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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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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第1篇: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第2篇: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定义

2004年教育部为规范高校财务管理与审计行为,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明确了在高校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第四条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在第四条的基础上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解释“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根据此工作规定的要求,各大高校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实行内部设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逐渐重视内部审计在高校发展中的作用。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高校内部审计:高校内部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通过对高校财务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高校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及有效性的审查,从而达到完善高校内控制度、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问题和实现高校快速发展的目标。

二、高校内部审计的范围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意见,高校需要提高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切实保证内设机构的独立性,明?_内审的审计范围,加强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推进结果公开。

高校的内审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及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内控制度设计、单位层面及业务层面内控制度组织执行情况审计,评估风险,加强风险防控;三公经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及资产管理审计,关注重点领域,保证资金资产安全等。在以上基础上还可以再扩大审计范围,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运用;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保证重大项目及时高效的完成;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就高效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及时纠正处理。

全面的内部审计范围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内审作用,准确评价高校财务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为高校财务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高校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一)审查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预算科学性

高校预算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总体计划,是高校发展目标的直接反映,体现高校的发展方向。高校预算包括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两部分。预算编制是指高校根据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要求,并分析结合近年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充分考虑以前年度预算结余,经过“二上”“二下”,最终确定当年预算。

高校内部审计需要对高校整个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重点关注预算调整、追加与预算超支情况。审计应从预算编制为切入点,审查预算编制整体是否科学合理,方法是否有效,范围是否全面,依据是否可靠,项目是否规范,有无重复遗漏,程序是否合法。预算执行情况,则可以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两方面入手,审查各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非税,实行统一管理核算,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收入依据不足的情况;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支出无预算或有预算无开支的情况,是否存在各项预算资金之间相互挪用等等情况。对调整预算和追加预算的情况要特别留意,分析其产生原因,关注其审批程序,着重其调整和追加的合理性。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有针对性的完善高校预算不足方面,提高预算的科学性。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高校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各种潜在风险,例如教学质量风险,教学质量不高,培养的毕业生无竞争力,就业困难;财务风险,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甚至于资金链断裂;人力资源风险,人才流失,发展难以为继等。为应对此类风险,应建立内控制度,并保障内控制度的落实,以达到控制风险,保证高校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又是监督内控制度建立及实施的有效手段。在审计过程中,要分析内控制度的设立是否符合本校发展的实际,又要关注已经设立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具体来说,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内部管理控制,审查各类事项是否有规定的流程,办理该事项是否按流程办理以及该流程是否合理等;二是内部会计控制,根据财经法规、相关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结合本校有关文件制度审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纪违规情况出现;三是内部资产控制,根据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本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在审计的指导下,寻找到内控的薄弱环节,加以改进,防范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三)规范财务收支,防范财务风险

高校的特殊性要求高校需要保证收支两条线,收支分离,不可混淆。但是就目前高校的收支管理上来看,收入存在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明确,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支出存在财务把关不严,票据审核不严谨,甚至存在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从整个学校的发展来看,财务收支管理不规范是高校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表象,从长远上来说势必会影响到高校的前进势头,不利于高校的发展壮大。

高校内部审计首先要明确高校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有依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各种文件对各项应收费的项目进行收费,杜绝多收、乱收、少收等情况的出现,并关注高校收取的费用是否及时上缴财政。其次要明确支出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根据高校自行制定的报账管理办法审查各项费用的报销是否真实合理,佐证材料是否完善,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到位等。其中,审计需要重点关注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督促完成三公经费逐年递减的要求。

(四)规范管理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科研能力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科研课题经费也是高校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校的发展,科研课题数量和?费总额也随之增长,但是各大高校对于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却仍旧停滞不前,导致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效益不高,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规现象。

高校内部审计从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真实性、效益性三方面入手,致力于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评审内部控制,指关注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经费支出、成本核算管理规定,是否有科研成果社会及经济效益考评机制等;评审真实性,指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评审效益性,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着重分析科研成本,二是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结果,规范科研经费支出,合理运用科研成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

高校资产种类繁多,不仅包括教职工及学生日常教学办公所需资产,还包括实验室建设购置仪器设备。而如今很多高校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的现象,国有资产管理软件未能连通财务管理软件,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数据不相符的情况出现。这不仅反映出高校资产管理方面的欠缺,也是内控薄弱的表现。

第3篇: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新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新会计制度的实行,我国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为此,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安全的重要课题,它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与国家预算收支计划与行政事业单位稳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简介

行政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拥有自己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目标是通过货币等计量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与资金运转以及经济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反映,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相关优化与管理。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控制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等。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同时,对单位内部经济管理与收支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反映。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财务管理,有效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提高信息系统执行效率,保证决策依据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新会计制度影响之下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面临着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现实问题,为坚持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创新型财务管理势在必行,这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求。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公共财务管理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也正在不断进行着改革与创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处于体制改革与财务制度发展时期,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新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就成了单位发展过程中重要课题之一。但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日常进行。

1、财务管理缺乏系统的、有效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由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举办,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没有社会生产职能,主要从事各种非营利性的业务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资金需要由财政拨付,虽然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了一部分收入,但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基本没有收入,或者自身组织的收入难以抵补支出耗费,因此需要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国家是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国家并不要求偿还其提供的资产,也不要求分享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将这些资产交给公共事业单位自行经营和管理。国家对其投资,但并不对其进行财务管理,造成投资的所有者缺位。由于不是单位自身营利所得资金,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容易忽视对财务的管理,导致资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2、预算与控制管理能力缺失,预算缺乏刚性

财务预算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占据着极大的比重,这是由行政事业单位获取资金途径的性质所决定的。尽管如此,行政事业单位对日常财务管理的力度与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缺陷,财务预算与预算资金控制不足以及财务预算编制的匮乏,直接导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预算执行中追加调整的项目仍然较多,管理的弹性较大,财务预算与财务管理对自己的约束力不够,又会导致资金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管理混乱,甚至出现资金超出预算、专项资金被挪用等现象。

3、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缺乏评价与监督,存量资产与预算管理脱节,有些单位盲目求全、求新,购置了许多不常使用的设备,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总体运营质量和效率低下;有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要进行跨单位、跨部门的调配很困难,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资产维护与保管流于形式,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4、资金管理松懈,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的制约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在不严谨现象: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金浪费现象。单位内部对资金管理的松懈,直接导致了超支浪费现象的频生。二是专项经费存在于各级财政资金预算之中,范围十分模糊,难以确定。同时,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专项资金分配十分随意,为挪用资金提供了一定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用专项资金弥补基本支出的现象屡有发生。专项资金缺乏相应管理,导致专项资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5、财政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手段单一

虽然中央政府和公众舆论一直在强调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及加强财政监督的迫切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和某些流于形式的宣传上,并没有深入到日常工作当中。我国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后检查的方法,唯独对于事中缺乏有效监督,日常检查虽然有规定,但往往流于形式。少数几次突击检查或专项检查根本无法做到对财政资金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同时另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过分依赖于会计核算中心,将财务工作完全交给会计集中核算,企业自身对财政监督力度小之又小,财务管理极度弱化,无法发挥应有功能。

三、新会计制度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需以《会计法》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基础,将单位负责人确立为财务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提升单位内部对会计控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以新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规章,树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理念。同时以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度的指导下有序而高效地运行。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稽核、收支审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为此,需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在单位内部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与定期轮岗制,落实印鉴、票据等相关管理制度。减少财务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加强会计核算专业性建设,落实责任到岗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统一审核标准,监督日常收支,加强预算考核,保证预算控制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2、实行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模式,强化预算约束力

新会计制度之下的财务预算管理主要内容在于提高财务预算管理效率。为此,在预算编制、执行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统筹兼顾、确立重点、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原则,对财务预算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二是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杜绝预算追加随意性的现象,强化预算约束力;三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评价制度,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为基础,对单位内部资金绩效进行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资产的合理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要做到合理配置,一是要规范资产的形成过程,努力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以期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建立起规范的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三是要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与配置、资产报告和监督考核的规章制度,使资产在使用期限内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4、加强单位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审核标准,监督会计工作;在专项资金掌控上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明确性与数目准确性。在完善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的同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管,杜绝一切挤占、挪用、混淆等现象的发生。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评价制,全面监督其使用情况、完成情况与使用效果。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经事前绩效评估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5、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完善的制度机制可以有效抑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细化规定约束和规范班干部职工行为,在事前监督、事后检查的同时,强化事中监督,针对每一个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保证各环节业务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运行,实施全过程控制。如,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设立监管专职机构。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监督与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编写审计报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评价。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主管部门资产占用单位和资产使用保管的责任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的执法力度。新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从法律法规入手,通过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建设。

四、结语

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改革提供了优良环境,为促进财务管理内部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改变了传统记账方式与资金核算方法,极大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了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