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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利于规范工作行为,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基层疾控机构职能的提高,免疫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传统的预防接种手段已不能够适应当前形势下的免疫预防工作和预防接种对象的需求,制约了疾病预防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建成与投入使用,提高了免疫预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提升提高了基层疾控机构的工作质量。我国不少全区、县疾控机构已经实现了疾病疫情网络直报,为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提供了技术保障。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建立,解决了疫情及时报告与订正、常规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和流动人口疫情报告管理等诸多问题,提高了传染病预防控制水平和预测预警能力。
1.2有利于增强疾控机构的公共服务能力
疾控信息控制系统通过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的准确对接,形成了一体化的医疗风险管控和医疗费用管理平台,实现了社保中心和疾控中心之间的实时信息共享。疾病信息控制系统通过与签约医疗HIS系统的直接互联,极大方便了患者就诊和疾控中心的管理。健康管理系统涵盖了从健康信息收集到健康干预服务的健康管理全过程,能够提供实时、可靠的数据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计划,同时提升了专业化的服务能力。
1.3有利于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从网络安全的本质来看,保障一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全面了解网络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处理各类安全事件。而疾控信息系统的应急响应组,就要致力于全方位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构建覆盖全市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完善突发事件相关数据采集、危机判定、等功能,提高医疗救治、科学决策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决策指挥能力。
2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2.1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经费投入
由于一些领导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够,出现政策上的失衡,导致疾控职能硬件建设滞后,政府对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装备落后,经费投入机制不健全,预防控制能力不高。政府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有限,不能确保新形势下广大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全面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在应对重大疫情或突发事件时,难以做到及时、高效、高质量的处理。
2.2信息资源难以统筹规范与管理,共享程度低,难以互联互通
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统计是疾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疾病控制信息系统应该涵盖疾病数据库、医药信息的药品数据库、医学专题综述、最新医药信息等内容。但是,目前我国基层疾病控制体系很难实现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和有效共享,很多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息化建设起步较晚,信息系统数据收集、分析与利用技能能力较差,难以做到公共卫生科学数据的储存、管理、维护和共享,难以对业务数据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与利用。
2.3缺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公共卫生人才
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各种危及人民健康的疾病预防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等工作。我国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行机制落后,人员老化、缺乏既懂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又懂疾控控制知识的专业人才。基层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匮乏,是制约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瓶颈。从事疾控等公共卫生的工作人员与综合医院医务人员相比,社会和经济地位较低,因此,疾病控制机构,特别是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这也是造成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级人才匮乏的原因之一。
3疾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1以人为本、服务工作的原则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紧密结合疾控事业发展的需求,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简化办事流程,优化业务流程,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疾控工作效能,增强疾控信息服务能力。在疾控中心领导的带领下,广大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工要认真履行疾控防控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和谐的态度对待群众,以创新的思维对待工作,无论是传染病的防控还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推进,我们都主动应对,抓基层网络建设,使疾控工作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3.2统筹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第二条原则是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我们要按照国家疾控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年度目标和任务,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平台,将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到疾控机构信息化建设中。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疾控机构信息化工作协调发展。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基础。信息标准化是信息集成化的基础和前提,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软件的标准化建设作为疾控机构与国内外接轨的重要保证,采用国际或国家统一的信息交换和接口标准和接口代码。我们结合示范区当前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以网络共享设施建设为基础,构建相互兼容、资源共享的疾控信息系统。
3.3资源共享、信息公开的原则
疾控机构信息化建设必须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相关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等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先进的软件技术,保证网络的标准化、规范化以及开放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建立面向未来的公共卫生信息服务。我们要加强疾控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信息公开,有组织地沟通有价值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和知识。
3.4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还应该坚持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和完善疾控机构监测信息系统,提高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技术正确性,扩大免疫规划,提高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技术正确性。疾控信息化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应急处理预案。构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疾控信息系统是一个平滑的过程,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逐步实现完成。为此,各乡镇街、有关部门要做好思想、组织、人员、资金、物资的准备,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有计划组织实施。
4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4.1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疾病控制信息化建设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是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疾病控制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多部门、多领域的协同合作,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调动起来,不断解决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一切都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因此,提高各级领导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认识,是信息化能够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基层疾控机构应要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的重要,尽快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年度疾控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现阶段的建设目标和重点,保障疾控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4.2完善制度,充分发挥疾控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支撑作用
信息化具体实施人员应该深入到基层一线,我们要帮助引导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理解信息化概念和信息化需求,使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切实可行。信息化的基础是网络化,疾控机构应该建立自己的局域网络,确保今后能顺利开展各种信息化工作。为强化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我们要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对本疾控机构所辖地区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质量。各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要牵头部署,保证信息化工作经费的落实。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 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档案两级管理的原则
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档案两级管理是指在疾控中心档案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形成的技术档案实行分为中心级、科级两级管理。其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1 将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档案纳入中心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同其他门类的档案一样,业务档案的管理也应在接受中心档案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中心档案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2 将业务档案分为中心、科两级
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大量疾病防治、卫生监测档案分别为中心级业务档案和科级业务档案两个层次。
1.3 中心级业务档案管理
凡划归的中心级管理的业务档案,由各科兼职档案员负责收纳、整理、立卷,定期向中心档案室归档,交由中心档案室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
1.4 科级业务档案管理
凡划归为科级管理的业务档案,交科保存,由各科兼职档案员负责收纳、整理、立卷,并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
2 中心、科两级档案范围的确定
2.1 中心级业务档案的划分及范围
在确定中心级业务档案的范围时,应本着总体性、综合性、分析性及学术性的原则对档案进行划分。即要将那些反映主要业务工作的总体水平的材料以及在基础监测上形成的综合性、分析性并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且保管期限长的材料确定为中心级档案,以确保中心存业务档案能够全面反映和概括本机构业务活动及工作水平。总体来看,中心级业务档案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 业务工作法规、标准及技术方法的研究档案。包括有关证书、研究报告、编制说明及验证报告等。
2.1.2 年度或跨年度的法定传染病、地方病及中小学生常见病等疾病防治方案及总结、疫情流行病学分析、疫情流行趋势预测等。
2.1.3 重大事故、疫情暴发、中毒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及现场调查记录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材料等或年度综合性分析总结。
2.1.4 各项业务工作的统计月报、年报。
2.1.5 省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业务论文。
2.2 科级业务档案的划分及范围
我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更大量地、且直接地是形成服务对象档案,即在对其所辖区内或对被划定为本中心管理的单位所提供的经常性的疾病控制、卫生监测服务中所形成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保管周期不易确定,需随所服务的企业的存亡而定,而且不少材料还因工作需要逐年加以补充,因此存科保管更为便利。此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果的取得周期长,其疾病流行及防治规律得自于长期的大量的日常性监测材料的积累。这些常规性监测材料不仅对当年的疫情分析有用,更可能是在若干年以后,能从中发现和分析出疫情流行规律。因此,这些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活动形成的材料不能因为有了综合性或总结性报告就可以随意处置,而应做为科级业务档案存科保管。
3 实行两级管理的意义
3.1 中心级管理有利于疾控业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首先,中心级业务档案管理可使中心档案能够反映业务工作全貌和工作水平,对于中心领导及时把握全局,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其次,由于中心级业务归档范围明确将具有总结分析性、学术性的材料交中心归档,从而要求各科业务人员不能再仅停留在做一般性工作小结,而是要在大量的监督监测材料上做进一步的加工,形成分析性报告,从而促进了业务工作的提高。第三,中心档案室人员针对业务档案开展信息加工,通过各种编研材料为全中心科研防病工作服务,有利于疾控机构科研工作的开展。第四,中心级档案管理便于开展中心疾病防控信息的交流,为全市甚至全国的疾控工作提供利用。
3.2 科级管理是有利于满足疾控业务工作日常的需要
疾控业务有延续性,在对监测点、直管单位的监督监测中,要经常使用其前一年或前几年形成的监督监测档案;特别是随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变化,有些档案还要不断进行补充或注销。因此科级管理就可以及时满足疾病预防控制的日常需要。
4 两级管理的实施
4.1 建立切合实际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对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业务档案,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就必须建立切合实际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在制定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制度时,中心档案室人员应深入各科室,了解各科主要业务活动,再结合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关于业务活动形成材料范围的规定,经与各科密切协商,具体确定符合业务实际的各科中心级和科级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其次,对于各科的科级业务档案也要同中心级业务档案一样,提出统一的立卷要求,以确保科级档案立卷的规范,但可使用不同的卷皮,以示区分;第三,严格科级档案的保管及利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
4.2 加强对兼职档案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科兼职档案员大多熟悉本科室的业务,档案知识相对贫乏。因此,要做好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就必须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指导。档案室可定期举办档案业务培训班,并将档案业务 学习列入兼职档案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进行学分评定,以提高他们学习档案业务的积极性。同时,档案室人员也要主动指导科室立卷和编目。
为加强乙肝控制,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区定于年在全省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接种分2个医改年度完成。年已顺利完成1994—1995年两个年龄组的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年将对1996—2001年六个年龄组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为落实年工作任务,我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对1996年至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进一步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
二、指标要求
以镇办为单位,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群乙肝疫苗补种接种率≥90%。
三、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在实施接种前要开展社会宣传动员、人员培训以及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
(二)接种原则
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免疫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免疫程序
按照0、1、6月的免疫程序实施接种。即: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接种3针次,补种间隔按照0、1、6进行;既往接种2针次者补种1针次;既往接种1针次者补种2针次,2针次间隔28天;免疫史不详者视为未接种,须3针次接种疫苗。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查漏乙肝接种工作,成立区乙肝疫苗查漏免疫技术指导小组。
(二)实施步骤
1、社会动员和宣传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接种实施氛围。宣传活动重点为告知接种活动的意义、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地点等,可采取当地群众最易接受的方式、文字,使受种者获取准确的信息。各接种点要针对重点人群(如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采取针对性强的宣传方式,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力争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对学校学生的宣传各镇办应主动将“乙肝疫苗接种通知单”通过学校发给学生,保证每名目标儿童家长都能收到通知单。
2、人员培训
区疾控中心于年9月20日前(该项工作的宣传和摸底前)完成所有参加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含村级)的培训。
3、目标人群摸底
在校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适龄儿童的摸底调查工作由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1)摸底时间
年9月20日-28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目标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将所有的目标儿童登记在册,各接种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将摸底结果汇总后报至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结果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摸底登记
在校目标人群由学校负责摸底登记工作。目标儿童家长应如实填写,签字后交回学校进行登记,接种单位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确定接种对象,发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时间和地点。
校外目标人群由摸底人员挨门逐户调查,接种单位根据摸底情况确定应种对象,再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发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时间和地点。
(3)摸底注意事项
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史应结合接种证、接种卡以及家长回忆情况综合判断。首先以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者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者以家长回忆为准,家长能明确乙肝疫苗接种史者视为接种,否则视为未接种。
摸底调查应重视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登记工作。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摸底登记表中明确注明,不予接种。①既往有乙肝病史;②既往乙肝血清标志物(HBsAg、抗-HBs、抗-HBc、HBeAg、抗HBe)检测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阳性(如既往无血清学检测结果,可按自愿原则自费检测;如不愿检测,即视为全部阴性);③有接种乙肝疫苗禁忌症。
4、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估算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下级上报的免疫接种摸底登记数据,按照“计划供应、避免浪费”的原则,根据进度安排,估算年度乙肝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
5、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1)招标采购
疫苗、注射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全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2)分发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的分发和管理,要提前做好各种物资的分配计划,保证疫苗、注射器和相关材料的逐级、合理分发,避免浪费。
(3)领取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接种用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的分发、供应记录,要求各接种点均设立专账管理。
(4)注意事项
区疾控中心应在每轮接种工作前将疫苗、注射器等物资下发至镇办。各镇办应在每轮接种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资的接收和储存工作,并记录收、况。为保证安全,注射器使用后由镇办卫生院统一无害化处理。
6、接种实施
全区统一于年10月18-30日实施第一轮的接种工作、11月18-30日实施第二轮的接种工作、年4月18-30日实施第三轮的接种工作。为保证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质量和较高的全程接种率,接种方式应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接种。各接种点可根据目标人数,考虑适当增设临时接种点,或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
接种点设置数量应根据目标儿童的情况合理安排。学校可设立临时接种点,负责在校目标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其他儿童可在当地接种门诊接种,特殊情况可采取巡回方式接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和登记等工作,并正确掌握接种禁忌症。
7、督导检查
区卫生局将成立巡回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对免疫接种活动进行全程督导,督导涵盖前期准备、摸底登记、组织动员、现场实施、接种率评估等阶段。
(四)信息收集与管理
1、信息收集
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限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调查、接种数据汇总等方面。总结报告与汇总表同时上报上级单位,并对活动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文件、宣传、培训、接种报表等进行整理存档。
2、报告时限
第一轮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轮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轮活动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并留底,于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全面总结)和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经费安排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疫苗、注射器。区级落实免疫接种针次补助费。市、县级落实宣传、培训、督导等相关费用。严禁向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摸底情况
进行现场接种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前期摸底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人口统计数及既往开展查漏免疫儿童摸底登记数对摸底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一、接种场所及人员要求
(一)接种资质。接种工作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取得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预防接种室,负责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卡介苗、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接种;经市卫生局批准并取得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资质的医疗单位或预防接种门诊,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接种,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疫苗接种。
(二)人员资质。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卫生局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发放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疫苗接种工作。
二、疫苗分类及收费要求
(一)一类疫苗。包括新生儿乙肝(5ug)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三联疫苗、白破二联疫苗、含麻疹疫苗(8月龄麻风、18月龄麻腮风/麻腮疫苗、6岁麻疹疫苗)、流脑疫苗(A群)、A+C群多糖流脑疫苗(3岁、6岁)、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以上12种疫苗适龄儿童免费接种。
(二)二类疫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免疫方案,确定接种对象和范围,按照“知情、自愿、自费”原则接种,经市卫生局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
(三)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等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疫苗供应及采购要求
(一)一类疫苗的相关要求。一类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费供应。各预防接种门诊要严格按照《疫苗储藏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一类疫苗采购、运输、储藏和管理。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每月28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固定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接收、分发、运输和储存,保证疫苗质量。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要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并加盖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经营企业公章(复印无效),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提供疫苗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委托书(原件)、批发企业的资质证明和委托书(原件),冷链运输设备、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在购进疫苗时,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相关要求,重点查看疫苗外包装、电子监管码,认真记录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运输设备及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冷链管理,并建立冷链运输记录。要建立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二)二类疫苗的相关要求。二类疫苗原则上由疾控部门逐级采购,也可从具有资质的市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中标企业采购,购进疫苗时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索取相关资料(同一类疫苗),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任何接种单位均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接种单位自行采购疫苗的,要提前一个月将所有索取的证明文件及疫苗购买计划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科,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合格,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并给予书面批复后方可采购。所有材料都要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自行采购的疫苗不得与疾控机构逐级供应疫苗同时接种,对接种自行采购疫苗出现异常接种反应(或造成经济赔偿),所有责任均由接种单位承担。
四、接种门诊管理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在显著的位置悬挂一类疫苗、二类疫苗的品种、作用、价格、禁忌的公示。两城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每周两次以上接种,其中要安排一天周末休息时间进行接种;其他门诊实行每旬接种制度。接种人员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的种类、适应症、禁忌症、副反应及其他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判定是否有接种禁忌,对有禁忌者不得接种疫苗。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实行持接种证和信息卡接种制度,确保接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接种的所有疫苗必须上卡、上证,接种人员必须填写疫苗接种时间、批号并签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接种疫苗。辖区内新生儿建证、建卡率要达到100%,每季度对7岁内流动儿童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建卡、建证并补种疫苗,同时,要落实辖区内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学生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各接种单位新生儿乙肝、卡介苗及时接种率要达到98%以上,基础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加强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每月生物制品接种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接种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工作质量考评定期将专项经费下拨,经费要做到帐目清楚,专款专用。
五、异常反应管理
疾控机构和各接种单位及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报告,不得谎报、瞒报,不得越级上报,更不得擅自与新闻媒体沟通。发现疫苗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要立即停止接种,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因疫苗接种发生的责任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六、督查管理
1信息化管理的现状
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而言,信息技术的合理使用对于提升本身工作效率还有卫生经济管理效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但当前该方面建设还在探索阶段,自然存在着多个方面的不完善情况,因此需要积极面对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不妥善问题,进一步提高卫生经济管理中信息技术的应用。
1.1建设还不完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信息技术在卫生经济管理方面的应用时间相对较短,而无论各方面的契合度还是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建设等都处于比较不成熟的阶段,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财务管理系统之间并不能做到全面的统合,部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要通过一些程序的转接,最终才能落实医院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不仅不能发挥信息管理高效的优势,甚至还降低了工作质量。信息系统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在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中信息统计数据方面有多种问题,对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经济损失。
1.2信息化管理不完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化管理目的在于有效整合疾控中心的信息,提高本身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但由于应用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信息技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资产还有物资管理方面应用程度还不够熟练,资产和物资不匹配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数据的失误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财务核算还有其他工作正常运行都有消极影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信息统计因为信息技术的不完善而存在多种问题,不能够有效协调,这也是当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存在的信息管理问题,不能完全发挥信息技术应有的作用。
1.3工作人员信息技术水平需提高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技术应用要发挥本身的作用,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合作,即使疾控中心信息管理系统随着技术发展而逐渐完善,但如果工作人员相关操作技术水平没有提高,那么依然不利于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需要重视医院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维护工作水平,部分工作人员的系统维护还有优化知识相对欠缺,在实际应用信息技术中问题不断增加,也影响到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应用[1]。
2对应建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信息技术应用正渗透到各个方面,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而应用中由于部分建设不够完善难以有效衔接疾控中心的各项工作,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需要了解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促进工作的完善与改革。
2.1信息系统建设完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理应用信息技术对于本身改革以及发展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推动效果,但其间不可否认依然存在着各种问题,阻碍着疾控中心的顺利发展。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应该有更全面的规划,有效整合医院信息,为卫生经济管理做好一个良好的前提基础,另一方面医院信息技术在应用过程中要将数据管理和对应的标准统一起来,能够明显提升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效率。本疾控中心近年来立下合理的标准后对各项工作的运行以及相关标准等均有积极影响。卫生经济管理主要工作是对疾控中心核算进行统一,有效控制并合理分配相关资产,严格地参考标准对于以后顺利展开工作有积极意义[2]。
2.2各项工作协调加强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卫生经济管理而言,信息技术在推动、深化以及提高效率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大部分疾控中心的信息技术应用还不够完善,各项工作在协调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浪费,管理过程中经济方面频繁出现数据不统一的情况,这并不利于疾控中心长远发展。要确保信息技术在疾控中心的完善发展。应该先制定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规划卫生经济管理工作,合理的协调制度能够确保疾控中心各个部门和谐运行,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2.3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先进的技术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而疾控中心工作量不断增加也对工作人员应对能力提出了考验,因此工作人员不但需要较为系统的掌握相关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知识,最大程度地发挥信息技术平台的作用,让经济管理工作变得有条不紊,另一方面也需要提升工作效率,让信息技术除了卫生经济管理,在其他管理方面也积极发挥作用,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3]。
3小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深入进行,各项管理工作逐渐和信息技术相联系,但由于各项工作本身依然存在不足,信息技术在卫生经济管理运用工作中也难以全面发挥本身作用,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建立以来一直以提升自己和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原则,在探析自己不足之处后制定对应措施,促进本身信息管理水平以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王国明 王娩男 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周莲茹.信息技术在卫生经济管理中实践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20):15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键词】人群 艾滋病 梅毒 抗体 检测 分析
目前,性传播疾病在我国的流行仍然严重,特别是艾滋病已面临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的临界点,而人群是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的桥梁人群,为了了解隆阳区人群中HIV及梅毒抗体的流行情况,为预防控制性传播疾病在该人群中的流行与传播提供科学依据,我们于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对隆阳区娱乐场所从事的360人进行了HIV、梅毒抗体的检测,现将结果分析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标本来源:将隆阳区城区的人群分为三个层次,夜总会、KTV、歌舞厅、酒吧为“A”层;发廊、按摩店、桑拿为“B”层;路边店,站桩为“C”层,按层进行概率抽样,选取检测对象。
1.2方法:采用现场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对所有的调查对象,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每人抽取5ml静脉血进行HIV抗体及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HIV抗体初筛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双抗原夹心法),初筛阳性及可疑阳性者,采用蛋白印迹试验(WB)确认。梅毒初筛采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诊断试验试剂盒(胶体金标法),初筛阳性及可疑阳性者,采用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PA)确认。两种检验试剂均由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实验操作严格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3质量控制:监测与采样均严格按照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制定的《云南省艾滋病监测点操作手册》及《性传播疾病临床诊疗指南》进行,初筛试验由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筛实验室完成,确认试验由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实验室完成。
2结果
共监测360人,检出HIV抗体阳性者5人(阳性率1.39%),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6人(阳性率1.67%),不同层次监测结果详见表1。对3个层次的HIV抗体阳性率、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率做X2检验(确切概率法),P值分别为0.63、0.00。进一步对3个层次的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率做X2检验分割,可知A、B层次的抗体性率无统计学差异(P值为1.00),而A、B层次合并后的抗体阳性率与C层的抗体阳性率有统计学差异(P值为0.0000739)。
3讨论
【关键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质量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是为了满足卫生防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随着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改变,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带一路”和“健康中国”等一系列重要战略的启动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也在这种机遇下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人员队伍及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只有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才能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出具检测报告,以科学证据来指导和实现更加科学精准的疾病防控。
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基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身职能特性,其实验室设置较多,主要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消毒实验室、媒介生物实验室、寄生虫实验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等,且每种实验室都有着专门的监测和检验对象。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类公共卫生问题也越来越多发,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社会各界对疾疾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质量控制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但质量体系文件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方面
(1)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是保障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还没有针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设置单独的保障和供应科室,与此有关的工作分散在不同科室,有的在办公室、有的在检验科、有的在财务室……常常因职责不清,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而造成工作疏漏,直接影响检测工作。
(2)记录的控制
虽然质量体系文件明确了质量活动的记录要求,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两个典型的问题:一是因整个检测活动都需要详细记录,实验室人员忙于设备操作,嫌填写记录耽误时间,就直接填写一张原始记录表,复印多份,只留下无法复印部分才补充填写,于是出现检测结果忘记填写、检测样品编号涂改、检测结果错填等问题。二是实验活动完成后,不及时规范、完整填写活动中的相关记录表格,等到定期检查才补填,于是出现乱填写、字迹颜色参差不齐、逻辑错误、交差了事等情况。
(3)内部审核
内审是质量管理体系自身的规定和要求,也是体系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评价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受限,都是一人多岗,一岗多责,内审员既是实验室人员,又有可能是报告签发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等,加之内审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财力、物力,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往往默许一名内审员完成整个内审工作,从而使内审流于形式,审核结果无任何价值可用,管理评审更是纸上谈兵,形同虚设。
2.技术方面
(1)人员
在整个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中,人员是其中最具活力、富有创造力的因素,是其它因素不能替代和无法补救的关键性因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多数是2002年合并成立的新机构,人员素质高低不齐,年龄、能级、学历、专业结构也不合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其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尽而影响到实验室检测能力
(2)设施和环境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有的是新建,有的是改(扩)建,因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等原因,限制了实验室建设规模、布局、需要与可能等内、外部环境,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不可能严格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抽样、检测、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设备和标准物质
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工作所必需的重要资源,也是保证工作质量、获取可靠检测数据的基础。在整个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这个要素出现的问题值得深思:设备、标准物质状态标识混乱、设备档案不齐全、设备到期不检定或漏检、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故障频发、办公室乱发放仪器设备上岗证书、标准物质保管不规范等。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方法
1.加强实验室监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高管理者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并要求全体人员形成共识,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由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设置问题,人员普遍存在一人多岗、一人多责现象。各项工作的开展及落实会有实验室检测人员参与,在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中,很难系统地、独立地完成检查。例如,在进行内审、管理评审、实验室间工作比对、期间核查等工作时,会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因而就没有真实的验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开展是否有效地、持续地按管理体系要求运行,最终,效果评价报告无任何意义。因此,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加强体系文件运行监管,严格审查工作质量,是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提高人员素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需要中心全体人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内外环境变化的信息来源是多方位、多渠道的,涉及质量控制管理的各个方面,收集和反馈这些信息不是仅依靠某个人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就可以完成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客户的需求等宏观环境方面的变化信息,主要依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层收集;新技术、新方法方面的信息主要依靠实验室人员完成,体系是否按要求运行、体系文件是否过时或失效等方面的信息,就要依靠内审员质控人员收集。所以,持续、有效的对中心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用目标管理、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各种方法来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是实验室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在各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会千遍一律,只能因人、因事、因时而宜,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和手段,使每一个人员都清楚自己的岗位,明确岗位责任,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好,为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持续改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为增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3.完善相关制度
制度是为了提高组织绩效,实现组织目标而制定的,是一个单位高效运转具有活力的重要保障。实验室有了制度,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相互制衡的领导体制和实验室内部的分工协调,各部门才能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团队合力,实现实验室的管理目标。随着新发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断出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更为凸显,实验室内部的管理必须随着环境、目标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完善各种制度势在必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对实际存在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完善现行规章制度、科室职责、人员岗位职责或职务说明书等,以便确定其职责、任务、工作条件(环境),任职人员所需具备资格及享有的权利,以及其相应的教育培训要求等规定,详细制定出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评体系,从而更好的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实验室永葆活动。
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保护建设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施工建设有序推进,服务移民迁建。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有具体工作预案的传染病病种,在遵守本预案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病种预案执行。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基本原则
???? 1. 预防为主
???? 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 2. 依法处理
???? 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3. 分级控制
???? 根据疫情发生与发展情况,将传染病疫情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 4. 科学防治
????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 5. 快速反应
????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三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 组织领导体系
1. 县政府成立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控和应对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疾控中心,由主任刘佳林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 3.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物资保障、宣传、防治、秘书联络5个工作小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各小组在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根据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 4.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5. 涉有移民迁建的乡镇应完善群防群控工作体系,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范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落实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防治工作预案,组织领导县域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二)卫生专业体系
???? 1.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卫生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当好政府参谋,提出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办公室下设由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
???? 2.县级医疗机构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医院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工作流程,开展病人预检、分诊,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病人的预防、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医院消毒隔离、人员防护、物资贮备等工作。
???? 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疫情报告、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具体承担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工作。
???? 4. 县卫生监督所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5. 涉有移民迁建的乡镇卫生院在当地政府和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疫县)和留验点的封锁、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三)部门及镇街职责
???? 1.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重施工工地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预案启动的建议报告;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各项技术方案;成立由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组建和培训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县政府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 2.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 3.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及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经费、预防控制经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生活费用;保证留验站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
???? 4. 公安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负责留置和拘押人员的健康检测工作,做好监舍通风消毒工作,发现可疑病人立即报告卫生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封锁可疑县域,做好疫点、疫县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予配合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5.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质监、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管理部门还应负责做好各类市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6. 交通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出入屏山的旅客实行健康申报制,开展发热病人检测工作;对来自疫县的过境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进行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工作;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负责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运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优先运送救援物资。
???? 7. 环保部门: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其它部门:按照《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反应及疫情处理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县卫生局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由县政府按《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理措施。
????(一)疫情分级反应
???? 1. Ⅰ级反应
???? Ⅰ级疫情发生后,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紧急动员,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防范疫情蔓延。
???? 2. Ⅱ级反应
???? Ⅱ级疫情发生后,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全面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和减少伤亡。
3. Ⅲ级反应
???? Ⅲ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开始日常运转,各专门工作组人员上岗,并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必要时,由县卫生局邀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 4. Ⅳ级反应
???? Ⅳ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卫生局统一指挥下,卫生专业体系立即运转,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二) 疫情报告及处理程序
????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掌握以下信息:
???? (1) 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记录报告时间。
???? (2) 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地点、单位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 (3) 疫情发生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及各项辅助检查情况、住院及治疗情况、临床诊断印象。
???? (4) 是否到过可疑地县、是否接触过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无类似症状患者接触史;有无人群聚集性。
???? (5) 报告人暂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
???? (6) 其他有价值的疫情信息。
???? 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 3.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报告工作的同时,应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赴现场进一步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工作:
(1) 确定是否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2) 判断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3) 确定病因、危险因素和高危人群。
????(4)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继续蔓延。
????(三) 疫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染来源、污染程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 流调、消杀和采样人员作好个人防护,防护要求参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护指导原则。
????2. 按卫生部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点或疫县自然、社会特征、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 根椐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情况及发病程度,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判断,并提出控制措施。
????4. 对于甲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及处理参照卫生部相应的标准和原则)。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应到就近医院的专科(发热)门诊隔离治疗,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对相应的病人和疑似病人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具体病种的疫情控制技术规范参照相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 疫情监测
????1. 监测点设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常规传染病监测点基础上提出增设或调整监测点的方案,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实施。
????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特点,制定或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2) 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技术方案进行监测报告。
???(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点医院上报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县卫生局和上级有关机构。
????3. 疫情动态跟踪监测
????(1) 病人情况动态报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疫情涉及的传染病病例后,每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县卫生局专家组及上级专家组会诊。
????(2) 疫情进展情况监测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日收集疫情进展情况监测报表,监测内容包括:新增病人数,减少(含治愈和死亡)病人数,新增/新减疫点及留验点数,新增/新减隔离留验人数,投入防病人员数,使用消杀药品量等。监测报表经统计汇总后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 健康宣教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对已经发生疫情的施工工地,当地镇街、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加强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并加强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六) 结束反应
????根据相应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技术要求,如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且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卫生局提出结束应急反应的书面报告,并按《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结束本次预案的应急反应。
????(七) 疫情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对下级通过网络系统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
????2. 县卫生局加强对病例诊治、流调资料的质量控制,卫生专业体系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病例诊治、疫情处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3. 各部门、各机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各类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四?常态管理
(一)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 县卫生局统一领导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传染病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县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并适时提出预警。
????1. 建立监测点及监测网络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设立不同级别和不同监测内容的传染病监测哨点。建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构成的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
????2. 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建筑工地常见重点传染病开展监测工作。
????(1) 疫情监测报告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以下紧急疫情时,应在2小时内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①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
??? ② 发现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③ 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或已消灭或新发传染病时;
????④ 发现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
????⑤ 发现数天内接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急性疾病时。
????(2) 常规信息监测
??? 常规监测包括人口学监测(人口普查或出生登记信息)、死亡监测(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收集本地所有死亡案例)、传染病监测(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与漏报率调查)等。
??? 3. 信息分析与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报送县政府作为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反应的依据。
????(二) 预防控制措施
????1. 日常防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建筑工地常见重点传染病防治要求要求,制定重点传染病防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 宣传教育
???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建设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明确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并让公众懂得传染病可防、可控、可治,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
????3. 检查指导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明确职责,定期对各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 经费支持
????财政部门应划拨专款或预备费,用于保障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监测、疫情防控所需的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保障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某些传染病的病人诊疗及相应的生活费用,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专项技术培训等经费。
????2. 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专业物资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县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专业物资贮备库,储备治疗药品、仪器设备、检测试剂、消杀药械、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保障医疗救治、疫情控制所需的物资供应。
????(三)专业队伍保障
????1. 建立完善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为依托,覆盖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网络;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机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适应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需要。
????2. 建立完善以县民医院为中心,其他县级医疗机构为支撑,乡镇卫生院为前哨,覆盖全县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县民医院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和设施建设,设置并完善重大传染病收治病县(房),提高综合医疗救治能力;其他县级医院要配备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药品和设备等,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 加强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培养和引进等方法,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适应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需要的疾病控制、医疗救护专业卫生队伍;县级医院要整体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治能力,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加强全县医疗卫生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四) 宣传工作保障
???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县委宣传部负责疫情防控期间新闻报道管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有计划地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各有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宣传预防重大传染病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组织纪律保障
????将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乡镇公共卫生工作重点,县卫生局加强督查;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违纪违规情况的督查与处理。
????(六)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