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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整合审计
一、绪论
1、财务报表审计基本理论
财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之上,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真实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业务。财务报表审计最早起源于19世纪以前,目前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已发展成熟,美国、日本等国家很早就颁布实施了财务报表审计准则,我国也早在1996年就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相关学者对财务报表审计的研究成果不计其数。
2、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概论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审计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特定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在研究美国COSO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有关内部控制概论的基础上,将内部控制进一步细分为:广义内部控制和狭义内部控制,广义内部控制采用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内部控制的概念;狭义内部控制概念借鉴美国PCAOB的AS2中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概念,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过程,其目标主要是为了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允完整。
3、整合审计基本理论
整合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单位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两次审计工作的相似性来制定实施双向审计的流程,在整合审计的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制度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项目组来执行,实施审计的整合计划,合理运用他人的审计成果,以求实现两种审计共同的审计目标。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整合审计研究已经成为国际执业界最新的发展趋势。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当中,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孜孜不倦的对整合审计的效率和方案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区别、联系
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相同,整合趋势明显,但是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模式,二者在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通过下表分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1、审计业务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都需要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内部控制测试,但是二者在审计范围方面有着本质区别,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对象主要是对某一时点的或某一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测试的必要性、并在必要时测试内部控制有效性,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除了了解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对于其他内部控制不需要进行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对特定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对于内部控制必须要进行测试,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2、审计目标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目标不一致,但是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共同目标都是向财务报表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并对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提供合理保证;但是,财务报表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进行了真实公允反映,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
3、整合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基于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两种审计模式的区别和联系的研究,笔者认为,实施整合审计有可行性,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改善审计效果。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来看,整合审计可以有效避免被审计单位重复实施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从而减少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量,由此,整合审计可以有效减少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李哲.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整合研究[D].云南大学,2015.
(一)财务审计报告意见
《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表财务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根据2009年至2014年财务审计意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占总审计意见的90%以上,且数量在逐步增加,绝对数量从2009年1656份增加为2014年2569份主要是由于随着相关部门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增大,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也提高了其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随之增加。非标准审计意见除了2012年有所增加之外,基本呈现下降趋势,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占非标意见的绝对比例,说明审计师更倾向于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一方面反映了审计师的谨慎态度,另一方面反映了审计师更愿意出具较轻的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来替代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2009年至2014年审计师没有出具过否定意见,说明上市公司还没有较明显的会计政策运用的不合理与明显的舞弊行为,但是无法表示意见的数量绝对值没有下降,说明外部审计遇到的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在不断的变化,也说明整个审计工作的开展遇到一些新问题。
(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审计师应当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审计师根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难以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那么审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由于2009年和2010年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2009年和2010年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叫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2009年至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近五年公开披露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逐年上升,从2009年的627家逐年上升为2070家比例呈现直线上升趋势,这与我国政策要求的逐步分批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要求有关,但是也反映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视程度在逐步的增加。其中,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数量仍呈现绝对比例,占97%以上。但是,我们发现,随着内部控制披露的不断成熟,标准无保留意见比例在不断的下降,从2009年的99.06%下降为2014年的95.94%,说明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越来越严格,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与不足予以充分披露。与此同时,不仅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绝对数量在逐步增加,从2009年的3份上升为2014年的82份而且非标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比例也从2009年的0.48%上升为2014年的4.06%。在内部控制审计的非标意见中,审计师更加倾向于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其数量占非标意见的绝对比例。这是由于审计师在评判内部控制评价中,更愿意采用强调事项段来提醒使用者关注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效果,这种方式既能够保持足够的严谨性,也不至于使公司难以接受。在非标意见中,审计师出具的否定意见仅次于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由于内部控制的评价本身不存在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出具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很少,如果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可以直接对其持否定意见。从数据中可以看出,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否定意见21份比2012年的4份曾加18份说明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标准越来越严格。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分析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要求管理层根据公司切实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进行评价,发表书面评价意见并以报告形式出具的一种书面文件。可以认为,2009年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开始规范化,随着近几年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要求的不断深入。整体来说,2009年至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从简单公布披露数量到详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类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有了质的飞跃。2009年至2014年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总数从2009年的1108家上升2014年的2586家,披露比例从62.85%上升为98.29%,上升了35.44%,披露比例直线上升,而未披露公司数越来越少,除去连续亏损,重组等特殊事项以外,绝大多数公司都能够完全按照《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进行强制披露。
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一是随着我国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逐步完善,上市公司能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要求,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运行效果,也不断的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运行的合理性。二是由于2009年月1日才开始执行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09年至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经历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这也说明了国家政策的强制要求对上市公司有了威慑作用,但是我们还发现,到2014年,还是有45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排除一些重组、兼并等客观原因以外,还没有完全达到100%的披露。
二、财务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比较分析
(一)财务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比较分析
1.审计目标的不同,导致出具审计意见的标准不同。国际审计准则ISA 200第2条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意见;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独立审计人员的职责和职能”第1段明确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一般目标是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可以看出,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在于对财务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发表审计意见。同时,ISA 700“整套一般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人员报告”第6条强调,审计意见用词必须包含“给出真实公允印象”或“公允反映”。所以,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发表,主要是对“公允性”进行评价,审计的标准的重点放在“重大错报”上。然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目标有所不同。PCAOB在AS5第3段规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由此可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有效性”。PCAOB在AS5第3段同时进行了说明,如果存在重大漏洞,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无效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计划并执行审计,以取得在管理层评估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的证据。由此可见,判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是“重大缺陷”。正是由于财务报表审计目标体现为“公允性”,而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体现为“有效性”,所以导致审计的标准从关注“重大错报”到“重大缺陷”。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出具依据公允性,对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进行程度分类,从而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而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对有效性的判断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程度,从而反映内部控制的运行状况。所以导致其审计意见的内涵有较大差别。值的注意的是,当审计师认为内部控制有效时,财务报表审计中也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开展风险评估程序。这种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有所重叠,但是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这也说明,二者虽然存在在审计目标以及标准中存在差异,但是在具体审计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交叉,不能把两者明确的分开。
2.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不一致,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差异。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划分为五种类型,分别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及无法表示意见。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只有四种,分别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比财务报表审计少了一个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是因为内部控制审计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时,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而难以评估,因此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过于乐观的评价,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指引中明确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没有保留意见类型。由于财务审计开展得较早,且实践过程较为成熟,相对于刚刚强制实施不久的内部控制审计,由于相关规定的贯彻与实施的不同,也成为了审计师在出具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区别。
(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比较分析
1.评价范围以及对象有所不同。内部控制自评结论是针对企业所有内部控制运行进行的评价,关注公司的管理层、人力资源部门、销售与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一系列流程部门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状况。而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则是企业财务报告层次的内部控制,侧重于对外报告范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由于自评报告针对的是企业所有的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审计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如果审计师注意到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虽然两者都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评价范围要比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广泛,其本身还是通过评价过程来完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运行效果。
验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程度是审计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能。财务报告使用者之所以能放心地运用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程度作出判断,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审计报告具有权威性,其二是无后顾之忧,即审计报告潜在的风险不由财务报告使用者承担。这要求社会审计主体具有相当高的地位和社会地位。前者决定注册会计师承担风险的能力,后者决定社会审计意见的权威性。
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地位主要与以下三个方面紧密联系。一是社会经济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支付能力;二是“僧”与“粥”的比例关系,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服务价格必然不能维持高姿态,这是市场条件下最基本的。三是实际风险的大小,上,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但实际风险往往与理论风险不一致。决定实际风险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①审计环境,在审计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审计风险在行业内呈均化趋势,审计风险名有实无;②事务所组织形式,即事务所的体制,这决定了审计风险的最大值;③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这决定了审计风险由谁来承担。
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也主要由三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是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是相关联的,特别是在货币成为一种普遍计量方式的商品经济。二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包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水平。三是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能力和水平。商品生产者的形象一方面由商品的内在品质决定,同时也与商品使用者的鉴赏水平分不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决定社会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内在品质,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能力水平决定其运用社会审计报告所获利益的大小。
二、形式主体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事务所也具有经济地位,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还具有社会地位。
注册会计师行业到今天,事务所与发起者之间主要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由于事务所与发起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发起者在很大程度上事务所的业务承接,而事务所则给发起者带来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经济利益。此外,事务所与发起者的另一个重要联系是人事编制。
从根本上说,社会审计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是社会审计主体特殊性的内在要求。社会审计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具有双重身份,社会审计具有双重职能。注册会计师的双重身份是指注册会计师既具有经济警察身份,又具有经济人身份。经济警察身份要求注册会计师独立所有关联方,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经济人身份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广泛的经济关系(业务关系),这表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概念是一个涵义特殊的概念,区别于一般的独立性,必须严格区分业务相关与业务无关经济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经济人身份。社会审计的双重职能是指一方面社会审计提供的经济鉴证,另一方面这种鉴证本质上是一种有偿劳务。由于社会审计所提供的鉴证是一种经济鉴证,因而它必须相应地具备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而这种鉴证是否具有效用,则取决于社会审计主体的社会地位。
三、我国注册师的现状及主体地位实现
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主体地位离客观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主要表现在:(1)注册会计师的收入偏低。其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审计需求不足,社会审计提供有偿鉴证,是一种受托服务,因而社会审计需求直接决定业务量的多少。我国的市场还不完善,投资者避险能力还不够,制度还很不健全,尚不存在广泛的内在的社会审计需求。社会审计需求主要由行政命令而不是由市场决定,市场的潜力较小。二是服务价格偏低,这与需求不足和不很景气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关联,前者出现了事务所“抢饭吃”的现象,压低收费是很的,后者决定了企业有限的支付能力。(2)注册会计师的权威性不够。社会审计是一种民间审计,其权威性认定应该由社会赋予而不是行政认定,然而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注册会计师的权威性主要由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决定,前文已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很显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执业水平是赢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根本途径。(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独立。这是我国特有的情况,事务所不独立容易造成责任分散、风险转移,从而滋生不规范执业。
笔者以为,要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主体地位,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全面建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着眼于建立责任机制,区分企业所有者(或其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与财务部门的经济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就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产生的广泛的内在的社会审计需求,只有这样,社会审计才真正成其为社会审计。
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业务内容,然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文件迟迟未正式,其中就包括《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造成内控审计有点无所适从,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基本借鉴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2007年7月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 5),笔者结合征求意见稿与AS 5,尝试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思路作出初步探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界定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与界定。
此处,不妨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的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
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纪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
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风险评估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当前,财务报告审计方法是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其中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与实施控制测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范围、审计方法大体一致,但是由于相关法规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单独发表意见,因此在审计程序上应比控制测试力度有所强化。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都是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利用职业判断,可以考虑将内控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加以整合,以达到节约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三、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思路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1.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2.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3.企业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4.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所掌握的控制环境及其对行为和财务报告完整性的影响,制定审计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界定角色、责任和资源;制定项目计划、方法和报告要求。对风险的考虑应贯穿整个计划过程。
以往控制测试往往流于形式,空有其表,其原因之一就是审计人员并不具备判断企业内控是否有效的能力。企业的内控制度,往往是管理层经过长期摸索逐步建立起来的,作为审计师,仅仅花几天或几周的时间,就要搞清楚企业内控在设计和运转上可能的漏洞,谈何容易,没有足够的经验以及对企业管理的理解,是无法形成正确的对内控的理解的。因此,在制定审计计划,必须分配好合适的项目人员,对项目助理人员做好具有针对性的审前培训与督导,并且根据需要,制定利用专家的计划。
(三)识别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并完成公司层面的评估
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公司治理层面的内部控制,属于控制环境。AS 5允许减少业务流程层次的测试,尤其是在公司整体层面的控制较强,并且和业务流程层次的控制紧密相连时;或者公司整体层面的控制足以防止或发现相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识别公司层面的重大风险并作出恰当的评估。
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包括对公司部门、人员的权责利划分、重大政策决策流程与重大风险管理政策、管理层的风险测评流程、反舞弊控制、公司内控自我评测流程等,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公司层面控制对流程层面的控制评估有何影响。
注册会计师还应识别各流程的责任人,并与其沟通,掌握其是否明确责任。其中,需重点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方式、在公司监管中的实际地位、行使职能是否受到制约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评估的焦点应放在风险上,如果某一事项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的角度来看是重要的,就必须重点关注。风险评估理念应贯穿审计的全过程。
(四)测试各相关财务报告目标的关键控制
选择那些针对最关键财务报告目标的流程控制,并对这些控制的设计有效性进行评估。应重点识别那些用来管理会对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重要流程的流程层面监督性控制,实务中的审计办法是从公司的财务报表着手,识别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业务活动和流程目标,选择关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事项。
在对公司层面评估的基础上,应考虑重要性水平,以及财务报表和其他支持性会计科目余额、交易或其他支持性信息出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分析财务报告中的关键风险防范事项,并从数量和性质两方面考虑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的重要性。
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会计科目余额或交易的大小和种类;因错误或舞弊而产生错报的可能性t该会计科目反映的交易的数量、会计科目的复杂程度;披露事项或相关会计科目的性质;会计科目反映的交易类型导致公司承担或有负债的风险;
是否包含关联交易等。
注册会计师应确定重要交易事项和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明确识别每一重要会计科目或披露事项是否都有管理层签字、声明等法律手续方面的认定。
测试方法可采取穿行测试,通常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凭证以及重新执行控制等程序。在针对重要处理程序执行穿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询问企业员工对企业规定程序及控制所要求内容的了解程威对于特定的相关认定,可能有多项控制应对评估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测试与某个相关认定有关的所有控制。
(五)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作出评价之前,应首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作出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包括两个要素:错报风险与控制失效风险。影响某项控制相关风险的因素包括:1.该项控制拟防止或发现的错报的性质和重要性;2.相关账户和认定的固有风险;3.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动,进而可能对该项控制设计或运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4.账户是否曾经出现错报;5.企业层面的控制对其他控制的监督的有效性;6.该项控制的性质及其运行频率;7.该项控制对其他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8.执行或监督该项控制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发生变动;9.该项控制是人工操作还是自动完成;10.该项控制的复杂性,以及运行过程中需作出的判断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导致财务报告不当披露的重要事项。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的依据: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每一个控制目标都制定了适当的控制措施;是否能够防止或检查出可能造成财务报告重大错漏的错误或舞弊。
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指设计有效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了正确执行。控制未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未拥有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不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即说明内部控制存在执行上的缺陷。
(六)评价控制缺陷
对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严重程度,评价其是否属于缺陷、应关注缺陷还是重大缺陷。如果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错报,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应关注缺陷是指内部控制存在的、其严重性不如重大缺陷但却足以值得负责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的人员关注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控制缺陷的严重性取决于:1.企业控制是否存在无法防止或发现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的合理可能性,2.因一项或多项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在评价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受控制缺陷影响的财务报表金额或交易总额,以及受本期已发生或预计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控制缺陷影响的账户余额或某类交易所涉及的活动数量。
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迹象,就应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1.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重述财务报表,以反映重大错报的更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识别出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该错报不可能由企业内部控制发现;4.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关键词:政府审计;民间审计;期望差距;审计需求;审计供给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1日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审计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则,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和人民财产的管理进行监督。因此,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在受托管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同时,还要受到严格的经济责任的约束。这种约束方式就表现为政府审计机关对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因此,政府审计担负的是对全民财产的审计责任。
民间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应运而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定义中均可看出,审计产生的前提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查特菲尔特所认为:“17世纪公司的出现,使有利害关系者对与账簿分离的独立的财务报表的需求更为强烈,这是因为,债权人和股东均需要得到与他们的投资有关的资料。但是,由于公司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潜在的利害冲突,股东对公司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常常抱有怀疑,因此需要进行审查,以证实其可靠性。”
一、审计的微观需求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的基础上,目前有三种假设来描述审计的微观需求,分别是论、信息论和保险论。
在关系中,委托人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将人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联系起来,一方面会激励人更积极地履行管理的职责,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使人产生粉饰财务报告,虚报经营业绩的动机。如果将人的报酬固定,人履行职责的内在动力必然受到削弱,势必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如果用有刺激的报酬安排再配以对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既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又能遏制他们虚报业绩的行为,于是就产生了委托外部审计人员对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要求。
信息论认为,信息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投资者可利用财务信息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不可靠或不完整的信息常常导致投资者决策的失败和损失。投资者可以通过审计判断财务报告的真伪,从而纠正会计信息中出现的错误,进而牵制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防止财务报告的人为偏差,减少噪音,提高投资决策的精确度。
保险论认为,审计是分散风险和保险的手段。由于财务信息的非直接性、信息提供者的偏见和动机、信息量庞大以及交易复杂等原因,投资者可能得不到可靠的财务信息,或者说他们要承担很高的信息风险。为了防止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灾难性的损失,投资者需要审计。如果审计人员因失职而未察觉财务报表中的虚报情况,他们有责任赔偿因失职而造成的损失,从而实现分担风险的目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出于监督的目的,获取更多信息的目的,还是保险的目的,投资者对审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对财务信息的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二、审计的宏观需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审计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市场自我控制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两个方面。
(一)市场自我控制机制的目的就是确保市场自身运行的有序性。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如果没有作为第三者的审计师为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唯利是图的企业管理者就会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那就很有可能产生无政府状态,从而引起经济危机。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畅通、可靠的信息系统,外部审计的出现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信价值,促进市场得以有效运转。
(二)宏现调控机制主要是控制市场的发展方向,以达到供求总量平衡和产业结构优化。政府进行宏现调控的措施主要是建立能全面迅速反映市场发展变化的信息网以及能正确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趋势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相应的调节经济发展的各类政策,并制定有利于市场朝着想要的方向运行的有关法律和制度,政府要制定出正确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都必须依靠完整、真实的信息,审计正是一种可增加信息价值的活动。
我国市场经济能否运行良好,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是直接与全体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鉴于审计在市场自我控制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中所起的作用,社会公众需要高质量的审计。
三、有关审计供给理论
(一)公共资源理论。对于信息而言,公司的财务报告一经便成为一种公共信息,公司的管理者无法避免非购买者使用财务报告,未持有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也可以从公司的报告中获得信息而无须为信息付出任何代价。由于公司的管理者没有得到非购买者对使用信息的偿付,他们在无管制状态下提供的信息便不会考虑这些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或者,如果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因为考虑了非信息购买者的需要而对公司产生消极影响时,公司就不会心甘情愿地去披露这些信息,信息必然会“生产不足”。因此,为避免披露信息不充分和不可靠,必须通过制度管制方式强制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计。
(二)沃勒斯的理论。沃勒斯认为,当财务信息不接受审计时,市场会出现逆向选择,即投资者没有可靠的信息来判断每个企业的价值,不得不使所有企业的证券价格平均化,导致高质量的企业证券退出市场。但是,如果审计能附加可靠的信息使得投资者做出应有的判断,那么高价值的企业愿意接受审计。这样市场会对接受审计的企业证券定较高的价格,对未接受审计的企业证券定较低的价格。最终未接受审计的企业也不得不接受审计,因而通过市场可以保证审计的供给。
沃勒斯的理论显然需要建立在市场有效的基础之上。当市场并不那么有效时,自然无法保证审计的“自发”供给。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的确存在对审计供给的制度管制,比如政府审计机关必须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重点审计。有时政府出于加快市场效率化的考虑,强制要求进行审计,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培育初期,资本市场刚刚建立的时期,规定比如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由审计师审计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也存在企业自愿聘请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向市场传递信号。
四、民间审计的期望差距
从上述的审计需求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假设出于何种目的,都能推出公众期望的高质量的民间审计,保证的财务报告公允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我国的资本市场属于初创时期,政府对上市额度、配股资格、保牌资格等都有很强的管制。在企业“取悦”政府管制机构的过程中,审计供给不是一种自发的来自如沃勒斯所说的市场需要,而只是满足政府管制要求的产物。企业只需要提供一份监管部门能够接受的审计师报告,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企业或已经上市企业成本效益函数中的一个变量。
在企业不需要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审计师追求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其直接后果是增加了审计成本,甚至失去市场份额。因此,审计师只能通过提供“满足”企业需求的审计服务而生存,即降低审计质量。这样就形成了巨大的民间审计期望差距。公众不能通过审计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督,从审计中得到的信息也是不可靠的。当公众希望从审计的保险功能中得到应有的保护时,发现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近乎于零。进而低质量的审计不仅不能在市场自我控制机制和宏现调控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使得资本市场变得没有效率。这样又进一步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五、政府审计的期望差距
政府审计担负的是对全民财产的审计责任,从审计需求分析中可以知道对政府审计的需求也应该是强烈的,尤其是我国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中的比重较大,国有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国计民生。公众理应对政府审计有更高的期望。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公众习惯于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很少有监管政府的意识。同时,从产权理论来看,全民财产不能很清晰地划分到个人,这些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相比较投资者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利益要间接得多,因而公众对这部分的利益得失较少关注。所以,从实际情况来看,公众对政府审计的期望很低。
从政府审计的供o来看,前面阐述的公共资源理论应该更合适解释。但是,现行的审计体制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设项目得不到审计,大量的非法收费项目得不到检查和制止。很多种审计还开展得不够,特别是一些特别项目审计和常规审计,如预算外资金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虽然政府审计的供给也存在着很多缺陷,但是由于公众对其期望较低,因而期望差距并不显著。当国家审计署开始将审计报告公布于众时,这一行为大大出乎公众的意料。报告中列出被媒体称之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更是使公众震惊。
六、研究结论
从对民间审计期望差距的分析看到,政府必须引导和激发企业和事务所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并在法律上保证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将带来巨大的赔偿风险。政府也应该p少一些不必要的管制,让企业向市场负责,而不是一味地“取悦”于政府;让市场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使事务所的高质量声誉与高市场份额挂钩。
【关键词】 内部控制审计; 困境; 应对策略
一、引言
2008年5月25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为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框架。《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这一规定标志着内部控制审计正式进入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
为推进《基本规范》的实施,使内部控制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财政部再次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于2010年4月15日印发了包括18项应用指引、1项评价指引和1项审计指引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简称《配套指引》)。《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这意味着内部控制审计将于2012年度大幅度展开,并强制施行。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简称《审计指引》)的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其中,内部控制应当涵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审计应是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审计,并对其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但《审计指引》却区分了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内部控制审计必须明确区别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两者的边界如何明晰?至今尚缺乏明确的指南。此外,内部控制审计还面临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其缺陷难以被认定等诸多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将使注册会计师陷入判断标准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等困境,在审计意见的发表上,容易引发与客户的严重分歧,出现“各持己见”“争论不休”的局面。
二、内部控制审计所面临的困境
(一)审计范围困境
何谓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借鉴了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COSO报告)的定义,即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它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要素构成。其中,内部控制目标定位于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由定义不难看出,企业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管理过程,“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换言之,内部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但又难以触摸、准确把握,企业内部控制已经被泛化、抽象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企业内部控制整体作为鉴证对象,必将导致内部控制审计范围亦被泛化,在审计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审计的边界,给审计实务带来困难,相应地也将大幅度地增加审计成本。然而,若沿袭传统,将审计范围圈定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却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自2001年安然事件爆发,直至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仅仅关注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同时关注经营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等等,单纯的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已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市场需求的变化无形地将审计领域延伸到了整个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但客观需求与主观约束的冲突客观存在,内部控制审计陷入了“两难”困境。
为摆脱“两难”困境,《审计指引》采取了折衷策略,即在形式上把鉴证对象扩大到企业内部控制整体,实质上却将内部控制一分为二,区别对待。如《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审计指引》并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为之承担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仅仅是重大缺陷的披露责任。在未明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责任的前提下,机会主义必将驱使注册会计师仍将审计的重心置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上将支付尽可能少的审计成本,在整合审计中难以有效兼顾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因此,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很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实现《基本规范》所设定的内部控制审计目标。这一规定同时表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所提供的保证是有限保证,并没有上升到鉴证层次,准确地说,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核,而不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所以说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审计,《审计指引》的规定与《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
撇开《审计指引》与《基本规范》的冲突,仅就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区分而言,现状是:理论上缺乏深入的研究,实务层面也没有明确的指南。从字面上分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与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相关的内部控制,但实质上,任何内部控制缺陷或漏洞都有可能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界限实质上很难划清。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应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但其经济后果必然反映在财务信息里,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是否也可以归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呢?因此,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融合、互为作用、相互转化的动态关系,其间模糊的、漂移着的界限,必将给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划分带来困难,审计责任的认定亦是困难重重。
(二)鉴证标准困境
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要求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并发表积极的审计意见。作为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同样必须具有独立的鉴证目标、鉴证对象、鉴证标准和鉴证报告。从鉴证业务要素上看,内部控制审计的另一个难点在于鉴证标准(即审计标准)的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含《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在内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法律地位来看,该规范体系自然成为内部控制审计标准。但该规范体系是典型的原则导向的“游戏规则”。作为原则导向的规则,其显著特点是适应性、通用性强,只提供一般性、原则的规范,执行者可以依据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灵活设计、执行,执行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足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可操作性较差,往往存在“柔性有余、刚性不足”,如果将其作为鉴证标准,因标准不具体,缺乏应有的“刚性”,极易产生认识偏差和观点分歧,出现判断上的困难。因此,仅仅以现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标准,将会导致内部控制审计陷入鉴证标准困境。
另外,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就审计实务而言,就是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是否存在缺陷,存在缺陷的严重程度如何,等等。何谓内部控制缺陷?缺陷的严重程度如何衡量?至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层面都缺乏系统的研究,尤其在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划分上没有一个可供操作的、可量化的公认标准,大都停留在从定性的角度描述缺陷的严重程度,我国也不例外。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简称《评价指引》)规定,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认定为重要缺陷;除重大、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则为一般缺陷。偏离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如何衡量?这里的“可能”是多大的可能?这些问题都需要具体化,也没有量化的标准,而是将这一标准的制定权授予了企业。如《评价指引》规定,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则由企业根据规范要求自行确定。企业确定具体的缺陷认定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客观、公正、合理?能否作为内部控制审计针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标准?又应该由谁来认证企业制定的标准呢?政府?还是注册会计师?如果是政府,政府能完成这一浩大的工程吗?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符合独立性要求吗?这些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研究,一一明确。在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之前,内部控制审计必将处于缺陷认定的困境之中。如果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存在困难,恰当的审计意见就难以形成,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三)专业胜任能力困境
内部控制审计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提出的挑战,使之面临困境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审计证据的获取
刘玉廷博士(2010)认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特别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其实,内部控制缺陷,尤其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面临的挑战,也是内部控制审计面临的重大挑战。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在信息的占有上,评价优于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管理层(内部人)实施的,具有显著的信息优势;而内部控制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外部人)实施的,在信息的获取或占有上明显处于劣势。从这一角度看,内部控制审计面临的挑战远大于内部控制评价。只不过评价与审计面临挑战的实质不同,内部控制评价所面临的挑战可能更多的来源于自我评价的约束,而内部控制审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或证据)的获取,发现并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2.复杂环境的透视
《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与之相对应,内部控制审计自然也需要按照五要素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实施审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内部控制五要素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所有方面,尤其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不仅包含了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还包括企业文化。对如此丰富、复杂的内部环境进行评估、审查,无疑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一种巨大挑战,对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经验、执业水平与经验、职业判断能力、沟通与谈判能力等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高度专业化的今天,注册会计师可能难以胜任这高度一体化的内部审计工作。
3.可借鉴经验的缺乏
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查并披露发现的缺陷,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赋予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新内容。虽然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其中的302和404条款要求对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开启了内部控制审计之先河,但其核心仍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未要求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此外,日本、加拿大等要求对内部控制实施审计的国家均未要求对内部控制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同时,虽然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关注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但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所关注的也只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也是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的。因而,缺乏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查的经验,也没有国际上的执业经验可供借鉴。
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致使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内部控制审计能力,尤其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方面,明显存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审计能力不足必然制约审计质量,如果这一矛盾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内部控制审计可能难以达到预定的目标。
三、应对困境的策略思考
针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面临的三大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在划分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界限方面给予更明确的指南
虽然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审查基础上的风险导向审计,但其核心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查,并不要求明确区分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直至今日,无论是审计理论,还是审计实务,均没有对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进行深入研究,对两者的界限也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从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可见一斑,准则所要求了解的应该是内部控制整体,并没有强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审计指引》区分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赋予了注册会计师不同的责任,即审计责任和披露责任。因此,内部控制审计必须明确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财务信息处于企业信息链的末端,具有综合性,任何一个内部控制缺陷,如果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后果都会在财务信息中体现,该项控制即与财务报告相关,都可以将其归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明确区分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非易事。所以,必须加强对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与界限划分的研究,为内部控制审计实务提供更具体、更明确的指南。
(二)制定规则导向的内部控制标准,使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具体化,降低职业判断风险
现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为原则导向的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但作为鉴证标准,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衡量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提高审计判断的客观性和准确度。如何建立内部控制具体标准?有两个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具体标准;二是由企业根据已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包括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规模、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的特别要求、企业管理惯例等)自主制定,经权威机构(如行业组织)认证之后执行。因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做到整齐化一,全国统一的标准只能束缚企业行为,所以第二条路径才是理性的选择。即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原则要求,设计符合本企业特点与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唯有制定个性化、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具体标准,才能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鉴证标准。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成功处理就是以后内部控制审计的很好判例。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收集、整理成功的典型审计案例,积极着手内部控制审计案例库建设,为将来的内部控制审计提供判例依据。
(三)取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分类,量化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判断标准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从三种缺陷的定义看,明显存在界限模糊的弊端,尤其是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的区分,无论是评价,还是审计都难以准确认定,这必然给审计判断带来困难。另外,区分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的现实意义不仅不明显,反而会使信息使用者感到迷茫。因此,采用“两分法”,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性质及其产生经济后果的重要性,将其划分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认定。缺陷性质的认定可采用关键控制点认定法,即明确各项关键业务,如果关键业务缺乏有效控制,出现缺陷,即可认定为重要缺陷;从量上看,可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关于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如果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的经济后果超过了以下标准,即可认定为重要缺陷:(1)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自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净利润的5%,或总收入的0.5%;(2)对于非营利组织,费用总额或总收入的0.5%;(3)对于共同基金公司,净资产的0.5%。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但无论是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上都不满足重要缺陷认定标准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有了公认的量化标准,才能有效避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在缺陷认定上的分歧,当定量认定与定性认定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时,将大大提高缺陷认定的说服力。
(四)加强“复合型”注册会计师培养,丰富注册会计师企业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升执业能力
内部控制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强综合素质培养,不断积累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经验,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才能抓住机遇,应对复杂的内部控制审计。
在加强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培养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1)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强专业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面,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学、金融学、系统论、控制论、企业文化、公司治理、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将自身打造成名副其实的“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2)注册会计师必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亲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过程,通过企业实践掌握内部控制规律,积累实际的企业管理经验;(3)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做好审计案例的剖析与总结工作,探寻内部控制缺陷的“多发地”和“弱点”,总结经验教训,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活生生的判例,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培训提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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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后事项内涵及其审计内容。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期后事项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即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即第二时段期后事项;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即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根据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可以将期后事项分为两类,即期后调整事项和期后非调整事项。期后调整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该事项对报表金额会产生影响,管理层应对报表相关项目和相关账户进行调整。期后非调整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对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存在的状况和账户金额没有影响。对于不同时段的期后事项,审计师有着不同审计程序和承担着不同的审计责任。对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审计师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去主动识别,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的事项均已识别出来。对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审计师无需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但管理层有责任告知审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如果审计师了解到相关事项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应与管理层讨论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第三时段期后事项,审计师没有义务进行查询,但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知悉。按照准则,为了确保审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意见的公允性,审计师应该对期后事项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因为许多高风险事项往往隐藏于期后。审计师应区分不同性质的期后事项,有效识别重大期后事项,加强期后事项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确保其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二)期后事项审计风险的特征。通过研究分析期后事项审计的特点,笔者认为,期后事项审计风险具有以下特征:1.隐蔽性。审计师期后事项审计通常发生在后期,发生时财务报表已经对外公布,与期后事项相关信息需从管理层那里获取,企业管理者通常不愿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期后事项的审计很被动。另外,审计师自身在后期缺少职业谨慎,本身没予以重视,认为期后事项审计是审计项目中较小的一个环节,没有很好的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没有把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和日后事项审计进行结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遵循重要性原则,导致未识别出对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事项(崔敏,2012)。由此可见,期后事项审计不同于一般业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需要审计师充分把握其审计风险的特性,提高对期后事项重大调整事项的关注程度。除了对所审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外,还要考虑所审会计年度后发生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有效识别重大期后事项,努力提高期后事项的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2.复杂性。期后事项业务种类繁多,审计准则变化较快,期后事项本身就很复杂,涉及的层面多,关于初始成本计量、后续变化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等环节要认真对待,否则容易出现问题;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时段的期后事项,审计师要识别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这些特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审计师在对期后事项进行审计时,如果对不同性质的期后事项不能很好的区分,势必会影响会计报表相关事项的金额调整,尤其会影响期后事项重大调整事项,直接决定着期后事项审计质量的高低。由于期后事项审计风险的复杂程度较高,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该把握好这一特点,适应新老准则的变化,有效识别重大期后事项并实施审计程序,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以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3.可控性。期后事项是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所有有利和不利事项,其账务处理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前所述,审计师需要区别不同时段的期后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且期后事项业务种类多,管理层很少主动披露,使得期后事项审计风险加大,但是,审计风险的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审计师在工作中是无能为力的,虽然不能做到彻底消除风险,审计师可以充分了解业务流程,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积极主动识别重大期后事项,从而降低审计检查风险,即期后事项的审计风险是可控的。(三)期后事项审计风险的成因。1.重大错报风险。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对期后事项的重视不够,期后事项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管理层往往会忽视期后事项,消极地披露或不披露企业的期后事项。二是,企业不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信息,有些信息常常粗略带过。其中原因除了期后事项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复杂性外,很多公司管理层不愿意披露期后事项,因为在经营状况不好的公司中,公司的期后事项一般都是对公司不利的事项,如果把这些不好的事项披露出去,可能会对公司形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不利。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因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在库材料毁损,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由于审计师很难获得进行评估所需的全部信息,导致审计师不能准确估计,增大了审计风险。三是,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内部控制若是失灵,利益相关方不能相互牵制,董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经营者即持股股东,集监督权、经营决策权等各项权力于一身,使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治理层监督不力,这些都会增大重大错报风险。2.期后事项自身就比较复杂。首先,期后事项涉及的层面多,需要审计师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时段的期后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计。第一时段的期后事项要重点审计,第二时段和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审计要求则较第一时段期后事项重要程度低。其次,根据重要性原则,若期后事项涉及重大金额会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时,要及时与被审计企业沟通,告知管理层及时披露(崔敏,2012)。另外,有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像在财务报表日后发生合并、清算等事项,如果没有及时披露就会影响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对报告使用者产生不良影响,增大审计风险。3.相关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精神。首先,我国的审计师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先天不足,基础差,起步晚,虽发展速度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其二,审计师需要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和分析能力进行职业判断,要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知识基础,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审计师都能达到上述要求,有的审计师期后事项相关知识不足,知识更新速度较慢,不能满足新旧准则变化的要求。其三,从事审计的人员迫于事务所经营压力,听取被审单位意见,随意出具不实财务报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责任心和职业观念不强,缺乏从业人员应有的道德素养。最后,审计人员缺乏相关后续教育、后期培训等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二、期后事项审计风险的计量模型
(一)期后事项审计风险计量模型的构建。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期后事项审计风险取决于两大要素,即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从认定层次分析,期后事项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构成;期后事项的检查风险是指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策略的不当,或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不到位,致使审计师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期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期后事项审计风险计量模型为:期望审计风险(ETAR)=重大错报风险(ROSM)×可接受的检查风险(ADR)(1)将(1)式变换后可得公式(2):可接受的检查风险(ADR)=期望审计风险(ETAR)÷重大错报风险(ROSM)(2)由此可见,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应用程序主要有:首先,审计师确定审计总风险水平,再确定对被审计单位环境及其风险评估确定其重大错报风险(ROSM),然后根据审计风险模型计算出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最后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期后事项审计风险模型的应用。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分析。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当审计师评估确定重大错报风险为0%时,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无穷大,不存在审计成本;当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为10%时,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为50%,审计成本较低;当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提高到50%时,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降低到10%,这时需要增加审计程序才能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需要投入的审计成本很高。表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ROSM、ADR与审计成本之间的关系2.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分析。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当审计师评估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为0%时,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无穷大,这时不存在审计成本;当评估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提升到20%时,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降低到75%,这时较之前的重大错报为0%时存在审计成本,但所需的审计成本较低。随着审计师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逐渐提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呈下降趋势,即重大错报风险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成反比,这时随着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的降低,需要更多的审计程序,投入的审计成本逐渐递增。表2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ROM、ADR与审计成本之间的关系由表1和表2可知,无论是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还是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影响着审计成本的高低,审计师应准确评估其重大错报风险,若期后事项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就越高,所需的审计程序少,审计成本低。从理论上看,甚至不存在审计成本,反之亦然。对比表1和表2,在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下降幅度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提高较为缓和,审计成本变化较小;15%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下降幅度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提高较为剧烈,审计成本变化也较大。如下图1所示,横轴表示的是重大错报风险(ROSM),纵轴表示的是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ADR),即:在重大错报风险增长程度相同的情况下,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越高,随着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增长,其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下降程度越快,审计成本变化越大。由此可见,期望审计总风险在5%~10%之间,审计成本变化幅度较小,较为稳定,审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首先确定审计总风险水平在5%~10%范围内是为社会所接受的,也是适宜的。
三、期后事项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笔者认为,期后事项审计风险的控制对策包括:(一)完善与期后事项相关的具体会计、审计准则。2010年11月,我国出台了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代替了之前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旧审计准则。新准则对期后事项的规定较之前准则有了较大改善,内容更加完整,准则的可操作性更强,提高了对审计实务的指导性。但是,我国审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先天不足,相关审计机构不够规范,理论研究和实际情况有点脱节,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联不是很密切,总体审计质量有待提高,审计准则的制定还应更切合实际,需进一步完善。期后事项审计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本身情况比较复杂,不确定性大,期后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往往容易被忽视,需要相关制度来约束。现有的制度不能做到披露与期后事项相关的全部信息,且被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较低,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可靠度低,存在一些钻制度空子的现象,诸如成立空壳公司、设立账外账户、利用非法期后事项虚增费用、应该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虚减当期费用等。针对上述问题,应结合我国企业的运营发展现状,制定与期后事项相关的更加切实可行的会计、审计准则,使制度层面更加完善,使理论研究更加满足实际的需求,更好地指导期后事项审计的实施,控制审计风险,提高期后事项审计质量。(二)加强对期后事项业务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与评估。审计师应该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及经营状况知悉和了解,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准确计量,然后根据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计算出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在期后事项审计中,审计师应该结合业务流程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加强对期后事项业务内部控制应关注以下事项:一是控制环境状况。审计师需要注意的内部控制方面包括组织结构设置、岗位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记录控制、资产保护控制、职工素质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控制和业绩报告控制等。二是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被审单位的管理者应根据期后事项的业务特点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期后事项,像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发生了企业合并或清算、担保和贷款、存在已售资产等。管理层应及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主动承担起责任,对期后事项业务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三是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应该是有效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否则,审计风险会很大。审计师可以通过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期后事项业务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与评估,来准确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更好地进行审计。(三)转变审计方式,选择更适当有效的审计方法与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审计工作越来越借助计算机,审计师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审计实务经验,逐渐利用专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或数据库系统辅助审计(刘崇明等,2014)。我国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已取得部分成效,现在尚处于起步阶段,应顺应、紧跟这一发展趋势,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与技术,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研制跨平台使用的审计辅助软件,推进网络化进程,设计多样化、可通用的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加快设计出适合期后事项审计的专用软件,完善计算机软配置,促进审计现代化。借助这些审计辅助工具,可以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审计质量,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另外,还要注意培养既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软件的复合型人才,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人才培训。总之,审计师应该转变审计方式,选择更加适当的审计方法与技术,形成科学规范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四)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搜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如阅读近期的期中会计报表,向财务人员询问诸如财务报告报出后是否做出异常的调整,股本是否发生变化,阅读董事会会议记录等,合理估计重大错报风险。按必要的期后事项审计程序进行,对财务报表的实质性测试予以充分关注,进行专门的审计程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询问,复核复查报表及其他管理报告,不投机取巧。审计人员应准确把握期后事项相关知识,了解期后事项相关准则,并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了解最新动态。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仅要提高业务水平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另外,有些事务所出于自己经营状况的考虑,可能会为被审计单位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以留住审计客户或从中攫取利润,不能保持审计独立性,按被审计单位的要求随意出具不实报告,有悖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精神。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交易。审计师应保持应有职业操守和职业谨慎,维护职业形象,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应予以关注的期后事项应积极主动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披露,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控制审计风险,保证其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公正性、独立性,从而保证整个审计工作善始善终。
作者:张琪 丁立 单位:1.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2.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较好地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为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进?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进步强化。
按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可以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情况逐渐增多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5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该类事项的运作。规则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当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影响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独立第三者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增加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相关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加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特定政治、经济环境及相关政策约束较往年有了较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的年度特征。本文在分析1992—2000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基础上,探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传递的信息含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统计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交易所1993—2000年间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类型进行了统计,我们发现如下特征:
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在1999年达到最高峰。
2.1992、1993和1994年度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较少,分别为2家、4家和6家,且集中于深市。这可能是因为深圳特区毗邻香港,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与国际交流较多,审计工作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3.1995年,意见数明显增加。这是因为1995年1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有章可循,同时《独立审计准则》的公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1997年报中,首次出现了否定意见(渝钛白A)和拒绝表示意见(宝石A)的审计报告各一份。这是因为1997年我国公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依据更加充分;1997年1月公布施行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同年末财政部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要求,使审计独立性更强,审计行为更加规范。
5.1998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继续增加。这是因为199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替代了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与后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同年我国先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等七个具体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1998年末,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实现了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6.1999年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仍在提高。这是因为1999年7月我国公布施行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至此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大大提高。
7.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非标准保留意见的比重比1999年度有所下降。
被出具否定和拒绝
表示意见的公司特征
自1997年报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997—2000年年报共有28家上市公司、49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和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
是什么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或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这些上市公司有何特征?对
此笔者进行了分析: 1.盈利能力差。在这28家公司中,2000年度每股收益(以下简称EPS)大于0的只有7家公司,其余的公司的年报中均显示其EPS为亏损,且有18家公司为巨亏(EPS<-0.30),其中PT农垦商社已连续6年亏损,2000年度的EPS为-1.06元;而ST粤金曼2000年度EPS更达-3.428元,从而成为2000年报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更成为继PT水仙之后第二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2.资产质量差。在这28家公司中,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有20家,其中15家为负值,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则需对公司实行ST处理,以提示风险。
3.经营风险大。除金帝建设(1998)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制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29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PT农商社1999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4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并存在大量的逾期借款和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应收款项无法偿还等现象,无法确认其
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商业网点(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
4.财务风险大。分析这28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27.61%。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有15家,9家已严重资不抵债, 而ST琼华侨、ST粤金曼、ST郑百文和ST九州的资产负债率更分别高达289.37%、262.31%、235.75%和216.31%。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上企业本身资产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5,市场风险大。在这28家公司,有14家为ST公司,5家为PT公司。ST、PT制度是对那些连续亏损、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所实行的处理,目的是通过限制交易时间和股价波动幅度,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这两个制度虽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但与总体样本相比,其市场风险仍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和拒绝意见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业绩差、资产质量差且高风险的公司。
被出具说明段和保留意见公司的特征
1997、1998、1999、2000年年报中分别有92家、137家、175家和154家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这些公司具有什么特征呢?笔者对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秆ROE)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999年报有4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而无法计算ROE)。
ROE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一直被监管部门用做控制参数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1996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3年内ROE每年均须在10%以上,从而保证ROE10%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因素,出现了所谓的“10%现象”。
我们统计发现,在1997年年报中,有26家公司的ROE分布在10—11%区间内(占92家的28.26%),而ROE在9~10%区间的公司仅2家。在1998年度的ROE分布中,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仍较多(占133家的53%),但与1997年相比,这种现象有所改观,而分布在6~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是因为1999年3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为“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ROE平均在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ROE不得低于6%”,从而对1999年3月25日后公布的1998年报产生了影响。而对于该日前公布的1998年报,其仍受1996年公布的《通知》的影响。
在1999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占161家的11.80%)开始多于10~11%区间,出现了所谓的“保六现象”。但由于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压力仍然存在,所以ROE在7、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仍相对较多。
在2000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高达25家,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仅为12家,“6%现象”十分明显。另外,在以上的ROE分布图中,1997、1998年度ROE在0~10%区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32家、6l家,1999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8家,2000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郁6家,但ROE0~1%区间的上市公司1997、1998、1999年、2000年却分别有11家、24家、15家、16家,也即各年度ROE在0~1%区间的上市公司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两年、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分别予以ST、PT处理,从而保证ROE>0也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为了实现“保配”、“保牌”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而这些却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其会计报表。但是,如果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调整,这些公司将因此丧失配股资格或上市资格,在权衡了得失后,企业宁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就造成了ROE在0~1%区间和9~10%区间密集分布的异常情况。
解释性说明段的运用分析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带解释性说明段审计报告日渐增多。从表1可以看出,“无保留意见+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有2家,所占比例为3.77%;到了2000年度,则有99家,所占比例为9.1%。而“保留意见牛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没有;2000年度有34家,所占比例为3.13%。
“无保留+说明段”与“保留意见”存在着重大的质的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的表达也是公允的、合法的,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也是前后一贯的,但认为还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引起报表使用者特别注意的情形下提出的。而后者则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具的:(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被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2)审计范围受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会计处理的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非标准保留意见保留
或说明事项的归类 通过对1992—2000年度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保留或说明事项归纳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要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应取决于该项变更是否符合一被公认会计原则。如符合,则审计人员可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暗示他赞同该项变更。但他不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应在无保意见后附注一说明段以表明该项变更应引起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若该项变更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那么审计人员应根据变更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范围受限制
当审计人员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即表明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客户造成的,如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不允许审计人员盘点存货或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实地审计;另一类是由于客户或审计人员均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如审计约定书在资产负债表后较长一时间才签定,从而使存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均无法实沲。
在审计范围受限制时,审计人员若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证明被审查的信息是允当表达的,则仍可发表无保留报告。若不能执行替代手续,或即使执行替代手续也达不到预
期审计目标,则应根据其受限制程度的重要性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一般而言,对于客户主
观原因而造成的限制,审计人员应注意客户试图隐瞒舞弊信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惯例一般支持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为审计人员和客户均无法控制情况造成的限制,则应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3.或有损失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既可能带来或有收益(如客户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也有可能带来或有损失。但对审计人员而言,或有收益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或有收益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加以记录。导致或有损失的事项有未决诉讼、税务纠纷、债务担保和产品质量担保等。
4.期后事项的影响
所谓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即外勤工作结束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审计报表公布日(即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会计报表的日期)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其重点在于资产负债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期后事项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关估计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作为未调整事项处理。第二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出现的情况。这些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会影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因而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对于第一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审计人员可根据该未调整事项的重大性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第二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且不太重要,那么审计人员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若该事项甚为重要,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发表无保留加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5.未调整事项
未调整事项是那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的事项。未调整事项通常是由于客户未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所造成的。
6.涉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有大量分布很广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等,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下,常会依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审计中不提,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其他审计人员审查的部分在整个财务报表中并不重要;其二,其他审计人员声誉较好,如该事务所也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或其审计工作系在主审人员的严密监督下完成。其三,主审人员已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彻底的复查。第二,在报告中披露,并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通常称为共同意见或共同报告,在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复查,或由其他事务所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报表中较为重要时,采用这种类型的报告较为合适。第三,保留意见。如果主审计人员不愿意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承担责任,他就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另一可行办法是由主审计人员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原本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如其他事务所对他们所审查的部分持保留意见的话,主审人员也可以决定是否在总报告中持保留意见。
7.未充分披露:财务报表或附注不完整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要报表,以及其他附表及附注说明。如财务报表及附注未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披露,那么这些报表也称为“未能公允地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只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略去了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那么审计人员通常也会因为这一省略的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8.对以前年度的期初余额表示保留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是注册会计师已查明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说明
有的时候,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在无保留审计报告别强调已得到适当说明和充分披露的某一事项,以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同时引起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期后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
不确定事项则是指某个财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之前,无法合理估计。不确定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可能与未知的诉讼结果、征税机关对客户、纳税申报单的审计、营运资本的严重短缺或不能遵守借款合同条文等事项相关。根据我们的研究,重大事项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说明重大诉讼的执行结果;第三,重点说明利润构成情况,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年利润中的非常项目;第四,重点说明亏损形成原因,或影响主营业务利润之重大不利因素;第五,说明违反《公司法》的情况;第六,说明去年保留事项已消除;第七,其他事项说明。
拓宽内部审计范围
近年来,金雅拓公司的内部审计团队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自2006年至今,其专业审计人员由2名增加到8名,期间经历了当年的合并,以及随之而来的内审部门重组。
内审团队由2人增加到8人时,内审章程便根据IIA的标准进行了重新编写,将反舞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纳入其中。而且内审团队不再仅仅关注内部审计事宜,内部控制也成为他们工作的一部分。且自2008年4月以来,就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正式确立为持续工作重点。
金雅拓的内部审计指导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负责监督控制的各个环节,反舞弊委员会则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内部审计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首席财务官、首席审计官、集团总监、负责某业务单元(为金雅拓三业务单元之一)下一家分支机构的高级副总裁、一位高级人力资源代表、法律顾问以及内部审计总监皮埃尔安努•克勒松。金雅拓的反舞弊委员会则由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安全部、信息技术部和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组成。
增加审计部门的规模、提高审计师的技能和知识、从更高的战略层面来选择审计任务、执行企业风险评估,以及对反舞弊活动的关注,这一切都令金雅拓内部审计团队的范围和效能发生了巨大改变,仅用一年时间就大幅削减了外部审计师费用。
运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内部审计方法论
内部审计团队运用的主要审计方法论,是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来界定审计计划范围。在执行审计项目时,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编制一个固有风险清单,并与非常了解业务单位具体情况的责任人沟通,以确定他们所关心的首要工作。根据风险的不同,降低其重要性水平,这意味着需要从更低的层面进行审计。而这也正是外部审计公司所采用的方法。
内部审计还负责公司的一项风险测绘工作,名为企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是为金雅拓所面临的每一种风险以及管理有关风险的所有相关措施创建一个资料库。有关信息将用于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大型经营场所需要每三年审计一次,后续审计工作一般是一年以后。如果有些风险较高的领域需要审计,比如存货陈旧或者资金问题,审计工作一般是按需进行。有关信息会呈报给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
金雅拓审计团队区别于其他审计团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他们会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系统地审核。不仅审计流程,也会分析资产负债表(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评级,A代表最高级别,然后依次降至B、C和D),这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审计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