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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督导评估;慢性病管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5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95-02慢性病主要指以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等)、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气管炎、肺气肿等)、精神异常和精神病等为代表的一组疾病。因具有病程长、病因复杂、健康损害和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所以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慢性病发病率却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呈逐年升高的趋势,面对日益严重的影响居民健康的慢性病问题,需依据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分析影响慢性病管理成效的诸多因素,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以达到提高居民生存质量和健康水平的目标。
1基层社区乡镇慢性病管理现状分析
1.1在社区的慢病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如经费问题,基层社区没有强有力的经费支持;组织管理问题,基层社区对慢性病管理工作没有完整的计划和实施配档,很多事都处于走形式、应付上级检查;考核评估问题,没有落实好慢性病的考核评估工作,使基层社区没有感觉到慢性病工作的重要性,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比如高血压等慢性病的规范管理不到位,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筛查、管理个性化的健康指导,病人的自我管理等慢病综合防治工作还有较大差距。
1.2认识与宣传力度不够,各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上门建档、年体检工作和随访工作存在一定困难,致使我区项目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1.3老年人病人管理率、高血压病人管理率、糖尿病人管理率都达不到年目标要求。
1.4有部分社区服务站(中心)没有设立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管理致使资料比较散乱,较难找到。
1.5只注意慢性病患病人群,对健康人群的健康管理和教育却忽略,慢性病发病率不能从根本上控制;慢性病管理专业队伍缺乏,缺乏全科医生参与;社区人群健康意识、文化素质健康知识知晓率低。慢性病管理工作起步晚,人员专业技术不高,经验不足,社区管理人员不固定,很多人身兼数职。多项工作认为人员不足,时间不够就可以随意臆造。
1.6部分实施单位缺少技术人员和设备不足,使辅助检查项目难以开展;档案质量不高,随访质量不能保证,档案信息与体检表内项目填写不完整、漏项、缺项、错误填写,从我们对档案的随机抽查和电话访问患者所得,每季度的一次随访记录墨迹相同,年初与年终随访记录出自同一个人的笔迹,造假迹象一目了然,电话访问部分患者从未接受过治疗与指导,甚至联系电话是空号。
2慢性病社区管理模式
2.1组织管理建立慢性病技术指导小组和防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强化慢性病防治的执行力度,依据社区情况对慢性病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制定,组织成立慢性病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由公共卫生科慢性病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2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干预措施①掌握社区卫生资源状况,以社区卫生综合服务点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自然区域和人群为范围开展;②建立居民家庭健康档案,掌握各家庭成员疾病史;③形成社区慢性病监测网络,在防治小组的领导下对慢性病管理措施进行评价;④社区针对高血压患者的不同情况进行了针对性的分级管理,并且以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健康教育为主要措施,针对危险因素和不良生活习惯进行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2.3重点人群患者的健康管理现场查看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资料,随机抽查10份档案,核查档案完整性和动态使用情况,完成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患者10名电话询问病人是否接受了社区医生的一年4次面对面随访,血压是否得到控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是否满意,回访核实档案的真实性。
2.4慢性病患者信息收集多措并举,提高慢性病人的发现率,增加自助点的建立,每个村、居建立一个自助点,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主动筛查等形式,提高病人的发现率,使慢性病病人早诊早治。加强社区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和冠心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建立重点人群档案,并由社区专业人员每年为患者提供4次随访,1次免费体检。加强高血压和糖尿病高危人群的管理,对发现的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一次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每年测一次空腹血糖和一次餐后2小时血糖。落实山东省减盐防控高血压综合干预项目、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进行高血压与食盐摄入量相关因素调查、高血压患者低盐膳食干预,继续推广高血压自我管理小组模式,抓好自我管理小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
2.5考核评估为了把慢性病的考核评估工作落到实处,我区加大了督导评估的力度,每月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每季度进行慢病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挂钩,从而促进了社区管理慢性病的积极性,提高了慢性病规范管理率。
3结论
近年来,慢性病防治和管理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一方面要面对慢性病现患病人进行治疗和管理,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全人类的慢性病预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以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为主体,充分发挥其有效、综合、便捷、连续的特点,在慢性病的健康教育、检出、预防和管理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尽管实施中尚存在一定困难,若利用卫生系统改革的机遇,将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区域卫生规划、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相结合,把慢性病防治在社会系统工程中纳入,与新型医学模式相结合,采取群体健康干预策略,以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营造有利于慢性病的环境,控制和减少慢性病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命质量。
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提升,不仅依靠目前政府部门政策的大力支持,同时,不断的迎合群众需求,不断的拓宽思路是工作提高的原动力。慢性病规范管理,加强了团队在慢病管理中对患者生活干预、指导的权威性,强化责任医生团队整体素质,对居民进行追踪式管理,进行个体化健康及疾病管理,使被管理者化被动为主动,双方合作,达到管理目的。提高了慢性病的综合防治规范管理率及检出率。
参考文献
[1]冯勇.社区慢性病管理的存在问题及工作思路[J].《慢性病学杂志》,2010(7):66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蚌政[*]3号)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6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3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县今后5年将培训全科医师36人,社区护士36人,社区公卫医师及管理人员38人。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26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年重点建设:
1、站下、黄桥北路、大营路、谷阳、孟庄、西圩六处社区卫生服务站;
2、城关镇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新设东菜市和老街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在中央财政自*年起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财政分别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2元、3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61号)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补助。根据各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各县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县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根据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编制*—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按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实绩核拨。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县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县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一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二级医院转型或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声誉;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4208(2011)20-0051-03
2011年4月底,全国已建成92.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关注度,扩大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名度。但居民对其利用率却不尽如意,这主要是由于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陈旧印象使得他们就诊意愿降低。本文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概念内涵及特点分析,运用利益相关者观点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内涵具体化并结构化,使得声誉管理理论与实践得到了结合,以期有助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声誉的全面了解和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有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72.8%的居民知道所住地附近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患病时35,3%的人会选择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同时24.6%的调查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了健康咨询服务,29.8%进行诊疗配药。数据说明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知晓,虽然有一定的比率数据表明社区卫生服务也已被居民接受,但较低的比率同时说明居民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的接受度还不高,一方面是要改变居民健康意识,增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了解;另一方面原因是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然信任度不高,表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往不佳的声誉需改善。
2 社区卫生服务声誉概念及特点
根据Charles Fombrun提出的关于声誉观点,“与其它领先的竞争对手相比,公司依据历史行为和未来发展对所有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吸引力在认知层面的表达”,Freeman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同时他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进一步拓宽,更具体的概念为“这是与组织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其他群体,他们能够被其他一个群体组织影响,同时也能对群体组织产生影响,有可能是组织内部的(如雇员),也可能是组织外部的(如供应商或压力群体)”。
借鉴上述观点,社区卫生服务声誉可以总结为:利益相关者依据机构过去行为和未来前景而产生的对机构的综合评价。服务机构声誉的建立不仅仅要取得居民的信任,还有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如政府、民间资本、医疗合作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及公众、媒体。不同利益相关者对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不同,评价的标准也不同,所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的内涵是复杂多样的。
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特点是:(1)长期性。从否定到肯定的转变需要时间,从肯定的建立到维护也需要时间,因此对良好声誉的形成是长期工作。以往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是“医疗水平低,服务环境差,药品种类不全”,要改变这一不佳印象,重新建立良好声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去改变、建立和维护。(2)易损性。良好声誉既可以通过长期不懈努力逐步建立和巩固,也可以因为偶发的不良事件而使得刚建立的良好声誉则毁于一旦。因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于自身声誉不仅要细心建立,更需要全心维护。一旦发生事故,需将损失尽量减少,修补破损的声誉,将对声誉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3)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的建立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对机构的综合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民间资本、医疗合作者、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媒体、公众等群体,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对声誉的影响最直接,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声誉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利益相关者不仅同服务机构进行价值活动的互动,利益相关者之间同时也在进行信息交流,构成声誉网络,在彼此不断交流中形成声誉。因此声誉是综合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认知。
3 声誉的形成
根据Freeman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拥有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经济上有依赖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本文将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益相关者大致归为以下几个群体:政府、民间资本、医疗合作单位、服务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本文将经营者与医护人员都视为内部工作人员)、社区居民、社会公众及媒体。他们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关系,见图1。图中实线显示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双重交换关系,双方通过多种活动为彼此提供多方面的价值产出。这种产出互动,是双方能够相互支持的基础,也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良好声誉的形成途径。虚线表示利益相关者间的信息互动。本文只对服务机构与利益相关者两者间的互动进行探讨,因为如果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声誉网络所产生的综合反应就是良性的,声誉溢出效应也是良性的,声誉就是正面的。所以本文要探讨的就是服务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彼此间的价值互动。
3.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政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指导及财政支持是服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从上世纪末就开始陆续颁布,从宏观到微观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进行规划与管理,为服务机构的持续性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同时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方式使得全国95%的地级以上城市、86%的市辖区和一批县级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表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提高了服务机构的知名度,同时有利于增加服务机构声誉的强度,这都是声誉形成基础。
3.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民间资本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良好声誉形成也需要民间资本的参与。卢希对长沙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表明,在其所调查的15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只有2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是当地政府部分提供使用,其余的13所卫生机构的业务用房的资金来源全部是自筹。数据表明服务机构发展无法全部依赖财政拨款,还需要社会资源的参与,既能保障服务机构的发展,又能提高行业竞争性,提高服务水平。在政府的指导下,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对机构的投入,建立多方投资,多方受益的机构运营新体制,促使服务机构向基本医疗以外的预防、康复等服务领域延伸,其承担社区居民的“健康守护人”功能才能得以真正发挥,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良好声誉巩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良好声誉可以持续为民间资本带来经济效益确保民间资本的生存和发展。
3.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合作单位 医疗合作单位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支持、医务人员对口援建有助于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良好声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协作使得大中型医院的优势医疗资源辐射广大社区,与其协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共享医院的诊疗设备,专家会诊及双向转诊的资源优势,有利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助于服务机构良好声誉的建立;但对于医院来说,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在短期内很难见到经济利益的回报,因此对协作的积极性不高。提高医疗协作单位的积极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调整医疗单位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使得医疗协作单位在协作中即可获得社会效益也可获得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医疗协作单位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度,保证医疗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3.4社区卫生服务与内部员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良好声誉建立的关键利益相关者是内部员工。工作人员是社区卫生服务新职责的实施者,“家庭式医生”、社区首诊制等服务项目的推广,都需要医护人员以较高的医疗水平,良好的工作态度取得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是服务机构良好声誉的重要构成部分。服务机构能否取得员工的满意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根本原因。在姚红霞等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满意度及稳定性调查表明,医护人员对收入的满意度很低,很不满意及较不满意的比例占到被调查者的45.7%,有离开机构想法的员工占64.2%。由此可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对机构的不满意主要来自对收入的不满意,想离开机构的人员占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之多。工作人员付出的多,回报的少,导致不满情绪的增加。针对工作量大、待遇不高、社会地位低、业务提高难等问题,服务机构首先要从经济人手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收入、福利待遇、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经济问题,再逐步解决职业发展等问题。提高员工对机构的满意度,激发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事业热情,他们才能提供高品质的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良好声誉才能形成并扩散。
3.5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居民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良好声誉的另一个关键群体是社区居民。社区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服务质量的有效性、提供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药品价格低廉及品种齐全等等都是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满足上述需求才能取得居民对服务机构的信任,服务机构的声誉才能真正建立。罗秀娟等人对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949名社区居民调查表明,接受过保健、疾病预防、康复治疗、健康教育、定期体检和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对象占调查对象10%以下。数据表明居目前居民对服务机构的新职责接受度不高,服务机构要获得居民的信任,离不开上述各大利益相关者对机构的支持,财政支持和民间资本的参与可以购买更多的公共卫生服务,医院有了效益才会持续与服务机构协作,工作人员有了对机构的忠诚度才会提供更优质的卫生服务,居民是最终受益者,也是机构声誉的最终评价者和传播者。获得居民的信任,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了全部功能,声誉的强度和美誉度提高,良好声誉得以扩散传播。
3.6社区卫生服务与公众、媒体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最终形成依赖公众传播及媒体宣传。公众间的口碑传播影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存亡,尤其要注重公众间的良好口碑传播;针对居民的“晕轮”效应,利用大众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广的优势,正面宣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新职责,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价廉新服务,树立服务机构“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新形象,为服务机构声誉加大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如有不良信息,也可立刻反馈给服务机构,可以快速处理,与服务机构形成信息的良性反馈。
综上所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的形成是各因素彼此相互影响的系统工程,在整个形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以便对应方根据信息反馈及时调整,对声誉形成进行动态管理。反馈的渠道越多,信息反馈越通畅,越有利于良好声誉的形成。
4 结论
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概念内涵及特点分析,运用利益相关者观点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内涵具体化并结构化,使得声誉管理理论与实践得到了结合。
4.1良好的声誉是决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声誉不仅决定机构的生存,更是机构发展的战略制高点。从建立机构的声誉人手,全面考虑机构声誉的内涵,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提高他们的满意度,获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在声誉网络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产生声誉“溢出”效应,服务机构才能真正发挥其新职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护人”。
4.2全新诠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声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声誉是指利益相关者依据机构过去行为和未来前景而产生的对机构的综合评价。声誉的形成不仅仅是某一个利益相关者对服务机构的评价,而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对其评价的综合,所以声誉的建立和形成要关注每个利益群体,与每个利益相关者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这是服务机构建立良好声誉必要条件。
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职能配置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8.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9.核编范围。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10.核编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11.指导意见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导意见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幅度。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1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13.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到49个,其中中心7个左右,站42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1、网络建设任务——到2010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到49个(其中2007年达到30个,2008年达到40个,2009年达到45个,2010年达到49个),城市社区覆盖人口达到100%。
2、标准化建设计划——2007年至2011年,每年完成1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和设备配置。
3、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按照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卫医师、3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市5年岗位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卫和管理人员不低于300人,其中每中心培训6名全科医师、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和9名全科护士;每站培训2名全科医师和2名全科护士;每年培训为期一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在中央和省财政自2007年起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分别以人均3元和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其中市级财政分别按照屯溪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2.5元的标准补助、徽州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2.0元的标准补助,其它县(区)由本级财政安排。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拔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
市、区县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人员培训、考核奖励、创新试点的适当补助。
(三)经费管理。各区县根据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2007——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经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别按照中央和省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补助资金在省批复下达后,拨付50%,其余根据年底考核情况研究拔付。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市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市、区县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划入城区的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中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区县筹措解决。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社区首诊制,以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步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突出公益性,坚持便民惠民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提高社区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我区居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构建以政府举办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与辖区医疗中心、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街道为单位,实现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率100%,创建市级以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家。
2.健全政府主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足额预算社区卫生补助经费,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3.加快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步伐。完成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以组织管理、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4.全面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计算机过程化控制率70%以上,依托各街道完成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的采集,70%以上的辖区居民拥有完整的电子健康档案,拥有健康档案的60岁以上老年居民达95%。
5.全面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素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12-15名卫技人员,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培训率达85%以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配备3名及以上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合理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根据全区“十二五”规划情况,结合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布,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加快推进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围绕“增量建公立、存量调结构”的建设思路,逐步完成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确保每个街道拥有1家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公立中心房屋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设置30-50张康复床位,公立中心机构用房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同时合理调整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用房面积200-300平方米,由所在街道提供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若房源为街道资产的,区政府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若为租赁社会房屋的,区政府每年以房屋租赁价格的50%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街道承担。(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1.推行人事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以辖区常住人口为基数,按12-15/万人配备标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的90%,定编定岗不定人。以街道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制度。以组织管理、服务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规定的可分配总额内,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实行适度向关键岗位、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倾斜的新型分配制度,引入激励机制,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星级评定等方面,保障医技人员待遇,逐步建立健全职工收入合理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稳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建立合理稳定的补偿机制。区政府承担公立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并对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对公立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定期上报机构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督查,落实政府监管职能。(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全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进行零差率销售。根据省有关规定,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统一配送的采购机制,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机构的采购计划,对日常采购需求按规定进行审核,并设定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对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统一目录、统一品规、统一价格、自主采购、政府补助”的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加强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对各公立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挥监管职能,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
(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
1.完善职能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控、卫监、妇幼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能,建立各机构之间“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工作机制。健全双向转诊制度,推行社区首诊制,明确双向转诊对象,规范双向转诊流程,依托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转入上级医院接受诊治。(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转变服务模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全科医师服务团队,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医师职责,以定期上门服务的形式,提供巡诊医疗、健康咨询、慢病管理、用药指导、健康指标监测、社区中医药特色服务等卫生服务项目,使居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价廉、优质、贴心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加快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档案、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信息平台,做好“一卡通”社区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完善社区卫生9类52项信息子系统推广和应用,实现就诊记录、健康档案、体检情况等个人信息在社区与社区之间、医院与社区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共享。(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培训和引进力度。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参加社区卫生管理、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中医师等专业岗位培训,开展临床医疗、护理技术等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活动,邀请市级专家对社区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安排在职医务人员定期前往市级医院进修,不断提升现有社区卫生医护人员素质。加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选送1-2名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全科医师三年规范化培训,力争每家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拥有3名以上全科医生,同时选派业务骨干进入上级医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科医师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进优秀卫生人才。(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建立评优和择优机制。制定相关评优方案,成立卫生人才专项资金,以业务水平与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评选内容,选出一批业务精、素质高、服务优的医护模范,并进行奖励,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加强公共卫生建设、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机制,共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2.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投入。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照省相关标准进行建设,配备较先进医疗设施设备,同时加强对建设专项经费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3.确保落实社区卫生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区两级专项经费按照上级要求逐年提高,保证辖区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明确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各方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新建、改扩建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用房。
卫生部门负责编制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订社区卫生准入服务项目和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完善社区卫生人才奖评机制。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4区7县,全市总人口311.93万人,城镇常住人口150.36万,占人口总数的48.5%。城区设有14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人口58万;矿区设有24个街道办事处,102个社区,人口47万。目前,全市已批准运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23个,其中设在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3个;设在矿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按举办主体性质分:事业办的有13个,占57%;企业办的有7个,占30%;政府办的有2个,占8.7%;个人办的有1个,占4.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医师400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12人,占3%,主治医师166人,占41.5%,医师148人,占37%,医士74人,占18.5%。护理人员239人,护士100人,占41.8%,护师52人,占21.8%,主管护师45人,占18.8%,未取得职称者42人,占17.6%;已批准运行的服务中心房屋使用面积均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站均达到100-150平方米;按照《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要求,23家中心和站均配备了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和健康教育设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从1997年起步以来,从试点到逐步推广,10年来经过不断努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社区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1、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首先是成立领导组。2007年2月16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李世杰为组长,15个局、委、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同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次是制定规划,明确目标。3月1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规划》明确了到2010年,全市将建成4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的出台,为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三是加大财政投入。近年来,市财政共安排811万元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健全规章,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市政府出台了《大同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市卫生行政部门也下发了《大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大同市城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办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服务实施准入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做到统一标示、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同时还进一步规范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社区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社区双向转诊制度》等十大项69条规章。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保障。
3、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从2003年起,市政府就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及时出台了《大同市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大同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整体规划。为了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对预防保健地段进行了调整。近期,根据《大同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职人员对批准运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回头看,要求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目前已检查了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加强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2003年和2005年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先后举办了两期全科医师培训班,共培训全科医师147人。市卫生局还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派了一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并熟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在太原市举办的“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重点工作项目培训班”,作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师资人员。同时,根据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重点工作项目总体方案的要求,将北关、北街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阳里齿欣、南关友谊、北关安益园、北关铁牛里、南关兴国寺、平泉街六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高血压、糖尿病防治适宜技术有效推广应用试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防治技术的培训。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完成1000多例高血压和500多例糖尿病病例的规范管理,使社区的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的控制率分别提高了20%和80%左右。
5、完善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完善服务,满足居民健康需求。电建医院转型为新建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不仅面向原公司职工,而且覆盖周边10个社区居委会,辐射人口9494户,3.5万人;城区医院下派的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东西南北20多个居委会,服务人口近8万人。煤峪口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处该矿中心,服务半径2.5公里,居民6600户,服务人口3万多人。这些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将预防、保健、康复、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融为一体,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医药咨询、免费体检、慢五病防治等,普遍为辖区内居民建立了健康档案,对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对慢性病人定期检查、跟踪服务,构建起温馨和谐的医患关系,使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了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处于初创阶段,服务领域、服务内涵、服务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虽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仍存在很大差距,不少问题仍然困扰着社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有:
1、全社会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认识不足。一方面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认识不足,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重视不够,未能积极地去研究、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相关的政策,而是在被动地等待上级的“红头文件”或“硬性指标”出台。另一方面是广大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概念和内涵认识不清,参与意识不强,“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大医院看“小病”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2、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宣传力度不够。我市宣传普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只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孤军奋战,缺乏全社会参与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报道,影响力相对较弱,群众的认知度不高。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知之甚少,当医务人员入户调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随访时,居民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许多居民不给开门,拒绝调查。
3、政府投入不足。近几年来,市级财政虽然安排了一些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城矿两区也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给予投入。但是这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挥其职能所形成的需求相比是远远不能满足的。目前,资金紧缺已成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首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是自负盈亏的,在自主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越多的卫生机构,经营就越困难,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如新建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电建医院)2005年完成了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慢五病防治、计划免疫等多项工作,同时为居民普遍建立了健康档案。虽然当年完成门诊工作量达2.3万人次,电建公司为其拨付了三分之一的经费,仍亏损31万元。为了生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靠自身医疗业务创收来维持运转,重医疗服务轻公共卫生服务现象就比较严重。其次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来说,工资待遇低,政府补助工资比例也不等。如城区医院下属的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民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府负担90%,集体人员负担30%;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拨付基本工资的60%—70%,其余的靠自己筹集。由于担心工资待遇得不到保证,医务人员往往重治轻防,诱导需求,甚至过度医疗。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整体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第三从医疗设备来说,多数卫生服务机构设备简陋,缺少心电、B超等康复理疗、健康教育所必需的小型医疗仪器和设备。第四从业务用房来说,多年来,我市在城市建设规划审批时,在小区建设中,没有按照“四进社区”(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的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现有的卫生机构多数靠借租房屋自行解决。以城区为例,已建成的2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有17家是靠租房开展工作的,而租房费用往往都在万元以上,如铁牛里社区服务站光租赁房一项每年就需3万元;兴国寺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房租费是1.8万元;北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租赁的是公产房,年租金也有1.3万元,沉重的房租负担一方面刺激了盈利性目的,另一方面无形中弱化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制约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缺乏前瞻性。我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的设置,许多是由原有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转型、功能转换举办的,这样导致个别地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与当地的人口情况及服务半径相比,形成过剩或缺位。另外,我市近年新建小区较多,而多数小区都没有设置或预留出卫生服务机构,使当地居民无法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
5、全科医师短缺。全科医师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骨干和中坚力量。目前我市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多为专科大夫,以城区为例现有医务人员225人,接受过省、市级全科医师短期培训的人数为36人,只占16%。从全市来看,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每个社区服务中心至少配备6名全科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站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根据我市社区设置规划,应有全科医师526名,而目前只有147名医生接受过全科培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护人员,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满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因此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认知度也较低。
6、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脱节。目前,我市有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了大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8家纳入了城区或企业内部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医保的门槛比较高,与市级医保联网需要支付设施费、软件费、保证运转的维护费等上万元,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独自负担这笔费用比较困难,所以未向医保机构申办手续。加入医保的患者多流向大医院看病,客观上造成大医院看小病,基层卫生资源闲置,同时也加重了患者的医药负担。
7、双向转诊机制不健全。为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国家提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级医院之间的病人实行“双向转诊”,但从我市实际效果看,双向转诊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危、急、重症患者转往市级医院,往往是因为受医疗水平、诊断设备、就医条件限制被动转诊,而上层医疗机构受利益驱使或因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不信任,很少甚至是没有将患者返回社区康复,双向转诊能上不能下,这一方面使得现有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加大了大医院诊疗压力,也加重了群众看病就医的压力。
四、几点体会和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融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为一体的连续综合的全新服务模式。这种服务体制、服务对象、服务模式、服务目的等与传统医疗有很大不同,可以说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在调研中我们深深地感到。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市政府的大力扶持。其一社区卫生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家职能部门和城、矿两区政府,需要市政府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其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载着大量社会公共卫生项目,其转型和发展需要政府大量的投入。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离不开大型医疗机构的扶持。目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多为专科医生,而且素质相对较低,难以取得居民信任。因此,在近期充分利用大型医院人才资源的优势,发挥“大手拉小手”的作用,吸引居民走进社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是非常必要的。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必须有创新意识。目前在外省、市就有许多好的创新举措值得我们借鉴,如上海市的长宁区和北京市的东城区,率先推出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确保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切断了社区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处方临床检查、医疗收费的直接挂钩关系。我市矿区红光街煤峪口中心也创造性地提出了“片医”这一新的服务理念和工作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按照《大同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规定,到2010年,我市城区、矿区、开发区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居民“小病放心在社区,大病顺利进医院,康复平安回社区”的总体目标。为了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我们建议:
1、提高认识,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工作必须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上议事日程,摆到优先发展的位置,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现有各项政策,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使我市居民尽快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
2、加强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参与意识。要发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有更多的了解,认识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仅能够为病人提供基本的医疗诊治服务,还针对健康或非健康状态人群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计生指导等服务。同时要加强健康教育,推广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保健意识,形成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氛围。
3、加大投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和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福利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投入资金与提供补偿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将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确保中央、省、市、区(县)四级以服务人口为基数,按照3:2:2:3比例配套的补偿资金得到落实。同时要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的多方筹资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挥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网络的作用。
4、科学规划,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第一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应与住宅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二要按照《大同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置规划,组织专人实地查看,进行科学地论证。尽快编制并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布局规划,实现“90%以上的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求。第三要加大对医疗市场整顿力度,进一步严格审批手续和行医资格,对不符合办医及私自挂牌的医疗点,坚决予以取缔。
5、创新理念,加快职能转变。首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打造出自己的特色,创造出自己的优势,如开展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等服务,全方位开拓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二要积极引导社区医务工作者转变观念,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第三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推广我市一些先进服务中心(站),如矿区红光街煤峪口中心的作法和经验,要在时机成熟时召开先进服务中心(站)先进经验现场会,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
6、强化素质,加快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的在职培训力度。要完善社区医务人员任职资格和聘用制度,在晋升职称、工资福利等方面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吸引医学人才进社区为居民服务。要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社区服务机构工作。
7、推进医保进社区,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保险机构要尽快制定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准入验收和医保定点初审同步联动审批机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新标准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分批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同时,要适当拉开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档次,调节居民就医流向,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科学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研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五、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鼓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对定点生产的廉价药品,制定药品价格时可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