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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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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条例

第1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关键词:信息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创新思考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32(C)-0282-01

一、信息技术条件下网络财务会计的特征及原则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财务会计信息化的进步,财务信息数字化、财务信息交换与公布网络化,已经成为当下财务会计工作的主流,网络财务系统的建立,为计算机财会全面实现网络化提供了软件保障。具体来说,财务会计网络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开放性、实时性、集成性、远程化。网络财会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新构建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使之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既而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财务数据,通过网络进行财务信息输出,以实现经营业务与财务同步进行,交易结算、监控变得实时,企业也实时掌握市场变化趋势、物价动态以及供求状况等动态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但是,网络财会系统的实施是有条件的,首先需要良好的、规范的财务管理环境。这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和会计人员要适应网络财务环境的应用原则。网络财务系统的应用改变了企业的生存环境和经营方式,要保护企业的利益,就必须遵循网络环境下的财会制度。在网络环境中,传统方式因成本高而不便公开的信息,网络财务系统由于成本降低而完全可以实现,因此,企业和会计人员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对应该公开的信息进行实时,并适时更新,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要注意企业的财务信息的技术标准应该与行业标准统一,即遵循基数统一原则,以利于信息的交换,更好地融入财务管理系统,为市场所接受提供支持。这些网络财务原则,是网络财会系统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会计人员应该努力践行。其次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二、信息技术条件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创新的思考

信息技术条件下的财务会计系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安全问题,网络财务系统管理制度,应该在原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丢弃旧的观念,吸取新的理论,以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如网络会计理论已经与传统不同,其管理制度就应该与之相应,有所改革。基于这样的思考,网络财务会计的管理制度,应集中体现以下理念。

(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企业“物质资本”、“知识资本”利益最大化并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责任最优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在经济活动中,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虽然是网络财务管理的目标,但已经不仅仅是唯一的目标了,实现“物质资本”和“知识资本”利益最大化也成为了网络财务会计要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要兼顾和均衡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利益,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责任最优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开发网络财务新功能,为网上用户提供及时、灵活、多样的信息服务,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网络财务实际需要。为此,要加快财务会计的网络化进程。信息技术告诉我们,网络已经发展到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信息交流、传播承载方式的任务已经与社会基本组织形式相融合,这就需要网络财务系统丰富会计业务内容,增加会计业务形式,开发新功能,满足为网上用户提供及时、灵活、多样化信息服务的需要,同时能实现利用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内完成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以网络财务活动的现实需要为依据,创新财务管理内容,提升网络财务会计的应用范围。市场需要决定企业财务管理内容,在网络条件下,网络财务管理应该包括投资管理、融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资产运营质量分析、知识资本利益分配状况分析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需要,同时为升级留有相当的空间,以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

(四)建立适应网络财务运行的保障与控制机制,以更好地形成企业的实际效益。

网络财务系统的应用为企业整合财务资源创造了基础条件,但要充分发挥网络财会的作用和功能,建立现代化的,足以适用网络财会运行保障与控制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为网络财务系统的绝对安全是网络财务服务企业的重要前提条件。财务问题涉及资金问题和公司机密等,任何一点漏洞都可能导致大量资金流失,因此,网络财务系统的传递手段和储存工具应该严格要求,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要高于现有网络系统,必须做到万无一失。由此可见,建立适合网络财务新技术的运行保障与控制机制,尤其重要。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只有建立起严格的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网络和操作管理,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保证网络财会系统顺利运行;只有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财务会计系统的更新换代。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提升从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打造一支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现代化财会队伍,从而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以更好地形成企业的实际效益。

作者单位:蒙古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第2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财会人员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帐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会计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帐。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农村财务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由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三)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证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农村合作基工会管理,在合作基金会会员内部融通。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帐上设立帐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帐。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植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帐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和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得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成立民主理财组织,负责财务监督工作。

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组织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现金、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库存情况;

(七)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组织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有权要求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向民主理财组织通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及(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审计,由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发给审计证,方可从事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村提留,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委托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集体资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五)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六)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村民公布。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对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帐目和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的;

(六)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

(八)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将专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员会平调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六)涂改、伪造、毁灭帐簿、凭证的;

(七)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八)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次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3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关键词:基层部队;财务风险;防控;管理

中图分类号:E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进入新世纪以来,部队财务问题的风险防范受到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面对目前严重的财务支出问题,本文通过对风险种类的分析和研究,对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做详细的探讨。

一、基层部队财务面临的风险

(一)资金风险

首先,执行单位资金管理规定不严格。没有按照规矩对单位提取的现金进行程序化的批报,而是由出纳人员随便填张支票即可到银行提款。这样的操作模式存在很大的资金管理漏洞,往往使得有些单位忽视了现金的安全问题,造成库存的现金严重限额的结果。对现金流量较大的需要通过银行的结算来完成,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直接使用了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操作。其次,账户管理规定不严格,单位出现多家银行开户,到处取款的违规现象。最后,内控制度的不严谨,部队财务人员之间工作不协调,把分工划分的太过绝对,对账目没有及时采取对账工作。彼此的约束力不够。在办公人员外出办事或休假阶段,银行没有对印监分管制度加以严格执行,使得财务人员不按照条例移交。

(二)经费风险

1.预算分配方式不规范,维护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支出和保障部队建设发展项目之间存在严重的问题,原因在于对预算源头没有清楚地认识。

2.大金额经费申请条例不规范,在对于比较大额的经费申请过程中,应该依据相应的管理条例办法严格执行,切勿随便开具此项证明。

3.结余经费统筹使用不规范,由于各事业部门对单位财力相互争挤导致部门经费的结余较多,这样长期积累会使沉淀的经费不能合理的在体外系统中合理的利用。

(三)资产风险

1.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采购机制存在严重的分散采购、随意采购等问题,这就导致对预算计划外进行了不必要的采购,采购人员对制度的忽视,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使得采购工作不透明,集中采购的优势并没用被体现出来。

2.管理登记没有落到实处,每个单位的财政资产都必须有明确的财务系统管理,对必须核查的项目要一一进行检查核实,确保产权登记和计价核算都是按照正常的使用情况在办理,这些内容的不清楚,会直接导致整个财务信息存在巨大的漏洞。

3.处置管理不完善,对于单位经费使用过后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划拨、登记、验收、核对、盘点等都有严重的管理不到位情况,在装备物资经过处理以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而不是按照个人意愿随便处理这些物资,单位分工管理存在严重制度分散,没有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二、引起部队财务风险的原因

(一)管理人员没有风险管理意识

部队的财务管理相对于其他企业的财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它不具有任何盈利的成分,每年的财务都是按照规定由政府财务部分拨款下来的,用于整个部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应物资的采购。部队财务工作者对这项经费的重视以及集中化管理理念的缺乏,导致财务部门的资金没有充分合理利用,影响了整个部队的基础设施建设,对部队的工作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财务管理人员对管理控制的态度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部队财务的状况。

(二)管理预算不严谨

预算部分应该按照流程严格的执行,部队财务管理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环节的重要性,必须将工作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规划上来,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合理、科学的运用这部分资金,财务集中核算的优势才能有效的展现出来。部队财务预算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经费的流向和管理工作,这与部队财务工作人员是密切相关的,预算的正确性会给财务整体工作带来好的管理模式,为财务建设的进一步开展起到推动作用。

三、对基层部队财务风险防控措施

(一)强化部队财务管理人员建设

在部队财务人员的管理上需要加强基础知识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财务管理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只有落实好基础工作建设,才能解决整个部队财务面临的危机和挑战。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有效改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来增长整个团队的管理意识,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使部门及时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击问题。

(二)依法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的执行力度必须落到财务管理的实处,积极有效的针对目前所遇到的各项管理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使部门中每一位成员都能有计划的开展自己的工作,通过严格的财务内控制度和印章分管制度的有效结合,财务的监控贯穿于整个财务资金的全部过程,有利于使财务中经费的流动透明化,使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有效的进行。

(三)落实财务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领域的到来,部队财务的管理工作也必须落实到信息化的建设上来,针对所面临的问题,将科技信息技术引用到部队财务工作上来,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实现财务管理的高效和统一管理的目标,对我国部队的国防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完善的网络财务系统下,实现财务安全与稳定的目的,为以后的财务建设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基层部队在加强管理工作中必须提高财务管理的理念,将科学的发展观运用在基层部队的财务管理上,提高部队整体财务信息化建设,通过有效地监管机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部队财务管理条例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大惩罚力度。在这一系列的办法和途径中防范基层部队财务风险的发生,为部队财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夏明伟.基层部队要注意财务风险防控[J].人民公安报,2012(5).

第4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回顾 

1992年底,我国颁布了“两则”,随后出台了相应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财务制度,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会计改革这一重大举措,适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会计实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及会计原则,促进了企业会计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耦合。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了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行(以下简称“两法”)。“两则”和“两法”的实施使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的差异。据统计,除内、外资企业在工薪支出、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的差异之外,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达到40个左右,由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尚不完整,当时采用了“纳税调整”模式,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从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独立化倾向初步显现,两者分离的序幕已经拉开。

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替代了《股份制有限公司制度》。2002年1月1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新的会计制度代替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差别,取消了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满足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标志着我国会计与国际基本接轨。2000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开始执行,意味着我国独立的税务会计已具雏形,企业所得税由“纳税调整体系”过渡到“独立纳税体系”。至此,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趋势已经确立。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最终表现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所处的立场和视角不同(税务会计是从政府角度,而财务会计是从企业角度)、对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概念界定和划分原则不一致所造成的。

(一)两者分离的现状

我国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收益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应税收入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等。据统计,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的口径与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项目多达30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已计入应税收入但未计入会计收益的差异项目;二是已计入会计收益但未计入应税收入的差异项目。

第二,会计费用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之间的差异。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费用包括营业支出(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将其归纳为三类:一是允许全额扣除的,如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二是允许部分扣除(亦可称为限制性支出),如工薪支出、业务招待费等;三是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亦可称为禁止性支出),如贿赂支出、非公益性损赠支出等。后两类与会计费用之间会产生差异。

(二)两者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项目过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wto不协调,因此,可以断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过度分离的现象。

1、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难以体现公平原则,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度,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及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均有很大差异,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同、税负不均,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wto相比甚远,也不利于内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2、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的现象,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准备计提由4项增加到8项,其理由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首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已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又允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真可谓“慎之又慎”;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好比是给未出生的胎儿买了人寿保险,等等。另外,新会计制度在上市公司实行以来,利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与计提减值准备相配合的手法人为调节上市公司年报利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舞弊行为屡见不鲜。因此,一味强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而不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无疑会给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较大的空间,实在是弊大于利。

3、税法对财务制度的强化及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罚的加重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不匹配。我国已经取消了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中处处可见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的影踪,如对企业工薪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公益性损赠规定的开支标准等,项目繁多,计算繁琐,实际上是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强化。虽然税收有利于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能,但过多过细的对企业费用列支标准的规定往往事与愿违,并不能保障这一功能的顺利实现,与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也不匹配。

4、两者的过度分离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难度。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过多,使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大,极其复杂繁琐,给税务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也提高了所得税征收成本。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中利用各种差异项目千方百计进行偷税、逃税、避税,也令税务部门防不胜防,十分棘手。

三、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的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保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一)改进企业所得税制度

1、改进税前扣除项目中限制性项目的标准和禁止性项目的范围。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支出采用外资企业现行办法较为可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改进相协调;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可能简化;取消对公益性捐赠的限制,允许企业将其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允许企业将因违法违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消除内、外资企业间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改进企业会计制度

第5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我国在具体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等法律条文,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和文件,如江西省委组织部、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颁发的《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

二、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众所周知,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营利,只有获利才有生存的价值。与此相适应,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与获利紧密相连,尽管具体表述有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不同观点。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同样决定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目标,那么非营利组织的目标是什么呢?

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学的财务管理。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相适应,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描述为: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三、存在的问题某市现有市本级民间组织644家,通过对其中300家调查取证分析,民间组织在财务管理以及制度建设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正规的财务账目。有十几家根本就没有制度,而且有制度的一部分民间组织并没有严格按制度操作,制度形同虚设。

(二)没有配齐财务人员。有的民间组织聘请一、二个兼职财务人员;有的就根本没有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而是由组织中的其他非财会人员临时担任;有的组织会计出纳一人兼,严重违反了《会计法》。

(三)财务人员没有专业任职资格,且专业水平较差。绝大部分财务人员均是无证上岗,专业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较差。

(四)大部分民间组织只有年度工作计划,没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度。

(五)财务信息不透明。

(六)贪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民间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通过做假账、开设小金库等常用手段中饱私囊。

(七)“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民间组织的旗号进行营利性的商业活动,逃避纳税。

(八)没有达到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没有很好地发挥组织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民间组织财务问题较多,形成这样的现状,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够严。我国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都规定: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就是指每一个民间组织都要接受两个单位的直接监督管理,其  一是该民间组织所在待业和部门的主管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即业务主管单位,其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即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一经注册成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便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口头要求。

(二)民间组织的特征也直接影响了其财务管理。如业务量少,人员少,政府拨款、活动资金少,非营利性等

(三)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认识不高。认为民间组织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业务量小,非营利性,都是流水账,要不要财务人员无所谓。

(四)行政色彩较浓。大部分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是息息相关的,民间组织责、权、利还不十分明确,组织与政府、市场关系含糊,导致内部财务十分混乱。有的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随意开支,使财务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

(五)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甚健全。如《条例》未能对相关惩处方法进行细分,导致有关部门查处难,处罚更难。

(六)由于民间组织是个特殊的法人组织体系,政府政策相对倾斜。比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少人钻政策空子,非法牟取暴利。他们披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外衣从事营利性活动,这样既可营利,又可逃税。

(七)缺少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及公众监督机制。对公众而言,除慈善组织外,普遍没有向社会公开组织财务信息的习惯,这种封闭自我的意识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社会对民间组织的“公信度”不高,既谈不上信任也就难以参与和资助。缺乏评估机制,使得民间组织难以正确的认识自我;缺乏评估机制,也使得民间组织对自己的缺陷不能及时修正。

五、对策和建议

从上述对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中可以看出,要想很好地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首先就要从推进民间组织财务制度建设开始。为此,作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 从政策法规角度出发,全面完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

1.完善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条例》中,对非法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相应处罚要细化、深化。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对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建设,重点要深化到对民间组织具体各项行为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如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规范与使用、财务管理、接受社会公众评估等一系列管理事务方面,全方位地使民间组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配齐专职财务人员。收入和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对象,而财务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预算以及用以规范收支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组成的制度体系。所以还要建立财务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职业道德规范,使民间组织工作人员言行有章可循,制度得到落实。

3.建立以各项财务指标为核心的外部评估机制。如以资金的使用与运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活动成果和年支出规模、财务状况等多项财务指标作为外部评估体系,通过制度化的评估促进民间组织责任、效率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政府应参照行业管理的做法制定民间组织等级标准,实行等级评估管理。等级的称谓应通俗易记,等级的标准要尽可能明确细化,避免操作的随意性。要便于公众监督,也便于民间组织的自律。在专业民间组织评估机构暂时空白的情况下,可先由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实施或由民间组织联合体组织实施。但不管是誰组织实施,都应由民间组织自身根据等级标准先进行自我认定。等级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竞争,所以不能一次定终身,应一年一评,做得好可升级,做得不好则降级。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

(二)从社会角度出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1、加强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环节。应由“双重管理”部门联合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民间组织财务开展检查、审计工作。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年检、审计、财务、社会捐赠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严格审定民间组织的营利分配。使民间组织的财务达到公开、透明和规范,树立民间组织崭新形象, 并让公众更加了解和接受社会公益服务。

2.公安部门加大对民间组织违法、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要对民间组织定期地进行财务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章程审核制度,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不能让每一年度的年检成为一个形式,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打击优势

3.建立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通过报刊、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4.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民众对违规违法人员的检举揭发,褒正贬邪,抑恶扬善,促使民间组织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从民间组织自身角度出发,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1.加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明确责、权、利。民间组织也应象营利企业一样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应定期对民间组织负责人及各级员工的培训。只有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得到提高,资金才能被更为有效地使用。

第6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产及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保育费、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及代管费三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测算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预计使用寿命,合理分摊入各期培养成本。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

第7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制度 制度改革方向 宏观财务管理

一、引言

我国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分行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为补充的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

十多年来,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并日趋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财务制度的运行要经过制度制定、传导到实施的过程,它包括制度的有效修改补充、更新替代和失效的运动变化。财务制度的老化现象是制度运行的一般规律。这一规律要求在选择财务制度时,要自觉地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制度废除取消、修改补充或更新替代。”总之,财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改革势在必行。

至于财务制度究竟何去何从,十多年来,这样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废除企业财务制度;调整企业财务制度,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彻底革新企业财务制度。

二、对企业财务制度改革持有的几种观点剖析

(一)企业财务制度应当废除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既然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经济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日益完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取消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并且这一行为不会给政府管理及企业自身的营运带来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在经历辉煌之后,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可以彻底取消。

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取代财务制度确认计量会计要素的功能。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制度所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陆续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00年财政部统一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基本包含了原由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两则两制”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业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税收制度取代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职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成本费用等进行确认,实际上行使了纳税扣除的职能。但是税制改革之后这种现状发生了改变。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这使得税收制度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得以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做出了全面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功能被彻底取代了。

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的内部事务。当前,持“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的内部事务”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在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企业财务所涉及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筹资决策等都是经营者自己的事,国家不应干预企业的财务活动;国家可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保证财政收入,通过制定利率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企业财务就变成了企业的内部事务,由包括出资人、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照章自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废除企业财务制度既是对企业财务制度滞后于改革的客观追认,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管理构成行政干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企业产权理论的客观要求。”

现行企业财务制度无法适应WTO新要求。在我国加入WTO后,新的经济环境要求政府作为宏观财务的主体,在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证经济目标实现上摆脱传统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角色,从机制上实现微观财务行为的合理化,为企业微观财务活动创造有利环境。而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侧重于对企业实行直接的微观管理,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和财务责任强调较多,没有认识到强化宏观财务约束的重要性,无法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新变化,适应新要求。

(二)企业财务制度应当调整,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

在充分研究传统企业财务制度弊端的情况下,对其制订主体、性质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是所有者财务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两权分离的产物,是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来制定,而不是由财政部来制定。

对“大会计观”的否定———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由于会计准则的颁发实行,强调了会计国际化和地位突出化,“大会计观”的呼声日益高涨,“认为‘会计准则’基本上可以包揽代替财务制度了,代替不了的则可以由税法、公司法等法规来规定,并由此进一步认为,财务管理完全是企业内部自主理财行为,政府应该完全退出,完全交给企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将企业财务置于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深刻的思考。

(1)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经济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对任何影响所有者利益变动的任何行为做出规范。因而,财务制度也将长期存在。

(2)由于我国经济的多元化,行业差距仍很大,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因而国家需要通过财务制度,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进行有效调节,发挥一种其他经济杠杆所没有的特殊调节作用,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及平等国民待遇的压力下。

(3)国家作为所有者,还需要从宏观经济范围,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及收益分配进行调节,从而增强调控能力,并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长的目的。

显然上述各方面是会计准则、财政、税收政策能力所不及的,只有财务制度才能发挥这种灵活性,同时可见,企业财务制度不是企业的内部事务,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凸显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在缺陷———企业财务制度调整的必要性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制订的,并没有区分政府职能和所有者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无法满足“政企分开”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确立,在企业财务管理领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对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予以明确划分。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权参与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经营管理。

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理由是:

(1)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2)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分。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其所肩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平抑物价、解决就业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来实现。

(3)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也比非国有企业大得多。非国有企业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有的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很强。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确指是谁授的权。这就导致授权风险增加,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后果。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等。

综上所述,国家应当也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并赋予其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三、企业财务制度应当与时俱进

目前不仅不能废除企业财务制度,而且应当把企业财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企业的基本制度有效组成部分进行彻底改革。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既不能翻版《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能重复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应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规则的要求,重新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制度规范,保障企业在同一财务行为中,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指导企业协调好企业内外财务关系。而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尊重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身的作用,刚柔并济,在某些方面应当具有强制性,弥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导性,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创造性和灵活性。

国有企业出资人财务制度不能代替国家宏观财务管理。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双重身份,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和出资人所管理的对象和管理目标是不同的。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所有企业进行统一的社会公共管理,为所有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基本条件;而国家作为出资人仅对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进行管理,管理的目标是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从实践上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经济法律尚未健全,缺乏共同的财务行为规范,缺乏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宏观财务管理来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总之,在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的同时依然要加强国家宏观财务管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认识现代企业财务的真正意义,并以此为切入点改革企业财务制度。“财务战略、财务治理与财务运作构成了现代财务的概念框架,三者构成了连贯的体系。财务战略既是企业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战略的价值管理形式,企业其他战略都是财务战略的载体,是资本渴望增值的内在动力驱使财务战略不失时机地借助各种载体朝着既定目标前进。财务治理要求企业通过合理设计组织结构促使财务人员自发地将财务战略落实到实际,是财务战略与财务合作的有机纽带。它要求组织具有可塑性,能够适应财务战略变化的需要,也要求组织具有驱动力,促使财务人员去实现财务战略。而财务运作是财务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是将财务战略转化为现实的操作系统,要求组织具有执行力,能够将财务战略付诸实践,并要求组织具有纠偏能力,能够对偏离财务战略的行为予以修正。”由此可见,对于财务的理解与运用应当跳出会计框架的窠臼,将更高层次的财务写入财务制度。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构建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与政府、所有权与经营权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构建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就是要求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向产权管理、由统一管理转向自主管理。从宏观上看,国家是企业财务活动的社会管理者,需要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宏观调控;从微观上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财务行为离不开宏观财务政策的指导;同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职责或授权的投资主体行使职责,也需要从出资人的角度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出资人、企业三个不同的角度构建企业宏观财务、出资人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的财务制度,形成能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

新型企业财务制度———制度规范与强制约束的平衡点。笔者认为在企业财务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不能一味强调给予企业经营理财自,而忽视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制度,导致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弱化。没有向企业及时提供合理的制度,必将产生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后果。相应地,若政府过分注重强制约束,则不仅不能起到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财务环境的作用,而且削弱了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营运能力,增加了企业执行制度的成本。惟有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应性和一定弹性空间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利于企业创新、有利于企业自立、有利于企业自担风险、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姜辉,周慧生,李桂芝.对构建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4,(9).

[2]赖永加,张小英.关于废除《企业财务通则》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4,(5).

[3]李洪辉.论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分工、协调[C].杨纪琬教授从事会计工作60周年论文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4]孟焰.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C].96北京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与独立审计准则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第8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我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是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机构,目前在管物业有"广州天英花园"、"xx社保大厦",均为高档物业。公司运营良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福利制度。

最近通过参加投标,接受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天英花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天英花园座落于东山区建设四马路xx巷,现已落成,各种配套设施即将完善,业主即将入住。为了花园内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配合治安服务,我公司决定在天英花园成立内部保安组织-----保安部。

保安部将在贵局领导下,严格遵守《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证在管理区域内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减少治安灾害的发生。::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公安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维护社区治安活动。

现将申办内部保安组织须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证件一并上报贵局,恳请贵局有关部门批准我司在天英花园成立内部保安组织,并发给我们"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为盼!

第9篇:财务制度条例范文

    我们说,一个单位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要达到5个最基本的要求:以最经济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合理的标准运用资金,以最快的速度回收资金,以最佳的比例分配资金,以最严格的要求进行财务监督。从这5项基本要求出发,规定了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二是以法组织收入,贯彻节约支出原则;三是健全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是及时、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一个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把这些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深刻牢记,并在资金运行中加强实践。如果在这些最基本的问题上不清醒,那么就有可能会产生腐败现象。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加强财务监督的力度。下面就如何加强财务监督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确财务监督的范畴。

    第一,要提高自我制约意识。要不断提高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办事的自觉性。这是加强监督的思想基础,是首要前提。有些领导和财务人员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一个根本原因是缺乏自我制约的意识。因此必须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三观”教育。

    第二,要加强财务法规和政策研究。这是我们提高财务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务运作机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作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财务规定是在计划体制下制订的,对今天来说有些不太适应了。另外,我们在改革中又有一些新的情况,如创新工程经费的管理,它是新的问题。所以我们就要加强研究,根据新的情况改进管理,使财务工作按照合理合法的要求去运作。

    第三,要制订财务监督条例。这是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监督条例应当成为我们领导实施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条例应当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四,要加强财务审计。这也是我们实施财务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审计的作用就在于按会计法的要求,对单位的资金运作进行审核,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我们的资金运作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要把监督活动渗透于管理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财务监督不能就某一项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应当贯彻在资金运作的全过程,贯彻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等各个环节。只有做到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监督,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第六,要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在财务监督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财务人员如果不遵守职业道德,就必然会违法违纪。财务人员违背了起码的职业道德,就会帮助犯罪分子造假帐、隐匿帐单、甚至销毁帐单,使财务管理失控。

    第七,要健全财务监督的组织体制。设立财务总监和实行财务委派制就是有效的措施。财务总监有权监控下属单位的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有权审核经济实体的经营计划及预算,监督重大经营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实现;有权审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参与经营和资金运作中的重大活动,如经营计划、经营决策、监督资金收支、提出审计建议、对违规违法情况的反映和制止等。实行财务委派制有利于对单位的财务实行垂直领导,避免应个人利益关系而受制于本单位领导,可以减少财务违纪违规的现象。应该说财务委派制对加强监督是有利的。当然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争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模式应由本单位法人负责,委派制仍有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痕迹。

    第八,要发挥超前监督的预防功能。超前监督是加强财务监督的一个方面。它的功能就在于对财务运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先的监督,避免为时以晚的后果。

    二,总结资金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

    据我们调查,一些单位在资金运作中主要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资产反映不完善、设立小金库和其他违纪违规现象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对财务管理不熟悉、财务政策和水平还不到位,哪些操作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制度上不太清楚;二是领导不太重视,有些财务规定很明确,但不当回事;三是有些问题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就让它搁置起来了;四是有些制度没有跟上,老的制度继续沿用,不能适应改革和市场经济情况;五是明知故犯,这里也有三种情况:第一,社会上普遍的现象,我们也跟着做;第二,为了个人或小集的利益,打小算盘,搞些违规操作;第三,把财务纪律当儿戏,我行我素,胆大妄为。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作为财务管理来说,都应当纠正的。当前,应当在坚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禁止设立帐外小金库、如实反映资产状况、严格超额分配、加强现金管理等等方面引起重视,针对资金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

    三,加强财务监督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好财务管理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所谓原则性是要求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纪律,这是原则性,我们不能违背,否则就要犯错误,严重的要犯法。所谓灵活性,就是在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充分利用政策具有弹性这个特点,作些技术性的合理处理。原则性在财务管理中起主导地位,灵活性不能影响原则性,这是基本的要求。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是我们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点,对我们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突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一定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加强对政策的研究。

    第二,正确处理好领导与财务人员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财务人员要执行领导的意志,当大家都按照财务规定办事时,没有什么问题。当领导交办的任务与财务规定相违背时,财务人员要不要执行?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从财务人员来说,有遵守职业道德和财务纪律的要求,不可为之,应当不顾自己的利益得失,向领导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如果领导固执己见,硬要执行,那么财务人员就要向上级报告。不能因怕穿小鞋,而违背财务管理原则,害了领导、害了自己。作为领导来说,首先你就不应该把违背财务规定的事让财务人员去做,如果是不了解这方面财务规定,你就得听财务的解释,接受他的建议,要明白财务人员这样做是为了爱护自己。真正出了问题,领导是要负责的,甚至要负法律责任。因此,真正处理好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关系应当是互相理解、互相监督、互相把关。

    第三,正确处理好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审计和被审计是一对矛盾,但这对矛盾是对立的统一。审计是我们实施财务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审计的目的就在于按会计法的要求,对单位的资金运作进行审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我们的资金运作更加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也可以使我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这是一件大好的事。有些单位在尝到了审计的甜头,还主动要求每年审计。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单位领导认为,审计是找岔子的,专门找麻烦,与我过不去,因此对审计采取一种对立的态度。因此必须提高对审计的认识,处理好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第四,正确处理好财务总监与单位财务人员的关系。为了加强财务监督,有些单位设立了财务总监,其目的就是为了健全对下属单位的监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财务总监同单位财务人员从承担的任务上来说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就其财务的责任来说都是一致的。在这个基础上财务总监同单位的财务人员统一了起来。

    财务总监与单位财务人员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上财务总监有指导的功能,下属单位的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和尊重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监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