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2007年以来,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了“构建形成卫生信息服务、电子政务、远程医学为核心内容,覆盖全市卫生系统的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信息系统,使信息技术在卫生行业的应用水平以及卫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居全国领先水平”的工作目标。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中的
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疾控信息系统”)是重要的应用信息系统之一,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报告与监测预警、中毒控制、实验室管理等四个子系统组成。除实验室管理子系统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应用外,目前全市运行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子系统及与其相关的传染病报告、急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消毒等业务模块;中毒控制子系统;卫生人口统计等模块。
1 疾控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及运行管理
1.1 运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是本市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提高公共卫生业务和管理水平,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信息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适用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传染病信息管理、中毒控制和急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消毒等疾病预防控制业务,适用于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业务和管理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监测点医院。
1.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2.1 组织机构 疾控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情况见图1。
1.2.2 职责分工
① 黄浦区疾控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在本区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汇报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反映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②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本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按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实施系统运行,做好数据录入、系统操作、督导反馈等各项工作。
③ 设专人负责各业务系统本辖区内的运行和问题收集。
1.3 功能模块及运行管理
1.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子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子系统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报告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主要涉及接警、处警、现场处置、报告与审核、决策、评估等内容。
1.3.2 传染病报告模块 包括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相关统计工作,根据统计原则进行实时、定时报表的统计及图表的绘制。本模块供上海市各级设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账号及涉及传染病报告的医疗机构、区县疾控中心和市疾控中心使用。
1.3.3 急性传染病防治模块 主要由病例报告、传染病监测、个案信息查询、医学观察和配置管理共五个部分组成。病例报告部分主要工作为根据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自动导入的急性传染病防治相关个案信息,填写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个案访视表、消毒通知单、应急样品送检单。
传染病监测部分主要工作为根据市卫生局下发的《上海市霍乱等32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填写并审核与急性传染病防治业务相关的监测表单、常规监测样品送检单等。
个案信息查询部分主要工作为查询在病例报告部分中填写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表、社区访视表、消毒通知单、应急样品送检单等信息。
医学观察部分主要工作为开具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填写密切接触者每日医学观察记录等表单。
配置管理部分仅为市疾控中心权限可见,主要包括对各类监测表单进行配置,对监测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应用进行设置等。
1.3.4 消毒模块 消毒模块包括疫源地消毒和非传染感染性疾病爆发两部分。其中疫源地消毒部分包括:消毒通知单管理、消毒工作记录单管理、质量评估管理、报表管理和消毒单位管理。非传染感染性疾病爆发部分包括:医院感染爆发事件信息报告、调查报告、现场处置记录单、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表和样本检验。
1.3.5 免疫规划模块 本模块对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自动导入的疫苗可预防疾病报告卡进行维护,并对其中的狂犬病病例开具消毒通知单。
由于国家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和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监测均有相对独立的监测信息系统,为避免基层单位重复录入,减少基层单位工作量,本模块中相关应用和功能暂停使用。
1.3.6 中毒控制子系统 包括毒物查询、中毒病例报告及中毒咨询三部分内容,提供在线搜索和查询毒物信息,对发生在本市的中毒病例进行网络报告(目前仅在部分试点医院开展),以及中毒咨询的在线记录。
1.3.7 卫生人口统计模块 包括人口年龄统计表、人口数年报表、年龄组平均人口数三部分内容,可供查询分地区年底人口数及平均人口数、人口年龄构成、年龄组平均人口数等。
1.3.8 实验室管理子系统 实验室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LIMS)由日常业务流程管理(包括应急流程管理、监测流程管理、委托流程管理)、人员管理、实验仪器管理、材料管理、方法管理、样本管理、菌毒种库管理、质控管理等多个管理功能组成,涵盖理化、毒理、消毒、微生物、结核病、寄生虫等多个不同类型的实验室业务。
2 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信息化管理的现状
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目前已有中心办公自动化软件(OA)、中心门户网站、黄浦信息化平台、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平台、LIMS、各业务科室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能满足本区疾控中心的业务需求。随着全球公共卫生工作愈来愈重要,各级疾控中心的业务发展迅速,上级管理部门和市民对疾控中心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各级疾控中心的信息化发展必须满足业务迅猛发展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中对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目前我区卫生局正在建设“黄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二期)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数据交换中心的方式,制定数据采集和交换标准,提取医院信息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系统中的诊疗数据、检验数据和居民基本健康档案数据和慢性病管理数据等。通过系统接口建设,以实现在医院管理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系统间的数据相互融合,并进一步与黄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实现上下联动,推进区域卫生医疗机构间数据交换与共享,进一步深化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
3 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在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运用
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目前在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双轨运行(纸质数据传报与网上数据传报同时进行)情况良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子系统、传染病报告模块包括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相关统计工作、急性传染病防治模块、消毒模块、免疫规划模块、中毒控制子系统、卫生人口统计模块、实验室管理子系统(市疾控中心内部使用,我中心正在自行研发)均正常运行。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能将日常公共卫生业务工作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子系统、传染病报告模块包括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相关统计工作、急性传染病防治模块、消毒模块、免疫规划模块、中毒控制子系统、卫生人口统计模块等模块处理、上报数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监测点医院也在运用此套系统传报日常业务数据,但模块还需完善和改进,运行速度还需进一步提升。
1.1编制目的
保证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省卫生厅省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贮藏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3.2部门联动。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和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3加强管理。根据外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3.4依靠科技。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平安的公共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高温中暑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2.2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
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高温中暑事件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和病例诊断专家小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市卫生局成立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为处置高温中暑事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2.1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急诊科、内科、ICU污染(感染)科、儿科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
2.2.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健康教育、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高温中暑预防健康教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置进行指导。
2.2.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2.2.4病例诊断专家小组: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
2.3卫生部门职责
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应急控制;对各区高温中暑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高温中暑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拟定应急防控物资贮藏规范,1市卫生局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温中暑知识培训;负责对高温中暑事件做出评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和协作制度,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安监、劳动保证、民政、农业、工业、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订全市高温中暑应急处置方案;评估和预测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高温中暑事件处置。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高温中暑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
③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外地区高温中暑预防控制、监测和上报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对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首次演讲、进程演讲和结案报告;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2医疗机构职责
①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级别。抽调一定专业人员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床位,以便有效应对高温中暑事件发生。
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机构负责高温中暑病例诊断、治疗、转运和演讲等工作。
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演讲发现的高温中暑病人。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演讲、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
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
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
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124小时内。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至49人。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124小时内。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50人至99人。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124小时内。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
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300人以上,124小时内。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50人以上。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2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
4.监测和报告
4.1监测和演讲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包括村委会、社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4其他有关单位。
4.2监测和报告程序
4.2.1监测
1高温中暑事件演讲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或每年以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两天达36度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一周低于36度终止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
2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外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
4.2.2演讲顺序
1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演讲顺序。高温中暑监测演讲顺序启动后。由责任演讲单位在当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演讲,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2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演讲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制作
5.1权限
二级预警由事发地市卫生局和气象局联合,三、四级预警由事发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一级预警由省卫生厅和省气象局联合。
5.2内容
并可根据情况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的其它相关信息。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等级、高温天气趋势预报、公众防暑知识等。
5.3制作顺序
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商气象部门,卫生部门发现一般及以上级别高温中暑事件、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共同制作高温中暑气象预报、预警及提示信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会等形式高温预警信息,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部门备案。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启动
事发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水平进行评估,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并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顺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应急响应措施
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
6.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四级预警涉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
2做好中暑防治应急准备工作;
3做好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4启动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工作。
6.2.2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做好以下工作: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1积极救治中暑病人。
2启动卫生、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证、教育、工会、通讯与信息保证部门信息互通工作;
3启动对建筑工地等夏季露天作业或高温作业场所开展主动监测。
4应由部门或单位的要求。
6.2.3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联合气象局直接参与或积极指导、督促、支持二级预警及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等开展以下工作:三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1预警区实行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演讲制度。
2组织加密气象观测。及时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3预警区卫生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保证、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
6.2.4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各相关部门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
1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
2省卫生、气象、劳动保证、安监等部门派出专家到事发地指导中暑病人救治和防暑降温工作;
3全省范围内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开展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6.3应急响应终止
其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继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应急响应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决定。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高温中暑事件处置结束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愈后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演讲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气象部门。
7.2激励机制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惩办和奖励。
7.3责任追究
对、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执行本预案时。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8.保证措施
8.1组织保证
卫生部门要与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证、教育、通讯与信息保证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8.2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和器械等物资贮藏工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3技术保证
不时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及技术培训工作。
1.1编制目的
继续巩固我县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依法行政、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4.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4.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鼠疫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县鼠疫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相关乡(镇)组织辖区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道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鼠疫事件发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站、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爱卫办、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商贸局、县旅游局、县食药监局、县动监局、县外经局、县工商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联通法库分公司、网通法库分公司、移动法库分公司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鼠疫疫情应急反应和组建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实施鼠疫疫情的调查、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站: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处理情况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发改局:根据鼠疫防治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地区鼠疫防控基础设施建设。
县经济局:根据县鼠疫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我县工业企业生产、储备和调度疫区急需的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及防护用品。
县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县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做好疑似鼠疫或鼠疫死亡人员的尸体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县交通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县商贸局:及时组织疫区人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鼠疫应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动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县外经局: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
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县武装部:负责协调武警和本县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鼠疫疫情现场控制等工作。
联通法库分公司、网通法库分公司、移动法库分公司: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为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的专门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指导。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确定*市传染病院作为市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县中心医院为本行政区域定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鼠疫监测体系。根据《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和《*市鼠疫监测工作实施细则》,各级鼠疫监测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调查和监测质量。
3.3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3.3.1预警信息的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3.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黄鼠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流行范围≥2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市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按照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通报*警备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2.2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根据疫情和我市实际情况的需要,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在省级专家的指导下,开展鼠疫疫情防控工作。
5.2.3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区县(市)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4疫情涉及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5市政府根据疫情处置的实际需要,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提供紧急支援。
5.3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3.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卫生局。
5.3.3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区、县(市)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4必要时,市卫生局将向省卫生厅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县政府建立疫区处理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4.2市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4.3根据疫情处置的实际需要,必要时,县卫生局可通过市卫生局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5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一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终止按省卫生厅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和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完善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逐步达到国家级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各级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改进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订,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政府名义下发。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流感大流行与两次大流行之间因病毒亚型内的变异所引起的局部地区流行相比,危害后果明显不同。20世纪人类曾发生过4次流感大流行,即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1957-1958年的“亚洲流感”、1968-1969年的“香港流感”和1977年的“俄罗斯流感”。每次大流行都给人类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打击。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幅源辽阔,人口众多、流动性大,历史上曾是流感大流行首先袭击的地区。加之,我国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基础仍较为薄弱,疾病监测系统尚不完善,疫苗、药品研制生产能力落后。如果在流感大流行前不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发生流感大流行,必然会造成社会和群众的恐慌,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遭受沉重打击,甚至引发社会动荡。为了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充分做好大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之后的应急反应,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监测、疫苗、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落实流感大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立足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立足自身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加强流感大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及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防治方案执行。
(五)应对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判定。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反应认定、宣布和终止,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卫生部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就当地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国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卫生部成立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医政司、疾控司、科技司、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协调全国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定期组织卫生部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流感疫情,及时鉴定和评估新流感病毒。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共同加强疫苗生产能力准备,加强疫苗研发和生产;做好流感大流行药品储备和生产能力准备,加强抗流感病毒药物研发和生产;积极开展流感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3、及时公布有关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大流行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简报等形式,交流准备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准备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始终,其间无明显界限。
(一)监测
在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流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质量。
1、监测系统建设
国家流感中心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实验室);建立国家流感毒株分子生物学信息库;具备快速分离鉴定新、老毒株及变异株的技术;承担全国流感病毒鉴定、分析、评估和对省级、地市级流感监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提供足够的标准化检测试剂。
建立流感监测区域性中心,承担邻近省份流感监测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国家流感中心开展流感病毒株的抗原性和基因序列分析,协助国家流感中心做好全国流感监测技术培训、指导和研究工作。
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的流感实验室;配备足够的实验室和流行病学专业人员;提高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的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流感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能力。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流感实验室,加强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对需要审批认证的实验室(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操作所需P3实验室),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进度。
2、监测工作内容
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信息交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利用全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技术平台建立“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国家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报告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反馈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卫生部负责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球流感监测信息。
5、新亚型流感病毒的确认
国内报告发现人类病例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需国家流感中心和至少一个流感分中心或一个其它部门流感实验室共同确认。
(二)流感疫苗准备
1、疫苗生产能力和潜力评估
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内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和潜力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为提高国内流感疫苗生产能力提供信息。
2、疫苗生产能力准备
有关部门制定流感疫苗生产研制国家扶持的相关政策,以提高生产厂家研制和生产流感疫苗的积极性;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重点支持流感疫苗开发、研制工作,发展多种类型和多种接种途径(适合大面积使用)的疫苗;建立和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疫苗质量,降低疫苗生产成本,做好新亚型疫苗研发技术和生产能力的储备。
有关部门完善流感疫苗研发、生产政策,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保证新型流感病毒疫苗及早供应。
3、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1、药物储备
卫生部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药物生产能力和潜力的评估
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内生产厂家抗流感病毒药物生产能力和潜力调查和评估,为提高国内药物生产能力提供信息。
3、药物生产能力准备
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抗流感病毒药物生产国家扶持的相关政策,以提高生产厂家药物研制和生产的积极性。开展预防和治疗抗病毒药物、中药的科研工作。
4、药物使用策略
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药品使用和预防性用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由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
(四)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
(五)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六)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国家级每年对省级流行病人员和实验室人员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各级也应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七)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现地将被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动物和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卫生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必要时,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国家级、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卫生部应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国家及省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4、卫生部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疫苗和药物
国家流感中心负责尽快选育制备新亚型疫苗所需的毒种,指导疫苗生产厂家开展新疫苗的研制和试验工作,以争取时间和机会。
卫生部组织开展新亚型病毒的药物敏感性研究,根据疫情形势评估并提出调整抗病毒药物储备的意见。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
有关部门加快新亚型流感疫苗的研制和评审。出现疫情的省份及周边省份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生产厂家扩大生产规模,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卫生部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助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卫生部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流感大流行准备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附则
【中图分类号】 R 512.61 R 181.22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9-1136-02
【关键词】 肝炎,甲型;流行病学研究;综合预防;学生保健服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为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本文以兴国县2007年发生的一起学校甲型肝炎(以下简称甲肝)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为例,对兴国县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报道如下。
1 基本情况
兴国县某外资民办高级中学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学校设有高中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44个班,共有学生2 642人,其中男生2 081人,女生561人,教职员工156人。学校有集体食堂3个,供学生和教师用餐,从业人员43人。小卖部2个,从业人员2人。校外无饮副食店、小摊点,周边环境较好。生活饮用水为桶装矿泉水和自来水(二次供水)及自备水源(井水)给水。
2 疫情经过
2007年9月28日,高三(6)班一名16岁的男学生出现纳差、厌油、恶心、乏力、皮肤巩膜黄染、尿黄等症状,于10月15日入兴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6日经实验室检查,确诊为甲肝。10月17-22日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搜集5例该民办中学学生甲肝确诊病例的疫情报告,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构成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即组织流调人员赴报告医院进行核实,且到中学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预防控制措施。核实诊断后兴国县卫生局分别向市卫生局、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教育局通报疫情,兴国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县多个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采取了群防群控等一系列措施后,甲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3 流行病学特征
本次发生的114例甲肝病人均为学生,年龄最大19岁,最小14岁;男生发病104人,女生发病10人。全校44个班中,39个班有学生发病,高一年级发病40例,高二年级发病37例,高三年级发病37例。该校甲肝疫情首例发病时间为9月28日,最后1例为11月11日。在10月上旬以前呈散发,自10月14日起开始增多,10月22日达到高峰,以后逐渐下降。114例病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热、纳差、厌油、乏力、肝区不适,皮肤、巩膜黄染,尿黄等表现。部分病例有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多为轻中型,无危重、死亡病例。实验室检查表明,113例抗 HAV-IgM检查为阳性,1例为阴性。114例谷丙转氨酶(ALT)均明显升高。114例病例中,10例有甲肝疫苗既往接种史,10例不详,94例无接种史。
4 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4.1 控制传染源 兴国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救治、隔离工作。甲肝病人或疑似病例在医院进行隔离治疗,严格执行出院标准。待症状消失、肝功能恢复正常后才可出院,病人隔离自发病后45 d方可上学。
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45名在岗从业人员进行了2次抗体筛查,结果抗 HAV-IgM均为阴性。对已离岗的2名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抗体筛查,结果抗 HAV-IgM也为阴性。
4.2 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及校舍环境卫生整治,对学生及教职工宿舍、教室、食堂、卫生间、化粪池、垃圾堆全面消毒,生活饮用水坚持每天用漂白精消毒。安排专人负责消毒工作,并有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有消毒记录。对学生、教职工餐饮具进行消毒(漂白精、消毒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漂白精120 kg,用于学校的各项消毒。
4.3 保护易感人群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在校师生2 577名易感人群应急接种丙种球蛋白。注射丙种球蛋白1个月后动员未发病人群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接种甲肝疫苗,接种过程中,未发生异常反应。
4.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防甲肝的宣传教育,在校内发放张贴甲型肝炎预防知识400多份。教育学生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凉拌食物,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好习惯。
4.5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 学校开展晨检工作,实行疫情日报、零报告制度。
5 讨论
5.1 做好早期预警报告,是有效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 预报和警报工作是突发事件预防和准备工作的关键环节,预警系统在临灾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场所。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其中以农村中小学为主。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且传播速度较快[2],易造成暴发和疫情蔓延,社会影响极大。因此,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意义重大[3]。
该校在短时间内出现114例病例,暴露出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经调查,学校没有坚持晨检制度、缺勤登记及原因追查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校医对传染病防制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当短时间内出现数例甲肝症状学生时,学校怕影响学生学习,影响来年高考成绩,对患病学生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未及时将疫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延误了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使疫情扩散,防控时间延长。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搜集审核发现聚集5例时,才引起足够重视。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才逐步得到有效控制。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校医配置的要求,该校应配置专职校医,而实际上该校只有1名无正规学历的社区医生。由于缺乏定期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卫生部门又很少去民办学校进行传染病防制工作指导,因此,校医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能力均有待提高[4]。
5.2 科学实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防制对策是控制疫情的关键 该校发生甲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市专家调查组、卫生、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亲临疫情现场,指挥、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防控领导小组,并明确进行分工,应急接种丙种球蛋白,及时进行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随时保持与主管部门、上级业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监督、指导学校各项消毒措施的落实。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每天派专业技术人员去该校督导并通报疫情进展情况,为应急处理对策的调整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5.3 各部门参与、联防联控是确保疫情有效控制的基础 应完善各部门、地区、机构之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5]。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献计献策,提供科学依据,才能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甲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省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疾控、监督、药品供应、教育、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及时对中学发生甲肝疫情情况进行通报和信息沟通,综合各方的意见,对该起事件作了认真、细致地分析和安排,采取联防联控等措施,有效控制了甲肝疫情。
5.4 监督工作不到位、学校对食堂疏于管理,是引起疫情的原因 甲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学校食堂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食堂环境卫生状况差,且粗、细、精食品加工区不分。事发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了卫生监督工作。
针对调查结果,笔者建议:(1)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完善预警机制。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人群密集、生活拥挤,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具有高易感性和低免疫水平,学校一旦有传染病输入,容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因此,要控制或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关键是要加强学校疫情监测,建立预警机制。中学及寄宿制学校必须配备专职校医,小学应配备兼职卫生教师(经过培训)或请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到学校兼任校医。学校应开展晨检工作,实行疫情日报、零报告制度。(2)加强卫生监督,提高人群卫生防病意识。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学校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力度。应督促学校建立环境卫生清洁制度,保持生活场所、学习场所清洁卫生,清除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条件,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定期对学校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严格把好卫生许可关。(3)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整体应急处置水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除了硬件方面的建设,另一个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问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能力、健康教育能力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这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积极掌握医学最新知识技能,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指挥、协调、控制能力。要按绩效考核要求定期开展相关应急模拟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对突发疫情的敏感性、报告的及时性,规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通过演练,有利于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提高紧急救援的工作水平。使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正确。(4)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无论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还是预防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健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农村人群卫生意识差,健康观念淡薄,抵御疾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下,农村的医疗卫生设施差。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卫生宣传力度,争取当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行农村健康教育行动计划,利用有线电视和巡回医疗、卫生下乡的机会,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教育,提高农村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同时,真正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中,加大对农村地区资金、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农村地区抵御重大疾病的能力。
(志谢:江西省卫生厅领导,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赣州市卫生局、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和专家及时到现场指导,特此致谢! )
6 参考文献
[1] 彭文伟,主编.传染病学.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306-312.
[2] 武丽杰.从卫生经济学的角度谈谈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中国学校卫生,2007,28(3):769-770.
[3] 谢标,黄绍满.四川地震灾区一起学校流感暴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9,30(6):567-568.
[4] 金连梅,荆瑞巍,罗莉,等.我国学校传染病流行/暴发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9,30(1):55-56.
[5] 任涛,秦雪英,武轶群,等.关于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资源整合问题的探讨.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8,24(6):566.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监测、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在我州的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充分准备。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提高水平。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省及本州力量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加强疫情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试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前的应对准备工作及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特点,将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阶段由州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判定。州卫生局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州政府提出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就当地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发生前的阶段。由于其潜在的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应对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甲型h1n1流感病例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检测到抗体,但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病例。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卫生部宣布发生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或省卫生厅宣布我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州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州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论证,结合省级专家组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甲型h1n1流感流行准备工作
(一)由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人民政府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负责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其职责为:
1、领导、协调全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定期组织州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
3、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职责分工
1、共同职责
(1)准备阶段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流感应急方案,做好各部门准备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疫情监测信息。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
(2)流感大流行阶段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职责、确保流感大流行阶段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不延误工作的开展。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与卫生部门合作,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部门间应及时相互沟通、交换信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部门具体职责
为保证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协调、有序进行,成立“人民政府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卫生局、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交通局领导任副组长,州旅游局、州民宗局、州科技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妇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建设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人民政府支队、德令哈车务段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
各成员部门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应对准备,明确相关职责,落实防范措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部门方案。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发展,做好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州卫生局组织协调全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监测系统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州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州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州卫生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等部门对曾往返流行地区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州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州教育局和州妇联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州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民宗局会配合有关部门在主体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员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防控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州监察局负责落实防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防控工作各环节的监察,依法查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州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州司法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州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州质监局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所涉及的防护用品、器械等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严格质量监管。
州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州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武警海西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德令哈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全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方案,保持方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
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州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准备工作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工作的始终。
(一)监测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预警。
1、监测工作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标本及时按要求运送省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病毒[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分离,并报告结果。
2、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青海省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方案进行报告。
3、信息交流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利用“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定期分析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国、全省流感监测信息,报告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州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甲型h1n1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州卫生局指定州人民医院和格尔木市、天峻县、都兰县、乌兰县、茫崖行委、冷湖行委、大柴旦行委人民医院为集中定点救治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在省卫生厅确定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为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确定州人民医院为州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两家医院按照《流感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报告、分析等有关工作。
疫情应对处置中,对德令哈地区有关人员需要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的情况,10人以下人员在州人民医院隔离观察,10-18人在州蒙藏医院隔离观察,18人以上的请示州政府确定在相对偏远、独立的宾馆隔离观察。各地自行确定隔离观察场所。
(三)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建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五)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各级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实战能力。为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多部门参与协调处置能力,适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应急演练。
(六)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落实本级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本方案应急反应级别,根据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防控应对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生地将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分离,进行医学观察,采取防控措施。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处理
列为医学观察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疑似、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确诊病例要按诊疗方案规范管理。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具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和管理。
2、流行病学现场调查
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问卷和填表说明。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3、监测和报告
全州各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发热及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省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分离鉴定。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对所有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发现疑难病例要按照转诊、会诊程序,严格执行医治要求,实行“首诊负责制”。
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隔离、报告、采集标本,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流感分离鉴定。
卫生、农牧、公安、质监、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
4、疫情、信息
州卫生局经省卫生厅授权、州政府同意,负责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州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和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的消毒工作。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地区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2、紧急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3、病例转运
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和防护用品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和防护用品需求量,最大程度地满足防控工作的需求。
4、州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说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和投诉。
(五)甲型h1n1流感流行结束
1、评估
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3、疫情常规监测系统的建立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总结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防治应对和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我州甲型h1n1流感常规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保证其监测敏感性。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准备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一)编制依据
根据《*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区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市*区城乡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和《*市*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目的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分类救治的原则,积极应对,科学处置,认真贯彻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各项防控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国庆节期间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甲流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国庆节期间的甲型H1N1流感(以下简称甲流)防控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甲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综合协调节日期间联防联控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节日应急联络工作。
2、区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协调节日期间甲流疫情防控工作新闻报道和防控知识宣传。
3、区经贸局:负责协调节日期间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购置和统一调配。
4、区卫生局:负责节日期间全区甲流疫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置、病人救治和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全区甲流疫情防控工作的专业指导。
5、区教育局:重点做好学校节日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和开学后的防控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甲流疫情预防和处置工作。
6、*公安分局:密切关注节日期间与甲流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相关信息查询,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必要时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7、区财政局:负责节日期间紧急防控经费的落实,保证节日应急处置需要。
8、区交通局:负责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旅客的检疫和甲流疫情监测,及时报告流感样病例,配合做好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人员的运送。
9、区台办、区外侨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日期间涉外人员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处置工作。
10、区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落实节日期间旅行社和星级饭店的甲流疫情防控管理,与卫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旅行团队游客和星级饭店入住客人的甲流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疫情趋势和相关信息,提出旅游建议。
11、*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节日期间对甲流疫情应急处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等质量安全的监管。
12、区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节日期间应急值班、应急处置指挥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通信畅通和紧急情况下的通信保障任务。
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节日期间甲流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市*区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三、应急值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节日期间24小时应急值守,主要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甲流疫情防控工作联络员(联系员名单详见附件4),保持通讯信息通畅,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甲流疫情。各部门应急机动队做好车辆、应急物资的准备,安排好人员轮休,确保24小时待命。
四、监测预警
(一)台一医负责节日期间甲流监测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一旦发现学校、宾馆、景区、交通工具、养老院等单位或场所出现可疑聚集性甲流疫情,及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局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预警。
(二)各基层单位(包括学校、社区、企业、农村)依托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联络员,重点做好辖区内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甲流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学校严格实行晨检制度、因病缺课追查报告制度和甲流疫情统计报告。企业负责本单位员工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及时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患者,并立即报告。
(三)特殊单位(敬老院、看守所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流感样病例与聚集性甲流疫情监测与报告。大型活动主办期间,主办单位专人负责对参与活动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各接待宾馆和旅行社每天对入住人员和旅游团队进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
(四)交通部门分别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及公路、码头等场所进出人员,实施发热流感样症状监测。一旦发现发热流感样病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通报区疾控中心。
五、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在获知甲流疫情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逐级向区卫生局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或特别重大甲流疫情要即刻报告区政府。
重大敏感事件,如辖区内出现首发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暴发病例,尤其是出现学校、医院、敬老院、人口密集企业等重点场所聚集性甲流疫情时,区卫生局要在接报告1.5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其中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应报告完整个案。
区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甲流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督促本辖区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人)做好甲流网络直报。
六、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响应的原则处置国庆期间甲流疫情,主要分公路、水路和旅游、学校等甲流防控工作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1、2、3)。
七、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
(一)疫情处置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发热流感样病例报告后,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防控工作指导。辖区内出现首发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暴发病例,尤其出现学校、医院、敬老院、人口密集企业等重点场所聚集性甲流疫情时,及时报告区卫生局,指派区级专家组前往现场,协助指导防控工作。
(二)分级分类救治
对符合标准的甲型H1N1轻症病例,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治疗措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专人负责,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情变化要及时转至定点诊治医院进行治疗。旅游团队可在当地宾馆实行,由区旅游局落实;需住院治疗的甲流病例要在定点诊治医院集中收治,必要时,区政府将征用宾馆、学校等,改善通风条件,集中收治甲流病例;甲流重症病例要在*市第一人民医院集中收治,组织相关学科临床专家组会诊,制定诊疗方案。
120急救分中心配备专门医务人员、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负责甲流病例的转运。
(三)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切实落实各项院感防控措施,规范发热门诊,对有发热流感样症状的探视人员应当限制进入病房,接触发热流感样症状患者的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八、保障措施
(一)应急药品储备。节日期间,完成达菲、乐感清和莲花清瘟胶囊等药品的储备。
(二)通信保障。通信营运企业要做好节日期间应急通信保障,特别是应急值守、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的重点通信保障。
(三)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负责我区甲流防控经费的投入,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甲流疫情处置等经费。
(四)公众服务保障。依托*电信114号码百事通建立的*市*区应对甲型H1N1流感公众服务平台,及时为公众解答甲流防控知识,查询、转接区疾控中心、发热门诊、专家咨询电话,引导公众到就近就便的定点诊治医院就诊。
(一)、加强疾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的管理机制建设,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疾控中心工作的重点,我们狠抓了疾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的管理机制建设,重新修订了相关应急工作预案,完善了相关的技术方案,并在年初将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装订成册,下发至每个科室。结合疾控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业务工作要求,疾控中心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以掌握专业知识为重点,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为目标,对全体职工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应急预案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应急小分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通过系统的学习,提高了全体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适时组织开展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免疫规划的“五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要达到90%;扎实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我区开展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接种15种以上疫苗。同时今年是我国实施免疫规划30周年, 为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向公众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知识,根据哈尔滨市卫生局、市CDC关于宣传活动的要求,我区于4月25日前后开展为期一周的预防接种宣传活动。围绕“预防接种——健康的保障”这一主题,采取了集中主会场和社区卫生保健站点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利用宣传活动前后一周时间,对辖区内儿童开展免疫规划内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10月13日至20日,我区抽调计划免疫专业人员29人开展了计划免疫综合评估工作,检查覆盖全区30家社区中心站(包含其分站)及乡镇防保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免疫规划管理与督导、档案资料的管理、预防接种的实施、冷链与疫苗管理、计划免疫接种率监测、流动人口管理、传染病管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和经费的落实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督导检查,我区免疫规划的“五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要达到90%;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得到较好落实,各单位都安装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卡片录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目前,全区预防接种门诊只有朝阳乡防保站未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卡片录入工作。
(四)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全球基金)疾控项目经费
2010年免疫规划和结核病专项经费足额到位,支出使用合理、规范;2010年免疫规划和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使用合理、规范。
(一)2010疾控中心中央转移支付(全球基金)疾控项目启动,在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下,较好的落实了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支出使用合理、规范。
(二)2008年我区的计划免疫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使用合理、规范。区疾控中心在预防接种工作补助经费上,积极配合区卫生局,做好计划与发放标准,争取第一时间放到基层以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接种单位都有详细的经费发放明细,基本能够做到计免经费专款专用。
(五)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和乡镇卫生院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死亡病例报告率达到80%以上。
(六)所辖地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妇幼保健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率和自愿咨询免费检测系统服务人次数逐年提高。
(七)制定本地区疾控机构应急队伍基本防护和物资储备标准,完善日常管理,开展应急演练。
为继续推进疾控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为提升**区疾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区疾病应急队伍基本防护和物资贮备标准。同时建立***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执法监督卫生应急专家库,成立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及卫生防疫应急队伍。
根据《黑龙江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项中应急物资储备注明,目前国家、省没有相应标准。鉴于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经过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借鉴以往的黑龙江省市(地)县(市)两级防护人禽流感消毒药械和防护用品储备标准,制定**区疾病应急队伍基本防护和物资贮备标准。使我中心从人员、应急储备等方面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九)加强疾控中心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并逐步提高检验能力(A类项目)
(十)根据季节特点实施的部署、开展流感、麻疹等呼吸道和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针对防控措施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和救灾防病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抗大汛、防大疫的思想准备。要按照上级要求,早着手、早动员、早安排,切实做好防汛和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医疗救护人员和广大群众开展多方面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并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或流行。要健全救灾防病指挥体系,强化落实责任制,明确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对于沿临河流、水库和其他可能发生汛情的区域,要及早掌握滩区、滞洪区群众撤离路线及对口安置地点,制订应急预案,必要时根据撤迁过程中外伤或其他意外伤害的救治。
三、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确保救灾防病资金的投入,保证消杀灭药品、治疗药品和器械的储备。
四、认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救灾防病知识的培训。组建的多人救灾疾病预防控制队、医疗救护队和沿河两岸、水库周围的乡镇卫生院、村医要提前做好技术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技能和紧急应对措施。
五、加强健康教育,大力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在汛期要广泛宣传救灾防病卫生知识,开展多种形式、通俗易懂的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和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要加强环境卫生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强化食品卫生监督,防止事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饮水要消毒、饮食要卫生、环境要清扫、彻底灭蚊蝇”,尽可能消除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条件。
六、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要密切注意疫情动向,监测重点应放在鼠疫、霍乱、甲型肝炎、痢疾、乙脑、疟疾、生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手足口病、流感等传染病上。对发现的疫情,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及时网络直报。突发事件和重大疫情在上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七、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饮用水消毒工作,把住病从口入关,严防食物中毒发生。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大型工地等食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防肠道传染病在学校等机构发生流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管理,切实做到逢泻必检、逢疫必报,对发现的霍乱等传染病病人,要及时隔离、治疗和消毒处理。对灾区发生的疫情,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在最小范围,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