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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治理,莱茵河重现生机
莱茵河全长1300多公里,流经瑞士、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9个欧洲国家,是以上几个国家的重要饮用水源,也是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一条河。莱茵河现在的成功,与莱茵河流域各国的有效协调合作密不可分。莱茵河由莱茵河保护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则轮流由各成员国的部长担任,但这只是一个民间组织,从来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莱茵河还很清澈,但20世纪50年代末,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战后重建工作,大批能源、化工、冶炼企业同时向莱茵河索取工业用水,同时又将大量废水排进河里,莱茵河水质急剧恶化。
为了使莱茵河重现生机,1963年,包括德国在内的莱茵河流域各国与欧共体代表,在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范围内签订了合作公约,奠定了共同治理莱茵河的合作基础。ICPR制定了相应法规,强行对排入河中的工业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为减少莱茵河的淤泥污染,ICPR严格控制工业、农业、生活固体污染物排入莱茵河,违者罚款,罚金50万欧元以上。保护委员会还实行“责任到户”,如委员会下面设置若干个专门工作组,分别负责水质监测、恢复重建莱茵河流域生态系统以及监控污染源等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莱茵河终于恢复了生机。2002年年底调查表明,莱茵河已经恢复到二战前的生物多样性水平。
保护水源,创“汉江奇迹”
韩国人经常自豪地称汉江是韩国创造“汉江奇迹”的源泉。在工业化大步前进的关键时刻,韩国丝毫没有放松对水资源的保护,韩国《水源地保护法》规定,凡是处于上游水源的地域,一律设为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工厂等设施,对林木不得乱砍滥伐。在环境管理上,首尔市制订了《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凡是在公园内乱扔废弃物的人,最高罚金为100万韩元。为监督和惩罚违法行为,公园事业所拥有165名环境监督警察,日夜对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韩国政府规定,汉江不许行驶运输船舶,只允许部分游船航行,江边不得开地种田。几年前,有一家企业在汉江的一个岛上私自倾倒垃圾,被揭发后该企业被迫关闭。此后,汉江流域再没出现垃圾倾倒场。目前汉江的水质已达到二级国际标准。
全面治理泰晤士河
横贯英国的泰晤士河是英国的母亲河。19世纪之前,泰晤士河还是河水清澈,但工业革命的兴起及两岸人口的激增,使泰晤士河迅速变得污浊不堪,水质严重恶化。1878年,“爱丽丝公子”号游船不幸沉没,造成640人死亡。事后调查发现,大多数遇难者并非溺水而死,而是因河水严重污染中毒而死亡的。而上世纪50年代末,泰晤士河的污染进一步恶化,水中的含氧量几乎等于零,1849年到1954年,滨河地区约2.5万人死于霍乱。
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政府下决心全面治理泰晤士河。首先是通过立法,对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作了严格的规定。有关当局还重建和延长了伦敦下水道,建设了450多座污水处理厂。目前,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先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泰晤士河。污水处理费用计入居民的自来水费中。经过20多年的整治,泰晤士河已有115种鱼和350种无脊椎动物重新回归。
综合整治,秦淮河重现碧波
曾经在城市行进中不堪重负30多年的南京秦淮河,经过3年治理,其12.5公里长的主城段奇迹般重现碧水清波。为何秦淮河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治理资金从哪里来?南京市政府独具匠心地推出了秦淮河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秦淮河综合整治工程包括水利、环保、安居、景观、路网5大项目,必须有高度统一的规划和指挥。2003年7月,南京市政府授权成立集投融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为一体的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社会公益性工程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司打破条块壁垒,5大项目统筹推进。随后,南京市巧用政策,成功打开了市场化融资大门:沿河200米范围内开发3000亩土地融资;自来水费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上涨0.15元,每年达7500万元,20年用于秦淮河治理。
借鉴国内外的案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我国水污染治理问题:
首先,改革国家对地方的考核机制。对地方主要以经济增长指标为考核依据的模式转化为将环境污染管理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工程;问题;对策
0 引言
这些年,我国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恶化现象严重,由于污染和水资源短缺发生事故层出不穷,不仅使工厂生产,农业生产面临困难甚至难以为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危机人类的生存。分析目前的地表水资源质量现状,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和二类的河段只占32.2%,符合三类标准的28.9%,其余的均只达到四类甚至五类标准,按照污染物指标看,我国的河流有三分之二的河流遭受污染。
1 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相关的管理制度松懈,执法力度不够,一些水污染的执法单位执法不到位,致使一些公司一直排放未达标甚至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的污水,这种现象存在证明了我们管理系统的缺陷,虽然政府也一直通过改革来解决制度上的缺失,但截止目前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管理部门执法不力,相关企业排污不达标,违法成本过低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2)运转成本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污水处理设备可否正常运行的主要因素。运行费用一般由药剂费用、劳动力、电力、设备折旧成本以及维护费用构成,费用的多少反映设备和技术可靠度,直接影响到对水污染的治理效果。我国现有的常用技术,运行成本高,对于目前我国大多经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而言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造成水污染的治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以我国常用的混凝沉淀法为例,例如COD200mg/L纺织印染废水,用硫酸亚铁对cod200mg/L的污水处理,综合设备处理以及水电等投资每吨费用就需要0.7到0.8元,而且对废水中氨氮超标指标需要进一步加入生化处理工艺。对于codl200mg/L的高浓度印染废水,处理成本甚至会超过2元每吨。更重要的是,这种高运营成本甚至超过污水治理前的排污费用。已经成为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的企业的严重负担。
(3)设备使用寿命短。产品使用周期过短,是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常见问题,许多设备投入甚多却只能用十年不到的时间甚至更短。还有的设备由于在设备的设计、生产存在问题,还没有联调完毕正式运行就问题不断。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质恶劣。污水常含有酸性、碱性物质甚至有的还含有铰强的氧化剂等,使污水有很大的腐蚀性,若设计时候不考虑这些因素就很可能造成设备寿命不长的弊端。
2)工艺选择不合理。不合理的工艺选择是设备寿命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常见的主要有活性炭吸附和离子交换处理单元。这两种技术对废水的处理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水污染物浓度太高,活性炭和交换树脂会迅速饱和,丧失活性,若要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反冲洗活化,随着次数的增多,使得活性炭和交换树脂饱和周期越来越短。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设备运营环境,采用适当方式延长使用时间。
2 对污水处理对策思考
纵观我国目前水处理现状和相关工程的总体目标,水环境的前景依旧不是很好,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好我们的水环境,笔者结合工作和实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出发对污染水的治理现状进行改观:
2.1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经验表明:只注重对污染水的治理工作,不断研发和投入更多的新技术和资金都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治理污染重要的是对于源头上的疏导,污染水的产生原因是生产工艺的陈旧和设备的老化,造成了原材料的浪费,生产的废料没有二次回收使用的工艺不但使企业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对于一些生产用水量大的企业,不断探索提高生产工艺,升级设备,这样一方面会减少原材料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于污染谁治理的同时,监管单位也要建立好相关责任制,积极引导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工艺改革提高效率,也要多为企业在资金上给与支持,鼓励他们多进行污水处理和防治项目上的资金倾斜。
2.2 加强对相关技术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
我国的环境工程发展较慢,在环保技术这个市场上尚未有较为完整的体制,各个企业独自为营,没有合理的竞争机制。环保部门应该从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好相关环保企业的技术概况、施工能力、人员资质以及服务水准和运营水平上的把关。还要积极去促进相关企业在信息上的联系,对大的水污染环境治理项目做好竞标工作,让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建立严格的门槛准入制度,精心的选出一些投资较少,运行是的费用较低,在设计方案上最好的企业来确保工程的质量。
2.3 计划性的抓好污染源治理工作
要改善一个地域的水环境,需要首先对重点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对于大的污染源来说,治理起来绝非易事,任务重,工期长,要制定好施工计划,保证质量,对于治理难度大的企业,要从源头的工艺上入手减少其排污量。对于那些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不能因为眼下的蝇头小利,而牺牲了环境。
3 结语
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总量不断攀升,但必须看到的是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加剧,治污工作开展多年,但一直收效甚微,这不得不令我们的环境工程人员足够思考,找准造成水污染的根本原因,积极投入新的环境治理工艺,只有基于长久的发展理念为出发点,从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观点考虑,我国的水污染工作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宋召胜.水污染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2010(11).
【关键词】城市水环境;治理;污染控制
近年来我国多数城市都在不断加强水环境污染控制力度。实践表明,改善和控制城市水污染问题不仅取决于治理技术层面,还与城市发展和城市相关管理体系密切相关。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要求,合理治理城市水环境,控制污染,使城市水环境能够良性循环,不仅能解决水环境问题,还能同时解决城市发展的其他相关性问题。
1我国城市水环境现状
我国城市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集中体现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三个方面[1]。其中农业源主要体现在农作物种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染,不过相较于城市工业源和生活源来说,农业污染源和控制较为方便,作物枯死以及畜禽粪便等都可循环利用在其它产业方面。因此,我国城市水环境的污染集中体现于工业源和生活源,这两方面也是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的主要部分。就我国目前的水资源形式来说,我国水资源短缺,淡水资源已经趋于紧张趋势。城市水环境治理通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城市水资源供需也有很多突出问题急需解决。城市水环境的治理过程中,面对多样的污染源,致使污染控制变成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水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城市已经逐渐加大了水环境治理力度,倡导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部分重点划分区域的水环境治理已经显著改善,水污染情况也一定程度上被控制,加剧趋势被初步遏制[2]。
2城市水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的具体策略
2.1预防为主,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预防水污染,不能处于被动等到污染真实产生再去解决问题。预防水污染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提升全国人民改善水环境的责任意识,国家和政府应该通过媒体、新闻、网络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传达水污染对人类生命健康以及地球环境的严重影响,为了给后代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全国人民都应该跟随国家治理水污染的脚步,唤醒自身水污染控制意识,先行自我改善自我监督,随后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力量[3]。如此方能调动社会群众对水污染的控制意识,在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能有更多的人对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群众共同产生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不仅有效支持了政府的工作,更能给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敲响警钟,使其迫于压力重视并有效改善污染问题。其次城市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产业结构的优化,合理的产业布局要求遵循自然规律,在环境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发展,根据环境容量差异,配合实施各项相关措施,使城市水环境系统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2.2合理控制,减少城市排污量
合理控制城市建设项目的数量,能够有效减少城市排污量。在城市项目建设开展过程中,对其进行环境管理,提高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将环境管理成为水环境治理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切入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质量,对于重复性的低质量项目应该直接不予以批准,而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建设项目,则应该视城市发展以及环境容量情况而定。若国家能够根据不同城市的发展状态适宜的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将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共同协调推进,相信目前的水环境质量将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就取决于国家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控制力度,对于明令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4]。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域范围内,应该重点控制: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进行建设;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排放污染物项目进行建设;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建设,且有污染的项目,建设后严格遵照排污标准,坚决不允许其擅自增加排污量。另外,对于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域,核心区和缓冲区也是不允许有项目建设的,对于那些想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以谋利为目的的申请建设者,坚决不批准。
2.3全面考虑,建立水环境控制管理体系
城市水环境治理过程是否顺利,离不开完善全面的水环境监控管理体制的配合和支持,针对城市水环境治理的薄弱环节以及相关规划脱节的问题,完善对城市水环境系统做全面研究,研究中针对各城市水环境系统的不同特点对其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分析其与城市规划在哪些方面有关联,加强水体空间保护规范的制定,使城市建设中涉水设施布局尽量优化和协调。另外,要建立城市水环境系统整体规划机制,明确规划方案和规划施行目标,使城市水环境系统遵循自然规律节能环保呈良性循环。水环境控制管理体系的建立中,应该以重要水体的保护为中心内容,保障水环境相关的设施能够顺利建设、高效运行。其次则要针对不同城市的水体特性,结合该城市水污染特点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发展情况,建立运行监控管理体制,保障城市水处理相关设施以及设备达到适用性强、抗干扰能力强、高精度高稳定性的污水处理效果。定期对城市水环境控制管理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调整和改善,切实提升城市水环境的治理效果。
2.4加大投入,实现污水处理产业化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分析,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仅占城市排污总量的50%左右,也就是说,实际处理的污水只有被污染水的一半,其中还不考虑污水处理的质量。其中生活污水处理率仅有30%。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业生产废水任意排入城市河道,致使城市河道污染日益严重。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大大改善了水质量,但城市现有的污水厂数量以及处理容量都达不到实际污水处理需求。就笔者的了解,笔者所在城市大中型污水处理厂的建立多数需要借贷,还要引入外资,才能购买合格高质量的污水处理设备。所以政府应该加强资金投入,着力于建设更多高质量高效率的污水处理厂,运用合适的手段进行筹资,使更多的污水处理厂能够建设起来。建立污水处理厂要选用高精度高质量的污水处理设备,以免污水处理质量不达标,且经常损坏增加了维修保养和使用成本。从管理体制上角度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隶属于政府性单位,如此也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面对污水处理设施建立资金短缺情况,只有将污水处理厂划分为产业化建设的范畴,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依靠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体制,实现污水处理产业化,可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进来,不断提高污水治理水平,实现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预期目标。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飞速发展的大环境背景下,污染物的排放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因此,城市水环境治理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城市水污染控制以及水环境治理是一个长期任务,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或制约,只有全面研究城市水环境系统的特性,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或治理,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和控制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晓锋,刘红,袁兴中,等.基于水敏性城市设计的城市水环境污染控制体系研究[J].生态学报,2016,01:30~43.
[2]张鵾,车伍.海绵城市建设背景下对城市径流污染问题的审视[J].建设科技,2016,01:32~36.
[3]王刚,潘涛,齐珺,等.北京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及水质改善对策[J].中国环境监测,2016,02:81~88.
【关键词】水资源污染;现状及原因;策略
水是万物生存的命脉,是孕育文明重要资源因素,更是当今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我国的基本水情是:人口基数大,地域广,水资源在时间与空间上分配严重不均匀。2012年初,国务院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提出要以人为本,加大力度解决与民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水资源问题,着力保障饮水、供水、水生态的安全,以人水和谐为目标,在自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指导下,采取措施对入河湖排污量实行严格控制,真正保障社会经济长期平稳发展。
1.国内水资源污染与治理现状现状
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水资源污染问题,它与水环境、水生态和水灾害一起正在形成足以威胁到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多重水危机,当然这当中以水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有数据表明:国内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500m3,与国际临界值1000m3相差甚远,北方多个城市工厂因缺水而导致生产受到影响,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南方也有城市出现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国内六百座大中城市,半数面临缺水问题,其中108个日缺水量近千万吨。与此同时,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却不容乐观,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迅速扩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对于水体污染的状况日益严峻。有关数据显示:国内在监测的一千二百多条河流中,百分之七十以上已经遭到程度不同的污染,淮河流域八成水段泛黑发绿,状况堪忧;大型淡水湖泊水源水质普遍不高,七成以上有富营养化问题,尤滇池最严重;多数城市和地区的地下水体遭到一定比例的点状/面状污染,而且有日渐加重的势头。
国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着手开展水污染的治理,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2.造成水资源污染的源头及治理措施
2.1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原因有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两种
前者主要是指雨、雪、风、火山爆发等各种自然过程所形成的灰尘进入水资源而形成的水污染,这类污染通过水自身的净化过程基本上都可得以清除。而人类经济、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各种垃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进入水源,直接导致水质严重下降,这就是人为因素,人们所说的水资源污染指的也就是人为造成的污染。
与人有关的因素中以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水源造成的污染为最。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同种类的工业有害物质,即使是一样的工业企业生成的污水中污染物的含量也会有所不同,除此以外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与工业废气也可能导致水源污染。
除了工业污染,还有农业生产农药、化肥的用量日渐频繁,多数不能被农作物吸收,残留于土壤与大气,后随雨水进入地表水源,造成污染;另外还有城市中大量的生活垃圾、洗涤、洗浴形成的生活污水进入水源,造成污染。
2.2水资源污染的治理措施
对于水资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分为工程性与非工程性两种。
工程性措施首先包括点污染源的治理。即对于造成水污染的工业企业分散单项治理;对于不在使用期的坏废水井进行及时封堵,防止污水回灌污染地下水源;大量兴建污水处理工程,集中处理的同时实现水资源充分利用。其次是面污染源的治理。即正确处理人畜排泄物,防止进入河、沟造成地表水源污染;对于设备相对落后的农村工业企业产生的三废物质进行严格控制,适当处理并合理置放,严防直接排入水源;对于化肥或农药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污染,应该做到提前预防,增强对使用者化肥、农药用量、方法的教育,最大程度减少水资源的污染。最后是线性污染源的治理。即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污染情况采取不同治理措施,促进河渠线污染治理。由本市范围内城镇废污水形成的线污染,应敦促造成污染的厂家加强污水处理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处罚;由于承泄外省市或本省外地市废污水而形成的线污染,应向有关部门交涉,采取限期治理、给予补偿或净污水混泄等措施,争取实现达标排放。
非工程性措施包括:(1)加大宣传,进一步强化公众水资源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的极大提升,人们对于生存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强烈公众环保意识是时代进步标志。各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与环境主管部门协同合作,配合执法,以此实现水资源治理与保护制度的切实贯彻。在具体实践中,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选择牺牲环境,因此最大程度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统一,这方面的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强化。(2)选用新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加大污水治理及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力度,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为目的,达到企业经济收益与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3)建立健全水资源污染监督与监测系统。对企业废水排污点、河湖支流、地表及地下水进行系统的水资源质量监测,获取实时信息资料,据此制定严格的排污费用明细标准。国内目前虽设置了一些监测点,但是还没有构成互相联接的包括监督、监测、信息存储的完整系统。因此有必要立刻着手采取措施,健全水资源质量监测网,实现对水资源状况的实时监控,实现相关资料的及时收集与调用,为拟定相应的措施做出相关决策提供帮助,保证水环境的健康循环。
3.结束语
水资源污染的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已经非常严峻,相关部门应当以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指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为建立节水型社会,保护水生态的平衡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平衡,最大程度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车艳涛,刘伟波.浅谈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J].科技与生活,2011,(10):206.
关键词: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措施
水作为重要的环境因子,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地球上的水是可再生和不断循环的,由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水质日益恶化,全球水资源危机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在水污染治理中,无论是在污水排放、工业污染还是农业水源等方面的研究中,都存在不容乐观的水环境现状,全国几乎找不出一条没出现污染的河流,由于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数目较大,造成生态环境大不如前,水资源问题不仅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产生,而且还会对人们的饮水安全产生直接危害。
一、水污染造成的危害
1、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水是人体主要的组成部分,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输送营养、调节温度、排泄废物等都要靠水来完成。人喝了被污染的水体或吃了被水体污染的食物,就会对健康带来危害。由于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有65.4%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这会成为许多疾病的爆发诱因。
2、对工、农业生产产生严重影响
受到污染的水不仅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而且会影响工、农业生产。水质受到污染会影响工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水质污染同时会使工业用水的处理费用增加。农田水分对农作物发育及生长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质量上。使用污染的天然水体或直接使用污染水来灌溉农田,会破坏土壤,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严重时则颗粒无收。当土壤被污染的水体污染后,会在今后长时间内失去土壤的功能作用,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1、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水污染的治理压力逐渐提升。近年来,我国年经济增长持续保持在9%,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导致经济增长的速度也不断提升,水污染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得到普遍的关注,并促使其投入逐渐加大,出现投入增长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不能成正比,尽管经过不断的努力,仍然未能对水污染的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水污染的压力逐渐提升。
2、水污染治理受到管理体制及技术因素的制约,且执法力度较低。现如今有许多企业人存在污水未达标排放,造成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几年来的改革,不断的对此类问题进行改善,但依然未能彻底的解决,作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体制改革的影响主要受到技术方面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形成执法力度不足,形成部分企业的废水排放不达标。
3、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基础材料及能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提升,因此,加大对能源的开发,特别是水利电力方面仍有开发力度较大的现象,为了实现能源的需求量,大力对资源进行开发,导致开发过多对大江大河的生态造成破坏。
4、市场机制及运行机制的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特别是在公共环境保护中,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对水务市场进行改革,使其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对于污水及垃圾处理应采用产业化处理,虽然在此方面取得的发展较大,但其在整体上的主导作用还未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水污染治理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与执法力度
水污染治理过程应积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尽快健全我国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水环境保护过程必须坚决做到: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标准,特别是工业污水的排放,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必须到位,一旦发现工业企业存在违法排放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加强对集中排污口污染源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尽快采取解决措施;加强对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此外,应尽快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其中以城镇为节点、以河流为主线、以流域为单位,由此提高流域管理的协调能力与监督职能。
2、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与重复利用率
据调查数据表明,我国水资源的利用率与重复利用率皆较低,其中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不足25%,因此水资源的低效利用必然导致水资源浪费,同时也对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缓解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本文认为必须采取措施使水资源的利用率与重复利用率提高到一定水平,具体措施包括:收取高额的排污费及提高水资源的价格,由此激发企业进行改革,即以循环冷却取代直流冷却,以滴灌或喷灌取代漫灌,同时引入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节水技术,由此提高污水的重复利用率及治理水平,进而控制生产成本,并最终实现社会环境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3、把水污染控制到源头
目前日趋恶化的水污染形式要求必须尽快摆脱传统的发展模式,即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为手段遏制污染的扩大。企业如何把水污染控制到源头,具体措施包括:引入先进的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模式,由此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及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修订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同时采取经济、行政手段,由此实现清洁生产与节约用水。
4、推行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一种解决用水紧张的新途径,其作用除解决用水紧张以外,也包括提高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例如对采煤过程抽取的地下水进行利用,12亿吨煤炭产量通常要抽排50亿m3矿井地下水,若把矿井地下水净化成饮用水,其必然产生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此外,工业冷却水与中水的循环再利用皆属污水资源化利用范畴的内容。
5、加强水资源安全教育
环保工作并非某些部门或政府的责任,其应为每个社会人的责任。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不可能紧靠管理部门,其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因此,必须加强对每个社会人的环保意识教育及水资源安全教育,由此提高全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生命之源,水在人类生活中产生着重要的作用。城市水污染问题的无法解决,会对城市经济的发展产生制约,危害群众的健康,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现阶段,我国存在严峻的城市水污染问题,必须被人们所关注,因此,应对水污染问题的研究力度实施加大,切实找到合理可行的水污染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高虹波. 有关水污染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思考[J]. 神州,2012(26).
关键词:城镇化 生活污水 污水集中处理厂 环境污染 分析 治理
引言
在当今的城镇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这些污水主要分为洗涤用水、厕所冲水以及其他各种废水,在这些各种的污水里,包含着很多固体垃圾及有害的化学物质,甚至还会有一些重金属离子。若是没有把这些有害的物|进行处理就排放到天然水里,就会使原本干净的水源中毒素逐渐增多,如果水中的氮和磷的含有量达到了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水的富营养化,进而繁衍出许多藻类生物,致使水质变差,最终造成水污染,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而,就必须要进行污水处理,要根据城市的环境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管理,努力净化水资源,力争有效的防治水污染问题。
一、在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时存在的难题
1、污水排放数量庞大
当今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飞速进步,大量的农村人员涌入进了城镇里,有数据统计,在城镇中的外来人员的数量占总人口超过半数。随着城镇人员数量的大量加大,生活用水的规模也变多了,并且产生了飞速上涨的趋势,这也造成了污水的排放量也是非常的庞大,这些没有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排放到了河流之中,污染了水体,严重阻碍了污水处理的顺利进行。
2、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差
在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起步较慢,虽然现在我国经济的发展非常的迅速,但基础设施却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尤其在污水处理上还很有很大的问题,许多城市的处理设施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我国城镇的污水排量占据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大多数,然而污水处理厂却比较少,而且这些处理厂的技术能力也非常的差,甚至不及全国的平均水平。我国的很多城市只是注重促进经济的发展速度,没有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致使许多地面水和地下水受到了各种程度的污染,从而形成了艰巨的水污染控制任务。
3、对污水处理重视不足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非常快速,但是很多的城市管理者自身的管理思想却非常的落后,他们还是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单纯追求经济上的成就,把几乎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了工农业的发展上,忽略了环保方面的工作,他们认为城市的环境是一个形象工程,环境的问题根本就不重要,正是因为城市管理者这样错误的想法,致使城市的发展建设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受限于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造成城市的许多规划不合理,特别是对各种资源的利用,没有可持续的未来发展眼光,在缺少规划的状况下,放任各种污染源头继续排放,并且处理的行为也没有前瞻性,对大自然和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
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的主要处理手段
一是活性污泥处理手段。这种工艺一般主要是由污泥排放系统、普通曝气池、二沉池及消毒池等部分组成。在这里面,普通曝气池和二沉池是最主要的部分,各种污水首先要被沉砂池进行过滤,把那些体积较大的漂浮物或颗粒物质除去后,再进入到初沉池,进而到二沉池的处理,这样就会把污水的污泥和水通过沉降作用分离开来,最后再经过消毒,才能进行排放。
二是去磷工艺手段。这种手段主要分为好氧和厌氧两个内容,城镇生活的污水首先通过简单的一级预处理后到达厌氧池,这样就会和二沉池里的回流污泥融合到一起,变成了正磷酸盐的物质,然后污水再到达好氧池里,让污泥吸收池内混合液里的正磷酸盐,从而成为具有高磷性质的污泥。这样,污水在经过这两个部分的有效作用后,就可以运用二沉池进行分离,大大的去掉了污水中的有害磷物质。
三是氧化沟手段。这种手段与活性污泥处理手段有着很大的相同点,城镇污水首先通过活性污泥工艺的简单曝气池,使污水的混合溶液在完全封闭的环形沟渠里流动,实现污染物的稀释和净化处理,再经过二沉池的处理分离,最终才能达标排放,而池底沉降下来的污泥就会放到氧化沟里。氧化沟法也有着其自身存在的缺点,那就是利用率差、占地面积广,但总的来说,这种方法是一种更加稳定的污水处理手段,它具备着曝气、污泥回流、沉降等许多功能,可以产生所需的好氧、厌氧和缺氧的条件,而且处理过程也更加的简便了。
三、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染分析与治理策略
1、污泥的分析和治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在对污水进行各种处理时,会出现许多固态的垃圾物质,一般主要是废弃的污泥,对这些沉淀下来的污泥进行妥善而科学的处理,对改善环境状况,减少水污染有着很大的作用。在这些污泥里,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含有许多磷、氮、钾的化合物,以及一些其他的少许有机物质,而这些元素正是农业肥料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些污泥是不能够直接使用的,在里面还掺杂着细菌、重金属元素、虫卵等不利于作物生产的有害物质,若是不进行相关的处理,就危害农作物乃至人们的饮食和身体健康。现在对污泥处理运用最广泛的一般是填埋法,这样的方法有着很多的优点,它安全性好、技术可靠、易操作,而且还可以避免污泥的再次污染,有效的缓解了污水的污染状况。此外,如果使用污泥填埋法,操作人员不需要很高的处理技术,运行成本很低,有助于使泥土实现再利用,现在这种方法已经被很多污水集中处理厂所采用。
2、恶臭气体的分析与处理
在对污水进行处理时,难免会散发出一些具有恶臭味道的难闻气体,比如氨气、硫化氢、甲醇硫等。这些刺鼻的气体虽然不会污染生态环境,但也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一方面要处理污水,还要注意去除恶臭气体,绝不能疏忽这方面的内容。要详细分析恶臭气体的来源、浓度和波及范围,并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在这其中还要注意影响这些恶臭气体扩散的各种因素。
3、对噪音的分析与治理方法
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工作时,因为鼓风机、水泵等机器设备大量运用,还会出现一些噪声,这些噪音污染不利于们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对听觉器官会产生损伤,如果人们长期的遭受噪音污染,易出现耳聋的病状,而且还会加大神经及心血管方面的患病可能。因此,各大污水处理厂要为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安装消音或隔音设施,或采用其他手段,从而控制住这一方面的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短缺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各大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在对污水进行处理时,必须要立足于城市的具体实际状况,要深入实地进行实践调查,从而认真的分析环境污染的问题,找出有效的治理策略,而且方案还要与时俱进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美丽城市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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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强化资源环境硬约束,以水定城,以水定发展
当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力度大,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2012年的84.9%,COD排放量减少17.9%(按工业和生活同口径),但经济发展方式仍然较粗放,技术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工业、城镇生活、农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仍然过大,加之水资源短缺、水资源集约用水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生态流量缺乏,造成不少地区环境容量超载。这是造成我国水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4]。
未来5~10年仍然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大、城市人口持续增加,我国工业、生活和农业用水总量在2030年前仍将上升,未来的废水排放压力将持续加大,我国许多地区面临着水资源和水环境“难以为继”的困境。
各类污染源排放量大,是我国水环境质量改善避不开、必须解决的本源性核心问题,必须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环境保护。在新型城镇化、工业升级转型过程中,应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强化资源环境硬约束。在城市层面,严格控制城市规模、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控制水污染物增量、治理存量”,使城市发展与水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以资源环境作约束,优化城市发展。
首要的是以制度和政策落实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其核心是明确环境质量反退化制度,经济社会发展以不降低水环境质量、不损害水环境功能为前提,约束和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建议建立水环境质量倒逼机制,以用水效率和用水总量、以水质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指标强化硬约束。在实现途径上,要加强资源需求管理,以供定需,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用水总量为抓手,以污染减排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施节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管理层面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节水总量控制要求,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开展节水审核,落实节水责任,建议严重缺水地区要把节水纳入政绩考核。在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体现环境质量战略转型和总量控制制度的深化。同时环保和水利部门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审批,要考虑“区域缺水情况、排水去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是否足够”等,真正做到以水定人、以水定城。
处理好预防与治理的关系:预防优先要有针对性,治理为主须稳、准、狠
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好水”与“差水”同时并存。“好水”主要指饮用水水源水质,2012年我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3%,1370个试点村庄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水质达标率仅为77.2%[5]。“差水”特指为污染严重的水体。尽管经过三个五年的重点流域规划的实施,但地表水污染严重水体依然大量存在,十大流域内仍有10.2%的国控断面为劣Ⅴ类,而且我国西部等江河源头区受污染河道不断上移,2009—2012年少数断面在个别年份由Ⅲ类下降为Ⅴ类。
总体部署上,应该注意到水环境质量关乎民生,社会诉求强烈,亟须在5年左右时间内把握重点,综合施治,突出特色,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抓“好差两头”,在长远谋划的同时,阶段性保护和治理工作要取得群众看得见的实效[5]。
对于“好水”,要突出预防为主,突出休养生息,突出更高的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要求,构建水环境保护的防护体系。饮用水水源重点是要减少干扰,要落实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并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和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同时,要积极启动开放性水源地的城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地建设工作。
对于“差水”,强调突出重点,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坚持稳、准、狠原则。“稳”就是积极稳妥,与已有的相关规划任务要求有机衔接,重点是消除国控断面劣Ⅴ类的河流(段);“准”就是要找准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将工业园区监督管理、建成区污水直排、保障生态流量等作为抓手,最终大幅度提高水质达标率;“狠”就是要重拳出击,“严”字当头,在强化现有法律制度落实的同时,在水质目标清单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一些新的制度、措施和做法,力求“四两拨千斤”,积小胜为大胜。
处理好节水与治污的关系: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系统构建水资源、水环境与水生态系统治理格局
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严重,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生态损害严重并存,新老问题交织,使我国水环境的系统治理工作迫在眉睫。我国年缺水500多亿立方米,缺口超过8%;我国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是0.52,比世界先进水平低0.1~0.3;全国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高达20%,每年损失100亿立方米;我国有400多个城市缺水,其中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6]。
我们认为,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紧紧围绕“源头控、中间治、末端考”的系统思路制定治污技术路线,制定“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的综合防治战略,系统构建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养护的保护格局。在实现途径上,节水与减污并重[7];在体制和机制上,部门联动,统筹推进水质、水量的协同管理。
建议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目标,分子分母兼顾,削减总量和增加水量并重。一方面,水量作为分母,尽可能做加法,通过节约用水、再生水循环利用、保障生态流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增加生态流量等措施加大 水量。在城镇和工业用水方面,要从不够重视节水、不注意开发传统水资源转变为节流优先的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在农业用水方面,要从传统的粗放型灌溉农业和旱地雨养农业转变为建设节水高效的现代灌溉农业和现代旱地农业。另一方面,区域排放总量作为分子,尽可能做减法,继续强化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现“全防全控”思想,将污染防治与城市建设、农村发展以及工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控制工业、城市和农村污染。
处理好大江大河与城市水体的关系:在大江大河消灭劣Ⅴ类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黑臭水体的综合整治
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十一五”以来,大江大河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成效,淮河、松花江流域污染由中度转为轻度,七大水系好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64%(比2005年改善23个百分点)。但另一方面,近两年“请市长(环保局局长)下河游泳”的报道屡见不鲜,与群众人居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水体黑臭问题已经成为继雾霾之后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流经城市的河段、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人口聚集区的河流沟渠普遍受到污染,甚至因有机污染而黑臭,群众意见大。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启动实施了消除污染严重水体工作。江苏省2013年4月下发了《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拟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城市河流黑臭现象,并公布了313条黑臭河流整治名单。据初步估算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的比例约占全省总河长的10%左右;2013年5月,浙江实施寻找可游泳的河,对受污染的河道逐一制定实施综合整治方案,实行“河长制”,明确责任,公开信息,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并开始启动大规模的“五水共治”工作。2013年7月,广州市环保局公布了50条河涌水质情况,其中39条水质仍劣于Ⅴ类。
我们认为,基于2020年全面小康的水环境改善要求,近期要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落脚点,关注民生问题,向社会公开目标水体清单,广泛推动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力争大江大河基本劣Ⅴ类水体、小河小沟等城市水体基本消除黑臭。
对于大江大河水质改善,在已有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基础上,强化消灭劣Ⅴ类的河流(段)。参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现有的考核体系,延续目前的水质考核问责和区域限批制度,抓节点城市关键支流,实施控制单元网格化精细管理。
对于群众意见大、公众关注度高的城镇黑臭水体,要综合截污纳管治污、清淤疏浚、沿河拆违、引水活水、生态修复等强化措施,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予以重点解决[8]。在管理上,建议:一是明确黑臭水体清单和考核制度;二是明确城镇化过程中城市河流的水环境水质和水量要求,避免“先污染后治理”;三是完善城市河流水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监督制度;四是出台系列城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技术管理规范(如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规范、城市河流综合整治技术指南、长效机制建设等),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城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有为、企业负责、市场有效的新机制
“十二五”以来,我国的环境管理模式已经随着经济发展有所调整,环境管理战略正在从总量控制的末端污染治理模式向质量改善模式转型。但我国环境管理仍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环境管理长期停留在污染治理阶段,对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制定重视不够,阻碍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升级[9]。
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当前的经济利益,偏离了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问题的根源首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即如何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其次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唯GDP至上的政绩观很难激发地方政府进行环境管理模式升级。企业是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最根本推动力量,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环境管理积极性,视治理污染为负担,由于经济调节机制的不到位,导致企业倾向于降低环境成本获取竞争优势,守法企业环境治理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激励[9]。
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转变我国环境管理的模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从政府、企业和市场等不同层面入手,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建立健全政府有为、企业负责、市场有效、公众监督的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基于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长期缺位和不到位,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责任,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各地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并通过环境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环境质量负责予以量化,推进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进一步实施河长制、区域限批等,使地方政府责任有明确抓手。
重要的是部门合作,优化管理效能。需要以任务的形式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一岗双责的任务要求,释放“环境红利”;需要分区分类地明确这些关键领域落地化、差异化的任务要求,实施源头防控,强调部门联动、政策驱动,多措并举。
企事业单位是污染防治的主体,需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稳定达标排放是基本责任,责任到人。最迫切的是依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主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环境信息,创造环境监管和社会监督条件。健全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体系,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对控制单元内企业排污行为进行强力约束,实现总量控制和质量控制的顺畅衔接。
全保障为目标,通过调查研究和污染压力预测分析,研究探讨治理措施,为减轻淮
河流域蚌埠段区域水污染压力和保护水质安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环境问题识别;污染压力预测;治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xistence of Huaihe River in Bengbu section of regional wat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safety, ecological safety of water and 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s the goal,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pollution pressure prediction, control measur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ducing regional water pollution pressure and water quality protection of Huaihe River in Bengbu section.
Key words: identification of wat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pollution pressure prediction;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淮河是我国最早进行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河流之一,经过多年治理,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淮河流域蚌埠段位于淮河中游下段,安徽省东北部,淮北平原南部,北纬32°43′~33°30′,东经116°45′~118°04′,辖龙子湖、蚌山、禹会、淮上四区和怀远、五河(部分)县。淮河是蚌埠境内最大自然地表水,自怀远县尹家沟北的赵拐村入境,纳茨淮新河、芡河来水后,穿越荆山峡,汇涡河之水,折头向东,过蚌埠闸,向东经蚌埠市区、五河县,过浮山后在五河县东卡子出境,境内全长约147公里,其中,在蚌埠市区北岸长16.8公里,南岸长28公里,河床宽600~800米,年平均径流量263亿立方米。除淮上区外,蚌埠市区主要位于淮河南岸,所辖怀远、五河两县则主要居于淮河北岸。在“十五”和“十一五”流域水污染防治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淮河水污染的加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淮河流域蚌埠段水污染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些主要支流污染比较突出;治污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运转资金落实困难;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差,执法难度大;治污体制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等,治理的预期目标尚未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淮河流域蚌埠段水环境综合治理进行研究探讨,制定有效措施,与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进一步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改善水质,使其更好地为整个流域经济发展服务。
1 自然地理
淮河流域蚌埠段区域主要包括:蚌埠市区(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部分,境内流域面积约2120平方公里,河流主要有:淮河及左岸汇入的有黑河(蚌埠-淮南边界河道)、茨淮新河、芡河、涡河、北淝河下游等支流,右岸汇入的有独山河、天河湖(天河)、八里沟、席家沟和龙子湖(龙子河)等支流,主要蓄水洼地及湖泊有:芡河洼、天河湖、龙子湖。淮河流域蚌埠段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与南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的过渡带,兼有两个气候带的特点。季风显著,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光照充足,无霜期较长。该区域属季风气候区,风向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全年四季以东北风最多,另夏季盛行偏南风,冬季盛行偏北风。历年平均风速每秒2.5米,相当于2级风力。
2 水资源
根据统计,该区域多年(1956~2000年)平均降水量为872 mm、地表径流深为221 mm、地表径流系数为0.37,产水模数为32.22万m3/km2。2009年该区实际地表水资源量约为4.74亿m3。蚌埠市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3.26亿m3,地下水资源模数15.20万m3/km2·a,可开采资源模数为9.80m3/km2·a,平均可开采系数0.645。
3 社会经济现状
淮河干流蚌埠优先控制单元辖4区2县,含市区两个开发区合计57个乡镇和街道,详见表1-2。其中,五河县城关镇紧邻怀洪新河与淮河干流之间,考虑到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排向怀洪新河,因此不将城关镇纳入优先控制单元。总面积5952平方公里,2012年末总人口367.81万。
4 水环境现状
蚌埠市2005-2010淮河干流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淮河干流水质明显好转。由表2-1可见,2005年至2007年均是在淮河干流新铁桥下和沫河口断面水质超标,主要超标因子是氨氮。根据2005年-2010年全年12个月的监测数据,选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个指标来分析“十一五”水质变化趋势,见表2-1和表2-2。
表2-1 淮河干流蚌埠段化学需氧量年均变化(mg/L)
表2-2 淮河干流蚌埠段氨氮年平均值(mg/L)
5 环境问题识别与压力分析
5.1问题识别
5.1.1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
淮河为蚌埠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以粪大肠菌群超标为表征的水质问题突出,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监测表明,2005年至2008年饮用水源地的超标因子主要集中在氨氮、溶解氧、粪大肠菌群三项指标。虽然随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推进,近两年饮用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但目前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不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存在未脱氮除磷和未消毒的问题,特别是丰水期上游支流污染水团下泄对水源地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在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受上游支流入淮污染物汇入影响较大
蚌埠市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位于蚌埠闸上,距离涡河入淮口下游约2km,距离怀远县城下游约2.5km。因此涡河入淮水质的好坏和怀远县废水排放对取水口水质影响较为明显。
(2)缺乏联动管理机制
淮河流域蚌埠段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均位于取水口下游,因此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受上游淮河淮南段及涡河、茨淮新河水质影响。目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管理牵涉到许多单位,属于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权限不明确,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淮河流域蚌埠段区域水安全保障既需要上下游水环境管理协调控制,更需要多部门协同管理,占在流域管理的角度,建立水源地联动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较低
上游怀远、淮南乡镇生活污水、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河道、渗坑,最终流入淮河及主要支流,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
5.1.2水污染防治仍面临的巨大挑战
(1)工业污染防治压力加大
根据《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十二五”时期蚌埠市经济预期年均增长14%以上,经济总量五年翻一番,工业主导地位将进一步突出,工业化率超过50%。这无疑将给工业污染控制带来较大压力,如何实现工业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将成为“十二五”期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城镇、乡镇生活污水快速增长
“十二五”期间,蚌埠市将加快城镇化进程,预计城镇化率超过55%,市区人口增加到130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不能适应未来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需要,部分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其相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急需投入建设;由于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部分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不能稳定达标运行,减排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配套管网建设急需进一步完善。
(3)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人居环境亟待改善,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基本空白,乡镇生活污水多通过暗渠、排水沟直排水体,对控制单元地表水影响较大。畜禽养殖粪水无害化处理率不高,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沟渠或农田,污染当地水源和农田;化肥、农药的施用量较大,利用率较低,大量农药和化肥随地表径流渗入地下和流入地表水体,带来严重的面源污染问题。
5.2压力分析
5.2.1工业污染新增量预测
根据预测“十二五”GDP增长数据,按照单位GDP排放强度法测算,工业废水增加量为2932.9万吨,工业COD新增量为3197.2吨,工业氨氮新增量585.9吨。(注:根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规定的取值原则)。
5.2.2城镇生活污染预测
根据预测“十二五”城镇常住人口增长数据,按照人均综合产污系数法测算,生活废水新增量为897.8万吨,COD新增量3314.1吨;根据预测“十二五”城镇常住人口增长数据,按照人均综合产污系数法测算,生活氨氮新增量354.3吨。
5.2.3农业源污染预测
根据预测“十二五”各类畜禽养殖数量增长数据,按照各类畜禽排污系数测算,农业源新增量为12.4万吨,COD新增量为237吨;根据预测“十二五”各类畜禽养殖数量增长数据,按照各类畜禽排污系数测算,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氨氮新增量为17吨。
6 治理措施
6.1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
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减轻流域内水环境压力。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
6.2治理工业和生活污水,有效削减排污总量
加快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所有的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工艺,确保达到一级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供水、用水、节水与再生水利用统筹考虑。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要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
6.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水质达标率
全面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不达标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运处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4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有效消纳污染物
协调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法保护好区域内的林草植被、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减少水土流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处理好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科学安排必要的生态用水。对主要入河道(口)逐条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地建设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有计划地开展河道清淤,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增强生态功能。
6.5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
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区域内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间功能布局,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从区域布局上统筹协调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6.6有效利用水利工程,增加淮河水环境容量,改善水污染状况
水资源短缺导致环境容量不足和生态环境用水无法得到基本保证是淮河流域蚌埠段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利用沿淮湖泊洼地在汛期增加蓄水,缓解干旱年份缺水压力,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加水环境容量。另外,针对闸坝众多的现状,积极开展流域内水质~水量联合模拟与闸坝调控技术研究。
6.7推进科技进步,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积极推广治污新技术、新工艺,建设一批水环境技术示范工程,如淮河流域水质改善综合示范河段工程、典型行业减排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多闸坝重污染典型河段生态修复和水质改善示范工程等。鼓励围绕重大关键技术,展开联合攻关,如农业面源转移途径及其与河流水质关系研究、淮河流域面源控制方案研究、淮河流域排污政策标准与水质改善方案研究等。完善淮河综合治理技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重点研发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台站。
参考文献:
部长杨传堂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一方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九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二十八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应急处置情况;
(八)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
第三十五条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四)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事故调查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第四十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船舶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不能提供原件原物而提供抄录件、复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应当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暂时被评定为X、Y或者Z类的任何物质。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对生物资源、人体健康等产生有害影响的货物。
(三)特殊保护水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
(四)水上燃料加注站,是指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燃料储存功能,给船舶供给燃料的趸船或者船舶。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有关界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不符的,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