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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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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1篇: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第2篇: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2015年,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对全国27个省和9个重点城市的169家网站的监测数据显示,监测广告总量385万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0.6万条次,违法率约是传统媒体3倍以上。[1]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广告业的融合滋生出网络广告这一崭新的广告形态。网络广告以其精准的效果、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备受广告主青睐;而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等性也让受众渐渐失去对网络广告的信心。如今,由于法规不全、监管不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各种违规行为和无序状态,已经极大地干扰了网络广告业的良性运转。如何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互联网广告失序的外在表现及内在动因

 

1、互联网广告失范的外在表现。

 

(1)虚假与欺诈广告充斥着互联网。

 

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门槛低,虚拟的网络环境为广告者创造了诸多便利。为了追逐利益不少广告主不惜传播虚假广告诱导受众,譬如顶级工艺、最受欢迎、全球首发等极限用词。甚至有一些网站通过模仿其他网站的设计来骗取网民的信任。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不对称让受众难以鉴别网络广告的真实性。

 

(2)互联网广告推送带有强制性和诱导性。

 

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丰富了广告传播形式,由此也诞生了一些让受众不可抗拒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弹窗式广告、诱导点击式广告、强迫浏览式广告、搜索引擎广告推广、垃圾邮件广告等等。这些方式不仅具有强制性,还极易诱导受众促成购买行为。

 

(3)互联网广告审查和批准不严格。

 

在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下,网络广告的制作、经营、变得容易、简单。越权经营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一些本应接受严格审查的广告,在网络上“肆意横行”。

 

2、互联网广告失范的内在动因。

 

(1)逐利性导致媒介主体严重缺乏社会责任。

 

在互联网广告这块巨大的“肥肉”面前,媒介自律则基本处于“虚化”状态。为了追逐巨大的经济利润,不少媒介抛弃社会责任,虚假信息。

 

(2)互联网广告的隐蔽性与多变性导致取证难监管难。

 

在新媒体中,利用技术的漏洞和便利,虚假广告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找到了更多的“灰色地带”,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2]网络信息可以随时删除,无良广告主也可以轻松隐匿掉,逃避责任追究。

 

(3)互联网虚假广告受害人维权难,缺乏法律依据。

 

互联网的广告形态众多,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网络信息纷繁复杂不易取证,电子证据的使用和界定我国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并不愿大费周章查处虚假网络广告。因此即使受众意识到自己被骗,维权也相对困难。

 

二、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及改进方向

 

1.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难点。

 

在形态多样的网络信息海洋里,网络广告的监管工作效率降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对互联网治理承担部分职责,而具体到某一领域的网络广告治理时,各部门监管职责交叉。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监管合力,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使监管有名无实。[3]

 

如何从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抓取各类违法广告,的确是一项难度很大的挑战。我国目前尚缺乏高效精准的网络广告监测系统,执法人员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查找、比对和筛选,效率却并不高。

 

另外,执法人员在查处虚假网络广告时也困难重重。首先在对违法广告的认定上存在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其次网络信息可随时快速变更对执法人员留存证据造成难度;再者,目前的处罚方式主要局限在责令停止、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对于违法网络广告经营者违显得绵软无力。而且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处罚决定书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2.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改进方向。

 

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诸多监管难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从外部环节来看,可以优化技术提高监测水平,提升监测的效率和精度;建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对广告的实效性进行评估,把握取证环节;同时要健全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法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从内部因素来看,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把关广告阿布审查工作,杜绝违法广告,不能一味追逐广告收益,来者不拒。

 

三、互联网广告的规范重构及生态重塑

 

(一)互联网广告的规范重构

 

1.建立严格的互联网广告准入制度。

 

要想改变互联网广告鱼龙混杂的现状,首先要从源头上进行把关,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备案,提高其准入门槛。在广告之前,应有相应的专业人士组成评委会,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不良信息进行筛选。涉及到化妆品、药品等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产品在前必须要有严格的质量检测;同时,还要建立网民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一旦收到投诉将及时处理检举内容。

 

2.对于失范广告的主体实行严格的追责机制。

 

目前的互联网广告追责制度,对网络广告经营者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威慑作用。网络广告渠道多、效果精准、利润大,不少广告主抱着“即使被罚也有得赚”的心态。

 

因此必须加强对违法网络广告的责罚力度,通过严格的处罚机制来遏制广告主的侥幸心理。

 

(二)互联网广告的生态重塑

 

1.技术平台优化升级加强网络监控。

 

各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细化职责区分,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开展互联网广告监管整治。

 

有关监测部门还需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加强网络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重视引进网络技术人才,开发升级广告动态监测系统,优化网络广告监测技术平台,提升广告监测水平。

 

2.完善相关立法及引导行业自律。

 

立法是规范互联网广告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广告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针对目前互联网广告出现的问题,可以对《广告法》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及解释。同时依据《广告法》的原则,针对网络广告制定《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完善有关细节,弥补现有的法律法规空白。[4]

 

网络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肩负起社会监督的职责,构建网络广告的“把关人”机制。既要树立客观的契约精神,还要树立道德意识,在利益面前约束自我,实现自我净化。

 

3.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可以在网络广告过程中建立诚信制度。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渠道将广告者的诚信度向社会公布。这样诚信度高的广告者将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同时也会受到更多广告主的青睐;而处罚较多、诚信度低的广告者就会逐渐被市场淘汰。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反过来还会促使广告者加强对广告的实现审查,遏制违法广告的,形成良性循环。

 

互联网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拉巴巴宝库,用的不好,它是潘多拉魔盒”。我国互联网经济起步不久,网络广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对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共存,相信通过不断地摸索与实践,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将不断规范,走上更加广阔的世界舞台。

 

注释:

 

[1]《国家工商总局:医疗广告是违法“'重灾区”》,《北京日报》2016年3月14日

 

[2]高梦云:《虚假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年第11期

 

[3]叶菲:《加强互联网药品广告的监管》,《中国药事》2012年第2期

 

[4]赵曦荣:《试论网络推手的监管难点及其对策》,《中国商界》2011年第2期

 

[5]颜春龙:《浅谈网络广告中的法律问题》,《新闻界》2004年第6期

 

(荆楚网)

 

【网友热议】

 

李克伟:互联网广告一直都缺少监管,各种低级广告虚假广告泛滥,缺乏监管。第一, 要少些医疗广告,尤其是那些有明显夸大疗效的。第二, 是要有合适的部门牵头管理。第三, 搜索可以竞价,但是要更加明显的标识区别,让搜索人明显知道是广告。纸质媒体上面的广告很明显,而百度让竞价广告看着特别像搜索结果。

 

互联网广告跟传统媒体广告比起来,确实在内容、范围、尺度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尤其是缺乏相关规范,为了达到效果不择手段。需要国家纳入统一监管,加强举报受理反应机制,更好的适应互联网时展。

 

朱哲: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更是人命关天。在经济学中,将有限的资源通过市场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是最为认同的完全市场方式之一。至于参与竞拍的企业或个人,只要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行为者,像医疗类特许经营行业又具备行业经营资质,就都可以参与竞拍。

 

在美国,有美国国家药房委员会协会(NABP)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共同监督和拦截,以避免不合规的医疗广告出现在搜索引擎中。中国没有这样的机构,除了依靠企业自律外,仍然亟待更加完善的行业立法与部门监管。

 

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把关广告审查工作,杜绝违法广告,不要一味追逐广告收益,来者不拒。

 

这几年来,面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媒体自律则基本处于“虚化”状态,虚假医药广告在不断坑害百姓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媒体及政府公信力。

第3篇: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民营医院是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但它们又具有医院救死扶伤的责任,所以,必须建立医院自己的一套价值体系和品牌形象,利用口碑营销、关系营销等营销方式,综合广告、公关、人员推销、营业推广等营销手段,采取成本优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化战略、一体化战略等,同时不断改善医院环境、引进先进仪器、提高医疗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以此来树立医院的品牌。

关键词:民营医院;品牌营销

目前,各个民营医院吸引病人的主要营销途径就是广告,伴随着2007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民营医院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它们也在探寻着自己市场营销的新领域。民营医院在“十二五”规划中,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本课题的研究目的主要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出发,兼顾服务管理、企业战略管理、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学等学科,通过对我国民营医院的环境,优势、劣势、机遇、威胁的分析,提出一条适合我国民营医院发展的品牌营销之路,为“十二五”形势下民营医院发展建言献策。随着市场理念进入中国,一些医院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经常与患者产生矛盾,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本课题的研究意义主要是为了树立民营医院的品牌形象,改善医患之间的关系,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融入我国医疗卫生队伍,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民营医院环境分析

(一)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第三十四章[1]中指出,“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1]。所以,在新的“十二五”时期,民营企业的崛起势在必得。这样,才是真正中国人口众多,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有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10年增加7390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3]。数据说明,中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另外,笔者发现,居民期望寿命增加,人们越来越重视身体的健康,重视生活的质量。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动了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服务业是一种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业,不仅技术设备不断更新,医疗方法也在不断增加。就人流手术而言,从前令患者十分痛苦的刮宫已经被取代,换之的是更加先进的无痛人流技术。互联网的引入,网上预约,方便了患者看病,是医院营销的新的途径之一。

(二)行业环境分析

行业竞争结构,笔者主要利用波特的五力竞争模型进行分析。(1)新进入者的威胁由于政府的鼓励,民营医疗行业有属于一个比较新兴的行业,处在成长期,所以后起者非常多,对现在存在的民营医院是一个很大的威胁。(2)替代品的威胁一些小病买些药就可以,所以药店会对民营医院产生一定的威胁。但是,影响比较小。(3)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这里的供应商主要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提供者,如今,这个市场供大于求,所以,主动权在医院方面。(4)与购买者讨价还价的能力购买者,也就是患者,现在还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讨价还价的能力,没有医院强。(5)现有竞争者的威胁现有竞争这,一方面是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另一方面是民营医院内部的竞争。而细分起来,又包括同一个地区医院的竞争、同一个规模医院的竞争、同一个病重医院的竞争。

二、民营医院SWOT分析

SWOT分析是市场营销分析方法中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这种分析方法有利于民营医院认清优势、发现劣势、找到机会,看见威胁,扬长避短,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策略。

“十二五”规划颁布,对民营医院采取了很多有利的鼓励措施;居民重视健康,医疗消费增加;公立医院缺乏营销,对市场缺乏敏锐性,医患关系紧张,对民营医院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军医疗行业,肯定会有很多民营医院崛起;大量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医疗市场[4];公立医院近几年也不断开始关注营销,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种种限制,不利于民营医院的营销。

三、民营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曾在上海FH医院工作过一段时间,通过自己的观察以及和医院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小窥大,笔者认为,民营医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过度追求利益,广告宣传又造成了巨大的成本。所以,民营医院的领导对于医院员工的工资十分苛刻,医院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笔者在医院两个月,总共80多人,走的大概就有10人。人走之后,就会有人补充进来,但是这样,不仅不利于医院的稳定,运营成本又将增加。

(二)缺少战略意识

民营医院经常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战略意识。这样的后果就是,医院得不到长远的发展。

(三)经营不规范

大多数民营医院的经营不是太规范,每次卫生监督人员前来检查,都会发现许多问题。这就不难理解民营医院申请农保、医保资格非常困难的原因。不仅如此,医院医护人员还会在治疗方案和治疗价格上与患者产生矛盾。这些问题,都说明了医院经营不规范。

四、民营医院的品牌之路

(一)构建自己的品牌文化

有文化,才会有品牌。很多民营医院在做网上宣传的时候,做了很多网站,Logo也不尽相同,这样非常不利于大众对品牌的认知。如果要树立品牌,必须要有一套固定的企业标识。另外,文化非常重要,企业文化有利于规范员工的行为,方便大众认知。对员工的各种培训非常重要,比如微笑服务,能够使患者感受到医院的温馨。

(二)运用各种管理战略

1.成本优先战略

如果在市场营销中,应该是低价格策略。现在,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如果民营医院在维持生存的情况下,给老百姓以实惠,肯定会在大家心目中形成一个良好的形象。

2.差异化战略

现在,民营医院很多,经营方式非常相同,营销手段也非常行啊同。所以,如果想从中突出出来,必须采取与其他医院不同的方式,加快创新步伐。(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汪慧,黄淇敏,杨肖璇.民营医院营销战略分析.[J].中国医院,2008,12(7):72-75.

第4篇: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微信集赞营销缺少法律依据

商业平台包括实体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4年1月26日公布,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针对的行为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人其中,无法适用。

另外,商业活动不仅仅是买卖双方的简单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国家对市场秩序管理权的形式,包括交易商品合法性监管、税收征缴、市场服务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微信集赞营销模式是通过微信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没有进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及营业税收征缴等,成为市场治理的黑洞。

就腾讯微信而言,该公司曾明确表示:微信朋友圈旨在分享和关注朋友的生活点滴,从而加强联系,是一个由熟人关系链组成的私密圈,是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一个电商平台,不鼓励个人在朋友圈中进行商品销售等活动。微信官方也曾表示,根据用户的投诉,朋友圈会对一些涉及侵权、假冒伪劣和进行恶意病毒营销的商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没有为微信集赞营销模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微信账号的虚拟性、临时性等特点,微信平台营销商也不可能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手续,反而可以随意删除其的信息,并不符合市场秩序管理的要求,微信集赞交易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微信交易平台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微信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其运营和监管手段仍不成熟。通过微信平台发展电子商业,更加需要配套相应的风险监管措施,包括电商身份认证、工商注册、网络虚拟空间租用或登记备案、信用评价等等,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但是,微信作为一种私人交流工具,在设计和运作中并不具备上述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交易风险。

在商品展示环节,微信集赞交易平台并不能对商品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示,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务推广消息,一般不会显示销售额、商品价格,缺少购买者信用评价和对货物质量的评价,甚至不会列出商品的尺码、颜色、月销量、评分、商品详情、成交记录等。消费者无法通过微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与已经发展成熟的淘宝交易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在商品交易环节,一些卖家利用微信推销产品或服务,无休止地骚扰用户。甚至有些卖家利用微信平台,诱导使用其他合法网络交易平台的消费者,脱离原有网站中的安全支付系统,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如通过在微信里进行淘宝链接,则可诱导消费者使用手机支付宝进行直接付款,避开了 拍下商品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确认付款这个完整安全支付程序的监管。

在退货环节,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微信买卖纠纷虽可借助消法、合同法等来解决纠纷,而且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实际操作上难度很大。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费圈,在买卖过程中,往往没有确定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很多应用程序不具备有效的实名制认证功能,在这种平台上进行买卖行为,相当于处在现行消法的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会很困难。而且微信平台设计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申诉体系,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无处投诉或求助。

微信交易平台虚假广告监管难度大

随着软广告的不断发展,刷屏广告愈演愈烈,微信朋友圈也逐渐成为生意圈广告、进行推销的重点地带。对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共识。当微信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将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虽然根据《广告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似乎可将微信广告纳人规范领域,但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微信用户可以与好友分享某品牌的化妆品,也可以在个性签名中介绍某项服务,这时将难以界定其属于微信个人行为还是微信广告行为。

同时,微信广告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广告受众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区域。在法律上确定违法广告的发生地,依次确定相应机关的执法管辖权成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其次,微信广告没有设置准人门槛,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下载微信软件,就可以实现群发,追查违法广告的源头是监管中的一大难题。而且微信广告者随时可以删除其使用无记名电话卡的宣传内容,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整条广告的内容,使得追踪广告者成为难点。

微信集赞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5篇: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1.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2;2.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山东济南 250012

[摘要]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规范许可审批行为是保障卫生行政许可质量的重要途径。2013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要求、山东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山东省卫生厅取消7项、下放13项卫生行政审批事项。本文对山东省2013年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许可审批事项调整内容、卫生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我省卫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为改进规范高效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秩序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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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卫生行政许可; 现况;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2(a)-0032-02

[作者简介] 赵菲(1981-),女,山东济南人,本科,公务员,研究方向:公共卫生管理。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规范许可审批行为是保障卫生行政许可质量的重要途径。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1]。2013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要求[2],山东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山东省卫生厅取消7项、下放13项卫生行政审批事项。本文梳理山东省2013年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许可审批事项调整内容、分析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我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对规范高效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秩序有参考意义。

1数据资料来源

数据资料来源自2013年山东省许可受理发证的信息管理数据库。

2卫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2.1省级审批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2.1.1省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调整2013年,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3〕246号)及《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三个文件,省卫生厅下达了《关于医疗广告审查权委托下放的通知》(鲁卫医发(2013)9号)、《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函〔2013〕34号)、《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政法发〔2013〕2号)等文件。取消了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产前诊断个人考核合格证核发及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机构资格认定等7项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将医疗机构广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部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审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护士执业注册等13项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截至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18项,缩减至9项。

2.1.2省级卫生行政许可数据统计2013年,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共受理医疗机构、涉水产品、放射卫生、医疗广告等16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1222个,审批发放各类证件1263个。从证件类型看,新发证590件,占46.7%;换证(延续)271件,占21.5%;复核(校验)149件,占11.8%;变更192件,占15.2%;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30件,占2.4%;证件注销31件,占2.6%。从许可类型看,涉水产品228件,占18.1%;消毒产品146件,占11.6%;医疗机构214件,占16.9%;医疗广告275件,占21.8%;采供血单位181件,占14.3%;公共场所、放射诊疗等9类许可项目219件,占17.3%。

2.2全省卫生行政许可数据统计

2013年全省共完成各类卫生许可217741个,从证件类型看,新发证占总数的27.8%;换证或延续占31.9%,复核或校验占17.8%;变更占21.3%;注销占1.2%。从许可类型看,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人员资质证书三类许可审批证件占证件总数的97.8%。在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接的许可项目中,医疗广告审批42件,涉水产品审批51件,消毒产品审批71件。

3存在问题

3.1被监督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执业现象仍存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被许可人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是很多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卫生许可证件过期,逾期未校验而继续违法执业。而部分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数量与实际开展工作的数量不相符。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单位领导不重视、具体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单位重视人员的技术培训而忽略法律法规培训等。

3.2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不到位

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卫生部门的基础培训就很薄弱,行政执法人员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没有系统固定要求,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限规定也没有统一[3]。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新的审批事项,但未参加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从而导致对被监督单位指导不到位、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不规范等情况发生。

3.3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及质量有待提高

《行政许可法》对卫生行政审批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行为的通知》(鲁卫字【2004】256号),明确了具体审批时限,省所也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程序》(鲁卫监【2005】111号),但目前我省从受理到出证超时限现象仍然存在。在检查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批流程不清;审核意见不规范、审核结论不明确等。这个情况有三方面影响因素,一是监督力量薄弱,卫生监督执法任务重;二是监督员责任意识淡薄,办事效率低;三是许可制度不健全;四是卫生监督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3.4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有待加强

2013年,省卫生厅下放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中要求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获得通过审批的企业、产品和机构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但部分地区仍未达到要求,公开内容偏于形式化、表面化,公开内容质量不高、更新慢、缺乏互动性[4]。

3.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需加强

2013年,我省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前后进行了3次大的调整。从2013年统计数据来看,部分许可事项工作开展缓慢。下放后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部门信息衔接机制不完善,存在职责分工不清,部门交叉审批、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3.6卫生许可信息化程度相对落

我省卫生许可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由于没有统一的许可软件,目前我省每年全省的许可审批信息统计工作均由人工统计完成,工作繁琐,工作量大,容易出现逻辑错误。部分市已经开发或正在运行的业务系统也存在数据标准不统一,系统功能单一,信息孤岛等问题。

4对策与建议

4.1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卫生法制意识

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相对人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民众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4.2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

应建立完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将培训的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纳入强制性的机构考核标准中。建立健全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完善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终生培养计划[5]。

4.3完善许可稽查机制,规范许可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自律,坚持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审批环节,建立卫生行政许可稽查机制,完善许可工作程序,落实许可责任追究制,强化卫生行政许可责任意识,确保卫生行政许可职责得到依法落实。

4.4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政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6]。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电子触摸屏多种方式公示卫生行政许可信息[7]。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收集卫生许可信息,及时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等情况对外,方便公众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4.5建立行之有效的后续监管模式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卫生行政许可应从重许可、轻监管转变过来。优化调整卫生行政许可职能、权限,提高许可效率。建立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联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消费引导,通过消费提示、消费警示、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引导群众监督[8]。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逐步推行“卫生许可、监督检查、执法稽查”三权分离,使有限的卫生监督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

4.6加快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

尽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可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卫生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审批程序、增加审批流程透明度,通过系统平台实现全省卫生许可信息共享、审批数据实时分析,提高许可审批效率。电子政务的运行,可使行政审批逐渐向监管和服务转变,即从部分业务网络化运行向多级多业务网上协同办公过渡,推进许可审批简化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质量。

总之,要正确认识卫生行政许可实际情况,重视目前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人民群众让卫生行政许可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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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R].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R].sd.gov.cn/art/2014/1/2/art_3883_4125.html.

[3]方建国,李陈凤,钟邦.卫生行政许可现状与发展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2,28(5):668-669.

[4]潘瑜,田阳光,李延莉,等.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4(2):212-213.

[5]李贤冠.深圳市卫生监督培训体系建设实践经验探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20(5):487-488.

[6]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R].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19(2):103-104.

[7]郭振华.电子政务在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6(5):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