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工地安全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降低;安全;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real estate market gradually flourishing,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 also rises graduall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reduce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accid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curity situ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reduc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easures.
Key words: reduce; safety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1+.2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建筑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同时,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也为广大建筑工作者敲响了警钟。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较低,工人在工地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导致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有许多危险源没有真正受控。
一、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1、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另外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二、降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所采取的几点必要措施
建筑业是事故多发行业。建筑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绝大部分事故与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有关。因为尽管安全技术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但安全管理却是安全技术与安全规程实施的保证。
1、加强安全教育,大力弘扬建筑企业安全文化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其一,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其二,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其三,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其四,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其五,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并进行学习教育,写出检查,受到处罚后再上岗工作。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2、建立健全机构,保证安全监察
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既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保障,又要有可靠的安全机构和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保障。随着建筑企业安全资质和安全许可证工作的规范,许多企业开始设置专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按一定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为安全管理人员提供了必须的资金保障。有了健全的机构人员和资金,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上传下达,互不脱节,监管要求及时准确下达,现场的安全管理信息及时沟通,有效地促进了安全生产。
目前在施工生产中,从事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由两部分员工组成:一是有较多现场施工经验技术工人,他们施工经验丰富,善于发现问题,也敢于大胆解决问题,并能吃苦耐劳;另一部分是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仅能做好技术和质量管理,在施工生产实际中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在图纸会审,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措施审批、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等工作中,都有从安全的源头把关,由这两部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机地结合,同时加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3.2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3.3 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3.4施工工长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
4、安全管理方面应坚持落实“四项制度”
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它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
4.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合格的建筑施工活动的进行。
4.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这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必须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开展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年度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企业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共同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4.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制止施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施工及督导企业落实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建筑工程专业、电气专业、建筑机械专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责任安全监督员制及安全监督员岗位资格证制,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网络。
三、总结语
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手段,才能达到有效结果。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我们首先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此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安全责任必须逐级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与此同时,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组织监督施工现场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田元福•李慧民.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12.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1、提高认识,迅速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于1月4日和1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县XX年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文件精神,布置春节两会期间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使干部职工提高了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成立了以xx局长为组长的xxx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各项工作。
3、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环保部门的职责,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明确和落实了各股、队、站检查工作的任务、范围、重点、要求和检查时间次数,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4、签订责任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落实局各股、队、站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我局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按照县政府与环保局签订的XX年安全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各股、队、站与环保局签订了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要求各股、队、站长(负责人)向局交纳安全生产工作履职风险抵押金各200元。
二、狠抓落实,措施得力
1、安全大检查基本情况。
我局组织开展了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1月26日至28日)和第一季度大检查行动(3月8日至15日),先后对使用放射源和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及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xxx人造板有限公司、xxx建材有限公司、xxx水泥厂、xxx医院、xx造纸厂、xxx农药厂等11家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污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容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县人民医院等县城4家医院、县城机动车修理、洗车业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到建筑施工场地监督检查配戴安全头盔情况、本局使用的机动车辆、电器设备、电线、开关、建筑物内外墙饰物的安全情况也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检查36人次,检查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各股、队、站提交检查总结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检查,重点检查的11家企事业,除个别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外,大部份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其中6家使用放射源的企事业,放射源辐射防护措施基本落实到位,放射源安放在正常位置,闲置的放射源保管措施比较严密,未发现异常情况。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发现泄漏现象。非重点检查的企事业,大部份环保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其他有关安全检查的工作。一是严格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为防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事故,我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审批、验收建设项目,对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求业主征得安监部门同意,对竣工验收环保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办环评报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二是积极配合县国土、安监等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我局出动30人次配合县国土、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矿、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综合执法行动。
三、主要存在问题
XX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xxx的xxx造纸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违法恢复化学制浆车间生产。该厂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件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厂。1996年9月,县政府xxx号文件已取缔关停该厂化学制浆车间。XX年5月,该厂擅自将XX年6月被县政府组织的执法队强制关闭化学制浆车间时,已切割的两个蒸球(每个容量为14m3,割穿口径约50cm)重新焊接、安装后,并于XX年11月违法恢复化学制浆车间生产,将木片、烧碱加入经修补的蒸球蒸煮,进行化学制浆,制浆产生的黑液除部份回收利用外,大部份黑液和打浆、抄纸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绣江,对绣江水体造成明显的污染。xxx造纸厂违法恢复化学制浆车间生产,存在以下问题:
1、化学制浆车间生产时,排放含烧碱的黑液对绣江水体污染严重,在枯水季节,绣江流量较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绣江下游发生死鱼污染事故。
2、由于蒸球属压力容器,xxx造纸厂擅自使用经修补的蒸球进行化学制浆,存在安全隐患。
四、处理情况
我局已对xx造纸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如下处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27日现场责成xx造纸厂立即自行关闭化学制浆车间生产,停止使用蒸球制浆。(1)
2、1月28日,我局研究决定,对违法恢复化学制浆车间生产的容县昌隆造纸厂进行立案查处。
五、建议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尊严,防范环境污染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今年以来,市建管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这一主线,周密部署,强化措施,扎实有效的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发《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两节”、“两会”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市直在建项目的冬季安全施工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施工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时下发《关于规范停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建工程不具备冬季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停工。
二、统筹全年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制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市建管局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安排,出台了《关于印发〈2013年度枣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对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行部署。为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市建管局制订《2013枣庄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2013枣庄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目标进行了责任落实,制定了量化考核措施,确保全年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
三、扎实开展节后复工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落实省、市视频会议精神和一系列文件要求,市建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建筑工程节后复工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枣建管字[2013]6号),从提高认识,加强措施落实到安全检查和安全值班带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效果明显。在全国两会期间,认真做好安全值守,从3月3日至3月17日,安排专人值班,并每天上报安全生产情况。于2月下旬,组织开展了节后复工检查和督查。全市共查单体工程2617个,建筑面积1723万平方米,下达《责令限期整通知书》191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9份,通报批评12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2615条,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继续开展2012年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评价工作,一季度对69家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有效的规范了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开展企业三类人员延期继续教育培训和全省统考前辅导,目前共组织学员584人;三是认真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的各类申报材料。到目前,共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复审4家,变更5家,新申报1家。
五、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今年,我局认真发动,及早部署,目前,共组织39家施工企业的1126个班组,32358人参加了今年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参加的企业数、班组数及人员数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
六、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全面提高我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地水平,进一步规范文明工地评选程序。为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有效治理建筑施工扬尘,市建管局2013年出台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目标考核细则,大力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我局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规范全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高质量、高可靠性的网络支撑。从更宏观层面思考通信业未来的走势,从更广阔的视角来诠释本届电信日的主题,通信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建设更高质量、更安全的网络,为信息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网通在持续扩大网络规模和容量的同时,积极改造现有网络基础设施,加快优化网络布局,不断提高网络覆盖率和传输能力,增强网络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网络运营质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跨入世界先进行列,为信息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连续五年将信息化项目列为年度“双十”工程进行重点建设,“数字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信息化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在3月16日召开的全市信息化暨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又将今年确定为“信息化应用年”,这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通作为××地区主导运营商,先后获得了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厂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国家级诚信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山东省服务业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网通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关爱,得到了社会的肯定,××网通有义务有责任回报社会,回报人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通信软环境。在推进全市“信息化应用年”活动中,我们坚持“减少重复建设,减轻财政压力,不让政府投入,不用单位投资、无需农民集资”的原则,所有网络建设、维护和升级等一切投资均由网通承担,并制定了“充分利用网通网络优势,积极推进全市信息化进程的方案”,充分发挥××网通的网络、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致力于以信息化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信息化提升工程”——针对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信息资源分散、信息进村入户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实现村村通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快农村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建设,优化整合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完善网络覆盖,增强网络可靠性,提升业务提供能力,加大业务技术创新力度,不断丰富通信服务手段;加大对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投资改造农村通信网络,通过进光缆退铜缆、综合接入等手段,推进信息服务网络向农村基层延伸,实现农村通信网的网络转型。
助力构建现代化社区服务体系的“社区信息化提升工程”——做好社区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利于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营造现代生活方式,对做大、做强城市,增强城市向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同样意义重大。××网通的目标是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和资源,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社区电子政务、网上社区事务管理、社区服务系统和社区热线电话系统等信息平台,形成高起点、高标准的社区信息网络,逐步实现社区管理信息化和社区服务信息化。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市所有社区接通光缆,社区内60%以上的家庭实现宽带上网,推动电子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和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在具体的实施环节,××网通将重点加强社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入新技术,建设覆盖广泛、结构合理、带宽充足、内容丰富、运行可靠、具有灵活快速业务提供能力和较低运营成本的社区网络平台;以fttx+lan、adsl等技术为主,适当选用无线局域网(wlan)、宽带无线接入(wimax)等无线接入技术,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网络承载和接入能力,促进社区基础信息网络的发展。
关键词 私权 行政权 公法债权 限制物权
————————————————————————————————————————
当民事权利的行使遇到行政权力的介入时,长期以来人们的通行观念认为,作为私权的民事权利应当让位于国家公权力,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给民事权利主体造成的损失,或者由其自身承担或者由与民事主体处于对立地位的民事当事人承担。一言以闭之,“公权力优先”。但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由于民事权利的性质不同,在特定的场合,私权为公权让位的简单结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民事权利的不同性质,来判断究竟是私权服从公权还是公权应尊重私权。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来具体说明这个问题。
一、基本案情与问题的提出
1998年12月15日,M农行与H公司达成了进口棕榈油的贷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由H公司先交纳一笔保证金,M农行为其开具信用证;货物到港后,H公司无条件同意将全部货权交M农行,并由其负责存放;H公司在全额交纳关税、有关费用及全部信用证款后才能取得货权。12月28日,H公司及另外五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由五单位为H公司向M农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H公司交纳保证金后,M农行为其开立了信用证,付款日期为1999年4月3日。1999年1月27日,提单项下的货物抵港。由于此前H公司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而涉嫌走私,海关已于1999年1月4日立案调查。在该批货物进口后,海关于1月28日将H公司该批棕榈油2000吨收取作为抵押物,致使M农行与H公司2月5日报关不成而未能通关。3月15日,应某法院的协助通知,海关协助将1150吨棕榈油提走作为H公司另一案件的赔偿款。M农行于1999年3月23日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法院查封H公司进口棕榈油提出异议,但未获答复。6月12日,M农行以该批货物所有权为其所有为由,向海关申请放行所扣货物,未得到允许。7月8日,因H公司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税款,海关将作为抵押物的850吨棕榈油予以变卖。在扣除关税、滞纳金及港杂费以外,尚余534多万元,由海关作为涉嫌走私案件的保证金予以保存。10月19日,海关对H公司作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60万元的处罚决定。送达后,因H公司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限期内也未履行,海关遂将暂存的余款全部执缴入库,不足部分仍在执行之中。
M农行在信用证付款日期届满后,于1999年4月6日开始对外付款,实际为H公司垫付769万多美元。为追回垫付资金,6月12日,M农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H公司偿付信用证垫付款,并由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终审判决认为:M农行与H公司协议约定的担保为一种让与担保,该种担保方式虽未在我国担保法中作出规定,但理论上已有论述,实践中也广泛存在,虽然协议内容中有关标的物所有权在未受清偿前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内容无效,但承认M农行就担保物享有担保权,有权向海关和法院申请优先偿付,其范围限于该笔货物变卖价款扣除其该缴关税等有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终审判决后,M农行因未能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于2001年7月13日向海关申请将变卖后的货款扣除关税等有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优先给付。海关则以其所变卖货款扣除关税等费用以及执行对H公司的处罚后无剩余,即使有剩余也因所有权属于H公司等为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M农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海关查扣、变卖货物及收缴款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给付变卖款534多万元。作为被告的海关提出抗辩,认为其对H公司的进口货物作出的扣押、变卖及执缴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M农行的优先受偿权缺少法律根据,其与H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渠道解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M农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H公司分别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依法需要向国家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和向对方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机关作出追缴税款决定和民事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是国家的公权利优先?还是民事私权利优先?
二、分析之一——M农行的原告资格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海关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是自己的执法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其与H公司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M农行与H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与自己的执法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应驳回M农行的行政诉讼请求。
分析被告海关提出的抗辩可以知道,其真实的意思是认为作为与H公司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M农行本身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应受理M农行提出的行政诉讼。理由即认为M农行与H公司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自己和H公司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
法院并未认可海关提出的抗辩理由而驳回M农行的起诉,而是受理了本案并对案件作出了实体裁判,从而在事实上肯定了M农行与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可了M农行的原告主体资格。由此提出的问题是,海关关于M农行与H公司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的主张能否成立?
本文认为,海关的主张代表了一种十分普遍的观念。即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即使民事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行政权力的介入,也不必然引发行政诉讼,而可能只引起民事诉讼。上述观念的存在具有以下观念支持: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具有产生、变更及消灭的独特规律。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由民事主体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由此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基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只影响行为直接作用对象的权利义务,由此引发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进行严格区分,否则将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上述观念的存在导致了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论的形成:
(一)公权力的行使构成民事债务不履行的豁免理由——不可抗力表现之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严格分立的情况下,民事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过程中,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自然成为了一种外在力量,该种力量的作用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一个外部因素,与因民事主体自身的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行政权力的出现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履行遇到困难时,民事责任主体可以将行政权力的作用作为豁免责任的理由。由此形成了所谓不可抗力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公权力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形式,可以作为民事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除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外,还包括政府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政府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发禁运的法律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基于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类型,因此而导致的债务的不能履行,构成一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1〕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无的判定标准——“直接关联”理论的形成。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早期,原告资格构成理论认为,只有作为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与上述主体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其权利因行政行为的作出受到一定影响,也会由于该种影响与行政权力的行使之间不具有直接联系,从而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注意不能扩大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外延。扩大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倾向往往是因为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划清他们的界限。行政管理相对一方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并不妨碍他作为民事主体同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纠纷。在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这一关系和纠纷为对象而作出时,即使因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会间接波及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他们也不能获得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2〕这就是“直接关联”理论(或可称为“间接波及”理论)。常见的例子是相对人因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罚款,由此不能履行其在民事合同中所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与之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对方民事当事人因与行政权力的行使无直接关系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撇开民法学理论不谈,单就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而言,随着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直接关联”理论已不能成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不再以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而是以当事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标准。上述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联情况下,非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的民事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使诸如民事相邻权人、被侵害人等均具有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鉴于法院受理了M农行的行政起诉,表明其认为M农行与海关的执法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并未明确加以说明。笔者认为,之所以赋予M农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是因为其与海关作出的执法行为确实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M农行针对H公司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首先,基于M农行与H公司之间成立信贷关系,其对H公司享有民事债权。其次,由于其与H公司签订了债权担保合同,约定H公司以进口棕榈油作为偿还信贷的担保,由此在H公司的进口棕榈油上,M农行又享有担保物权。
单就主债权来讲,M农行尚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理由是该种债权的不能实现与被诉海关的执法行为之间尚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正如学者所言,“并不是所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都具有控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而只是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才具有控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例如,工商部门对甲企业罚款50万元,甲企业因此而还不起乙企业的债。乙企业虽然与工商部门对甲企业罚款50万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工商部门的罚款不是乙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唯一原因,而且乙的债权并没有因工商部门的罚款而消灭或减少,只是使债权实现的时间推迟。可见,只要把一般利害关系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区分开来,就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原告资格的情况出现。”〔3〕M农行作为信贷企业,必然要对自己的信贷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单就其对H公司的主债权不能实现而言,其与被诉海关的执法行为之间只存在一般的利害关系,尚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但就M农行针对作为债权担保的H公司进口棕榈油而言,由于该种担保形式被民事终审判决认可,因此,该种担保设定了M农行对于H公司进口棕榈油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海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该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M农行与海关的执法行为之间具备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此,M农行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法院受理其起诉是正确的。
三、分析之二――民事担保权与征税权的优先位序问题
本案争执的另一焦点是海关认为自己针对H公司的进口货物作出的执法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采取的措施未超出法律的规定,且符合法定程序,因而属于合法行为,依法应当维持。M农行则认为,虽然海关针对H公司的执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该种行为影响到了自己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所以不能认为海关作出的行为合法。正确处理上述争执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海关与M农行各自主张的权利的性质
1、海关主张的权利的性质
本案中,海关作出了四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扣押行为、变卖行为、关税征收和执缴行为。其中,征收关税行为是海关针对H公司进口的棕榈油采取的正收行为,非本案争执的焦点,在此不予以讨论。扣押和变卖行为是一种程序性行为,服务于最终的追缴行为,其最终的目的是保证追缴行为的实现。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在本案中,H公司存在将保税货物在境内倒卖的走私行为,为保证国家税款不至于流失,且依法制裁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被告海关依法有权对H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追缴其偷漏的税款。鉴于H公司的走私行为发生在1998年,所涉及的货物已经倒卖。在无法追缴该笔货物税款的情况下,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海关依法扣押了H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进口的棕榈油作为抵押物。从法律规定的意义上看,海关作出的上述扣押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转贴于 原海关法第3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在海关依法扣押H公司棕榈油并将其中部分用于执行法院民事裁判之后,由于H公司在三个月内未依法缴纳该笔进口棕榈油的税费,海关依法将收作抵押物的850吨棕榈油予以变卖,并征收了有关税费,该种执行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由于海关依法作出追缴H公司走私货物等值的价款的决定,该机关对于征收涉案棕榈油税费之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执缴入库,不足部分仍保留着执行的权利。
本案中M农行争执的标的物即是这剩余的款项,因为在执缴之前,该笔货物是H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物品。由此对于该笔款项同时存在海关的征收权和M农行的民事赔偿权。
海关作出的追缴行为所主张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笔者以为,该权利是海关代表国家所主张的公法上债权。按照一般公法理论,征收税款的权力属于行政权力,征税行为依法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且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税征收权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但从权利的实质内容来看,征收税款的权力具有与民事权利相同的特征,即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要求负有纳税义务的相对人履行给付义务,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征税权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一种相似的特征,即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不行为或者给付的权利。所以征税权属于一种公法上的债权,〔4]具体地讲,属于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5]
2、M农行主张的权利的性质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由于M农行与H公司之间成立两种合同。一种是作为主合同的信贷合同,在该合同关系中,M农行作为债权人,依照民法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H公司偿还贷款,H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按期偿还所借款项。另一种合同是依附于信贷合同的债权担保合同,根据该种合同的约定,M农行作为担保权人,针对H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H公司作为债权担保的设定人,以进口棕榈油作为偿还信贷的担保,如果到期不能偿还M农行的贷款,则任由M农行通过变卖其进口棕榈油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H公司与M农行之间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而签订的担保协议事实上设立了一种独立于我国《担保法》之外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按照我国《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为法律承认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让与担保不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但由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认可了本案中M农行与H公司之间成立的担保为让与担保,且受法律保护,M农行因此而享有了让与担保权人应享有的权利。从学理上讲,让与担保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依信托约款,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人,而于债务履行时,返还于债务人,如不履行时,则就该标的物受偿。〔6〕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2)担保标的的财产权移转于债权人;(3)以债务人就标的物的使用及收益为常;(4)让与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标的的财产权,有排除第三人的优先效力。〔7〕
从民事权利谱系角度考察,民事财产权主要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种形式,其中物权分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按照民法学基本理论,凡物权均具有以下效力:(1)支配力。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的行为,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2)优先力,即物权具有的能够比标的物上的一般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3)妨害排除力。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8〕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M农行与H公司之间事实上成立了让与担保合同,但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却不认可该种担保所设定的在债权实现之前,担保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约定内容,由此,法院的终审判决只认可了M农行基于该担保合同对H公司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该种优先受偿权具有限制物权的特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本案中M农行享有的权利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H公司而言,其依法享有附财产担保的债权,针对进口的棕榈油而言,其基于让与担保的设定及法院终审判决所认可的具有限制物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权。
(二)不同权利主张的先后次序
根据前面分析,海关针对H公司享有的权利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据此海关享有向H公司要求缴纳关税及相应费用的权利。M农行则对H公司进口的货物享有限制物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公法上的债权与私法上的担保物权分属于不同领域,因此在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究竟谁有优先主张的权利呢?
关于公法上的债权与民事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种权利处于优先位次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多,搜索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几项不同处理原则:
1、民事债权之间,设定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一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公法债权之间,给付性金钱债权优先于由制裁性金钱债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公法债权与民事债权之间,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1)普通民事债权优先于惩罚性金钱债权。如《刑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公法给付性债权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设立在先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公法给付性债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此外,有担保的民事债权不受公法上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从以上情况看,在公法上的金钱给付债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公法给付债权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海关的征税行为属于税款征收行为的一种,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该机关征收关税的行为应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即在设定担保的债权与关税征收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关税征收权应当让位于担保债权的实现。〔9〕
从比较法的观点看,关税台湾地区关税法55条第三项规定,应缴或应补缴之关税,应较普通债权优先清偿。台湾最高法院于1968年在台抗字第27号裁定作解释认为,对于应税进口货物而言,关税的征收优先于质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10〕从保证国家的关税征收利益角度考虑,上述解释是正确的,即对于应税的进口货物本身,海关征收关税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民事担保物权。上述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案。在本案中,H公司涉嫌走私行为,海关有权依法追缴其关税以保证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H公司已经将原货物倒卖,无法就该批货物本身追缴关税,于是海关将H公司后来进口的棕榈油收取作为抵押物,该批货物不属于应税货物本身,而属于其他财产。正是由于该批抵押物不具有应税货物的性质,所以在该货物上已经存在担保物权的前提下,所谓的关税优先受偿权也就不能实现。
综合全文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得出一个结论:在特定情况下,公共权力的行使也要受到私权利的制约,无视私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即使在执法程序和法律依据上均无瑕疵,也将由于对私权利的忽视而不再具有合法性,在特定的私权利目前,国家公权力也要有所退避。
--------------------------------------------------------------------------------
〔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4-315页。
〔2〕 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5页。
〔3〕 江必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119页。
〔4〕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若债权的观念可解为特定人作行为不行为或给付的权利,那末,这观念决不仅为私法所独有,而是公法私法所共通的。见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87页。
〔5〕 据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解释,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包括诸如租税和公法上的手续费、负担费、特权费等之课赋征收的权利。见美浓部达吉上引书,第87页。
〔6〕 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页。
〔7〕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426页。
〔8〕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364页。
原告: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杨德茂,经理。
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厅。
法定代表人:林爱国,厅长。
被告:福建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黄松禄,厅长。
被告:福建省国家安全厅。
法定代表人:吴纪宗,副厅长。
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的所属机构??福建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农村电气化局,为解决电力系统分布在山区峡谷中小水电站广大职工长期收看电视难的问题,曾先后于1993年3月24日和1993年6月12日,分别向福建省广播电视厅申请批准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广播电视厅于1993年6月24日以闽下函(1993)25号文《关于同意中小水电站系统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批复》,答复“原则同意你局与福州中赛卫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联合为省内基层中小水电站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亚洲一号卫星传送的中央电视台第四套节目和云南、贵州两省电视节目”。“请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基层单位名单报来,现办理审批手续”。其后,原告的所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未办报批手续,没有取得《许可证》。而原告于8月设置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993年9月21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及下属福州市和鼓楼区的三个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查处:认定原告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亚洲一号卫星传送的香港电视节目的行为违法,扣留了原告的卫星接收机5台、21寸彩色电视机1台。9月22日,三被告认为原告为推销卫星接收器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电视节目,以招揽生意。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闽广音〔1991〕164号、〔1993〕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闽广音(1993)283号《处理规定》,对原告作出了“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不服,于1994年1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原告并无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接收香港电视节目的违法事实。原告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水电站广大职工收看电视难的问题和监测水电设备之用,以保证设备以合格的质量供中小水电站使用。为此,原告的上级机构和主管部门曾分别于1993年3月和6月间向被告省广播电视厅申请批准并核发卫星电视收视《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厅在闽广音(1993)25号批复中已同意其申请。三被告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当时原告接收的是中央电视台第四套节目。但是,三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却认定原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电视节目,以招揽生意。这完全是主观臆断,无中生有。实际上,原告既未向客户销售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备,也不存在投入使用和所谓的“招揽生意”。2.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在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送达原告之前,国务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1993年10月5日施行。根据《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即使是“擅自设置”,也有六个月的办理审批手续的时间。被告不应以国家三部门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3.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被告在扣押原告的财物时,未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和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三被告于1993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10月15日才送达原告。因此,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在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处罚权,其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三被告的闽广音(1993)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通过适当方式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1.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有充分、明确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均需报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和接收,否则,“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原告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省广播电视厅闽广函(1993)25号文函复省水利水电厅农村电气化局,只是原则同意该局与福州中赛卫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联合为省内基层中小水电站单位设置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但明确提出:“请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基层单位名单报来,再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原告及其主管部门其后没有办理报批手续,更不用说取得了《许可证》。即使如原告所说,当时其收看的是中央电视台第四套节目,因为中央电视台第四套节目属香港亚洲一号卫星传送,也违反了国家三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3.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卫星接收机和监视器进行扣押,开具了《扣押清单》,并有原告的一名负责人员签字。被告随后于次日即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原告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的上级机构及主管部门虽然曾向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去函申请办理卫星地面接收站收视许可证,但其并未按被告批复中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原告尚未取得《许可证》。原告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亚洲一号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行为违反了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家三部的广发录字(1991)467号《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的该行为发生时,国务院的《管理规定》尚未施行,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9月22日即已作出。国务院《管理规定》并未对国家三部的《管理办法》作明令废止,《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其对原告所作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是,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9月22日即已作出,至10月15日才送达原告,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10月7日作出判决:
维持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闽广音(1993)283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如下几个:
(一)关于是否违背“高层次效力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效力法律规范”原则的问题这项原则是指处理各类案件时,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都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适用低层交效力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这些规定体现了上述原则。本案适用法律问题中的争议之一,就是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背这一原则。有的意见认为,经国务院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1990年5月28日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国务院于1993年10月5日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是行政法规,后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前者。本案处理应当适用国务院的《管理规定》,如果适用三部的《管理办法》,即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律适用的一种误解。因为《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两者具有同等的效力。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因此,两者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一样的,本案适用《管理办法》并不违背“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原则。
6月18日,海南省屯昌县检察院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制度,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狠抓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这个建议源于该院查办的一起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的渎职犯罪,背后是一名女工的生命。
摔死的女工
2012年11月21日这天,地处海南屯昌县西部的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工地像往常一样,工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着,中午1点50分许,一个女工突然从物料升降机上摔了下来。
据一同作业的女工唐文英回顾,当时她正与另一女工洪玉兰在9层楼搬运两桶胶水,由于洪玉兰站在平台与升降机之间,没站稳便滑倒直接掉到了物料升降机上。操作升降机的工人李海林见状,立即停止升降机,但由于物料升降机四周没设安全网、也没有安全门,洪玉兰随即滚出升降机平台,坠落地面。
工地领班,立即向工程队负责人陈文生报告,很快,陈文生及120救护车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参加紧急施救。与此同时,陈文生一面组织抢救,一面向县警方和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报案。一阵抢救后,女工洪玉兰终因伤势过重气绝身亡。
屯昌县发生的起建筑工地建章作业重大安全事故惊动了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他觉得事故背后很可能存在渎职犯罪。
虽说工程队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还算顺利,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仍然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侦查取证工作。
事故背后有渎职
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经多方调查得知,就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前一个月,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曾派人对屯昌县的在建工程工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机械安全隐患作过专项排查。当时参与检查的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工程师、监督员李公任。
检查组一行在陈文生及李公任等的陪同下,来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的工地检查工地的起重机械方面的情况,他们检查了部分楼房的起重机构等相关设备。
检查完后,海南省质安局当场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给县质安站,明确指出工地存在的问题有:1、外架外侧安全网、拉结、脚手片未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无楼层安全门、防护网,机体不符合要求,4绳的只有3绳在使用;3、临时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起作用,照明与动力线路在同一箱体内。省质安局要求县质站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质安局。当即县质安站就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转发给参建各施工单位,要求按省质安局的要求立即整改。
既然省质安局检查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问题,并当场向县质安站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反馈结果,县质安站也转发给各施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还发生了女工摔死的恶性事故,其中必有原因。
对此,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认真排查这起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恰在此时,有知情人提供信息:如果县质安站监督员态度坚决,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也许就可以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细细分析,这位知情人话中有话,只是没有全部说出来而已。此次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与监督人员监管不力甚至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
走过场的整改
办案人员调查结果显示,屯昌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省、县质安部门整改的要求,只有进行部分整改。2012年10月26日,资料员刘琳万将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整改的情况即《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报到县质安站,县质安站收到《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后,负责该工地的监督员李公任于2012年10月30日下午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进行复查。
当时有工程负责人陈文生及另两个施工方的人员参加复查。复查时,脚手架、工地用电方面已整改完,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当场作为负责该工地监督员的李公任轻描淡写地说“要抓紧整改,不要出安全事故。”便一走了之。
后来李公任没有再检查美林湖二期工地的整改情况,也没有将复查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12年10月31日,县质安站就按美新林湖二期工程的整改情况制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回复单》上报省质安局。回复单的整改内容为:1、外架的外侧安全网已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我站已派监督员进行继续跟踪落实;3、临时用电已整改。
明眼人一看便知,如此整改,只是为了应付和蒙蔽上级而已,事实上直到女工从9层楼高的物料升降机上摔下致死,物料升降机既没有装防护网,也没装安全门。
办案干警经过初查,发现了李公任涉嫌渎职犯罪的证据和事实。2013年2月4日,屯昌县检察院以涉嫌罪对李公任立案侦查,随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侦查取证证实,由于李公任没有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也没有尽到省质安局下发的工地机械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责任,致使工程项目负责人得过且过,侥幸违章行事,李公任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工地物料升降机一直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李公任对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施工实习周记 6月16日 星期日 晴
早饭后,我在教师和同学一片告别和祝福声中离开学校,踏上去应聘公司报到的旅途,隆隆的列车声遮掩不住我内心的激动,昨天隆重的毕业典礼大会上的情景又浮现在我的眼前,宋校长语重心长的讲话使我深受感动,他说:你们四年大学生活结束了,圆满地划上了句号,我衷心祝贺你们。四年的大学生活将成为你们人生旅途上一段美好的回忆。从明天开始,你们将走上工作岗位,这是人生旅途的一个新起点,预祝你们走得一路顺风平安。
奔驰的列车,连接着我学习生活的终点和工作的起点,我想,人生也许就像一列奔驰的列车,只有不停地奔驰,才有它旺盛的生命力,也才有它巨大的社会价值。
施工实习周记 6月17日星期一晴
今天阳光灿烂,使整个城市显得热气腾腾,生机盎然。上午去公司报到后,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约我下午与总经理见面。
下午2 时,我准时到达公司接待室,陈总经理和组织人事处王处长接待了我。陈总经理首先代表公司对我应聘到他们公司工作表示欢迎,他简要介绍了公司情况。陈总经理人很年轻,他自我介绍也是工民建专业本科毕业生,今年35 岁,已在公司工作12年,从助理施工员、施工员、副总经理直至去年担任总经理职务。他最后征求我对工作安排的意见,我说我要求到基层施工第一线去工作,我不怕苦,想尽量多接触一些实际知识,并希望能安排一名老工程师作为我的业务导师。陈总经理很赞成我的要求,他说原想让我留在公司机关工作,因我自己有这个要求,就同意安排到公司第八项目部去工作。陈总经理还说:四年大学生活应该说学到了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但还缺乏实践知识,从知识的完整性和人才培养来讲,先到施工第一线去工作锻炼是好的,只有理论与实践很好结合,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增长才干。
施工实习周记 6月19日 星期三 晴
昨晚回宿舍后学习图纸,一直看到11点多钟,上床后满脑子尽是图纸在打架。这是一个技改扩建项目,主要内容为建设一个工厂自备热电站和碱回收工程,大小单位工程36个,主厂房将锅炉房、常用配电室、汽轮机房合为一体,并与煤廊、烟囱连接,结构复杂,难度高,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建设项目中,也有结构极为简单的平房,如砖砌体结构的仪器维修车间和钢结构的干煤棚。还有多个地下钢筋混凝土水池和两个45m ( 高的烟囱)一个是钢筋混凝土的,另一个是砖烟囱*。赵工程师说,这个工程要力争中标。我想中标后参加该工程施工,对我是一个极好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想着想着,我成了一个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服、站在高高的脚手架上、进行质量检查的实习施工员,我心旷神怡地向着远方眺望,突然吹来一阵大风,脚手架摇晃了几下后把我抛到了空中,我大叫了一声醒了,原来是一个梦,只觉得背上全是冷汗。
施工实习周记 6 月21 日 星期五 阴
上午和赵工程师去造纸厂工地进行实地考察。赵工程师说,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前,一定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千万不能想当然地闭门造车,只有详细了解了现场的具体情况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才有针对性,也才有较好的实用价值。临行前,赵工程师要我了解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1.现场供电情况(线路、容量等);
2. 现场供水、排水情况(线路、容量等);
3. 现场道路畅通情况;
4.现场可供利用的建筑物情况;
5. 现场已有地下管线情况;
6.现场周围城市测量控制点情况等。
赵工程师说,如果是外地工地,还应了解当地施工期间的气温、降雨量、风力、风向以及地震烈度、地方资源、地方交通运输、地方施工协作单位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文件等。
下午,赵工程师主持召开技术工作会议,讨论造纸厂投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点,要求项目部有关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家从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多方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我听了很受启发。我最后一个发言,根据设计图纸和上午了解的现场情况,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议本工程以主厂房为主线编制施工进度网络图。为便于锅炉房和汽轮机房的屋架制作和屋面吊装工作,建议两车间中的楼层部分在屋面吊装结束后再施工,这样可大大加快主厂房的施工进度。
第二,现场可供利用的原有建筑物不多,如果全部搭建临时用房,成本较高。建议将两栋结构简单的平房砖混结构的仪器维修车间和钢结构的干煤棚开工时抢建后(干煤棚的钢柱、钢屋架提前在综合厂预制好),作为工地办公用房、工具用房和工地搅拌站用房,以节约搭设临时设施的费用。
第三,本项目单位工程较多,建议在干煤棚内设砂浆、混凝土集中搅拌供应站,既有利于砂浆、混凝土质量的控制,也有利于现场文明施工,同时还可减少浪费、降低成本。
赵工程师最后总结时,对我所提的三点建议作了肯定,决定采纳。他还表扬我考虑问题比较细致。
施工实习周记 6月22日 星期六 阴
上午不休息,赵工程师带我到项目部一个在建工地去检查工作。这是一个宿舍工程,一到大门口,赵工程师就赞扬门口挂的一块安全警示牌:进入施工现场,请戴好安全帽。其中戴好两字用红漆描写,特别醒目,旁边还画一幅正在戴安全帽的头像,双手正在系结安全帽带子。工地负责人王队长介绍说,这是针对有些人戴安全帽马虎提出的。虽然只多了一个好字,但其安全要求却深化了很多。
王队长陪我们楼上楼下看了一圈。今天正在砌筑顶层砖墙,外墙面的铝合金窗框和内墙的木门框正在安装。检查后赵工程师发现了两个问题,要他们立即加以纠正。我真佩服赵工程师的施工经验,王队长称他火眼金睛。事情虽小,但确实影响施工质量,现记录如下。
1.少数铝合金窗框下面紧贴砖墙,预留空隙偏小,如图1所示,窗台抹灰后,抹面高于窗框底面,易与窗框之间产生裂缝,造成日后下雨时窗台渗水、墙面受潮。正确的作法如图2 所示,窗框比窗台砖墙面高20~30mm,待窗台抹好后,以低于窗框底面10mm为宜,这样雨水就能顺利向外流淌,杜绝了窗台处裂缝渗水的质量通病。
2. 少数木门框的上面和两侧与砖墙贴得太紧,如图3所示。将来抹灰后,抹灰层盖住门框太多,影响美观。正确作法如图4所示,木门框与砖墙之间应留10~15mm空隙,待抹灰完成后,抹灰层盖住门框5~8mm较为美观。
施工实习周记 6月23日 星期日 雷阵雨
午饭后正想休息,突然接到赵工程师电话,说预报下午有雷阵雨,风力有6级或7级,阵风8级。我们几个人分头到工地去检查、落实有关质量、安全措施,叫我到昨天上午去的宿舍工地。赵工程师在电话中说,干我们建筑施工这一行业,要十分注意变化情况,气温的高低变化,刮风下雨、下雪、下霜等都有可能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造成影响。赵工程师关照我上工地注意以下几方面事宜:
1. 昨天刚砌的顶层砖墙,因檐口圈梁混凝土还未浇筑,应做好防风、稳固措施;
2. 检查井架缆风绳锚固是否稳妥;
3. 检查工地电动机等电器设备的防雨措施是否完好;
4. 检查脚手架上是否有零星木板、砖块,防止大风刮下伤人;
5. 检查工地水泥仓库屋面是否渗漏、地面是否垫高?
关键词:建筑企业;文明工地;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2
一、引言
建筑企业的工地施工现场在人们心目中历来是脏、乱、差的景象,与构建文明城市的要求相悖,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管理是当下建筑企业的首要任务。在施工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环境不仅是施工单位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对自身生命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关爱。以往传统的工地施工过程对文明施工要求不够重视,在文明施工管理上存在诸多的薄弱环节,投入不够多,管理不够规范,导致施工工程中的文明力度不够。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施工标准规范的颁布并实施,现代建筑企业的文明施工管理进步越来越快,在这里笔者将就构建文明工地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文明施工”的具体解读
文明施工是一种企业的文化,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合理、有组织、有记录、规范的进行现场工地的施工管理,组织施工安全生产,使施工现场无论是在硬件设施还是在软件方面的要求上都保持更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文明施工更是一种生产力,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建设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保证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文明工地的施工需要政府和群众的共同参与监督,是一项系统的施工工程。
三、建设文明工地的文明施工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1.完善立法,使文明施工更加合法化
完善立法是建设文明工地,实施文明施工的根本,因此制定一本详细、有效、完整、可信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至关重要,同时要注意不断提高其执行力度和权威性,在整合资源,优化架构机制的同时,明确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具体职责,在此基础之上完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标准,对不文明的施工现象和违法行为予以重罚,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在以往的全国精神文明表彰大会上都会评出相应的全国文明城市,这是对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肯定,各省市领导一定要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构建文明工地,从基础做起来构建文明城市。要从思想认识上明确文明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从组织领导上着手,做到各有关组织单位的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协调到位、经费到位和管理到位,尽全力使文明工地的施工管理水平更加进步。除了自身管理队伍的建设之外,还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检查、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进行,积极推行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持续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为创建文明城市打好基础工作。
四、建设文明工地,进行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地的文明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一个创建现代、文明、整洁、美好的现代化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目标,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加强施工的“五个管理”工作,无论是从施工队伍建设上还是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上都不能懈怠。
1.施工队伍素质建设和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创新
现场文明施工是当代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每个施工企业都必须牢牢遵守的。施工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周计划和每日任务,周计划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施工的效率化,需要及时分配任务并组织工作。此外为保证周计划更好的实施还要制定每日任务,通过整理、整顿和清扫等工作做到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和设备机器的有条有理,对施工人员更要严格管理,使之文明化。开始作业时,各队长、班长和组长等都要充分组织协调好工作的进行,实现项目工程管理的井然有序,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反应上级。同时下班前的整顿工作也非常重要,关乎文明施工管理,同施工时的管理工作一样尤其重要,领班人员要起好带头作用,对当日的施工情况、设备问题和各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统一记录,同时布置好第二天的任务,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2.要对建筑工地进行备案登记
现代施工企业都注重对施工现场工地的备案登记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构建合法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机制,严格按照当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好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同时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备案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在文明施工的过程中由广大群众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查,保证文明施工有序的进行。
3.施工工地的的场容场貌管理
施工工地上的场容场貌管理是具体落实文明施工的现场措施管理,是一项细致繁琐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员认真、规范的进行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①实行围场封闭作业。即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墙,且围墙高地必须要达到2.2米以上,色彩和高度都要保持一致,围墙附近的管理工作也要加强,保证围墙不出现缺口和乱涂乱画的情况出现,否则要及时进行修补和改进。同时出入口要设有值班室,保证出入有序。②施工现场的设备、图标和材料的存放要标准化。施工现场的名称牌、工程概况牌、施工总布置图等都要摆放整齐且要有合理的摆放场地和摆放次序。③场地的布置要硬化,建筑物要实行全封闭。建筑施工场地的进出口等主要道路一定要用混凝土进行硬化,保证污水和泥浆等不会污染土地和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留下的基坑等一定要设置显眼的标示并设置围栏。同时对于施工建筑物一定要做好全封闭工作,大多用绿色的安全网进行封闭。
4.施工车辆上路管理和生活设施管理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要有车辆冲洗台,以保证车辆上路时的卫生工作,以免将污染物带入周边环境,同时建筑工地必须有城市文明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排污工作。工地的生活设施要实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工地施工人员的宿舍、厕所和食堂等都要设置安全防火的标志,并提出防火、防灾等的具体要求,施工人员要统一着装,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
五、结束语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城市现代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提出了一个“天更蓝、水更清、路更洁、空气更加清新”的要求,现场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是当下建筑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施工单位应该不断创新,加强管理,努力构建更加和谐、文明的建筑施工文明工地,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厚祥.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09)
[2] 温晓晶. 理清思路 提高效能 积极推广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J]. 建筑安全. 2009(11)
[3] 刘海生. 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施工[A]. 建设工程安全理论与应用――首届中国中西部地区土木建筑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11
[4] 闵锐.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A]. 建设工程安全理论与应用――首届中国中西部地区土木建筑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11
[5] 李晓红.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确保建筑市场健康发展[A]. 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作者简介:
郭润军(1968-)男,陕西泾阳县人,工程师,大学学历,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工业与民用专业,研究方向为工业与民用建设。
样刊邮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