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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一词的用法很广,在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质量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可见,质量不仅指产品质量,而且也包括过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对于过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可以统称为工作质量。关于内部审计质量,从质量的定义出发,考虑内部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内部审计质量的概念可表述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各项工作的优劣程度及其最终结果的可靠性。具体也可将其划分为如下两部分。
第一,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某项审计业务过程中各项工作的优劣程度。内部审计一般包括准备、实施、终结等阶段,每一阶段中各项工作均有各自的质量。
第二,内部审计结果质量。是指内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及其提出建议的质量。高质量的审计结果能帮助建筑企业管理者正确了解建筑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据此做出相应决策。可见,内部审计质量是提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
2 我国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保证内部审计准则得到遵循和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内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内容。内部审计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效果的好坏,也关系到建筑企业管理的效益。在我国,内部审计的起步比较晚,虽然近些年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在质量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给内部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 .1 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效果的优劣取决于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环境状况的好坏。目前我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环境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其中,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外部监管力量不足与内部组织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内部审计质量及质量控制的主要约束因素。
2 .2 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人员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是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中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方面,内审人员即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再健全的控制制度,离开了内审人员的执行,质量也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项目的执行人员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客体,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沟通能力、学习能力等各方面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及结果的质量。
2 .3 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业务过程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业务过程是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另一客体。目前建筑企业内部审计在开展业务、承担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同时,运用的审计技术方法滞后也严重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业务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第一,审计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有些建筑企业在进行审计计划时并没有对项目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单凭主观判断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使一些高风险项目被排除在审计计划之外。
第二,审计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后,内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审计实旅方案缺乏足够的重视。
第三,审计终结阶段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最终结果,是审计质量的综合体现。但在内部审计中一些审计报告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3 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策研究
3 .1 优化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质量的控制环境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和建筑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内审工作应当由行政型的法规强制管理、分散管理,向社团型的行业自律管理、集中管理转变。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协会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行业管理体制,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强化内审质量控制。制定和贯彻执行内部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协会的基本职责。内部审计协会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可操作性程度,加强具体实务操作指南的建设,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与国情相结合,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履行公允程序,提高其代表性程度,切实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被遵循程度。随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日益受到重视,有学者建议内部审计协会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质量控制相关问题研究,制定《审计质量控制指南》,组织实施对内审机构的定期(如三年)质量检查,总结推广质量控制先进经验,奖励优秀审计项目,处罚质量低劣的审计项目等。
(2)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内部审计顺利开展工作的客观保证。早在1 978年由IIA的《内部审计职业行为守则》中就明确规定,内部审计必须独立于所审计的活动。内部审计要实现独立性,就必须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足以支持其完成的审计任务,同时应保证内审人员有足够的权限使其在执行审计时能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强,地位越高,权威性越大,就越能发挥作用。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建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特征决定其领导层次愈高,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就愈有保障。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在董事会之下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其独立性。因此建议我国建筑企业内部审计设置在由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之下,在业务上,内部审计机构受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经理层的职责履行进行控制监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行政上,内部审计机构向部门经理报告工作,并对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样的组织结构设黄既能便于董事会实施垂直管理,及时了解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又能避免内部审计机构受被审计职能部门的牵制和干扰,确保从制度上彻底解决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并有效提高其权威性,使其能集中精力专注于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权限是保证内审人员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内审人员应被赋予对相关审计资料的调阅权、复制权、询问权、自主决定审计类型权、参加重要会议权、一定的处理处罚权等。
3 .2 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的人员控制机制
(1)落实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体权责要落实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体的权责,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必须设置一个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及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如建筑企业规模较大,该机构是内部审计机构中的独立职能部门,如建筑企业规模较少,审计业务量较小,可以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或直接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只有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才不至于形成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真空地带,使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内部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能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2)建立内部审计职业化管理体系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拔机制,实行内部审计执业资格制度。现有的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规定,满足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不能满足条件的人员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这些主要集中于对应试者的审计基础知识的考查,而对应试者专业背景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则没有要求。这种规定难以满足内部审计的职能要求,应试者无需具有系统的财会、审计等相关知识储备而仅凭临时复习就可能通过考试,这导致审计人员进入内部审计工作岗位后很难胜任。因而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专业背景及相关知识方面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在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方面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参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及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执业规定逐渐形成我国内部审计执业资格制度。
(3)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除了经过严格选拔之外,在进入建筑企业工作后,还必须不断地学习新规范、新知识,接受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对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形式及学时等方面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关键是如何落实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单位的特点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情况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培训的目的是要迅速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各种技能,尽快提高工作质量。因此,审计培训管理是一个充分考虑实际工作状况的内容。
3 .3 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业务过程控制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环境子系统与人员控制机制子系统是业务过程控制子系统发挥作用的基础。建筑企业应该在遵照内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业务程序管理手册,对具体审计项目的选取、审计业务的执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及最终审计报告的出具做出明确规定。
论文摘要:文章对施工企业实施内部效益审计的的必要性、审计内容、审计步骤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做好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内部效益审计工作,对维护企业利益,避免合同风险、融资风险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阴阳合同、肢解单位工程、造价一次包死的中标工程,结算时砍一刀等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和竞争力的提高带来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建筑用钢材、水泥、铜等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工程成本,尤其是对造价一次包死的项目影响更大。一些改制后的施工企业在管理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差距,粗放型管理的影响还较深;还有一些企业管理层次较多、管理手段较落后、施工技术层次较低。
以上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建筑企业存在合同管理、投资、融资、垫资、拖欠工程款、施工等多方面的风险,而内部审计是有效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很多大型施工企业都设置了审计机构,以更好地为管理服务。但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刚起步,还不是很成熟:(1)内审工作在管理和经营领域深入不够,多数停留在差错防弊的一般水平或层面上,使审计成果利用价值不大。(2)在审计方式上,仍然以事后审计为主,并非是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审计手段单一,使内部审计监督缺乏有效性;审计程序简单,取证不到位加大了审计风险。(3)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欠缺,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管理层没有把内部控制放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策略高度来考虑。
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效益评价、决策服务、间接管理等多方面职能,当前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最主要的一项职能就是经济效益审计,。
一、实施内部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现阶段,许多大型民营和国有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是“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组织管理模式,从低到高依次为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分公司,总承包公司。集团公司为利润中心,工程公司为成本费用中心,项目经理部为责任成本中心,机制上按责权利效统一原则,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其基本考核模式为: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实行集体风险抵押承包,即“包实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奖励、亏损受罚”。经理部实行“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和“年度经济承包责任状”。分公司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年度经济承包责任状”。项目经理和分公司经理作为承包代表人、重奖重罚。其奖罚标准同整体承包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
为了使责任制落到实处,就必须坚持实行效益审计、成本跟踪核实、项目解体终审、责任制自评、互评和纵向、横向交错考核等办法,力求承包合理、成果真实、考核严明、奖罚兑现。
工程项目的内部效益审计就是施工企业内部通过制定适应项目管理目标审计方案,对其所属工程项目实施的、以促进工程项目部完善内部管理,帮助项目负责人更好地履行经营受托责任,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防范经营分险为目的的一种全面的效益审计形式。它是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目标随着项目不同阶段而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价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合同执行中的变更管理,审计项目单位是否掌握和运用索赔技术。
2.评价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审计项目单位在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动态控制、核算和分析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3.评价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的有效性。
4.评价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审计和评价项目单位预算计划、物料管理、财务系统的信息使用效果。
二、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长期性、阶段性的特点,可以把内部效益审计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投标(事前)、施工中(事中)和竣工后(事后)的经济效益审计。
1.项目投标决策内部效益审计。主要包括:参与标前评审,评价承接项目的可行性;参与预算分割制定,评价项目绩效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审查标底编制的合规性和标书制作的完整性,规避投标风险。在实务中,审计部门对其单独立项审计情形并不多见。
2.建设阶段内部效益审计,实质上是核实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重点关注内容为:(1)工程量的真实性审计,即包括实体工程量和实际消耗量的大小,主要是验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程度。(2)材料使用情况的审计,即施工单位是否真实采用所列材料的规格和数量等情况。(3)对影响造价的材料价格签证等有无按施工合同要求办理。(4)审计工程质量,即其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5)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现象。(6)通过审计,提出合理索赔的可能性,根据同期施工日志,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按索赔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索赔证据。(7)在建设项目结算阶段,重点检查影响项目成本的事项,如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的变化、补充合同、工期执行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等。
3.竣工后内部经济效益审计。竣工后内部效益审计通常是在中介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后,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基础上对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体审核和综合评价。在这个阶段,内部效益审计侧重点是影响最终绩效激励兑现的量化指标的审核,如项目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确认;项目外债情况及真实性确认,同时对项目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项目后评价。
在各个阶段,对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特别是对利润等绩效需考核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据效绩考核办法,出具内部效益审计定量指标评价报告;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安全、现场管理等进行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意见;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基础上进行产值分析、利润分析、风险分析,出具项目中期控制预警报告,以达到过程控制,目标管理。
三、内部效益审计的具体审计步骤
内部效益审计实施过程就是实现项目审计目的的过程,其实施主体是总公司层级的内部审计部门,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只是项目审计的一部分,而对影响工程成本的施工组织方案、材料物资供应、施工机械的配置与调度、分包工程成本等重要因素的审计,需要工程技术、经营计划、物资及审计部门本身等多部门参与。内部效益审计过程一般为:下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等。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时要充分考虑审计目的对方案的要求,在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时,要按照《内部审计程序规范》和《内部审计制度》,制定符合具体审计目标的适当的审计程序。
以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内部效益为例,其主要审计程序的设计是在确定成本费用为重要效益指标审计内容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查证分析表单,引导内部效益审计方向,并使现场审计取证表单成为内部效益审计报告的主要组成内容。
1.总体审计方案中量化绩效指标的审计。以系列查证分析表单为线索,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内部效益审计以成本费用为重要审计内容,在工程结算收入较为确定的情况下,主要以分析影响效益的关键因素为重点,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人、财、物的供应,机具的配置等等进行分析。
2.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表单举例。以《分包工程成本控制表》为例,审计表格的设计是为了最终反映审计成果,通过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审计表格中的数据进行确认。在大量存在分包工程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审计监督,对人工、材料、机械等结算价格的审查,是内部效益审计重点关注内容和必须履行的审计程序。通过选择或制定审计所需管理表单,在审计相关数据基础上,记录并分析相关数据。
3.分包工程成本。一是抽查分包工程款拨付单,检查拨付单的签发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分包工程拨款汇总表是否经过适当人员复核,是否正确及时入账。二是抽查分包工程材料发出及领用的原始凭证,检查领料单的签发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材料发出汇总表是否经过适当人员复核,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适当,是否正确及时入账。再以《消耗主要材料差价分析表》为例,材料费一般占整个工程造价的70%以上,因此对主要材料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工程预算与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采用双因素分析方法,确定分别由价格和数量引起的偏差幅度。在价格审查上,可以通过查证材料购买合同及发票,询问对方单位及对比市场信息价等具体的审计程序,来发现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数量分析上,主要审核材料进出库的内部控制、材料使用有无浪费、材料采购数量有无超预算、材料采购计划合理性。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内部效益审计除了测试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外,还应深入到影响项目业绩及经营风险的每一个环节。在查证被审项目的收支基础上,对财务管理数据加以分析对比、评价其是否节约,是否有效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促进项目部改善经营管理。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中有关安全、项目质量、项目进度等管理控制重点的审计,主要通过实施过程控制测试实现。重点是关键控制程序和关键控制目标的测试,其中审计表单的设计应与各项管理目标一致。
特别需要提出,目前企业在垫资及甲方拖欠工程款方面风险最大,因此将建设过程中的索赔事项作为内部效益审计的关注内容,并制定具体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取证工作,是内部效益审计出现的一个新的内容。
四、内部效益审计报告
内部效益审计报告及结果,有赖于上述审计程序的有效实施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审计结果可分为:项目效益评价结果报告和项目效益风险分析提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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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针对深圳市审计局在《深圳市2018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审计报告》中指出我街道华一学校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我街道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华一学校用地为原沙井镇政府自征地,用地面积约48530.62平方米,现状有12 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58820.19平方米,主要包括教学楼(初中部)、学生宿舍、华一幼儿园、小学部教学楼、高中部教学楼、体育器材室、学校门卫室、教师及外籍学生宿舍等。该学校建筑于2009年9月参加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登记,申报用地面积48530.62平方米,建筑面积31190.17平方米,共5栋建筑物,主要包括教学楼(初中部)、学生宿舍、华一幼儿园、小学教学楼、教师及外籍学生宿舍(现状为住宅华瑞阁)。由于土地和房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截止目前尚未完善土地和房产手续。
二、整改情况
根据《区研究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会议纪要》,要求通过“三规”处理完善手续,我街道按照“三规”处理流程开展整改工作:
(一)已完成该校区现有建筑物 “三规”处理核查的前期工作,包括建筑物规划预审、建设时间和用地情况等。
(二)多次与属地上星股份合作公司协商通过“三规”处理该校土地和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进行“三规”处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才能办理后续环节,上星股份合作公司担心把此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再次引发群众上访等不稳定的情况,因此,以该途径处理进程缓慢。
鉴于该校用地属于原沙井镇政府自征地后调配给第三方使用的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通过“三规”处理,且民办学校用地进行历史遗留处理在政策上难以突破。下一步,我街道将与区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再行研究处理路径。
摘 要 随着注册会计师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受到质疑。政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责任日益突出。本文就政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的观点,并就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等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政府审计 社会审计 监管
一、监管的必要性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本质和职责决定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监管
审计机关的本质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的监督机构。政府审计的职责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经济监督。
《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所以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公共资源合理使用的目的,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
(二)我国社会审计的性质和其承担审计责任的情况决定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监管
社会审计性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企业的某些特性。在现有委托关系下: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1],审计委托和付费者不是股东,而是企业经营者。所以委托业务需求本身缺乏强调审计真实性的内在动机。2005年10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示:2002年以来,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该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从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来看,也有必要强调政府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
我国现在面临的经济环境是:国有企业在工业及建筑业所占比例已降到40%左右或以下,这就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的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某记者对股市投资者进行了一项调查。在北京的一个证券交易所的70位投资者接受了记者的问卷调查。在回收的50份问卷中,超过八成的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造假,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七成以上的投资者不太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出现了对社会审计的“离不开、信不过”的两难局面[2]。
所以审计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逐步强化社会审计的业务质量。恢复其应有的信誉。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的法规滞后,不能适应新时期监督社会审计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法律只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核查权,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权,导致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的大量社会审计机构相关报告质量问题,无权进行处理,只能披露反映,使审计机关处于“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尴尬局面[3]。
(二)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
目前在核查工作中,涉及到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核查时,我们由于没有熟悉工程、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感到力不从心,许多方面由于专业性太强,审计人员无法下手,影响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三)存在审计空白和重复审计的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众多数,而这些国有企事业都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国家审计机关依靠有限的审计资源,很难做到对众多的审计对象的监督,以致出现了审计监督的空白,有些单位从未接受过审计。其次对部分企事业出现了重复审计,重复审计主要发生在企业,既有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重复,也有不同类型审计的重复。
三、解决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审计相关法规制度,增强监管实效性
国家应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审计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供依据。目前,社会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应重点解决对社会审计监管以及如何促进社会审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问题,尤其是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罚权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作用。同时,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促使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实效性。
(二)提高核查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应积极搞好有针对性的培养锻炼,以适应核查工作要求。同时应调整核查队伍知识结构,引进工程、设备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满足核查工作需要,进一步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抓大不放小,尽可能避免审计空白和重复审计
我们赞同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国有控股企业交由社会审计去审查,国家审计机关保留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抽查,但要注意抽查的科学和合理性。凡是国有参股控股的企业我们都应该考虑到,不能只注重国家控股比例大的企业而忽视控股比例小的企业,兼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差的企业,制定出一套合理的抽样方法。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退出下列职责: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称资产、负债、权益审计。国资委应当以出资人的身份负责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和注册会计师对所属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年度报表审计和改制、改组、融资等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这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所应有的职责,是完善国企公论政府审计与独立审计关系的厘定[4]。
参考文献:
[1]李晓明.强化国有资产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研究.2004(2).
[2]刘国常.论政府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必要性.中国审计.2002(3).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需要解决好注册会计师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等都有一定。
一、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过错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侵权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是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侵权法中通常以虚拟的理性人或者称为“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来加以判断。这个理性人受过一般的,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准。理性人的行为标准既高于容易出错的普通人,又低于基于职业原因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的专业人士。理性人的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这一标准是把被告的预防行为与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可能会做到的事加以比较。Pearson法官1958年在Hazellv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指出,“所谓过失,就是从事了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理性人在该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
过错推定原则(也有人称为过失推定原则)是指侵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当负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过错推定实际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其并没有脱离过错原则的轨道。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的不同。在过错原则下,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即以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法律则推定其有过错;相反地,被告若能举出事实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认为其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在不同过错(无过错)原则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或承担不产生影响。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抗辩。但是,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仍可以作为免责条件。无过错责任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赔偿,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它是以保险制度、价格机制为基础,并通过保险制度、价格机制而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无过错责任的依据在于,谁获得利益,就应由谁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的归责原则
那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究竟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从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具体缘由来看,主要有故意(欺诈)、过失、无过失。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串谋,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或者漏报,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重大缺失的信息,这实际上是一种共同欺诈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缺乏合理的职业谨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懈怠而未能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简单地说,就是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职业规范,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虚假陈述和隐匿行为,导致错误地发表审计意见。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是其是否尽了“应有的勤勉”。按其程度不同,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所谓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所谓重大过失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缺乏最起码的谨慎,完全没有按专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所谓无过失导致的虚假审计报告是指,即使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也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虚假陈述或缺失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依据审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GAAP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讲,注册会计师如果遵循了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当能够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但是,由于现代审计下,注册会计师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或者风险导向审计,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故意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完全保证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而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是公认会计原则GAAP,只要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处理的, 就认为是合法的、公允的,尽管有时依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企业的实际可能会产生偏差。那种认为审计是一种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审计本身并不是对财务报告的一种担保,它只能合理地保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没有重大错报漏报,而不能够发现所有的错报和漏报。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人们只能期望其在审计中保持合理的谨慎。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公认审计准则GAAS,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按公认会计原则来判断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三性”,即使不能发现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巨大的风险,不利于独立审计行业的。同时,正如FASB在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指出的,财务报告的用户应当是“与企业和经济活动具有合理程度的知识, 而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信息的人们”,而不是那些幼稚者。从现代侵权法来看,只对医疗事故、事故、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致害、地面施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和动物致害等少数特殊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就信息披露而言,一般只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采用结果归责原则或无过错原则。
当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谨慎人”,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仍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是,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过失, 除对因信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受益第三者外,注册会计师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库利论侵权》中指出,“每一个受雇为其他人提供服务的人,都有责任在受雇期内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的态度来运用其技能……但是任何人,无论其是否具备技能,都不能百分之百成功地完成他所承担的工作,而不出现任何过失或差错。他只能保证是善意而诚实的,而不是完美无缺的,他只对雇主负过失、不守信用和不诚实的责任,而不对纯粹的判断失误所引起的损失负责。”
综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而不宜采用无过错原则。那么,究竟应采取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呢?郭锋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只有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承担责任,而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其依据主要是认为上市公司控制信息来源,掌握信息优势,如果它对注册会计师有所隐瞒或欺骗,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全部发现,所以不能推定注册会计师有过错。
对此,笔者认为,尽管相对于上市公司注册师处于信息劣势,但相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仍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投资者只是被动地了解公开信息。如果采用过错原则,投资者必须要举证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这对于缺乏会计、审计专业知识,且处于公司外部不能接近公司详细信息的投资者而言,近乎不可能。而采用过错推定,并非说所有的虚假陈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要能够举证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且已尽必要职业谨慎,即可免责。而事实上,对于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如果注册会计师尽合理调查之注意义务,一般是可以发现的,也就是说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非无限制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归责,过错推定原则较为适合。
从国外立法来看,对注册会计师一般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不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将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只有当审计人员不严格按照GAAP和GAAS,才要承担责任。换而言之,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已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公认审计准则审计,进行了合理调查,可以免责。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经他审核、报告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注册表中财务报告的错报和漏报,因普通过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负有责任,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出于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令人误解的审计报告,对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其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和令人误解的。按照UnitedStatesv.Weiner案,如果审计人员由于不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就应当负有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1996年修订)第21条(2)规定,对于记载虚假或欠缺文件出具了无虚假或无欠缺证明的注册会计师或监察法人,如果对此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先的证券交易法32条,采用结果责任原则,规定公开说明书记载之主要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有关责任人就应当与公司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话,注册会计师即使已做合理调查,没有过失,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1988年修订时, 参照美国、日本等证券交易法的做法,增订第32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会计师等专门职业人员,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为真实者,亦免负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要高于一般理性人的标准。美国第七巡回法庭1974年在Hochfelderv.Ernst&Ernst中判定,注册会计师通常需“符合作为一个被大家期望的精通专业的会计师所应有的注意标准”,同时,专家的行为还需构成合理的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证明其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独立、深入地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其他具有一般行业知识和技能的注册会计师在类似情况下将会实施的程序,才能够免责。
与此紧密相关的一个是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对此,审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审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度。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公认性具有法定地位。在法律界看来,独立审计准则是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如刘燕指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邢颖也指出,GAAS仅仅为在获得必要的基础事实问题提供屏障,不能够免除注册会计师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不合理判断或者在适当的审计程序中获得的虚假信息而作出报告的责任。刘正峰认为,独立审计是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调整注册会计师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不限于行业协会的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
笔者认为,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可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合理的谨慎,因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现时条件下审计的一般要求。对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当超出独立审计准则所体现的一般公认水平,因此,审计准则应当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注意义务(职业关注)的基本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应当免除责任。但是,这种遵循,应当是实质上的,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值得指出的是,财政部2003年4月14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将原先的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删去,而只笼统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第四条)。中注协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为了弥合注会行业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理解方面的差异。但笔者认为,这只不过是回避矛盾,注册会计师行业早晚要直面这一问题。
三、结束语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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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为期两周的审计实习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感觉受益非浅,以下是我在实习期间对工作的总结以及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想谈一下实习的意义对学生而言,实习可以使每一个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尝试不同的工作,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真实的潜力和兴趣,以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促进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一名学生,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通过结业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然而步出象牙塔步入社会是有很大落差的,能够以进入公司实习来作为缓冲,对我而言是一件幸事,通过实习工作了解到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得学习的目的性更明确,得到的效果也相应的更好。
其次,我介绍一下我们实习的内容。
1、审计方法的运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掌握审阅法、调节法、审计抽样方法的应用。
2、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掌握内部控制的测试、评审。
3、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分析;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掌握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应用。
4、综合案例分析;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提高综合案例审查分析能力。
5、审计报告;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验,提高编写审计工作报告能力。
在实训的第一天里,在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我们着手做实训的第一个内容,审计方法的运用,这一内容有3个实验。通过本实验的学习,掌握审计工作的各种分类标准和各种审计类型的内容,掌握各种审计常用方法的种类、优缺点、适应范围;更好的运用各种方法的运用。在这个实验中我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商标进行审阅,在判断存在的问题时,由于对会计知识掌握得不是很牢固,淡忘了业务中该进的科目,此时我只能请教同学,向同学们解决我遇到的问题。在其他几个实验中让我感觉最深刻的是审计工作和会计工作都是一样的需要我们的细心,还有就是团结合作的精神,审计工作分工细,一个人难以独立完成。审计报告的实验,让我了解审计报告的意义和种类,基本上掌握了判断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报告的编写能力。
每做一次实训,感觉自己的收获总会不少。做实训是为了让我们对平时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在理论和实训教学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已学基本理论及应用知识并加以综合提高,学会将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训的过程中,我深深感觉到自身所学知识的有限。有些题目书本上没有提及,所以我就没有去研究过,做的时候突然间觉得自己真的有点无知,虽所现在去看依然可以解决问题,但还是浪费了许多时间,这一点是我必须在以后的学习中加以改进的地方,同时也要督促自己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自我。
再次,我要总结一下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体会。
1、自主学习。工作后不再像在学校里学习那样,有老师,有作业,有考试,而是一切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只要你想学习,学习的机会还是很多的,老员工们从不吝惜自己的经验来指导你工作,让你少走弯路;集团公司、公司内部有各种各样的培训来提高自己,你所要作的只是甄别哪些是你需要了解的,哪些是你感兴趣的。
2、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你不只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同时也提高了自己,象我这样没有工作经验的新人,更需要通过多做事情来积累经验。特别是现在实习工作并不象正式员工那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如果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没有事情做,所以平时就更需要主动争取多做事,这样才能多积累多提高。
3、团队精神。工作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一个团队在完成一个项目,在工作的过程中如何去保持和团队中其他同事的交流和沟通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曾对团队精神的能力要求有这样的观点:要有与别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与人合作的能力。合理的分工可以使大家在工作中各尽所长,团结合作,配合默契,共赴成功。个人要想成功及获得好的业绩,必须牢记一个规则:我们永远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团队利益之上,在团队工作中,会出现在自己的协助下同时也从中受益的情况,反过来看,自己本身受益其中,这是保证自己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最后,我至少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1、缺乏工作经验。因为自己缺乏经验,很多问题而不能分清主次,还有些培训或是学习不能找到重点,随着实习工作的进行,我想我会逐渐积累经验的。
2、工作态度仍不够积极。在工作中仅仅能够完成布置的工作,在没有工作任务时虽能主动要求布置工作,但若没有工作做时可能就会松懈,不能做到主动学习,这主要还是因为懒惰在作怪,在今后我要努力克服惰性,没有工作任务时主动要求布置工作,没有布置工作时作到自主学习。
3、工作时仍需追求完美。在工作中,不允许丝毫的马虎,严谨认真是时刻要牢记的。
4、学术上不够钻研。这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也是我自己选择的,因为在我看来,只有被市场认可的技术才有价值,同时我也认为自己更适合做与人沟通的工作。但我毕竟是硕士研究生,需要作一些技术的研究工作,这就需要我个人多关注科研的最新进展,同时,这也对我的工作有促进作用。李广成总裁,也是我的导师,在百忙之中都会抽出时间作研究工作并指导我的学习,我的时间比他充裕的多,也应该可以多关注科研技术的进展。
实习工作的总结,总结是为了寻找差距、修订目标,是为了今后更好的提高。通过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提高,我有信心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的完成任务。
实习鉴定表个人自我鉴定(二)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个人金融业务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再学习。虽然这次实习的业务多集中于比较简单的个人金融业务,但是,这帮助我更深层次地理解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流程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使我在银行的基础业务方面,不在局限于书本,而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针对银行职员这个职位的特点,具体到挫折时,不妨从调整心态来舒解压力,遇到挫折时应进行冷静分析,从客观、主观、等方面,找出受挫的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树立一个辩证的挫折观,经常保持自信和乐观的态度,要认识到正是挫折和教训才使我们变得聪明和成熟,正是失败本身才最终造就了成功。学会自我宽慰,能容忍挫折,要心怀坦荡,情绪乐观,发奋图强。善于化压力为动力,改变内心的压抑状态,以求身心的轻松,重新争取成功,从而让目光面向未来。
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也许是实习日子短关系,对银行的有些工作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只是在看人做,听人讲如何做,未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工作,所以未能领会其精髓。但是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银行基本知识的理解,丰富了我的实际管理知识,使我对日常银行工作有了一定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银行工作,既要注重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
通过实习的4个多月里,我深感自己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更加努力,取长补短,需心求教。相信自己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表现更加出色!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任职,都会努力!
实习鉴定表个人自我鉴定(三)
今年开始,我在某工程公司附属单位AB公司进行了工商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中,我在公司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工商管理理论,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
关键词:企业 效益审计 经验探讨
最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经济效益审计越来越受到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效益审计早已成为西方国家审计的主流,但在我国,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06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一条, 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这一条从法律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标志着经济效益审计开始进入我国审计的主流。本人在某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多年,对如何在企业内部开展好经济效益审计有以下几点看法,在此愿提出来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学习。
一、我国企业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面临的困境
早在19世纪的英国,内部审计就已诞生, 但经济效益审计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发展起来。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经过200多年的自由竞争阶段,财务上形成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大大减少了财务舞弊的可能性,相应地,财务审计方面的工作自然急剧萎缩,再加上50年代开始全球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促使企业不得不重视内部经济管理以提高效益,使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得到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但在我国,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并不长,只有不到30年时间,内部审计发展的历史就更短了,直到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80年代中后期至今,我国相当大一部分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企业财务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漫长时期,因此内部审计的重点一直放在规范财务、防止违法乱纪行为上,简而言之,审计的重点在是否真实、合法上,而经济效益审计是审计机构对单位经济业务的效益性进行审查与分析,它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有关方面的经济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和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的审计目标逐渐由评价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性转向评价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从而要求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突破传统的审计模式向经济效益审计的方向过渡,但由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上的缺陷,以及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带来的思维惯性,同时,受企业内部环境条件的局限,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不被重视,缺乏类似政府审计部门接受的正规业务培训,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内部进行效益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从编制上看,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合理。西方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对其他任何部门均不负责,独立性很强。而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表面上也是对董事会负责,实质上受经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制约和影响,独立性差,甚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审计部门的具体业务也往往是临时指定,在我国一些企业内部,甚至戏称审计部门为“有关部门”。
二、经济效益审计的指标探讨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效益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此,经济效益审计就是对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计。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出所消耗的资源最少,表示投入成本的最小化程度;是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不同投入成本的比较,反映投入成本的变化方向和程度以及经济资源的节约和利用程度。效率性是指在既定的投入水平下使产出水平最大化或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使投入水平最小化,是提供的商品、劳务或其他成果与其耗费的资源之间的关系,是投入产出之比。严格来讲,效率形式投入量变动与产出量变动之比,综合反映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效率,综合反映了经营活动合理、有效的程度。效果性是在投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产出水平是否达到预期的结果,反映了企业的项目、计划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投入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产出与产出的比较反映产出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我国企业普遍重视效果性指标,例如产值增长率、销售增长率都是反映效果性的指标,几乎每个单位年终总结都会提到,但从本人在企业内审部门长期工作的经验来看,效率性指标容易被忽视。效率性指标用的比较多的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代表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综合能力,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越低,则意味着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不强,但如果比率过高,说明企业短期资金的利用效率较差。一般经验认为,流动比率在2:1比较适当。近几年来,企业界越来越倾向于用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代替流动比率指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比起流动比率,这一指标更能反映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代表企业以速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综合能力,速动比率通常以(流动资产一存货)÷流动负债表示,速动资产是指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变现速度最慢的存货等资产后,可以直接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那部分流动资产。由此可见,速动比率更能表现一个企业的即期偿债能力。一般经验认为,速动比率在1:1比较适当。我国经济近十年来已经进入了过剩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效益上,也体现在效率上,每年都有一些效益良好的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而陷入困境。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曾经形象地说:“以前的竞争是大鱼吃小鱼,现在的竞争是快鱼吃慢鱼”。所以,这几个效率性指标应该引起企业重视。
三、经济效益审计的难点探讨
经济效益审计的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首先,与财务审计的审计报告相比,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报告偏重于合理性,而财务审计的审计报告偏重于合法性。一般来说,合理性比合法性更难以把握,尤其是在当前我国财务制度还有待完善的阶段,合理性就更难以掌握。而且,从实际工作中来看,从事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才能指出是否合理的原因。例如,本人曾经对本单位下属的建筑单位进行过经济效益审计,暗盈或暗亏问题是很多单位审计人员审核帐目时都会遇到的,帐面上已经明确反映的损益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需要审计人员进行调整。在建筑企业内,暗盈通常是少盘存未完工程成本;多结转材料成本;多摊销资产性待摊费用;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提费用以及福利费等基金性费用等;或是收人或收益未人帐,以及当期应实现而未实现,有充分依据并能定量计算,可在后期或末期滞后实现的调概索赔收人等。暗亏一般是多计收入少列成本,表现在未完工程超前计价;虚盘未完工程成本、坏帐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挂帐;少转材料成本;以及少提或少摊有关费用等;或者应提未提、应摊末摊有关费用,以及分包工程成本滞后清算等。能否准确调整帐目,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极大的考验。
关键词:高管薪酬 高管权利 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
魏 娟(1989-),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自愿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师鉴证报告。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至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然而,内部控制并非像人们期望的那样规范。虽然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和审计鉴证报告比例有所上升,企业完善了内部治理机制(如2010年96.1%的上司公司设立了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比2009年提升11.59%,比2008年提升了26.25%),但上市公司违规被处罚的比例却没有显著变化(深圳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2011)。杨有红、汪薇(2008)对2006年沪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分析,发现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不足。Altamuro和Beatty(2010)、Kam,et.al(2008)和Ashbaugh-skaife,et.al(2008)研究表明,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会计质量。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依旧非常重要,是内部控制规范的长期目标。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内部控制的研究最早始于国外,研究主要分为以下方面:审计视角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本质、内部控制要素、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和内部审计。Bronson,et.al(2006)发现公司规模越大、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开会次数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有可能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基于委托理论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成本问题(问题和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关系。Ranjini等(2010)实证研究发现,基于业绩的薪酬制度、董事会强度等与内部控制质量呈显著负相关,即CEO和CFO报酬中对证券价格敏感的长期激励计划越少、董事会监管力度越强,则内部控制的质量就越高。
(二)国内文献 杨清香(2010)认为内部控制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是内部控制的本质属性,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的本质、对象、主体、目标、方法、规范和环境等要素。王竹泉等(2010)提出内部控制要素的新二元论——“内部控制+企业文化”。杨玉凤(2010)设计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标。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王海林(2009)建立了内部控制能力评价的IC-CMM模型。卢锐等(2011)以2007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公司,管理层薪酬与业绩的敏感性较高,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和薪酬业绩的协同性较非国有更为显著。近年来内部控制的研究以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为切入点的研究。分析高管激励与内部控制质量的研究较少,现有研究偏向在高管薪酬为主的短期激励对内部控制质量及信息披露的影响方面,而管理层任免、管理层权力等其他因素的实证研究还比较欠缺,也没有取得一致结论(杨清香、周驰,2011)。在证监会的行业划分中,无论是沪市还是深市,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内部控制整体水平都相对较高(深圳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2009),在内部控制水平高的行业分析高管薪酬、高管权利对内部控制的影响更具有代表性。
本文基于2006年至2011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A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探讨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本文借鉴程晓陵(2008)内部控制有效性指标来衡量内部控制质量高低,并进行适当修改。经营业绩通常用股票回报或会计回报衡量,但股票回报易随外在冲击的影响而波动(sloan,1993),会计回报可以过滤这些外在噪音,因此采用会计回报指标衡量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考虑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资产规模大,本文用总资产净利率(ROA)取代程晓陵(2008)选取的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来衡量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本文根据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则认为财务报告是可靠的,这也符合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年报审计意见的初衷。企业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可以参照企业本年是否因违规而被司法、证监会及交易所处罚来确定。Finkelsfein(1992)指出高管和自己配偶、子女持股数量越大,高管权力越大,因此,本文用高管持股比例衡量管理层权力的大小。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的传统理论基础。委托理论认为,作为委托人——股东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受托人——高管的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通过短期薪酬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是使高管与股东利益趋同的有效手段(Hart,1995),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能使高管努力工作,实现漂亮的经营业绩,这个结果与墨菲(Murphy,1985)、约斯考和罗斯等(Joscow,Rose,1993)所作研究的计量结果一致,证明了管理者薪酬和公司业绩正相关(尹蓉,2001)。但另一方面,这又使高管层有盈余管理的动机,通过会计政策选择,甚至违规违法使经营业绩达到预期效果,最终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Healy(1985)发现,在存在上、下限的非线性奖金计划中,经理人总会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措施以最大化预期红利的现值。Healy,Kang and Palepu(1987)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除此之外,Yeo,Tan,Ho和chen(2002)研究结果表明,收益并不总是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增加而提高。当管理者持股比例较低时,持股比例与会计信息质量正相关,但当管理者持股比例较高时,二者呈负相关。Warfield(1995)提出,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时降低了人成本,所以减少了经理人员操纵盈利数字的可能性。鉴于此,提出假设:
假设1a:高管层薪酬、高管权利与公司经营业绩正相关;
假设1b:高管薪酬与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负相关,而高管权利与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正相关;
假设1c: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公司是否遵循法律法规正相关
行业风险和管理重点不同,内部控制质量会出现差异。深圳迪博企业风险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上市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白皮书》中,采用证监会的行业分类对不同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进行比较发现,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不同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不同,其中内部控制水平较高的行业主要是金融业、保险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但是L.L. Eng,Y.T. Mak(2003)对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自愿性披露与行业并没有显著关系。鉴于此,提出假设:
假设2: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经营绩效、财务报告可靠性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不同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由2006年1月1日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A股上市公司组成。在此基础上作以下剔除:(1)分析数据不完整的样本公司;(2)在2006~2011年内被ST、*ST、SST的样本公司,最后选定84家上市公司的504个观测值。本文数据主要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内部控制相关的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手工收集获得。本文利用Excel2003和Eviews6.0完成计算和回归分析过程。
(三)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借鉴程晓陵的模型,根据本文内容建立下列模型:为了验证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建立如下模型:ROA=α0+α1*Wage+α2*Holding +α3*Size+α4*Lev+α5*SOE+α6*IND+ε (模型1)
由于财务报告可靠性是二值变量,为了验证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影响,建立如下逻辑回归模型:Rel=α0+α1*Wage+α2*Holding+ε(模型2)
由于公司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是二值变量,为了验证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法律法规遵循的影响,建立如下逻辑回归模型:Leg=α0+α1*Wage+α2*Holding +ε(模型3)
其中,α0为截距项,α1、α2为相应解释变量的系数,α3~α6为控制变量系数,ε为随机项。本文研究变量包括高管激励变量、内部控制质量变量和控制变量三个部分。本文用前三名高管薪酬对数衡量高管薪酬的高低,高管持股比例衡量高管权力的大小。内部控制质量指标参考程晓陵(2008)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指标,并做适当修改。本文还设定了总资产、资产负债率、所有者类型和行业四个控制变量。具体的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平均为3.18%,样本公司差异不十分大。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占样本公司的98.33%,样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可靠性较高。遵循法律法规为二值变量,违法违规公司只有0.95%。总体而言,样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较高。高管薪酬对数平均为13.83,最大值为16.01,最小值为11.88,差异较小。高管权利的最大值为10358万,最小值为0,差异相当大。总资产对数为22.06,资产规模总体较大。国有资产管理局控制的公司占样本公司55%。具体见表(2)。另外,经检验,样本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低于0.1,说明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White检验证明方程不存在异方差问题。
(二)回归分析 关于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内部控制质量关系的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1)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与经营绩效的相关性。从表(3)模型1的回归结果看,对经营绩效影响显著的有高管薪酬、高管权利、所有者类型。其中高管薪酬与经营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与哈特(Hart,1995)、墨菲(Murphy,1985)、约斯考和罗斯等(Joscow,Rose,1993)所作研究的计量结果一致,说明提高高管薪酬确实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高管权利与经营业绩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假设1的结果相反,主要是由于我国高管持股比例低,有高管持股的公司相对较少,不足以激励和约束高管行为。是否为国有资产管理局控制显著影响经营业绩,说明国家控股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显著影响。对经营绩效影响不显著的有公司规模、经营杠杆及公司类型。回归方程的F值是6.4157,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R2和调整的R2分别为0.08、0.07,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可以解释内部控制质量高低的7%~8%。DW值为2.08,非常接近2,模型不存在序列自相关现象。(2)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相关性。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3)中模型2栏。从回归结果看,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与财务报告可靠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从系数分析,提高高管薪酬和给予高管更大的权利,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但依旧存在其他因素影响财务报告可靠性。高管薪酬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关系与假设1不符,提高高管薪酬将增加财务报告可靠性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当高管薪酬较高时,往往与公司的经营目标是趋于一致的,并且随着薪酬的满足,高管会更加注重声誉等外在激励,操纵利润的机会成本会增大,理性的高管会选择客观披露,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回归方程的正确预测百分数为98.33%,方程的拟合效果较好。(3)公司遵循法律法规与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的关系。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3)中模型3栏。从回归结果看,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与法律法规遵循呈反相关关系,但结果并不显著。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法律法规遵循存在影响,但结果没有人们预期的那么好。回归方程的正确预测百分比达到0.9524%,说明方程对解释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遵循法律法规的影响的效果不太好。
为了验证不同行业高管薪酬、高管业绩与内部控制质量相关性存在差异,本文分别比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经营业绩、财务报告可靠性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回归结果如表(4)。可以发现:在建筑业,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经营业绩具有显著影响,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呈正相关,高管权利与经营业绩呈负相关。房地产业只有高管薪酬对经营业绩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从系数大小看,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在建筑业表现的较剧烈。不同行业高管薪酬、高管业绩与经营业绩的关系不同,与前文假设2相符。两个回归方程的F值分别为6.0526、3.5514,都通过了检验,回归方程合理。(2)不同行业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相关性。本文分别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性做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与财务报告质量都呈正相关,但是从系数上看,房地产业的变化更加剧烈,符合前文假设2。两个逻辑回归解释能力超过了98%,说明模型对上述关系的拟合效果较好。不同行业高管薪酬、高管业绩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本文分别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管薪酬、高管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做两次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管薪酬与遵守法律法规分别呈正相关、负相关,高管薪酬提高对改善建筑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良好效果,但是在房地产行业会加重违纪违规的现象。两个行业高管权利与行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都呈负相关,但从系数上看,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较为剧烈。说明不同行业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不同,与前文假设2相符。两个逻辑回归的解释能力都比较差,说明还有其他因素影响行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同行业高管薪酬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分析结论符合本文假设,但与L.L. Eng,Y.T. Mak(2003)的研究结果不一致,进一步说明不同国家由于政策和经济环境不同,实证研究的结论不同。
(三)稳健性检验 2010年在我国沪深两市中A股76.86%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其中99.2%的上市公司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有效的),41.57%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99.78%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课题组)。这表明可以用是否出具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报告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另一衡量标准,其中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取1,否则取0。(表7)回归结果发现: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与内部控制质量关系变得显著,但高管薪酬和高管权利的回归系数、显著性水平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06年至2011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年报数据讨论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实证检验发现,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财务报告质量正相关,与法律法规的遵循呈负相关;高管权利与财务报告质量呈正相关,与经营业绩、法律法规的遵循负相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不同。研究表明,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各个指标之间的关系各有差异,不能靠单一的提高工资和持股比例达到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目标。而是高管薪酬、高管权利与经营业绩、财务报告质量和遵循法律法规之间此增彼涨的一种调和。此外,本文研究发现,基于中国样本分析的结果与国外相关研究的结果不一致。由于高管数据披露的不充分,本文使用的上司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总额的平均数”作为高管薪酬的替代变量,而未能对高管薪酬契约的构成详细划分,这也是未来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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