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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4(c)-0182-02
血站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对于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预防和控制职业暴露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依据湖北省采供血机构督导检查结果,对部分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规纳。现报道如下:
1 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来源
笔者参与督导检查的5个采供血机构(3个血站、2个单采血浆站)医疗废物来源主要为固体废物和污水。其中固体废物分为3大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报废血液及保存到期的血辫及标本、接触血液的采血器材、消毒用棉签棉球、实验用的反应板、纸张、不合格和过期报废血液、手套、试管等废弃物。(2)损伤性废物,主要有各种穿刺针头,采血针、手指采血吸管等。(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主要是检验科和质管科所使用的各种试剂。
2.1 缺少污水处理设施
5个采供血机构中有4个没有配置污水处理站;另外1个污水处理站不能出具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2.2 生活和医疗废物混放
特别是在采血车中,由于空间有限,多数献血者不了解医疗废物的放置规定,将生活废物(如喝水用的纸杯)扔弃在医疗废物专用存放袋,造成处理困难,增加了感染机会。
2.3 医疗废物的交接
5个采供血机构站内废物交接记录不完整,登记内容普遍缺少来源及最终去向,交接时间没有具体到分钟。站外交接均未使用危险物品转移联单。
2.4 医疗废物的储存
有1个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暂储地为开放场所,不能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有4个采供血机构临时储存点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袋。有2个采供血机构部分医疗废物暂储超过48小时。且5个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转运均未使用专用车辆。
3 改进策略
3.1 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置,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废物最小量、源头分类收集、就近处理、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等项原则[1-2]。
3.2 将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纳入质量体系
采供血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的处理作为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质量要素,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实施有效的处理和控制[3]。在充分发挥现有职能部门作用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指定质管科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处理程序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应制定医疗废物发生大规模泄露时的应急处置预案。
3.2.1 建立完善文件化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管理。制定《医疗废物交接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消毒、交接、存放、搬运、焚烧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工作标准和质量记录的填写要求。并制定有关制度,责任到人、到岗。
3.2.2 加强采供血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与卫生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本站质量体系文件及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技能。特别要对废物收集人员和清洁人员进行重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4]。既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2.3 监控改进 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评价体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审核质量记录、现场检查、考核执行人员的防护、安全意识以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监测有关环境和消毒效果来评价医疗废物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并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评估实施效果。
3.3 污水处理
最好的办法是建独立的污水处理站。并请环保部门定期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污水处理按50 mg/L标准加入有效氯,使其相互作用2 h以上,待检测余氯含量低于6.5 mg/L时方可排放[5]。暂不能建污水处理站的采供血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记录处理后污水的余氯含量。
3.4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在采供血作业场所根据需要放置医疗废物箱(内套专用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箱用于盛放感染性废物;采血现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手指穿刺针和采血吸管、热合后离断的采血针头等损伤性废弃物用耐刺的利器盒存放,密闭后放入黄色垃圾袋;有液体的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进行热合封闭,不合格血液在确认无渗漏的情况下,再用专用包装袋进行包装。血液标本应盖上试管帽再装入纸盒中,并置入双层塑料袋扎好。所有医疗废物包装必须确保内容物无渗漏。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放入感染性废物袋内。在采血车上设立生活休息区,并配备生活垃圾转运箱及配套的包装袋,张贴医疗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提示性标识。饮食、饮水严格限定在生活区。各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日交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和容器3/4时,使用有效封口方式,用胶带扎紧,使包装袋和利器盒封口严密。同时在容器上系上标签,详细记录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日期、类别、数量、经办人、特别说明等。
3.5 报废血液及转移袋、使用后的一次性单采血袋的处理
对报废血液等传染性废物处理的理想方法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流体循环高压消毒,然后焚烧,高温焚烧具有处理彻底、无害化、减量化的效果[6-7]。但血站医疗废物日产量小,自行处置费用较高[8]。血站的医疗废物中含大量塑料、橡胶等高分子物质,自行焚烧多用普通焚烧炉,因燃烧不充分,焚烧时散发难闻的气味,且含有二恶英等致癌物质。加之采供血机构多处于闹市区,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污染,所以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经流体循环高压灭菌后移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焚烧处理。
4 医疗废物处理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环节
4.1 医疗废物的交接
交接是废物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站内交接应由专职收集人员到科室收集,并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权限,应填写交接记录,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具体到分钟)、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交接人签名,严禁口头交接。医疗废物运输前应分类包装,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储间;车辆应当使用加盖、防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车[9],并且使锐器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确保医疗废物在回收途中不被遗漏、丢失;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要每日冲洗、消毒一次。站外交接应选择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签署规范的医疗废物回收合同。
4.2 对感染性废物泄露和污染的处理
在工作中发生血液泄露,应按照先消毒、后清洁的原则,切不可用拖把、抹布一擦了事。医疗废物在装袋、交接、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血液或样本泄漏,应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消毒,并增加一层包装。
4.3 安全贮存
采供血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储间,暂储间应远离生活区域,并配置防虫、防鼠、防蟑螂、防盗设施及必要的防护设施,暂储间入口应有明显的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洁,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48 h。
总之,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理,对于防止环境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树立采供血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采供血机构全体员工应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使医疗废物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并在行动上加以落实,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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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军. 浅析血站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问题[J]. 中国医学创新,2011, 8(2):112-113.
[3] 祁中黎,张倩,张杰,等. 血站医疗废物的管理方法[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7(17):860.
[4] 丁清,王新玲,邹艳艳. 浅谈医疗废物制度化管理[J]. 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62):125-127.
[5] 张艳梅,任红霞,高梅叶,等. 血站类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处理控讨[J]. 临床输血与检验,2009,11(4):368-369.
[6] 吕宏伟,刘卫东.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选择[J]. 中国实用医药,2012, 7(26):274-275.
[7] 卢育芍. 医疗废物的处理与管理[J]. 北方环境,2011,(5):107.
[8] 李滨岑,王海容,黎志敏. 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1,3(2):62-66.
[关键词]处置 管理 实验危险废弃物 高校
一、高校常见实验危险废弃物的种类
危险废弃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收入49类危险废物,498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包含医疗废物和剧毒废物,危险废弃物中大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废弃物。高校教学科研中常见的实验危险废弃物种类有:
1.危险化学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7类。
高校教学科研中实验室产生大量危险化学废弃物,其潜在的危险性也最大,是高校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中的重点。
2.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如:氰化合物、生化合物、硒化合物、汞、锇、铊、磷等。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在高校实验室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实验危险废弃物。
3.放射性废物
这类废弃物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因其有自身衰变、放射等特性,单独列为一类,高校实验室中一些仪器设备以及专门从事放射性实验中常常会产生放射性废弃物。
4.高校附属医院产生的医疗危险废弃物
这类危险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分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五类。
二、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常见处置方法
1.废弃物处置的方法
处置废弃物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处置方法按处置的的原理,分为物理、化学、生化三种。
物理方法:利用废弃物的物理特性,通过改变其外形如压实、破碎、分选分类、脱水与干燥、固化,或将有害物质分离、隔离如蒸馏与溶剂萃取、吸附、膜分离、离子交换、电渗析、包装,以方便下一步处置、减少处置量。
化学方法:利用废弃物的化学特性,通过化学反应如沉淀、中和、氧化、还原、焚烧、热解等,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生物方法:利用废弃物能被微生物降解特性,利用微生物如菌类将其分解,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三种处置方法各有优劣,对不同的废弃物,在不同的处置条件和要求下,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有时同时或交替综合采用。
放射性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采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方法都不能将其消灭或破坏,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使放射性衰减到一定的水平。而许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长,并且衰变的产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所以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较为独特。
2.目前我国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常见处置途径
(1)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
目前大部分高校处置危险化学废弃物,专门委托经公安、环保等批准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资质的部门进行,实行定期集中统一处置的办法。学校实验室和保卫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管理。
有条件和资质的实验室,也进行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如酸碱中和、沉淀、蒸馏、焚烧等,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危害数量、强度和处置成本。
(2)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目前高校基本是委托具有剧毒化学品处置许可资质的部门进行。学校实验室和保卫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管理。
(3)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目前基本委托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医疗废弃物处置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处置的管理主要由医院的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目前我国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健全
高校尚未完全制定健全废弃物处置及配套的管理办法,缺少或未能严格执行化学品采购、保管、使用及其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使得废弃物产生、处置的各环节互不相干,各行其是,废弃物处置源头、过程和结果同时抓无法落实,废弃物处置管理职责不明,责任无法得到完全落实,遇事推诿,怕担责任,废弃物危害隐患严重,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效果欠佳。
2.设施亏乏、投入不足
废弃物的处置需要复杂的工艺和必要的投入。从各实验室到废弃物贮存仓库,由于缺少相应的废弃物处置完善的设施和足额的经费,使得废弃物产生和收集过程中,无法完全进行有效的预处置,达到以减少废弃物量、危害强度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目的。而实验室是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实验员对废弃物的成分、含量、特性最为清楚,预处理的效益最高,废弃物贮存仓库废弃物质结集地,是批量化、高效处置的场所,一旦错过将永久失去这两个废弃物预处理最佳时机。
3.安全、环保意识淡薄
随着高校环境保护宣传和法制教育的不断加强,合理合法地处置废弃物已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但仍不难发现危险化学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下水道等随意处置现象,废弃物收集点常常会见到无来源、无品名、无成分、无含量现象,大大增加了废弃物的危害和处置成本。
4.集约化、专业化程度低
一些高校对化学废弃物未实行集中存放、统一处置办法,使这些化学废弃物散存于各实验室,由于贮存条件不一、管理人员责任性不同,容易产生危害,存在事故隐患;一些高校的危险废弃物收集、保管、处置管理职能部门,未配备足够的危险品处置管理专业管理,存在外行管理内行现象,安全可靠难以保证。北京大学委托化学学院统一负责联系处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从专业的角度,大大提高了危险化学废物的安全可靠性,值得其他高校借鉴。
四、高校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途径探讨
1.制定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使废弃物处置管理合法化制度化
高校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其种类、危害性、产生单位各不相同,因此其主管部门、处置权限、处置方法各不相同,同时产生废弃物过程中的各环节又会对合理有效处置废弃物产生影响,因此各高校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并严格符合本校实际的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各方权利、职责和义务,形成多部门合作势态、齐抓共管、依法治废的良好氛围。
2.加强宣传,提高废弃物处置全民意识
学校不但要加强对本校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还必须大力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制度,使合理合法地处置废弃物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时参与环境保护成为自然习惯,使废弃物产生环节中的每个人,都提前加入到处置的行列中来,有效减少废弃物和数量、危害,提高废弃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
3.实行废弃物集约化、专业化处置管理,提高效率和效果
集中收集存放、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统一处置废弃物,可使废弃物处置管理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可减少废弃物危害机会,提高废弃物管理效果,还可提高废弃物处置效率。有条件的高校如再配套以收集过程中的预处置,更会提高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废弃物集约化、专业化处置管理,还可以扩展到整个废弃物产生过程,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采购,专业管理人员对使用跟踪监督,加之以废弃物实验室预处理,同样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和危害强度。
4.加强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的研究
高校应利用科研技术人员力量强、设备先进的优势,进行废弃物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研究出废弃物减少多、危害程度小、废弃物回收利用率高、成本低的处置新技术,履行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责,为本校本单位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环境保护事业作贡献。
5.加强物质、经费支撑和管理
一是利用高校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加强处置废弃物设施、设备、化学品的投入,鼓励人们全程对废弃物的处置。
二是加强废弃物存放场所的建设和设施、容器配备,确保规范、安全。
三是实行废弃物处置费用分担制度,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办法,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率;对无品名、成分、含量的化学废弃物收取检测费等。
四是实行奖惩措施。制订奖惩制度,对在废弃物处置管理中表现突出、贡献大的师生员工给予奖励;同时对环保意识差、随意处置废弃物甚至造成废弃物危害事故者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安全监管、城管、交通、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规划批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必须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符合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对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不得混合进行。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各县(市、区)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
本市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出市外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商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本市区域外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本市处置的,应当持有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商本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本市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本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亦不得接收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一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按规定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随着2015年版《中国药典》对微生物检验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及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与实施[1],基层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日益繁重。但安全问题仍是工作中的重点[3]。由于微生物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微生物实验室要接触病原微生物和生物指示剂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
在基层微生物实验室中,检验生产检品时的微生物感染预防问题;微生物培养物污染环境问题;微生物菌种安全保藏问题;生物指示剂保管问题;微生物废弃物处理问题等,是噬待实验室管理人员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多年在基层微生物实验室工作及管理经验,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基层微生物安全管理的核心
在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生物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4]。只有保证基层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具有良好的生物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对生物安全设备良好操作和使用,才能保证在检验生产检品时微生物感染预防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基层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1.1强化基层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
定期对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对新进人员也要进行相关安全方面的培训,保证实验室人员掌握个人防护、实验室操作技术规范、消毒与灭菌、菌种保藏、生物指示剂保管与使用、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建立培训档案。全面提高基层实验室工作人员对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水平。
2.规范的消毒与灭菌是保障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
基层实验室由于每天需要完成大量的检验工作,加之品种丰富,产生的微生物培养物也日以增多。因此必须对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物进行灭菌处理,才能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对操作中可能产生的迸溅或泄漏,必须通过消毒处理,以达到对操作人员的保护,每次实验后,要按照实验室卫生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处理。
2.1实验室消毒实验室空气消毒可采取紫外线照射的方法。另外每周安排进行一次臭氧杀菌;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可采用配制一定浓度的酸酚或碱酚消毒剂进行擦拭。
2.2生物安全柜消毒每次进行实验前后用75%酒精擦拭工作台面,四周及玻璃挡板内外侧等部位来消毒。
2.3仪器消毒制备菌液使用的移液枪、移液吸头、离心机等在使用前后都应进行消毒,灭菌。
2.4其他一般的实验器材采用压力蒸汽和干热灭菌消毒,实验人员每次使用后要消毒灭菌。实验后要及时对使用的实验台面和有关仪器设备进行消毒灭菌处理,严禁存放不必要的物品,保持洁净气流不受干扰。
3.落实好微生物菌种保藏及生物指示剂管理制度
实验菌种是生产单位微生物检验部门的重要生产资源,故而它是细菌工作中不可缺少而又具有传染性的生物学因子。为了保证安全,对菌种必须妥善保存和保管。
生物指示剂作为产品工艺验证的实验用品,因含有耐热芽孢细菌,故其管理方法应与菌种管理一致。
4.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切实安全的处理感染性废弃物,必须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种类,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从而保证对实验室感染和周围环境影响的控制[5]。
由于生物实验室感染性废弃物属于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2]规范废弃物处置,防止感染发生。
4.1对感染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
(1)实验过程中的固体感染性废弃物应弃置于专用的固体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容器。
(2)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液体感染性废弃物应放在硬质、防漏且耐高温高压的,有标识的专用容器中,对于产生的损伤性废物,应弃于耐扎容器内。
4.2对感染性废弃物进行处理
在实验室内所有弃置的废弃物,从实验室取走之前,应经过高压蒸汽灭菌处理,使其达到生物安全。其灭菌处理的效果要经过验证,废弃物应按规定统一存放、统一处理。
5结语
基层微生物实验室是检验部门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直接关系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对生产的药品提供质量的保证,因此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在实验过程中及实验之后的物品处理中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条例,加强对菌种、生物指示剂及仪器设备的管理,才能确保基层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保障生产企业的顺利生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3] 季建军康英芳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管理的几点体会[J]检验医学教育 2005,12(1):6-7.
〔关键词〕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焚烧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和利用高温分解废物的安全处置技术,其适应于处理有一定热值且在高温环境下能够分解的废物。焚烧处理的主要目的是焚毁废物,使被焚烧的物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容积,减少新的污染物质产生,有效控制三废达标排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高温烟气中的余热可进行回收,能够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最有效地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因其成分复杂,形态、性质不稳定,具有毒性、反应性、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比生活垃圾、一般工业或农业废物焚烧处理的技术复杂、无害化控制的难度大、相对处理流程长、投资与处理成本较高,因此设计合理、运行可靠、工艺先进的焚烧技术是经济适用的基本保障。在不断升级的环境保护需求和履行国际公约的背景下,我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政策法规不断地完善。其中,针对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的法规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为代表;标准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主体,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为支撑[1]。近年,又颁布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技术导则》、《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导则》等,目前上海、北京等地也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的环境污染提供了法律支撑。因此,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和运行管理,应符合上述法规、标准的要求。
1危险废物焚烧工艺典型流程
自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后,我国各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开发,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锻炼了一批环保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工业危险废物焚烧工程设计技术和日常管理技术日益完善、成熟。目前国内工业危险废物焚烧技术通用流程一般包括预处理、配料、进料、焚烧、余热回收、急冷、脱酸和活性炭吸附、除尘、洗涤净化、消白烟等工序。目前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理95%以上采用回转窑焚烧工艺,典型的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整个工艺流程简述如下:固体废物经预处理和科学配比后,经行车抓斗到给料机再传送到料斗,并由此进入回转窑;液体废物通过喷雾器送入回转窑或二燃室。回转窑连续旋转,物料不停翻动、加热、干燥、汽化和燃烧,燃烧温度约为800~950℃。燃烧后的残渣自窑尾落入渣斗,由出渣系统排出。燃烧产生的烟气从窑尾进入二燃室高温燃烧,燃烧温度1000~1200℃,停留2s以上。在二燃室充分燃烧的高温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热量,将热能转换为热水和蒸汽,烟气温度降至600~500℃,然后进入急冷塔,快速冷却至200℃,再后进入布袋除尘器除去粉尘,经洗涤塔充分洗涤后降至80℃,最后经加热器、引风机、烟囱排入大气。经过以上焚烧处置工艺,危险废物被焚烧、汽化后,去除二噁英、HCl、HF、CO、NO2、NO、O2等有害物质成分和粉尘[2],净化后的烟气向空中排放,炉渣和灰飞安全填埋处置。
2焚烧过程污染途径分析
2.1接收贮存废物的废气污染
废物接收与贮存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主要是包装容器密封性差,大部分固体废物、粉末料、半固体废物采用一般编织袋或吨袋盛装,在运输、转运、贮存操作过程中极易破碎,造成固体废物中易挥发气体散发到空气中,气味难闻,污染环境,同时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废液容器破损,密封不严,易造成废气和废液泄露。首先,暂存库设计上采用引风机抽风,废气经活性炭塔吸附后达标排放,减少因无组织排放的污染。其次,一切废物包装材料采用专用密闭容器,即固体废物、粉末料、半固体废物先采用一般编织袋盛装,再用专用密闭容器贮存,不仅便于搬运、暂存,而且基本上可以做到无泄漏,同时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2.2预处理及配料的废气污染
由于危险废物来源广泛、成分复杂、形态多样,要使危险废物焚烧装置平稳、焚烧后废渣、废气达标排放,必须保证入炉危险废物流量、成分、形态和热值适当且平稳。为此,必须对部分不适宜入炉或对系统冲击太大的废物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在危险废物预处理及配料过程中又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如废液泵送到均值罐内,在搅拌过程中废液的挥发性气体散发到环境,因而,应设有密闭罐并有负压环境下进行废液均值。液体与半固体、半固体与粉末料、半固体与固体等混合均值采用机械搅拌机处理,应在一个空间较小,有负压抽风设施的场所进行。
2.3药剂配置和投加的粉尘污染
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需要添加药剂的主要是硝石灰、活性炭、尿素、固碱等,在药剂配置和投加过程中也会产生污染,主要表现在硝石灰倒入贮罐产生灰尘;硝石灰打浆后泵送产生堵塞而引起泄漏;编织袋装的活性炭加入活性炭罐内引起灰尘外溢,因此设计上考虑负压抽吸,硝石灰、活性炭的贮罐带有布袋除尘排气罐等设施。
2.4焚烧进料的废气污染
一般危险废物焚烧进料系统设置在焚烧车间主厂房内,危险废物从暂存库转运到料坑,通过带有抓斗的行车转运到给料仓内,再经溜槽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在焚烧进料过程中存在的废气污染是:废物倒入料坑和抓斗抓料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到空间,然后外溢焚烧车间主厂房;另外窑罩、进料口冒正压有废气排放。焚烧车间主厂房外溢废气的环境污染,主要原因是采用焚烧炉鼓风机抽吸主厂房内废气,抽风量不能满足焚烧车间主厂房换风次数要求。因此有效控制废气污染措施是增设抽风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活性炭吸附再生后的浓缩气体进入焚烧炉进一步焚烧处理。其次,进料系统溜槽采用双层闸板连锁自动控制,窑头罩设置环境集烟装置。
2.5灰渣收集过程的粉尘污染
目前危险废物焚烧炉渣通过水封、链条捞渣机出渣。余热锅炉、干法脱酸反应装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尘通过螺旋输送机或翻板阀出灰,再用吨袋收集后转运到稳定固化车间处理、安全填埋。在灰渣收集、转运过程中易造成跑、冒、滴、漏,产生粉尘污染。为了避免灰渣收集、转运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采用专用防漏渣厢收集炉渣;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飞灰收集系统采用螺旋输送机泵仓,通过气力输送到稳定固化车间的飞灰料仓,防止卸灰口粉尘飞扬污染空气。
2.6焚烧系统运行过程的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由于自身的特点,其工艺流程处理过程技术要求极高,需要环境工程、化学工程、热力工程、自动化技术和信息技术等密切配合。危险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及氮、硫、磷和卤素及金属等元素,在焚烧过程中将产生二噁英、粉尘、低熔点金属和SO2、HCl、HF、NO、NO2等酸性气体,烟气中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参数波动,危险废物焚烧不仅需要可靠的、特定的工艺条件保证,而且需要高性能的自动控制系统保证生产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经常出现系统堵塞、冒正压、烟气排放指标不稳定,且不能连续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检修频繁,造成大量废气、废渣、废水的污染。因此,对焚烧系统炉堂的温度、气压、烟气成分等进行实时测试,对鼓风(引风)、投料(投加废物、助燃、净化药剂)等系统能否进行联动控制,是过程污染预防值得重视的因素。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运行中减少跑、冒、滴、漏,废气、废渣达标排放。首先必须保证进料的危险废物热值稳定、有害元素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及废物形态均匀,该三点要素是影响到焚烧系统是否稳定,废气是否达标的前提条件;其次,必须提高自动控制化水平。由于焚烧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某个控制目标是由多个元素引起,不能简单使用开关控制、PID控制,还需要采用先进的预测控制、模糊控制的技术手段加以控制。
3污染排放控制措施
1)废气污染控制: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控制首先保证危险废物焚烧生产装置连续、平稳运行,其次采用先进的预测控制、模糊控制的自动化控制技术,不仅检测控制工艺过程中的酸性气体、重金属、二噁英类污染物、氧气含量,还要通过计算机在线控制配料、投料、风量、药剂量等环节。无组织气体排放控制:对料仓、罐区装卸和拌合点、预处理车间、灰渣排口与转运等产生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的点,设置无组织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通过现场环境空气测试、观测,对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进行实时调整控制。2)废水污染控制:一般生活污水、设备间接冷却水和锅炉软化水经处理达标后可以排放;工艺废水、地面初期雨水需要处理达标后回用。烟气湿法净化废水含有重金属和二噁英,需要采用蒸发浓缩除盐处理后再进入废水站处理,废水循环使用。3)灰渣污染控制:需要严格监控,密闭收集贮存,进行物化、稳定固化预处理后安全填埋,实现无害化处置。4)噪声污染控制:重点对鼓风机、引风机、空压机、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噪声分别采用隔振、隔声、消声等技术控制污染;及时维护减少振动噪声。
4结束语
根据以上分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手段主要依赖于先进的工艺技术,专业化管理人员和精细化管理。重点是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流程、设备、监控、配套系统,而且需要良好的运行维护保障;过程监控也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的关键,良好的配料比在线调节污染控制更为有效。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EB/OL].[2014-10-24](2016-11-12).
[2]赵士德.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控制方案[D].杭州:浙江大学,2015.
医院医院供应室是控制医院感染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科室,它承担着全院医疗用品的回收、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储存、发放等工作。因此医院供应室消毒灭菌工作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院医疗护理质量和医院感染发生率,因我院是地处边远的基层医院,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供应室存在着许多与医院感染发生的问题。为此,笔者就基层医院供应室感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存在问题
1.1 领导重视不够,投入不足 医院供应室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科室,而供应室却又存在着只投入不产出又不见直接经济效益的问题。而医院领导却存在只重视诊疗,重视有效益的临床科室,轻视预防和只投入不产出的非临床科室的偏见。在医院感染大检查时才略有重视及投入。
1.2 人员结构不合理,无菌观念及消毒意识淡薄 由于领导的不重视导致供应室人员多配备老弱病者,文化素质低,责任心不强较为普遍,从而造成该科室人员多不能意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发生的重要性,对职业自身防护及标准预防意识更加淡薄,学习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差,对医院感染的管理知识匮乏。
1.3 布局不合理 因条件原因,使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划分不清。没有缓冲区域,导致人员行走逆行,物品流程不合理,设备老化,不能按期校正。
1.4 消毒剂配置使用管理不规范 由于人员素质低及结构不合理,导致消毒液多不能按标准剂量配制。不坚持现用现配的原则,配制后不进行浓度监测。对高中低效消毒剂使用范围、作用及消毒有效时间掌握不准确。盛装消毒液的容器不加盖,更换不及时。
1.5 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使用不规范 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及所要三证的目的不明确,不按需购货。从而造成物品的不足或货物过剩。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注意物品的有效期,在发放时也不坚持由远至近摆放及发放的使用原则,甚至过期物品仍在使用。
1.6 规范洗手及自身防护意识淡薄 供应室是各类物品回收、清洗、消毒的重要部门,也是回收使用后污染物品的科室。供应室部分人员常常不能意识到手是病菌传染的重要媒介及规范洗手的重要性,更无标准预防的概念。从而导致规范洗手及自身防护意识淡薄。更有甚者还留长指甲进行清洗、回收工作。
1.7 一次性医疗废物回收混乱。有许多临床科室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忙,责任心差把部分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一次性医疗垃圾混放,而供应室部分回收人员因不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1.8 紫外线空气消毒不达标 紫外线灯消毒是一种有效简便的空气消毒工具。科室为了节约成本致使部分紫外线灯使用都超过1 000 h,辐射强度低于70 μW/cm2。而不予及时更换。认为只要延长时间照射就可以弥补辐射强度的不足,只有在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及空气细菌采样不合格后才更换紫外线灯管。
2 解决对策
2.1 强化领导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要求领导进行每季度一次医院感染知识培训教育,以强化相关科室在预防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的重要性的认识。更好地保障医患安全,降低因医院感染造成的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2.2 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合理配备人员 建立院、科二级感染监控组织及医院感染办公室,护士长、护士三级指控网络,健全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严格的消毒液配制、更换浓度、监测登记记录。将预防医院感染列入科室指控人员职责。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测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和限期纠正,调整并合理配备科室人员结构,以提高供应室工作质量。
2.3 强化科室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2.3.1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院供应室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制定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通过学习使科室所有工作人员均能正确掌握消毒灭菌物品,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的手进行正确的检测方法或派专职负责人员走出去,接受全面的技术培训,以带动供应室工作,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
2.3.2 强化标准预防培训 供应室工作人员应视所有污染后的器具均具有传染性。在清洗、分类、消毒过程中必须采取自身防护措施。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1]。
2.3.3 强化无菌技术的培训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原则,操作前30 min清洁物体表面,并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工作仍员应衣帽清洁整齐,操作前后要清洁洗手。严格区分放置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进入无菌区时,应更换衣帽,戴口罩,换鞋。
2.3.4 规范六步洗手培训 医务人员的手是播散微生物的重要传播媒介。经调查,医院感染约30%是经医护人员手传播细菌造成的。因此,医护人员必须执行六步洗手规定,强化科室所有人员都能意识到规范手消毒是预防医院感染传播经济、有效的措施。
2.3.5 加强灭菌物品技术规范操作 灭菌前将所有物品必须清洗彻底。包装整齐完整,松紧度适宜。灭菌时物品摆放不可过紧,有盖物品必须将盖打开。灭菌器柜内的物品容量不超过80%,严格执行灭菌操作规程。
2.4 加强一次性物品的管理 一次性医疗物品由药械部门购进后,供应室在发放所有物品时应检查物品“三证”是否齐全。
2.5 加强医疗废物回收的管理 临床科室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及时进行消毒、毁形,按要求分类、分袋包装。一并交付固体废物处理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使用和流入市场。避免引起医源性感染。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污染源的监管与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第三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手续。
工业园区的建设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推行清洁生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在建设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引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申报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排污染物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污染严重超标的;
(二)外排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十条县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一条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围下)以上至油罗口入口处章江河段水体为生活用水保护区: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置;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五)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六)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加强对我县章江水系水源的保护。油罗口水库出口至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围下)章江河段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禁止设置排污口;章江源头入境处至油罗口入口处、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围下)以下至西华山钨矿排污口前、青龙至南康交界出境处的章江河段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西华山排污口前至青龙章江河段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向环境排放恶臭、异味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稻草、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四条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采取清洁运输措施,实行绿化责任制,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减少城区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产生钨碱渣、硫化矿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钨碱渣、硫化矿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的贮存、中转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在县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在禁鸣区内禁止鸣喇叭,农用车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城区行驶;
(三)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禁止商业、娱乐业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在居民区、公共场所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五)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六)在中、高考前半个月和中、高考期间,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对考生造成影响。
第十九条加强城镇服务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一)禁止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三)禁止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
(四)禁止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禁止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生产、销售、使用和开发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等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和监察制度:
(一)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开展地表水及大气环境质量和工业污染源监测。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提供科学的环境监测报告;
(二)加强现场环境监察,依法对县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及时、准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二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循“谁排污,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以及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一)在梅岭、三江口、丫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设立禁挖区、禁采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保护区中各类活动的环境监督,防止生态破坏,保护珍稀野生生物,禁止买卖和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严禁乱砍滥伐破坏环境行为,保护鱼虾类繁育区的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捕捞和污染环境水产养殖;
(三)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鼓励消费绿色食品,严格治理“餐桌污染”及“白色污染”;
第二十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
(一)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二)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无公害农药,禁止使用有机磷农药,尽可能少施化学农药;
(三)积极推广粪便沼化还田,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减少农业的白色污染;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路建设和修建水利工程,应当尽量避免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存放地堆放,不能向江河、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扶持环保科技产业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及环保型、节约型、集约型产业,利用各种形式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资源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排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减免排污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打造整洁有序城市环境为目标,全面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准备工作,努力争创第三届全国文明城市,为全面建设文明富庶新做出积极贡献。
二、复审范围
开发区、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武宁镇、大窑镇。
三、复审时间和方法
根据《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国爱卫办函〔〕46号)精神,全国爱卫会定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复审方式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以暗访为主(省明察,国家暗访)。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四、复审重点内容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复审主要检查以下8个方面。
(一)健康教育。重点查看主要公共场所、窗口单位(广场、车站、码头、港口)和居民区有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情况。
(二)市容环境卫生。重点查看市容市貌、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房、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检查的重点部位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农副产品市场、铁路沿线、建筑(拆迁)工地、城区内河道和湖泊。
(三)环境保护。重点查看城区内河道和湖泊污水排放情况,主要交通路口噪音情况,城区内工业企业尘和污水排放情况。
(四)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重点查看“五小”(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行业、餐饮业基础设施和卫生管理以及夜市管理状况。
(五)传染病防治。重点查看医院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和感染性疾病科设置情况。
(六)病媒生物防制。重点查看病媒生物密度、用药情况及预防设施。
(七)单位和居民区环境卫生、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重点查看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居民区的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和卫生管理情况,区域内“五小”行业、餐饮业卫生。
(八)群众满意度。通过与出租车司机、社区居民和旅客交流,听取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及创卫工作的满意度,并了解日常城市卫生管理情况。
五、迎检责任分工
有关镇(街)、开发区、度假区:搞好宣传发动,在辖区主要道路、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建筑围挡等部位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国家卫生城市建设与管理宣传标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全力做好城市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城区垃圾车、果皮箱、垃圾房等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强城郊结合部、郊区空地、拆迁待建区域、老旧城区、背街小巷、餐饮业、“五小”行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停车场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小广告,彻底解决好城市“牛皮癣”,做到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垃圾日清日运。开展城区卫生五大集中整治活动,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项、逐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复审重点工作及部位在全国爱卫会复审前达到或者超过标准要求。
宣传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复审期间的街面宣传作出部署;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造整洁有序城市卫生环境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重要政策、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及时报道和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优化城市卫生环境工作中取得的新成效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同时做好全民健康知识宣传。
教育部门: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使用规范的教材、教案,合理安排课时,定期组织考核;校园内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质量,健全卫生防病管理制度,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学校食堂卫生达到标准要求;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管理,美化亮化交通护栏和交通标志;做好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停车场停车秩序管理,做到车辆摆放整齐;严格落实市区养犬有关规定,规范城区养犬行为,保证主次干道、公园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区域无流浪犬出没;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财政部门:为复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确定的标准要求,落实爱卫会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环保设施、绿化美化、市场网点、健身场地、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规划;严厉查处市区违法建设等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城市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和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抓好建筑工地食堂、建筑工地围挡管理,加强居民区物业监管。
城管部门: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健全城市污水管网功能,突出抓好城市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搞好城市建成区主干道、公园、广场的绿化改造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汽车站(点)和公路线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汽车站(点)、公交车、出租车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协调公交、出租企业悬挂或滚动播放健康知识、创城标语和公益广告。
水务部门:做好城市河道卫生治理,做到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无垃圾杂物;加强城市供水和供水水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保障等工作。
农业部门:大力开展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做好相应监测工作,依法公布监测信息。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做好影剧院、网吧、文化场所的卫生、消毒和禁止吸宣传等工作。
卫生部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抓好“五小”行业管理,确保“五小”行业卫生证照齐全、整洁达标;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尤其是要加大餐饮业卫生监督,做到卫生设施齐全、外环境整洁,组织餐饮行业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环境治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宾馆的卫生管理。
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储存环节中的科学灭鼠、灭虫工作,减少粮食损失,保证粮食安全。
工商部门:全面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建立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市场秩序良好、管理规范、卫生整洁、范围不外延;确保建成区无草广告。
质监部门:做好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生产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以及食品生产原料达到标准要求。
畜牧部门:大力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活动,做好相应的监测工作。
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宣传,提高市民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行成率。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发动并做好迎检相关工作。
六、开展城区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
在自查自纠、综合整治的基础上,从开始,利用2-3个月时间,开展一次城区区卫生综合整治集中行动。
(一)整治重点。
1.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辖区内社区、车站、码头、商场、海水浴场、公园、马路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
2.城区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由区工商分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3.城区公共场所环境综合整治。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文广新局、区电视台、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城区公共场所环境综合整治。
4.城区餐饮业卫生综合整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镇(街)参加,主要负责城区餐饮业卫生综合整治。
5.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局参加,主要负责城区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停车场停车秩序以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保证城区交通畅通。
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部门、单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各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迎检工作新。
2.自查自纠阶段。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有组织、有领导地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所承担的迎检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开展拉网式大检查,边检查边整改边完善。各镇(街)要充分发动群众,大搞整治活动,清理卫生死角,清洁室内外环境,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前各镇(街)要将自查报告报区爱卫办。区里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镇(街)迎检准备工作进行抽查。
3.督导阶段。区里组织力量对各项工作进行逐项检查验收,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各镇(街),各镇(街)要按照反馈意见积极整改,做好省级复查各项准备工作。
4.复审验收阶段。按照省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通过城市卫生清洁日、专项治理周、市容整治月等活动,全面整改。要着力抓好城区环境、农贸市场环境、公共场所环境、餐饮业卫生、交通秩序等五个方面专项集中整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使各项工作达到或超过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全力做好迎接全国爱卫会创卫专家组对我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爱卫办,具体负责方案制定、督导检查、工作调度、跟踪落实等日常工作;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所承担的迎检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对重点工作要通过领导包街道、包社区等形式,将重点任务具体化,具体任务责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