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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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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

第1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建章立制 让政府社会共同参与

历下区创建全国中医示范区既有政策上的支持,又有良好的人文环境。从国务院三项卫生体系改革、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等文件,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发展社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历下区区委、区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出发,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大社区建设中,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等多项文件,落实了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各项政策。历下区将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2003年、2004年资金投入增长分别是28%和27.5%,高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2004年投入700多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支持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历下区素有旅游区、文化区、科技区和商贸区之称。辖区内名胜古迹众多,文化积淀深厚,坐落着千佛山、大明湖及72泉中的趵突泉、珍珠泉和黑虎泉等31处名泉;省级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集中,驻有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等63家省市级机关,山东大学(南、西校区)、山东师范大学等38所大中专院校,山东科学院等54家省市科研单位,大众日报、省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单位;以及泉城路商业街、银座商城等主要商贸设施;驻区省市级医疗机构众多,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省千佛山医院、市中心医院等大型三级甲医院7家,省市级医院、部队医院及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420家,卫生技术人员9000多名,山东省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拥有得天独厚的中医药资源。作为济南市的老城区,居民防病治病愿看中医、善用中药。深厚的文化底蕴为社区中医药建设奠定了肥沃的土壤,丰富的卫生资源又为中医药社区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指导。

由此,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街道办事处和姚家镇,驻区各部门及医疗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社区卫生服务协会,以省千佛山医院为龙头,形成了区域两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明确、共同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建筑新村办事处、千佛山办事处于1997年底分别无偿和按成本价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300多平方米的业务用房;趵突泉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免收水、电、卫生等各种费用,清除了周围的摊群点,无偿为中心增添了必备的资料橱、椅子、诊疗桌,主动带领社区医护人员深入居民家庭开展健康调查和健康咨询。卫生部于2004年11月来历下区进行评估验收,采取拦截调查的方式,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8%……历下区形成了政府支持、全社会参与,共同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帮困解难的良好环境。

给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穿针引线让服务网络覆盖全区

历下区把构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作为加快中医社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以办事处(镇)为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龙头的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网络。加强由二、三级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小型医疗机构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中心和服务站与上级医院通过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进一步满足社区居民医疗需求;结合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承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经验,加快落实全员转制,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自身网络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改革的需要,历下区确立以“办事处(镇)社区为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导,家庭为单位,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服务模式;树立“以居民健康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起“以全科医生为主体、责任制为保障、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和适应社区发展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区卫生局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角度,在整体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整合辖区卫生资源,形成了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主体、其他社区医疗机构为补充,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每个办事处和镇建立了一个由公立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及业务指导等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为社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由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部转轨或通过公开投标方式建立,包括国有、民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之外,将其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补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承担以医疗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目前全区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9个,社区卫生服务已覆盖全区11个办(镇),80多个居委会(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中医科、社区康复科、中药房和相应的服务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其中13个机构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43.3%;社区卫生服务使受益人口达到43万人,覆盖率达80%。这种以办事处为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龙头覆盖全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基本上实现了90%以上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的目标。

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拓宽渠道让中医中药健康百姓

发挥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特色优势,将中医药融入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是历下区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社区预防、保健工作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了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弱视群体和亚健康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已连续三年开展了居民乐于接受的有中医药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等保健方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医师积极运用中医理论对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进行辩证论治,并根据中医“简、便、廉、验”的原则,运用中医、针灸、推拿等多种经济有效的中医药技术为社区广大居民解除病痛;社区中医师和中西医结合医师对八类慢性病开展中医药防治研究,如运用中西医、运动、饮食、心理疏导等方法对高血压、糖尿病、残疾等疾病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中医药优势,强化中医药特色,研究和采用了“三床循环”(日间观察床、家庭病床、住院病床循环互转病人)、“五诊并用”(门诊、巡诊、会诊、义诊、转诊)的中医综合服务模式,拓宽服务渠道,使多发病、常见病不出社区就能解决问题。

社区医生不断实践,不仅能利用中医药为社区百姓服务,还采用小方剂、小针刀、穴位帖敷、压耳豆等方便实惠的方法为居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采用中西医结合技术开展了中风后遗症、肢残等慢性疾病的社区康复工作,使残疾人的康复有效率达70%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做好中医药保健知识的宣传。一是在导医台、全科诊室、社区中医科配有中西医健康教育处方,随时向患者和咨询者发放;二是社区中心利用多媒体开展中西医健康教育宣传;三是聘请省内外专家、教授向社区广大居民传授中医养生保健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等;通过定期开展社区中西医保健咨询和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对一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在社区计划生育、妇儿保健工作中,中医药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应用中医药技术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各社区中心参与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中医智能开发干预保健,通过开展产前产后探视、儿童早期智能开发、预防接种、4・2・1查体等,儿童优生优育得到加强,智能和体质得到健康发展。

目前,每个社区中心(站)都设立了家庭档案库,每个居民有自己的健康档案册,0~7岁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及8种重点管理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管理日趋规范。很多人在大医院花几万元未能治愈的疑难疾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花几千元甚至更少的钱就能治愈;社区保健合同户一年能享受四次免费查体;有20%的慢性病人入网接受三级防治;社区妇女、儿童、残疾、孤寡老年等弱势群体享受到卫生服务机构免费查体、心理咨询、医疗优惠等热情周到的服务,全区共建立家庭病床757张,中医药治疗服务率达到85%以上。

第2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

一、目标与原则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二、范围与标准

(一)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

1、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7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纳(我市确定20*年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20*年及以后各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比例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消费水平的变化,政府补助资金按*市人民政府调整后确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90%左右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10%左右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年首次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从办理手续次月至20*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20*年1月1日起,中途首次参保缴费的,从办理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1)本市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2)当地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3)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4、连续缴费五年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连续缴费超过五年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中断缴费续保的,其缴费年限按新投保重新计算。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探索大额医疗统筹办法。

5、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报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支付费用项目及特殊材料,按40%的比例报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

6、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部分的;

(5)计划生育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三、任务与步骤

(一)目标任务

在3年时间内,将本市应参保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年,参保率达到60%,争取达到70%;20*年,参保率达到80%;2009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

1、参保申报。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申请时,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其中,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还须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参保人员填写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身份类别核定个人缴费额度,并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3、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缴纳当年度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4、登记办证。参保人员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领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

5、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半年度汇总城镇居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额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将政府补助资金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6、缴费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

凭证和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拨款凭证复印件记帐。

(二)实施步骤

1、20*年10月下旬。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排部署,全面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20*年11月上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机制,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对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改造升级;对医疗保险基层经办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基础工作平台。

3、20*年11月中旬至2009年底。全面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年底,完成全市城镇低保人员和城镇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逐步启动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09年底,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四、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自身经办能力建设、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市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达标规定对所属的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订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以市医疗保险局为网络中心平台,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网络,建设联接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局域网络,做到日常业务网上操作、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参保信息汇总成库,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四)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定,并及时将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低保对象就医应当首选惠民医院。治疗期转诊原则上由低到高,鼓励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五)参保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医疗保险证。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据以及转诊转院手续;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处方和收据。

(六)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限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挂点医院。

(七)因急诊和重疾病需施行紧急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于入院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和长期异地居住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和药品知情制度,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就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和结算方式等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评办法,定期进行考评。

(十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有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部门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规定和制度;会同卫生、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方关系,调解有关争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城镇居民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登记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基金运营分析评估,按时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协助做好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保城镇居民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具体事务;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划基金征缴业务站(点),做到直接面向城镇居民服务,简化征缴手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时入库,做到帐卡、帐证、帐钱相符;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四)财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的按时划转、拨付、入库、结存;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政策,受理参保人员的财政咨询和日常业务咨询,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窗口;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资质和条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和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社区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能力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卫生服务机构的方针政策。

(六)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城镇各类学校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各类在校学生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八)残联。承担全市城镇残疾人的等级鉴定、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城镇残疾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城镇残疾人的档案资料;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全市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认定、审查和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九)乡镇办事处及社区。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本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本区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医疗转诊审查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3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

2021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六、结果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含省直管县)全年数据汇总,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联 系 人: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刘洋,电话:0791-86255697

邮箱:wjwzhjdj@163.com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孔诚,电话:18720245151

邮箱:wjwzhjdj@163.com

 

附表:1.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2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5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100%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7

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8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第4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

一、创新思路,努力构建科学监管理念,争创一流业绩

一是坚持“有为、有声、有位”的工作导向。药械监管直接关系民生,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工作中花真功夫、苦功夫、实功夫、细功夫,认真依法履职,有所为、有所成,做好政府的参谋和抓手。要大力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政策、法规、质量管理等宣贯,引导媒体舆论正确导向,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二是坚持科学监管的工作理念。“让党和政府放心、使人民群众满意”是科学监管食品药品市场的核心。在监管行为上,要更加注重和善于引导企业自律,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监管领域上,要根据市场多元化、行为多样性的特点,主动开展学习、调研、座谈等活动,仔细研究分析,充分吸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制定可行、有力、扎实的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要多学习、多思考、多观摩,突破思维定势,改变思维方式,以树立典型、示范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等方式推动工作顺势开展。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受理办结,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坚持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保证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限时办结。坚持科学监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责任观念和服务观念,形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杜绝“监管错位”,离开服务空谈监管;拒绝“监管失控”,离开规范高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离开监管空谈服务,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始终做到坚持原则性、讲求艺术性、增强服务性和提高亲和力相结合的有机监管。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是全局工作的一部分,要以实现全局药品安全监管目标为指导原则,在全局领导下开展各项职能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科室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面广量大,事务繁杂,面对人少的工作局面,必须杜绝“来差办差”,忙于科室繁杂事务的工作方式,要多动脑、勤思考,多打组合拳,统筹兼顾,协调配合,提高工作行政效能,形成有思想、有措施、有方法的工作格局。

二、以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全面推进药械监管工作

以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落实各镇(区)、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监管,突出工作重心,争取政府更有力支撑,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管,完善县、镇、村三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确保不发生重大源头药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是狠抓药品生产源头监管。督促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加大宣传贯彻新版GMP力度,组织好新版GMP实施的准备工作,完善GMP管理的台帐和记录,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强生产企业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在省内省外的动态监管,对新增中标品种协助核查处方工艺,实现全品种电子监管;开展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和委托检查的专项检查,及时掌握企业重要质量管理情况的变动,为监管决策提供有力支持。重视制剂许可证换证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规范配制及质量管理培训,推动医疗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技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中宝制药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企业全年监管检查不少于1次。

二是提高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指导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洁净区环境、工艺用水、注塑设备和空调系统等进行验证,规范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行为。加强对康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厂区建成投产指导,督促实施医疗器械GMP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帮助企业顺利投产,实现两年倍增目标。康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全年监管检查不少于2次,其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年监管检查不少于1次。

三是规范药械经营市场秩序。一是强化证前管理。按照省市的行政许可标准严把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准入关,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开办换证的初审指导,加强资质审查,合理引导布局,提前化解矛盾,为后期监管提供保障。加大GSP认证前指导力度,对不按照GSP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证照。药品GSP认证按序时进度完成。二是强化药品监管。严格执行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落实含可待因、麻黄碱复方制剂、罗格列酮、地芬诺酯、曲马多、安定等药品的购销管理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规范企业冷链管理,严格落实《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保证药品在贮存过程中的质量。三是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加快医疗器械远程监控网络建设,加大购销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角膜接触镜和体验式家庭治疗仪市场大检查,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特药批发企业每季度监管检查1次,药械经营企业全年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四是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考核细则,把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各镇(区)和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二是推行示范引路。选择1-2个镇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对照验收标准,上门指导服务,完善台帐记录,加强硬件投入,推动示范点创建成功,起到示范引路作用。三是迎接“两网”复查。进一步夯实创建基础,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创建成果,稳定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开展“两员”培训,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县、镇、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运转常态化、信息化和联动化,迎接六月底市局组织的省级农村药品“两网”示范县工作复查。四是规范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执行《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加大基本药物品种抽查,规范购销行为,组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回头看,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检查覆盖率100%,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查覆盖率10%以上。

三、大力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开展以药械质量为重点的专项检查。(1)开展中药饮片和隐形眼镜专项检查。主动掌握市场动态走向,跟进信息反馈,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检查,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2)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原辅料购进销售渠道、生产全过程以及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和配送企业购销渠道、票据管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配送质量、保障供应能力以及电子核注核销情况的检查,督促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和医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保证用药安全。(3)批发企业电子远程监管专项检查。重点对“四大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入网核注核销情况的检查,及时掌握批发企业与省局系统远程监管对接情况,努力实现实时上传进、销、存及仓库温湿度等数据。(4)医疗器械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区环境控制、工艺用水制备、灭菌、电气安全、涉血(药)原辅材料采购控制等重点环节和高风险品种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开展以合理用药用械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继续开展二类、含可待因麻黄碱复方制剂、地芬诺酯、曲马多、安定、克仑特罗等特殊药品、冷藏药品及疫苗专项检查,配合开展抗菌药物联合整治行动,加大对零售药店挂靠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等内容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械市场流通秩序。

三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集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收集和分析,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与疾病预防中心的合作机制,做到信息准确、联络通畅。积极开展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及早发现群发、严重疫苗不良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处置。扩大医疗器械监测报告覆盖面,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有明显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不低于650份,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占总数不低于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总数不低于80份,实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绩效化。

四、切实加强药械监管及专业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增强自身监管执法能力。认真学习《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培训规划教材》中的课程,落实省局“专业培训年”计划,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按时完成必修和选修科目的学习,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强个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强化政治理想信念,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技能强的药械执法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