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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一、审计报告涵盖的内容应全面、完整,能充分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更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地方经济或单位的效益贡献进行审计分析。为了使分析依据充分全面有力,审计内容应涵盖: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其中,重点审查: (1)经济增长率。主要审查地方生产总值完成额及增长率的真实性。(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审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额及增长率,分析投资效益及投资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3)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4)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要注意剔除物价因素。审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5)节能减排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3、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4、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任职期间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7、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全面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报告评价的主要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报告,审计评价既要反映领导在任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要分析评价经济决策的科学、民主性,个人执行廉政准则和纪律情况,因此审计报告应分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财政财务收支和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本级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情况。
2、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包括决策形成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经过集体讨论,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等。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下属单位是否监管有力。
4、被审计个人执行财经法规、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是否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有无个人经济问题。
三、审计报告的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审计报告中,对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的主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充分考虑所在单位的历史实际情况,在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主观臆断,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加以评价。
2、相关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在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和职权范围内评价,对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不相干的事项不予评价。
3、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应抓住重大的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评价,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予评价。
4、谨慎性原则。要充分考虑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诸多因素对经济责任的影响,做到用语恰当,留有余地。审计评价应以审计能够核实的内容为主得出结论,对证据不充分的事项,只做客观陈述。
5、独立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不掺杂任何个人观点和倾向。
6、时限性原则。即只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应分清任职前与任职后有连续性事项责任的划分。作出审计评价,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任期目标任务为标准,谨慎运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四、报告评价要标准准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按照审计的内容,分别从五个大的方面,给予评价。一是对执行财经政策法规方面的评价。应按照“能够认真执行、基本能够执行、执行不够”三个等次评价。二是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按照“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进行评价。三是对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按照“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进行评价。四是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资产安全完整、较安全完整、不完整”和“增值、保值、减值”来评价。五是对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评价,若审计中未发现个人经济问题,应以“审计中未发现任职期间有个人经济方面的问题,”进行表述:对发现的个人经济方面问题,存在什么,就表述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国资委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浅谈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其实,海外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源于国内管理的失策,或投资名份不正、关系不顺,沦落为“借名生存”;或股东控制不当、监督不牢,经常被“任人宰割”;或经理冒然行动,赌博成性,最终导致巨额损失……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海外投资名不副实、产权模糊,必然导致监管缺位。从世界范围看,一国在海外直接投资,通常是以私人企业作为主要投资者,大型国有企业在众多跨国公司中的数量相当有限。可我国在海外投资的情况却完全相反。其直接投资的主力军是国有经济成分,而占国民生产总值一半以上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经济成分则较少涉足海外直接的投资活动,无论从投资额还是从参与企业的数量,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无疑是独占鳌头。而按我国的法律,不允许驻外公司以国家名义开办,所以大部分国有企业便以个人名义在国外开设私人公司,以此作为企业在国外经营的所谓“窗口”。这种政策上的问题必然使国有资产陷于“委曲求全”地位,只有假借私人身份才能拥有自己的,由此形成“为他人做嫁衣”的局面。
母体控制不当、监督不牢,经常“任人宰割”。在多数海外投资公司中,国内母公司往往没有派驻专职的财会人员,更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海外公司的盈亏状况完全凭驻外人员的汇报,而不采用通行的由国外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做法。“好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不好的制度却可能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显而易见,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母公司的监管失灵必然会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由此引发国有资金大量流失的现象;或是驻外企业决策者在重大项目投资时缺乏科学论证,擅自投资于期货、期权和外汇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业务等,从而造成企业的资产在高风险领域瞬间化为乌有;或是驻外企业内部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或挪用公款从事违法活动,俨然把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当成了一块“唐僧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案例1]晋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华兴公司在2005年度实收资本有变动,于是追加审计程序,发现验资报告(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显示华兴公司2005年4月资本公积300万元转增资本,但华兴公司截至转增资本之日报表累计亏损为89万元,经追查,发现300万元资本公积中有12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于是,李浩认为被审计单位转增资本不合法,应当纠正。但华兴公司以注册会计师已经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为由,拒绝接受李浩的审计建议。
[讨论与分析]
1.是否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公司不得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解答》(财会字[1998]66号)和《会计制度》(第82条)有关规定,资本公积中诸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应地,有关企业的“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项目,应比照执行。根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作处理。而资本公积其他明细,一般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2.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增加不合法,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与承办此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纠正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此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并把发现的事实及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2]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华兴独资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2005年度3月份华兴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把其应收晋美公司的300万元债权划拨到华兴公司,并要求债转股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增加华兴公司的注册资本,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按照债转股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华兴公司对此已办理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注册会计师认为其增资不合规,建议其纠正。
[讨论与分析]
1.本案例中,上级公司以划转债权增资是否可以验资?
不能验资。“债转股”的一般规范运作是将持有的对企业债权转为对企业投资,取得相应股权,由于该债权项下的资产确实已流入该企业,实行债转股时,转股的原债权人无须实际出资。但本案例中的债权系上级公司对外的债权,债权项下资产并未实际流入该企业,未来债权能否全部实现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允许转股,则存在出资不实之虞,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确实原则。
2.如果承办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认为既已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就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应当承担审计责任。虽然错在承办验资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部门,但如果承办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自己已经发现的错误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加大执业风险。虚假出资责任、验资责任、登记有误责任和审计责任应分别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可能相互推卸和替代。
[案例3]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华兴公司成立时A公司投入一房产,华兴公司对此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产 100万元(评估价)
贷:实收资本——A公司
80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万元(超投部分)
,该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10万元的折旧。由于该房产长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年检都要求华兴公司纠正,华兴公司准备以所欠A公司的款项100万元把该房产置换出去,会计人员就此向注册会计师咨询。
[讨论与分析]
1、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原来房产出资到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建议?
建议华兴公司用固定资产换A公司的债权,这属于债务承租,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00万元
累计折旧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产 1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万元
2.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原来房产出资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建议?
建议华兴公司在征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意下,修改合同、协议,规定由原来固定资产出资转变为债转股出资,然后请注册会计师验证债转股的相关,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变更登记。同时,补充签订华兴公司使用A公司房产的协议。
其处理是:
(1)原来房产出资和该房产计提折旧的分录原渠道冲回。调整期初损益和相关科目;
(2)根据华兴公司和A公司补充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追溯调整期初损益和相关科目;
(3)按验证后的债权转股权做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A公司 100万元
3.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出资人出资的厂房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此事项,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规范的建议。如果被审计单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在获取相关产权证明后,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程序。如果获取证据证实该厂房没有产权纠纷,且出资人和被审计单位都认同该出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该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但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将没有过户的不规范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其不规范事项,注册会计师也可考虑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有迹象或证据表明该厂房存在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盲目认可并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继续获取证据予以证实或排除。如果继续取证较难,无法表示意见,也可考虑出具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4]华兴公司为一小型施工,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审计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2002年3月份,华兴公司账面净资产1 875万元,为扩大企业规模,达到中型施工企业2 500万元净资产的规模,该企业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评估后的价值868万元作为主管部门对华兴公司的投资入账。
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向华兴公司索要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按照华兴公司提供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列示的价值784万元确认其价值后,建议华兴公司进行调整,华兴公司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讨论与]
1.对于存续的企业,是否可以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
不可以。只有企业在非存续期间产权发生变动或国家统一安排的清产核资中,企业才能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对于存续的企业,应当遵循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如何把账外资产纳入会计账簿?
企业把账外资产纳入企业会计账簿有两种:(1)根据账外资产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按照重大错账追溯调整处理。(2)如果账外资产没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只能按照盘盈资产处理,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据此,本案例中华兴公司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虽是在纠正违法行为,但其价值由于是存续期内发生的,没有涉及产权变动,不应当评估入账;华兴公司把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应当根据清查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按照盘盈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应作为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案例5]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由于华兴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企业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2005年4月份董事会决议,对于出资人今明公司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同时,对于出资人晋美公司要求转让出资的事项,董事会要求出资方按照各自原出资比例对于资不抵债部分予以弥补,弥补后晋美公司才能转让出资。
[讨论与分析]
1.对于不规范的董事会决议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
注册会计师对于知悉的董事会不规范的决议,应当建议其纠正,然后视具体情况对会计报表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一般地,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后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其他应付款”性质不同,不能随意调换。对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只有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
据此,本案例中董事会对于“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决议不合规,应当纠正。
3.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资不抵债时,是否需要出资人先弥补亏损后增资?
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资不抵债,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应当对各出资人说明并承担责任,没有理由要求出资人弥补资不抵债部分,因此,不能强制要求出资人先弥补亏损后增资。如果各个出资人为了公司的,自愿替企业弥补亏损,也只能视同捐赠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纳税。
一、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负责人离任审计的内容按常规进行,一是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二是会计法执行情况。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经济责任执行情况。按公司下达的年度“经济责任制”的考核项目指标,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
2、财务会计法规执行情况。(1)查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2)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账套是否完备,是否账账、账证、账实相符。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3)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将流动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问题。(4)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管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买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等问题。(5)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挤占成本、白条入账、套取现金滥发钱物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3、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1)固定资产台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固定资产不入账、账目核算不合规,账实不符等问题。(2)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调拨、转让、变卖等各环节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调拨、转让、变卖国有资产问题,有无保管不严、丢失短缺、损失浪费的问题。(3)国有固定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损失浪费的问题,占有国有固定资产的受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上缴等问题。
(二)车间离任干部审计主要内容
1、除结合实际情况按独立核算单位执行外,重点放在会计基础规范和是否坚持民主理财,重大经营支出是否集体研究等职工较敏感的问题上。
2、确定考核指标。主要有:(1)岗位工资支出率;(2)职工福利支出率;(3)经营费用支出率,(4)劳务费用支出率。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部门接受董事长委托后,就要进入审计准备阶段。主要有以下内容:
1、了解基本情况。被审单位的人员定额、隶属关系、离任干部任职时间、任职期内主要经济指标、经济责任完成情况。
2、收集有关资料。包括被审单位必要的规章制度、承包协议、内部文件、年度计划、会计报表,以往年度审计结论、年终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以供审计实施时参考。
3、制定审计方法。通过搜集有关资料,了解和分析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制订方案包括步骤、内容、时间安排、审计方法及人员分工,以及确定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同时,与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沟通,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4、拟写《审计通知书》。其内容有: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应作的准备工作以及被审人提供的材料,如离任述职报告等。
5、下达审计通知书。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委托人做简要汇报,请委托人在审计通知书上签字。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个别情况例外),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组进点。由组织部门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讲明审计目的和要求,听取领导干部有关情况介绍,了解上个审计期间意见、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承诺。
2、审计查账阶段。这个阶段就是收集和鉴定证据的过程。审计方法同其他专项审计一样,可以采取审阅、核对、核算、调节、盘点、调查、函证、分析等手段。审计人员既要进行账面审查,还要注意收集账外证据,以便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整体经济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组织部门汇报,得到他们的支持进行现场整改。
(三)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及要素和其他审计项目雷同。这里重点强调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事项,因为这部分内容,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人是比较敏感的,也是审计成果的综合体现,所以必须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第一,评价的范围要明确。只局限在经济责任范畴,这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所在。第二,评价要客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有关的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第三,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不事无巨细,否则会影响审计报告效果。第四,划清四个界限。即: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外经济责任界限;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界限;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界限。第五,评价不宜过长,用词要得体,注意用数字指标对比评价。
审计报告在送达之前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审计部门对审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向董事长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委、工会和离任人。
(四)后续审计
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拟订后续审计计划。检查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建议与思考
1、尽管离任审计已经得到广泛开展,但仍有一部分领导干部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其重要性,更不能从深层次认识到离任审计是一种制衡作用,是保护、爱护干部的一种手段。因此,在离任审计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阻力,有的领导、会计还会出现抵触情绪,不积极配合。因此,切实加大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力度很有必要,让公司员工都了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内容,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即使审不出问题,审计的目的也达到了。
2、成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进行审计通报,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目前,领导干部的调整多数集中在年度或换届前后,调整时间相对集中,调整面较宽。因此审计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较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年度审计力度,把审计关口前移,功夫下在平时,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同时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
关键词:医院 财务审计 审计效率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医院财务审计已经越来越重要。医院财务审计是促进廉政建设,严格法纪,维护单位财产和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促进增值、保值,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造成审计工作效率低的原因
1、医院财务审计前工作准备不充分
审计工作前的准备是直接影响审计工作效率的原因。医院财务审计工作准备主要包括人员分工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资产状况、业务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搜集有关文件、确定工作期限、下达审计通知书等。医院财务审计工作前准备的越充分,后续审计工作就越顺利。否则,就有可能延误工作时间或产生阻力。
2、医院财务审计人员的财务知识有待提高
财务业务知识是医院财务审计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所必须的。医院财务审计人员只有掌握熟练的财会业务技能,在审计工作中才能准确识别良莠,才能很快进入角色。如果审计人员没有较高的财会业务水平,就很难发现财会人员在财会业务中的作弊行为,现学现问,现翻资料,造成推延时间,使问题不能及时披露,从而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3、医院财务审计时选用的方法不当
选择审计方法,要从实际出发,适合审计目的,因地制宜。对于不同的被审计单位要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有部分审计人员不注重审计方法的选择,而是一味地追求逐页看凭证,随便抄写资料、数字,抓不住主要问题,因小失大,从而影响了医院财务审计工作效率提高。
4、医院财务审计复核时间过长
在医院审计复核中造成时间延误的原因有两种情况:(1)审计复核人员遇到疑难问题,短时间内很难解决。(2)由于案卷程序不规范等原因,要求补正、修改后再进行复核。由于这两个原因造成了复核时间推迟影响到审计工作效率。
5、医院财务审计报告与被审计的单位交换意见时间过长
审计报告形成后,需要与被审计的单位及时交换意见,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被审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不能及时找到,或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不在,这样就影响了医院财务审计的工作效率。
二、提高医院财务审计效率的方法
1、医院财务审计领导要引起重视
要建立专业审计人员队伍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医院负责人直接领导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和监察部门、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分别设立。审计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和独立的办公场所。它与监察、纪检、财务部门并存,它们之间相互监督,采用由院长直接领导的模式发挥审计职能。
2、科学地安排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工作
要做好医院财务审计计划,要做到从实际出发,合理、科学,不带随意性、全面考虑。对于每一个环节要有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审计人员需要进行审前培训,要加强被审单位的沟通,以便加快审计速度。
3、规范审计程序
医院财务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责任大、操作难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特有的规范和特定的程序。审计程序在空间上具有继续性,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各个环节环环相扣,要依次推进,否则,达不到查错纠弊、评价责任、考核业绩提供依据的作用。
4、加强医院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由于从事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医院财务审计人员要具有扎实的统计、会计、审计、法律知识、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和审计基本技能,同时还要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和敏锐的分析能力。目前,医院财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审计的技巧和专业知识,对现代化审计手段不熟练,这样就会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加强医院财务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医院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医院财务审计的特点和需要,必须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政治思想等培训。加强审计队伍结构优化,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要选拔有较强责任心、纪律观念强、政治上可靠、熟悉审计和会计业务,有一定监督基本知识,掌握审计查账的技巧、方法的人员充实到医院财务审计队伍中去。
5、审计部门应处理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要严肃审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要积极主动地与医院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良好的自身素质取得被审计部门的信任。审计报告与被审计的医院财务部门交换意见主要是为了对事实进行审核,交换双方对审计建议、结果、意见的看法。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医院财务部门的意见,增强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体现了审计人员的服务精神,从而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
6、审计报告复核人员要增强审计复核责任感
审计复核人员要及时复核案件,增强责任感,做到增强服务意识,为审计案件把关,促进医院财务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问题 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主要指具有社会效益的、非生产性、营利性的资产。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一般包括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收益部分以及财政预算的补偿部分。因此,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高效的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实现资产优化及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基础措施。最重要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管理国有资产,有利于降低单位运营成本,逐步改善管理漏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最终实现国有资产在原有基础上的升值。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认识理念淡薄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管理理念淡薄,内部管理人员职责划分不清等现象。虽然纵观长期以来,单位领导多次强调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从执行结果来看,管理效果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重视国有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普遍现象。这种宏观大环境中的思想导向直接导致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严重落后,部分单位甚至存在资产产权认识不清,对管理属性缺乏整体认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产处置困难。
(二)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扎实直接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出现闲置浪费、利用率低、配置不均等现象。首先,许多单位在资产使用时,缺乏对资产的预算及控制,即事前评价与事后监督的缺失。单位在采购办公设备的时候常出现部分资产短缺而部分资产又闲置。这种相互矛盾的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时有出现,说明其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存在缺失。其次,国有资产配置不均的现象频现。房产及公务用车等资源的配置不均现象尤为严重。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此类国有资产的分配并不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严格划分,也不是按照需求来进行划分,而其分配标准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始终缺乏明确标准。再次,财政部门为防止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均,曾进行相应的调配,但调配过程缺乏完善的认证、核实以及审批过程。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落后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陈旧落后,导致单位内部对国有资产的随意处置。由于国有资产本身就具有区别于一般资产的特性,其非经营性资产的特征使其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中去创造可衡量的价值。而正因如此,行政事业单位开始疏忽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单位领导在思想上缺乏重视,相关财务人员也缺乏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对与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不熟悉。甚至在职能划分上也同样不明确,关于资产的使用权以及管理权、所有权无法及时调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关系不清,导致单位财务账目中出现账面资产与实务资产的数目不符。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观念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不断树立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尤其是单位内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充分认识到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单位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行政事业单位若要发挥其自身职能则要依靠国有资产的存在,此外,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财产,无论是社会捐赠部分还是政府拨款部分,都应毫厘不差的用于公民身上。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外,为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大考核力度,将对领导的政绩考核与资产管理考核直接挂钩。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利用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力量,宣传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知识,同时也应与单位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及时沟通,探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不断开拓国有资产管理新理念。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体现在采购及分配方面。资产的购置及后期的处置环节都应纳入日常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对这些日常环节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单位资产的采购也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执行。而对于资产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单位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标注的物品价值及定额进行合理配置。既要满足职能及工作需求,也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单位资产处置必须要经财政部门审批各部门资产凡需进行报损、报废、出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对国有资产管理设置内部监察机构。这也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监督与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编写审计报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评价。第二,明确各主体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具有资产占用及资产保管两个责任部门的职能。其内部人员也可以根据这两大职能的要求来具体划分,各司其职。首先,对于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价值的大小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并确保专人专款的管理模式的实现。其次,为优化资产的合理分配,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明确每个人的国有资产占有额,并严格按照该规定来进行考核及问责。第三,开创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在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交换。同时,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系统中的信息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及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控。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参考文献
[1] 王燕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J].北京社会科学,2013(2):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