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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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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

第1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2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法律与制度的滞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过程中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出现征地范围过大、缺乏公告与登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促进和谐社会及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平等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推行农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为土地国有制与农村集体制两种方式。但是当前的法律与政策来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用、处置及权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实现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无法与国家土地的占用、处置、权益等享受相同权力。因此,在遵循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改革当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公平的条款,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这也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我国农业战略的不断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土地逐渐用于非农业建设中。但是我国土地肩负着全国约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问题,对我国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必将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积减少,甚至造成生态失衡、水土资源破坏;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将促进土地与人口增长、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用于农业的土地转变成非农业用途,提高农村土地的应用效益与生态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围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合理划分公益用地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环境卫生设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也可以适当征收;但是对于城区规划之外的土地,则应明确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制度

一直以来,所有制问题制约了我国土地的全面发展。现有的物权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远远不够。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标在于发挥土地应有的效益,确保应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与改革目标都在于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与应用过程。这就需要通制度与法律来提供保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应用价值,而土地价值能否全面发挥,取决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又建立在土地权利是否健全、流转是否合理基础上。在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流转问题,而承担土地资源的客体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将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发展方向。

5、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配套设施

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诸多配套设施的保障,才能顺利实现。其一,建设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治理体制,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为主的决策机构,将村委会升级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则以自主经营形式发展;其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规划、管理效益,采取分级保护耕地方式,设立保护基金,发挥耕地保护补偿手段;其三,设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在农村地区成立土地流转管理中心、教育平台等;其四,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革金融制度,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农村土地担保体系,降低农村土地产权交易风险;其六,完善相关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规范征地制度与程序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提出恰当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创新手段,提出“农用地基准地价”的综合作价方法,完善征地的补偿标准,改善“同地不同价”现象。所有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私自利益,与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商量补偿价格,避免出现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场混乱。另外,通过预存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补偿争议,减少矛盾纠纷,确保各项补偿款及时落实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应确保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同时保留申诉权,完善听政报告制度,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确保农村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7、妥善安置渠道

通过渠道的妥善安置,为征地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生计。国家应考虑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多元化渠道安排农民的就业及创业。提高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优质转移;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国家应该在场地、税收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从长远生计为农民加强考虑。另外,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安置补助费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农民今后的生活。

8、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牵扯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同时关系到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将产生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国家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敢于创新、敢于尝试,就像提出“土地有偿使用”一样,以国家绝对的政治领导地位,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在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各部门形成全新意识,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

参考文献:

[1]周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角色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9

[2]舒瑞江.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粗略探讨[J].国土资源导刊.2007(5)

[3]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4]周吉成.浅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宁夏农林科技.2007(6)

第3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执法

一、土地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在部分农民的内心深处,土地私有观念没有彻底根除,误以为土 地承包就等于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擅自用于建房、挖沙、取土或 任意调换给他搞非农建设,如,某些农民为了获得便利的建房用地, 私下非法买卖土地,导致集体土地“流失。

(二)农村违法用地的形式特殊。农村土地违法情况的出现一般不同于城市规划区内出现的违法情 况,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法占地面积少;二是违法用地行为出现 突然;三是违法现象发展快;四是违法用地位置隐蔽;五是少批多建 占总案件的比例高。一旦发现,等到执法人员到现场,违法占地事实 已形成。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能满足农民建住宅的需要。 当前,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相应的提高,因此,需要宽敞,交通方便的居住条件成为老百性急于求成的大事,每年申请要求建房的户数呈上升趋势,因受农用地转用的限制,不能逐一满足,供求矛盾必然导致农户违法行为产生。

(四)农村土地执法手段不硬,难制止。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了土地监 察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权,而没有司法权。因此,对于正在进行强行施工的农户,难于及时地实施强制措施。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对于不听劝阻的,依照现行的法律只能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代后果。如果执法人员即使强行违章建筑,势必造成知法犯法。

二、有效的执法管理途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委、市政府要切实把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 立领导机构, 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全力以赴抓好落实。把土地管理工作由行业管理上升为政府行为,使土地管理活动成为多 部门的联合行动,不断推进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体系建设。

(二)制定政策,提供保障

为在制度上、源头上加强土地管理,真正达到“管住当前、清理 过去、着眼未来”的要求,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对农村土地资源长效管 理的系列文件。明确把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降低涉土 等内容列入各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 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制度,整合资源

按照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等,制定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土 地执法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特别是要建立和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联合办案制度和土地执 法问责制度。明确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国土、监察、公安、检察四部门的共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执法资源,加强联合执法力度。

(四)规范队伍建设,健全三级网络体系

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土 地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增加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编制,将执法监察工作 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 作条件,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要给予倾斜。加强 各乡镇(街道)土管所建设。建立农村土地执法监督员,构建群防群 治的土地执法体系。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 农村土地执法监督员成为土地执法的“第一线”责任人。

(五)开展专项行动,摸清底数

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摸清全县土地总量、结构和分布的基础,建立全县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进精细化管理。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等各类台帐,健全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监管制度和项目 用地分类管理的监察制度。监察队伍必须建立监管巡查台帐。

(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确保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简化办案程序。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个人土地违法案件,应发扬 “首创”精神,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减少法定程序;对于一般性土 地违法案件也应尽量简化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 避免人为地扩大损失,减少执法的对抗性。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加大查处力度,将典 型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扩大土地执法的震慑力。

第4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简要回顾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十分重要,从2000年开始至今已有10余年,事业从无到有,资金从少到多,影响力从小到大,管理从散乱到基本成体系,基层政府和广大群众从不了解、不理解到主动申请项目,积极拥护并参与项目实施,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加大资金投入,狠抓项目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得到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各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欢迎。通过多年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全面提高了项目区耕地质量,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升了耕地质量等级,达到田成方、沟相通、路相连、旱能灌及涝能排,基础设施完备,整体功能较强的高产农业区标准,不仅保证了耕地的“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进而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而且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了条件,对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态条件,提高农民收入,强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分析

一是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目前,经济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各类建设用地进入高峰期,各地区将重点放在保经济发展上,把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加快用地报批作为头等大事。对推进当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资金多、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整治机构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存在多干事问题多的顾虑,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各级土地整治机构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力量相对不足。近几年,随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本上建立了专门的土地整治机构,取得了一定成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目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任务需要还有一定差距。部分地区仍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力量薄弱,工作被动,大部分地区土地整治机构人员少,专业性不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三是全国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现新增耕地已十分困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后,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已没有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同时,各地区为了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占补平衡项目补充耕地,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充耕地发生冲突,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的主要因素之一。四是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较窄,现行预算体系已不能适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需要。项目投资范围仅局限于耕地和基本农田整理范围,将农村和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损毁土地复垦等排除在外,资金预算体系中,现行的预算定额、建设标准已不能满足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0年以来,通过开展以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和以田、水、路、林与村综合整治为主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不仅实现了耕地总量平衡,还极大地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项目建设的深入推进,在资金和项目管理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一是典型示范作用不明显。目前,已实施的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数量庞大,但质量不高,工程建设突出、示范效果明显,可以成为样板工程的综合性项目不多。二是项目实施范围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始终围绕客土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工程建设进行投入,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用地整理等方面投入不够。三是项目建设周期往往拖延时间过长,且资金使用率不高。大量专项资金滞留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没有落实到项目。

4强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措施

4.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一是加强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县、乡基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建议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宣传重心放在县、乡基层人民政府,调动基层人民政府申报项目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作用,鼓励乡镇政府内部成立专门机构,派专人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等相关工作。二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搞好这项事业,关系重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量大,政策性强,对专业和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严格监管,规范管理,切实搞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三是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按规划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观念,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作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村群众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派专人担任群众监理员参与项目实施。

4.2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信息检测监管系统为抓手,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一是要做好规划。有了规划,任务才能明确,工作才有方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是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协调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关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抓手,因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应上升到政府层面,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子规划指导有关各部门的工作。二是搭建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监测监管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系统平台的应用,将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效率,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时监督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作为项目管理系统,对各地区把握政策方向,规范项目实施也起到重要作用。

4.3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整合使用其他各类涉农建设资金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项目预算,严禁超预算开支,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优先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的投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拨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费由承担单位支付到施工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用实行预算控制、据实列支、领导审核、统一结帐及集中支付。鼓励地方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整合使用涉农、涉地部门资金,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中,对于村庄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复垦之外的工程,如村庄道路、给排水、安全设施和电网等公用工程设施建设、住房改造、居住集中以及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等要求,积极统筹相关建设资金,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整村推进,进行“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在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整治模式、统筹资金、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5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1.1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

虽然在我国农村实行已经实行了数十年,国家也不断采取措施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然而当前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还是在不断受到侵害,农村土地经营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因此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承包自极为有限,主要表现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对于土地收益的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在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下,地方政府为促进财政增收,使得土地收益分配明显倾向于政府和企业,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对于农村土地的征用是政府行为,农民自身不具备对土地直接交易的权利,对于其正当权益的维护丧失了话语权。

1.2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3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3结束语

第6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以来,我县新农村建设从点到面,分步实施,全面启动。为规范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行为,县政府于两次下文要求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少数地方仍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规划,甚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新农村建设。也有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甚至有少数基层干部借新农村建设之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大搞房地产开发等。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严格控制用地的迫切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颍上跨越式提升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土地法规宣传,提高节地惜地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精神,教育全县广大干群充分认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新农村建设乃至农村各项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做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

(二)坚持依法用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经过依法批准,任意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集镇和新农村建设。

加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程序、循序渐进。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集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布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制订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充分利用老宅基和旧村庄。要坚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乡镇任何建设项目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新上畜禽养殖项目,鼓励利用废弃地,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农村住宅用地建设和产权管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住宅建设。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与土地开发复垦相结合。为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凡新农村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与土地开发复垦相结合,建新必须拆旧;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依法报批农转用或进行建设用地的置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置换也必须申报项目,报经批准,而不准以占补平衡的名义随意置换集体和村庄建设用地。

三、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各级各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切实加强监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他部门申报、核准项目的程序均不得代替用地审批手续。要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政策研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第7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建议

一、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从建国后到现在历经了四次重要变革,目前已形成“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但经历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变革,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深入改革。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一是土地使用权。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还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亦或者是物权法规定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尽管表述略有差异,但无非都是在强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在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解决了中国数亿人的温饱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直到2002年《土地承包经营法》出台,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至此,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并确认了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二、 农村土地权利制度遇到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主体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集体所有”概念定义不确定。《现在汉语词典》对集体的定义是:集体是一种组织形式团体,拥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共同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会利益。不同的学科根据各学科研究方向对集体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法学上,法学家对“集体”的概念也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是法人组织,有的则认为集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对于集体究竟指什么,在我国法律上一直都不明确。而由“集体”延伸来的“集体所有”并不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而是建国后根据我国所有制主体的不同而设立的一种所有权制度,它根源于政治经济学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的产物。

(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缺乏力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也带来了农民权利虚化的问题。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制制度下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可以行使依法应由全体集体成员决定的决定权。然而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一些腐化堕落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农民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践踏规章制度,对村中大小事务大包大揽,大肆侵犯村民利益。《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农民行使决定权的救济方法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反而更多的是采取激进的、极端的手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实际操作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带来了可乘之机,现实中这种现象屡见报端。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土地纠纷不断。

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农民们没有获得任何可以确认其对土地权利的文件。1998年左右,全国统一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的法定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年统一发放,但很多农民从来没有领到过这次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发生了很多土地纠纷,迫切需要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来解决纠纷。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11年,农业部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但三年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仍处于试点推进过程中,确权工作速度亟待提升。部分地区关于土地确权甚至发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荒唐事情,2013年河南邓州农民张海新等三人由于土地纠纷,竞私刻公章,为200余户农民印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完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成员权等概念,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维护集体土地的公有性质是中国政治体制的要求,所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改变为国有或者私有,至少在现阶段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7]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并完善我国宪法框架下的土地公有制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前提。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引入“成员权”等物权概念并完善与此相关的物权制度,密切农民和集体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通过赋予农民清晰的、明确的物权权利,进而防止集体组织的负责人滥用集体的名义侵吞集体财产或者损害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关于成员权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明确“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性质和内涵。其二,确定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三,厘清成员权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关系。其四,完善侵犯成员权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加快确权工作

构建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根据现有制度和经验,建议由我国的土地登记机关来负责确权登记、颁发证书等工作,彻底解决多头管理的难题,进而明确土地登记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统一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有利于提高土地确权登记效率,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有利于形成系统、完整、准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为化解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土地流转奠定基础。事实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在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方面,拥有完善的技术、人才基础和丰富的经验。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完善关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清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使之统一协调。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系统,内容分散,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困难的特点,应对现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制定专门的《土地流转法》,确定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对象等原则性规定。

放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限制,加大技术和资金支持力度。在我国取得诸多经济成就的情况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却陷入了一种瓶颈,农业发展现代化缺乏动力、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这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农业发展机械化、规模化的实现。因此,应该规定一种开放性的流转体制,允许跨地区流转,让有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之中,并且必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明确金融机构的支农职责,加大对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周友军.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J]. 中国法学 2012(1)。

[2]唐召云.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其规律[J]. 益阳师专学报 2000年(1)。

第8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关键词:集体土地 利用制度 改革 建议

一、我国土地利用制度的总体形态

我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依法征收的土地等,主要类型是建设用地,也有占比较少的国有农场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主要类型是耕地等农用地,也包括占比较少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除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其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出租、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等。

二、我国土地利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利用制度设计上重国有而轻集体,对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

(一)重国有土地开发而轻集体土地利用

我国通过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设计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抵押等使用和流转制度,规定除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客观抑制了集体土地经济效益的发挥,使国有土地成为各项经济建设的必需品,推动国有土地价格逐年升高,地王不断涌现,土地收益成为政府重要财政来源和支撑。

(二)国有土地物权制度完善而集体土地物权制度缺失

对国有建设用地,物权法等规定了建设用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等完备的物权制度,而对集体建设用地,虽也有物权保护内容,但零星而不完整,表现在:一是用益物权中,集体建设用地只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严格禁止房地产、工业商业和国家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土地,也无出让、划拨、出租等多样性供地方式规定。二是担保物权中,除规定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其所占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从而大大限制了集体土地融资功能的发挥,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

(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之间流转的单方面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通过征收程序把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但被征国有土地则不能再回转到集体所有状态,从而在总量上形成了国有土地逐年增加,而集体土地逐年减少的态势。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出让价格比例失衡

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而这些补偿费标准偏低,以东营市各县区为例,补偿费一般只占到土地出让金的10%至40%左右,而像北上广深等大城市,这一比值差距会更大,形成巨大的剪刀差。

三、对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放宽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限制,逐步赋予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

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2015年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6%,农民收入主要还是依赖传统农耕,缺少其他收入渠道。土地为财富之母,在国家严格规划管控下,应逐步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各项权能,探索建立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制度,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发挥集体建设用地潜在经济效益,以增加土地收益在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并规定将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必将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二)扩大和完善集体土地物权内容和范围

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放宽使用权范围限制,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前提下,允许工商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赋予除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权能,以充分发挥集体土地融资担保功能,激活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严格限制土地征收条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这一规定过于原则而不具体,实践中只要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工厂、加油站、写字楼等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一般都可以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致使“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无限放大,集体土地征收的随意性增加,从而侵害了村集体的物权利益,因此建议在立法上采用列举或排除式的规定,明确哪些属于公共利益而哪些不属于,以严格征地原因条件。同时,应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城镇基准地价、土地出让均价等相挂钩的机制,缩小征地补偿费与土地出让收益的剪刀差,切实维护实地农民利益。

第9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关键词:闲置;宅基地;房屋;合理利用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和临潼调查队于2014年12月对临潼区10个行政村的调查,从中选出了4个比较典型的村庄,对这四个村庄的位置和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具置和数据见表1。

这次所采用的数据缺乏多个时间点的对比,但从实际走访调查中也可了解到,因农村多年来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率逐年增加,并呈现出数量多、面积大、时间长、质量差等特征。

二、闲置宅基地土地利用途径

在闲置宅基地如何利用的问题上个人认为应遵守三个基本原则。首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形成有序的使用秩序;再次,因地制宜,最大限度的尊重农民意愿。政府应采取引导性措施及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鼓励农民或农村集体盘活现有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美丽乡村,向着土地集约利用的路子发展。下面就通过上述4个村子的地理分布情况及对农民意愿的分析具体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问题。

1.A村距城区较近,人均耕地少,农民平时就在城区或附近工作,村落发展一般为向外扩展,村中心的房屋闲置情况分布比较分散。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以下几种做法可进行参考。

(1)政府引导村民尽量在其原宅基地上进行翻修,新批宅基地时也应优先考虑村中长期无人居住且房屋破旧的宅基地,防止宅基地向外扩张,优质耕地资源减少的问题。

(2)出租其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利用闲置房屋来收益,如果政府倡导,并进行一些引导性宣传,一定能够打消农民的顾虑,激活农村的房屋租赁市场。这样即能够帮助城市中大量无力购房者摆脱暂时的困境,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3)在农村开办养殖场、种植花卉、加工厂等家庭企业。这是农民致富的一条经典道路,但是场地和资金的不足是家庭企业发展的瓶颈。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同村的闲置房屋来发展家庭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收自身收入。农民租赁房屋开办家庭企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4)农村闲置的房屋可以用作公共设施场所,如用作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等。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提高村民的精神文化素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实中,农村往往因为缺乏资金或者场所而将这些公共设施项目搁置。而如果由村委会出面租用本村闲置的房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可以有效地解决场地方面的难题,也能降低建设公共设施的成本。这对于充分合理利用农村的土地,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非常有益。

2. B村距所在乡镇中心较近,地形平整,居住较集中,交通便利,生活基本稳定,年轻人平时在外打工或在本地做生意,家中空房间较多,村庄发展向外延发展,有与所在乡镇商服中心连城片的趋势。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借鉴A村的利用方式,因为其也有向外租赁或搞养殖等市场条件;另一方面,这个地方离所在商服中心较近,可以将一些长期不住老旧危房进行拆除,进行水果或蔬菜大棚等的种植。原则上,闲置宅基地复垦后,谁家的地,依然由谁家管理。不能管理的,可交由村集体代管;另外,村集体还可以对一些坑地、烂地进行整治,节约出空间,进行种植或造林进行环境的美化。

3. C村距商服中心较远,所在村庄平坦,距河流或山区较近,村落稍显破旧,空心村现象有所显现,生态条件较好。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它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主要抓手,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一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原址建设新村。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采用新设计新标准,科学规划,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五是因地制宜,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复垦后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

4. D村由于靠近山区,交通不便利,居住较分散,村中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孩子,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这种情况下,由于家庭劳动主力长时间不在家,加上老龄化趋势,耕地会逐年荒废。同时留守老人的养老及留守儿童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都将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个人认为,可以将愿意搬迁的村民进行就近集中或山下安置,原住宅可以复垦为经济林或园地;另外,也可由政府进行牵头引导,修路,发展其他产业比如旅游业、养殖业。这样可以吸引年轻人回村创业,养土鸡,野猪,种植绿色蔬菜,吸引城市人口观光欣赏等等措施。

在山区,个人不建议搞增减挂钩政策,因为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自然村逐渐消失,村里留下的大多数人劳动力较弱,如果不采取其他措施吸引年轻人回家乡创业,耕地会逐年荒废。不能一味的为了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而大规模的搞增减挂钩政策,更多的应是考虑当地的实际地形、财政情况及农民意愿。

三、总结

农村闲置宅基地是中国近些年大力发展城市化城镇化的必然产物,解决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问题十分必要。有些地方也已出台相关政策。国家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给予农民政策及财政上的支持及引导。因地制宜,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尽量内部挖潜,大步走向集约利用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李金花,塔娜.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再利用问题研究[J].理论界.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