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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库;红细胞;冰冻;ABO亚型
[中图分类号] R331.1+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7(b)-0187-04
ABO亚型是指在常见的人类A、B、O、AB 4种血型之下进一步细分的ABO血型[1],如A血型的A2、Aint、A3、AX、Aend、Am、Ay、Ael等,B血型的B3、BX、Bend、Bm、Bel等,AB血型的A2B、A3B、AB3、AXB、ABX、AmB、ABm、cisAB、B(A)等,这些亚型是由于基因突变导致的红细胞抗原减弱[2]。在血型血清学试验中,ABO亚型由于红细胞A、B抗原减弱或血浆中同时含有ABO不规则抗体,极易因漏检和误判而导致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给安全输血带来极大隐患[3-8]。因此,正确鉴定献血者和临床患者中存在的ABO亚型,在保证临床输血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以来,笔者利用冰冻保存RhD阴性血液的原理,将日常工作中确定为亚型的血液和标本进行冰冻保存,建立了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并在血站和医院供血库ABO血型鉴定相关工作中得到了一定范围的应用,有效提高了无偿献血者和临床患者的ABO亚型检出率,进一步保证了临床输血安全。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0年1月~2013年12月,进行冰冻保存的ABO亚型血液和标本,16份来自本站无偿献血者血液(其中包括2010年以前献血时被确定为正常血型,2010年以后重复献血时被确定为亚型的4名无偿献血者血液),15份来自临床供血库送检的患者标本,14份是家系调查标本。
1.2 初始血液和标本的选择条件
所有进行冰冻保存的血液和标本均被确定为ABO亚型,采集时间
1.3 方法
1.3.1 亚型红细胞的冰冻保存
从医院患者或家系调查获得的小容量ABO亚型标本,按文献[9]的方法用注射器和真空采血管进行甘油化,分装后保存于-80℃低温冰箱。被确定为亚型的无偿献血者血液,用Cryafugedessi型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德国贺利氏公司),按RCF 1600×g离心10 min,或1280×g离心18 min,分离出浓缩红细胞,使红细胞压积控制在0.75±0.05[10],然后称取需要甘油化红细胞的重量,按终浓度40%[11]计算甘油添加量,用COBE2991TM1型血细胞淘洗机(美国COBE血液技术公司)进行甘油化,甘油的添加速度控制在8~10 ml/min,震荡频率控制在90~100次/min,添加完毕静止平衡30 min,以RCF 1250×g离心10 min,去除多余的水分和甘油,使甘油化红细胞的压积控制在0.60±0.05[11]。分装后于-80℃低温冰箱冰冻保存。分离出的血浆根据需要选择性保存于-30℃低温冰箱。
1.3.2 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的建立
上述所有进行冰冻保存的ABO亚型红细胞,均详细记录每份红细胞的来源、亚型种类、弱抗原与抗血清的反应强度、红细胞容量、预期用途、分装容器、分装总份数、每份分装量、血浆是否含ABO不规则抗体、是否保存对应血浆以及献血码或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从而建立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目前,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中,分门别类冰冻保存的ABO亚型红细胞共有45例,其中A2 3例,A2B 3例,A3 2例,B3 2例,Ax 3例,BX 4例,Bend 2例,AXB 3例,ABx 6例,Am 1例,Bm 2例,AmB 1例,ABm 1例,Ael 1例,Bel 2例,A3B 1例,AB3 2例,B(A)6例。
1.3.3 冰冻亚型红细胞的使用
1.3.3.1 冰冻亚型红细胞的融化和洗涤 根据不同工作需要,从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亚型红细胞,将其从低温冰箱中取出,迅速投入37℃水浴箱中,不断轻轻摇动,使红细胞在5 min内迅速融化,继续复温至红细胞表面温度达(20±2)℃[12]。用9%氯化钠溶液洗涤1次,加入量为红细胞标计量的1/2,加入速度40~50 ml/min,震荡频率90~100次/min,静止平衡5 min,以RCF 1250×g离心10 min,去上清;用1.6%氯化钠溶液洗涤1次,加入量和红细胞标计量相同,其他条件同9%氯化钠溶液洗涤;用0.9%氯化钠溶液洗涤2次,根据容器大小以最大量加入,加入速度和震荡频率也可适当加快,每次均静止平衡5 min,以RCF 1250×g离心10 min,去上清。然后按压积红细胞的1.5倍加入合适的保存介质。
1.3.3.2 红细胞融化洗涤后的保存 红细胞融化洗涤后,如作为本站无偿献血者和医院供血库ABO血型鉴定室内质控品时,用MAP红细胞保存液作为保存介质;作为医院供血库ABO血型鉴定质量测评、输血技能比武及ABO血型鉴定技能培训的标本时,用血浆作为保存介质;作为单克隆抗血清等血型检测试剂的质量评估、进货验证的标本时,MAP和血浆均可作为其保存介质。在加入保存介质的红细胞中,按终浓度0.05 mg/ml的比例加入硫酸庆大霉素抑菌剂,混匀后分装贴签,2~6℃冰箱保存备用。
1.3.3.3 冰冻亚型红细胞的使用及范围 每次使用前,将红细胞从2~6℃冰箱中取出,置于室温平衡15~30 min,用完后立即放回2~6℃冰箱保存,每天置于室温时间应≤1 h。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红细胞,发现溶血、颜色变化、细菌污染等,即放弃使用并更换新的红细胞。红细胞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以MAP红细胞保存液作为保存介质时的有效期规定为40 d;以血浆作为保存介质时的有效期规定为20 d。几年来,从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亚型标本,在血站和医院供血库ABO血型鉴定相关工作中得到了一定规模的应用(表1)。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Modern 2000TMV5.0计算机管理软件统计冰冻亚型红细胞使用前(2006年1月~2009年12月)和使用后(2010年1月~2013年12月)无偿献血者人数(不计重复献血者);根据血型室实验记录统计两组无偿献血者对应的ABO亚型检出例数(不计重复检测者),并计算ABO亚型检出率;采用χ2检验比较两组ABO亚型检出率的差异性,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 冰冻亚型红细胞在血站的应用效果
冰冻亚型红细胞在血站ABO血型鉴定相关工作中应用后,无偿献血者ABO亚型检出率显著提高(表2)。
2.2 冰冻亚型红细胞在医院供血库中的应用效果
冰冻亚型红细胞在医院供血库ABO血型鉴定相关工作中应用后,从患者中检出的疑似亚型标本例数明显增加,经本站血型室协助确认为亚型的标本例数也相应增加(表3)。
3 讨论
ABO亚型的血清学特征是红细胞A、B抗原呈不同程度减弱,所以极易漏检和误判而导致输血不良反应。在日常工作中,若献血者的血液被确定为亚型,其血液一般不能作为正常血液供应临床,常常进行报废处理;如果献血者的亚型因漏检和误判而误输给临床患者,则可引起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若临床患者的血型被确定为亚型,则必须按以下原则选择血液进行输注[13],即输注红细胞时,尽量选择O型;输注血浆或冷沉淀时,选择AB型或亚型对应的正常血型;输注血小板时,选择亚型对应的正常血型,否则,因患者的亚型漏检和误判而输错血液时,同样可引起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可见,正确鉴定ABO亚型的重要性。
笔者通过认真分析ABO亚型漏检误判的各种原因,利用其抗原减弱的特点,将其作为弱阳性参考品应用于单克隆抗血清等血型检测试剂的质量评估及进货验证;作为弱阳性质控品用于本站无偿献血者及医院供血库ABO血型鉴定的室内质控;作为弱阳性标本用于对医院供血库进行ABO血型鉴定质量测评、输血技能比武及ABO血型鉴定技能培训等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本研究结果显示,ABO亚型红细胞在血站和医院供血库的相关工作中进行应用后,有效提高了无偿献血者及临床患者的ABO亚型检出率,促进了临床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但ABO亚型在人群中只有约1.50/万[14]的比例,远远低于RhD阴性在人群中0.3%~0.5%[15]的比例。所以,笔者将其进行冰冻保存并建立了冰冻亚型红细胞信息库,使日常工作中被确定为ABO亚型且需要报废的血液和标本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在采供血机构和医院供血库进行推广应用,但冰冻亚型红细胞的数量需进一步扩大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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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区统一的无偿献血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C/S开发模式,服务器放置在本中心机房,按照VPDN联网模式,通过在公网上建立虚拟隧道,其他地市级血站作为客户端通过ADSL拨号联网方式访问中心服务器对志愿者服务信息进行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模式可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各血站志愿者服务情况,为科学合理的编制全区志愿者服务总体工作计划,更好的安排和部署志愿者服务内容及量化考核指标,充分发挥志愿者主观能动性和服务意识打下良好的基础。全区各地市血站依据本辖区志愿者服务队工作章程成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总队,总队对所有志愿者进行统一管理。在进行信息化管理前,笔者多次与志愿者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探讨,按照科研课题下达的研究项目对全区各血站进行了调研,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志愿者日常事物管理内容进行统一规划,制定软件开发标准,搭建计算机网络运行环境,采用VPDN技术,通过pppoe协议使全区各地市血站联入宁夏血液中心访问数据库服务器。
2管理系统各实施阶段
(1)搭建开发平台(安装前端开发工具及后台数据库)。
①建立数据库服务器,确定数据库数据表字段名称、类型、大小等属性;
②建立各数据表间的映射关系;
③撰写开发脚本;
④模块划分;
(2)代码开发阶段。
(3)各模块进行测试、验证并确认。
(4)通过第三方进行测评。
(5)修改完善。
(6)使用培训。
(7)全区各地市血站安装调试。
(8)正式开通使用。
3运行环境
网络版:客户端操作系统:Windows7/XP/2003/2000。服务器端操作系统:Windows2000/2003/2008Server,数据库:SQlSERVER2000/2005/2008。前端开发工具:Borland公司的Delphi7.0作为主要的开发工具并配合第三方控件进行开发。
4系统模块设计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有:系统设置管理、基本资料管理、服务工时管理、培训管理、服务奖励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管理、短信发送联络管理、退队注销管理、任务计划管理共9个功能模块。各功能模块的具体作用简述如下:在管理系统中为全区各地市血站分别分配一个注册码,注册成功后,各血站的志愿者就可以登录使用,并且以此注册码作为识别不同血站的依据。
(1)系统设置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设置系统的初始统一的管理标准,包括字典设置、系统参数设置、菜单权限管理、数据备份、参数设置等;
(2)基本资料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针对招募的无偿献血志愿者进行初级培训,待培训合格后进行注册,并且分配一个服务工号作为识别志愿者的唯一标识,此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内容就以此工号进行关联。另外,该模块还可以对志愿者的注册资料进行统计和查询,建立志愿者队伍通讯录以及志愿者历史工时的登记和对已经注销的志愿者重新进行注册等内容。
(3)服务工时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对已注册的志愿者服务项目及内容进行量化考核,主要是对志愿者的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工时及服务表现进行登记,作为量化考核的依据。
(4)培训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志愿者经过初级培训及岗前实习,并且能够正确引导献血者按流程进行登记、体检、采样和户外负责招募等工作,当累计服务工时达到一定数量时,可对志愿者进行更高级别的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指导培训、外出培训)及交流等方式。
(5)奖励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志愿者的晋升采取“星级晋升制”,共分5个级别,各级别以志愿者服务工时数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定。按照国家级和区级制定的标准分别制定每个星级所对应的服务工时数,程序可选择按照国家级或省级在某一时间段内进行检索统计,并显示志愿者所获得的星级级别。按照规定每年对志愿者进行一次星级评定,并且对获得五星级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发放荣誉证书。
(6)综合评价体系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根据志愿者服务工时满意度、服务质量满意度、出勤天数满意度计算得出综合满意度,并由此建立志愿者综合满意度评价体系,作为对志愿者进行综合考量的依据。
(7)短信发送联络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志愿者将要进行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提前告知,并且可在节假日对志愿者进行祝福问候。
(8)任务计划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志愿者进行的服务活动以及献血宣传活动、培训活动等制定月度、季度或年度计划,并对计划进行管理。
(9)志愿者退队注销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长期不来参加志愿者服务并经与志愿者多次沟通仍然无效的,可对该志愿者进行退队注销处理。
5结果
(1)建立起全区无偿献血志愿者统一、规范的服务以及星级评定和奖励模式。减轻了手工管理的工作量,真正做到了无纸化操作。
(2)方便、快捷、高效的数据查询和统计。随着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加入,其管理的信息数据量也随之增大,因此对志愿者信息的管理也变得不易,期间要翻阅大量的手工台帐,再者对重要指标数据的统计汇总也变得非常困难,而且容易出错;
(3)自动判断及分析。由于在数据字典中设置了规则和标准,软件会根据这些规则和标准进行智能化的分析及判断,譬如,获得星级类别和级别、培训级别、综合评价系统等,计算机会自动进行分析判断并显示出来;
(4)可为全区各地市血站志愿者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使各地志愿者对本地区开展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的经验进行广泛的交流,大家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从而促进志愿者队伍的健康发展。
6结束语
根据县委关于报送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的要求,**县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核心业务工作,确定今年的主要考核指标及分值分配如下:
一、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的工作成效(7分)
1.党委、政府重视。(2分)
2.在当地民生建设中发挥作用。(2分)
3.政策资金支持。(2分)
4.参与当地各级相关工作委员会工作。(1分)
二、组织建设工作(7分)
1.所属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理顺。①有专职工作人员;②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室和工作用车;③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分)
2.加强干部培训。①每年参加红十字会系统干部培训班1次以上;参加学校、兄弟红十字会等学习培训。(2分)
3.志愿者管理规范。①按专业、分领域建立2支以上志愿服务队伍(1分)。②每年至少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2次(0.5分)。③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号编制规则》进行志愿者登记、注册,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名册完整、规范(1分);④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志愿者培训(0.5分)。
三、救灾备灾工作(7分):
1.灾害应急体系完善。①应急预案能结合实际操作性、针对性强;②.减灾防灾日活动开展及时、效果明显(2分)。
2.备灾工作充分。①有物资储备仓库并有必要的物资储备;②救灾备灾款物管理规范(2分)。
3. 及时开展救灾工作。①及时上报灾情;②及时深入灾区对灾情进行考察与实地评估;③及时制定救援计划,开展救援工作;④严格按照总会规定发放救灾款物,及时上报分配计划、物资收据及执行情况(2分)。
4.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①本级建立一支以上(含一支)应急救援队伍;②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演练(1分)。
四、人道救助工作(6分):
1. 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①有开展“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活动”方案、通知;②举行启动仪式和物资发放仪式,有媒体参与并进行宣传报到;③走访贫困家庭;④救助物资管理、发放规范。⑤有自筹的活动款物(不包括上级红会下拨的款物);⑥有专项工作总结。(2分)
2. 积极争取人道救助项目。①本级有稳定的、有影响力的人道救助项目;②有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③围绕项目积极开展筹资与宣传。(3分)
3.积极开展艾滋病预防与关怀。 ①纳入**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有明确的工作职责;②争取到当地政府政策、资金支持;③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效果明显(1分)。
五、救护培训工作(6分):
1.应急救护培训列入本级经常性培训项目,培训效果明显;
2.开展世界急救日活动;
3.全面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进校园活动;
4.在各类行业中积极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六、关爱生命工作(4分):
1.做好造血干细胞宣传动员和采集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①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和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活动;②.完成当年采样入库人数指标任务;③.捐献志愿者队伍稳定。(3分)
2.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对辖区内志愿捐献者有登记。(1分)
七、宣传传播工作(7分):
1.有专职通讯员负责有关红十字精神传播工作(1分);
2.利用重大节点进行宣传活动,活动信息刊登在国家各类报刊杂志或网站(2分);
3.做好一报一刊订阅工作(1分)。
八、内部管理工作(6分):
1. 年度工作有计划,各项任务开展有序(2分);
2.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落实有力(1分);
3. 做好各项业务统计(1分);
4. 财务管理规范(1分);
关键词:血液;血液制品;输血感染;药品;血站;医疗机构;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2-0091-10
一、问题的提出
输血感染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我国而言,近三十年来,因输血感染各种传染病的案件时有发生。故而,血液安全问题及血液致害求偿机制的构建一直倍受关注。
在立法层面,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已就此做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可见,《侵权责任法》已将“血液”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并列,并规定了相同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修改了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与“医疗”有关的案由包括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但未就血液致害侵权责任单独规定案由,以致实务中一般将血液致害引发的纠纷归人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下发各级法院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或《征求意见稿》)却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似乎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改采“血液并非医疗产品”的立场。
至此,法解释学上的疑问已显现无遗:其一,输血感染致害责任的性质为何?具体而言包括:血液是医疗产品吗?血液致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如是过错责任,应归属一般过错责任还是具有特殊性的医疗损害责任?如是无过错责任,应定性为产品责任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特殊元过错责任?其二,输血感染致害责任最终应当如何承担?具体而言包括:医疗机构与血站是经营者吗?在输血感染致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与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吗?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既可能影响现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也必然有益于将来我国血液致害求偿机制的完善。
二、血液是医疗产品吗?
(一)血液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并未规定何为“血液”,因此其概念界定成为法律释学的首要任务。
查词典,“血液”即“血”,是指“人和高等动物体内循环系统中的液体组织,红色,有腥气,由血浆、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组成;作用是把养分和激素输送给体内各个组织,收集废物送到排泄器官,调节体温和抵御疾病等”。可以肯定,《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血液”并不包含动物血液在内。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血液,为广义的血液,既包括“人体内循环系统中的液体组织”,也包括脐带血在内。根据我国《血站管理办法》第65条的规定,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脐带血则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该《办法》第4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之规范对象乃医疗产品缺陷致害或临床输血感染致害的侵权责任,因而,该条所指“血液”之外延,应当既包括离开人体成为医疗资源的血液,也包括脐带血。
(二)血液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
关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无论是在我国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的典型代表是杨立新教授和于敏研究员。杨立新根据人体组织脱离人体即成为物的原理立论阐释血液的产品属性。他指出,血液乃人体组织,人体组成部分与人体分离之后,就成为特殊的物,且血液的所有权属于血液提供机构,将其出卖于医院,医院又将其出卖给患者,完全具有产品的特征,应当视为产品。王岳等从“产品”的定义出发,认为血液在使用之前经过加工,存在加工、制作的过程,血站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血液交付医院,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因此,临床用血已具备了产品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点,进而认为血液属于产品。于敏则基于“血液是药品”论证血液是产品这一命题。他指出:“血液是紧急救助时的重要手段,也是治疗某些血液疾病的关键药品”。也有人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以“用于销售”界定产品的范围本身并不科学,应以“流通”代替之,因而“血液”属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畴。
否定说的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梁先生认为:“血液不是加工、制作的,迄今的科学技术和工业的发展,还不能制造血液。根据经济学基本知识,劳动可以创造产品、财富,但劳动不能创造血液。制造血液是活人身体的机能。”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均未将输血用血作为产品责任法的对象”。
诚然,“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人的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之标的也。”但问题在于,“物”与“产品”并非同一概念。因此,笔者不赞同杨立新教授关于血液是产品的结论。梁慧星教授从《产品质量法》第2条(产品界定)的文义解释得出关于血液不是产品的主张颇有道理。根据比较法解释方法则可进一步验证该解释结论的科学性。据考察,美国法院均认为血液不是产品。现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已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输血用的血液不是产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款规定:“商品指具内在价值之任何物,得以其组成全体、一部或多部分交付,并以交易或贸易为目的而生产者;唯人体组织或器官,含血液及其成分,不属之。”我国《产品质量法》经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而制定,自然可采用比较解释方法,运用美国法律和判例,判定血液不是产品。
20世纪80年代,当人们认识到通过输血可传播多种病毒时,科学家研制“无病”血液代用品(亦称“人造血液”或“白色血液”)的兴趣被激发起来。人造血的发明是人类输血史上的一项重大成果,但目前的人造血只是被用来急救,还不能完全替代人血。人造血液实质上仅是红细胞的代用品,因此,如何使人造血具有人血的多种功能,还有待于科学家们的进一步探索。此外,基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未知风险,要使血液代用品完全取代人血用于临床上的常规输血,还需假以时日。因而,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一方面可能要为血液代用品的进步而不断努力,另一方面还必须继续依赖人血并面对输血感染的风险和责任,这一风险的处置恐怕无法简单地从产品责任制度中寻觅答案。
(三)血液不同于血液制品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血液制品是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离技术控制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人血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通常认为,血液制品应界定为产品。
从《献血法》第11条关于“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规定可推知,该法已将血液制品界定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此种推论的正确性则可从《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及第22条的规定得到验证,即:“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换言之,血液制品属于药品。其实,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也已明确将血液制品纳入药品的范畴。
有人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曾指出:“1997年3月,东京最高法院判令政府和药厂赔偿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HIV)的受害人每人45万美元。这种要求药厂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产品的严格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了血液的产品属性。”但据笔者考察,该文作者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恐有失实。该案处理的是所谓“药害艾滋病事件”,即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在临床治疗血友病过程中,作为止血剂大量使用从美国引进的非加热浓缩血液制剂,结果造成许多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甚至死亡的事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患者并非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是为治疗血友病使用“非加热血液制剂”时被感染。显然,“非加热血液制剂”并非血液,而是血液制品。田山辉明教授曾指出:“关于血液制剂、生疫苗等,因加工要素很少,是否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这在学说上尚存疑问”。实际上,关于制造物责任法是否适用于血液制剂的问题,政府及各界的意见不尽相同,而政府的解释又比较暧昧。换言之,关于血液制剂是否属于产品在日本都并非完全没有疑异,更遑论血液也。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是经营者吗?
(一)血站和医疗机构的指向
1 “血液提供机构”是指血站吗?
首先需要解释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血液提供机构”是何指?一般认为“血液提供机构”是指血站。但是恐怕并不尽然。
《献血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27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由此可以判断,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可能是“血液提供机构”。但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中的“血液提供机构”仅指血站。
2 血站的基本类型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在本文援引的一些文献中,可能会出现“血库”、“血液中心”等用语,为表述方便,本文统称其为“血站”,如此统称的法律依据为《血站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即“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惟需注意,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参见《血站管理办法》第10条)。因而,中心血库虽然设置于县级综合医院之内,但其性质仍为独立的血站,担负着“血液提供机构”之职能,而并非医院的下属部门。
3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吗?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具体而言,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由此可见,虽然我们一般习惯性地认为医疗机构即医院,但实际上医疗机构是比医院外延更广的法律概念。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的非商属性
根据《献血法》第8条及《血站管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因而,血站作为公益性组织,与作为营利性经营组织的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之生产者的性质截然不同。
据了解,在美国,非营利性医院是医疗机构的一种基础性类别。关于我国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或法律意义上的商人,则未见法律之明文规定。从法律解释上看,似应作否定判断为宜。我国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产品销售者”,乃我国法律政策的一贯立场。法律解释上医疗机构“非商”性质的确定,显然不能与实践中医疗机构“为商”的非正常现象混为一谈。根据法律规定,非商的医疗机构之成立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准入,并不像一般商事主体那样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在卫生部门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基于此,在法律政策上难谓医疗机构为逐利之“商人”。
(三)血液流转的非商业化
《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满足“用于销售”的条件,实质上是要求产品生产之目的系通过销售而营利,即“销售”是实现营利的手段和形式。显然,血液不得用于营利性销售。根据《献血法》第11条以及《血站管理办法》第42条之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也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可见,法律不仅禁止买卖血液,也禁止将无偿献血的血液用于临床以外的任何用途。
医疗机构在临床中将血液使用于患者,也不是买卖或销售行为。根据《献血法》第14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据此,血站或医疗机构并不能从用血患者处牟利。从法律后果上考虑,“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献血法》第18条)。
从比较法上观察,《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2.1条A款亦有相同的立场,该款规定:“任何种类的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的筛选、采集、处理、分配、输送或者医疗使用,以及任何人体器官、人体组织或者由外科医生、牙科医生、医院、医院血液银行和宣称非营利的社区血液银行认可的动物组织的移植或医疗使用,不管为何目的,外科医生、牙科医生、医院、医院血液银行和宣称非营利的社区血液银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被视为也不得被宣称为销售。”
四、输血感染致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一)输血感染致害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梁慧星教授曾有力地论证过输血感染案件不适用严格产品责任法的理由:其一,严格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机械化、批量化的工业产品,输血用血液不在该立法目的范围之内;其二,输血用血液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的产品定义,血液的分装、储存、保管、运输及加入抗凝剂,不构成“加工”;其三,血液不是劳动生产的成果,输血也不同于产品销售;其四,鉴于法政策上的理由,对输血案件适用严格责任,将不利于输血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笔者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由于“血液”不是产品,且血站乃公益机构,血液之流转亦禁止商业化,故而,“对于输血感染案件,由血液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同理,对于输血感染案件,医疗机构仅在有过错时始负其责。从比较法上观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已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输血感染案件不适用严格责任而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失责任。查《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2.1条A款,它规定:“严格责任和任何除疏忽以外的担保不适用于上述提供医疗服务的人。”而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19条(c)项所概括美国法院的立场,因输血感染的损害“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在美国判例法上,医院感染侵权责任之所以难以成立,主要障碍在于原告必须在诉讼中承担侵权构成要素的举证责任,而多数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医院过失及医院过失与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据笔者观察,在我国过去的司法裁判中,就医疗机构及血站的民事责任而言,常采过错责任立场。如,在胡某某诉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案件中,二审判决书载明:重庆血液中心采供血程序合法,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过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胡某某输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无过错。故胡某某要求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又如,在王某诉鼓楼医院、血液中心的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王某手术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使用的器具符合行业规定,但其在为王某输血时未履行用血前的复检义务,违反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认定南京市鼓楼医院有过错,对造成王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一反一正的案例可得窥见,过去法院倾向于判决医疗机构及血站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输血感染丙肝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血站或医疗机构未尽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纪要也映证了此种司法倾向。
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就血液致害和医疗产品致害规定相同的归责规则。笔者认为,此种规定显属不妥。其实,当患方以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医疗机构本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即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医疗机构却应当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与第60条构成“体系违反”,并不科学,应予以修正。
(二)关于医疗机构责任的其他观点及评析
在输血感染致害的案件中,就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性质,学界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1 无责任说。有人认为,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医疗机构仅有义务对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进行形式上的检测,而没有对血液中是否含有病毒进行实质检测的义务,故当患者输血被感染疾病时,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仅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输血感染艾滋病并非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故而,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人认为,输血具有客观存在的风险性,而这一风险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尚无法控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因而输血风险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对输血风险的承担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07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2 产品责任说。如前述,由于一些学者认为血液是产品或者药品,因此,他们认为,血液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产品责任。
3 医疗事故责任说。有人认为,因医疗机构为病人输入有病毒的血液,主观上有过失,应按医疗事故承担责任。但这些学者并未就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做进一步的阐释。据其他学者的考察,关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之性质,又有三种观点:一是合同责任说,这种观点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较为盛行,认为医疗单位或医生与病人之间存在诊疗合同关系,因此医疗事故责任应为合同责任;二是侵权责任说,认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应是一种侵权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持此观点;三是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受害人因发生医疗事故既享有合同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在两种请求权之间选择适用。
4 违反附随义务责任说。有人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保证输血患者不被感染的“结果性附随义务”,如患者被感染,则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笔者不赞同第一种观点。医疗机构虽不能保证血站提供的血液合格,但使用合格血液并在使用前履行检测等义务却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医疗机构履行检测等义务即可能避免患者损害发生;医疗机构违反检测等义务即构成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使用合格血液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测,乃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附随义务,违之产生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输血感染艾滋病并非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以及“输血风险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观点不能成立。
笔者也不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笔者不赞同将血液定性为产品。第三种观点亦不恰当。民事责任早已自成体系,尽管该体系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但始终不曾包括医疗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即不应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便过去适用该《条例》之规定,因医疗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仍应归人民事责任(见该《条例》第五章)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见该《条例》第六章)。
第四种观点乃从合同责任方面立论,与这里探讨的侵权责任并不冲突。如果既成立违约责任,也成立侵权责任,应允许患方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进行选择。
(三)医疗机构和血站过错的“客观化”
按照民法一般理论,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加以举证证明,于是法律预先设定判断故意或者过失的标准,在损害发生时司法机关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此即“过错的客观化”。此种学说在实务中亦被认可。譬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17号)第3条规定:“医方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客观标准。它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医方各个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标准。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是否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抽象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亦有类似规定。
在血液致害的案件中,血站及医疗机构的过错也有“客观化”的问题。我国《献血法》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6条亦有类似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35条则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第一,确保血液经检测合格是血站的基本法定义务。违反此等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于《献血法》第19条,即“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医疗机构也有核查血液并保证所使用的血液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医疗机构违反此等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于《献血法》第22条,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0条也对医疗机构和血站的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即: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此之前,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四)项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就此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在输血感染的场合,也未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基于医疗机构和血站过错的客观化,在因输血感染致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案件还是有些区别的。一般而言,医疗机构或血站的过错应由原告即患方予以证明。因为过错推定为特殊法律制度,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适用。但是,医疗机构与血站应就其已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如检测、核查)之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五、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是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因输血感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将医疗机构和血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判决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譬如,前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规定,血站或医疗机构均有过错的,明确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应赔偿的份额,并判决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59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与血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检讨。
这里需要考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也要考虑血液致害与医疗产品致害时患方维权的实际差异。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复数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冠以限定语“不真正”,乃是因为它与连带责任存在实质区别:就连带责任而言,赔偿责任最终须在各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的是“中间责任”,但“最终责任”却仅归于真正责任主体本身,并不存在赔偿责任分摊的问题。可见,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就对外关系而言,均已突破传统民法之“自己责任”原则,故在立法上须有正当理由方可规定,在司法上则须有明文规定方可适用。
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就立法本意而言,乃在于方便患方维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此,该制度在医疗产品致害案件应属必要,但在血液致害案件却并无适用之空问。在医疗产品致害的案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可能与医疗机构并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甚至可能远在国外,因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患方维权具有实质意义。从法律的激励引导功能上看,这一责任规则也堪称“悬在医疗机构头上的利剑”,以约束医疗机构在选择医疗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将来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风险,进而高度注意并谨慎选择。这把“利剑”对医患双方均有益无害。
但在血液致害的场合却有实质区别。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因此,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一般应属同一行政区域,由患方直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血站承担责任,不会给患方带来额外的负担或困难。因而,笔者并不赞同规定医疗机构与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据笔者观察,主张不真正连带责任者最强有力的理由莫过于患者利益保护。他们认为,输血感染案件中是受害人与血液提供机构相比,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弱者,因此,对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不宜机械考虑,即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医疗机构或血站乃公益单位,同样值得法律保护,我们没有理由“厚此薄彼”。为实现二者的平衡保护,丹麦已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无过错赔偿基金。同样,英国等国家就已向感染HIV的血友病患者提供无过错政府补偿。美国1998年通过《Ricky Ray血友病救挤基金法》。至此,18个西方发达国家对这类情况全部建立起无过错政府补偿制度。国外经验表明,通过责任保险或者赔偿基金制度,由社会分担输血损害的风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方法,符合现代社会处理此类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侵权纠纷的发展方向。故而,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之通行做法,“由政府从社会保障系统中设立专项基金,向所有受输血感染损害的受害者全额赔偿。”此外,在保险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的“风险社会”,也可同时考虑推广移转医疗机构、血站风险的输血责任保险及实现患者风险分散的用血商业保险。
六、结语:《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之修改
一般过错责任通常是元需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之别列举规定的,直接适用该法第6条第一款(一般条款)即可。但是,输血感染致害往往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关,这就涉及到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的责任划分问题,因而需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别规定。就特别规定的位置安排而言,按照立法机关目前的选择,置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是相对合理的方案。但是,笔者认为,在第七章中规定血液致害时,应当单独设置一个条文,而不宜与医疗产品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毕竟血液并非医疗产品。
从内容上考虑,《侵权责任法》第59条可以修正并分解为如下两个条文:
一、血站业务档案的基本特点
(一)记录种类繁多
血站业务档案主要产生于血液的采集、检验、成分分离、储存运输等环节。包括献血者个人资料,献血者健康征询、体检记录,采血情况记录,血液初检、复检记录,血液成分分离制备记录,血液入库、发放记录、血液保存记录、血液制品质控抽检记录,采供血工作环境消毒记录,采供血工作环境工艺卫生质控抽检记录,储血冰箱、离心机等重点设备质控监测记录,采血袋等一次性医疗用品及试剂等的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材料及质量检测记录,报废血、医疗废物的处理记录等。
(二)记录量大、面广
随着无偿献血的深入,临床用血量及成分血品种的增多,以及对采供血工作质量要求提高,原始记录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献血信息被各个环节反复利用,每份血液或血液成分经过多个部门互相交接、配合完成,工作流程长、材料形成分散、数量大,使用频率高。
(三)记录存在高污染的隐患
原始记录可能被污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来自工作环境的污染。带有各种病原体的血液长时间接触仪器、工作台面和工作人员,而工作人员穿着防护衣,戴着手套进行工作,随时随手登记的原始记录却完露摆放在这些开放的环境中。
2.工作过程中的污染。由于穿刺、试管破损,血袋离心破裂飞溅等,造成原始记录沾有血迹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消毒液浸泡、酒精擦拭可以解决仪器或工作台面上的血液污染,却不能适用于纸质的原始档案。
3.医疗废物记录是最大的污染源。按照卫生部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供血过程中的医疗废物记录至少保存10年以上,这些记录包括采血用一次性针头、一次性吸头、报废血液、含血液样本的试管、一次性用品等。医疗废物本身就是高危的感染源,在集中处置过程中,记录需要登记、反复核对并保存,这些都形成对业务档案工作者的隐性污染。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长期接触这些存在隐患的原始记录,如果黏膜和皮肤有破损,加上档案室库房相对密封,容易形成职业上的损害风险。
二、加强对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认识及防范
血站常规检测项目是经血传播的病毒,HBV(乙肝免疫球蛋白/乙肝病毒)、HCV(丙型肝炎病毒)、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以及TP(梅毒螺旋体)等。这些病毒潜伏期通常在14天以上,多见于输血、注射、伤口接触等。没有破损的皮肤和黏膜接触血液被传染的机会是很少的。
(一)乙肝
HBV存在于血液、体液及各种分泌液中,主要通过血液和日常生活的密切接触而传播。我国是乙肝高发区,被乙肝病毒感染的人高达lO%。乙肝病毒在常温下存活期非常长,没有特殊原因不会自行消失,在血清中30℃~32℃可保存6个月,-20℃中可保存15年。其抵抗力很强,能耐受60℃4小时及一般浓度的消毒剂。经过100℃煮沸10分钟、65℃10小时或高压蒸汽消毒可以将HBV灭活。
(二)丙肝
HCV是通过输血或血制品、血透析、单采血浆还输血球、肾移植、静脉注射、性传播、母婴传播和家庭日常接触等传染引起的。丙肝分布较广,更容易演变为慢性、肝硬化和肝癌。国外30%~90%输血后肝炎为丙型肝炎,我国输血后肝炎中丙型肝炎占1/3。对献血者进行抗HCV筛查,可排除85%具有传染性的献血员,从而降低输血后丙型肝炎的发病率。
HCV对一般化学消毒剂敏感,100℃5分钟或60℃10小时、高压蒸汽和甲醛熏蒸等均可灭活病毒。
(三)梅毒
TP通过性途径传播约占95%以上,也可以通过输注血液、接吻、哺乳和接触患者日常用品间接传染,梅毒是人类独有的疾病,这种厌氧菌,在体内可长期生存繁殖,在体外却不易生存,煮沸、干燥、肥皂水和一般的消毒剂(如升汞、石碳酸、酒精等)很容易将它杀死。
(四)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非常脆弱,离开人体,如果暴露在空气中,几分钟就会死亡。HIV不能通过空气、一般的社交接触或公共设施传播。在室温下,液体环境中的HIV可以存活15天,被HIV污染的物品至少在3天内有传染性。近年来,一些研究机构证明,离体血液中HIV病毒的存活时间决定于离体血液中病毒的含量,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在未干的情况下,即使在室温中放置96小时,仍然具有活力。即使是针尖大小的一滴血,如果遇到新鲜的淋巴细胞,艾滋病病毒仍可在其中不断复制,仍可以传播。病毒含量低的血液,经过自然干涸2小时后,活力才丧失;而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即使干涸2~4小时,一旦放入培养液中,遇到淋巴细胞,仍然可以进入其中,继续复制。所以,含有HIV的离体血液可以造成感染。尽管艾滋病病毒见缝就钻,但是它们只能在血液和体液中活的细胞中生存,不能在空气中、水中和食物中存活,离开了这些血液和体液,这些病毒会很快死亡。只有带病毒的血液或体液从一个人体内直接进入到另一个人体内时才能传播。在窗口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检测查不到艾滋病病毒抗体,结果呈阴性。窗口期的长短个体有差异,一般6周到6个月,平均为3个月。
HIV非常脆弱,液体中的HIV加热到56度10分钟即可灭活。如果煮沸,可以迅速灭活;37度时,用70%的酒精、10%漂白粉、2%戊二醛、4%福尔马林、35%异丙醇、0.5%来苏水和0.3%过氧化氢等消毒剂处理10分钟,即可灭活HIV。
三、加强血站档案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预防的有关措施
血站采供血业务人员存在着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性被普遍认同。国内有报道对2002-2007年313328名献血者ALT、HBsAg、抗-HGV、抗-HIV、梅毒血液检测阳性率平均值为1.86%,0.94%、0.77%、0.37%和0.86%,几项总不合格率4.80%。这一数据表明,在一百名献血者人群中,就有5人属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而采血记录、实验室检测记录、成分制备记录等均来源于采供血一线,收集和整理原始记录的档案人员同样面临着污染。以上任何灭活病毒的物理和化学方法,适用于物表而非纸张,档案人员长期接触受
污染的记录,存在着职业暴露危险不容忽视。
(一)树立自我防护意识
广东属潮湿、闷热气候,容易滋生细菌,特别是通风不畅的环境,室内容易忽视的污染源。室内流感、霉菌、尘螨等细菌病菌引起的交叉感染。虫、霉接触,导致皮肤过敏和呼吸道疾病。国家档案局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虫霉防治一般规则)》(DA/T35-2007),提出了对档案虫、霉预防除治工作规范及技术指标。作为从事采供血业务档案的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加强防范意识,不仅要了解虫、霉对档案实体和人体的影响,更要正确认识经血液传播疾病病毒的可防可控。
(二)不断改善档案库内的环境条件
档案库房内建筑、装饰材料,如油漆涂料、黏合剂、人造板、水泥以及印刷油墨中,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苯、甲苯、氡、臭氧、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若甲醛、苯等挥发性含量低于0.08mg/立方,严重的情况可以导致白血病。因此,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湿度稳定,在室外空气质量较好的天气尽量给档案库房通风换气,保证库房内的环境质量。
(三)养成良好习惯
平常加强自身的锻炼,定期体检。减少职业暴露危险,工作期间尽量穿工作服;勤洗手;接触高危记录时不要揉眼睛;皮肤有伤口时,戴一次性手套操作。
(四)建立专业档案进库前的消毒处理制度
目前,血站实验室还没有办法检测出原始记录纸张上是否存在经血液传播病毒的依据。专业档案进人库房前应该进行彻底消毒,高温、低温以及化学方法都会严重影响原始记录的纸张和字迹。除接触相关档案时采取戴手套等保护措施外,还可以使用物理微波和放射线辐照方法解决病毒和病菌的灭活。如安装臭氧消毒机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在专业科室通过紫外线照射(保持在3米的有效范围内)对档案进行消毒后,再进行移交。
关键词:安全输血;交叉配血;微柱凝胶技术;凝聚胺交叉配血法
临床安全输血中的首要保证是进行准确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同时这也是避免临床发生溶血性输血反应的重要环节[1]。微柱凝胶技术作为新的免疫学检测技术,应用于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DAT)中具有一定优势,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于临床血型血清学检测。吉林省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对需要输血的患者采用微柱凝胶法进行交叉配血与凝聚胺交叉配血法进行比较,同时将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的微柱凝胶法与试管法进行比较,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本院2010年2月~2011年2月各科室需输血的366例患者,用含有EDTA-K2抗凝剂的真空采血管采集患者血液5 ml,混匀并离心备用,取抗凝血标本进行试验;供血血源来自无偿献血者。
1.2 仪器与试剂:微柱抗人球蛋白交叉配血卡、试管、微柱凝胶卡专用离心机、普通血清学专用离心机、微量加样器、37℃免疫微柱孵育器,均为戴安娜公司产品;凝聚胺试剂为贝索公司提供;抗体筛选细胞为上海血液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1.3 试验方法:对血样标本给予微柱凝胶法和凝聚胺交叉配血法,进行配血试验;其中交叉不合的标本用两种方法进行扶持,并采用微柱凝胶卡进行抗体筛查,以及进行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1.3.2 微柱凝胶卡抗体筛查试验:按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说明书进行,上述366分标本中279份有妊娠史、输血史、交叉配血不合者进行本次抗体筛查试验。
1.3.3 DAT试验:交叉配血不合的12份标本进行DAT试验(同时进行试管法和微柱凝胶法)。试管法具体操作按照传统抗人球蛋白试管法操作。具体操作可按厂家所提供的说明书进行。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交叉配血结果:366例交叉配血中:微柱凝胶法有4例主侧交叉不合,7例次侧不合;凝聚胺交叉配血法有3例主侧出现凝聚,4例次侧出现凝聚。两种方法检出不完全抗体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抗体筛查结果:279份标本进行微柱凝胶卡抗体筛查试验,结果有9例出现阳性。
2.3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结果:12例交叉配血不合标本用两种方法进行DAT试验,阳性结果分别有6例(50.0%)、5例(41.7%),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种方法检测结果,以试管法为金标准,微柱凝胶法敏感性为96.0%、特异性为90.2%,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微柱凝胶技术基本原理是微柱凝胶的微孔过滤功能,免疫化学抗体特异性反应可通过离心技术,把已经发生凝集反应的红细胞阻滞于凝胶内,未发生凝集的单个红细胞可穿过微孔而到达柱底,因此,微柱凝胶技术具有区分凝集的功能[2]。这种技术与传统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无须洗涤、操作简便、试验所需时间短;试验结果清晰稳定、易于判读结果、易于保存;试验经历的步骤经过标准化,其自动化程度较高,且灵敏度高、特异性强、重复性好,能够减少标记以避免错误,试验所需标本的量少[3]。
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的交叉配血法有凝聚胺法以及抗球蛋白法,凝聚胺法原理是中和红细胞表面电荷,通过离心使红细胞非特异性凝集,改变液体环境使非特异性凝集解聚,而特异性凝集不能被解聚,可检出不规则抗体。微柱凝胶法利用生物化学凝胶过滤技术、离心技术、免疫化学抗体抗原特异反应,可以灵敏检测出标本中可能存在的血型抗体。微柱凝胶技术相比凝聚胺法,对实验室操作人员技术要求不高,存在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较少,结果判读更为简单,具有临床推广意义。
4 参考文献
[1] Parkin DM,Brary FB,Pisani P.Global cancer statistics[J].Cancer J Clin,2005,55(1):74.
(一)工作取得的成绩
1.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有所提高。**年,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工作,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比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
2.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抓住国家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机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环境。**年12月至今,争取了清水江、腻脚、曰者卫生院住院楼建设项目,下达建设面积1900平方米,总投资222万元,实际建筑面积3074平方米,总投资331.38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06万元,省级配套16万元,自筹109.368万元。中央补助部分资金全部到位,地方配套部分尚未到位。目前,清水江、腻脚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现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曰者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建设项目于9月28日开工建设,预计12月底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同时,还完成了13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楼建设设备配套工作,配送医疗设备179件,总投资175.04万元;村卫生室配送价值37.23万元的基本医疗设施设备,预计12底完成41个村卫生室的设备配套工作。
3.中医药力度进一步加大。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及时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财政、发改、经济商务、科技、农业、林业、招商、食药监、工商、银行、医院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加大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年县人民政府己将中医药工作列入财政预算。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良好。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惠民工程稳步实施。**年,全县共有农业人口数431807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362325人,参合率为83.91,应筹集参合资金3623.25万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724.65万元,中央、省级补助资金2898.6万元。目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到账2536.28万元(中央补助到账资金1086.98万元,省级补助到账资金1449.30万元),加上农民个人缴费724.65万元,共有到账基金3260.93万元,中央补助基金尚未到位362.32万元。**年1至10月全县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共有603662人次,住院补偿29293人次(含住院分娩补偿2433人次),门诊补偿574398人次(含妇女病普查23735人次),参合受益率168.18。全县补偿总金额3564.17万元,其中:住院补偿金额2256.25万元(含住院分娩补偿101.74万元),人均住院补偿0.077万元,住院受益率8.09,住院补偿占补偿总金额的63.3;门诊补偿金额1307.92万元,门诊受益率158.53,门诊补偿总额占全县补偿总金额的36.70。资金使用率达98.05。
5.药品配送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巩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工作。按照《××县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考核标准》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各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按时上报药品采购审批表,经县药品采购中心审批后按时反馈到三家中标公司进行药品采购配送工作。1-10月份,全县共审批标内数量41720个次品种,标外7380个次品种,配送进药资金2098.93万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力度,规范统一进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全县总体药品价格明显得到降低,为缓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献血法》及云南省《实施意见》和文山州《实施办法》进一步得得到落实。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及云南省《实施意见》和文山州《实施办法》,确保用血安全。1-11月,全县共完成无偿献血278450ml,占全年任务数的79.56。各医疗卫生单位均按照《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合理安全用血,未发生一起用血事故。4月19日,组织了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内科、儿科、妇科、皮肤、中医等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21人,深入温浏乡坝达村民委开展了巡回医疗,共免费诊治各类病人37人,咨询361人,测血压113人,展出宣传画44板,发放各种宣传资料3180份,受宣教6000余人。
7.社区卫生服务正有序开展之中。我县己出台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报上级审批,待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县级己按人均3元配套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锦屏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前已建立健全了家庭健康档案,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8.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得到加强。认真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疗法律法规和普法的学习,强化痕迹管理,全面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医疗安全。1-10月份,未发生医疗事故。同时,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活动。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共监督检查食品、公共场所、学校、饮用水、放射、职业卫生1350余户(家)次。二是严格落实“六类”食品市场准入制。截止10月底,对餐饮单位、37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食堂“六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实施率均达100。三是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共督促检查个体医疗机构17户,自行歇业3户,变更名称3户,限期整改5户,查获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给予处罚1户,罚款500元。在各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密切配合下,加强对医疗市场巡查,取缔无证镶牙14摊次,查获非法行医并给予立案查处1户,罚款12000元。四是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质量。截至9月底,共办理行政审批788件,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证634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54件,督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1663人。受理护士执业注册换证申请304人,护士首次注册28人。受理执业医师注册29人,其中:变更执业地点3人,遗失补办2人,首次注册24人。办理医疗执业证(即上岗证)704人。发放《医师资格证书》19份。
9.科学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救灾防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1—11月份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共处置公共卫生事件22起,发病108人,死亡5人(菌子中毒1起,死亡1人;食物中毒1起,死亡3人;狂犬病疫情1起,死亡1人),其中:16起为食物中毒事件、6起为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标准3起,分别是平寨乡共设村张朝应1户发生菌子中毒,死亡1人;树皮乡白色菇陈金魁1户发生食物中毒,死亡3人;天星乡布红村完小发生1起2例甲型h1n1流感疫情。均给予及时有效处置,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
10.鼠疫、霍乱、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与计划免疫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县1—10月报告法定传染病17种941例,发病率为203.66/十万,与去年同期(854)相比上升10.19。完成剖鼠386只,占任务数的85.78,蚤鉴定及培养113份,正向血液试验94份,结果均为阴性;对城区6个固定霍乱监测点采集腹泻病人粪便标本8份,污水监测85份,结果均为阴性;对19个脊灰疫情报告点和哨点医院监测,未发现afp病例。加大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初诊病人1445例,应查痰744例,实查痰744例。完成项目管理病人238例。加大计划免疫工作力度,以村为单位冷链运转9轮次,报告接种率为:卡介苗90.25、脊灰疫苗97.92、百白破98.54、麻疹疫苗99.59、乙肝疫苗90.25、乙脑疫苗97.66%、a群流脑疫苗96.04%。新建和补建卡3644人。认真开展春秋季灭鼠蚤工作,组织全县12个乡镇42个村民委73620户,配制和投放毒饵36889.24公斤,使用大功达28公斤,对18个疫点3832户开展灭蚤33.26万平方米。对双龙营、新店、腻脚、八道哨进行灭前、灭后效果监测,结果分别为:灭前室内鼠密度为1.67,室外为4.67;灭后室内鼠密度为1.11,室外为0.87;灭前蚤指数为0.044,灭后为0.007。
11.妇幼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10月,住院分娩率为79.52,与上年同期相比,住院分娩率上升17.68;孕产妇死亡5例,死亡率77.28/十万;无新生儿破伤风死亡,婴儿死亡63例,死亡率为7.74‰;5岁以下儿童死亡70例,死亡率为10.82‰;实施贫困孕产妇救助3930人,发放救助资金1206507元。以贯彻落实新农合制度为契机,深入开展全县妇女病普查普治、健康教育和免费住院分娩等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12.认真开展麻风病防治工作。麻风病防治工作坚持以宣传开路、联合化疗为中心,发现病人为重点,加大麻风病防治工作力度,1-10月,共发现麻风病患者18例,均及时给予联合化疗,规则服药治疗率达100,收集并上报性病疫情69例。其中hiv阳性7例、淋病23例、尖锐湿疣24例、非淋菌性尿道炎28例、生殖器疱疹4例、软下疳1例。组织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兼职人员及乡村医生培训麻风病防治知识2次共370人。
13.爱国卫生运动和改水改厕工作稳步推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6月9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城区县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农民等20000余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出动大小车辆18辆,清除垃圾废物200余吨,清除卫生死角16处。省、州下达的改厕任务625座正实施中,目前已完成489座,其余工作正有序进行中。
14.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得到加强。**年1-10月,共选送县乡两级医疗卫生人员42人到省、州、县业务进修学习,175人次参加省、州、县业务培训学习,其中:乡镇选送到县级进修30人,参加省州县相关业务培训56人次;县级选送到省、州进修学习14人,参加省州业务培训人119人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150人。开展乡村医生视频培训320人。安排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12人。组织申报副高3人,招考聘用1名执业医师到舍得卫生院工作。通过采取以学历教育、资格考试、职称晋升、临床进修培训及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制度、中层干部管理人才库、人才流动工作机制等多种形式,乡(镇)卫生院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业务总收入达938万元,与上年同期(575万元)相比增长了63.13;县医院业务总收入3438.78万元,比上年同期(2450.96万元)相比增长了40.30;中医院业务总收入381.55万元,比上年同期(288.69万元)增长了32.17;妇幼保健院业务总收入269.97万元,比上年同期(78.19万元)增长了244.89。
15.精神文明建设及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1-10月,为加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积极采取了以会代训、集中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规范教育,努力做到更新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推行人文服务,全面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年,先后制定了《××县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卫生系统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县卫生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等制度,并印发到各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行为。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实践,深入对乡镇进行了调研,调整了两个卫生院的领导班子,并充实部分卫生院的班子成员,为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县卫生局首次举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县政府法制办、县纪委领导亲临指导,逐步规范了依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卫生局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在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学习指导组的领导、指导帮助下,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严格依照三个阶段各个环节各项规定动作的要求,扎实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召开1次动员会,组织集中学习9次43个学时,收集党员干部心得体会146篇,悬挂宣传布标3幅,出宣传墙报2期,报送学习简报22期。深入开展基层调研10次,收集意见和建议19条,形成调研报告和案例分析各2份,收集县属医疗卫生单位调研报告和案例分析各5份。开展征求意见2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1次、组织生活会1次,离退休人员座谈会1次,发放问卷调查表200余份,设立征求意见箱1个,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征求系统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16.积极发展红十字会员及志愿工作者。**年县编委已下××县红十字会单列文件,但现在尚未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地点。**年,全县共发展了红十字会会员1200名;发展红十字会志愿者50名。
17.积极开展红十字、救护等工作。4月28日,为加强现场救护知识培训,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县红会派出2名具有资历的专家对云南省文山电力××分公司55人进行了为期1天的现场救护知识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8.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1-10月,共组织人员上街开展宣传244次,发放宣传资料128654份,受益人口达231680人,开展入户宣传57849户。开展电视宣传1543次,广播宣传112次。开展防艾知识普及培训35次,培训人员2595人。开展自愿检测466人,占任务数500人的93.2,阳性40人,阳性率为8.58。其中:吸毒人员检测56人,阳性9人,阳性率为16.07;性病人员检测30人,阳性1人;女性性工作者检测71人,阳性0人;其它人员检测309人,阳性30人,阳性率为9.7。开展孕产妇检测5459人,占任务数5000人的109.18,检出阳性10人,阳性率为0.18。开展婚姻登记检测1638人,占任务数1600人的102.38,无阳性。发放安全套172804只,其中,星级宾馆摆放3268只,使用3268只,娱乐场所摆放855只,使用520只,育龄人群发放109360只。在外展服务中,为吸毒人员发放安全套2898只,感染者及病人家庭发放2370只,女性性工作者发放84260只。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门诊为接受治疗者提供有效的维持治疗和健康教育,现累计入组人数146人,维持治疗人数73人,脱失73人,脱失率50,使用美沙酮1096186毫升。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截止9月底,共累计入组治疗103人,现有86人正在治疗,死亡15人,退出治疗2人。加强孕产妇艾滋病筛查工作,共筛查5459名孕产妇,检出hiv阳性者10例,对9例实施母婴阻断。
(二)工作经验
1.县委、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各项卫生工作,加强对各项卫生工作的领导,是有效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2.建立健全卫生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相关卫生工作制度,明确职责,措施落实到位是开展好各项卫生工作的必备条件。
3.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不断提高卫生应急能力,是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质基础。
4.加强与部门沟通协作是做好各项卫生工作的基础。
5.做好各项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是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也是展现工作取得成绩的载体。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紧缺、总量不足。按云计社会2001119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全县应配置卫技人员1199人,实有编制845人,现有职工806人,缺编354人,缺员393人,且学历层次低、业务水平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和艾滋病防治服务需求。二是县、乡(镇)合管办属纯事业机构,无经费来源,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晋职晋升困难,加之工作量大,致使部分工作人员思想不稳定,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三是艾滋病防治、宣传经费紧缺,部门协调力度不够,致使艾滋病防治工作难以得到全面开展。四是由工作经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五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发病率仍居高不下。六是红十会机构虽然县编委已下单列文件,尚未落实机构及人员等工作,致使红会工作正常难以开展,无偿献血任务艰巨。
三、**年的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措施及建议
**年全县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州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统筹做好各项卫生工作,不断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省、州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九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公共卫生六大专项等卫生改革工作。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全面覆盖。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力改善民生的有利时机,争取政府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城区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县医院标准化建设,切实发挥县医院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龙头作用。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基金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群众受益水平为重点,强化新农合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加强新农合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收费,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关键词】输血科 质量 管理
输血科作为新兴的、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科室,成为了医院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输血技术的不断提高,临床用血由过去的单一模式(输全血)发展到现在的多种模式(输成分血) [2],医院血库仅充当配血和发血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输血科的规范管理则是质量的重要保证。1999年1月实施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输血科”,我院于2005年3月成立输血科,近几年我院各科室的医学业务发展迅速,尤其是新大楼的建成使用,输血科面临更艰巨的任务和责任,为配合临床也不断发展建设起来。总结我院输血科成立以来的管理经验,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1 建立并完善输血科的规章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完善和健全输血科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安全输血的必要措施。通过学习其他医院输血科的管理模式,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我院输血科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41项。以下是部分制度和执行情况。
1.1临床用血申请及审批制度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对一次用血量≥2000ml的须经科主任批准,医务科备案。
1.2受血者输血前检查制度
1.2.1凡申请输血患者,必须做经血传播疾病输血前九项的检查,即:乙肝五项、艾滋病、梅毒、丙肝、转氨酶。
1.2.2凡输血患者必须做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的检查。
1.2.3凡遇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做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患者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1.2.4凡输血患者必须做盐水介质交叉配血和凝聚胺配血试验。
1.3标本管理制度
1.3.1患者标本和供血者配管应存放在4+2℃冰箱内至少存放7天。
1.3.2对超出存放日期的血样标本进行定期无害化处理,并记录。
1.4审核制度
1.4.1医护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检验单送交输血科时,输血科医务人员要同临床医护人员双方认真逐项核对。
1.4.2白班和夜班都实行一值班和二值班,定血型和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分别做实验,互相核对并签字。
1.4.3发血时输血科医务人员与临床医护人员双方要进行逐项核对。
1.5血液发放管理制度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5.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1.5.2血袋有破损、漏血;
1.5.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1.5.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1.5.5血浆中有明显汽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1.5.6血浆层与红细胞界面不清或交界面出现溶血;
1.5.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1.5.8过期或其他需查证的情况。
1.6输血反应检查制度 疑为溶血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6.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1.6.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做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实验。
1.7输血传染病及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输血科人员要认真收集(登记)输血不良反应反馈单,及时反馈给血液中心及医院主管部门,不得漏项。
1.8报废血液管理制度 如有血型偏型导致过期的、血袋破损、絮状等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血液,经科主任签字,由专人做无害化报废处理。
1.9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24小时值班,保证临床输血的需要,严谨脱岗,标本随到随查,及时发血,上下班当面交接班并写交班记录。
1.10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新购试剂,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试剂均需作比较试验。
1.11冰箱温度登记制度 每天4次对储存血液冰箱(包括红细胞悬液4°C冰箱和血浆-20°C冰箱)和试剂冰箱进行温度登记,夜晚的冰箱温度登记由二值班的工作人员执行。
1.12细菌监测制度 每月对输血科进行室内空气培养、冰箱内空气培养、桌面细菌培养、洗手培养、配血用生理盐水细菌培养。
1.13血液储存、发放制度 每天对在血液中心取回的和已经发给临床的血液进行登记。了解库存和发放血液的数量,便于血液的管理。
2 注重人员素质培训
输血科成立初期,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而近几年随着医院新大楼的建成使用,临床科室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现在的21个,特别增加了心胸外科等大型高难度的手术,CCU和泌尿科的扩建,使输血科的工作量增加,工作压力增大,针对这个问题,科室实行了以下措施:通过各种培训,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每年组织全科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大家都养成了爱岗敬业的精神;派工作人员外出进修或参加全国性会议,拓展视野,接收最新的医学信息,及时更新专业知识结构,使我院输血科水平向全国先进的医疗水平看齐;更重要是工作中把好质量意识关,强化工作人员对安全输血的思想意识。在2010年贵州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中,我科室所有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全部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
3 做好与临床、血站、患者的沟通工作
3.1与临床医务人员的沟通 输血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而部分临床医务人员的观念仍未更新,对于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意义和实施方法,输血科做好充分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印发《输血知识通讯》和无偿献血有关条例到临床各科室。对于输血相关事宜打电话做好沟通联系。
3.2做好与血站的沟通工作 与中心血站开展全方位的业务交流,共同做好临床输血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把临床用血的不同需求报告中心血站,工作中注意每个环节,避免由于沟通不足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损失。
3.3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 对于患者关于输血方面的咨询,输血科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新鲜机采血小板、洗涤红细胞等需要预约的输注,尽量给患者做好沟通工作,在准备妥后第一时间通知患者。
4 已经开展的工作
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的检查、盐水介质配血、凝聚胺配血、卡式微柱凝胶不完全抗体筛查。
5 现有设备
储存血液和血浆的专用冰箱、试剂冰箱、血型学用离心机、免疫微柱孵育箱、数码恒温解冻箱、普通离心机、显微镜、温湿度计,恒温水浴箱、专用取血箱。
6 发展方向
提高血液质量,减少输血反应,引进科学的方法、先进的设备,使临床输血更安全更放心,是输血科工作的发展方向。例如急性等溶性输血、自身输血,既降低患者输入异体血引起的输血反应的几率,也减少了患者的医疗费用;光量子血液疗法、不完全抗体的测定、疑难配血、特殊血型的鉴定、输血信息化管理等。现在由于实验室条件有限,暂时不能满足区域分工。我院输血科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发展空间还很大。
参 考 文 献
在生活中,我们需要雷锋精神,只有我们自己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与人为善,我们才能得到别人的帮助和尊敬,这样,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变得越来越美好。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雷锋树新风优秀演讲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雷锋树新风优秀演讲稿一
同志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学雷锋、见行动、我为创卫做贡献”活动启动仪式,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动员和组织青少年学生,大力弘扬文明新风,积极践行公民道德规范,彻底告别不文明行为,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提升文明素质,共建美好家园,为某县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阳春三月,是全国学雷锋活动月,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种积淀,是一种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全县开展“学雷锋、见行动、我为创卫做贡献”活动就是要学习雷锋同志,弘扬雷锋精神,就是要我们广大市民、每位青少年学生共同参与,凝心聚力,以“学雷锋,见行动”活动为契机,积极参与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把文明送进千家万户,共建文明和谐的城市家园。
学雷锋、见行动,就是要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明是非,知荣辱,自觉抵制恶行陋习,跟时代同进,与文明同行。
学雷锋、见行动,就是要大力倡导文明礼貌之风,做到卫生整洁,仪表文明,谈吐礼貌,语言文明,遵守礼仪,行为文明;助人为乐,尊老爱幼,见义勇为,团结互助,互利互惠,与人为善,邻里和睦,扶贫济困,助残扶弱。
学雷锋、见行动,就是要大力倡导保护环境和公物之风,爱护花草树木,爱护公共绿地,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爱护公物,爱护公共建筑、基础设施,文明使用公用电话和公民健身器材,勇于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学雷锋、见行动,就是要大力倡导遵守秩序之风,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实现社会和谐;争当文明市民,养成文明行为,塑造文明新风,用我们每个人的实际行动,积极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建设。
同志们、同学们,某县是我们的共同家园,需要我们精心呵护;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是我们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齐心协力。让我们积极投身到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行动中去,向陋习宣战,与文明同行,为某县添彩!我相信,有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一定能够结出丰硕的果实,某县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最后,预祝全县“学雷锋、见行动、我为创卫做贡献”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学雷锋树新风优秀演讲稿二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雷锋树新风》。
他,并没有高大的身材,却受世人的仰慕。他没有漫长的人生,却用短暂的生命留下永恒的精神。他,用最平凡的行动,铭刻不朽的青春。他只是一名普通的解放军战士。他,做好事不留名,谦虚地笑着:“举手之劳”。他就是我们可亲可爱的雷锋叔叔。
雷锋是中国家喻户晓的全心全意为人名服务的楷模,在他短暂的一生中助人无数,“雷锋出差一千里,好事做了一火车”。
在21世纪的今天,作为世界的未来的我们更应该学习雷锋无私奉献、助人为乐、不怕吃亏的优良品德。然而,我们曾经火热的心灵早已开始变得冷漠,有些本不该变的东西也在变:亲情冷了,同居一楼,邻里相见不相识;友谊馊了,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成了互相利用的通行证。曾经,我们几十年来所景仰、崇拜和学习的榜样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傻子。但是,当我们的身边的雷锋精神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淡忘时,他出现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雷锋被不同肤色的人们所崇敬,所学习。雷锋精神以超越时空的力量成为人类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个美国商人如此说道:雷锋精神是人类应该有的,应把雷锋精神弘扬到全世界。要学习雷锋对待事业的态度,学习雷锋刻苦学习的钉子精神,学习雷锋关心人、爱护人、支持人、理解人的品质。而西方人则和我们一样,给予雷锋最高的表彰:“雷锋精神与上帝共存。”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更应该把雷锋无私奉献、助人为乐、不怕吃苦的优良品质发扬光大。
不过,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像雷锋这样的人:郭明义被誉为“雷锋的传人”20年无偿献血、16年帮困助学,以实际行动学习实践雷锋精神,集中展现了我们这个时代公民道德的高度与力量;蚌埠市蚌山小学五年级五班的同学主动上街纠正商店招牌上的错别字,他们虽然有几次“碰壁”,但还是改正了不少错字;陈晓娜同学在乘坐公共汽车时看见几个小混混趁司机不注意没有投币就上车,便大声指责他们,致使那几人灰溜溜地投币上车……倘若人人都像他们那样,把自己当作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我们生活的环境一定会更加文明,更加美好。
今年是雷锋逝世__周年,转眼间,雷锋已经影响了我们半个世纪之久,作为一个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我也应该多做些好事,为社会出一份力了。于是,我利用周末,去图书馆当图书管理员,帮工作人员把放错地方的书籍放回原样。刚开始我兴致很高,可过了一会儿,我就觉得很麻烦,心中打起了退堂鼓,但转念一想,雷锋叔叔遇到困难时何曾退缩过?我也应该像雷锋叔叔一样永不退缩。于是乎,我就耐心地将这些书籍放回原位。
虽然雷锋叔叔已经走了,但他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永恒,他没有过多的语言,但他是行动上的巨人,雷锋是他的名字,也是所有和他一样默默奉献的人的名字。
让我们一起学雷锋,助人为乐,热爱祖国。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用实际行动去传承雷锋精神,去感染别人,让我们的身边出现更多的雷锋,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帮助,人人争做活雷锋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学雷锋树新风优秀演讲稿三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让雷锋精神代代相传》。
“学习雷锋好榜样,忠于革命忠于党",在很小的时候,老师就教我们唱这首歌了,哪时候还小,不理解到歌词的含义。现在我忠于明白了,雷锋为什么几十年来一直被人们传唱,他永远活动在我们中国人的心中!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着你生活的岗位…… ”
每一次想起雷锋,就想起这一段话,因为这段话是雷锋叔叔常说起的一段话,虽然雷锋叔叔已离我们远去,但他的这段话却一直印在我的心中。
雷锋叔叔非常节俭,一双袜子补了又补,穿了又穿,一直舍不得扔。我们现在的生活富裕了,尽管不用像他那样穿打补丁的袜子,节俭的精神还要有。因为我们虽然没有为家里挣钱的义务,但有节约的义务。不乱花零钱;不用白纸做草稿;铅笔不能用半截就扔掉;少吃零食,珍惜每一滴水、每一度电……身边的一件件小事处处给我留下了节约的机会。
雷锋叔叔还特别助人为乐。他把帮助别人看成一种享受快乐的方式。我认为作为一名三年级小学生,助人为乐的前提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想想看,一个人如果连自己事情都做不好,又怎么去帮助别人呢?我们首先要经常做铺床、叠被子、收拾书包、洗袜子等这些小事,另外,同学生病时送出的亲切问候,教师节送上的温馨祝福,家长生日时献出的美好祝愿等等,我认为这都是我成长路上助人为乐精神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