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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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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管理办法

第1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10月1日,《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暂行办法》主要有三大创新点:一是将容易出现过度包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列为重点监管领域,并对其包装标准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规定了“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机制,要求在广州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消费者对是否购买商品包装有自主选择权;三是建立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明确赋予了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回收包装物的义务,增加其处理包装物的成本,从而促使其减少使用不必要的包装物。

多项包装相关国家标准获批公布

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21号公告,批准259项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其中包括GB/ T 31122-2014《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 T 31123-2014《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T 15425-2014《商品条码 128条码》(代替GB/T 15425-2002)、GB/T 3100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6-2014《自动分拣过程包装物品条码规范》,这几项国家标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两项不干胶标签相关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机械行业标准JB/T 9111-2014《不干胶标签印刷机》(代替J B/T 9111-1999)和化工行业标准HG/T 2406-2014《通用型压敏胶标签》(代替HG/T 2406-2002)正式实施。其中,JB/T 9111-2014适用于对各种卷筒不干胶材料进行印刷、以感光树脂版或PS版为印版的卷筒料不干胶标签印刷机,还适用于连线烫印、覆膜、模切、上光等功能单元的卷筒料不干胶标签印刷机;HG/T 2406-2014适用于以各类纸张、薄膜为基材,一面均匀涂有压敏胶的通用型压敏胶标签。

广东省工业标准《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要求》通过审定

9月3日,广东省质监局召开《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要求》省标准审定会。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标准的内容和格式逐条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通过该标准的审定,建议省质监局以推荐性标准批准。

专家组认为,该标准体现了该项目技术进步的特点,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广东省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的质量提升,也为广东省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据,填补了省内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技术标准的空白。

第2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问题一:口服液瓶铝盖的外包装标识与实际状态不符:

应用于药品包装的口服液瓶铝盖并非是独立使用,服用过口服液的人都知道,在铝盖和药液之间必须要加内衬胶塞或胶垫,胶塞(垫)起着隔绝、密封的主要作用。目前对药用铝盖和药用胶塞(垫),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国家分别独立核发药包材注册证,按照这种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分别从合法企业购进,在灌装间配套使用。但在口服液的生产操作中,出于技术和成本因素,药厂不可能分别从铝盖生产企业购进铝盖,从胶塞(垫)厂家购进胶塞垫再组装到一起用于包装口服液。目前通用的做法是:药厂有直接购进已装配好胶塞(垫)的铝盖的需求,药包材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口服液铝盖也都配有不同材质的内塞(垫),有乳胶、硅橡胶等,那么内塞和铝盖的装配过程其实最终在铝盖生产企业完成,这种铝盖出厂时就已是两种药包材的复合成品。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的规定,铝盖中所使用的药用胶塞也必须具备《药包材注册证》,符合相关标准,但因为口服液铝盖厂家往往只取得了铝盖的《药包材注册证》,内塞是外购的,出厂时就只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铝盖的品名、批号和对应药包材注册证号,造成与实际成品销售状态不符,且无法追溯内塞的合法身份。

另外,执法人员还在某铝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发现了不少内衬天然胶塞的口服液铝盖成品,外包装也标有药包材注册证号,但并未注明胶塞的材质,而天然胶塞因化学性能不稳定,早在2005年就已被国家列入强制淘汰的药包材目录。虽然企业解释均为销往保健品、食品生产企业,但仅从外包装看与销往药品生产企业的铝盖无任何区别,不能排除混入药品生产企业的隐患。

实际上,不只是口服液瓶铝盖,大部分药包材的外包装标签均不同程度存在标识内容不全的问题,如仅用一张合格证代替标签、标注品名与药包材注册证不一致、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不全、未注明执行标准、效期产品未注明有效期等等,还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包材通用同一种外包装,取得的所有药包材注册证号全部印在外包装上,并回收使用。

分析:目前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考核通则》、国家药包材标准均未对药包材的包装标识内容加以规定,而是由企业自行制定,是导致包装标识混乱、不能起到指示作用的重要因素。

问题二、内衬胶塞垫的复合铝盖质量控制问题:

铝盖是作为独立的药包材进行注册申报,申报的生产规程只有铝盖的生产内容,无胶塞垫的装配过程,自然,在质量标准中也无检测胶塞垫的内容,铝盖出厂时生产企业只出具根据铝盖质量标准检验的报告书,而内衬胶塞(垫)的质量检测指标是否合格,没有质保证明。作为药包材使用终端——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并无足够的药包材检验能力,对购进药包材的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于供货方的合格检验报告书,从药厂制定的口服液铝盖内控标准来看,一般只是对铝盖的外观、规格、尺寸、微生物限度几个有限的项目进行了规定,而无对内衬胶塞(垫)的检测项目内容。根据GMP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购进铝盖之前,会向供应商索取铝盖和内塞的药包材注册证等相关资质,但是对每次购进的铝盖是否配用了合法、合格的药用胶塞(垫),往往缺乏监控,也不具备检验能力,口服液铝盖的包装标识内容不完整也是原因之一。同时,铝盖生产企业在胶塞(垫)购进、使用、出厂的管理上较为松散,进出均未经检验,认为“反正胶塞(垫)不是我厂产品”,不需要对其质量负责,导致药用胶塞(垫)的质量控制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和盲点。

分析:《药品管理法》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药监部门对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不合格”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判定依据。新的YBB系列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已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并没有要求变更,给监督带来困难,尤其对于类似内衬胶塞(垫)口服液铝盖的复合型药包材,缺乏适用的法定标准。而且目前对药包材的监督抽验覆盖面远远不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和省级药监部门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由于没有监督抽验权限,在承担主要日常监管工作的基层监管部门尚无法开展此项工作,监管的依据、手段和力度显存不足。有时因药包材不合格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如水分超标、染菌等)往往都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买单”,致使药包材企业缺乏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和检验能力的动力和紧迫感,不利于明确质量责任和强化质量意识。

问题三、物料管理混乱,生产、质检、销售记录不完整,过程管理不规范

由于胶塞(垫)在口服液铝盖生产过程中的特殊性,它既不是用作原料,也不是中间品,而相当于成品的配件部分,根据铝盖的生产工艺规程,没有装配胶塞(垫)的内容,大多铝盖厂家对胶塞(垫)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未建立购进、使用、检验的记录,在批生产、销售记录中不能体现相关内容,所以在铝盖企业的生产现场和记录中很难追查到所有使用胶塞(垫)的来源和数量。

在日常监管中,我们还发现一些铝盖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自行购进硅橡胶等原料委托胶塞(垫)生产企业加工,再返回用作内衬胶塞(垫)装入口服液铝盖销往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药包材的委托加工并未作出明确定性规定和报批程序,对这种行为尚无处理依据,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必然会对药包材质量进而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分析:虽然对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在《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中均作了相应规定,但《考核通则》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证前监管,仅对药包材企业在申请药包材注册、再注册时有约束力。国家目前尚未制定《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证后监管,基层药监部门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标准。如果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在获证后生产时,有违反《通则》的行为甚至不按标准检验即销售等严重行为都只能是规劝、教育,没有处罚条款,因此规范效果并不明显。

药包材是药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伴随着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的全过程。但是,由于部分药包材的质量问题,包材中的某些有害物质可能导致药品溶出,或者与药品中的有些组分发生反应而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因而,药包材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但是,与药品质量管理相比,我国目前药包材质量管理明显滞后,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药包材的质量。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药包材生产企业自身的原因,如行业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质量管理体系薄弱、自律意识差等等。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也是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目前由于药包材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标准不完善以及与实际生产不相适应所带来的制度缺陷,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无从下手的现状同样不容忽视。

几点建议:

一、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或尽快制定《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当增加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加强对药包材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使日常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1.加强证后监管,明确企业取得《药包材注册证》后,不按《药包材生产现场验收通则》要求组织生产的法律责任,增加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条款。改变基层药监部门遇到企业在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屡教屡改、屡改屡犯的问题时无从下手的局面。

2.明确规定药包材的包装、标签标注内容,可参照药品的包装进行规范。

3.条件具备时推行药包材GMP认证制度。随着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完成,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产品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高,这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药包材质量管理体系,国家应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推行GMP认证制度,以确保药包材的质量,满足药品包装的需要。

二、根据实际完善药包材注册标准,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划分批次原则。以口服液铝塑复合盖、口服液易刺铝盖这一生产链已加以延伸的品种为例,可针对最终产品(即可直接应用于药品包装的状态)予以注册,制定标准,如口服液铝塑复合盖、口服液易刺铝盖标准中应包含检测胶塞(垫)的内容,负责生产铝盖的厂家应把胶塞(垫)装配的过程纳入生产工艺规程,购进的胶塞(垫)作为原料进行管理、审核、验收,领用记录归入铝盖的批生产记录,每批产品所使用胶塞(垫)的来源、资质、批号应可追溯。

三、组织开展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要把药包材质量的监督抽验纳入日常抽验工作中,加大药包材的抽验力度。建立与药包材监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从源头上使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第3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计量 定量包装商品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包装技术也是日新月异。但是,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不能直接观察和检验商品的计量和包装过程,使得一些不诚实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通过在包装商品的计量上弄虚作假牟利,坑害广大消费者,导致出现了许多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缺斤短量的纠纷和投诉。那么,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怎样去解决这种现状呢?

一、当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

1、计量法制意识淡薄

不少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不强,尤其是小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计量基础相对薄弱。个别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知半解,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净含量标注的法制要求缺乏了解。加上企业内部管理不严格,没有制定严格的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抽样检验等管理制度,少数包装工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的正负偏差过大,甚至在包装时有意克扣,造成产品都在负偏差范围内。

2、计量器具配备不合理

有些企业的计量器具没有遵循量值传递的基本原则,不按周期检定,检查发现超期使用现象严重,检测定量包装仪器设备相对陈旧落后,配备的计量器具的量程和准确度不能满足称量要求,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

3、包装器具的质量问题

包装器具的质量问题是造成产品净含量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企业在购进和回收包装器具时,没有严格把关筛选,使用的包装器具规格不统一,在灌装时净含量很难达到合格。还有的企业在选用包装器具时,只注重美观开启方便,没有考虑到在搬运、贮存过程中的密封性问题,从而导致商品在销售环节中出现净含量的不合格。

4、流通领域管理不严

市场抽查发现: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对产品质量非常重视,对假冒伪劣商品把关较严;而对缺斤少量这一的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部分商家缺少必要的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对商品净含量没有专门的进货把关制度。这反映出各商家缺乏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流通领域缺少有关的规范措施。

二、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的具体对策

为确保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合格率,维护好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帮扶力度,提高企业计量基础建设

质监部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宣传力度,使他们比较全面地了解定量包装检测知识,自觉地把计量管理列入生产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并且提供定量包装生产企业间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二是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形状特点及国家相关规定,选择使用符合准确度要求,计量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建立检定台账,并要求企业定期向计量检定部门申请检定。质监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详查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完好性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并和企业一道加强对这些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是帮助企业认真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控工作。如帮助企业把好包装物的进货重量检验关,选择稳定性好的包装物等。四是确保企业按要求进行计量监控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严格要求企业产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做好产品的标识标注。

2、改善服务,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选择计量基础好,生产规模大,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C”标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于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采取教育、引导在先,规范整改在次,监督检查在后的方式,从源头清除不合格隐患。并且根据不同企业灌装设备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使用先进的灌装设备、计量可靠性高,稳定性好的,要求企业定期加强自我校准,防止平均负偏差的出现,加大对灌装线上产品计量抽查频次,要求企业做到车间、仓库、化验室三级抽查,以保证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合格率。

3、规范市场,提高商业企业物流配送的验收把关意识

当前流通领域的部分经营者和服务员对计量法律法规不了解,企业接受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的意识不强,没有把好进货验收关,大型商场、超市在包装出售过程中往往不去皮,导致商品量不符合要求。针对这些问题,质监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全部商业企业及大型商场、超市逐家检验,帮助培训计量监督员,配备计量器具,健全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等。要求企业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账,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对进货把关意识不强、计量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从而充分调动起流通企业干部职工参与计量监督的热情,提高他们抵制不合格商品的能力。

4、加大投入,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建设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质监部门要想更好地帮助企业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合格率,重要一点就是要加强自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一是检验人员要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检验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做好检测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定期组织计量检验人员外出学习,加强同上级部门的业务交流。三是要不断更新旧的、过时的检测定量包装商品的仪器、设备,确保检验仪器能适应定量包装计量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四是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实验室的建设,无论在硬件、软件上都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参考资料:

第4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医院感染管理 现状 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2)2-288-02

医院感染管理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医院综合医疗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卫生部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大型医院巡查暨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医院感染管理都被列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已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摆在了医院管理的重要位置。通过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督查、调查等方法,明确了目前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分析如下:

1 方法

1.1 调查对象 三级医院2所,县级医院8所。

1.2 调查内容 深入医院,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建设、消毒、灭菌方法、消毒灭菌的监测;医院感染监测;无菌物品(一次性物品)的规范包装、存放;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及手卫生等进行调查。

1.3 调查的依据 是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标准要求进行。

2 结果

2.1 缺乏本院适用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未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院能执行的规章制度的有9所医院,占90%。

2.2 未按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灭菌方法和效果监测 不同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不平衡,能正确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医院只有1所,占10%,基本上能正确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医院只有1所,占10%,不能正确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医院有8所,占80%。

2.3 医院感染监测 只有1所三级医院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测,占10%,9所医院均未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测,占90%。

2.4 无菌物品(一次性物品)的规范包装、存放 绝大多数医院对无菌物品及使用中的一次性物品乱摆、乱放,未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存放。

2.5 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及手卫生 10所的医院都存在无菌操作观念差,手卫生执行率低 部分医务人员还未意识到医院感染的危害性,对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重视不够。

3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选择1所三级医院为试点,采取以下干预措施:

3.1 建立制度 落实制度 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要求,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感染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根据医院的性质和特点、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注意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用制度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的建设和学习,提高防范意识、降低医院感染率,杜绝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2 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法规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及维护自身权益的关注显著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如《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3.3 加强培训 更新知识 警钟长鸣

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2007―2010年分别对新分配人员、实习生、医务人员、工勤人员等4851人次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洗手指征;医院感染事件回放;医院感染检查中存在的隐患以图片的形式反馈给大家,并提高整改措施,让大家掌握控制医院感染的相关知识,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操作,深入科室对在操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给予指导。

3.4 加强医院感染监测

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现代的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不是凭感觉来抽象的评判,而是以数据作为结果。开展医院感染监测的目的是通过监测取得第一手资料,分析医院感染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并通过监测来评价各种措施的效果,为医院领导提供制定医院管理指标的依据,也为合理分配有限的感染控制资提供源提供信息。监测的方法:全面综合性监测和目标性监测。

3.5 加强消毒灭菌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管理措施 消毒灭菌是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如工作不到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所以必须严把消毒灭菌关,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消毒隔离规范,杜绝医院感染的发生。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手术室、供应室、病房、口腔科、内镜室等重点部门应按医院感染规范要求去做。

3.6 规范无菌物品的包装、存放、管理

按《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要求,规范无菌物品的包装、存放、管理流程。

3.7 结果 如下表:

表1 2007年6月―2010年1-10月感染率、漏报率干预前后数据对比

4 讨论

4.1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如不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去做好各项检测工作,发生医院感染,特别医院感染爆发,医院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声誉严重受损。

4.2 调查分析

4.2.1 对医院感染管理认识不一 医院感染是目前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影响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危。部分医院领导只注重医院的经济效益,仍存在重治轻防的思想,对医院感染专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也不够重视,管理职能难以发挥。

4.2.2 忽视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更新、无落实。

4.2.3 无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难以完成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管理、业务工作,难以保证对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和环节实施监督检测、检查和指导。

4.2.4 没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不能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更没有分析总结,无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

4.2.5 感染防控工作薄弱,诸多环节存在隐患,一旦出现医院感染暴发,很难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

4.2.6 全员参与意识不强 认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感控人员和个别领导的事”,忽视了自己在医院感染管理中也是管理者及执行者的身份。

4.2.7 消毒、灭菌知识欠缺 医院自身在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面意识薄弱,未开展对消毒、灭菌效果的有效监测。医务人员对使用中消毒剂性能、使用方法、浓度等掌握不准确,缺乏监测手段等,这不仅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还易导致病原微生物对消毒剂产生耐药性。极少数的医务人员错误的认为:任何未经清洗、消毒的物品,只要经过高压灭菌,任何微生物都能被杀灭。因此,有的包布未做到一用一清洗、破烂;有的物品、器械反复使用已破损、生锈、血迹斑斑的仍在使用;石蜡油为非水溶性剂仍作为器械保养的剂;植入型器械未每天每锅灭菌做生物监测;浸泡无菌器械的容器不消毒灭菌;浸泡无菌器械消毒液不知道要做化学监测及生物监测等等。

4.2.8 医院感染监测力量不均衡 有的医院在医院感染控制方面力量薄弱,领导不够重视,兼职人员忙于应付各种事务性工作,对医院感染工作力不从心,或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虽然也有医院感染的计划与总结,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性,调查方法大多是靠医生报表的被动监测和回顾性监测。

4.2.9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不规范 大多数医院无相应的消毒灭菌监测方法,未定期对压力蒸汽灭菌生物监测及紫外线灯管的强度监测。

4.3 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引起医院管理者和广大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在调查中发现,医院感染制度落实不扎实,主要是法制观念不强。近年来,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并非少见,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部分医院存在重医疗技术轻医院感染的倾向,多数医护人员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像“雾里看花”,知道是美好的事物,但模糊朦胧,看不清真面目。误认为,医院感染防控是专业人员的事,与己无关,对医院感染防控缺乏理解配合,这种防控意识的欠缺,严重阻碍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的发展。殊不知,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医院感染隐患,医疗护理工作的每一个节点都需要防控医院感染,每一个人都有防控责任。为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增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和依法行医的道德规范,不管是对患者负责,对自己负责及人民健康服务都是势在必行。只有重视和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控制医院感染,杜绝医院感染的暴发,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了医患纠纷,才能共筑和谐。

5 小结

普天之下,以民为本;医疗安全,重于泰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医疗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即招致严重后果。近几年,不幸发生了类似“丙肝事件”、“手术切口感染暴发事件”等等,赔偿、善后、挽回医院在社会的不良影响,需投入的人力、财力是多少有形、无形的支出 医院感染事件,特别群发感染事件,频繁被社会暴光,给患者增加痛苦和费用,也给医护人员增加压力。因此,医院感染防控像一座大坝、一道防线,保护着患者的安危,保护着医院的正常运行,保护着医院的名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表面看只有投入没有回报,实际上是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杜绝感染,方可减少纠纷,提高医院名誉,而一旦放松监管,工作出现纰漏,就会预防失败,甚至感染暴发流行,医院不仅蒙受经济损失,甚至使整个医院都受到影响。所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任重道远,各级医院管理者应加强管理,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消毒管理办法》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3]《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第5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目标

全县2021年农药使用总量600吨左右,较上年有所减少,农药减量化持续推进。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科学安全用药宣传培训。要紧紧围绕推进农药减量化目标,全面开展“百县千乡万户”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培训行动,以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农药经营门店销售人员、基层植保技术人员、植保无人机手等为重点培训对象,分作物、分阶段开展以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农作物病虫害识别与科学防控和植保无人机科学规范使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着力提升“公共植保、绿色植保、法治植保”能力。

(二)扎实开展病虫监测预报。各乡镇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和县财政支持,按照“加强县一级、充实乡村级”的建设思路,继续抓实一个县级病虫观测场和六个乡级田间监测点工作,切实落实一乡一人乡村植保人员,加大病虫测报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按照分级建设、聚点成网的思路,以我县标准化病虫观测场和田间监测点为重点,完善病虫监测网络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充分利用项目资金对标准化病虫观测场和田间监测点的传统监测装备进行更新换代,增配病害预警仪、害虫远程监测设备、高空测报灯、昆虫雷达等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监测装备,夯实监测预警技术支撑,扎实开展病虫监测预报工作,通过精准预报减少防治面积,避免盲目施药。

(三)大力推广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要结合川粮油产业基地提升工程、稻鱼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深入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各级园区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大力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专业化防治组织参与社会化服务,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服务。加快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全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探索建立以生态园区为单元的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模式,通过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有效减少农药使用量。

(四)全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和先进装备。全面推广带药移栽、种子包衣、健康栽培等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实现全县小麦药剂拌种全覆盖、油菜根肿病重发区种子包衣全覆盖以及水稻主产区带药移栽全覆盖。积极开展杂草绿色安全防除技术示范,加大除草技术培训力度,推广“以草治草”“地膜覆盖”等生态、物理除草技术,推广“零天施药”“定向喷雾”等化学封杀技术,有效推进农药减量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农机购置补贴、防控投入品补贴等方式,支持专合社、家庭农场配齐以植保无人机为主的新型高效植保机械,切实提高农药利用率。

(五)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农药监督抽检工作和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农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的查处力度,督促农药生产经营者落实生产经营仓储场所的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大力开展标准化农药经营化门店建设,规范我县农药生产经营行为,做到“用药讲科学、来源流向可查寻”,促进我县农药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六)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格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要求,统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理等工作。优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布局,在农药经营门店、村级垃圾回收站(点)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逐步构建完善“店村结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积极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押金制、有偿回收制、村站代储制,进一步提高回收处置率。要不定期抽查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多形式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七)做好农药使用量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药使用量调查及农药面源污染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县农药使用量调查实施方案》和《县2021年推进农药减量化工作要点》要求,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量调查和农业面源污染定点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完整,并形成农药使用量和农业面源污染定点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农药使用强度高的地区加大农药减量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会商,协同配合,同审共享,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农药使用数据真实可靠、一致统一,避免一门多数、数出多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药科学使用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支撑。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筑牢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保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确保农药减量化工作落实见效。

第6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业界人士指出,这次交易是由工信部利用“看得见的手”对奶粉行业进行的一次重组洗牌。此外,工信部的57号通知中还指出: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规定大幅提高了境外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在国内进行注册的门槛。

工信部的这一系列举措,意图通过提高行业集中度、打造几个过硬的大品牌,让消费者对国产奶粉恢复信心,在婴幼儿乳品高端市场上与进口产品一争高下。

目前,国内按照奶粉国际标准DB 23790或ISO 9000认证系统贯彻、实施的婴幼儿奶粉品牌商共计500多家。6月20日,国家九部委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落实国务院部署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其中还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奶粉要在出厂时接受全项目批批检验;监管部门则要确保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风险监测,进行全品种覆盖。

政策的密集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婴幼儿奶粉行业将迎来一场“大洗牌”。业界人士分析认为,如果按照药品管理办法来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未来可能有超过六成的婴幼儿奶粉企业被兼并重组或被市场淘汰。到2014年,预计将有150家奶粉企业退市,而新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奶粉也会减少,奶粉市场将可能因此趋向“寡头时代”。

姑且不论工信部这种以“扶大弃小”为整体思路的政策调控,对提升婴幼儿奶粉质量、提振消费者信心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些政策的出台实施会对处于奶粉产业链下游的包装企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过去,奶粉行业按照高、中、低端有着明确的档次划分,各自服务于相应的市场需求。如果按照工信部的预期,争取2年内培育形成1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将行业集中度提高到70%以上,势必会对下游的包装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随着中低端奶粉企业的被重组、淘汰,过去那些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包装企业就会面临中低端市场份额缩减的情况,同时又因为设备水平、技术工艺、品牌效应都远远无法达到高端客户的要求而无力争取高端市场,只好转而开拓其他食品包装领域,部分依附于中低端奶粉企业而生存的小规模包装企业甚至不得不退出市场。

如果说按照GMP准则来监管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还仅仅是对奶粉企业提出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而并非直接要求包装企业做出技术改进或者管理提升,那么中乳协要求奶粉企业建立奶粉召回、销毁制度,实施二维码可追溯体系,这就使得奶粉包装企业不得不配合客户需要,主动提供相应的喷码服务。

第7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IPPC 标识 木质包装 检疫监管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被广泛应用于货物的包装材料,至今仍是机电产品、大型成套生产设备、工业原料及产品等的主要运输包装材料。虽然木质包装具有的性能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被使用广泛,但也有其缺点,最主要的是其易携带病菌昆虫等有害生物,随之而来的检疫问题也就比较突出。

根据规定,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溴甲烷熏蒸或热处理处理并且加施IPPC标识。我国也早在2005年由多个部门联合了2005年第11号公告并出台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第 84号令),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措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二、苏州局查获IPPC标识不符情况

近年来,随着贸易的不断增长,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从进境木包装中查处IPPC标识不符及伪造、IPPC标识的木包装携带疫情等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伪造IPPC标识。伪造IPPC标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木包装处理标识非印刻或高温烫印;(2)无IPPC图形徽标标识;(3)标识模糊不清;(4)无国际标准化组织授予的国家或地区字母编号;(5)无国家植保机构授予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者编码;(6)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措施错误;(7)伪造IPPC印模。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规则》(ISPM15号)要求IPPC标识为长方形(见下图), 标识必须清晰易辩,标识上至少应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家编码、国家植保机构编制的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者的编号和除害处理方法等信息。

2.使用红色或橙色IPPC标识。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红色或橙色标识主要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而非用于IPPC标识,我国也要求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IPPC标识,否则极易造成混乱,不利于监管。

3.同批包装的IPPC标识相异。在同一批货物包装上出现不同来源地的IPPC标识的,这可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利用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经过处理后再随本国的货物出口,虽然这种做法降低了风险,但也可能隐藏一些问题。

4.IPPC标识位置不符。主要表现在:(1)木箱中违规使用无IPPC标识撑木的情况;(2) IPPC标识未加施在显著位置或只加施在一面;(3)将IPPC标识加施在人造胶合板板材上而非真正的木质包装上。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标识应喷或者烙在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且IPPC标识要有“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5.具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仍可能会携带疫情

苏州局多次在具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截获疫情,例如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材小蠹属(Xyleborus)等检疫性有害生物。这一情况也提醒了检验检疫人员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并不是绝对安全的。

三、关于对具IPPC木质包装标识检验检疫的建议

作为检验检疫部门,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标识IPPC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力度:

1.加强入境木包装检疫的宣传。一方面向企业宣传最新的入境木包装管理办法,讲解木质包装携带有害生物的危害性,争取理解与支持,引导企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不符情况再次出现;另一方面通过进口企业、货主地要求,间接地使国外发货商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2.加强学习, 提升能力。加大口岸检疫查验交流和学习力度,开展检疫培训、技能竞赛等形式的活动,提高口岸一线人员的查验能力。加强实验室检测力度,提高有害生物检出水平和准确性。

3.建立诚信档案,开展信誉管理。将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评价主要准则,纳入诚信管理。被列为诚信的企业,可考虑适当减少现场抽查比例;对进口IPPC标识不符超过一定次数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抽查比例,甚至掏箱或卸货查验。

4.探索新的检疫模式。随着入境木包装数量的快速增长,应大力推广“直通检疫”等新模式,将入境木包装化零为整,集中受检,既可以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扩大查验面,提高疫情检出率。目前,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特殊监管区对进境木包装检疫监管采用二维码技术,便于追溯木质包装,一方面实现货物快速通关,另一方面便于监管,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5.开展风险分析,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工作。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要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进行资料的积累与搜集,并对之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例如对来自疫区、多次发现疫情的木质包装要加强关注。

参考文献:

[1]曹长庆,黄福高.新形势下我国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J]中国包装 2007,01:29-30

第8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1、观看加工工艺:橄榄油的加工工艺已在产品外包装上是有注明的,需要自己仔细的观察,看看上面有没有按照食用油的管理办法来做。如果是特级初榨(原生)橄榄油,通常是冷榨和精炼而成。

2、看产品包装:购买橄榄油时,对于板榄油的外包装也要仔细的观察。橄榄油对于光也是有一定的反应的,所以建议大家最好可以选择深色玻璃瓶包装的,这样保存起来会更方便,尽量不要购买浅色的。

3、看证书:优质的橄榄油都是具有官方证书的,我是进口的,那么一定要有合法的官方证件,这样才能够确保橄榄油的品质,不是伪劣产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包装管理办法范文

总局第69号令着重强调了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考核及检疫监管,同时也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推行69号文件和实施ISPM15号标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现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遇到的问题。

1、黄岛口岸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情况十分复杂。

首先,总量大。黄岛口岸作为我省境内最重要的进出境口岸,每年出口大量的石材、轻纺、机电等产品,而这些产品都离不开木质包装这一载体。据统计,2007年黄岛检验检疫局共监管除害处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9017批次,数量较大。

其次,国外检验检疫要求复杂。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进口木包装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早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入境木包装有检疫处理要求。1998年后,美国、加拿大、英国、巴西、欧盟等15国又相继制订出严格的检疫条款,限制中国木质包装入境。并且各国的检疫要求不同,如对木质包装的树种、来源(是否来自疫区)的要求,对除害处理的方法,除害处理的药剂浓度、处理时间、温度、湿度等技术指标等要求都有所不同。

再次,木质包装来源复杂。经调查,黄岛口岸出口的木质包装所用的木材大部分来自东北、内蒙、江西、湖南、本地及俄罗斯、新西兰等国。有纤维板、胶合板、天然板等。天然板中又有真叶木、非真叶木。

2、标识申请企业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自69号令实施以来,山东黄岛辖区已经考核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设备改造,具备了合格的热处理和熏蒸处理设备,但在考核中也发现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普遍重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忽视防疫和质量管理。不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管理办法不熟悉,对国外的检疫要求不了解,有的企业尚未健全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验收标准。二是由于竞争激烈,有的生产企业不顾产品质量,一味通过降价争夺客户,导致木质包装质量得不到保证。少数企业更是在原料采购和成品质量上做文章,对检疫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点。

3、检疫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通关机制,非法定检验货物的木质包装无需报检即可直接出口,这使得检验检疫机关对这部分出口木质包装缺乏有效的检疫监管机制,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不诚信企业或其人就有可能采取“钻机制空子”的做法来逃避记忆除害处理和监管。还有部分企业或其人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经除害处理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直接通关出口。另有部分违法乱纪者,未经除害处理,伪造、盗用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或者加

施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

二、对策与建议

1、帮助标识加施企业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木质包装质量。

首先,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木质包装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应包括企业的木质包装管理组织机构图、管理流程图、储存示意图及木质包装原料检验、储存、加工处理、成品检验、使用等程序文件。在原料入厂的检验程序文件中,企业应将原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及质量情况如实记录并定期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半成品及成品应放在干燥、相对隔离的环境中,要定期对存放场地进行灭虫防疫处理,并将储存要求在程序文件中得到明确。企业应把木质包装表示清晰有效、无树皮虫孔等检疫要求纳入自身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出货前,对木质包装的标识、有无树皮虫孔、是否符合进口国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其次,要求企业应至少设立1名专职木质包装协管员,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进行防疫知识的培训,要求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承担起对企业木质包装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使生产企业形成对木质包装的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经常化的管理体系,责任意识和木质包装质量逐步提高。

2、加强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抽点由单一的现场检疫转为对其整个管理体系的审查监管。

监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原料进厂验收执行情况的检查。查阅企业原料检验制度或标准、进货记录及检验记录,询问相关人员对验收标准的掌握,从而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的自控情况。二是对木质包装防疫情况的检查。通过查看木质包装的储存现场环境、查阅相关防疫台帐来监督企业对防疫制度的落实。三是对成品木质包装的检疫查验。按文件要求对成品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四是对木质包装进出情况的检查。主要通过对企业建立的收发货存档记录及核销台帐的核查。五是对木质包装协管员素质的考察。对企业的协管员应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基本的检疫知识及最新木质包装检疫要求。通过对以上几项的检查监控,检验检疫机构就会对企业的木质包装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企业的监管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3、坚决打击伪造、使用假冒IPPC标识的企业及,遏制口岸IPPC标识造假行为。

加施造假标识的木质包装多用于非法检货物。建议采取产地质量控制、港区核查货证、码头随机抽查的三重检查措施,加大对造假行为的追查与处理。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而言,首先应加大宣传,让广大出口企业了解总局规定和ISPM15标准的要求与意义,争取广泛配合。其次,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积极检举IPPC造假行为。再次,对港区内集装箱场站和货物存放仓库进行重点检查,摸清货物品种、来自的省市、标识的编号与种类。对各种不规范标识,与加施企业及其监管部门联系,经确认已做有效处理的,首次允许补正标识。对伪造标识、未经处理直接加标的则应坚决打击,对故意使用假标识的企业采取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