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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生态县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县创建生态县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20__年安排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2、结合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配合乡镇不断改善农村卫生状况,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确保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在90%以上。
3、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探索医疗废物处置途径,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4、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系统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县创建宣教活动,在系统内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5、积极开展生态县建设信息报送和优秀图片选送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1、县疾控中心根据《甘肃省农村应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实施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监测的覆盖率。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收集,做好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点供水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全县农村供水有关数据资料。
3、结合生态县创建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创建生态乡镇、村供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对所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水样监测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20__年安排创建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二)农村卫生厕所整治工作
1、今年是我县连续实施中央农村改厕项目的第四年,县爱卫办要在认真总结前三年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项目督导组专家的意见,重点把好中央项目村的落实、项目村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改厕健康教育三个关,进一步提高项目技术指导能力,确保中央项目质量。
2、普及全县农村的公厕、户厕无害化改造工作,积极扶持中心村的改厕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简易厕所、露天粪缸,按人口比例规划建造无害化公共厕所,确保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在90%以上。
(三)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考核,同时督促各医疗单位将医疗废物按规定统一收集,并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理。乡镇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偏远地区必须达到《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局和卫生局同意后方可就地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3、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创建生态县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和内在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创建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统一到位,宣传服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生态县创建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生态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详细实施计划,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高标准、高效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卫生局将成立生态县建设督查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创建工作开展督导,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履行区卫生局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区基层医疗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围绕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狠抓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顿,摸清机构底数(6月15日前完成)
1.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更新,确保联网管理系统数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信息、数量的一致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的填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2.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重新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登记号码与本级卫生统计部门共同确定,规范使用22位分类代码。
3.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区卫生局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并且及时将规范化诊所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抓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考核。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综合医院要建立依法执业档案,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按时限和要求向区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3.区基层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加强处方管理和使用,规范处方书写及保存。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区卫生局指定部分点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范围,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时干预无适应证用药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行为。处方点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今年工作指标顺利完成。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制度,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区卫生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制度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6.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区卫生局的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严禁强行推广第二类疫苗,及时处置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
2.加强和规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范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诊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5.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医、游医。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
2.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下发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卫生厅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本,每月公布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机构名单以及违规医疗机构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落实违法医疗广告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法人告诫谈话、约谈和重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活动阶段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下旬)。召开启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集中整顿和整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和活动安排,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照集中整顿方案要求,结合2010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加强管理,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与处方点评、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十二项重点工作,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附件1)
2.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会下大力查找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逐一复核清理,复核清理结果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不漏项,并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数量一致。
3.监督执法检查。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本方案,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5月份,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组成检查组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每个检查组至少3人,由医政管理、监督执法、临床和疾控专家等人员组成,对本局复核清理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对重点片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检查人员要填写《医疗机构监督(督导)检查表》留存备查。建立监管档案,一户一档,确保每次监督执法的记录规范、齐全。
4.区卫生局结合集中整顿工作,加大规范化诊所创建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批挂牌,建立和完善“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制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区卫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规范化诊所的名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区卫生局集中整顿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区卫生局将按照集中整顿方案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此次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活动,认真搞好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清理整顿、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和数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设置规划,充实监督力量。区卫生局将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整体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规划及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杜绝“不审批、乱审批”的现象。按照“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逐一复核,该整改的整改,该撤销的撤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积极参与,进行业务指导。充分依托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积极借鉴诊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管理模式,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长效机制。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2005年2月下旬开始组建,4月中旬部分人员到位,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心的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组建以来,按照局里的部署和要求,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为工作重点,在人员少,责任重的情况下,全体职工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全力以赴,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组建以来的半年里,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一、完善办公条件
中心组建时,在局领导的关怀下,局机关服务中心在房屋很紧张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中心配合局机关服务中心晚上加班进行搬迁,并对两间库房进行了粉刷、修善。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经过中心同志的努力,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办公环境。
二、建章立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中心成立伊始,根据政府赋予中心的职能,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中心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心的工作职责和当前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的实际,每个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吸收各兄弟单位的管理经验,逐步完成了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中心当前和今后的规范化工作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完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地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探讨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难题,并耐心解答普查人员的询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报告编写和数据上报工作。
据调查,截至2005年6月,全疆先后有库尔勒、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5个城市建成5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装置,设计日处置能力43.1吨,实际日处置能力11-13吨。目前,*各地州城市垃圾处置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或已立项,其中,都含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但是,我区尚未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完成了国家环保总局履约办中美合作项目——利用水泥窑处理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在这项工作中,调查涉及*水泥生产企业99家,工作难度很大,在自治区建材行办、各地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水泥企业的大力配合下,按要求向总局国际合作司上报了调查情况。
本次试点工作共调查*水泥生产企业99家,实际统计到水泥生产企业80家,生产能力总计1445万吨。据初步统计,2004年,52家企业拥有71条干法回转窑生产线,生产能力总计1170万吨,占全疆水泥总生产能力的81%,2004年实际生产水泥1190万吨。
五、努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
中心组建以来,主要致力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完成了项目建设的7个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述报告均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复。项目现已进入招投标阶段。处置中心“三通一平”工程在进行中,其中自来水管线工程已完工,道路测绘已完成,供电工程将于近期启动。工程定于2005年10月18日举行开工典礼。
六、其他工作
1、参与了6月20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的焚烧毒鼠强行动。
2、精心组织并积极参加“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印制宣传版面2张,发放宣传单2千份,组织了有奖竞答活动。
3、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固废法》培训。
4、参加了环境学会举办的宣传活动。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我中心将继续致力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的建设。
2.加**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开展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相关行业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固体废物产生、转移、综合利用、贮存、排放处置情况。切实搞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项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法规的落实,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掌握相应的监督管理基础知识,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环境监督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
为了精心打造绿色洁净医院品牌,增强广大职工对环保法规的认识,促进我院医疗科研事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切实防止病原体及医疗危险废物对医院环境的污染,为广大病患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称心的就医、生活环境,建立形成一个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的人性化医疗服务模式。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环境监管的通知》及区“绿色医院”评估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全院职工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完善了医院环保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各项组织机构,污染防治措施等。现我院已完全达到了创建“绿色医院”的各项指标。为此,我院向卫生局上报“绿色医院”创建总结报告,以促进我院创建“绿色医院”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 环境基础设施及建设
(一)这几年我院环境治理,加大了投资力度,对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根据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科室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推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点定时”的原则,有条有序的处置程序。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定时将浸泡消毒后的医疗废物分类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物进行密封或打包,并用标签在包上注明医疗废物类别和重量。每天派专人将分类打包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院指定区域位置,不得随意放置。生活垃圾统一交运送到城市垃圾指定场所,并有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排放。
(二)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设立了一整套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危险废物防治操作规程。建立了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做到定岗定位、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工作人员定岗培训,持证上岗。完善了消毒制度,并对每次的消毒,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每周对全院的环境卫生做出两次以上的全面检查,检查前有要求,检查后有奖评,使医疗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实现无害化处理。
(三)要求各病区,门急诊护理站,为防止对所有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二次污染传播疾病和污染环境,一律实行医疗废物包装前消毒毁形,坚决做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并对危险废物进行专门容器包装后做上“危险” 废物标志。
(四)我院在环境治理方面,设立了专门的宣传机构,在主要的绿化地带,环保区域,设有宣传栏、警示牌。各病区值班室,公共场所设有“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等标示牌,院内人车流,设置停车棚,划明停车线,出租车停放线,人车合理布局合理。医院原病员食堂很小,年耗煤量小,但由于没有除尘设施,影响周围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医院做出拆除食堂的决定,不再影响周围环境。原开水锅炉房对环境有影响,我院拆除原锅炉房,在各病区楼层安装环保节能的电开水器。院内实现了“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的医院绿色标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定期在我院自办的报刊上发表有关环保方面的专刊文章,树立了全院干部职工爱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风尚,为我院医疗科研事业的稳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我院的车辆尾气排放量,基本符合国家规定≥80%的标准,车辆均安装三元摧化器,尾气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绿化建设方面
这几年通过全院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院的绿化建设有了大的变化,2年新住院部大楼启用后,在院池内修建了两个花池,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认可。同时在前院开辟地方载种花草,大门口摆放花坛,各办公室种植盆花,美化了医疗环境,也得到环境监管部门的好评,
三、节能降耗设施建设方面
1、严格按照环保局的要求,投入先进的设备,污水经原有的消毒池处理,即将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再流入污水消毒处理池,用液氯、次氯酸钠强氧化剂等消毒处理以杀灭病原微生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全市各级发改委、经委、卫生、药监、公安、行政执法、安监、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八条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处置计划,提前三十天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所产生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全市依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规范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日常运营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对不能焚烧处理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中,可实行有偿服务。本市范围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市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电池应当收集。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其他废电池。
对应当收集的废电池经营商与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必须建立合理的回收渠道,并在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同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交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处置。
第十五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五)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六)单位营业执照。
在本市县区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受处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尊重科学规律,区分轻重缓急,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分阶段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有力阻断传播和蔓延,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和免费接种。在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充分告知,在知情、同意、自愿的前提下开展有序接种。落实现阶段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2.坚持常态化防控与接种工作相统筹。科学精准做好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疫苗上市进程、适用人群、产量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免疫策略。
3.坚持依法审慎稳妥有序。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和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完善疫苗供应、流通、储存、运输、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救治等全流程监管,确保各流程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保证疫苗质量和接种过程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预判和防范,降低接种风险。
二、接种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市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分三步实施疫苗接种。
第一步,感染和疾病传播风险高的重点人群。6月底,为全镇18~59岁常住人口、部分因特殊原因需接种且身体基础状况较好的老年人、服务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在校学生和各类学校教职工,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人群应优先接种,同时为前期9类重点人群进行补种。
第二步,感染后导致重症风险高的高危人群。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底,将老年人、基础性疾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纳入第二步接种人群。我镇与国家、省、市、县同步开展老年人接种,同时开展第一步重点人群的补种。
第三步,其他人群。在做好前两步目标人群接种和补种基础上,继续做好有意愿接种的其他人群接种,基本覆盖各领域人群。同时,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18岁以下人群接种。
三、接种对象摸底和组织动员
(一)开展意愿调查和人数摸底工作。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应建立疫苗接种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适合本村(社区)、本部门大规模疫苗接种实施方案,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疫苗接种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人群的接种。各村(居)委会为最小单位,按照“三步”疫苗接种步骤和时间节点,逐村、逐组、逐门、逐户摸排辖区内各单位、企业、商户、居民等各类人群接种意愿和人数,做好辖区人员个人信息和疫苗预防接种史登记,建立动态疫苗接种工作台账,确保各年龄段人员底数清、是否接种情况明,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人员“应种尽种”“愿种尽种”。镇级各部门应主动配合村(居)委会建立人员信息登记,提供单位职工疫苗接种情况,引导和动员单位职工、近亲属积极接种疫苗。按照我县“三步”疫苗接种要求,各村(社区)在4月1日前应将辖区第一步接种人员中18~59周岁常住居民,6月4日前将辖区60岁及以上和18岁以下的常住居民,进行全部摸底造册,建立台帐,将数量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版、纸质版盖章后报镇卫健办。
(二)确定接种对象和组织动员。镇卫健办依据各村(社区)前期摸排的目标人群和疫苗到位情况,积极稳妥推进预防接种工作。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积极与接种单位密切配合、精心筹备、有序组织,确保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安全、有序接种。采取“村(社区)+村(居)委会+镇级各部门+企事业”的条块联动模式,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辖区内符合接种条件的目标人群宣传到位、动员到位、组织到位、管理到位。
四、规范开展预防接种
(一)合理设置接种点。我镇临时接种点设置在长安街社区文化广场,由副镇长周勇牵头负责,落实接种点的人员组织、安全秩序维护等工作,确保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接种点疫情防控措施。临时接种点应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医疗废物处置和环境清洁消毒。镇临时接种点由长安街社区安排专人对场所进行环境清洁,由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消毒并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使用后的注射器、棉签和其它医疗废物要由镇中心卫生院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当天集中处理。
五、加强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镇疫情应急指挥部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同志任组长的镇疫苗接种领导小组,制定我镇疫苗大规模接种实施方案,统筹指导全镇疫苗接种工作,将我镇的疫苗接种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二)加强经费保障
临时接种点建设及运行经费,包括接种场地网络、发电机租赁、遮阳棚租赁、桌椅租赁等硬件设施配备,水、电、网络等费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由镇组宣统委员胡从金牵头,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疫苗宣传引导工作。开展多形式、多角度宣传疫苗对维护群众健康的积极作用,提高目标人群接种意愿。宣传疫苗接种禁忌症等注意事项,让公众理性看待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严重异常反应、偶合反应等,形成合理预期。及时组织专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境内外舆情,迅速应对处置。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四、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
1、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2、急诊病人优先就诊,门诊病人(含急、出诊)均要登记简要病史及治疗方法,书写符合要求。危重病员要立即进行抢救
3、对急诊病员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须转诊者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需要出诊的病员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处方制度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所)提供怀孕妇女的消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3、配合乡镇医院(所)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5、做好出生和0—7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
村卫生室财务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账,各种账册要填写及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账相符,每月必须查对一次。
一、明确卫生部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与现实意义
卫生部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一种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模式,其核心是对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为基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现实意义。
1.是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前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结合当前如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发展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医疗卫生。
2.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与社会生活、社会经济的科学、健康、和谐发展,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环境友好型医疗卫生服务建设。
3.是提高卫生事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卫生行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能合理配置、有效提高我国卫生资源利用率,解决卫生资源相对匮乏,缓解资源瓶颈制约,降低办医成本,增加就诊人数,可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卫生单位的竞争力得到增强。
4.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卫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从源头上治污,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保护环境的主要措施。
5.是人类健康的需要。卫生事业应以积极促进人民健康,预防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治疗,尤其减少抗生素的使用为行业特点。
二、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1.完善医疗单位服务功能,实现卫生资源的重新整合,创建“绿色医院”、“绿色机关”,打造资源节约型单位,全面提升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综合实力。立足实际落实“绿色医院”、“绿色机关”标准,围绕“环境、技术、质量、服务”指导方针,按“净化、绿化、美化、亮化”要求,加快创建步伐,增加绿化面积,增加花草树木品种等,确保单位环境整洁优美。切实提高对建设节约型单位重要性的认识,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节约型的消耗管理模式,增强全员勤俭节约意识和绿色环保观念,坚持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加大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加强节能降耗,减少材料消耗,加强废弃物回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进行科学规划、环保建设、垃圾分类回收、生物、医药垃圾安全处置、采取节水措施、太阳能利用等;加大对医院服务流程再造,对一些布局不太合理的就医程序,重新设计,改善诊疗环境。对新建的门急诊大楼、数字化医院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环境优雅、快捷舒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服务。认真组织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掌握动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把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抓出成效,努力打造现代化环保型医疗卫生单位。
严格控制行政成本,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水、电、气、油等资源,减少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开支。切实做到“五个一”。即:节约每一度电,办公室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杜绝长明灯,倡导绿色照明,空调不低于26。C,适当减少电梯运行;推广使用太阳能供热水、供电设施,控制使用电话,降低耗能;节约每一滴水,避免长流水现象,提倡水的重复利用,养成人走关水的良好习惯;节约每一张纸,提倡使用电子政务,办公用品重复使用,鼓励回收报废办公用品;减少行政报刊的订阅任务,推广网上查看,按需订阅,减少浪费。节约每一滴油,加强公车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节约每一分钱,精简会议,从简接待,减少“白色污染”和一次性制品使用;尽量节约人力物力资源。2.充分发挥卫生行政职能,加大对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督查工作。要以营造和谐的生产环境为重点,加强对厂矿企业的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消毒、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等监管。
监督和指导餐饮业、宾招业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不可降解餐盒、塑料购物袋,严格消毒杀菌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树立环保意识,减少白色污染。加强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监管工作,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科学处置和改进完善医疗废水废物处理流程,做到全程监控,特别要重视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废物、废水的处置。加强对药品容器的回收利用。加强抗生素使用的监管力度,高度关注药物与人体平衡的问题,建立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制度,倡导合理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减少耐药性的发生。提倡使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推广使用清洁能源。3.要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卫生政策体系,使循环利用卫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激励。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适度推广运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老百姓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构建合理
的节约型、健康型医药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卫生事业特色的、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