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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数量及赔偿金额逐年上升。近3年来,____县共发生并调处医疗纠纷80起,其中赔偿金额10万元以上5起,5万元以上的25起。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事故3起,占3.75%;经法院调解或判决10起,占12.5%;经第三方调解机构(县医调中心)调解9起,占11.25%;双方协商或行政调解61起,占76.25%。
医患纠纷的类型和态势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医患纠纷发生出现新的变化,非医疗事故因素引发的纠纷增多,主要表现在医院有过错或不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案例增加;因交通事故、工伤伤害等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增多;因服务态度、诊疗过程不满意等与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增多。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提出过高要求并不按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得不到满足便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拉横幅、停尸要挟、无理缠诉、寻衅滋事、威胁殴打医务人员等偏激手段,甚至到县委、县政府“闹访”等非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耗费大量的精力组织协调,患者坚决不同意按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政府也只能疲于应付,工作被动,最后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
医疗纠纷的影响和后果日趋严重。医疗纠纷发生引发的“医闹”事件,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影响社会治安,助长违法行为,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同时,使得医患关系更加紧张,最终导致医务人员因防备心理从而降低为发展医疗技术而开展的探索性工作,对医学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影响较大,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患方对医疗过程的预期过高。社会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加上个别医院及医务人员为招揽业务夸大宣传,容易让患方产生“进医院就能治好病”的想法,对医院的期待过高。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并不是“患方交钱医方就能治好病人”的简单过程,往往会出现手术并发症、个体差异性等不可预见的结果,患方不能正确对待失败的医疗结果,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患之间的信任度降低。“健康所系,性命相托”,患者就医行为就意味着将健康与生命托付给医生,意味着信任。因为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较强,医生与患者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容易产生信任危机,出现患者主动送红包或托关系找熟人才能放心治疗,加上医院市场化经营及医生过度自我保护的倾向,容易使这种不信任激发升级为医疗纠纷。
患者就医体验过程较差。因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难以以专业角度评价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但患者却可以切身感受到就诊医院、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与服务态度,患者的满意度主要来源于医疗费用、治疗效果以及就医过程的体验。近年来因群众医疗需求增加而医疗条件相对滞后,出现医院医疗费用高、疗效不满意、人文关怀不到位、服务态度不佳、患者排队等待时间长、检查程序复杂等情况,导致患者医疗体验差,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投诉维权机制不畅通。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对医院医疗行为、服务过程的各项误会和过失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医疗机构没有充分的认识,无畅通的投诉管理机制,没有及时沟通解释,消除误会,出现患者无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矛盾逐渐积压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院自身医疗服务不到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和不合理补偿机制的影响,政府投入的减少及医院的自营化,卫生事业成为福利性和商业性的混合体,公益性质出现偏差,使得公立医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经济创收,出现售高价药品、开“大处方”等不合理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加上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误诊、误治或手术失败等,极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处置出现误区。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采取“闹”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纠集多人围堵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对医务人员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甚至冲击政府部门,利用网络、媒体制造舆论。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往往向卫生部门、医院施压,要求尽快解决纠纷,为此,医院往往给予高额赔偿以平息事态,消除不利影响。
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诸多环节中,政府始终应起主导作用,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深化医改,严格依法处置,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引导正确舆论监督,加大法律知识、医学常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是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____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从此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纳入法制化轨道。所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将医疗纠纷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中职责,使得各职能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医疗
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的作用,畅通纠纷解决渠道,第一时间介入医疗纠纷现场,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二是建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2014年7月份,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____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进行了定性,明确了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卫生、公安等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并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进行了规范。有关部门应将各乡镇、村委会处置或协助处置医疗纠纷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三是健全监督考评机制。近几年发生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医务人员责任心、医疗技术水平等方面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对人员、技术、服务项目严把“入口关”,严惩各种违法行为,净化医疗市场,保证医疗安全;医院必须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并且有效监督、执行到位,要注重公益性质,把提高技术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放在首位,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改变医院重效益、轻技术、忽医德的发展思路。四是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依托政府将社会保险机构引入医疗纠纷处置和化解中来,参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依据保险条例建立协商理赔机制,从而由医患双方“针锋相对”转移为患方与保险机构协商,谈判地点转移到医调中心或保险机构,合理化转医患矛盾,畅通医患纠纷解决的渠道。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防范和处理
1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2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3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3.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3.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3.3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2)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总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5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护人员要有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医护人员要有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 结语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外科医疗纠纷;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医疗体制不断改革发展,然而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却频繁出现医患关系仍处于激化状态,类型是复杂多样的。在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中,涉及外科的纠纷尤其多。笔者2008年在某医院见习时,就该院过去两年发生的20例医疗纠纷进行分析统计,外科14例、 内科2例、 儿科1例 、妇产科2例、 其它科室1例,可见外科系统的纠纷是其它科室总和的两倍还要多,有关医疗纠纷案件的报道也多见于外科,外科作为医疗纠纷的主要科室,可见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1 外科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外科的业务特点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医疗体制的改革到法律的滞后,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到服务质量、医疗管理都有涉及,也取得了大量的成果,医患环境得到了部分改善,但是,目前对各个科室的医疗纠纷进行单独研究的还比较少,不可否认,任何科室都是医院的组成部分,与医疗纠纷的大环境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每个科室都有自己的业务范围和诊疗护理特点,是各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原因,具有其特殊性。外科作为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对其发生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对构建和谐的医患环境有重要意义。
外科医疗纠纷与其业务范围和诊疗护理特点密切相关,首先,外科以手术作为主要治疗手段,手术成为外科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外科水平的重要标志,手术具有可创性、复杂性、并发症多的特点,很难掌握其适应症及禁忌症,术中常出现意外情况,术后伤口感染可能性大。其次手术分工精细,需医护人员、各科室、患者密切协作,术前术后护理要求高,麻醉风险大。再次,外科患者病情复杂、危重,诊断困难,易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其他器官、组织的损伤、功能损害,术中情况变化,出现并发症和感染,加大手术风险。最后,手术操作复杂,不易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配合手术治疗或对治疗期望值过高的情况,患者主观愿望与治疗效果必然出现强烈反差,引发纠纷。
2 外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
外科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特殊科室,也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原因既包括医疗纠纷产生的一些共同原因,如患方知情权保护不力、病历书写欠规范、过度医疗加重患方负担以及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也具有自身特别的原因。
2.1 手术治疗本身风险高,容易因意外而引发纠纷 医学是一门经验学科,本身就处于不断发展而又始终不完美的状态,外科一般以手术作为主要治疗手段,外科手术具有治疗效果明显,解除痛苦快的特点,但手术具有可创性,对手术者有特别高的要求,术者要充分做好术前准备,患者所患疾病是否需要手术,采取何种手术方式都需要医生对该疾病有深刻的认识,而手术适应症是不断变化的,患者又具有个体差异,很难把握;术中操作要求高,要稳、准、轻、快,准确识别人体解剖结构,并能积极防止感染和处理各种并发症,难度系数大;有些手术的病变部位毗邻重要的血管、神经,手术发生并发症往往是难以避免的;新技术、新术式的应用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术者也需要逐步提高和熟悉,在早期并发症的发生率难免较高,这些都容易出现意外而引起纠纷。
2.2 手术相关医疗文书告知不规范,患方知情权未得到充分满足 告知主要是术前让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理解所患疾病的危害,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和技术上的可能性及手术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拟采取的措施,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患者要真正的听懂、理解。有的医院进行术前告知的是实习医生或进修医生,其对病情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手术同意书等是印好的表格,只按表格中列出的各项内容向患者念一遍,与患者的具体情况结合不密切,而医生的术前告知往往过于简单,用语太专业化,患者及家属未充分理解手术的严重性,只是单纯的签字手术。就会出现术后结果与患者愿望不一致或患者出现意外情况,患者及家属没有思想准备而发生纠纷。
2.3 少数医生技术不高处置不当,造成医疗失败
2.3.1 某些外科医生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缺乏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手术技巧 外科领域对疾病的及时诊断、手术方式、时间、部位的选择,手术中千变万化的情况的预防和处理,都需要外科医生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对人体解剖结构,疾病发生发展过程等基础知识掌握扎实。年轻外科医生的成长途径是漫长而又艰辛的,医学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学习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医师技能培训的完成,而仅仅是个开端。老师仅是向学生灌输外科学原理而不是每个手术的经验。某些外科医生理论知识掌握不扎实,又缺乏不断学习的上进心,年轻外科医生缺乏经验,或技术水平欠缺的手术者,其手术发生意外的几率都会增高引起纠纷。
2.3.2 部分外科医生掌握的知识很局限,思维方式固定,不能适应新技术、新术式的应用 外科是医学中发展迅猛的领域,需要永不停止的学习,否则会造成知识技术的滞后。如微创手术技术的异军突起、器官移植技术的兴起、预防外科的不断进步,各种医学观念不断演进,知识不断增加,如果外科医生不汲取新知识,不学习新技术,不提高和完善知识体系,必定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医学技术,在复杂的医疗环境中定会错误百出,纠纷不断。外科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室,人是一个密切联系且完整的机体,许多外科医生只把自己当作匠人,而缺乏大医风范,对技术以外的知识一概不通,内科知识更是贫乏,对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能把握好,出现手术外的不良情况不能做简单的处理,必然会增加失误率,引起纠纷。
2.4 科室协作配合不力,影响手术的进程和效果 手术过程有很强的协作性,需要术者、麻醉师、护士等各个科室部门的密切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会引发纠纷。外科需要上下级医师密切配合,做好术前讨论,制定完善的手术方案。可是个别医务人员把手术刀当营利刀,受利益的驱动,超越职责范围和技术水平争做不能胜任的手术,利益大的手术都争着去做,利益小或无利益的就往外推。上下级医师关系不和谐,下级医师无视上级医师权威,不请示、不汇报、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上级医师不关心下级医师,不指导、不带教,技术垄断。各个医生之间不相互配合,交接班不认真,不能确保高质量完成手术,影响治疗的进程和效果。
2.5 外科患者的特殊性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
2.5.1 病情危重,患者认识不足,心理承受能力弱 外科患者入院时,往往病情严重,合并有其它疾病,治疗又以手术治疗为主,手术风险大。受患者自身知识构成和理解能力的限制,往往对疾病认识不到位,认为只要手术就能痊愈,然而各种新型诊疗技术和治疗方法在临床上的广泛适用,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接触、沟通越来越少。医院对医生重学历、重技术、轻人文素质,医生忙于医疗工作,追求高学历,无暇顾及人文素质的培养,对检查设备的过度依赖,淡化了医患之间的人性化接触。更不利于患者了解病情,出现患者不满意的情况,往往归责于医生。
2.5.2 经济条件不好,外科治疗费用承担压力大 外科的整个治疗过程,费用昂贵,术前要完善各种辅助检查和术前准备,如:三大常规、胸片、血凝等。手术的费用对普通患者来说花销很大,很多患者在治病过程中是花去了所有积蓄。对治疗的效果期望值也就特别高,病人、家属要求不断提高,其意愿常与医学原则相冲突,得不到自认为的理想结果。而不甘心支出高额的医疗费用,又受一些负面影响,到医院打闹,想通过此种途径获得高额赔偿。
2.5.3 治疗情况不明,思想负担任务重 手术风险是手术者、医疗机构与患者共有的,患者一方对手术效果期望过高或者手术者过于自信,在患者对手术风险性毫无认识,豪无心理准备时,发生手术结果违背愿望的情况就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另一方面,患者对医生不信任,往往不配合手术治疗。如不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隐瞒病情、伪造病史、拒绝手术、不执行医嘱、不配合医生操作,加大手术风险。
3 减少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对策
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不论理论上的研究还是实践中的探索,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对策,例如避免过度医疗、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等等。但针对外科这一特殊科室,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项对策。
3.1 提高技术水平,确保手术质量 外科医生不仅应具备睿智、悟性,对疾病的观察和分析能力,而且要求手术操作轻巧、熟练、机敏和果断。外科医生需要经历漫长而艰苦的训练,不断丰富和完善知识体系。对年轻外科医生的训练非常重要,临床实践和观察是外科医生成长的唯一途径,建立和完善专科医生培训机制,让年轻外科医生得到规范的训练,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病人是培养外科医生最好的老师。但外科手术不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要转变年轻外科医生的训练模式,外科手术不是跟着老师依葫芦画瓢,而是要深入的明确手术的方式、时机,培养思考能力,技术能力、行为能力等综合素质,使其向着更精、更细、更深的方向发展,使外科医生成为艺人而非匠人。其次,要加强外科医生汲取新知识的意识,不断提高和完善其知识体系,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术式,加强其它科室知识的学习。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医学技术。
3.2 强交流沟通,尊重患方知情
3.2.1 提高人文素养,增强沟通能力和技巧 医学的独特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学科,具有明显的人文属性,作为一个好的外科医生,绝不仅仅是技术的高超,还要有人格魅力,目前医学教育只注重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忽略了如何做人,因此提高人文素养已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倡奉献精神,立志服务于病患,从自身做起,树立医师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其次,注重医学以外知识的学习,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言谈举止和仪容仪表。广博的知识使人敏捷,能更好的表达和交流;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一种良好的心态,使其能遇事不慌、处惊不变,更能应对诊疗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良好的仪容仪表是一个优秀的外科医生的外在表现,能够更好的得到患者的信任和喜爱;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态度,可以获得完整而有意义的病史资料,能够加深以患者之间的情感交流,增加患者的信任度和依从性。达到医患相互谅解,出现手术风险时,能够得到患者的谅解。
3.2.2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首先,告知对象应为成年患者,如因患者病情危重或不便让患者知情,可授权其家属,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表示知情、同意。其次,告知内容应包括诊断、拟进行的手术名称、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和愈后情况。再次,对手术的不良后果和并发症,应重点强调,并具体解释,让患者知情、理解并同意,才可以签订手术同意书。最后,告知者应为患者的主治医师,其对患者的具体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应根据告知对象的文化程度,进行告知,保证其理解治疗的关键性问题。而不是盲目的签字手术。
3.2.3 强化协调配合,发挥科室合力 科室医护人员加强协作能力,完善和不断更新诊疗常规、技术操作常规,加强手术前、中、后对患者的管理协调,提高医疗质量。
3.2.3.1 抓好手术前管理,完善首诊负责制 病情危重的患者到病房,接诊医师要详细询问病史,对患者进行针对性强的查体,对患者病情有基本的了解,如需辅助科室的检查帮助诊断,应有相应的医务人员陪同。如需手术,术者要做好术前准备,各级医师认真履行术前讨论,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对病人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正确、及时的对患者做出诊断,进行有效的手术治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和把握好手术时机。对患者关系重大的手术,要完善告知义务,合理安排手术,制定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法,减少失误。
3.2.3.2 完善手术中管理,明确手术的组织与分工 手术人员要以手术者为中心,手术者应选择对病情有充分了解,对手术的方法和步骤有充分的准备,对发生变化需改变手术方法或出现意外能应付自如的人。手术护士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谨防手术物品遗留病人体内,手术中发生急危情况必须及时、正确处理,必须改变手术方案时,必须及时请示,按职责范围进行,需要患者和家属知晓的应先告知其家属。
3.2.3.3 做好手术后管理,预防并发症和发生术后感染 术后应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医师在交接班时要着重强调刚做完手术的病人,做好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要对术后病人认真查体,指导下级医师做好术后治疗,护士要认真检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做好术后护理工作。严格遵守消毒和无菌消毒规程,树立无菌观念,及时换药,仔细检查伤口,预防并发症和防止术后发生感染。
3.2.4 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外科医疗文书 加强外科医生的法制教育,由于目前医学发展水平的局限性,再高明的医生也会面临手术失败的情况,对其认识的不一致往往引发纠纷,由于部分外科医生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相关医疗文书的重要性,对危重患者告知不全而不具法律意义,或手术同意书免责事由书写不符合法律要求,病历不当涂改添加,资料不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作为主要的证据,往往就使医务人员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由于医学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出现不按法律规定和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的情况而出现差错,产生纠纷。因此要加强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制定规范的医疗文书格式,定期检查病历,促使医护人员及时完善病历,能有效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使其依法执业,避免医疗过失行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也能够进行妥善的处理,使医方在维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5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转移外科手术风险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通过投保医疗责任险,对复杂、危险性高的手术投保,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出现医疗纠纷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协调、调查后,确定保险责任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金,从而加强患者补偿的支付渠道,使患者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患者和医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将医院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妥善解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减轻医院的压力,维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对医护人员来说,能减轻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医护人员治病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大胆进行临床实践,敢于收治高风险、高技术处理的复杂病症,有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外科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发应用。
【关键词】 检验科;纠纷;措施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患者对医疗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也显著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日益增高。就检验科而言,其经常碰到的纠纷一般有两种,一是与患者间的直接纠纷,二是与临床科室间的纠纷,而后一种纠纷实际上是间接与患者的纠纷。由于检验科工作的特殊性,其所提供的数据是临床分析和诊断疾病的基础,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否则纠纷一旦发生不仅影响患者的就医检查权利,而且影响检验科和临床科室之间的配合和沟通,甚至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经济损失,同时耗费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要引起我们检验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现将引起检验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和防范措施探讨如下。
1 引发检验科常见医疗纠纷的原因
由于检验科较少直接接触患者而是对来自患者的各种各样的标本进行检验,因标本的来源面广,中间环节多,因此在标本采集和处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在检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由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或检验的某一方面如方法、试剂、仪器等的影响而导致检验结果的异常,造成和患者间的纠纷。根据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我们总结出有以下三种原因。
1.1 检验科原因
1.1.1 对标本采集知识欠缺,回答临床询问有误,造成标本采集不合格,引发纠纷。例如采集后一定要保温,并立即送检,否则极易影响结果的准确性,误导医生,引发患者不满。
1.1.2 标本验收不仔细,不合格标本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反馈给临床,影响报告单的及时发送,造成临床护士和检验人员的责任难以界定,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1.1.3 标本预处理不到位,如纤维蛋白漂浮于血清中,影响加样量,导致结果的不准确,影响临床医生的诊断。在离心时打碎试管,造成二次抽血,引发患者的不满,发生纠纷。
1.1.4 试剂灵敏度差,检验方法的准确度不够等易漏检阳性标本或导致完全错误的结果,我们在工作中曾发现血清传染性相关指标的检测由于方法的不同,结果有差异,给医疗纠纷留下隐患。
1.1.5 患者信息录入错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疾病诊断等。比如打印报告单时由于粗心把“汪芳”错写为“王芳”,会引发患者对检验结果真实性的质疑,不承认是其本人的,医方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证明只是报告的书写错误而不是结果的错误。一旦发生纠纷,将导致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资料使用。
1.1.6 其他原因,比如没有及时发报告,患者等待时间过长,不能耐心解释检验结果,态度不好等都可能引发纠纷。
1.2 临床科室原因
1.2.1 临床医师原因
①字迹不清楚导致患者找不到自己的检验报告单,同时可间接导致检验人员录入时的错误,使患者对检验结果持怀疑态度。②患者信息不全,如不写年龄或性别,当遇到同名同姓患者时易引发纠纷。③临床诊断未写或填写不完整,当结果出现较大的波动需要复检时若没有临床诊断作参考,易造成结果和临床不符,而临床又没有及时反馈,等标本处理掉才提出问题,只有再采集标本,不但增加费用,患者也非常不满。④保管不当丢失原始报告单,和检验科互相推托责任。
1.2.2 护士方面原因
临床护士负责大部分标本采集,由此引发的纠纷有:①抽血时没做到三查三对抽错标本,或者把标本张冠李戴直接导致结果错误。②在输液的同肢体抽血化验,易造成结果较大误差,如输含糖或含钾液体时测血糖和血钾。
③采集标本前对患者的情况了解不够,比如饮食、药物、运动等都对检验结果有影响,而这些患者是不知情的,一旦出现纠纷,责任是免不了的。 1.3 患者方面原因
①患者状态不稳定,如激动、恐惧、疲劳等都可影响检验结果。②饮食不当如高蛋白、高脂肪、高糖、饮酒等在12 小时内检测相关项目,多项指标是漂浮不定的。③患者用药造成检验结果的不稳定性也常引起患者、医生和检验人员的争执和纠纷。
2 预防纠纷的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局限在某个环节上面,一旦发生纠纷,各个科室的工作其实都是临床工作的一个基础,像检验科这些辅助科室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举证是否得力。而恰恰是这些二线科室对于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很淡漠。而检验报告在病历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是做出诊断和治疗措施的客观依据。因此检验报告必须具备证据学的属性,即客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缺少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后续的诊断和治疗依据的丧失。所谓客观真实性是指检验报告必须如实反应检验的时间、送检的标本、标本的来源等。准确性是指送检的标本符合检验要求,检验操作无误,数据准确。完整性是指检验报告完整,没有丢失或缺失[1]。为了保证检验的质量,减少纠纷,除了必须执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检验操作规程外,根据工作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我们增加了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2.1 标本验收制度
包括标本的质量、患者的信息、标签的完备、抽血的时间等都要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需要双方签字,使标本采集、运送、接收三个环节共同协作,做到责任明确,发现问题可及时纠正,把差错消灭在工作初始阶段。
2.2 检验与临床沟通制度
设立临床危急值,当检验结果在排除实验室原因还是无法解释和特别异常的时候,要及时和临床医生和护士沟通,询问患者和标本采集、保管情况,把差错杜绝在双方的了解和沟通当中。做好复检工作,消除纠纷隐患。
2.3 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质量管理小组,为做好医疗安全工作,预防医疗纠纷提供组织形式的保证。规定每专业组每天室内质控的项目、次数、允许误差范围和失控纠正措施。并强调对检验全过程(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采取严密质量管理措施,以确保检验质量,从而为临床、为病人提供有价值的实验资料。
2.4 报告核对制度
报告单要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切忌涂改、伪造结果。强调结果仅对所检标本负责,避免因置换标本而使检验的结果不正确[2]。报告发出前检验者和审核者要双查双签。同时作好检验原始记录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因为它是对检验过程的如实再现,是反映检验质量的直接证据。
2.5 建立安全协作的医疗行为体系
检验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听取临床对检验结果可靠性的评价。解释医生疑问,将临床对实验的建议及时反馈各实验室以便及时改进工作,同时将检验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当面告知医护人员,做到相互沟通,共同讨论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结合实际科学客观的分析发生纠纷的原因,寻找问题的症结,而不是推卸责任互相埋怨,在问题和纠纷中长经验,长知识。这对改善检验和临床的关系,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检验质量,杜绝纠纷的发生都非常有效。 2.6 投诉登记制度
不断反省工作中的缺陷,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同时不断学习,提高和患者沟通的能力,尽量为患者着想。做到有问必答,有错必纠。
通过采取上述的各项措施和管理对策,我们的医疗纠纷在不断减少,而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在不断提高,与临床科室和患者都形成了良性循环的相互沟通和协作关系,实现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总之,检验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是个系统工程,从标本采集到报告返回临床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检验质量,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临床,更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 医患矛盾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近三年来,部分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增长速度超过100。这表明,一方面我国已进入医疗纠纷高发期;另一方面,传统的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医疗纠纷的处理。国内医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探索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处理模式,以期能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此种调解方式具有灵活、简捷、经济、公平等优势,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此种调解机制上已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我国的一些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且形成了自己的模式。但是,因为此种机制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典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模式,总结我国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模式
1.1专业组织调处模式
专业组织调处模式是通过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相关行业协会,如医师协会、律师协会、保险协会等组成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疗责任险承保公司委托来处置和化解医疗纠纷,此种模式以北京为代表,吉林、芜湖、铜陵等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专业组织调处模式的推行。
专业组织调处模式的特点:一是具有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决定了它比其他调解模式更具权威性;调解程序简便、调解成本低;二是中立性不够,因其委托主体及专业组织构成,导致其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三是执行效率不高。
1.2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模式
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模式是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模式,其主管部门为地方司法厅(局),卫生、律协等部门给予一定技术支持。医患发生纠纷后,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受理后,先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然后由调委会进行调解。此种模式以上海、山西等地为代表。
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模式的特点:不收取费用;自愿委托;调解组织经费困难。经费来源各地不统一,大部分自筹经费,步履维艰。
1.3仲裁委员会调处模式
仲裁委员会调处模式是由仲委会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其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中心委聘医学、法学等专门知识人才从事调解工作,这些调解人员与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纠纷处理协议,提交仲裁委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受理后,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调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此种模式以天津模式为代表。
仲裁委员会调处模式的特点:首先调解员调解积极性不高。调解员都是兼职,与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往往觉得寄人篱下,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其次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或者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也不能上诉。
1.4政府主导的综合调处模式
政府主导的综合调处模式是指由政府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颁布文件,详细规定纠纷的预防与处置方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公安、司法、卫生、保险等有关各方积极配合的纠纷解决模式,其内容囊括推行医疗责任险、成立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实行医师责任追究制、综合治理人员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此种模式以宁波模式为代表。
政府主导的综合调处模式的特点:程序严格、公信力强、有法可依。
1.5协会综合调处模式
协会综合调处模式以专业协会为依托,由司法、卫生、法院、仲裁、消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单位为常务理事,分别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争议仲裁庭、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解办公室窗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窗口、医事法庭、司法鉴定中心等专门科室综合处理医疗纠纷的模式,此种模式以山东济宁为代表。
协会综合调处模式的特点:便利、效率高、综合利用各方资源。
1.6营利性中介机构调处模式
营利性中介机构调处模式是以公司制方式出现的,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诉前调解与研究,通过提供专业医疗纠纷调解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专业营利性中介机构。
营利性中介机构调处模式的特点:首先,过于商业化。此模式先缴费、后服务的运营模式过于商业化,难以为患者所接受;其次,信誉较低。营利性中介机构由于其营利性的特点难以取信于医患双方。
2.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总结我国现有的几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各地的调处模式都有自身的特点,虽然在各地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其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同样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此,笔者对其进行总结如下:
2.1中立性不够
中立性是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立足之本,只有调解机构保持中立性才能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才能真正实现调解的公平、公正。然而,我国一些调处模式在人员构成和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导致其很难真正实现中立性。专业组织调处模式因其单独接受某一主体委托或者其专业组织自身特点致使其存在中立性不够的可疑之处。
2.2运营经费及赔偿来源没有保障
任何一个机构只有先生存,而后才能发展。目前,一些调处模式中,调解机构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靠自筹经费来运营,步履维艰,十分困难。与运营经费面临同样问题的是赔偿资金来源问题,在纠纷责任分清后,面对高额的赔偿,如何一方面能让患方得到及时赔偿,另一方面又不挫伤医疗机构的医疗积极性、体现其社会公益性,这就成为制约第三方调解机制发展的瓶颈问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模式面临运营经费没有保障的问题,大部分调处模式存在赔偿来源没有保障的问题。
2.3权威性与公益性不够突出
第三方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平息医患双方对立的情绪,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最终在事实清楚、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而权威性是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调解工作是一项公益性工作,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是在为政府解忧、为百姓服务,政府应该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调解工作的公益性。现存的调处模式中调解程序规定不统一、调解效率低、调解协议执行难以及先付费后服务等问题都是第三方调解权威性和公益性不够突出的表现。
3.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
目前,国内各个地区都在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且创建了许多模式,但是这些模式存在着中立性不够、运营经费及赔偿来源没有保障、权威性与公益性不够突出等问题,我们通过前面对发达国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医疗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早于中国,因此,借鉴他们处理医疗纠纷的有益经验,对于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妥善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笔者在此想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3.1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中立性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探索就是想通过真正中立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作为调节者来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纠纷,这就要求我们的设计者在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制度设计、机构定位、人员构成等问题上来保证其中立性。美国模式中行政机构不参与调解的做法值得借鉴。我们在调解模式的探索上应该保证调解独立于行政、调解独立与媒体、调解员独立于调解机构,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回避制度、调解公开制度,多方面保证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中立性。
3.2加强政府投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政策支持,积极探索合理的财政投入方式,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入,保障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正常运营经费。同时,政府还应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或保险保障机制,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合理的分散医疗风险,形成风险社会共担机制;另一方面,确保赔偿资金的来源,使患者的损失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及时赔偿。日本模式中医责险的制度可以借鉴。
3.3通过立法树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权威性、体现其公益性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4208(2010)11-0035-02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社会热点问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纠纷也在逐年上升。前几年我中心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些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反复发生,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从2008年1月起,我中心尝试应用建立医疗风险教育机制、医疗风险管理手段和医疗风险流程管理来防范医疗纠纷,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应用方法
1.1 建立医疗风险教育机制: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殊服务行业,医务人员是医疗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也是医疗水平、质量的集中体现者,对其从业人员执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是必需的。以往中心注重业务知识培训,轻风险教育,因而大多数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观念不强,往往发生了医疗纠纷,医务人员还觉察不到自己的过失行为。为此,我们建立了医疗风险教育机制,让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医疗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术,并树立医疗风险意识。具体做法:医疗会议每会必提医疗安全,不断提醒医疗风险;各科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专题会议;医务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医护人员会议,进行医疗安全教育,通过举例和分析院内外的一些医疗纠纷事件,让大家树立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从而自觉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过失。每年两次请律师为医务人员讲课,让职工了解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养成依法执业的良好习惯。
1.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医疗风险是一种在医疗实践中发生的风险,它既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又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实践活动中,而与特定的环境、心理、职业等因素有关,并且医疗风险极易引发医疗纠纷。以前,中心的管理存在“重质量、轻风险”,“重处理、轻防范”等情况,主要通过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风险,且更多地体现为医疗事件的事后管理,很少从风险管理角度去审视。在医疗纠纷事件的过程中,往往扮演“消防员”的角色,疲于应对纠纷的处理。为此,我们建立以下几个风险管理制度。
1.2.1 预防风险制度:医疗风险既有客观性,也有可防范性,只要抓住关键环节,很多医疗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做法有: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任何科室或个人遇到突发、特殊事件包括急危重患者抢救等均应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后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处理,防止突发事件演变为纠纷事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医务科、护理部每月督查一次,减少医务人员低级错误的发生。建立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如防止患者跌倒、坠床,选择性手术审批及术前核对制度等。建立医疗隐患排查机制,每个月由院部行政领导率领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大查房,对全院各科室、部门进行全方位的医疗隐患排查;同时,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对科室反映的问题,即知即改,杜绝非医疗性纠纷事件的发生。
1.2.2 转移风险制度:转移并不是让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小,而是改变不同主体对风险的分担状况。对于医疗责任风险可以通过执行外院专家会诊、上级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转诊到外院等会诊制度转移或分担责任、减少风险。具体做法包括:对一些具备转院条件的危重患者,一律专人护送至上级医院;住院患者1周内、门诊患者就诊3次疗效不佳或不能确诊者一律转上级医院等。减少因医务人员漏诊、误诊、误治而发生医疗纠纷。
1.2.3 控制风险制度:作为医疗单位,发生医疗差错、医疗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事件发生后,如何应对处置显得尤为重要,处理得当可以缓和医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我们成立医疗纠纷办公室,在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后,由专人接待,积极采取应对、补救措施。医院纠纷办在接待投诉后,对事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患方纯属无理取闹者,坚决拒绝患方的无理要求;对医院确实存在过失行为,患方要求比较合理者,尽快与患方协商解决,以免激化矛盾;对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者,引导走行政调解或法律诉讼的解决方式。
1.3 建立风险流程管理:很多医疗差错看起来是某位医护人员个人所致,其实是与没有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关。为此,我们建立了以下流程。
1.3.1 建立重点疾病的诊治流程: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常见急危重患者如中毒、脑血管意外、心力衰竭、猝死、宫外孕、严重外伤等患者的诊治流程,在急诊科上墙,并装订成册发放给相关医务人员,要求熟练掌握。每半年对相关流程进行模拟演练。
1.3.2 优化服务流程:对患者在本中心的门急诊就诊、住院、行辅助检查等环节进行梳理,对某些流程予以优化,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1.4 评价方法:发放各种测评表,了解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患者对中心的满意度等。计算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医疗纠纷事件次数、中心门急诊人次数。
2、结 果
我中心自2008年1月-2009年12月,共进行全院性的医疗事件讲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2次,其中邀请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讲课2次,有效地提高了我中心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医疗风险意识。患者对中心的综合满意度由2年前的70.0%,上升到92.0%。2006-2007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率为1.12/10000,而2008-2009年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率为0.17/10000。
3、讨 论
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结果的可能性,医者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目前世界上,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医疗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医疗风险管理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很欠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鉴别、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我们通过应用风险管理手段来防范医疗纠纷,效果显著。
1 常见引起纠纷的原因
1.1 服务态度 据有关资料报道,医疗护理纠纷中服务态度问题约占整个纠纷的三分之二,改善服务态度是一个迫切的任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其主要表现在说话的腔调和神情举止、态度生硬等方面,有时护士不经意的一句话,往往成为护患纠纷的导火索,让患者及家属难以接受,从而制造护理纠纷。
1.2 责任意识 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甚至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以致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医疗差错,甚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打错针、发错药;抱错新生儿;体内留有异物;产后观察不及时,引起产后出血等,这都是责任心不强和粗心大意的结果。
1.3业务技术 病人及家属来到医院,就是希望治好病,解除痛苦,希望医术高超,药到病除。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水平,仅靠服务态度好也无法满足病人的需要。在分娩过程中助产人员经验不足,保护会阴的手法不当,造成会阴Ⅲ度裂伤;会阴伤口缝合不熟练,缝合时间过长,伤口对合不整齐及延期愈合;肩难产引起的新生儿锁骨骨折或臂丛神经损伤等,多数是由于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熟练等引起的,是造成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
1.4 患者因素 多数人认为分娩是正常生理现象,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目前许多疾病的诊疗尚未达到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治疗过程中的高风险性、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意外,产妇和家属均无思想准备,无法接受现实,情绪失控,发生纠纷。
1.5 住院费用 住院费用增高也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高新技术不断引进,加之新特药的应用,使医疗费用的增长同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之间产生矛盾。病人对医疗费用问题敏感,如果医疗费用项目不清,填写不全甚至错误等,极易造成患者的误解,导致纠纷发生。
1.6 负面报道 有些患者因受网络新闻媒体对医疗事件负面报道的影响,对医护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医托医闹现象应运而生,造成社会对医院的偏见,影响了医患关系,助长了纠纷的发生。
2 预防纠纷的措施
综上列举和分析,产科纠纷的特点是比较常见,形式多样,突然出现,难以接受,热点事件,高度关注。作为产科工作人员,应通过以下措施来预防或减少产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2.1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近年来,随着法律和医学知识的普及以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诉之法律的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对各级医疗事故的定性、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及早消除各种不安全的护理行为和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防范护理纠纷的关键。
2.2狠抓产科服务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提高道德修养,树立爱心服务,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改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范围,把孕产妇视为朋友、知己或亲人,践行爱心承诺,开展爱心服务,把爱心送到孕产妇的床前,把爱心送到她们的家庭。
2.3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是诊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医务人员要有耐心,认真将病情发展、转归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并发症,医学的局限性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让其做到理解和有心理准备。在告知过程中,思想要重视,目的要明确,态度要和蔼,方式要恰当,语言要通俗,表情要严肃,记录要真实。
2.4 提高产科医疗质量。因产科操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经验性,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疗技术是信任的桥梁,所以说提高产科医疗质量是防止纠纷的关键。通过加强专业技术训练,强化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加强疑难病例的讨论,客观分析经验教训;通过传、帮、带、教、外出进修等多种形式来提高技术含量,丰富临床经验,妥善处置产科风险,从而减少医患纠纷。
2.5做好护理详细记录。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各项护理记录要及时、准确、清晰、无涂改。护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详细的护理记录,为举证责任倒置提供法律依据。
2.6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涉医新闻建立统一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3 医疗纠纷处理体会
3.1科室主动,提前到位。一般性医疗纠纷多数是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操作技术、等候过久、责任疏忽造成的小失误等不满意造成的。因此对于这些大多数的一般性医疗纠纷由科室提前主动做好工作,直接对患方进行了解、解释或采取责任人员主动道歉等纠正措施,多数医疗纠纷是能够自行处理的。
3.2以人为本,积极应对。服务态度虽然是一个软指标,但它却在某些纠纷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态度决定一切。因此,在接待处理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注意调解技巧,让患方当事人产生信任感和亲切感,充分体现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诚心和善意,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取得好的解决效果,不找客观理由使矛盾升级。
3.3坚持原则、依法维权。纠纷发生后,即使责任不在己方,医护人员往往因为不想惹麻烦而甘愿私下了断。其实,这样做并不能达到息事宁人目的,有时反受其害,还助长不正当维权之风。对个别经反复协商无效的纠纷案件,积极申请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3.4尽快结案,避免反复。无论是医患协商、行政调解还是法律诉讼,一旦达成处理意见,要尽快执行结案,避免纠纷久拖不结。
总之,产科医务人员只有充分认识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水平,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及敬业精神,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行良好的医患沟通,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法律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0-01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已成为人们日趋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1]。医疗纠纷应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2]。
1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1.1医院因素:医疗服务与患者需求存在差距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个别医务人员缺乏临床经验、会诊不及时、辅助检查未跟上,导致误诊、错诊引发纠纷。医德医风缺陷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医疗服务质量低劣,责任心不强,对工作敷衍了事,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给病人造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
1.2患者因素: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一旦病情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时,不理解甚至不正视医学发展的有限性,不能客观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理智失控,以至引发纠纷。还有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病人或其家属却认为医方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3]。
1.3社会因素: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和医疗知识增多是医疗纠纷发生数上升得重要原因。应该肯定,医疗纠纷的上升和发生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患者维权意识增强、社会走上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医事法律体系不完备,医患间的权利义务不清,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政府部门对干扰和破坏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事件依法处理不力是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不可忽视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2.1医患协商解决: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不良医疗后果所造成的,因此,医疗纠纷的最初阶段是矛盾最激烈和最表面化的时期。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及专门的工作人员,给病人一个申诉的窗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一般与医师或院方进行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对话),若事实明确,即可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若未果,可以申请第三方仲裁,如果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仍可诉诸法律。调解解决民事争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2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行政处理的当然执行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处理、调解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并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非事故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和调解赔偿。
2.3法律诉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最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后,双方争议即告终结。但实践中,常常出现患方反悔并引发诉讼的案件。在此情况下,若患方提讼,则诉讼的案由将从签署和解协议前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转变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应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即是医院所在地法院受理。另外病案在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中的证据作用是无可反驳的。病人对医疗结果不满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是病案[4]。
2.4医疗纠纷仲裁解决:虽然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仲裁作为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委员会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因此它应设立在卫生行政机关内或者将仲裁机构设在法院内,隶属于法院,好处是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2.5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损害有三种主要的模式:(1)以过错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过错行为引起损害,就由该过错行为人负责;(2)以原因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就由该行为人负责。(3)以损害为基础的赔偿模式: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而不问损害的发生原因,典型情形为保险责任。
3讨论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才能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才会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会依法维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患者法律意识和医疗知识日益增强、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责任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注意与患者的主动沟通,是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建立和执法机制的合理有效是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共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途径,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法律途径,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如组建由医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加的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构,开展法院诉前调解,开展医疗纠纷仲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邀请医学专家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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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峰,戴怡婷.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杂志,2009.(10):23
【关键词】 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身心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医患矛盾激化,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明显增加[1]。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如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患者对医学问题认识不足、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少、错误舆论导向、医疗体制不够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都与医疗纠纷的发生存在较大关系。笔者针对我国医患关系现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以期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1 加强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
在当前的医学水平下,尚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副作用的药物,也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缺陷的治疗方法。作为患者,需要认识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性不是现实条件下可以人为消除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目前在我国,医学知识的普及还相当有限,普通群众对医学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绝大多数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自然转归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医学新技术风险性的认识更是缺乏。因此,患者常常会对医院的某些正确的医疗行为产生误解,引发医患之间的纠纷,进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行为,最终损害患者自身的利益。因此,进行医学知识的普及教育,促使人们正确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促进医学的发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
2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很多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缺乏专业性和客观性,往往以偏概全,容易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误导。各种因素导致的“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日渐恶化的医患关系,在媒体舆论的误导下,全部归咎于医疗行业本身,这显然有失公正、公平与客观。因此,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首先,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正面宣传。虽然医疗卫生行业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但毕竟不是主流,我国广大的医务工作者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目前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国家正在努力探索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并对医疗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因此,作为媒体工作者,有责任进行正面宣传,也有责任避免一些不客观的误导,从而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其次,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府监管。媒体工作者有责任对医疗纠纷进行客观报导,同时也必须坚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报导应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带有倾向性,防止影响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医疗纠纷,其原因复杂多样,报道应科学分析,正确引导,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因虚假医疗广告导致的医疗纠纷,政府对媒体应加强监管,促使媒体工作者加强自律性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导致不良后果者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
3 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
新型医学模式要求医疗服务必须以患者为中心,既要重视对躯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致病因素,又要重视对精神健康造成危害的心理、社会因素。医患之间有效沟通,不仅可以打消患者的疑虑,减轻甚至去除患者的精神负担,而且能增进对医生的理解,积极配合治疗,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目前,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加强医患沟通,能减少因沟通不良、告知不及时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4]。
随着医学的发展,医生诊断、治疗疾病对仪器设备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但传统医学中的望、闻、问、切及现代医学中的视、触、叩、听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通过视、触、叩、听能增进与患者交流。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不但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可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4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4.1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目前,我国80%的医疗资源分布于占人口20%左右的大、中城市,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短缺,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无法享受必需的医疗服务,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4.2 注重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医疗卫生事业是为保障国民身心健康服务的公益性事业,但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绝大多数医院带有明显的盈利目的,这就加重了患者的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投入,既要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的硬件环境,又要改善基层医护人员的待遇,减轻患者的负担,使病者有所医,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5]。
4.3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使部分患者的医疗负担降低了,但由于覆盖面低,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医院布局不合理,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目前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央及地方都做出了巨大努力,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且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监管,保障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要积极推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要扩大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且鼓励个人参加健康保险,分担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风险,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6]。
5 对医学科学新技术带来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进行规范
医学技术的发展解决了很多医学难题,如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治疗等,但医学新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对传统伦理道德产生了挑战,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社会及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7]。为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有必要对医学新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5.1 对人工生殖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人工生殖技术为解决不孕不育和由此引起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等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但也带来了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现行法律的冲击。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生殖技术所带来的问题给予明确规范,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并逐渐为民众所接受,相应的医疗行为逐渐增多,但是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从根本上来看,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规范,可以有效减少或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如规定供精、供卵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规定医生销毁胚胎的必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试管婴儿的亲属谱系,以免造成社会与伦理的灾难等。
5.2 对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进行法律规范 基因诊断的医学意义巨大,但每个人的基因图谱属于个人隐私,为了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须从法律角度对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作出调整、规范和控制。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医生是否需要对被诊断出遗传病的患者保密,如果医生泄密造成了不良后果,医生如何承担责任;基因治疗涉及改变人类的遗传物质,也必须规定基因治疗的范围和标准;人体基因是否允许买卖,如果确有买卖必要,如何买卖等[8]。
5.3 对器官移植进行法律规范 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严重匮乏,刺激和引发了商业化行为,曾一度出现器官非法买卖的情况。我国至今尚未颁布有关器官移植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使器官移植技术得不到法律保障,而缺乏法律良好保护和有效调整的器官移植带来许多法律、伦理学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器官移植依法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这方面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并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更好发展[8]。
5.4 加强对死亡标准的法律规范 心肺功能停止作为传统死亡标准被长期运用,但由于心肺功能的可替代性,使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挑战,出现了脑死亡的概念。目前,我国传统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并存,造成了死亡判断标准的模糊,并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因此,应制定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医生何时停止对患者的抢救与治疗,何时摘取脑死亡者的器官,防止因此引起医疗纠纷的发生[9]。
6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1)医患之间协商解决。但这种方式缺乏必要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医方确有过错,且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但由于患方缺乏基本医学知识,导致自身利益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医方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存在一定缺陷。(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能体现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但由于体制的关系,其意见往往不能使患方信服,最终还要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观上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上却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某些情况下,反而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进行改革[10]。(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其执行主体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消除了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客观上更能体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但是,医学基础理论深奥,实践性强,且分科繁多,作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具体执行者--鉴定人,不可能对所有的临床学科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没有相关医学专家参与,也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因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亦存在一定缺陷。不同的国家,解决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在某些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方式方法,如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11],成立由卫生行政机构、法官、保险公司、医学专家构成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直接隶属于当地最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受社会监督人员监督,能有效排除外界干扰,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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