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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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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办法

第1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1、分成项目繁多。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够准确说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乡镇煤矿维简费、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通行费等等。

2、分成办法各异。目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办法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年终与上级结算。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成办法为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作为同级财政基金收入,上缴省财政20%部份,年终单独结算。

就地缴入上级国库,年终与下级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办法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交入省金库部分年终结算返还设区市50%。

通过征收部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纳入上级财政预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则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收取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上缴上级财政专户。防洪保安资金则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地税、工商、土地、财政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扣除业务费后,将余额的5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上级统一征收,按规定比例与下级分成。如公路规费征收执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所征规费按照分成比例,省与各设区市分成部分实行月度划拨、年度审计。其中公路养路费在扣除公安交警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养路费、稽征征管经费、省公路部门管理费计13.43%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点建设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货运附加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分成使用。

3、结算的随意性。由于结算的复杂性,各级财政部门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复核和检查,导致了在具体结算过程中的随意性。有的主管部门为图省事,随意改变分成办法,把总量分成变成了包干上缴,有的主管部门随意减免甚至口头同意减免下级应当上缴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收入,而财政部门却由于既无精力也无相应的措施,使上下级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随意性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结算的多样性,无疑会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结算办法过于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结算过程中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对。比如像育林基金,结算办法规定要区分集体育林基金、国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费大量时间去逐笔核对票据。同样道理,也增加了检查成本。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如果要计算分成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复算、验证,否则就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办法,规范分成管理体制的设想

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简化结算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杜绝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具体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验审制度,对预算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各类账户一律予以取消,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非税收入同预算外资金相比,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财政部门要在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要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

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公示。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三是建立收费减免公示制度。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将收费减免情况在适当场合公开,使收费减免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建立相应征收台账,加强非税收入核算管理。对涉及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按季度通过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的管理体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对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级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根据分成比例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上划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分成收入从本级财政专户划缴给中央、省级专户。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2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

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

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缴款义务人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中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规定划解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

第二十条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比例,涉及中央和省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涉及省与市(州)、县(市)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奖惩机制,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社会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一、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

1、严格坚持依法征收。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清、转、并、纳”的要求,继续开展非税收入清理整顿,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范围。依法履行征管职责,大力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努力完成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任务。

2、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以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产权转让收入为重点,着力加强国有资源(资产)类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罚没物资收入规范管理机制,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征尽征,进一步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完整性。

3、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密切跟踪以结构性税费减免为重点的积极财政政策走向,准确把握积极财政政策下非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变化调整,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非税收入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作用。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4、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全面梳理非税收入项目,健全全市非税收入项目库。强化项目库动态管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减、调整严格依据政策和审批程序办理,确保源头控收。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目录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5、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除教育收费等特殊项目外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秩序。结合非税收入政策、项目等变化情况,科学编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确保非税收入预算真实、准确、完整。

6、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要求,规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加强非税收入对账工作,及时处理待查款项,规范非税收入核算和资金划解,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户)。按照规范、简化、安全的原则,建立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分成、退付机制,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7、规范非税收入代收管理。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巩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代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执行《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加强对代收工作的监督考核,强化奖惩措施,规范代收行为,确保“非税委托协议”得到全面落实,推动银行代收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8、规范非税收入减免审批。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严把收费减免审核关,杜绝违规减免行为,防止非税收入流失。对符合政策的教育基建、开发园区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足额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9、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强化非税收入票据发放、购领、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用票计划申报和定量定期购领制度,着力提高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率。继续实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制度,严格票据发放前的票款核对管理,实现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以票控收”作用。

10、规范非税收入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科学制定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非税收缴行为。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动态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研究建立财政、人行、审计、物价、纪检部门以及财政内部相互合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探索试行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三、深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

11、创新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巩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征收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行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征收方式,以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为突破口,不断扩大财政直接征收范围。探索建立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执收单位受托代征职责,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绩效。

12、丰富非税收入收缴方式。积极推动非税收缴方式转变,严格限制非税收入集中汇缴,逐步扩大直接缴款方式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和POS刷卡应用范围,积极探索网上银行等电子化缴款方式,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效率。协调银行研究收缴模式和方案,运用POS刷卡等新型收缴方式,满足部分学校规范学费收缴管理的需要。

13、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管理、核销缴销等各环节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自动核销,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14、推进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市辖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快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力争2012年底前将全市所有执收单位和非税项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四、加强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15、健全收入分析报告制度。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工作考评办法,健全收缴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和分析水平,研究、把握经济发展和财政政策对非税收入实现的影响,切实提高征管工作的主动性和预判性。

16、加大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力度。顺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分析非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运用,为完善非税征管政策措施提供参考。按照绩效创新年活动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2012年重点开展非税收入对新增财力贡献状况研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建筑渣土处置费征收管理、非税收入直征试点和罚没物资收入管理等专题调研。

17、完善非税收入专项征管制度。研究拟定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罚没物资收入征收管理等专项征管制度,探索、研究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收管理的机制和办法,逐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

五、深入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

18、增强信息系统功能。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预算管理方式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调整,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以及票据管理、会计核算、分成划解和统计分析的系统功能,着力保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安全。启用市级非税收入在线查询系统,促进各单位执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19、推动区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区级财政部门的技术指导,加快市辖区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2012年底前,已实施非税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市辖六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

20、推动非税系统上下贯通。积极做好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一体化管理平台系统的对接,并依托金财工程大平台,以报表汇总、项目库管理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全市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贯通,实现各级财政之间以及同级财政、执收单位、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

六、切实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21、加强学习培训。完善定期集中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鼓励干部职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业务与思想相结合、自学与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果。加强非税征管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升非税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2、深入开展“绩效创新年”活动。坚持以提升绩效为目的,紧密联系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创新实践,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服务创新。将“绩效创新年”活动与机关效能建设、非税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逐步打造理念先进、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团结进取、作风优良的“绩效非税”。

第4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为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126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2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合政[20**]14号)文件要求,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全市非税收入改革工作计划安排,我市将全面开展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清理步骤

1、自查阶段。3月25日—4月中旬,各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包括所属各级单位)非税收入项目,并按通知要求整理、填列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报表所需信息及有关数据,于4月中旬完成非税收入项目自查工作。报表填列详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报表填表说明。

2、上报阶段。各部门将本部门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报表汇总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本部门汇总表和各单位明细表全套报表于4月25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3、核查阶段。5月初,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将联合组织对部分单位填报信息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市监察、财政、物价对非税收入项目清理表进行集中审核,全面界定市直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并分批分期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为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行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三、有关要求

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报表一式两份,各部门、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非税收入项目、帐户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财政局。因漏报收入项目而未能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目录,导致今后无法按规定程序征收的,责任自负。

市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我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工作圆满完成。

第5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关键词:收支两条线 管理体制 收缴管理制度 初步成效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应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 实施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从建国初就已经存在,其发展几经起伏,但总的趋势是不断发展,不断壮大。 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来,明确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要求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起,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把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实行了“票款分离” 的管理模式,就是“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

二、非税收入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通过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收、支、管各个环节均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初步改变了长期存在的非税收入资金脱离财政监管的状况,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原有的非税收入的范畴不能涵盖全部财政性资金,相当一部分财政性资金难以纳入政府财力和财政监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微乎其微,与巨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反差。这些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形成了一部分脱离财政监管的“制度外”资金。

(二)部门预算改革目标难以落实

部门预算改革是将原理按资金性质分别编制预算改为按部门编制预算,根据部门职能的需要,按照内容全面、完整,项目确定、明确,定额科学、公平,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要求,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政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建立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但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仍存在“已收定支,收支挂钩”的问题。预算内外资金在预算编制的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但实质的统一仍然没有实现。

三、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2011年,实行了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自此,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深入。在改革过程中,重要举措如下:

(一)制定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应制度办法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我们拟订了《政府非税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准备近期对全县范围内的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国办各中小学校引发文件,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我们将部、省、市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成宣传单,并发放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宣传政策。

(三)建立非税收入征收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非税收入征收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强化非税收入征收,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约束机制

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制度,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制原则、方法和要求,确定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2、强化收入征收管理

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及时征收;依法办理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按规定收缴方式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加强各类分成收入资金管理。对单位应上解的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进行划解、结算。

3、建立征收管理激励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调动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对各部门征管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的成效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

随着改革举措的逐步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收支由预算统一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改进了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通过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了非税收入实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规范了财政票据管理

通过简化票据种类、全面使用《一般缴款书》、对票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等,改变了以往票据种类多、管理难的状况。

(四)提高了财政管理的水平

通过构建高效、规范的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依托网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提高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五)奠定了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些改革都依赖于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基本摸清了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家底,非税收入全部进了笼子,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依据,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杜绝了财政性资金在财政管理体制外循环的现象。

第6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关键词: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票据管理;综合预算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非税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基本形成税收与非税收入平分秋色的局面。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下面就非税收入的管理进行论述。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非税财政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等。

近几年来我区以各种收费、基金和附加为主所形成的非税资金增长较快,约占预算内收入的40%左右。非税收入已经成为社会综合财力的一支重要资金力量,也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非税资金的管理成为财政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加强非税资金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深化收费体制改革的中心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开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有利于整顿分配秩序,振兴国家财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我区非税资金管理现状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非税资金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我区非税资金的管理从九七年开始着手改革,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大力宣传,统一认识。为彻底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单位充分认识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调控权属政府,管理权归财政,明确“三权”归属。(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实施管理。加强非税资金管理,治本之策是建章立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保证。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税资金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结合我区实际,先后制定了《丰润区非税资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非税资金征收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2011年省政府颁发的《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三)强化非税收缴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模式。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能够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防止非税收入资金被挪用、挤占、截留。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有效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非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其对财政预算收支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当今财政预算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加大非税财政收入的调控力度,不断提高各项收费、基金的使用效益是各级财政十分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围绕非税资金运行体系,在建立“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进新非税资金运行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第一,加大社会收费力度,督促单位及时上缴收入。严肃执法,坚决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在历行日常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和“应收尽收不乱收,应缴尽缴不截留”的政策,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对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及单位使用过的票据、凭证、账簿进行严格检查,并督促执收、执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仅2011年通过稽查催缴非税收入390多万元,并对存在问题及时给予了纠正;在对非税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组织,积极部署,抓好非税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重点户、钉子户、难点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二,加大“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落实力度,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秩序。全区所有非税收入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规定的要求执行,全面实行罚缴分离。为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业务流程上墙。增强行政事务和效能督察的公开透明度,便于单位和群众监督;业务办理流程简明扼要,方便前来办事的单位人员和基层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按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要求,建立了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实现了财政部门、代收银行、相关执收单位联网,我区所有执收单位全部实现了网上收缴,为非税收入收缴、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了技术保障,提高了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加大财政票据管理力度,切实把财政票据作为非税收入“源头”管理好、控制好。收费罚款统一使用河北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健全票据管理体系。一是简化票据种类。将非税收入票据简化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二是改进票据管理方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改进和升级票据管理软件,将财政票据全部纳入网络化管理,提高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效率。三是加强票据审验工作,仅2011年共审验财政性票据32500本,审验资金2.28亿元。在审验票据时,对票面金额进行登记、核对、分析票据和征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单位坐收坐支、挪用的漏洞,从源头上最大限度的控制了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7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非税收入”这个概念,各级政府文件中广泛使用的都是“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规模为 16206. 71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41. 16 %.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在现阶段,非税收入的范围要大于预算外资金,在非税收入中预算外资 金约占63 %.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 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 金。”同时指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 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因此,从管理范围看,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是狭义概念,既不包括政府税收,也不包括政府发行的债务收入。

具体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分析,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分为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三块。

一是预算内非税收入。从政府收支决算表看,预算内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专项收 入、土地出让金和其它收入。从1996年起,国家已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 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

二是预算外非税收入。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第一,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没有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第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第三,由主管部门集中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 证监会和保监会收取的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费);第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第五,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的租金性质收入。

三是制度外收入。既未纳入预算内又未纳入预算外的政府收费和集资,即制度外的待清理的非税收入,严格地说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如《立法法》的要求)经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而由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取得的收入。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政府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非税收入实行专户储存,收(罚)缴分离,到收支脱钩、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但是当前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

(一)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

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 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 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分配使用不公,滋生腐败

近几年来,财政部门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对部分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政府调剂使用,但对余下的还是延续谁收费谁使用的办法,各部门对非税收入享有 一定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财政无力全额调配和使用本应由政府统一安排的财力,在不同部门中形成多个等级、多种待遇。现实生活中因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因为各自 非税收入丰裕程度的不同,苦乐不均,待遇相差悬殊,又由于可以利用管理中的种种纰漏谋取收费资金,改进办公、住房条件,因而相互攀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 浪费与腐败现象,并导致非税收入迅速膨胀。

(三)支出管理缺位,政府调控乏力

在部门预算推行中,由于少数部门故意隐瞒非税收入基数,致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收费单位和部门仍有较大部分资金的使用权,财政只是将资 金汇集按比例进行政府调控,余下部分又如数拨给单位,财政部门对其支出监管不力,使单位和部门形成了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的局面。从而导致财政分配职能被肢 解,政府调控能力被削弱。

(四)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

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 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 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五)“费挤税”现象出现,减少政府财力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非税收入增长较快,有些地区非税收入增长速度已超过同年GDP的增长速度,总额已经达到或超过同期地方税收收入,高达50 %以上。由于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出现了以费挤税现象,减少了财政收入,弱化了政府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也降低了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三、非税收入审计调查的思路

针对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审计调查应从收缴和支出两方面入手,收入和支出是密不可分的,既可以从收入看支出的使用分配,也可以从支出效益来分析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一)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1、摸清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了解地方非税收入规模和结构(预算内、基金、预算外),分部门分项目列出非税收入重点部门和收费项目的排序,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析非税收入是否存在应缴国库却未缴库的情况,从总体管理上,对非税收入进行摸底排查。

2、审查非税收入项目的合法性。即审查各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非税收入项目应按照如下规定确立: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必 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或者省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是政府性基金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政府的规定;四是彩票公益 金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五是罚没收入的设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六是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必须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七是其它非税收入的审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审计中可借助于《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政府性基金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来认定其合法性。

3、审查是否有“许可证”。按有关规定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应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政府性基金许可证》、《罚没许可 证》,如不办理实施收费,其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同时对于受财政部门或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还应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 托证》。

4、审查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审计中根据单位开出的收费票据,依据其《许可证》核对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看有 无擅自提高标准的问题。查阅“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看有无已经取消的行政收费项目仍在收费的情况。

5、从非税收入政策执行看有无擅自批准减免非税收入、擅自延长减免非税项目期限;有无停征应征非税项目;有无随意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有无采取抵扣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办法减少非税收入;有无擅自将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经营性收入项目等问题。

6、从非税收入收缴审计方式来看,从账户入手审查非税收入。账户是非税收入的载体。在审查账户时一般有以下六方面:由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账户情 况;向业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审查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对其关联单位和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由人民银行协助提供执收单位的开户银行;通过查看被审计单 位代码证书了解开户情况。

(二)非税收入管理、支出审计

结合上述非税收入收缴审计的重点,选取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收费项目进行延伸调查,结合收支来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说侧重如下方面的调查:

1、挪用、坐支非税收入。个别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将收入滞留在本部门延期上缴或者不缴入财政专户,有的单位可能随意支出,形成收支在财政监督之外运行,特别是一些管理不严的小单位,需要关注。

2、国有资产占用费、资源性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特别需要关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公司创收的问题,公司原始资本 构成性质等,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国有资源的管理上,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虽然政策比较明确,但是土地储备资金周转缓慢、土地主管部门操作不规范、 执行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土地出让收入擅自减免等问题仍然是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难题。

3、罚没物资及暂扣款、暂扣物品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个别单位的罚没物资和暂扣款物手续不清,有的单位为了得到更多的罚没返还款而借暂扣款形式罚款,有的甚至随意处置这些款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关注一些重点部门项目的支出违法违规及支出效益底下的问题,例如福彩和体彩公益金支出、公共卫生部门支出、教育部门支出等等。看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成本支出效益低下,资金闲置,或者资金投向不合理等问题。

5、资金统筹管理未完全到位,支出安排存在随意性。地方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收支脱钩”并未真正落实。财政对非税收入管理主要是采 取“比例统筹”或“全额返还”等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单位的利益,仍然是实行“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办法,加上“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传 统习惯的影响,非税收入的征管和支出安排存在着随意性。

6、垂直管理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存在空档现象。在垂直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上,上级部门都是下管一级,地方财政部门无权管理这些单位,上级管不 够,地方管不了,使这些单位管理上流于形式,有的为了单位利益,擅自设立收罚项目,使用自制票据收罚,形成“小金库”,支出随意性大,大多用于单位福利支 出。

政府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审计,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把非税收入置于财政管理范畴之内,能够筹集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从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可以从根本上抑制乱收滥支,切实减轻 企业和人民负担,从源头上防治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不正之风,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贾康。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J ].税务研究,2005 , 4

2、李颖。强化非税收入收缴审计的基本思路[J ].地方财政研究,2006,11

第8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一、时间和范围

检查工作从年6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均为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是否按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

2.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设立政府非税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是否未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押金、保证金,并未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4.是否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

5.是否违反规定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特别是房屋租凭收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是否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帐户,私设小金库;

6.是否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或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7.是否违反规定擅自伪造、印制、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票据;

8.是否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丢失。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将与治理“小金库”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年6月1日至6月25日为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本单位年下半年至年票据使用及非税收入执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将“非税收入检查自查情况”于年6月25日前报区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二)重点检查阶段

年6月28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上将组成6个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在接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准购证”、“罚没票据准购证”、“发票登记簿”;年至年领用的各类票据存根;年至年的财务收支决算报表、财务帐簿(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相关收费文件等有关资料。

(三)整改阶段

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整改阶段。凡在自查阶段没有进行自查自纠并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有违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号、《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上决定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任由郭磊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9篇:非税收入办法范文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及特征

笼统地讲,非税收入就是政府除税收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具体地讲,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预算外的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的来源可分为:(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3)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向下级、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源的经营、有偿使用、出租、变卖收入;(5)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或参股所得的投资回报或分成收入;(6)国家机关或以国家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7)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或代行行政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会费,以及接受的捐赠资金;(8)电台、电视台播出广告取得的广告收入;(9)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10)罚款和罚没收入;(11)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非税收入。

二、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2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0.6%。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江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主要原因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了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上升为335项,其中仍不乏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现象。

(二)非税收入无序膨胀、管理混乱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财政收入有一半左右来源于非税收入,其中绝大部分又是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绝大部分纳入国家预算,其透明度高,管理严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对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放权”,同时由于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等多种原因,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无序膨胀,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资源配置的不良影响。乱收费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扭曲了合理比价关系,使正常的市场交易和公平竞争受到冲击。二是“费挤税”,预算外挤预算内,分散国家财力,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三是监督机制和协调统筹机制缺失。各项非税收入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财政资金长期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之外。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四是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等消极现象。五是加重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尽管现阶段我国实现名义税收负担率在17%左右,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加上各种非税负担,企业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公共负担已超过30%,各种名目繁多且无序的收费、摊派,使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

三、完善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建议

(一)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测算机制。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要在掌握非税收入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及其变化的前提下,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切合实际的预算任务,在预算编制环节上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二是建立严格的非税支出管理制度。建立起“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非税支出管理制度,以配合和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三是建立公平的征收成本核定机制。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均由财政非税收入征管处室核定,执行统一标准,同时财政部门通过核定征收成本,激励执收单位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鼓励政府非税收入合理增长。征收成本核定后,可作为部门的项目支出,直接汇入部门预算,以保证部门预算的公平性。四是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非税收入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除按要求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对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各种附加仍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收入数额大或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统一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征收然后由征收单位按规定要求汇缴到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要一律取消,改由应缴交有关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给予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支出。

同时,在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加强票据管理,健全财政票据监管网络,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严禁白条收费和无票收费,真正实现票管费的目标。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提取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