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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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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

第1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关键词:项目管理;承包商;合同策划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113-01

1 承包投标方向的选择

在众多的招标信息中,就投标方向做出战略决策。其战略依据包括:①承包市场情况、竞争形势;②该工程竞

争者的数量及竞争对手状况,确定自己投标的竞争力私的可能性;③工程招投标及业主状况,如工程技术难度、时间紧迫程度,业主要求、业主资信等;④承包商自身情况,包括本公司的优势和劣势、技术水平、施工力同类工程经验等。

2 承包商合同执行战略

承包商按照企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执行合同的基本方针,例如:①企业必须考虑该工程在企业同期许多工程中的地位、重要性,确定优先等级;②对于明显亏损的工程或业主资信不好,难以继续合作,有时不惜以撕毁合同来解决问题等等。

3 承包商重要问题的界定

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中一些重要问题的确定,包括承包商所属各分包合同间的协调,分包合同的策划,承包合同投标报价策略的制定,合同谈判策略的制定等。

4 合同风险的总评价

对工程项目的合同风险做出一个总评价,以便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通常若工程存在下述问题,则工程风险大:①工程规模大,工期长,而业主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②业主仅给出初步设计文件让承包商做标,图纸不详细、不完备,工程量不准确、范围不清楚,但业主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③业主将做标期压缩得很短,承包商没有时间详细分析招标文件,而且招标文件为外文,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合同条件;④工程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多,且业主要求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5 合作方式的选择

任何一个承包商都不可能独立完成全部工程,不仅是能力所限,还由于这样做也不经济。在总承包投标前,他就必须考虑与其他承包商的合作方式,以便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管理和财力上的优势,并共担风险。

5.1 工程承包联营体

联营体就其本身而言是非常复杂的,可同时表现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之间相互合作的关系和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而采取的一种战略行为。

(1)联营体优缺点分析。

联营体优点分析:①联营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竞争,实力大大加强,提高了中标机率;②联营体形式可以提供给每个成员更多的收益。表现在:减少各成员承担的财务份额、有利于分散风险、有利于技术的强化和经验的增加等方面;③有利于拓展市场。

(2)联营体缺点分析:①管理层次增多,各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复杂,影响高效率地决策;②不同的成员承包商各自的实力不尽相同,因而可能在联营体内部或业主与联营体之间存在歧视现象,不能一视同仁影响联营体作用的发挥;③投标时若各承包商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提高自己承担的工程标价以期将来有较高的利润回报,会导致总体投标价格过高,失去中标机会。

(2)联营体各类型分析。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划分,联营体可分为:合资公司联营体、单项工程合资联营体、松散型联营体和紧密型联营体四种形式。不同联营体类型选择依据:①合资公司联营体的风险很大,组建这种类型的联营体应当十分谨慎,目前在工程承包中很少出现;②对于单项工程联营体,是采用法人型还是合同型,要根据政策法规、业主项目和承包商对市场的发展战略的要求视具体情况决定,法人型要求登记注册,组建时间较长,恐难达到项目资格预审的时限要求,且费用较高,只有当项目周期很长时可能采用。③在合同型联营体中,一般而言项目规模较大,工程结构较散、较易切块实施工程而对合作方又不是非常了解的情况下,多采用松散型联营体形式;反之多采用紧密型联营体。

5.2 工程分包

(1)工程分包概述。

工程分包按分包范围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项目分包,按分包方式分为指定分包与招标分包等形式。

(2)工程分包的应用分析。

由于专业工程公司或劳务公司的分包人更有专长,在某些专业方面经验更丰富、能力更强,比承包人能更好地胜任某一工程部分的施工或劳务或更能使工程师、业主满意。不仅承包人愿意,业主和工程师有时也十分希望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指定分包或建议承包人分包。

事实上,工程与分包、建筑市场与分包队伍是并存的,分包常常出于如下原因:①技术上的需要。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通过分包形式可以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②经济上的目的。对有些分项工程,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会亏本。如果它分包出去,让报价低同时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③转嫁或减少风险;④业主的要求。

6 结束语

合同是实施工程项目的手段,通过策划确定各方面的重大关系,对于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划可以保证合同圆满地履行,克服关系的不协调,减少矛盾和争议,顺利地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第2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关键词:外包 供应商组合 供应商发展 整合供应商

企业资源外包业务于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它的迅猛发展及影响之广使 “外包”一词曾被《哈佛商业评论》认为是过去一个世纪最为重要的管理学概念之一。外包已经被公认为有助于提升企业供应链中核心业务的竞争力。成本节约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外包决策过程的两个重要驱动因素。针对企业资源外包的研究也是随之迅速发展的,目前很多的研究在于研究外包的重要性、外包的决策研究、外包在实践领域研究例如业务流程外包、信息系统外包、供应链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方面都具有蓬勃的发展。当企业在执行外包决策时必然牵涉到与多个供应商合作的问题,从开始的供应商分析与选择、以及展开合作之后的测评与管理问题对这个外包决策的正确性以及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目前企业往往忽视了企业之间的合作作用,更多关注的是从成本节省和收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选择和评估供应商,在这个企业的任何业务都可以外包乃至建立虚拟组织的经济社会里,本文着重研究如何有效管理外包供应商、如何与供应商建立更深层次的关系。

外包的基本概念以及外包的原因

外包(Outsourcing)就是将公司内部的部分业务活动以及决策责任转移到公司外部的供应商。外包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企业整合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外包的外延可以理解为:外包是企业获取外部资源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使组织从其他企业获得实质的服务或产品;外包处于生产交易和纵向一体化的中间地带,它是供应链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供需双方信任程度较高的一个类型;外包会对企业战略能力构成一定的影响,它是一种高层次的战略决策;外包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由于组织的不同需要决定组织采用外包的形式和方式,目前最流行的外包形式主要包括:信息资源外包服务、营销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

外包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首先可以改善公司财务表现,有利于企业更多地了解成本结构,加强成本控制,以达到成本效益。例如简化和控制营业成本,吸引外部投资者的资金。其次,将非核心活动外包出去,进行产品重组,使企业将自身内部的资源投放到自己更加擅长的领域,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加专注于重点;此外通常外包都是选择那些在该领域优势比较突出的企业,因此可以为企业提供企业内部无法提供的资源和能力。最后,外包还会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并与之分担风险,有效改善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运作灵活性。

然而,收益与风险共存,外包决策的过程中也出现很多风险,其中包括:不确定的风险,如不能正确区分核心业务和一般性业务;运作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的质量可能会在外包之后下降、或者缺乏改进。投资的节省并没有达到预期计划,商业信息有可能被泄密或者被盗取利用等。企业内部能力的削弱,由于外包而导致了发包方退出了相关领域,从而影响企业未来战略的实施,员工的管理能力和员工的专业技能发生变化。企业谈判能力的削弱,谈判能力包括更换供应商的难度、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能力、对质量控制和改善的能力、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削弱,企业对业务技术发展的了解程度和技术创新能力受到阻滞。

企业外包资源的内容与分类

确定企业资源与外包目标,区分企业的核心与非核心业务是外包成功与否的关键。外包企业资源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核心资源、外包资源、市场资源。核心资源是支持和发展企业核心能力、培育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产品的资源平台或技术平台。市场资源是通过市场购买的质优价廉的标准产品或资源,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独特品质无大的作用。外包资源与企业核心业务过程关联程度强,为企业提供特定属性的产品或服务,影响核心产品的质量和绩效。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资源外包的对象应该是企业不具备核心能力的那部分,具备核心能力的部分则应保留在企业内部。与此同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业务外包可以提高其企业绩效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企业的业务,而集中于核心业务;二是业务的外包可以极大地提高这些业务的质量;三是导致企业成本的内生性提高。

如何有效地管理外包过程中的供应商

在这个市场变化快、技术日新月异、市场重组活动频繁、以及经济全球化的环境里,随着对外包认识的加深以及研究的深化,在决定了哪些资源可以外包,哪些不能的情况下,有效管理提供外包资源的供应商的问题是外包成功的保证。供应商与企业是不同的利益体,它们会以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致供应商和企业的目标不一致,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供应商在外包过程中的运作以及如何管理好这些供应商,建立更深层次的供应商关系。为达到多方共嬴,有必要形成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供应商组合,系统的检验和管理这个组合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和竞争优势。形成这个供应商组合,具体分为三个步骤:计划过程、执行过程和监督与控制过程。

计划过程

在形成供应商组合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计划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是为了解答在未来应该与那些供应商合作,形成一个供应商选择库,也就是供应商的筛选过程。在供应商筛选的标准上,在市场上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要获得对公司的顾客和如何评价产品和这些支持的一个清楚认识。但是实证研究(Joseph M. Bonner, Roger J. Calantone,2005)指出在供应商对影响外包决策过程的决定因素的本质和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如果供应商能够引起发包方注意到他们能够在企业供应资源选择上表现突出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形成并且执行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在外包决策的过程中,在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中发包方主要受供应商的绩效所影响,供应商的绩效可以用四大维度去考核,它们分别是:可靠性、具有竞争性的价格、服务支持、技术能力。其中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在传统的购买决策中是占主要地位的,价格因素仍然是目前购买决策的最主要决定因素;可靠性,指的是供应商按照预期及按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程度,发包方的购买决策倾向于那些有诚意及经常的交流的供应商。技能,买方非常关注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其提供的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服务支持,研究表明服务以及与服务相关的那些特性在资源供应商的决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执行过程

计划形成了供应商的框架后,就到了执行阶段,这个阶段具体包括的内容有:形成供应商库、供应商的发展、以及整合供应商。相对于后两者,形成供应商库较为容易执行并且操作性强,主要是缩小候选供应商的数量,对供应商分类,评估和选择供应商。但是在供应商的发展和整合供应商的方面执行时的难度高,而且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文化差别如东西方企业文化差别导致在这两方面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效果有很大差异。当供应商的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未来的需求时,发包方最大的可能就是与供应商终止目前的关系,寻找新的供应商;或者是垂直兼并这个供应商,使问题内化。通过发展供应商的方法提供了另外的选择,采取供应商的保证、帮助、支持、升级、绩效改进等措施,从而帮助供应商提高绩效,改进质量和降低成本,并且让顾客知道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紧密。在这个过程里,紧密合作与及时的信息交流和转移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个过程的持续性是保证供应商能够持续改进和发展的关键(Stephan M. Wagner, Jean L. Johnson,2004)。

整合供应商就是战略上整合买方资源与卖方资源,以及把买卖双方企业的相关活动延伸和结合,建立更深层次的供应商关系,提高供应商生产和物流的效率。在外包过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企业是两个不同的独立个体,目标不同,要整合供应商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比想象中的难得多。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做的比美国企业优秀,美国的企业常常置对方处于敌对的状态下,不能与供应商发展良好的关系。日本企业建立的供应商关系称为Supplier Keirestu,它的意思是卖主的一种紧密、持续学习、改进和与它相依附的企业共同繁荣的关系。这种关系改变了已往供应商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为了争取发包方企业的合同,一味迎合那些规模大、实力强的发包企业越来越高的要求,使得两者常常处于紧张和敌对的位置,毫无忠诚和改善关系的积极性。相反,keirestu 项目认为发包企业也应该做出相同的努力,应该积极改善与供应商的关系,建立双方的忠诚度。得益于keirestu 项目,日本的本田和丰田汽车公司在美国选择的外包企业或供应商都更加愿意与他们合作,在企业之间建立了更加深厚的信任和忠诚度。然而美国本土内的三大汽车制造商,通用、福特、克来斯勒汽车公司,却未能与国内的外包企业或者供应商建立起紧密、深层次的关系,更恶劣的是部分供应商表示愿意作为三大汽车公司零部件供应商,但是个人自己不会选择购买他们的汽车。

监督与控制过程

在战略供应商组合的最后一步就是监督和控制、跟踪与反馈。通过衡量和评估供应商的绩效(例如成本的降低程度、可靠性等方面)和检测系统情况,并且时刻保持系统的柔性以应付突发事件。一个有效的监察和控制能够有效地处理大量的信息、分析系统的能力,能够有效观察和预计到可能偏差,及时做出调整,提高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和能力。

总结

在竞争剧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在变革中取得成功,倾向选择外包,把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似乎成为企业寻找出路的唯一途径和方法。但是当执行了外包决策之后仍然没有取得成功的时候,外包也成为了企业推诿的借口。因此,可以看出外包并不是企业取得成功的万灵药。企业要想通过外包把企业的注意力集中在核心业务、提高竞争力上,就不能以商业回报作为衡量外包表现优劣的唯一标准,更不能只关注从外包合作伙伴获得的好处,而是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忠诚、信任、合作的伙伴关系,有效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才能令外包发挥最大的效用,获得有竞争力和稳定的供应源,促进企业获取可持续发展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海法,王翔,伍晓奕.业务外包的风险与收益[J].经济管理,2003

2.金辉,杨帆.企业,你外包了吗? [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3.李燕妹,陈昕.采购外包管理流程的研究[J].物流技术,2004,3

第3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1.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特点。

工商管理类课程最基本的一个特点就是活动性。工商管理类课程不同于一般的理工自然科学类课程,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文社科类课程。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理论都是来源于对成千上万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概括、总结、提炼和抽象,都是最具实际活动性的课程。正是因为来源于企业和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实际,使得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知识虽然是理论,但又不是一般的纯理论或纯学术问题,而是与实际情况存在极其紧密联系的应用性理论。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要达到的目标,就不仅仅只是知识点、基本原理等的识记理解,也不是如计算机、测绘、画图等一样的某一具体操作技能的训练,而应该注重其实际活动性,主要是注重与课程的理论应用性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素质的养成,诸如专业阅读能力、专业信息收集能力、专业分析提炼归纳能力、专业写作能力、专业表达沟通说服能力、专业策划能力、专业组织能力、专业人际能力等等。一般学生和不少青年教师,尤其是缺乏工商企业实际锻炼经验、从校门到校门的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不少认为工商管理类专业比较务虚和空泛,虽然授课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很多,但大多变成了讲故事,忽视或没有认识到该类课程教学需要达成的正是培养切合工商企业实际需要的能力素质,也没有把对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的认识,上升到系统性的扩展学生上述诸多方面专业能力素养的层面。

2.工商管理类课程特点与形成性考核的契合性。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其教学需要达到的目标,是工商企业实际所需的诸多种专业能力素质的培养,而这些专业能力素质的培养需要采用实时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去训练。另一方面,形成性考核的特点正是注重过程、注重参与,注重过程参与中知识、技巧、能力、情感、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习得和养成。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工商管理类课程具备的特点、同这一特点相适应的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及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形成性考核的特点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这一天然契合性为我们探索基于形成性考核的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方法提示了有益的方向。

二、基于形成性考核的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从注重过程参与中综合素质的习得和养成出发,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基于形成性考核的非传统的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方法。

1.注重阅读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阅读能力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强调也不为过的。工商管理类学生以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阅读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计划、总结、会议纪要、公司方针政策、调研分析报告、市场信息文献等各种材料。因此,在该类课程教学过程中,注重阅读能力尤其是专业阅读能力的训练是极其必要的。要运用广泛的阅读训练的教学方法,通过快速阅读、慢嚼阅读、课内阅读、课外阅读、自主阅读、任务阅读、专业阅读、业余阅读、精深阅读、泛览阅读、专门专题阅读、博闻广看阅读、教材阅读、专著阅读、学术论文阅读、财经评论阅读等等不拘一格丰富多彩的阅读训练,培养锻炼学生广泛的信息搜集、分析、提炼、综合、归纳、演绎、抽象等能力。

2.注重表达的教学方法。

工商管理类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大量面对的是开放式、非结构化、动态性、人际谈判型的企业工作环境与沟通模式,具备较强的表达说服能力是很重要的。因此,在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不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提倡多问“为什么”。要通过采用提问回答、案例讨论、观点发表、三分钟演讲、五分钟辩论、谈判情景模拟、招聘面试实训等形式各异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判断推理、分析演绎、归纳总结、概念抽象等能力,锻炼经管类学生提出观点、收集论据、进行说服论证的专业表达能力。

3.注重写作的教学方法。

工商管理类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想提升或上升到一定的管理层次,是需要具备一定理论水平的,必然要面对不少专业写作活动。因此,仅只训练会阅读、会表达还不够,还要具备一定的形成文字、形成理论的专业写作能力。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采用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课外经典阅读等方式,要求学生写专业小论文、专业调研报告、专业心得体会、专业财经短评等,锻炼学生的专业语言写作能力。

4.注重团队合作的教学方法。

在当今的社会化大生产和高度专业化分工的工作环境中,工商企业的大多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各部门、各项目团队、各科室小组的团队分工合作,相互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但现代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的成长环境,强调个性和自我,对团队合作的观念比较模糊。通过团队论文写作、团队调研报告、团队情景表演、团队困难解决等注重团队合作的教学方法的实施,对工商管理类学生形成团队观念意识、明白如何在一个团队中提升自我、发现自我价值、如何分工合作、如何互利共赢等都是很有作用的。

5.注重职业素质养成的教学方法。

工商管理类学生以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表现出优良的职业素养,是需要经过大量和长期训练的。比如办事严谨,原则性与灵活性恰当平衡,工作与说话有条不紊,事情安排轻重缓急,职业形象明朗干练,精神风貌灵敏有主张等,都是工商企业商务活动中非常重要的职业素养。而当代大学生实际上有不少养成的日常行为习惯是比较自由散漫,或者粗心大意,或者“差不多就好”,有时候甚至是玩世不恭的,精益求精的职业专业素养还有待提升。因此,需要在注重过程参与的工商管理类课程教学中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训练。这不仅是让学生具备工商管理类专业所需的一些基本职业素养意识和能力,对学生整个职业生涯也都是极其有益的。

三、结语

第4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中铁二局四公司,成都 610041)

(China Railway Erju 4th Engineering Co.,Ltd.,Chengdu 610041,China)

摘要: 合同索赔是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管理对于提升项目承包商的合同索赔意识,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Abstract: The contract claim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o maintai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or, and it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Strengthening the claim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enhancing the awareness of contract claims of the contractor, and improving the level of contract management.

关键词 : 建筑工程;合同;索赔;措施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contract;claim;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058-02

0 引言

合同索赔就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因为其它原因导致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要求违约乙方赔偿或者补偿其损失的权利,它是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概述

1.1 合同索赔的前提 承包商合同索赔存在的前提主要有:一是索赔双方必须具有合同管理,而且合同一方因为某某原因没有履行其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发生损失的,受害方就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比如发包人没有及时向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工程价款,进而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因为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期,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对此承包商就可以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二是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基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也就是说侵犯一方并不承认其侵权行为,因此合同索赔的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2 合同索赔发生的原因 ①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双方都根据项目施工要求制定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出于某些原因,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结果导致承包商施工工期的延长、施工费用的增加等,比如发包人不能及时为承包商施工提供相应的水、电等基础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没有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导致后期工程无法顺利实施,影响工程的工期等。②合同文件的缺陷。合同文件中如果出现用词不严谨、前后矛盾甚至合同出现某些漏洞时,监理师有权按照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解释,但是如果这种解释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增加经济费用,对此承包商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③工程施工难度和复杂性的增大。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业主对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会导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断更改设计方案或者调整施工节奏的现象,不固定的施工设计方案无形之中就会增加承包商的施工难度,增加施工费用;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承包商的施工费用,比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国家对建筑行业材料标准要求的提高等,总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都可能会成为承包商索赔的识别机会。

2 承包商合同索赔的程序

2.1 承包商提出索赔请求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属于承包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的工程延期、成本增加事项后,承包商应该在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且在提出索赔请求后及时收集相关索赔证据,如果对于不容易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向工程监理师提出请求并经其同意后在陆续提供索赔证据。承包商提出索赔请求必须:一是要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监理师提出,书面报告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客观,保证反映的事项要客观描述,不得随意夸大,弄虚作假。同时对于反映的事项要重点陈述是由对方不履行其义务而导致的。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要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并且写明计算索赔数额的计算过程;二是要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索赔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2.2 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后,要对承包商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研究,并且根据事实对责任进行划分,并且按照事实对具体的事项进行合理的计算与确定,保证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请求符合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在对相关责任进行重新划分之后,监理工程师要与承包商就索赔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以此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理的赔偿标准报送业主和承包商。

2.3 业主审核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 业主根据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材料、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处理报告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以此决定是否同意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索赔报告,如果业主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就会进行仲裁或者法律处理程序。

2.4 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请求结果 如果承包商接受最终处理结果,就宣告索赔结束,如其不接受,则只能通过相关的仲裁途径或者法律诉讼实现。

3 完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管理的措施

3.1 依据企业的战略目标,确定索赔目标 基于建筑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加深,承包企业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自身的战略经营目标,合理划分企业的索赔目标,将企业的索赔目标纳入到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首先承包企业要保证设定的索赔目标具有可行性,如果提出的索赔目标超过了建筑市场的基础状况,那么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能获得实现的;其次承包商要明白索赔的本质目的,索赔并不是终止与发包商的合作关系,而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承包商在提出索赔的同时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这样便于获得发包商的好感,进而有利于索赔要求的实现。

3.2 索赔的时机要准确把握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事项的概率比较大,因此需要承包商能够熟悉项目合同文件,掌握合同条款文件,并且能够及时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化,判断是否已经超出合同管理要求,并以此为条件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加强对施工成本的核算,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成本构成,以便在以后的索赔中提出准确的计算依据;二是承包商在具体的索赔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一定的风度与气魄,不能频繁进行索赔要求,准确把握索赔的时机,只有准确把握索赔申请时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 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是避免承包商在施工中出现经济损失,降低被业主反索赔的重要保障,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一是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尤其是对合同法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此提高员工的合同管理意识;二是提高承包商的风险意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施工风险,并且要将这些防范措施纳入到合同中;三是提高承包商的思想道德,避免承包商为了获得巨额的索赔而进行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

3.4 尽可能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索赔 在出现施工索赔事项之后,承包商要积极利用各种关系,合理友善地处理索赔事项,尽最大可能实现索赔纠纷的协商解决,具体的协商解决途径可以采取正式会议的形式或者利用私人关系的沟通方式,因为协商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合同双方关系的恶化,为承包商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具相关资料表明:建筑工程项目索赔以对抗、仲裁或者法律诉讼形式进行的,其成功的几率非常小,即使获得法律的支持,发包方给予的赔付资金也很难落实,结果出现法律胜诉、资金落空的畸形现象。

4 结束语

作为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合同索赔制度,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基于索赔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对合同索赔管理的研究,采取科学的索赔策略,实现承包商合法权利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袁莉,高森,朱旋.浅谈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合同管理[J].中国交通信息化,2014(06).

第5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考核方式;改革

工商管理类专业培养的是具有创新思维、动手能力、实操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具有管理学、经济学及相关理论知识,掌握工商管理工作技能,面向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课程的设计上要求体现将专业知识与技能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掌握相应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不但能比较完整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框架,还要能把它们运用于实践中,课程教学中体现以实用为主,够用为度,以应用为目的。

一、课程考核方式现状

1.考核内容上偏重于理论知识记忆,课程考核内容局限于教材、电子演示文稿、课堂笔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不够,导致上课记笔记、课后抄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

2.现行考核形式以闭卷形式居多,开卷考核少,笔试形式多,口试、答辩形式少;理论考核多,技能操作实践能力考核少。

3.现行考核成绩的构成以期末卷面成绩橹鳎平时成绩为辅,构成单一,以一卷定成绩。

4.现行考试时间主要以期末考试为主,考试时间集中,也加重了学生考试的负担。

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原则

1.课程考核方式改革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2.把“注重考核学生实际能力”、“全面考核”、“过程考核”等理念贯彻到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中,发挥考核促进教法和学法改进的作用。

3.推行多种形式、多个阶段、多种类别、多种成绩评定方式的考核制度改革,强化学生课外自主学习,增加小论文、作业、课堂表现及课外专业书籍阅读等成绩在学业成绩评定中的比重。

4.考核成绩由主讲教师负责,严格考核过程控制,严格评分标准,确保教师在成绩评定中公平、公正。

5.参加考核方式改革试点的课程,应在考核结束后,组织本课程所有任课教师,进行考核分析及总结(特别是不同考核方式的对比分析以及收集的学生反馈意见),写出考核改革总结材料。

6.为确保考核方式改革试点课程的顺利实施,各任课教师要特别注意做好学生学习过程、到课率、平时作业、平时表现的相关记录,作为学生最终评定成绩的明确依据,并与最终成绩表一同形成成绩档案统一保存。

7.要及时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教学考核评价改革方案的精神,让老师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及时改进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

三、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思考

1.每门考核方式改革试点课程应当由主讲团队制定考核方案,方案应包括考核范围、考核方式、命题要求、成绩评定标准、各类形式考核所占比例等等,任课教师在每门课程讲授前应向学生公布考核方案。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改革方案,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2.考核内容综合化,应以综合能力考核为核心,加强全面考核,把考核内容定位在对以往知识的理解和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考查上,即增加应用、创新知识的考核;减少单个知识技能的考核,增加知识能力体系的考核,在具体考核内容的设计上,授课教师应将考核内容延伸到课外知识上,不仅考核专业技能,还要考核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能力。

3.考核形式多样化,核心类课程可根据课程本身特点、性质,灵活运用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答辩、实践技能操作、撰写专题报告、提交作品、小论文以及多种方式结合等。考核形式要推行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社会实践、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别(校内能力考核、社会等级考核等)的考核制度改革,强化学生课外学习。增加小论文、作业、课堂表现及参考阅读等成绩考核中的比重,提高专业基本能力与综合素质。

4.考核成绩合理化,改变考核成绩的构成,加大学习过程、到课率、平时作业、平时表现得分率,加大实训课成绩构成比例,适当体现阶段性考核成绩比例,降低期末成绩考核的占分比例。考试采取项目实训操作形式进行,项目实训要真正体现实用性。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解决方案设计。比如企业中经常用到的“产品促销方案”、“消费者消费行为调研设计”、“形象推广方案”、“渠道管理方案”、“价格设计方案”等,真正实现“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的教学模式。成绩的评定上也可推行多种成绩评定方式(主考教师评定、考核组评定、学生参与评定)等。

5.考试过程全程化,将技能型、应用型课程从期末集中考核的方式改为将终结性考核和过程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减少期末统一集中考核的科目,既加强了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指导和监控,又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改进学风,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勇刚,李宁,周广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8)

[2]罗映霞.改革课程考核方式 提高高职教育质量[J].职教论坛,2008(12):50-52

第6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号: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第7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为了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率,培养高质量的技能型实用人才,国内职业院校积极探索对传统的学科型课程模式进行根本的改变,专业课程的项目化改革已经成为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一直积极探索构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根据行业和合作企业岗位技能要求,整合利用合作企业资源创新教学模,基于校企合作背景下实施项目课程开发是工商管理专业课程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项目课程开发的必要性

1.培养职业能力,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项目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做”项目,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项目课程教学模式要求在各个环节紧紧围绕“培养职业能力”这一目标来进行,学习内容是企业或职业活动中典型的工作任务,课程的编制与教学实施必须打破学科型专业知识的纵向体系结构,实现相关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横向构建。并且明确指出预期学生“能够(会)做什么”,更加强调的是在复杂的工作情境中进行分析、判断并采取行动的能力。从而让学生明确自己能做什么,会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从而提升就业竞争力。

2.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

专业课程改革是高职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校企合作背景下的项目课程开发会带动工商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的一系列改革,并且项目本身意味着设计、意味着选择,意味着对特色的追求,校企合作的项目课程开发是对原有学科课程开发模式更新,根据岗位能力的需求选择理论知识的范围和难易程度,实现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一体化的目标,也将为形成自己特有的专业课程体系提供重要基础。

3.整合资源实现“多赢”

首先对学校而言,校企合作背景下开发项目课程,学校可以更好了解企业一线的要求,学校可以派教师深入企业一线进行调研和顶岗,了解相关岗位(岗位群)需求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这样可以增强课程开发的实用性,有助于课程内容紧密与实际岗位内容相关联,同时可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摆脱教师单独开发课程脱离职业岗位需求,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成果与企业实际要求不相符的矛盾,从而降低学校课程开发成本,提高课程开发的有效性。

其次对企业而言,校企合作背景下开发项目课程,企业通过新员工培训期前置,解决了人才梯队建设脱节的问题,减少了员工在岗培训的时间和费用,降低了企业用工风险,减少人才流失比率,提高竞争力,聘请企业能工巧匠参与项目课程开发对其自身也能起到激励的作用。

最后对学生而言,校企合作背景下的项目课程面向行业、企业,操作性强,、注重实用性,能让学生获得他们将来从事工作所需的技术和实践经验。实践机会的增多在某种程度上能提升学生操作能力,在合作企业现场实训环境下完成真实的实践项目,真正实现了“零距离”上岗,学生能更好的融入到企业中,在真实的工作环境整训练出岗位所需的各项能力与素质。

4.项目课程开发有利于校企合作进入更深的层面

校企合作实施项目课程模式后,教师和学生可直接了解企业经营流程和管理规范,学校与企业合作可以真正接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能真正落实到细节,即学校为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提供服务,企业获得真正需要的人才,如企业与学校教研结合,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训场地、指导教师和学生操作、接收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安排学生就业等。企业不仅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还为学校教师进行岗位培训,负责学生就业,学校与企业全面合作,长期而稳定,双方会签订协议,实行“订单式”培养。项目课程模式下教学场地模拟真实工作环境,指导教师专业能力等同企业能工巧匠,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企业实际要求,项目教学中专业知识与技能整合学习,学生作业是完成工作任务或制作产品,这些项目课程模式的特点全部符合深层校企合作发展趋势,项目课程模式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加深。

二、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课程开发

项目课程的开发以学校、企业及课程专家为主体,以教学做合一为基本理念,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开发流程可以概括为:教师企业顶岗或调研工作任务分析岗位职业能力分析课程结构分析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开发项目单元设计。在项目课程开发实践中,工作任务分析、课程结构设计和项目活动设计是项目课程开发的核心环节。

1.岗位工作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深入行业、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我院高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了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同时瞄准商贸服务行业,职业岗位面向商贸服务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基层管理岗位,包括零售终端门店管理、营销项目策划、客户服务管理、行政人事管理等,这些都是需求量大,而且很缺乏人才的基层管理岗位。

明确产业、行业及企业岗位定位后,我院工商管理专业先后与东莞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商业公司展开全面的校企合作,签订“都市丽人店长班”、“通程商业经理班”订单班培养。针对管理职位零散性、非规模性的特点,积极深入湖南拓维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运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一些的行业标杆企业调研,探索如何针对企业需求量大的某一基层管理岗位,例如客服管理岗位、市场开发与策划岗位开展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已逐步形成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特色。

校企合作项目课程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教学效率,培养企业真正需要的技能、技术型人才,因此我院工商管理专业在课程改革过程中邀请了多位企业一线的运营经理、大区经理、购物中心店长针对零售终端门店管理、品类管理、楼面管理位进行岗位工作分析。同时通过走访行业协会、调查企业、回访毕业生及召开专家研讨会,共确定了零售终端品类主管、零售终端门店店长、客户主管3个典型工作岗位及相应的素质、能力要求。依据零售行业职业标准和典型的工作过程,梳理筛选出必要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系统有效的工作任务分析,统一意见后形成层次分明的工作任务分析表,并确定销售终端门店运营与管理的典型工作任务为开店准备、货品管理、运营管理、客户管理、打烊业务管理等。

2.项目课程结构的构建

在学科性课程体系中,工商管理专业开设有《现代企业管理》、《连锁门店运营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经营管理实务》四门课时共256课时。每门课程按照各自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进行组织,学生完成每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的是和每门课程相对应的相对独立系统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知识一般分进行,在湖南凯源珊珊便利店顶岗实习3个月时间,一般只能在普通店员岗位,学生毕业时并不具备门店运营管理的综合能力,这就和岗位工作分析对学生的职业能力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在项目课程中,为了使学生具有门店运营管理能力和楼面经营管理能力,我们按照岗位工作分析获得的工作内容来构建8个项目35个项目活动(任务),项目之间的结构根据具体课程来确定。为了便于教学实施,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活动(任务),任务按照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顺序设置。确定课程设置后,再按照学生学习经验的建构规律设置课程,以课程结构图的形式来表达这些课程的逻辑关系,如表1。

3.编制课程标准

确定课程的设计思路后,依据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分析确定学生应获得的知识、技能与职业能力。编制课程标准的程序是先确定技能要求,然后按照技能要求确定知识的内容及要求,再按照标准体例进行编制。依据工作任务进行知识和技能分析,以工作任务为单位分解原来的知识体系,按工作过程序化知识,把知识均匀地分配到各个工作任务中去,以各个具体的工作任务作为项目活动的划分载体。以商品盘点作业管理课程为例,基于工作任务的分析描述,设计出召开盘点会议、商品归位与整理、库存控制与防损、损益计算、差异处理等五个项目活动情景。

4.项目活动设计

项目课程的基本构成单位,即项目活动是基于精心选择的典型产品或服务来设计的,每一个项目活动由若干工作任务构成,其特点是体现工作任务的、设计严密的、旨在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项目课程实施的具体教学载体。其特点表现在:项目活动设计强调教师在课堂上应作为引导者,并把自己和学生视为学习共同体中的成员;项目活动设计强调在更少的内容中达到更深的程度,根据项目课程的内在要求,项目活动设计要求用各学科间交流的方法进行教学;项目活动设计强调与实际岗位相关有利于激发学生把他们的理解运用到现实工作中。由此我们认为在实施项目活动中,应该由教师现提供框架,帮助学生学习新观点和新技能;以颁发项目任务书的方式组织、引导项目活动的开展;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相互合作,理解并解决问题;最终完成项目任务,提交以检验所学知识、技能的产品。

5.项目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的建立

校企合作项目课程的教学评价以完成实际项目活动的质量为依据,采用教师评价、企业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和成果评价相结合、课内评价和课外评价相结合、校内评价和校外评价相结合方式。注重评价方式多元化、评价手段多元化、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角度多元化。实施现场评价、作品评价、仿真软件虚拟评价、企业导师评价。建立企业行业共同参与的由任课教师、专业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学生、学习小组等组成的教学评价队伍。通过完成项目活动对专业技能评价的同时,还要注重当前企业最为关注的职业素质的评价,增加对学生团队协作能力、沟通交往能力、自主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抗压能力、对待工作任务的敬业精神、责任心和吃苦精神等。

三、结语

第8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民办高校 工商管理 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11.021

Research o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urses System of Private Colleges under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Background

FAN Wanjian

(Wu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65)

Abstract The articles studied the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urses syste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private college. It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urse System Desig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Such as it should reasonably adjust theory and practice teaching ratio, adjust the proportions of the different course modules and so on.

Key words private colleges;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courses system

0 前言

工商管理专业是与社会经济联系十分紧密的应用性专业,全国已有五百多所高校设有工商管理专业,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管理人才。但作为我国高校中开设最普遍专业之一,工商管理专业出现了共性趋同和特色不足的问题,难以满足市场层次化、多样化、差异化的人才需求。一方面大量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觉得找工作非常困难不受企业欢迎,另一方面企业在苦苦寻觅适用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企业真正需要的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可能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最佳途径。而要落实真正的校企合作,必然对工商管理专业现行的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体系作出重大改变,这对传统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教学体系无疑是一大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巨大机遇,能抓住机遇作出改变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学校无疑会得到快速发展,否则迟早会被市场所淘汰。民办高校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只有十来年历史,其学生特点与一本二本及高职高专有较大差别,如果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还沿袭传统高校工商管理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显然不妥,民办高校应该抓住目前人才市场需求和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机遇,根据民办高校生源素质特点以及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需求的变化对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进行改革,真正落实校企合作,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避免教学资源浪费和学生就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 传统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存在问题

普通高校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由于教学理念的制约和人才培养定位的滞后,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社会对工商管理人才需求出现了较大背离。集中体现在:

一是课程体系设置僵化雷同,不能体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特色。翻开不同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以发现各高校课程体系设置差别不大,开设课程也基本相似,只不过是课程开设的学期顺序、课时多少等的差异,很难体现不同高校培养的工商管理人才特色。

二是课程体系设计注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如果没有教育部对于应用型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应该达到15%的教学评估要求,估计很多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中实践教学比例会大打折扣。传统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过于注重工商管理知识结构理论体系的构建,因此理论课教学比重普遍偏高。而实践教学由于对学校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譬如实践教学场地、设备、资金、合作企业、实践教学人员以及更高水平更灵活的教学管理等等都与理论教学要求差别巨大,需要更大资金投入和教学改革投入,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既阻碍了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比例的提高又使本身比例不高的实践教学环节难以落实。很多学校为了应付教育部教学合格评估或者为了迎合目前对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比例表面看起来在课程体系中比例达到甚至超过25%,但真正能落实到位的实践教学环节却不多。

三是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各类课程比例设置不尽合理。一般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包含通识课模块、学科基础课模块、专业基础课模块、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模块,很多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通识课模块、学科基础课模块、专业基础课模块所占比例过高,而真正能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和实际动手能力的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模块比例普遍偏低,这大大限制了适用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的培养。

四是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死板,缺乏灵活性。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强调学生实践性、动手能力以及较强知识应用能力,这就要求学生四年学习中要择机能深入工商企业参加各种管理实践。这样矛盾就出现了,高校教学强调计划性而工商企业提供的管理实践岗位却具有随机性,工商管理学生如果选择工商企业提供的随机性管理实践机会就很难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基本固定的各项课程学习,也就意味着学生将很难毕业,学生无奈下一般只能放弃难得的工商企业管理实践机会,这极大地制约了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近几年教育部大力号召普通高校向应用型技术型大学转型,作为传统长线专业的工商管理专业应该抓住这次机遇积极转型,对不合时宜的课程体系进行大刀阔斧改革,为培养适用型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扫清障碍。

2 校企合作背景下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

校企合作是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的必由之路,民办高校历史包袱少,应该抓住向应用型技术型大学转型机遇,大力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将校企合作深度融入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之中,这样才能培养出工商企业真正需要的有特色的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

民办高校大多自普通高校转设而来,因此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往往借鉴或者沿袭了普通高校的体系,这样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就存在上文探讨的各种问题。为了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在深度校企合作的背景下,应该对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进行重新设计,思路如下:

首先要从教学观念转变和软硬件保障方面为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和重新设计扫清障碍。民办高校要从高层管理者一直到基础教职员工要清楚校企合作背景下的向应用型技术型大学转型的意义,不转是慢慢等死,只有抓住机遇转型才能有美好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为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从师资、资金、场地、设备、教学管理,以及合作企业建设等方方面面做好软硬件方面的筹备。

其次要根据深入校企合作要求对现行工商管理课程体系进行重新设计,保障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的培养。一是合理调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比例,为校企合作腾出空间。也就是适当压缩理论教学比例。通常民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理论教学比例一般占到全部课时80%以上,甚至有达到90%以上的,这与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要求严重不符。根据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综合业务素质高的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培养需要出发,实践教学比例应该至少达到25%以上,如果条件允许情况下能达到30%~40%则更好,因此应该合理调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比例为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服务;二是调整不同课程模块比例,为校企合作正常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深入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需要学生在校期间能把理论方面的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学好,然后到企业实践加以运用,因此应该根据上述要求,对通识课模块、学科基础课模块、专业基础课模块、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模块的课时比例进行合理调整,需要加大专业必修课和方向选修课模块课时,特别是与校企合作密切相关专业课程比例应该适当增加,而适当减少通识课模块及学科基础课模块课时,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到工商企业实践时已经储备了足够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在现实与工商企业合作中,很多企业也针对性地要求提前对学生进行专门专业课程培训;三是将校企合作贯穿工商管理四年学习的不同时期,灵活设置课程体系解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冲突。传统工商管理课程体系一旦设定后,教学管理就会按照既定课程体系计划执行教学任务,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进行随意改动,这与校企合作要求下的灵活根据实际生产实践安排实践教学环节产生矛盾。因此校企合作背景下的民办高校工商管理课程体系设计必须考虑到这个矛盾,在体系设计时就要有一定灵活性,除了预先将校企合作各个实践环节合理穿插于工商管理本科四年学习的不同学期,同时应该保留一部分机动灵活时间模块应对合作企业的不定期的实践教学安排,以保证校企合作能够真正开展,相应实践环节能落到实处。

第9篇:工程管理和工商管理范文

今年6月,积木盒子的母公司PINTEC(品钛)集团在北京宣布成立。积木盒子曾经以“P2P行业的黑马”一度为投资者所熟知。该企业最初从专注于大数据征信的“企乐汇”起步,后来做起了借贷撮合平台“积木盒子”。如今的PINTEC集团,拥有读秒、积木盒子、企乐汇等子公司。不过,积木盒子的变化过程,正是当前诸多P2P平台向线上综合财富管理平台进军的一个缩影。

那么,PINTEC集团成立月余,有什么样的表现呢?该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PINTEC集团在近日获得保险经纪牌照,旗下的保险服务平台麦芬保险也将在近期上线。该集团CEO董骏表示,“目前集团的现金流非常健康,集团的核心还是专注于用金融大数据和技来驱动金融创新。”

投资人抱怨标的不好抢

积木盒子平台上线于2013年8月,定位于为中产阶层提供金融服务,运营方为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公司。其官网显示,该平台累计融资191亿元,平台的投资人数过100万人。

据积木盒子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平台给投资人的收益在6.5%到10.5%之间,平均在8.5%左右。此外,积木盒子由于将资金存管于民生银行,每笔交易清晰明了,同时在前端风控和后端保障措施合理可靠,受到了追求投资安全并能获取相对较好收益的理财人喜爱。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去年7月2日,积木盒子宣布正式启动资金托管迁移,从之前的支付机构汇付天下,切换至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这让积木盒子在P2P平台资金存管合规方面向前迈了一步。

今年以来,有投资者抱怨说,现在积木盒子的标的更不好抢了。事实上,记者在跟业内人士交流时发现,很多平台也面临着这样的情况,部分平台高管将其归结为 资产荒的影响。那么,积木盒子有没有受到资产荒的影响呢?积木盒子方面表示,平台目前看来尚未明显受到资产荒的影响。平台资产的主要来源包括合作渠道开发和推荐的个人小额信用贷、房贷、车贷和企业经营贷,还能够保持稳中有升的持续供给。

对于P2P平台少有盈利的说法,记者也向积木盒子方面确认,“积木盒子是属于PINTEC品钛的一个子公司,并不单独以该子公司为主体审计, 单独来看现金流非常健康。”前述负责人表示。

从积木盒子到PINTEC集团

6月30日,PINTEC集团获得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全国范围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前,该集团已经获得企业征信牌照和基金代销牌照。

PINTEC集团CEO董骏告诉《投资者报》记者,PINTEC集团在获得保险经纪牌照之后,专注于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和营销方式为用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平台麦芬保险也已经上线。麦芬首先布局于车险市场,根据监管要求,麦芬车险会先在北京市场试点,麦芬车险功能包括保险比价、线上投保、风险管理、一站式车管家等,未来,在合适的时机,麦芬还将进入财产险、寿险等多类保险市场。

去年8月,当时积木盒子旗下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公司获得基金代销牌照。对于该集团基金代销目前用户量,以及是否有用户是从积木盒子平台转化而来,前述负责人告诉记者,PINTEC集团旗下虹点基金专注于提供场景化的基金销售解决方案,以及依托PINTEC旗下璇玑公司开发智能化的资产配置产品,而非超市型基金销售平台,成立虹点基金并不是为了转化积木盒子的用户。但获得企业征信和基金代销牌照,是PINTEC集团打造智能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

2016年6月,在多条业务线的基础上,智能金融服务集团PINTEC正式成立。PINTEC旗下拥有读秒、积木盒子、企乐汇等子公司。PINTEC集团成立后,创始人董骏将出任集团CEO,此前董骏为积木盒子的CEO。旗下子公司将在集团领导下独立运营,谢群将出任积木盒子CEO。

去年4月,积木盒子宣布完成了8400万美元的C轮融资,如今成立了集团公司,是否在为上市做准备,对于这个问题,董骏对记者说,“PINTEC集团一直以来都与资本市场保持着沟通和关注,但是追求资本市场融资和IPO不是PINTEC集团核心化的诉求,目前集团的现金流非常健康,我们核心还是专注于用金融大数据和技来驱动金融创新。

知名P2P平台进军线上财富管理

据记者了解,除了积木盒子、人人贷也已经开始涉足财富管理,宜信、陆金所也正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早年起家的P2P业务规模占比逐渐缩小,一些知名平台自然就过渡到财富管理平台。

这也符合目前监管政策的要求。去年12月,银监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就意味着,P2P平台线下门店模式将会被禁止,线上财富管理才是合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