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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公司经济纠纷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公司经济纠纷

第1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紧急抢险确保通讯畅通

受强烈地震灾害影响,中国移动巴中分公司基站大面积停电,大量光缆受损,线杆倒损,*光缆中断,断电断线导致87个基站退出服务。大量用户为尽快知晓亲朋的安危,不停地拨打手机,造成瞬间话务量较平时高出近10倍,交换机负荷达到100%,导致网络严重拥塞,极度繁忙。移动通信是否通畅关系到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畅通,巴中移动分公司迅速启动应急保障预案,总经理冉玉昌紧急调集人员、物资全力投入抢险,安排维护人员对受损移动通信基站进行紧急巡检,安排专人对重点基站进行24小时值班,以保障移动通信网络安全。公司出动精兵强将组成抢险突击队,出动车辆45台次,运送了30台发电机、10千米光缆和部分传输设备,接续中断的传输线路,组织发电机为停电的基站发电,组织人员抢修基站故障。同时,为市政府应急办立即提供移动电话三部。中国移动巴中分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在冉玉昌总经理的带领下,坚守岗位,争分夺秒抢修维护通讯设施,竭心尽力为用户服务。经公司全力组织抢修,截止5月15日凌晨,巴中移动核心网元正常,传输网络正常,移动通信全面恢复畅通。

组织突击队支援重灾区

中国移动巴中分公司本着“小灾支援大灾,轻灾支援重灾”的精神,从人力、物力、设备等多方面支援灾情较为严重的广元灾区。在冉玉昌的组织下,由8名技术骨干和2名驾驶员组成的抢险突击队带着2辆抢险车、4台发电机奔赴广元重灾区。突击队在救灾过程中,冉玉昌时刻与他们保持联系,询问抢险情况、队员身体状况,嘱咐他们注意安全。巴中移动通信抢险队员们在广元青川、旺苍等地冒着余震和山石塌方的危险进行通信抢险,最终圆满完成了抢险救灾任务。

第2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经过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现阶段我国形成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并存、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私营工业企业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超过国有企业的就业岗位。由此可见私营工业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么,讨论私营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各行业中的具体表现,这对私营工业企业在各行业中的布局以及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因子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因子分析法就是通过研究众多变量之间的内部依赖关系(相关阵或协方差阵),探求观测数据的基本结构,并用少数几个假想变量来表示其基本的数据结构。这几个假想变量能够反映原来众多变量的主要信息,在保证信息损失尽可能少的前提下,经线性变换对指标进行聚集,并舍弃一部分信息,从而使高维的指标数据得到最佳的简化,并可以根据因子得分对样本进行评价和分类。原始变量是可观测的显在变量,而假想变量是不可观测的潜在变量,称为因子。

三、私营工业企业在各行业中经济效益的实证分析

1.评价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

为了科学而全面的评价我国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统计局已于1998年制定颁布了一套新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即: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销售率,该体系全面考核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生产效率等方面,标志着我国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体系的进步。

2.私营工业企业行业经济效益的因子分析

如果仅从单项指标来多侧面地分析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无法确定行业经济效益的优劣,另一方面若引入的指标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时,也会影响评价的客观性。所以应该综合各单项指标的信息,合成一个综合指标,以此反映各行业的经济效益状况。

下面用因子分析方法对我国私营工业企业的行业经济效益进行实证分析,并将各行业的经济效益排序。本文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7)》,利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分析过程如下:

(1)对私营工业企业(按行业分)的经济效益水平采取上述7个主要指标进行因子分析,由于多个指标量纲不同,数据缺少可比性,因此必须首先将原始数据标准化,使得各个指标具有可比性。一般SPSS软件能自动完成数据的标准化。然后建立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阵R。

(2)检验变量组是否适合因子分析。在进行因子分析时,需要对原有变量做相关分析。如果原有变量之间不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那么就无法从中综合出共同特性的少数因子来。SPSS提供的方法是进行KOM及Bartlett's球形检验,检验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若KOM值越大时,表示变量间的共同因素越多,越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一般认为,KOM如果值小于0.5时,较不宜进行因子分析,根据SPSS软件计算结果(见表1),本研究的KOM值为0.505,表示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此外,Bartlett's球形检验的χ2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是0.000,小于1%,也说明该数据适宜做因子分析。

表1 KOM测度和巴特利特球形检验(KMO and Bartlett's Test)

(3)提取因子。首先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这里参考各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方差贡献率表示该特征值反映原指标的信息量,累积贡献率表示相应几个特征值累积反映原指标的信息量。如表2所示,前3个特征值的累积贡献率达到83.29%,基本上保留了原来观测变量的信息,所以因子个数的选取为3个,这样由原来的7个指标转化为3个新的综合指标(按累积贡献率达80%以上提取的特征值认为有效),起到了降维的作用。

表2 相关系数阵R的特征值

取前3个特征值建立因子载荷矩阵,在此基础上,采用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实施正交旋转。目的在于使载荷矩阵结构简化,各因子的典型代表变量突出,从而使因子的意义清晰,便于对因子进行解释。

由SPSS软件计算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3)可以看出,总资产贡献率(X1)、资产负债率(X3)和流动资产周转率(X4)在因子F1上的载荷值比较大,而这三个指标都反映了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故因子F1可以解释为衡量企业资本运作能力的因子;资本保值增值率(X2)和成本费用利润率(X5)在因子F2上的载荷值比较大,而这两个指标都反映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故因子F2可以解释为衡量企业盈利水平的因子;全员劳动生产率(X6)和产品销售率(X7)在因子F3上的载荷值比较大,而这两个指标都反映了企业的产出效率,故因子F3可以解释为衡量企业产出效率的因子。

表3 因子载荷阵的方差最大正交旋转

(4)计算因子得分。建立因子得分系数矩阵(见表4),根据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和原始变量的标准化值可以计算每个观测量的各因子的得分数,因子得分函数为:

F1=0.395X1-0.099X2-0.224X3+0.463X4-0.086X5+ 0.144X6-0.105X7

F2=0.015X1+0.473X2-0.171X3-0.186X4+0.466X5- 0.023X6+0.082X7

F3=0.02X1+0.102X2+0.229X3+0.087X4+0.013X5+ 0.581X6+0.569X7

表4 因子得分系数矩阵

最后根据各行业每个因子得分值,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汇总,得出各行业经济效益的综合得分Y,并据此进行排序(见表5)。Y的表达式为:Y=0.41228F1+0.22694F2+0.19368F3

表5 私营工业企业各行业因子得分及行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序表

四、实证分析结论

第3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 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一、引言

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对于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废水、工业固体废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多,而这些污染物绝大部分产生于企业的生产。所以,环境污染既然是由企业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就应当由企业所承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而且有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特别侧重于关注企业披露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在做出理性的决策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参考企业如实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鉴于社会责任、外部压力以及市场动机的强烈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任务成为必然的要求。环境会计成为会计新兴的领域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环保的来临,由此,国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专门研究幵始出现。Buhr和Freedman(2001)选取美国及加拿大的部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间这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单独的环境报告、年报与按照证交所要求制订的报告)之后,发现通过单独的环境报告来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日益增多;随后,对于在企业网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Isenmann等(2002)和 Patten等(2003)都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定性披露、定量非货币性披露、货币性披露三种。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对英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占绝大比重;类似的研究还有Niskala和Pretes(1995)关于芬兰企业1987与1992年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一些学者(如Petroni、 Inclan和AUFekrat,1996)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有关内容总结为4个方面,分别是财务和会计、环境诉讼、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 Kreuze等(1996)将企业环境信息分为十二项,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三废"回收与利用及节能情况、企业现在与未来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成本与构成、有关法规、与环境相关的诉讼、企业有关的环保节能计划与策略、环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企业的环境责任与影响、企业获得的环境奖励、管理层制订的有关环境监控的制度与实施情况;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等。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根据现有研究,有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影响因素大致可划分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特征(如企业绩效、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性质、财务杠杆)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众的环保意识、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关企业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多使用的变量包括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企业CEO两职合一的状况等变量。Y.T.Mak等 (2003)的研究发现,大规模的企业,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也比较高。企业所存在的行业类型对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着较大的影响,企业规模与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就会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2006)选取了美国五年内有关上市公司的10-K报告和年报附注里所披露出来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程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力,但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水平的影响中,其不确定性比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发现,企业独立董事占据的比例与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之间,二者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机构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如实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关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程辉、沈洪涛(2011)对2007年至2009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过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而企业编制的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多,但是其所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却不高;肖淑芳、胡伟等(2005)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而非面向未来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连续性却较差;王珍义等(2008)研究表明:非货币性计量仍然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一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将冶金,化工,煤炭,石化,电力,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截至2012年底,这7个行业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笔者随机抽取样本数264家。因行业性质不同与环境的相关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重污染行业中不同类别的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为不同。表(1)显示了近年来我国重污染企业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重污染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有203家,与2010年和2011年相比,有较小的增加。行业内披露比例也从2011年的71.21%上升到2012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业中,化工行业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化工行业在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较为理想。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环保局的强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对其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国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 二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统计结果显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涵盖有关环保投资、绿化费等。由此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完整,用于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还不够全面,也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标准。表(2)中可以看出,国家给予企业的环保拨款与补贴在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这表明国家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并且协助企业处理好环境问题。

( 三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形式 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目前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货币形式来披露资源费、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等内容;与以上内容相比较很难用量化指标定位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相关认证、政策影响等内容用非货币形式披露;排污费、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等信息则是由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形式披露。从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披露价值形式。

( 四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如表(3)所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项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此外,其他方式几乎很少采用。采用“独立报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原因在于这家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报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个文字说明形式的定性分析,无法提供实用性的定量信息。

三、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一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上,并没有按照有关《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企业缺少自愿披露的公开环境会计信息,这就导致披露内容不全面。此外,具体细节不够完善,如环境相关的资产、成本、负债等内容,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独立并相应的会计账户进行反映,部分公司仅限于在会计科目中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做简单说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还不够完整和全面,对于信息使用者没有实质性意义。(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如表(3)所示,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内容较多,有的披露较少,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就会不同,这些披露方式很难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正确比较,并且很难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披露方式多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规范的形式,企业很难找到适合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行业间可比性较低。(3)自愿性披露的企业少。主观因素决定公司自愿与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断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难下定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国家环保要求较大的压力,也可能出于社会公众对环保较高的关注,还可能出于自身环保责任的考虑。在环保法规中,除了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国家仅仅是鼓励普通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更加没有提及。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见,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 二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界定较模糊,只有环境保护法规对相应的公司与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只是对环境信息的规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并不适用。会计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规定比较零散,无规律可循。环境会计是是一个比较冷门性的学科,简单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是会计方面的法规不能达到强制性规范的效果,因而必须建立专门对重污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2)会计规范方面缺少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信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既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信息也属于会计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标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需要统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然要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会计规范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规范可以参考,是否披露、怎样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来选择。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相应的会计规范。(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很多公司只关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发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忽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公司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也丧失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随之越来越少。(4)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制度。环境会计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环境会计缺少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环境审计还没有得到较为完善地开展,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一个事件,但是出现环境相关事故需要负责时,各个部门之间急于相互推托,无人愿意负责。这样,往往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到最后会变成谁都不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的对策

( 一 )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促进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2006年财政部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 二 )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 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三 )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 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 四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网。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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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家林:《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3]肖淑芳、胡伟:《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

[4]何少娟:《环境会计的确认与报告初探》,《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企业环境报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全集》2001年。

[6]李建发、:《论改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7]焦若静、耿建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02年第1期。

[8]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9]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徐泓:《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物流运输;运输成本;员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27-02

一、天目酒精有限公司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成本高

1.运输过程中的费用过高

天目酒精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产生了很多不合理的运输费用和浪费现象。

2.企业对运输成本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最近几年我国的一些企业才开始控制运输成本。在此之前,企业对成本控制的关注更多的是生产成本。但是,天目酒精有限公司并不是一家生产型公司,而是一家运输型公司,在此条件下,公司对运输成本的关注和重视力度依然不够。

(二)运输危险品的安全风险隐患

经过分析,天目酒精有限公司安全隐患如下。

1.人为因素:在行驶过程中,天目酒精有限公司的一些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驾驶时间、驾驶经验不好或不足,而对沿线交通状况和气象也没有详细的了解。

2.宣传监督因素:天目酒精有限公司的安全防护宣传监督存在缺陷。操作人员或者从业人员对危险品的危险性质和事故的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一些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不够,操作人员错误操作;对操作人员的健康监督不到位,未定期检查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导致操作人员带病作业。

(三)运输车辆和人员管理问题

1.运输车辆管理问题

天目酒精有限公司现自主拥有办公车2辆、大型挂车4辆,挂号车辆有30多辆,但对于车辆的管理较落后。天目酒精有限公司并没有建立一车一档,因此不能对所有与该车有关的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使用情况、检测维修情况进行整理归档的管理。

2.运输人员管理问题

天目酒精有限公司的人员大多来自社会招聘和一些经理的朋友,所以这些从业人员大多证件不全、文化水平偏低、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一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他们面前形同虚设,致使运输人员的素质偏低,运输过程中投机取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公司的管理。

下面列举三个问题:一是天目酒精有限公司运输的驾驶员会出现超时送货。司机按照自己喜好控制运输过程的速度,或者在途中随意休息,一不小心就会导致超过规定送货时间。二是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会出现超速行驶或者疲劳驾驶,容易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会给企业和客户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三是常有部分司机在运输途中偷窃车上的酒精低价销售,使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公司存在的运输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控制运输成本

树立现代物流运输理念。天目酒精有限公司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向一些成熟的企业引进运输管理控制方法,以便于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运输成本的控制不是企业老板一个人或者一两个员工就能够单独完成的,它需要全员的共同努力,全体员工都应该加强运输成本的控制意识,要做到全体员工都积极参与企业运输成本控制的行动中,树立积极节约型的现代运输理念。

(二)加强对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天目酒精有限公司在以后的人员挑选时要选择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人员。驾驶员素质的好坏、资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安全。因此,对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在引入的时候要从其年龄、驾龄、性格脾气、责任心、技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特别是在临时聘用驾驶员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宁缺毋滥。并要加强对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宣传,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运输管理的合理化

1.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对车辆实行固定岗位、一对一负责的制度,每辆车在下班时必须按时停放在公司车库。除了对每次车辆的维护保养实行责任到人和车辆比拼制度,对每次车辆维修情况记录外,还进行车辆维护比赛,对维护效果好,费用实惠的驾驶员给予一定奖励,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实行派车管理制度,工作用车必须经过经理同意,非工作用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对擅自出车者,除了扣奖金外,还要严肃处理。

2.对运输人员的管理

对公司无证的人员进行培训并且统一送去考核,检查每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一些高学历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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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朱巧云.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6):387-388.

第5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乔红霞在担任甘肃两家公司经理期间,先后以公司名义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协议书,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销售家电产品。

双方纠纷开始于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因乔红霞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乔红霞偿还货款及利息。之后,由于管辖问题,市南区法院将此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另一边,2000年3月,乔红霞又将澳柯玛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后者返还多付货款及扣率、返利款。乔红霞向法院出示了多份双方购销合同和协议书,2001年5月,兰州中院以此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乔红霞方1500多万元。之后,澳柯玛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当年11月,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还给乔红霞方,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和协议书,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青岛市中院在审理澳柯玛诉乔红霞公司这一经济纠纷案的过程中,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到青岛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2003年10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乔红霞提起了公诉,称乔红霞采用添加的手段变造了3份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此外,还伪造了另一份补充协议书与一份返利协议书,而乔红霞正是以这些合同与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赢得了甘肃两院的经济纠纷案并获得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乔红霞的刑事责任。

11月4日,乔红霞被逮捕。而青岛市公安局也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多元及美元30万元。11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中,乔红霞是否“添加变造、伪造7份合同、协议书”理所当然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但是对照甘肃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与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却不难发现,甘肃两院所依据的合同和协议书却并不完全是青岛市检察院指控的这7份。而另一个庭上辩论的焦点是:如果乔红霞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书情况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乔红霞民事胜诉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事实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精神的。”乔红霞的辩护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说,“本案纯粹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不是刑事诈骗犯罪。”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和执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强行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乔红霞于2002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青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就“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答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青岛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乔红霞之前见到过这一答复,但由于这一答复只是由高检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称,既然该答复是针对地方检察院有关请示而作出,有关方面应当照办。对于青岛市检察院未按《答复》中的指示办案,该人士称:“我们以前没遇到过类似情况”。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曾分别就一些地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越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下达过相关通知。1989年公安部曾针对“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的情况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

第6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信春鹰,女,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住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13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路南希花园E座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心,总经理。

委托人:朱仲明,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孙志勇,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亚龙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经贸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9日,辽经贸公司与亚龙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亚龙公司受三亚市人民政府委托修建三亚市滨海大道工程。为补偿修建滨海大道的工程费用,三亚市人民政府将该市旧城5号小区的改造工程交给亚龙公司实施。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采用招商融资的方式与辽经贸公司合作,合作的主要内容是:1、辽经贸公司对亚龙公司承建的项目以先期垫资的形式投入,垫资金额须能满足建设需要;2、亚龙公司愿在三亚市5号小区拆迁、平整后,拿出48.82亩土地交由辽经贸公司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上述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由辽经贸公司负责经营,利润由辽经贸公司取得;3、亚龙公司拿出的48.82亩土地,以每亩180万元计,共计人民币8787.6万元,亚龙公司以该款筑路、拆迁和交纳土地费;4、辽经贸公司在经营其48.82亩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时,亚龙公司应协助完成房产证的申领工作。该协议还对辽经贸公司的付款时间、数额及48.82亩土地的四至作了规定。签约后,辽经贸公司于1993年1月5日至1994年8月16日,先后向亚龙公司支付人民币4682万元,其中1993年1月5日付款200万元、1993年3月8日付款800万元、1993年4月1日付款500万元、1993年4月14日付款800万元、1993年5月4日付款700万元、1993年6月8日付款700万元、1993年6月22日付款700万元、1993年7月27日付款150万元、1993年9月4日付款100万元、1994年4月29日付款8万元、1994年8月12日付款5万元、1994年8月16日付款19万元。亚龙公司于1993年初开始修建滨海大道,1994年3月21日该道路经验收交付使用。1993年初,亚龙公司开始在三亚市5号小区进行开发前的准备工作。同年3月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以市府(1993)48号文通知5号小区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政府拟将5号小区的74.85亩土地出让给亚龙公司改造建设。同年11月6日,亚龙公司和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三亚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以市规拆亚联字(1993)101号文件向三亚市人民政府请示称,5号小区改造工程的工程进展一年来,亚龙公司受政府委托,会同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已将前期的工作基本完成,但要求停建和拆除违章建筑阻力较大,建议政府将违章楼宇限期拆除。1994年3月2日,三亚市城市规划局向亚龙公司发放了旧城成片改造5号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5年7月25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府办(1995)75号文件通知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原定统一改造的5号小区,1993年市政府将此地交由亚龙公司改造建设,现粮食局提出收回自主改造。鉴于承担5号小区改造建设的亚龙公司现无力进行开发,市政府原则同意将5号小区用地交由三亚市粮食局进行开发,并收回亚龙公司对5号小区的开发权,其原投资市政工程的资金可划地予以补偿。由于5号小区的开发权被三亚市人民政府收回,1996年3月22日,市政府召集三亚市城建局、拆迁办、国土局、规划局、人防办、亚龙公司及辽经贸公司进行协调,讨论重新划地给亚龙公司并直接将地易名给辽经贸公司等有关事宜。1996年4月4日,辽经贸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判令亚龙公司返还购地款49682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同期利息。1997年7月3日,辽经贸公司曾向一审法院表示同意亚龙公司以土地补偿已用于建设滨海路和5号小区拆迁的费用,不足部分可以退款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但该公司在同月15日又表示,鉴于滨海大道工程决算及相关的动迁安置费用新增数额巨大,尚未得到三亚市人民政府的最终确认,补偿地块也未能落实,该公司不再考虑以土地进行补偿的调解方式。

另查明:亚龙公司于本案一审期间已在三亚市取得总面积为22801.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房屋产权证(其中月川45号地块10240.61平方米;榕根9号地块l0009.7平方米;10一2号地块2251.87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7378243.97元。本院审理期间,亚龙公司又在三亚市取得总面积为21506.488平方米的土地(其中:月11143一3号地块10666.623平方米;4-1号地块4571.745平方米;榕根10-2号地块6268.12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6020004.04元。五块土地使用权价款共计33406170.82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辽经贸公司与亚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从内容上反映出双方确立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辽经贸公司通过代亚龙公司垫资修建滨海路,以取得5号小区的48.82亩土地使用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亚龙公司尚未取得5号小区的合法用地手续,该协议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亚龙公司以后不能交付48.82亩土地埋下了隐患,损害了辽经贸公司的利益;在1993年后,三亚市人民政府虽下文同意将5号小区土地统一出让给亚龙公司开发,但因在拆迁红线范围内尚有其他单位主张对5号小区土地享有使用权,上述争议又未能得到及时解决,使得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5号小区土地被三亚市人民政府收回,亚龙公司对辽经贸公司承诺交付5号小区48.82亩土地的义务无法履行,因此,应认定该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亚龙公司。亚龙公司收取辽经贸公司的人民币4682万元应予返还;鉴于辽经贸公司过去曾多次表示愿意接受部分土地,以抵偿亚龙公司

应返还的土地款,亚龙公司已按其意思办妥了3块土地的合法手续,故应直接判令亚龙公司直接将3块土地交付辽经贸公司,余款予以返还;辽经贸公司在明知亚龙公司尚未取得5号小区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对造成联合开发协议无效亦负有一定过错责任。辽经贸公司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亚龙公司虽反诉称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要求追究辽经贸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履行的是1992年12月29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故其反诉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1、辽经贸公司与亚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无效;2、亚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辽经贸公司人民币4682万元及利息的80%(自收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辽经贸公司自行承担20%的利息损失;3、亚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三亚市河东区榕根开发小区2区9号地块(土地面积为10009.07平方米)、三亚市榕根小区10-2号地块(土地面积为2251.87平方米)、三亚市月川小区45号地块(面积为10240.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辽经贸公司名下,总计作价为人民币l730万元,以抵偿亚龙公司应

返还辽经贸公司购地款的一部分,办证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负担;4、驳回亚龙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390元由亚龙公司负担359512元,辽经贸公司负担898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390元由亚龙公司负担。

亚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1992年12月29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判令辽经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庭审后又提出,对于因情势变迁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联合开发协议书》明确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亚龙公司受政府指令承建滨海大道,三亚市人民政府为此将该市旧城5号小区的改造工程交由亚龙公司进行,二是亚龙公司以招商融资的形式与辽经贸合作并达成协议,亚龙公司利用辽经贸公司先期垫资,完成滨海大道的建设、小区搬迁和向国土局交纳土地费。在5号小区拆迁平整后,拿出48.82亩土地交由辽经贸公司按规划开发,形成的建筑物由辽经贸公司负责经营并获得利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第二,辽经贸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亚龙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状况是十分清楚的,因而《联合开发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海南省鼓励各开发公司在开发项目中采取先招商、联营、转让合作等方式,待项目完成后再到土地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做法。第四,本案的性质是联合开发合同纠纷,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亚龙公司不是三亚市5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人,也没有转让5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联合开发协议书》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的规定都是协议履行的结果和目的而不是前提。亚龙公司愿以一、二审期间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返还辽经贸公司部分款项。辽经贸公司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名为联合开发,但约定亚龙公司以每亩180万元人民币,共计8787.8万元的总价拿出三亚市5号小区的48.82亩土地交由辽经贸公司开发,该地上的建筑物由辽经贸公司经营,利润由辽经贸公司独自获得。虽然辽经贸公司为亚龙公司垫付修建滨海大道及开发5号小区的前期费用为其取得48.82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但协议中上述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亩数、单价、总价和四至的约定表明,协议的性质不是联合开发,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鉴于该协议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故应以国家当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据衡量其合法性。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时,亚龙公司既未与三亚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实际取得三亚市5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三亚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以每亩180万元的价款向辽经贸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而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也没有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亚龙公司将自己没有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给辽经贸公司,是导致《联合开发协议书》无效的主要原因,对此,亚龙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亚龙公司应返还从辽经贸公司取得的4286万元人民币。辽经贸公司明知亚龙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与其签订协议,对协议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亚龙公司上诉请求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并追究辽经贸公司的违约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7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白酒;因子分析;因子得分

中图分类号:F279.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12-02

一、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研究方法

对于酒类企业的评价有各种不同的指标,充分考虑到我国市场巨大、地区差异明显等因素,我们主要从生存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盈利能力来分析。因为评价企业的变量较多、机理复杂、数据量很大,所以,各种较新的数理实证方法在此领域中应用逐渐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传统的实证分析一般采用的方式是简单地对各类指标进行年均增减等比对分析,从而发现问题或佐证观点。随着各类年鉴中统计指标逐渐细化,对于同一指标的描述也从原来的单变量变为了多维变量,数据量大大增加,并且数据的细化程度越来越有利于我们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随着统计方法日趋完善,近年来运用因子分析、聚类分析等实证手段研究生活质量的方法日渐得到广泛应用。

对酒类企业综合实力的评价我们采取的是因子分析的方法。因子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该数据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的前提是该数据具有多维性和强相关关系。针对这一点一般软件中都会有专门的统计量加以刻画,经常采用的是“取样适当性数”即“KMo”(Kaiser-Meyer-ozkin)检验。其次,从相关系数矩阵中提取特征向量,通过旋转方式确定各个变量在各个因子中的方差贡献率,以确定因子数目和归为同一因子的变量。一般情况下,因子分析均采用“最大变异数法”(Varimax,或称为方差最大旋转方法)旋转因子,同时对于各个公共因子的含义进行简要分析, 并对因子进行命名。再次,利用回归的方法计算各个企业在不同因子的得分,并利用公式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数。最后进行排序以及相关解释或者后续分析。

2.数据来源

原始数据来源于公司的年报和季报,反映公司综合能力的指标有多个,经过相关系数分析,确定选取10项指标,白酒类上市公司的综合能力的实证分析以这些数据为准。

二、白酒类上市公司综合能力指标体系的建立

从年报季报等披露的财务和营运数据的概念出发,参照各证券公司和评级公司的标准,从多个方面10项指标构建白酒企业综合能力指标体系。分别是:总资产、主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率。

三、白酒企业综合能力定量分析

因子分析是将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或样品)综合为数量较少的几个因子,以再现原始变量与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根据不同因子还可以对变量进行分类,它也是属于多元分析中处理降维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因子分析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内部结构的研究,找出能控制所有变量的少数几个随机变量去描述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但在这里,这少数几个随机变量是不可观测的,通常称为因子。然后,根据相关性的大小把变量分组,使得同组内的变量之间相关性较高,但不同组的变量相关性较低。

1.原始数据

2.数据标准化

需要依据公式对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目的是消除指标之间量纲的不一致和数量级的差异。由于存在正逆两类指标,因此必须统一指标类型,对指标体系进行正向化处理。根据所研究问题的性质,资产负债率指标为逆指标。

3 因子的提取

从碎石图中可以看出,去3到4个公共因子适合采用 Varimax最大方差法进行旋转,由旋转后的数据分析可知,取信息水平为0.9, 前4个公因子累计方差信息为96.9%,故取前4个因子进行分析。

4.因子载荷矩阵旋转

为了符合进一步分析的要求,使得各个因子的典型代表指标的意义相对突出,所以有必要将因子进一步旋转,目的是使得因子的实际意义更容易解释。采用方差最大旋转方法(Varimax),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特征值、贡献率和累积贡献率。因子经过方差最大正交旋转后,4个主因子的累计贡献率仍为97.871%,可见因子旋转不改变模型对数据的拟合。

5.因子命名

由上表可知第一主因子在总资产、净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倒数和流动比率这几个指标上有高载荷,这几项指标反映了企业的规模和财务状况,代表了企业的生存能力,所以我们可以称它为生存能力因子。第二主因子在存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上有较高载荷,它基本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所以称它为经营能力因子。第三主因子在净资产报酬率和总资产报酬率上有较高载荷,它基本反映了企业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所以称它为盈利能力因子。第四主因子在利润增长率上有很高的载荷,它反映了企业的成长性,所以称它为成长能力因子。

6.因子得分

将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和原始变量标准化值矩阵相乘并可以得到每个观测值的各因子得分数, 如表2所示。

将得到的每个观测值的各因子得分数乘以它们各自的特征值所占总特征值的的比重然后相加,既为综合得分,我们可以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既可得出9家白酒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排名。

综合得分模型:

Z=0.514F1+0.203F2+0.157F3+0.126F4

四、结论

白酒企业综合能力是对我国白酒企业能力的全面反映,选取了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九个企业共10项反映企业综合能力的截面数据指标,根据因子分析的方法,运用社会统计学软件SPSS16.0从10项指标中提取中4个公因子,利用回归的方法计算出各公因子得分。五粮液和贵州茅台在综合得分中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同时在聚类分析中因综合实力被归为一类;泸州老窖在综合排名中为第三,在聚类分析中因成长性比较高被归为一类;汾酒和水井坊在综合排名中分别为第六和第八,在聚类分析中因盈利得分比较高被归为一类;其余的个企业分别归为一类。

从公共因子排名来看,在生存能力方面,五粮液和茅台的优势明显,具有显著优势。总资产、净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倒数和流动比率都有较高的载荷。

从经营因子排名看,五粮液、汾酒、古井贡都有较大的优势,沱牌曲酒、酒鬼酒、水井坊的排名垫底。

从盈利因子排名看,汾酒、水井坊的盈利能力有优势,古井贡、五粮液在此项排名较低。

从成长能力排名看,泸州老窖排名第一,因其在2006年有300%以上的增长,而汾酒则排名居于末席。

参考文献:

[1] Richard A. Johnson, Dean W. Wichern .实用多元统计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第8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委托人:黎柏亮,广东省珠海市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成勇,经理。

委托人:王伟东、范慧军,广东省珠海市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会文因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发生期货合同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期货业务,被告不按原告的指示入市,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证金损失人民币118.6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万元、佣金损失人民币5.4万元。

被告未予答辩。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鑫光公司有国内期货的经营范围,但不是上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会员。该公司通过与上交所的会员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期公司)签订“期货交易委托合同”,委托中期公司在上交所其经营期货交易业务。

1995年9月13日,原告王会文与被告鑫光公司订立一份《期货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在王会文存入开户资金50万元后,鑫光公司其进行国内或者国际期货商品和金融的期货、期权及现货交易;鑫光公司有权修改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王会文同时签署了开户申请书、风险揭示声明书、客户印鉴授权书、经纪人授权书等文件,并在当日交付了50万元的保证金。

之后,被告鑫光公司原告王会了买卖胶合板、咖啡、豆粕等几笔国内商品期货,王会文在交易期间也多次补交保证金,至1995年10月16日,王会文在鑫光公司帐户内的资金为1260973元。

1995年10月16日至24日,原告王会文口头指令被告鑫光公司以建仓形式沽出上海95.11胶合板1800手。对王会文的指令,鑫光公司以提交给王会文的《成交记录单》表示全部执行完毕,并且已经成交,成交价位和成交量与王会文的指令一致。此时,王会文便以为自己交易帐户内拥有建仓1800手上海95.11胶合板。10月31日,鑫光公司通知王会文,由于上交所对上海95.11胶合板发出限仓通知,故鑫光公司已将王会文1800手上海95.11胶合板强行平仓了1300手。从鑫光公司平仓后提供的《成交记录单》上看,平仓价均为48.60元,王会文为此亏损92万元。11月1日至8日,王会文向鑫光公司发出指令,对余下的500手上海95.11胶合板予以平仓。从鑫光公司提供的《成交记录单》看,这两次平仓王会文共亏损118.6万元,鑫光公司因两次平仓收取手续费5.4万元。

1996年1月,原告王会文听说进入交割月后其他一些客户仍持有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达200手之多,因此对鑫光公司所称的限仓通知和该公司强行平仓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便要求查询。鑫光公司向王会文提供了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公司制作并发给鑫光公司的几份平仓合约结算盈亏表。王会文认为该表数字有改动痕迹,不能证明是其指令的结果,便又提出异议。鑫光公司此时称给王会文提供的这些盈亏表有误,王会文的委托指令实际是由中期公司下单的,就又给王会文提供了几份中期公司出具的《交易结果通知单》。王会文仍然认为这些通知单不能证明是执行其指令的结果,于是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鑫光公司为证明自己已经执行了原告王会文的指令,向法院提交三种证据:一是中期公司发给鑫光公司的《交易结果通知单》七页,此单内容均为手工填写;二是上交所发给中期公司的《会员当日成交清单》九页,鑫光公司指出其中一页有执行王会文指令的记录;三是鑫光公司提供给王会文的《成交记录单》。王会文也向法院提交了由上交所制作给其他客户的三种资料:一是《会员当日成交清单》,与鑫光公司提供的第二种证据一致;二是《持仓合约结算盈亏表》;三是《会员当日收付款结算表》。鑫光公司对王会文提交的后两种证据未能提供。经法院向中期公司取证,中期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这两种证据。

将被告鑫光公司提交的三种证据作比较后,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建仓数量不符。《成交记录单》上反映被告鑫光公司代原告王会文建仓1800手,而《交易结果通知单》和《会员当日成交清单》上均反映为1650手,相差150手。鑫光公司后来在诉讼中承认只成交1650手。而王会文在诉讼前一直以为已建仓1800手,平仓也对应是1800手。

二是建仓与强行平仓的客户编码不对应。其中的1100手,建仓时有四个客户编码,即13020034、13040048、13020020、13020098,平仓时只有两个客户编码,即13020028和13020098.还有400手建仓时的客户编码分别为13010015、13020098,平仓时的客户编码是13020034和13020169.三是价位不符。被告鑫光公司称其均是按原告王会文指令的价位成交,但是从中期公司发给鑫光公司的《交易结果通知单》和上交所发给中期公司的《会员当日成交清单》上看,多数成交价位与鑫光公司告诉王会文的不符。如建仓方面沽出的400手,鑫光公司告诉王会文45.60元成交,但中期公司及上交所记载成交价为45.50元,低于委托价0.1元;沽出的100手,鑫光公司告诉王会文45.60元成交,但中期公司和上交所的成交价为45.70元,高于委托价0.1元成交;平仓方面其中的100手,鑫光公司称已按49.10元成交并与王会文结算,但中期公司及上交所记录的成交价为49.20元,高于委托价0.1元成交。上述成交价位不符的情况,鑫光公司从未告知王会文。

四是仓单方向相反。例如原告王会文指令10月17日建仓300手、10月23日建仓100手、10月24日建仓200手,根据上交所记载,上述仓单并没有记录为建仓,而是记录为平仓。被告鑫光公司从未将仓单出现方向相反的情况告诉王会文。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王会文与被告鑫光公司签订的期货业务委托协议,属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人与客户形成行纪关系。经纪人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客户买卖期货,并对违反客户指令和期货交易操作规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客户一般只能通过经纪人了解自己的交易进行的真实情况。因此,当客户怀疑经纪人是否按指令入市操作时,应当由经纪人负举证责任;经纪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时,应当认定其没有入市交易。这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会文诉称鑫光公司未按其指令入市交易,私下对冲、对赌,对此鑫光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鑫光公司已经承认其未能将原告王会文指令的15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建仓,对此诉讼中的承认,法院予以认可。鑫光公司为证实余下165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已经入市交易而提交的三种证据,不仅存在着建仓数量不符、客户编码不对应、价位不符、仓单方向相反等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对客户的限价订单不按规定的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水平执行,对客户编码不坚持由会员申请、一户一号、专号专用等违反《上交所交易规则》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只能由鑫光公司从其提交的证据中指令哪些是根据王会文的指令入市交易的记录,法院不能从中客观地分析出这些记录就是王会文指令的结果。鑫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已执行王会文的指令,应当推定其没有将王会文买卖的165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入市交易。在此情况下,鑫光公司从王会文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帐户中扣除该180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的交易亏损118.6万元及手续费5.4万元,没有合法依据。鑫光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这两笔款返还给王会文,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8日判决:

被告鑫光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王会文返还124万元及该款的利息。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6710元,由鑫光公司负担。

第9篇:公司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高管薪酬;企业业绩;上市公司

一、引言

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关系。上市公司无论是经营业绩还是内部的管理机制都优于其他国有企业,是其他企业学习的样本,因此分析上市公司的高管层薪酬与企业业绩的关系问题,既有实践意义也有理论意义,本文排除了行业影响,选择同一行业的公司进行研究,以公用事业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企业高管层薪酬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问题。

二、国内外文献回顾

Jensenm C和Murphy K J在西方学术界较早开展高管薪酬和企业绩效实证研究工作,分析了高管薪酬、内部持股等和企业业绩具有正相关关系。Hall B J和Liebman J B研究结果表明:高管人员所持股票比例与高管人员薪酬和企业绩效具有较强相关关系,而Rosen S对高管薪酬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高管人员的薪酬对企业业绩没有表现出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国内对于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相关性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魏刚采用上市公司1999年4月30日公布年报的816家A股上市公司样本,研究了高管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在研究中他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货币收入低,报酬结构不合理,零报酬零持股现象严重,他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变量选取及研究假设

1.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2011年在我国公用事业行业为研究对象,对研究样本数据进行剔除,主要剔除了ST和Pr上市公司以及同时发行B股、H股和N股的A股上市企业。

2.变量的选取

(1)高管薪酬指标:InPAY=In(年度薪酬总额);而管理层持股比例MSR=高管持股总数总股本。

(2)企业业绩: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净资产。

(3)控制变量:本文加入了企业规模IS、国有股比例GSR和股权集中度HIO三个控制变量。

3.研究假设及模型构建

(1)假设l:企业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总额与企业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

针对假设l,建立模型l:

ROE=α+βlnPAY+ε

其中α为常数,β为lnPAY的系数,ε为随机误差。

(2)假设2:企业绩效与高管持股比例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针对假设2,建立模型2:

ROE=α+βMSR+ε

其中α为常数,β为MSR的系数,ε为随机误差。

(3)假设3:高管年度薪酬与经营绩效、高管持股比例存在正相关关系,并受企业规模、股权集中度和国有股比例的影响。

针对假设3,建立模型3:

lnPAY=α+βROE+δMSR+γIS+ηHIO+ωGSR+ε(3)

其中α为常数,β、δ、γ、η、ω分别为ROE、MSR、IS、HIO、GSR的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针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C -0.588554 0.162852 -3.614037 0.0004

LNPAY 0.049547 0.011600 4.271295 0.0000

R-squared 0.059573     Mean dependent var 0.106353

Adjusted R-squared 0.056308     S.D.dependent var 0.126468

S.E. of regression 0.122856     Akaike info criterion -1.348736

Sum squared resid 4.346953     Schwarz criterion -1.323426

Log likelihood 197.5667     Hannan-Quinn criter. -1.338595

F-statistic 18.24396     Durbin-Watson stat 1.616216

Prob(F-statistic) 0.000026

由表1可以看出:P值较小,说明高管薪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显著的,而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系数为正,说明了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由此可以验证假设1成立。

2.针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C 0.035991 0.022854 1.574874 0.1165

MSR 0.001512 0.000478 3.161520 0.0018

R-squared 0.036215     Mean dependent var 0.104060

Adjusted R-squared 0.032592     S.D. dependent var 0.127546

S.E. of regression 0.125451     Akaike info criterion -1.306374

Sum squared resid 4.186272     Schwarz criterion -1.279576

Log likelihood 177.0541     Hannan-Quinn criter. -1.295610

F-statistic 9.995209     Durbin-Watson stat 1.658601

Prob(F-statistic) 0.001751

由表2可以看出:对于高管持股,其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高管持股不是决定主营收入的关键因素,F值不大,说明高管的持股比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不太显著的,由此可以否定假设2成立。

3.针对模型3的回归结果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  

C 10.79281 0.852441 12.66107 0.0000

ROE 1.200770 0.354631 3.385975 0.0010

MSR -0.002922 0.007469 -0.391221 0.6964

IS 0.147090 0.040445 3.636806 0.0004

HIO 5.48E-08 0.007416 7.39E-06 0.0913

GSR -0.632969 0.221502 -2.857623 0.0051

R-squared 0.220147     Mean dependent var 13.91768

Adjusted R-squared 0.185332     S.D. dependent var 0.676553

S.E. of regression 0.610650     Akaike info criterion 1.900923

Sum squared resid 41.76406     Schwarz criterion 2.041806

Log likelihood 106.1545     Hannan-Quinn criter. 1.958126

F-statistic 6.323364     Durbin-Watson stat 1.627437

Prob(F-statistic) 0.000033

由表3可以看出:公司规模IS的系数的在统计上是显著的,说明公司规模对高管薪酬有一定的解释作用。国有股比例的系数均为负数,说明高管薪酬与国有股比例负相关,且高管薪酬受持股比例的影响显著。另外,净资产收益率和持股比例对高管薪酬存在正相关关系,但不显著。股权集中度HIO对高管薪酬的影响也不显著,说明净资产收益率、持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对高管薪酬没有解释作用,部分证明了假设3正确。

五、结论

1.上市公司高管年度薪酬与企业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相关系数很小,相关程度不大。

2.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与企业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相关系数非常小,相关程度很弱。

3.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的相关关系受公司规模以及国有股比例的显著影响。

参考文献:

[1]Jensenm C,Murphy K J.Performance pay and top management incentiv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98(2):225-226.

[2]Hall B J,Liebman J B.Are CEOs really paid like bureaucrats[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113:653-691.

[3]Rosen S.Contracts and market for executives[J].Contract Economics.1992,42:181-211.

[4]胡婉丽,汤书昆,肖向兵.上市企业高管薪酬和企业业绩关系研究[J].运筹与管理,2004(6):118-123.

[5]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企业绩效[J].经济研究,2000(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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