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的区别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新规也将进口配方奶粉纳入监管范围内。乳业专家宋亮认为,奶粉注册制与生产许可证及海外企业认证一起,将极大加快对国内落后产能的淘汰和国外不合格奶粉的抵制,确保市场流通奶粉安全可靠,同时大批小品牌和小企业退出市场将极大提升市场集中度,便于恢复消费信心。
早在201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于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分析师人士认为,现在我国进口乳粉正在经历史上最严格的监管。
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安全。其中,针对进口婴幼儿乳粉,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201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与此前规定相比,新细则要求更高、措施更细、标准更严。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2014年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换证审查及再审核工作情况,全国13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中有51家未通过“史上最严监管”制度审查,82家获得重新许可。
2016年,4月21日,中国农垦乳业联盟2016年主席联席会暨农垦乳业发展峰会在黑龙江哈尔滨召开,会议了《中国农垦生鲜乳生产和质量标准》。
该标准与我国现行标准相比,菌落总数调整到与欧美标准一致,从每毫升200万CFU以下调整到每毫升10万CFU以下,并将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的、反映奶牛健康水平的体细胞数首次纳入进来,标准为每毫升40万CFU以下,高于美国的国家标准。
有言论认为,标准不在高低,而在管理。如果中国企业能够从100万细菌总数开始管理,就可以管理到50万,然后是10万,甚至能够达到韩国的3A水平。这就是标准与标准化的区别,标准指产品,而标准化是指管理。一摞子文件、一套最严的产品标准没有任何意义,它需要落地,需要有生命,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尊重。
目前,国家对名牌的权威认定有“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两种方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但是,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 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 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的产品。
3、 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 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P2P监管暂行办法逐条解读1第一标题
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解读:开宗明义,其实这是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在本次监管细则进一步强调,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表示,这样的安排体现在5个方面:
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
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第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李均锋的解释的重点在于必须线上,禁止线下,换言之,目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线下布点处境尴尬,以后也需要像今年年初翼龙贷那样砍掉线下门店了。而对于自称P2P公司的线下理财公司而言,更加需要断臂求生,才能跨进P2P的门槛。
2风险自担
细则第三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解读:风险自担!李均锋会上说,投资者必须要明确,你的投资活动不管额度多大是要承担风险的,不是存款,所以我们讲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也适合我们平台的投资人。所以,以后投资者不要指望投资失败平台兜底,也不要在坏账后大骂平台爆雷。网贷的收益率远超银行定存,这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
3穿透式监管
细则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解读:地方和中央,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再加上地方金融办,的确是贯彻了央行在P2P治理问题上的穿透式监管原则。但不由得担心,部门之间踢皮球怎么办?李均锋在会上表示,这是双负责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负责顶层安排,地方金融办协同进行风险预警、打击非法集资,责任明确。对于跨地区经营或者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监管,银监会来牵头、联动。
4备案管理
细则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解读:备案管理!不是牌照管理!传闻中P2P的牌照制度最终没有变成现实。那么备案和牌照的区别在哪里呢?李均锋的回答是:持牌是一种准入管理、许可管理,我们有许多门槛、许多条件你才能进到这个门。备案管理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无条件的备案,如果设了很多条件叫二许可,我们叫玻璃门、弹簧门,我们这次采取的备案登记,基本是按照我们现在国家简政放权的思路来进行的,这个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我们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但是备案必须有必要的资料、手续。
5债权转让
细则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划定的十三条红线中,多出了债权转让这一条。但其实业界早有准备,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表示:这一条对比早先在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这也可以让很多平台松一口气。但是目前国内涌现的各种金融资产交易所,比如百度刚刚成立的百金交就会比较尴尬,资产证券化的推进被监管上了紧箍咒。
6合格投资者
细则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解读:跟私募一样,必须是投资者也要合格!要能自行承担本息损失!但是具体的门槛并没有设。
7线下推广
细则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解读:言下之意是不可以线下推广。地铁站和市中心的网贷广告,再见了。
8借款上限
细则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解读:这对于网贷行业不啻惊雷。事实上,会上银监会也一直在讲小额分散、普惠金融。原本主打小额贷款的P2P笑了,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这其中自然淘汰的会有多少?
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20xx年网贷行业半年报,网贷行业的人均借款额度为55.27万,而这个计算并没有统计同一个自然人在不同P2P的借款!让我们来看看撮合借贷最多的几家的数据,以下12家之中3家都已经超额,再往下看,金融圈的人均借款已经达到1000万。
网贷之家提供的贷款数据
不少做房地产金融、企业贷的P2P不禁高呼监管层这是乱世祭出重典!但是澎湃新闻发现,它们其中的一些其实早就探测到监管风险高,今年年初开始进行业务转型,转型方向就是监管层鼓励的消费金融。
监管层为何做出如此决定?李均锋在会上也解释了三个考虑:
第一,现在所谓服务不足、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也好、项目也好,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的应该说还是不错的。
第二,互联网技术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我们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我们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应该说我们的银行搞了这么多年,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呢,那我们网上大数据就能解决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
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说到底,监管层觉得,大额借款的风控银行搞了这么多年都还不能打包票,你P2P也不实地考察,就凭对方提供的图文资料就敢做大单?
但是其中还有一个问题,要确认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企业到底在多少平台借了多少钱,是不是得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黑名单?监控的主体是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吗?虽然这个官方协会目前也在做信息统计类工作,但是毕竟只有400多家会员,而且会员中传统金融机构居多,所以,接下来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大举吸纳会员的时候吗?澎湃新闻从协会方面得知,目前协会还没有意向吸纳新成员,估计要等明年。
9代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解读:表面上是限制,实际上是放宽。在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上,删除了 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据测均应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对澎湃新闻表示,这一条款的修改,我们认为合同里约定投资人使用自动投标工具即可,而不再需要每项投资由投资人作出并确认。这就给自动投标留了空间,兼顾了用户体验,也体现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优势。
智能投顾,可以有了?
10银行存管
细则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解读:此前在银行间征求意见的P2P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
P2P要想得到资金存管,必须在各地通信部门有ICP许可证。这可难倒了大多数P2P,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到今年8月,目前也只有31家P2P拿到了ICP经营许可证。大多数P2P有ICP备案,但是没有ICP许可,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ICP许可面向的是互联网经营性业务。
不过,今天的会议特地叫来了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副处长徐强给大家一颗定心丸:工信部这边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具体的审批是在各地的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等,来开展电信业务许可的审批。
11整改期限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
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
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一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我院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李良增
副主任委员:刘新涛 孙步策
委 员:宋会臻 张传友 王卫红 史春青 张 新 宋洪宽 石华序 李 强 马克强 张 丽 周晓峰
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一)医师考核工作在医院考核委员会指导、检查、监督下规范进行。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可以向考核部门申请回避。
(三)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履行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对每位在职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四)考核时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严禁参加考核的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严禁用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否则一经证实,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六)凡在规定的时间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向考核委员会提出正当理由,由考核委员会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三、考核对象
(一)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新进医师自进入本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完成医院和上级部门指令性工作;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个人、科研立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业务水平的测评于第二年的10月至11月集中考核,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具体实施时间
9月10日前,医务科应将考核医师的基本信息表(连同Excel电子版)汇总、建档。
10月10日前,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11月1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11月2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管理系统,将《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对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列举情形的要提供相关材料。
12月5日前,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
12月20日前,卫生局医政科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医院及上级部门按排的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三)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2、简易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5)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八、有关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医师考核工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二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市20XX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XX年注册的)20XX、20XX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XX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潍坊市人民医院。负责潍坊眼科医院、潍坊同心医院、山东潍坊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潍坊口腔医院新华分院、潍坊市荣复军人医院、潍坊市奎文区妇幼保健院、潍坊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所、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奎文许光琴妇科诊所、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伊济源面神经学研究院潍坊面神经医院、潍坊东方骨科医院、潍坊肛肠外科医院、奎文李储忠医疗美容诊所、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卫生室、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口腔医院、奎文海大医疗美容门诊部、潍坊医学院校医院、奎文郑中华牙科诊所、奎文孙雷口腔诊所、奎文李月军口腔诊所、奎文魏占荣口腔诊所、奎文魏占山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大柳树分院、潍城刘承礼口腔诊所、奎文章和平口腔门诊部、高新韩晓文口腔诊所、潍城刘永胜口腔诊所、潍城周海祥医疗美容诊所。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三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在本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至注册机关,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医院医务科通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标准: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具体要求按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标准进行。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实施前
1、考核办公室于考核日前60日将考核事宜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上报医师注册机关。
2、医师注册机关在接到上述报告1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供名单内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实施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由人事科进行复核,报院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2、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科室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人事科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实施后
1、考核办公室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反馈考核委员会,并通知医师本人;同时按要求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考核办公室要为被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建立医师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的管理由医院医务科负责。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院考核办公室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 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 “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
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但预案备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备案率不高、进展不平衡,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整体备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仅为38%。二是现场处置预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强。《预案暂行办法》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类。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编制了现场处置预案,更多企业只有综合预案,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三是属地管理不够、信息收集不全面。《预案暂行办法》将国控污染源设置为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是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开始阶段的“权宜之计”,已难以满足“属地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要求。地方在执行时,实行分级备案的占74%。由于没有信息传递要求,一些下级环保部门无法获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四是逐级备案加重了企业负担,26%的地方实行逐级备案,要求企业向多个层级的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五是分级管理要求差异大。在备案分级管理中,各地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量、环评级别、风险级别、跨区域、行业因素、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分级的多种情况,而且有的地方是两级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级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
三、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在吸收《预案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备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围、原则等一般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主动公开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基于备案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修订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强调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通过成立编制组、开展评估和调查、编制预案、评审和演练、签署等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对备案时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门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以及应提交的备案文件。明确县级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的备案受理部门,以及备案受理部门的审查处理方式。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对备案后环保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环保部门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并通过抽查等方式,指导企业持续改进。还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与《环境保护法》四十七条第三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衔接,并说明施行日期。
四、关于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是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概念,以区别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便于企业和环保部门的执行和管理。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如何定位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是现场处置预案,侧重明确现场处置时的工作任务和程序,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针对是否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这些类别的组合方式,《备案管理办法》提出了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不是建设施工期间的预案。试生产期间环境应急预案,是指试生产前编制的包含了针对试生产期间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由于试生产前可能存在环境风险评估、预案编制等难以到位的客观现实,《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备案;而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有差别,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生产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适用于正式生产的环境应急预案。
(三)备案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备案是为了规范编修、提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环保部门而言,备案是为了收集信息、存档备查、事后管理。
(四)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类企业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一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排除,例如餐馆等。由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与一般的排放污染物企业有所区别,在《备案管理办法》中用“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予以强调。二是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结合事件案例,强调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三类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三是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这是兜底性条款,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五)企业如何进行备案准备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对这一规定的细化,明确企业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经过评审和演练后,签署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准备期间产生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是备案的必要文件。
(六)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何时需要修订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果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环境应急措施、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应对和演练发现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要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进行。
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按照《预案暂行办法》,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地方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开展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备案管理办法》。
(七)企业应该向哪里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也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如果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情况基本无变化、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全,可以视为正式生产前已完成备案。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可以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向沿线或者跨域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确定县级环保部门作为备案受理部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环境应急实际和收集信息的需要,符合“省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有助于环境应急预案由过去的“下级抄上级”、由上到下的编制方式,转变为从企业逐步向上延伸、由下到上的编制方式,有助于夯实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有助于推动基层环保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也便于企业执行。
考虑到有的县级环保部门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备案需要等客观现实,个别地方具有较成熟的市级备案管理经验,《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备案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
(八)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企业首次备案时,在签署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五份文件提交给备案受理部门。企业收到受理部门签章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则完成了首次备案。
当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时,也应当在修订内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不需要提交首次备案要求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只需提交修订的文件。个别内容调整的,不需要变更备案,只需要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即可。
(九)受理部门如何进行受理
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受理部门就完成了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受理部门对备案文件的核对,只是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不对这些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除了在备案受理部门办公场所“当面受理”备案的方式外,结合当前有些地方开展的网上备案实践,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应工作要求,《备案管理办法》对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备案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电子备案、信函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备案后环保部门如何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对企业备案的监督,主要包括汇总、指导、责任倒查三种方式。汇总、整理、归档并建立数据库,主要是为了收集整理信息,夯实政府预案基础。备案指导是基于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对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包括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个别重点指导,和汇总分析抽查结果进行整体指导,时间节点在备案后。责任倒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事件调查处理范围。《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要求备案受理部门及时公布备案企业名单,企业主动公开环境应急预案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的监督,按照企业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的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重大以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省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掌握的备案文件实施重点监管。
针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给出了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性方法,涵盖了大部分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目前,环境保护部还将出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的技术指导。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制定实施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文件,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可以参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十一)企业违反备案管理办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督促企业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对于企业不制定、不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章等,给予罚款等处罚。
(十二)环保部门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规范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备案管理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备案、乱备案、不告知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列举,明确责任界限。
(十三)备案制度如何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
备案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在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22号)第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应提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未来还可以在其他文件中进一步强化。
(十四)今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如何进一步深化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 “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 “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 “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 等。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网络协议http)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北京大学域名),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微软公司域名)。一个域名中最后一个“.”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一级)域名代码,最后一个“.”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代码,二级域名代码左边的部分依次分别为三级、四级等域名代码。一个域名从整体上看,从右向左、由循序降级的多级别域名代码所组成,域名的区别性或识别性主要来于注册人的自用域名代码,如 HYPERLINK "pku.edu.cn" pku.edu.cn 中的三级域名代码pku和 HYPERLINK "microsoft.com" microsoft.com 中的二级域名代码microsoft等。根据现行域名管理规则,顶级域名代码主要有二类:一类为国别域名代码,分别对应各个国家或地区,如中国为cn,美国为us,日本为jp,中国香港为hk等;一类为类别顶级域名代码,具体分为com(工商业实体)、net(网络服务实体)、org(非营利组织)、mil(军事机构)、edu(机构)、gov(政府机构)等。在类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为两级域名代码结构,而在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三级或四级域名代码结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在中国的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对应有6个二级类别域名代码和34个二级行政区域域名代码,前者分别为ac(科研机构)、com(工商、企业)、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net(互联网、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营中心)及org(非营利组织),后者则分别对应着34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门)等。
(三)域名的性质
关于域名的性质,即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商务活动标识,它与商标、商号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概括地说它是或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之独立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 理由为:与商标等相比,域名的价值仅在于作为一种计算机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显著的区别性,其构造至今仍是一种纯技术领域的问题,其标识作用主要来自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商标性使用与广告宣传,而非其本身单纯地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结果。
第三种观点主张,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之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其理由为: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述诸种理解中,观点一一概地否认了域名所蕴涵的独立利益,观点二否认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区别性与标识性,观点三忽略了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显不同,观点四则过分圄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均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并非全部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域名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不具有普通网络用户而非计算机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此类域名与传统活动中民商事主体的通讯住址或电话号码在本质上并无二致,缺乏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受保护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区别性(大部分域名均属于此类),故不应归为知识产权,而应比照住所权等进行保护;一类是具有普通网络用户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只有少数域名属于此类),此类域名应当归为知识产权范畴并应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标识性。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二、域名与商标、商号、名称的关系
(一)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域名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肇始于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4、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一方面,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又往往会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商号。前者可称为商标、商号的域名化现象,后者则可称为域名的商标、商号化现象。对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册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请人的目的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后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以域名的商标化为例,域名注册人若想使其域名成为商标,必须在域名设计阶段及域名注册后实施适当的步骤,如域名构成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并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域名的注册与使用须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域名所有人须有依法将域名用作商标的使用行为等。
(二)域名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关系
域名客观上具有的商业标识功能,决定了人们可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标记等各种场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一功能与商号、企业名称、原产地标记等现有知识产权的标识性功能并无本质不同,但与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关系类似,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一方面域名申请人可能将他人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原产地标记等传统知识产权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对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时地调整和规范,否则,势必影响到既有法律关系和秩序的稳定,阻碍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一)域名抢注及其规制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良液、红塔山等。 1997年《互联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domain name hijacking),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与商标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异为抢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商标、商号等的注册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号权之前通常要进行商标或商号的相同及相似性检索,而域名注册时,注册机构并不对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标及商号等情况进行检索,该检索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这就给申请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提供了机会;二是现行域名管理系统的技术局限和域名绝对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等传统标识。现行域名系统是以每一网主机都对应着一个独立的IP地址为技术基础的,与商标可因商品或服务种类之不同以及商号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个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申请注册人,而该域名只能由一个人所有。因此,竞争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的潜在商业价值与“搭便车”等利益驱动心理的存在构成了抢注行为发生的基本动因。这些原因共同决定了现实中域名抢注行为的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
对于域名抢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规定,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可认定某域名的注册属于抢注,并有权撤销、变更和转让域名注册,同时规定法院对域名争议拥有最终的司法管辖权:(1)该域名与异议人拥有权利的某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类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3)该域名已经被恶意注册和使用。UDRP同时规定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允诺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等。
另外,为防止商标、企业名称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权利及相关权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异义通知之前已经善意使用或有证据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其他名称;(2)域名持有人虽未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但作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为公众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该等使用非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破坏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图谋。
(二)域名的国际、国内保护措施
1、域名的国际保护
域名因其在商务中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特别是与商标、商号等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其产生之初即引起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由于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域名系统初创于1983年11月的美国。 随着域名系统的推广,1992年底,美国国家基金会(NSF)与私营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公司签署协议,授权NSI管理DNS的注册和数据库,协议从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国对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为向私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过渡。由于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控制行为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非议,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渐接管NSI的注册管理服务,ICANN遂成为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 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统及提供稳定的Internet根服务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国对它的操纵。
NSI与ICANN均将域名视为一种商标权的客体并主要通过商标法对之进行保护,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NSI重点强调对抢注著名商标所有人域名行为的法律规制,ICANN对商标的域名保护则不限于著名商标,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与商标的混淆及误认。同时,WIPO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在ICANN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向其提供建议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在经过广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协调的基础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ICANN则采纳了该报告的大部分,并于同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等多个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域名的管理与国际保护力度。
域名的国内保护
1997年5月30日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办公室(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下简称“《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中国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方办法;选择、授权或撤消顶级与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作为一个非盈利性机构,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关键词】 电力基建 项目管理 过程 内容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六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电力基建工程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管理是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内,用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进行有效的规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性的、科学的管理活动,从而按项目既定的质量要求、动用时间、投资总额、资源限制和环境条件,圆满地实现建设目标”,电力基建工程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则可描述为:在电力工程的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部和项目管理人员,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调动各方面的综合资源,对本电力项目工程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其他方面的目标进行全面控制的管理过程。
一、项目管理的过程
1、建立项目管理组织
项目管理的边界条件是: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工程任务已经明确,监理工程师已经选好,其他相关条件也已具备。由于项目管理的主体是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部,因此,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建立项目管理的组织――项目部。项目部的建立包括以下内容:采用适当方式选聘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组织原则和工作内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部),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制定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编制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如果上级机关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亦应遵守。
2、进行项目管理规划
项目管理规划是对项目组织、内容、方法、步骤及重点进行预测和决策,做出具体安排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纲要》、《工程安全文明实施纲要》、《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工程创优规划》等。并列出项目管理工作清单,对工作进行分类。采用何种分类的方法取决于项目的特点和人员状况:如果项目比较复杂,且项目管理人员专业分工界限比较清楚,可按条条来划分;如果项目相对比较简单,项目管理人员多为复合型人才,既懂技术又懂经济和管理,则可按块块来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往往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认为这样更能实现有效的管理。一是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项目管理需由全体项目人员共同完成,每个人都应有具体的工作。工作的目标、程序、深度、标准、时间和质量都应有明确规定。二是建立项目管理工作体系,绘制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和项目管理工作体系流程图。三是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选择适当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形成书面文件,以利执行。
3、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
项目管理的客体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要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能越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指令或接受承包商的意见,项目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因此,项目管理的实施就是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一是熟悉合同。合同是项目管理的根本大法,离开合同就谈不上项目管理,因此,项目管理人员的首要任务就要熟悉合同,掌握工程实际情况。二是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与监理工程师讨论具体问题。三是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讨工程建设问题。四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及其他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管理。五是通过现场抽查、资料分析及信息处理等手段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六是对项目施工中重要、关键的技术难点和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监理工程师落实到项目建设中去。七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补充、完善项目管理规划、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4、项目管理的终结
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总结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工程虽然已经完工,但项目管理并没有结束,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这一阶段的历时甚至会超过项目的建设。这项工作的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对外结清债权债务,结束交易关系。其内容有:组织或委托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初验;组织或委托监理工程师组织试运行;组织或委托监理工程师组织正式竣工验收;责成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对工程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组织办理工程移交;办理竣工决算,支付质量保证金;进行项目管理总结。项目管理总结包括技术总结、经济总结和管理总结三个方面。技术总结要说明在项目建设中采用了那些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效果如何;经济总结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比较经济指标的提高与下降;管理总结内容包括采取的建设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经验与教训。
二、项目管理的内容
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纷繁多样的,归纳起来有合同管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等。业主的项目管理和监理的项目管理及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虽然内容相同,但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深度和具体工作上三者有严格的、明确的区别。只有认识这个区别,才能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1、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应该说并不是项目管理的一项具体内容,之所以把它列在这里,是因为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是如此的重要,离开他,项目管理就无从谈起。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一要熟悉合同。项目管理人员要熟悉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备忘录、招标通知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并对合同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产生变化并引起纠纷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在合同面前,业主和承包商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面,项目管理人员不以势压人,逼迫承包商接受合同外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警惕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埋设陷阱。当承包商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时,首先想到要遵守合同,对采纳建议可能带来的经济问题要有充分估计。
2、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部要开展多方面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概括地说有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查以及对监理工程师日常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几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确认。着重检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认证单位认证,是否制定了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计划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行之有效等。二是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检查承包商是否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制定了材料检验和检查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对材料的采购订货、材料的进场和材料的使用进行质量控制。三是生产设备的质量控制。包括生产设备采购订货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加工制作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组装调试的质量控制以及形成的生产能力的保证率等各个环节。四是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审查。业主的意志要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监理工作的好坏与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优劣有直接关系。五是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同时对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强调带着问题下工地进行调查研究。
3、投资控制
项目部对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负有很重要的责任,因为项目部所管的是源头的问题。项目部对投资控制的内容主要是审核批准拨付合同范围内的进度款、处理变更和索赔,即管理“项目实施控制价”。一是审查、确认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承包商所做的统计月报,上报上级部门,并不定时抽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监理上报情况是否符合。这里主要指对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审核,必要时可请测量中心、试验中心检查、确认。二是研究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的合同变更及有关索赔报告,负责核实项目、原因、数量、施工条件,然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需要强调说明的是:项目部要明示监理工程师,对于承包商所提出的合同变更及有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提出审查意见以前必须与项目部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将出现项目部否决监理工程师的意见的可能,这不仅会降低监理工程师的威信,也会给工程管理带来混乱。任何合同变更和索赔要求都要有文字依据。三是审查竣工决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4、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项目部在进度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有: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研究项目的总进度、施工布置、重大施工技术和施工难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制定一整套制度来规范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审查确认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承包商所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进度控制的工作制度以及进度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并督促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努力落实。二是主持会议研究各方面提出来的与合同实施有关的问题,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的有关协调研究会议,对涉及到工程进度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必要时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施工组织直至合同工期进行调整。重大问题须报上级部门批准。三是及时审签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必要时给与额外的奖励。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备、资金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加快工程进展。
5、信息管理
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报告和文件。对合同范围内的本项目管理的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对本项目管理以外的内容,与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了的上报上级部门。所有报告和文件均应妥善保管或备份,以备查用;提供月、季、年计划给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变更台账、结算台账,对合同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召开或参加各种协调会议和其他会议,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深入施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和工程管理。
6、其他目标的管理
一是安全目标。督促监理工程师做好安全控制,目的是保证项目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是安全控制的三大主要措施。二是现场管理目标。科学安排、合理调配使用施工用地,并使之与各种环境保持协调关系。项目施工结束后,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退场,以便重新规划使用或永久绿化。三是文明施工目标。督促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使施工现场和临时用地范围内秩序井然,文明安全,环境得到保护,绿地树木不被破坏,交通畅达,防火设施完备,居民不受干扰,场容和环境卫生均符合要求。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监理、设计、业主内部各有关部门、地方村镇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参考文献】
[1] 吴灵:供电企业电力基建工程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一、菜市场的租金概况
从全区较有代表性的33个菜市场抽样调查看,市场日平均租金0.996元/每平方米,其中标准化菜市场25家,占75.8%,日平均租金1.045元;非标准化8家,占24.2%,日平均租金0.845;如以肇嘉浜路为界,浜北、浜南、中环线以外地区划分,则浜北地区9家,日平均租金1.193元;浜南地区16家,日平均租金0.975元;中环线以外地区8家,日平均租金0.80元。从中可见,地区差比较明显,浜北地区与中环线以外地区日租金平均价差近0.40元,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菜市场日租金价差在0.20元。所以,如果租金不分地区、不分条件设施而制定统一标准则缺乏合理性,因此,需要有区别制定每平方米日租金的上限。
二、菜场内摊位租金现状
摊位租金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摊主经营的行业不同形成不同的摊位价格。由此,我们根据不同的主副食品类别,分别对36个菜市场的猪肉、蛋品、水产(河鲜、海鲜)、蔬菜、豆制品、禽(活禽、分割禽)、水果行业的3667个摊位租金作了调查,在摊位总数中,猪肉占8.5%、摊位平均价格为1154元,蛋品占2.5%、摊位平均价格为740元,水产占15.4%、摊位平均价格中河鲜1286元、海鲜807元,蔬菜占41.7%、摊位平均价格为623元,豆制品占4.7%、摊位平均价格为928元,禽占4.6%、摊位平均价格活禽2054元、分割禽818元,水果占4.3%、摊位平均价格为1036元。在这主要的七类行业摊位中,由于经营主体的不同、地段不同,摊位所处的市口不同,摊位费的价格也存在差异。以猪肉摊位为例,浜北地段平均价格为1378元/月,浜南地段平均价格为1010元/月,中环线以外平均价格为1245元/月;同为浜北地段,猪肉摊位标准化菜市场平均价格为1420元,非标准平均价格仅为1042元;同一市场中,场内房间的猪肉摊位与一般猪肉摊位自然存在差距,这种差别同样表现在其他六类主副食品的摊位费租金上,由此可见,菜市场摊位费较为复杂,各种不平衡不能简单制定一个固定的摊位标准。
三、设想与对策
1、菜市场设定租金限定。菜市场的场地资源多数为公建配套的国有资源,场地的布局充分体现了以居民生活对菜市场的需求为规划原则的,对掌握管理这些资源的各个部门来讲,应充分认识到菜市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特性,应从利民的角度考虑,而不应只将其看作是获取更多的利益的渠道。基于这一认识,凡国有的公建配套资源可以定一个统一的菜市场租金标准,该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地区菜市场租金的社会平均水平。以这次抽样调查的33个菜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来计,日平均租金为0.996元/平方米。尽管浜北、浜南日平均租金价差为0.218元,但年租金价差也仅2300多元。所以,我们认为区域内租金规定不宜再细分,对公建配套的菜场以每平米1.00元为区内菜市场租金最高上限,下浮不限。这对标准化菜市场具有扶持作用,租金的积累倘若以五年为计,就具有对菜市场进行再改造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而除此之外的社会经营者自行开辟的菜市场租金则不设规定。
2、菜市场摊位费问题。我们认为,应首先对租赁摊位的经营商品要有规定,也就是说,上述的猪肉、蔬菜等七类行业的品种要占一定比例。据抽样调查情况看,36个菜市场中七类行业所占摊位比例平均为81.7%,这基本符合要求。七类行业在每家菜市场的比例尽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大同小异。如果打造一个数学模型,可以细分至每个行业的商品所占比例,但考虑地区层次、供求的差别,不宜细分规定。菜市场摊位价格制定,由于差别大,比较复杂、也比较棘手,以调查情况而言,既存在地区差、规模差、模式差、经营主体差,还存在场内摊位的市口差、品种差等等。为解决菜场内房间摊位与一般摊位的价差问题,我们考虑两个办法:(1)根据地段、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制定一个基准价,允许上浮比例。据调查了解,房间摊位经营者一般租赁费在1500元/月左右,猪肉最高在1900元/月,但不具代表性。一般而言,场内房间摊位的租赁基准价定在1500元则具有可行性。考虑标准化菜市场创建成本及鼓励方向,允许其房间摊位的租赁费在基准价上上浮20%。场内一般摊位中,若以调查的平均租赁价为依据,租赁费(标准化柜台)上限分别可以设置为:猪肉摊位1000元(剔除房间租赁价)、蛋品摊位750元、水产摊位海鲜800元(河鲜均为房间)、蔬菜摊位平均价格600元,豆制品摊位920元,分割禽820元(活禽均为房间),水果摊位1050元。这一基准价,最大的不足是平均摊位价淹没了市场设施的差异与管理规范与否的区别,一些非标准化的、低于平均摊位价的菜市场从中反而得益,不利于菜市场的发展趋势。(2)由价格部门根据菜市场的运行成本,以街道为单位申报,由经委与价格部门联合成立审核小组对每一菜市场中七类主要行业的摊位费逐一审核定价。这一做法的益处是准确性适中,既能对菜市场的成本和盈余情况进行一定的控制,也能使政府为发展菜市场的支出得到更有效的掌握。
3、菜市场的指导价。免去市场收费、降低市场租金、规范摊位收费标准,理应传导于菜价,最终目的是体现政府关注民生,让百姓得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将政府的利民思想转化为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考虑可以出台副食品行业指导价或菜市场指导价以此规范菜市场内的商品价格。通过区副食品行业协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的职能,制定主要副食品的“今日指导价”,各菜市场可根据市场副食品市场行情,对当天的猪肉、水产和蔬菜代表品种实行最高指导价,不得突破。菜市场经营者对每个入场摊主签订《摊主公约》,以协议形式承诺此项规定。副食品代表品种的最高指导价由菜市场经营者根据市场商品行情,加适当毛利于当日公布。代表品种的毛利可作相应规定,如猪肉加10%、水产20%、蔬菜30%。此项举措可在条件较成熟的菜市场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