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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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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法规

第1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效能 ;发挥; 困境; 有效路径

工商管理效能是管理学中重要的研究课题,是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力度、管理效果和水平的体现。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效能,不仅有利于提高工商管理部门自身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各企业生产运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运作,促进工商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如何开辟有效路径,发挥工商管理效能成为当前的首要问题。

一、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困境

1.没有健全的工商管理制度

工商管理效能发挥以健全的工商管理制度为依据和导向,而工商管理制度也要顺应时展不断更新和改进。目前,我国工商管理制度受传统思想的约束,并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制约了工商管理的效能发挥。

2.工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任何工作都以人员能力的优劣作为衡量工作效率的基础,人员配备在工商管理中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国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但是工商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素质培训仍有待加强。在工商管理过程中,工商管理人员因管理方法不当导致的工作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工商管理部门不能进行科学有效地市场监管。部分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能准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所以工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是目前阻碍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因素之一。

3.工商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

在工商管理效能发挥中,工商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工商管理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依据。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工商管理的执行保障和依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涉及的工商管理内容不具体,在实行过程中未能达到公平、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管理效能的发挥。

二、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有效路径

1.依据市场经济现状,完善工商管理相关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是制约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关键。工商管理制度的建设,要从完善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结构开始,这也是能否做到信息收取及时、人员合理分配的关键。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工商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不足之处着手,结合市场经济新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工商管理条例,健全企业注册登记、消费者维权、工商部门检查等方面的工商管理制度,实现工商管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2.建设高素质工商管理队伍

工商管理人员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主体,要想最大化地发挥工商管理效能,建设高素质工商管理人员队伍是关键因素之一。从人员筛选开始,工商管理部门就要招收有能力的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明确培训目的和培训内容,对工商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管理队伍。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惩处管理中不按法律法规执行的工商管理人员。

3.完善工商管理机制

工商管理效能不仅是指工作方面,在经济成本方面也有所体现,加强工商管理机制建设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重要内容之一。高科技信息技术能极大完善工商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使工商管理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工作的依据和指导,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提高工商管理的效能发挥。

三、结语

工商管理效能的发挥,能促进市场经济平衡发展,完善工商管理制度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基础,高素质的工商管理人员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核心,完善工商管理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依据。这些措施是保证我国工商业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关键。

作者:宋美静 单位:南昌职业学院

第2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罚没物品一般通过销毁、拍卖、捐赠、回收四种方式处理。就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方式而言,集中在销毁和拍卖两种方式。实际工作中,罚没物品处理常是基层管理工作的软肋。

具体表现为: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分局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以及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变价时未经估价,随意处置。采取定向拍卖时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二、造成当前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是执法人员重视不够。表现为一是“重罚款,轻管理”。基层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简单的认为违法案件经调查终结罚款入库即万事大吉,而忽视后续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二是“避繁就简”。罚没物品处理操作程序较为繁杂。就拿工商机关最常见的处理罚没物品的方式―拍卖程序来讲,必须经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公告―开拍―成交―交割―入库等步骤,整个流程必须要办案部门投入一定的人力、精力, 这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门对走拍卖罚没物品程序望而却步,以致于大量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或者干脆擅自压价收购,变相私分。

二是保管场所要求不高。基层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罚没物品保管、存放场所。罚没物品经常与基层分局其他杂物堆放在一起,因保管不善极易发生罚没物品流失、短缺、损毁等问题,并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威。

三是入库手续操作简单。目前,基层执法部门在罚没物品入库手续上已基本能履行开具正规票据程序,但在具体工作流程中,在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清点过磅计量和确定保管场所时都简化操作,未进一步核实,直接以帐面或当事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同时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往往就保管在原地等待处理。虽然这样操作减免了运费、过磅费、上下力费和仓储费,降低了执法成本,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拍卖处理罚没物品时,一旦当事人对数量、重量有异议,就会向工商部门要求赔偿数量、质量短缺的物品货值,而此时,工商部门就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四是处置渠道规范不严。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常用方式是销毁和拍卖。在这两种处理方式上规范不严表现在:一是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基层分局在实施销毁和拍卖前仅仅通过案审会议,未填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对罚没物品处理未履行报批审核手续。二是未予公示,暗箱操作。无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均需履行公告手续,赋予相关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实践中,基层部门基于种种原因,常不予公告,易引发相对人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三是未经估价,国资流失。在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考虑到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其他相关因素,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将物品定向拍卖给当事人。

三、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应对措施

为更好的规范当前工商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把好入库出库两道关口。一要把好入库关。办案人员在外办案径行罚没入库的物品或至当事人处收缴的物品或暂扣转罚没的物品,应由办案人员开具罚没票据,在24小时内由办案人员凭《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和有关罚没票据至内勤处办理罚没物移交手续,内勤将罚没物品登记在册。二要把好出库关。罚没物品需拍卖、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时,应由办案人员凭经过上级领导审批过的有关事项审批表至内勤处办理出库手续,内勤应查验有关文书,并在登记台帐中予以注明。

二是细化存放保管执行标准。基层分局要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存放仓库,由基层分局内勤专人负责。存放仓库配备物品进出库记录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应与罚没物品登记台帐相互对应。物品进出库要经过仔细的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并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上详细注明。特别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调查初期,对今后可能要实施罚没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要过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求情和当地政府的劝说,草率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帐面数额或估值作为强措标的的数量或重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拍摄现场照片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强措手续。同时对存放在原场所内有转移风险的物品,不要过多地考虑降低执法成本而采取就地封存的强措手段,要防止当事人暗中转移,造成可能对今后执法工作的不利局面。

三是完善拍卖销毁两个程序。罚没物品拍卖程序,用流程图表示为:1、审批:由承办机构填写关于罚没物品变价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提供该批物品的原值、市场估价及评估说明。2、案审:由市局案审会议通过拍卖方案,并确定拍卖底价。3、签约:由市局选定有资格实施拍卖罚没物品的拍卖公司,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同时承办机构向拍卖公司提供物品实样和相关说明。4、公告:由拍卖公司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拍卖事项,并在拍卖公司向参拍人提供实样和资料,核定参拍人资格。5、开拍:由拍卖公司在拍卖场所公开实施拍卖,在拍卖底价以上方可成交。否则构成流拍,择日另行开拍。6、成交:买受人在拍卖底价以上成交后,拍卖公司提供公开拍卖成交书,结清拍卖款和手续款。7、交割: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交割手续。8、入库:拍卖公司将拍卖款缴入专户,工商部门开具罚没物品变价清单,拍卖流程完成。

罚没物品销毁程序,由市局办案机构根据需要定期集中进行,根据物品性质或上级部署需要销毁的,也可组织分散的、临时的销毁行动。罚没物品销毁,各基层分局将本部门需要销毁的物品清理造册,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由市局办案机构签署意见并制作同意的销毁清单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销毁过程中,法制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第3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

1工商管理的发展

(1)规模上逐步增大。起初,工商管理主要针对私营工商业、集贸市场进行管理;发展到现在的“六道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了价格、标准、海关等管理功能,极大丰富了工商管理的内容,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其规模也进一步的扩大。

(2)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我国工商管理工作由单一的监督管理逐步发展为监督、服务,组织协调的系统综合管理,进而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3)管理方式转向多元。最初的工商管理办法主要是行政管理方式,通过几十年的管理优化,逐渐发展为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合理化的行政、法律、经济、思想教育多方面综合运用的管理手段。特别是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上的不断完善,对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破坏经济发展的企业实施处罚措施,引导市场向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2现阶段加强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管理通过相关制度规范,保障市场健康有力的向前发展;通过工商管理,它能反映出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市场运作。作为我国综合管理的重要手段,工商经济不仅有量的增长,而且实现了质的飞跃。提高我国工商管理能力,是企业获取长足发展进步的关键所在。

3工商管理的主要职能

工商管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的职能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通过工商管理,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伴随着40年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历史性突破,但也无形中改变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许多不法企业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缺乏诚信操守的行为屡禁不止,破坏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经济发展环境带来直接或间接危害。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迫使不良企业改变经济行为,进而达到维持市场秩序的目的,使市场经济活动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管理的完善离不开工商管理。近些年的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管理方式改善速度通常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管理上的滞后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主管工商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有整体的了解,能更好地提出相对应的方法措施,使经济管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例如,企业濒临破产时,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分析是重组还是破产。

4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

4.1稳定经济发展

加强工商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想要保障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绝不能缺位,应协调好企业间的竞争关系,促使他们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为稳定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工商管理部门首先是要加强企业的监管力度,给不法企业严重打击,注重对不法经济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积极推进自身制度持续地完善,还给企业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让优良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下脱颖而出,不断做大做强。

4.2引导企业变革

工商管理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好管理的引导作用,助推企业随市场环境的转型和变革。部分企业在利益驱使下而进行转型,这种转型行为常常会对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造成不好影响,比如引发的环境和食品卫生问题,仅仅考虑到自身的发展效益,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见,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反。一旦出现这种问题,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主动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为这些企业的转型和改革提供建议或进行及时的引导,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基础之上,让这些企业得到充分发展。

4.3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的权益永远是工商管理的工作重点,主要的工作手段就是通过相关法律对违法的经济活动予以打击,挫败不法分子制假造假、无契约精神的嚣张气焰,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群众一个有保障的社会消费环境。做好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的同时,应注重加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权益在受损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维权。当消费者侵权事件发生时,工商管理部门一是要实事求是,坚持秉公执法的原则,二是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做到杀一儆百,维护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运行。

5提高工商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上活动的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企业、服务大众,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阶段,我国工商管理制度仍在不断的完善当中,并未走向成熟,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理念还需与时代靠拢,与实际需求接轨,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符合我国经济特色的管理思路。这就要求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要秉着实事求是、全心全意的服务理念,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指导中小企业改革转型,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另外,在实际的执法工作过程中,一是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与法律知识,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采取管理,切不可,最忌讳的就是执法不公行为。(1)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促进经济发展。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我国企业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建立法制化国家的发展战略深入人心。传统经济政策不能适应当今的发展需要和新时期企业发展的实际。因此,完善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条例,做到依法办案,依法查处,监管时不能带有个人主义色彩,工商管理部门在行使自己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遵循法治原则。(2)促进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为工作原则,执法过程中要为企业着想,应该做好企业与国家共同发展的协调工作,并对企业的各项工作给予详细解释和必要的建议,从企业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企业着想。(3)依法办事原则。工商管理部门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处理事件,确保企业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针对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以保护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

6结语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和完善,想要持续保持经济发展活力和迅猛的势头,一方面,国家层面要制定完善的工商管理法律,确保有法可依才能依法办事,另一方面需要法律能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工商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促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到我国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效益。

参考文献

[1]杜晓明.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04).

[2]吴秀婷.解析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18).

[3]孙磊超.我国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D].东华大学,2014.

第4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一)相关的工商管理体制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以及改革开放建设的不断发展,工商管理部门的作用和职能也在不断的变化与加大,这就要求了工商管理的相关部门应该去扩大其管辖区域的管理范围,并加强对当前管理工作中没做好的管理能力的提高,从而来更好的实现与体现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与作用。工商管理工作的要求不仅仅是针对相关市场调节的一些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且还应该要加强对个体经营以及私营经济活动的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应该管理好公有制经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次序。可是,现在我国的工商管理制度是根据行政区域来分配管理工作的,这样就会制约我国工商管理工作的开展。因为市场经济活动是不会分区域的,人为划分区域就会把一定的市场经济活动划分成条、块的现象,而各个工商管理体又根据各自区域分区进行管理,各自为政,使市场管理工作不科学。同时,区域相关行政部门都带有地方保护的“色彩”,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表现尤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会出具一些地方保护思想的措施干预工商管理的工作,如地方分割和行业的封锁,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削弱了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要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节奏与步伐,就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工商管理体制,这同时也能帮助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

(二)工商管理的一些执法力度弱化。工商管理部门是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部门。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商管理的职责的时候,他们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的行使权利进行从政,同时不断的去加强与提高工商管理执法的力度,切实的去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和谐发展作为策划与设计工作思路的一个重要依据,检查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具体的工商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的时候并不能应对自如,而且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又被一直弱化。首先,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的强制执法权和行政的处罚权是相对分离的,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在做出了行政处罚权之后,就不具备了行政的强制执行权,这样就让工商管理部门的执行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大的削弱了。其次,工商管理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时常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严重阻碍。这些部门会认为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理方式是在抑制他们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部门是他们的绊脚石,他们就私自决定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执法管理时必须先经过政府部门的同意方能进行相关工作,否则是不准对当地的企业、个体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罚的,这样也加大了工商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难度。

(三)工商管理部门内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工商管理部门是政府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督的一个部门,在社会的管理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了工商管理部门存在的一些内部控制上的问题。首先,就是工商管理部门本身体系就相对的比较大,下属所分管的各种职能部门也就多。因此,每年国家也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上面,可其中有的一些管理部门在财务的管理制度上建立得不够完善,缺乏对财务的监管力度。这样,就使得一些工商管理部门在使用资金的时候比较浪费,未能使资金使用率达到最优,导致国库的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现象。其次,就是工商管理部门建立的内部审计制度也不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是针对工商管理体系中的全部事项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包括行政执法、市场管理、财务部资金使用情况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管部门。但是在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中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建立还比较薄弱,这样的话就很难开展比较独立的经济活动,对于内部管理的控制与监管就比较缺乏。

二、提高我国工商管理的方法

(一)加强人才的培养,并采用创新的模式进行人才培养,从而为工商管理提供有用的专业人才。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正在不断普及,市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加快和对外开放建设的不断加强与扩大,对我国高等院校开设的工商管理相关专业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就使得工商管理专业培养出的人才要有创新精神,并有很强的能力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因此,高等院校在对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进行教育培养时,就必须要对传统的教育模式进行相应的探索与改革,采用具有特色的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才能培养出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完成社会交予他的任务。首先,高等院校对工商管理专业的教育理念进行创新,我国高校在进行工商管理专业教育的时候应该要体现出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对于教育的思想要进行转变,对于教育的理念也应该要改革,在进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时候要以实施创新教育来作为主线,用以实践教学的体系改革和创新实践的基地建设来作为手段,最终达到培养综合素质高的人才的目的。其次,高等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应该培养这些专业人才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工商管理专业现在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专业,主要就是因为工商管理相关专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比较接近,培养出的学生也能很好与全球化经济想适应,所以在现在这个时期之下,相关的经济管理人才必须要具有相应的国际化竞争的思想。所以这就要求了再进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时候必须要树立他们的一个竞争意识,同时还应该要具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等方面的思想。最后就是要加强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都是从事的分析和管理的一些相关工作,实践性都是比较的强,所以在人才的培养过程当中,也应该要重视对他们的实践培训,从而使得他们能够更快的融入社会工作当中。

(二)对于工商管理的体制应该要进一步的完善,很好的发挥出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市场经济的主题也开始变得多元化起来,在这样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就要求必须要晚上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体制,这也是能够让工商管理部门发挥出其职能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可以建立经济户口所属地的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各个区域相互沟通执法的管理体制。这样能够提高工作的连续性,增加工作的监管力度,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实现工商管理的目标。其次,就是建立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国家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中,工商管理部门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股力量,所以对于国家各个时期的宏观调控目标、政策和要求,工商管理部门都应该要积极的配合,这样才能促进国家宏观调控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最后,就是建立统一的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对现有的一些管理体制进改革,增强工商管理的统一性、有效性以及权威性,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在工商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工商执法政策的改进,提高执法的效力。首先,应该对工商管理法制体制进行全面的完善与优化。在我国现行的工商管理法律制度中,应该进行对象重点程度分析分别进行完善与优化,特别是需要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列为首要对象,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完善与优化。加强各个法制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统一新法制与旧法制之间的矛盾问题,以便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其次,应该加强对工商管理机构的监督体制的完善与优化。在现今社会的发展状态下,工商管理部门不再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体现更多的是服务工商管理。所以我们需要对工商管理的监督体制进行有效的完善与优化,以使工商管理机构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对执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与规范,采用合理的标准对各工商管理机构进行考核,使市场环境变得公平和公正。然后,工商管理部门职能需要分工明细。在实际工作中,工商管理机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交叉的情况,因此执法的时候各自进行执法,导致执法出现混乱的情况,损害了工商管理执法的力度。所以,需要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的分工,使执法过程中不在存在交叉情况,保证执法的明确性,增强执法力度。

第5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转型期;工商管理;经济发展;职能定位

工商管理是基于经济学、管理学理论,同时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出的符合企业现实状况的发展体系。经济转型期工商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涵盖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经营战略等多个领域。深入了解工商管理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发挥好工商管理职能,从而促进企业良好的运营。

1工商管理對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除了必要的法律手段外,工商管理的介入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工商管理有助于推进国家宏观调控战略的实施。工商管理的管理对象是市场经济主体,而经济主体又具有动态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工商管理职能的发挥,可以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来促进各项经济政策的稳步、全面推进。二是工商管理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从国家管理体制来看,工商管理被定义为市场的“主管”。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工商部门,都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工作实践来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比如对市场公平的维护,对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市场主体进行引导,遏制和减少市场经济不稳定因素,促进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良性平衡。三是工商管理有助于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部分,也是促进企业间良性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良好的市场主体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制约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在贯彻相应调控手段中,有助于培养积极的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2工商管理的职能准则

工商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监督与引导机构,面对新常态下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性,一方面加强工商管理机构与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有效融合,另一方面从深化工商管理职能建设上,细化其职责,发挥其功能。一是实事求是准则。从工商管理的职责分工来看,任何管理活动都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其内涵有两点,第一,工商管理机构要在市场规律下来完善其监管与引导机制,特别是面对市场基础性导向地位,要优化工商管理的顶层设计,要注重工商管理法规建设,要从制度上求真务实,促进经济发展。第二,工商管理机构要联系内外部经济环境实际,做好协同与导向职能。比如在工商管理活动中,要认识到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深刻认识到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发挥区域经济要素的禀赋,优化市场监管,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二是依法行政准则。依法行政是深化工商管理机构具体业务形式,构建工商管理机构工作作风的具体表现,也是强化自身职能分工,提升管理效度的有效途径。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法治建设,而法治制度的完善又要考虑到工商管理工作实际需求。也就是说,依法行政职能准则要求工商管理机构在经济监管与引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符合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文件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工商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就无法激活企业的发展动力,更难以破解市场难题,提升市场效率。另外,在缺失应有的依法行政准则下,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导致政府管理失灵。三是权责相当准则。依据现代管理理论,从理性经济人假设下来审视工商管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可以从权责相当职能准则来衡量。必须制定科学公正的权责制度,才能维护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工商管理机构的权责相当,就是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理念,不能放任权利,更不能滥用权利。一方面要确保工商管理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保障工商管理责任制度的完善,要从具体制度建设、规章制定,以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监督等方面来细化权责体系,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促进经济增长,来激活企业活力,来完善市场机制。

3构建工商管理机构职能高效发挥的对策

(1)端正态度,树立工商管理服务者理念

工商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要从工作态度上端正作风,特别是在经济监管与引导层面上,更应该转变理念,将过去市场“管理者”定位,转变为市场“服务者”定位。同时,积极学习和运用经济学理论、管理学习思想,围绕当前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需求和变化,深化监管职能的重新定位,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比如在深化监管职责时,要认识到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导向性作用间的协同,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融入供给侧改革理论、新常态理论。另外,工商管理机构要在工作作风上,保持与改革的协同,围绕监管定位和职责分工,为保障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2)引入信息技术,提升工商管理高效性水平

工商管理职能的发挥,要充分认识到转型期的经济结构升级需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导向机制,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工商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要从高效管理和积极引导中,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一方面,工商管理机构要从自身基本业务上,提升管理效率,包括政策的制定,优化业务流程,服务企业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工商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特别是现代网络、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来强化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高效监督。同时,工商管理机构还要发挥自身在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职能,要结合管辖范围,以求真务实、踏实负责的态度,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以服务企业、完善经济环境为抓手,破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各类问题。

(3)完善追责体系,强化权力监督与责任落实

权责相当准则的实施,对于转型期工商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进行了全面深化,特别是在监督活动中,不能放任权力,更不能监管过度,要对工商管理的监管责任进行追责。为此,工商管理的职能发挥,要从构建科学、完善、公正的权力监督与追责体系上,来提升工商管理的综合效率。细化而言,做好信誉管理机制、责任认定机制以及效率配置机制等追责体系建设,对工商管理活动中的权力进行监督,规范其内容,细化其职责。比如通过对工商管理活动的事前规范,能够保证工商管理权利不会得到滥用;通过追责体系建设,构建责任的追溯制度,即在发生工商管理失职或其他相关问题后工商管理部门能够实现事后追责。

4结语

工商管理作为顺应经济发展潮流而新兴的学科,不仅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市场主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工商管理要在职能准则指导下,端正作风,高效管理,积极构建权力监督与追责体系,来破解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从不违背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来发挥工商管理的综合效能。

作者:康小强

参考文献 

第6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 现状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商管理机关在优化组织结构,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形势来看,我国工商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1、缺乏专业工商管理人才

作为金字塔的中部和塔尖,中高级工商管理人员缺口很大,高级工商管理人才的紧缺就更严重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管理人员必须要有竞争的意识,然而,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过分强调注重专业需要和偏重知识的传授,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2、缺乏健全的工商管理体制

工商管理发挥越来越大的功能与作用,在客观上要求拓宽其管理范围,加强其薄弱环节,实现职能到位。不仅要管好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而且要监督宏观调控指导计划的实现,不仅要管理个体,私营经济,而且要管好公有制经济,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秩序。而目前工商管理体制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的,把已经形成的区域性市场人为地分割成条条、块块,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分兵把关,不利于形成管理的合力。

3、缺乏强有力的工商管理执法力度

在履行工商职责时,工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履行工商行政执法职能,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谋划工作思路的主要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然而,现实中,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工商管理部门并不能应对自如,其执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从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政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私自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政府允许,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从而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难度。

4、缺乏严格的工商管理内部控制

工商管理内部管理问题的主要问题:一是工商管理部门摊子大,职能部门多,国家投入的资产相形较多,有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不全或根本没有,从而导致在资产使用效率方面体现出了使用率较低的现象,国有资产出现比较严重的流失。二是工商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对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进行调查和评价是内部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能,但目前,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不够健全,使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难以开展,不利于内部会计控制效果。

二、解决当前工商管理问题的对策

只有针对性的将我国工商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才能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工商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可以从加强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完善工商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

1、培养工商管理人才

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必须以社会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需求为导向,不断探索培养创新型工商管理人才的模式,以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新时期的工商管理人员,除了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同时还必须具有高度的国际竞争意识,而且要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给予高度重视,在人才培养方面注重创新能力的提高,使新时期的公司管理人才能够满足当代社会对生产、建设、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市场经济观念的人才,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完善工商管理体制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将不再是单一的地域与国家的市场,而是含有越来越丰富的经济元素的市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们不得不努力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机构的职能。

2.1建立完善的工商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督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与时俱进跟上时展步伐,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工商管理制度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加强工商管理体制的统一性,而其所具有的效力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另外,还应该在全社会数量工商管理机构的威信,提高管理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2.2建立实事求是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服务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原有的地域性和局限性已经不复存在,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会越来越繁重,相应的责任也就更大。随着各种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立法也会相应增加,而且随着我国愈加频繁的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使得工商管理部门也必须与国外有关部门和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为了能够良好的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工商管理执法力度

3.1完善工商管理法制体系

我国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强制定单项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解决掉新旧法规自相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注意加强法制宣传和学习培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执法职权。

3.2调整内部职能机构,明晰职能关系

目前工商管理各业务部门职能交叉,分散管理、分头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因此, 根据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对全部工商管理业务职能进行“三分”,即:一为行政许可及审批行为;二为行政监督及处罚行为;三为行政督察行为。从而使内部业务职能有效的整合,可以避免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既互不相干又互相重叠、内耗大于合力的局面,加强工商管理执法力度。

3.3加强对监管的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4、建设工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工商管理内部控制

工商管理应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同时,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实行统一核拨。工商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分别设专人管理账目、物资,配套完善出入库手续,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另一方面,要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得以真正发挥。并定期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及其实施的有效程度作出评价,促进监督服务职责的完善和加强。

三、总结

在市场经济中,工商管理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高效职能管理部门,我们必须不断进行新的探索,整合各管理职能,打造更好的工商管理平台,努力争取管理的最优化,使市场资源公平化,促进市场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齐寒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J]. 武汉学刊, 2007,(06)

第7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物业管理法规 课程设计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校级重点科研项目“我校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建设研究――以物业管理专业为例”(项目编号:11-04-A07);“高等职业教育核心课程开发研究――以我校物业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为例”(项目编号:13G-04-A11 ),本文为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物业管理法规》是大学物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物业管理专业的知识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任务[1],该门课程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实效性和应用性。对该课程内容的掌握将引导学生深入专业体系,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物业管理业务的规范开展,并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好基础。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该课程内容庞杂而枯燥,晦涩而抽象,要掌握几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用,仅靠听取教师课堂上对一般理论的讲授往往达不到学习目的,所以有必要对课程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和改革。

课程特点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内容主要是各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它以物业管理业务的开展为主线,规范物业管理各具体业务操作的合法边界。课程知识面极广,涉及几十个法律法规,在表述法律概念的同时又强调法律的应用性。在物业管理专业体系中,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用是贯穿物业管理业务始终的隐形线索,所以对于物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课程内容是进行规范的物业管理业务操作的前提,也是全面理解和掌握业务处理的关键所在。

在物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物业管理法规》是物业管理专业多门核心课程中的首要核心课程,该课程衔接后续课程,比其他核心课程开设的时间都要早,这个相对前位的核心课程,对于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该课程的设置与学习,对于学生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行业、掌握物业管理业务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也会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对《物业管理法规》课程进行设计与教学改革,有利于强化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规范的物业服务意识,同时也符合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则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助力学生的职业发展。

教学内容整合与设计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对物业管理行业及业务的认识与理解,而课程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材质量。对于物业管理专业教师来说,一般选用何种教材主要是侧重于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目标以及实际应用效果。教师普遍希望教材内容能够全面、正确且重点突出,并能关注物业管理专业的新动向、追踪相关热点。但是现有的任何一本《物业管理法规》教材都不能说是毫无缺陷的。相关教材编写的相对滞后其实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法规的频繁修改相关。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法,目前应用的诸多法律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联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约束力相对有限,而且一些法律的条文逐年修改,变动太快。这就使市面上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教材内容很难做到与时俱进、确保内容正确。所以任课教师首先要明白,无论是本科还是专科层次的物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都要紧紧围绕物业管理活动来讲法律,该课程首先培养的是物业管理专业人才,而不是法律专门人才;其次,法律法规的时效性要求教师与时俱进,随时掌握法制建设动态,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完善教学内容;第三,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遵法守法意识,以加强法律应用为重点,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中的全面理解与深刻应用,教学的目的是以法律的灵活应用为主,而不是强调法理和法条意义。最后,有必要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与设计,拓展教学内容,在强化教学重点的同时增大教学信息量,扩大学生的视野。

通过对《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设计,可确定课程的核心主要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三大要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活动。课程的主线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双方主体(业主-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教学内容以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为核心来组织,重点内容在于各方主体对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以及因权责处理不当而引发纠纷的矛盾解决。然后可整理出该课程的五大模块,该课程的基础是认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模块,其余模块分别是物业管理活动双方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管理;双方的关系与责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双方关系的起源与确定――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关系中的纠纷与处理――物业交易法律制度、物业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在双方的关系中,贯穿着物权法、民法、行政法等十几种法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20多条行政法规与政策的应用,所以在具体教学过程中,要处理好各模块之间内容的衔接与内在联系,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后续课程相关内容的区分。

教学方法设计与应用

1.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要求教师要提前做好设计,对于课程内容教师需要有充分把握,图片的选取必须有针对性、新颖实用、主题鲜明,案例的选择必须有客观性,符合法律法规的描述和实际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并能考虑到学生的认知特点。

针对课程内容理论性强的特点,可在每节课前设计引导案例,通过案例引出要学的知识。对于课程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播放视频、音频、图片,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而生动,或将干涩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生动的案例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可以让学生感性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对于课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则可以通过精心整合的典型案例分析及热点问题讨论,让学生进入角色积极思考,培养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的能力,让学生在分析讨论中澄清模糊认识,巩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对于一些需要深入探讨或者当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可设计3~5分钟的小型辩论赛,比如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有些学生主张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有些学生觉得应该属于业主,还有其他的观点等,就不同的观点可让学生分组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点评并给出正确意见。

2.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相结合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当今国际教育界十分盛行的一种教学法[2]。任务驱动法是由学生组成项目小组,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实践任务,深入实际,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学习和应用知识,在实践的第一线提升综合能力。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相结合,是指在教学中把教学内容隐含在每个项目中,以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完成教学任务的一个过程。这就要求教师教学目的要明确,每个任务都要以项目来引领,项目选择要围绕课程重点内容来选取,项目设计要精心;任务设计要有实践性和创新性,项目实施程序要周密。

项目任务驱动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合作学习[3]。在完成任务的项目实践过程中,学生可以获取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成功感和团队合作的力量,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帮助学生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学习知识,还可以培养学生整合知识和经验的能力,以及活学活用的能力。例如让学生主动进社区调研,收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物业管理纠纷,或引导学生运用现代网络和图书馆资料,查阅典型案例,再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正确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当的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培养学生在工作、学习中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纠纷的能力。

3.情景模拟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

情景模拟教学法让枯燥晦涩的法律法规学习变得轻松活泼成为可能。情景模拟是让学生分组模拟实际工作场景,在物业管理业务处理模拟与训练中掌握运用物业管理法规的基本技巧,这种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有效。比如装修管理,可让学生分组扮演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就装修中常见的问题或纠纷及其处理来设计双方的台词和行为,然后现场演练,其他学生观看并评价,最后由老师点评作总结。典型的情景模拟和小品演绎一样,要求主题鲜明,情节合理,问题解决有始有终。而现场教学是让学生身临其境,在实际的物业小区或写字楼参观、考察或接触工作岗位,临时承担工作任务,听取物业公司人员讲解,与企业人员现场交流或与业主直接打交道,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看、听、学和用同时进行,使学生对物业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得到深化。例如有关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是当前的焦点问题之一,可以安排学生走访小区业主顺便作访谈,了解收集业主的意见,再参观物业公司,听取物业管理人员的观点,然后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比双方的意见,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后参照物业管理的现实,检验观点的正确性。

传统考核方式改革

传统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在课程结束后安排理论的笔试考试,通过学生书面答卷的分数来确定学生学习的效果。这种理论考核方式往往忽略了学生平时的成绩,容易导致一些学生平时不注重学习,只是在临考前临阵磨枪、突击复习要考的内容;而且就算学生考试及格,但不会运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这就说明书面考试显然考核不出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情况。这种情况对于《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经营管理》等后续课程的学习极为不利。如果物业管理法规知识掌握不扎实,那么物业管理的业务操作以及公司运营等是否规范就无从谈起,所以学生的后续学习困难就更大,甚至有些学生干脆就会放弃学习。

因此,可以考虑改革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从结果考核转向过程考核,强调学生平时的学习,在总成绩里增加平时成绩的比例。课程总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大项,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平时成绩可包含平时上课出勤率、回答问题及作业成绩、参加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和讨论的表现、参观物业公司等活动的成绩,甚至可以设计一些专项考察项目。

结 语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学习的效果将直接影响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大学教师必须考虑专业特点与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计与教学改革,并将课程改革措施落实于课程教学活动中。《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因其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应用性,对于教学改革有其内在的要求,本文只是在教学内容的整合与设计上、教学方法的设计与应用上,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初步的探索,该课程改革的后续研究还将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参考文献:

[1]李娜、岳娜:《从行业需求论课程的教学改革》,《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年第8期。

[2]何红:《物业管理专业教师论物业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教学改革》,《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7期。

第8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关键词:广告管理体制完善

1.绪论

近些年来.我国的广告业在总体上发展快速,已步入良性循环道路,广告合法经营的环境初步形成。但是我国的广告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现阶段,如何完善我国广告管理体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广告管理与广告管理体制的定义

广告管理指的是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业协会以及社会的监督组织,按照相关的广告管理法规、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对广告活动以及行业实行的指导、监督以及控制、查处。现阶段全球多数国家的广告管理体制都存在一定差异,不过从整体上看,大体一致。绝大部分国家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的主导之下,通过借助行业自律以及社会舆论,来构成一个系统化的广告管理体系[1]。广告管理体制则是由广告的审查制度、广告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广告行政管理机构、广告的行业自律制度组成的有机整体[2]。

3.我国广告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管理的灵活性不强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幅员辽阔,多数地区的经济发展仍不平衡,民族风情以及文化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可是广告本身不但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还是一种文化活动,这使广告在我国不同地区所体现出的特色各不相同。在部分地方禁止的,但是在其它地方有可能是允许的。针对这个问题,要求我国的广告管理部在开展管理的过程中做到因地制宜。可是因管理体制单一性的局限,导致我们无法做到这点。由于决策部门所制定出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具有普遍性,而执行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是以决策部门相关的文件为依据而进行的,此种上令下行的结果肯定是致使管理古板,灵活性不强[3]。

3.2广告行政管理力度弱

对于广告行政主管部来说,在处理相关的违法案件时,若力度不够,则会使管理缺少权威性,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效用。主要是因如下几个方面导致:首先是缺乏必要手段。出现广告违法现象,从广告主管部来说,虽然具有对违法者进行的罚款权,可无冻结其的存款权.导致违法者有机获取非法的款项,进而化整为零,导致无法实现处罚,自然管理就无法奏效。其次是和其它部门交叉权力的问题。虽然目前工商行政的管理体制是省以下垂直,可是工商管理工作依然无法脱离地方级政府限制,且还要搞好和同级的行政部的相关协调工作,导致的结果是工商机关在履行相关职权时,受约束大,独立性差,难以展开工作。

3.3广告业缺乏自律性

广告业的自律,指的是广告业的成员自行组织本行业各个成员的各项经营活动而展开的自我管理、约束、保护以及完善的行业行为。自律性通常是随着行业的发展需要而自行形成的,行会组织就是最典型的代表。我国的广告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广告协会以及地方广告协会,因我国的广告业起步较晚,广告业的自律组织并不是在行业的发展之上形成的,其是由国家政府带头成立的,例如中国的广告协会以及地方级的广告协会,在实际上是国家工商局 以及地方工商局的附属部门。多年的实践表明中,它们的职责是不明确,独立性比较差,缺乏行业自律组织的天然特质,因而说现阶段我国的广告业缺乏自律性。

3.4缺乏社会的监督力量

广告社会监督管理属于广告管理体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社会各界对相关广告业经营活动的监督都是广告社会监督管理的内容。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在这个方面起着最主要的作用。可是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所具有的职责很宽泛,其不仅仅是广告业的监督部门,还是其它行业的监督部门,多以它不是广告业专门的监督组织。因此其和实际的广告管理缺乏紧密联系,在监督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小。

4.完善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的措施

4.1转变我国广告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全程管理各项广告活动

目前,我国的广告管理机关,主要是对广告展开事后监督。多数广告仅在大众传媒上,进而变为广告信息,最后才被列入广告管理机构的管理之内。换言之,广告管理机构在虚假广告以及违法广告导致消极影响之后,才行使管理职能,可是违法广告已经泛滥成灾。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广告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广告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尽可能将管理工作做在各类虚假和违法广告发生之前,以在最大限度内减少或者避免这类广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4.2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

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对广告业的管理者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广告管理以及执法人员不但要精通相关广告管理法规,同时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广告业务,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广告管理执法的真正作用。目前,我国尚缺一支但现实中,此类人员不仅数量不足,在业务知识掌握方面也相去甚远。因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所以组建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广告执法管理队伍人员熟知相关广告法规、业务,同时在实践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坚决减少或者避免“、以情代法”的现象出现。

4.3加快行政管理的改革,提高管理力度

工商部门是最具权威性、综合性的广告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告管理工作,其必须从繁杂的行政行为完全解脱出来,此方面美国、英国等国家做得相对较好,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管理都是制定而且监督各个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于实际的监督管理,通常是由行业的自律组织来执行的。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如工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可把重点放在制定广告方面的管理法规上,并且全面负责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时,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主管部门应该封其的存商品权以及冻结其的银行存款权、行政传唤权等[4]。只有工商部门拥有这些权利并且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够有效地惩处违法分子,同时也可以威慑到一些潜在的违法分子。除此之外,对于有权管理广告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切实落实自身的职责,做好分内之事,并协同工商部门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全程参与到广告管理工作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广告业的高速发展。

4.4增强广告业的自律性

市场经济属于一种高度自我调节的经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之中,经济事物按自身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自我。在以往的体制之下逐步形成的广告业,所缺乏的正式这种高度的自我调节的能力,导致广告业在现阶段的发展日益被动化和畸形化。广告业如何符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毋庸置疑,广告业自身的“觉醒”才是其发展的最根本之道[5]。结合我国当前的广告业情况,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以促成广告业增强自身的自律性。

4.5加快广告社会监督机构的建立

广告业日常所涉及到的是生活的各方各面,和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是人口大国,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建立专门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广告业展开监督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广告业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健康有序的开展。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广告管理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种方式,强化广告管理,不仅可以确保国家对广告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还可以使广告的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适应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而促使广告业向健康的方向高速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必须不断完善广告管理体制,这样才能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茵茵. 中国近代广告管理评析及启示[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2] 刘晓丹. 探究美国广告管理机制[J].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1).

[3] 刘晓丹. 论我国广告监管体制革新[J]. 现代商贸工业. 2009(15).

第9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

[主题词]民事调解 规定 理解与适用

“法释〔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一、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调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55条,《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调解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4]《若干规定》第2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5]如选民资格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当面对质,也不能适用调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案件无明确相对人,不适用调解。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涉及到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为条件。所以,也不适用调解。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婚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所以,不适用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也同立法一样,因受技术上的限制,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类型,难免会挂一漏万,用此概括条款予以补正技术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等,就不适用调解。但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处理结果转化为给付之诉的,同样可以调解。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人不予追认案件,处理结果涉及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时,也可以进行调解。另外,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对调解案件的范围并未作限制,而司法解释却作了限制,使诉讼调解难以发挥其全部功能。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陋,造成人民法院调解案件范围上的模糊,才未能充分发挥调解的全部作用。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即规定哪类案件可以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调解,使调解更加具有针对性,既减少了盲目调解,又提高了调解效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义。

二、关于调解程序的启动和期限

1、关于庭前调解

在案件受理后,答辩期满前能否对案件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及相关条款(128条)的理解,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应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民诉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3项措施》)中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据此,诉讼调解应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实践中有许多法院采取这种作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总结出了成功经验。如庭前调解有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6]所以,《若干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有观点认为,答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答辩期是法定期间,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剥夺了当事人的答辩权。还有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庭前调解与以“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为标志的审判方式改革旨在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解决审判机能弱化的理念相悖。笔者认为,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而庭前调解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2、关于调解程序的启动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院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但在答辩期满前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7]即使在答辩期满后的程序中,法官也不得依职权开始调解程序,因为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的。从表面上看,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并未违反自愿原则。但实质上,当事人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往往有种敬畏和服从的思想,当法官提出调解时,当事人不可能不考虑法官的意见。[8]所以,调解开始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开始。作为司法政策执行者的法官,在思想观点上应当适应司法政策的变化。[9]否则,将难以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更得不到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呼应。我们应当摒弃过去那种调解程序的启动以法院为主,以双方当事人为辅的职权主义模式,树立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程序开始的唯一条件的理念。

3、关于调解期限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及时性就是要尽快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及时调解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要求。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尽快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的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的审限只有三个月。[10]由于审限的制约,庭前调解一般不能过多拖延,调解不成必须进入审判程序。若长时间调解下去,案件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影响了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有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简单的调解后即进行判决,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笔者认为,审限属于强行性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约束,违反该规范即为违法,但不应约束当事人。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私事”,应让当事人“坐下来慢慢的谈,妥善的解决好自己的事”。所以,应给当事人选择审限的空间和自由。

《若干规定》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规定了两种期间不计入审限:一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二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不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与答辩期相当)。“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延长的调解期间是否计入举证期间呢?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若干规定》规定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应当计入举证期间。因为调解与举证是不同的诉讼行为,调解程序应适用《若干规定》关于调解期间的规定,举证程序应适用《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间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期间也不应计入举证期间,因为既然可以把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也可以把调解期间不计入举证期间。

《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争议的事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调解是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双方的谈判解决争议。若当事人一边进行“和谈”,一边在积极 “备战”,容易使对方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对方缺乏调解的诚意,调解也就难以成功。既然当事人“不计前嫌”,一切“向前看”,以最大的诚意来进行调解,就应当有一个和谐的氛围。若将该期间计入举证期间,因调解不成,当事人失去了举证期间,导致证据失权而败诉,则会影响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不利于发挥调解的作用。所以,应让当事人“以诚相待”,“心无二意”的好好调解“一把”。双方若在此环境中仍“和谈”不成,再进行“备战”不迟。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期间,也不应计入举证期间。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应从体系上进行把握,切不可断章取义。

三、关于主持调解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规定调解由审判员主持,即只有审判员才是主持调解的主体,人民法院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只能协助调解,不能成为主持调解的主体。《若干规定》对主持调解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即人民法院邀请的单位或个人除可以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们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审判员主持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独任制法庭;一种是合议制法庭。在适用独任制法庭审判案件的情况下,调解案件一般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并无争议。而在合议制法庭审判之情形,能否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法庭两种组织形式,与其相应,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11]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是重大、复杂案件,庭审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定,需要合议庭全体人员参加,判决的结果也由合议庭集体决定。而调解过程与庭审过程不同,在调解程序中,审判员只是主持调解人,结果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所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调解程序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笔者认为,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如果案情需要,也可以由合议庭全体人员主持。

2、单位和个人主持调解

《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调解程序中,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如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威信、明事理的负责人、同事,村(居)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所长),专家、学者,以及亲朋好友等。他们当中有的人与当事人工作、生活、学习在一起,对情况比较熟悉,对纠纷比较了解;有的人在某个方面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具有一定的威望。由他们协助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人民法院调解吸收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借助社会力量促成调解成功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若干规定》还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此为司法解释对主持调解主体的扩大之处。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持对案件进行调解,须具备三个要件,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是须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包括参与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此规定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他人主持调解,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须经人民法院委托,《若干规定》对委托的程序及形式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委托也应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在征得被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三是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须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将审查确认过程记入笔录;须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将审查确认情况予以说明。

四、关于和解协议的确认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1、关于和解协议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自行和解分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当着审判人员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2]自行和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行和解包括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狭义的自行和解仅指庭外和解。庭上和解属广义的法院调解范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并制作调解书,以终结诉讼程序。而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往往导致原告方撤回起诉,以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庭外和解与法院调解,虽然都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其效力是不同的。和解协议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而通过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或以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则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以往的实践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程序上只有一种选择,即由原告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讼程序才告终结。从诉讼经济角度考察,当事人自行和解诉讼成本更低,法院的诉讼效率更高。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当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因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获得救济,造成讼累和资源浪费。为打消守约方的这种顾虑,应从制度上设计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机制。

《民诉意见》第191条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作了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应是指庭上和解,且仅适用于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不能适用。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法》对当事人自行和解设计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一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终结仲裁程序;二是当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终结仲裁程序。这样既节约了仲裁成本,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程序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较为合理,值得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程序借鉴。所以,《若干规定》吸收了《仲裁法》这一合理制度,其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而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选择撤回起诉的单一模式。

2、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

《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3]《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须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14]

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应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承担者,但也有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他们虽是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但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签收调解书后生效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发生效力。若对调解内容既不

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而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则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所以,《若干规定》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