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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出现紧急情况时随时启动,按三级启动程序分级管理。
二、组织管理
成立我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我院出现因医疗废物污染、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时,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传染性疫情时,随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的启动程序按以下三级状态进行管理:
三级:我院虽未发生疫情,但出现医疗废物污染扩散或长时间在医院滞留的情况;
二级:我院出现传染性疫情,不能排除与医疗废物污染扩散有关;
一级:我院出现传染性疫情,且同时出现我院医疗废物污染扩散的情况。
紧急情况信息由总务后勤组长和护理部主任负责收集和报告;两者均不在时,由护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直接负责报告。报告人接到紧急情况信息后须在30分钟内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通知院感科(8308)进入紧急状态。
领导小组组长应在收到紧急情况报告后24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布置有关工作并确定预案启动程序。
1.三级启动程序(我院虽未发生疫情,但出现医疗废物污染扩散时启动)
三级启动程序由医院总务科统一协调。
收到我院医疗废物污染扩散的信息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过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立即将收集的医疗废物按正常程序转运处置。48小时内为向温江区卫生局和环保局报告,请求支援。
2.二级启动程序(在我院出现传染性疫情时启动)
二级启动程序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组织总务科、院感科人员和各有关人员全面加强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并开展专项检查。
二级启动程序按以下要求实施:
(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24小时内将有将有关情况向温江区卫生局和环保局报告,请求支援。
(5)医疗废物收集单位
(6)1收集人员的食宿与他人隔离,统一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配备并穿戴隔离服、专用鞋、帽、防护镜,定期测量体温等;
(7)2对收运人员的衣物消毒;
(8)3配置充足的消防设备、消毒药剂等防护用品。
(9)医疗废物的收运
(10)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11)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12)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13)收集人员、现场监管人员监测
对收集单位和现场检测单位要建立监测制度,早上、下午要对收集人员和现场监测人员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体温或其他特征出现异常者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3.一级启动程序(传染性疫情在我院出现,且出现我院医疗废物流失、污染环境时启动)
一级启动程序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同时启动三级、二级启动程序。
医院因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医院院感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温江区卫生局、区环保部门报告。
(1)医院的医疗废物进行院内严格消毒后方可外运;
(2)装有传染病人的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需采用双层包装袋密封包装,在封密包装前要洒放足量有效的消毒药剂;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3)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4)如是人为造成,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
(1)院领导亲自参与,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
【关键词】肺炎,病毒性;公共卫生;传染病控制;设备和供应,医院
2019年末至2020年初,病毒肆虐全国,并出现全球蔓延的趋势。自2019年12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出现我国的首例病毒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例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发现了类似病例[1]。WHO最终将该疾病命名为“病毒肺炎”,简称“肺炎”。2020年2月11日,WHO将其英文名确定为“COVID-19”(coronavirusdisease2019)[2]。目前,国内科学精准的防控体系成效显著,重症病例占确诊病例比例明显下降,出院病例逐渐增多,逐步开始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而境外疫情形势仍十分复杂严峻。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南方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承担全深圳市肺炎的救治任务,是深圳市唯一收治确诊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截至2020年3月22日,深圳市确诊439例,经救治后累计出院411例。在医院全力以赴阻击疫情的同时,医院的后勤部门也启动应急保障工作,在保障医院高强度运行和院内感染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全员院内“零感染”的优异成绩。作者旨在通过总结医院后勤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保障体系的建设,分析医院抗击疫情过程中后勤工作对医院感染(以下简称院感)控制的支撑作用。
一、医院应急后勤保障服务体系的建立
自医院确定抗击疫情战役正式打响,后勤部门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架构,成立后勤部门抗击疫情应急小组,建立明确的应急反馈体系[3-4];梳理保障服务工作的重点环节,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医院收治患者实际情况,汇总编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病毒后勤应急指引》。其中重点收录后勤工作对院感控制支撑作用相关的被服洗涤收送流程、膳食订餐送餐方案、污水处置方案、电梯服务方案、空调及排风使用规定、医疗废物收运流程、救护车洗消流程、院内车辆进出及停放方案、安全保卫巡查方案、消毒用品安全使用规范、科室安保管理方案、氧气瓶收送流程、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管理方案、逝者遗体转运流程、清洁消毒工作要求等10余项内容,并随时调整更新。通过落实以上流程指南,坚决杜绝院内感染事件发生,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主要实施方案和经验
(一)医用被服洗涤收送工作调整。1.肺炎患者相关衣物处理流程:按照院感指引,区分科室及常规科室,出台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洗衣收送流程,并及时与洗涤外包服务单位沟通,制订应对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具体方案[5]。具体调整内容包括:收治肺炎患者相关科室污染被服由科室放入科室被服存放区改为放入污物电梯间,且无需清点;所有与肺炎患者相关的被服均放入速溶袋后再放入密封箱,并对密封箱外表面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2次后转运;接触污染被服密封箱使用后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min以上,如发现箱内有血迹,先用10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再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min以上。2.物资准备: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污染被服回收作业人员的职业暴露风险,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院内感染,先后投放130L密封箱93个,作为已套装速溶袋污染被服的存放容器,从而避免速溶袋在转运途中由于摩擦等原因导致的破损,尽可能降低污染物暴露出现的概率。3.被服收送人员的培训:对被服收送作业人员进行院感培训。严格按医院病毒个人防护用品选择指引正确佩戴及穿脱防护用品,及时、规范进行手卫生处理。4.开展洗衣收送流程培训:严格按照流程对被服进行转运作业,及对运输工具按相应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疫情期间,为了禁止被服收送作业人员进入病区,改变了作业流程,需要各护理单元协助对密封箱进行消毒后转运至污物电梯。5.院内运输车辆管理:建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院内车辆进出及停放方案,规范医用被服转运运输车进入路线及停靠区域。(二)膳食订餐与送餐。1.肺炎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及患者均采取送餐制。2.疫情期间,所有患者用餐均采取送餐形式,使用一次性餐具。患者餐送至护士站,由科室护士转送。3.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交叉感染风险,对住院患者进行宣教,禁止接收外来饮食。4.取消自选餐,推出简装套餐。5.进入职工食堂需佩戴清洁口罩。6.堂食采取“高考模式”(1人1桌)。7.紧急协调采购配套保温设施,科学简化配餐流程,缩短配送时间。8.疫情相关一次性餐具及未食用饭、菜,作为医疗垃圾交定点专业公司处理。9.疫情期间,大部分医护人员采取送餐模式,使用一次性餐具,这部分餐具(含未食用饭、菜)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滞留喷洒后按生活垃圾由专业公司进行收运。其它使用非一次性餐具的,在洗碗液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将洗碗机温度调至85℃进行机洗消毒。其余由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及油脂交定点收运机构统一收运处理。(三)医疗污水处置。1.医疗污水处理站管理员每日在各楼栋预处理区域及医疗污水处理站的消毒反应池投加次氯酸钠进行杀菌消毒工作,使总排水口的余氯量达到8mg/L左右。2.每日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对调节池原水的余氯量、总排水口的化学需氧量(COD值)、pH值、总余氯量、粪大肠菌群数量、日排放量等一系列数据进行监测记录,确保数据无异常,符合排放标准[6]。3.医疗污水处理站管理员每日对进入医疗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原水及经过医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样进行病毒核酸检测,确保医院医疗污水无存活(核酸检测为阴性),做到达标排放。(四)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四专”管理,即专人上门收运、专通道进行收运、专项人员消毒、专车来院转运,全程进行严格消毒,降低院内交叉感染的风险[7],具体管理方案如下。1.肺炎患者相关科室后勤人员医疗废物收集流程:科室后勤人员完成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封口、称重、贴标签(注明“患者医疗废物”)、登记及每袋医疗废物的喷洒消毒工作后(对每袋高危险医疗废物表面喷洒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放入医疗废物收集桶内。收集完成后将桶口盖紧封好,对收集桶表面做消毒工作(对收集桶表面喷洒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等待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站回收运输人员上门收集。2.医疗废物暂存站收运人员医疗废物转运工作:暂存站收运员从固定路线进入科室医疗废物暂存间,对医疗废物收集桶进行交接、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站,在暂存站内对科室的高危险医疗废物桶表面贴上“高度感染性废物专用桶”的红色标识用于标记,再次消毒。完成一系列步骤后,回到收运路线进行喷洒消毒工作。3.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收运员安排专车来院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工作。(五)电梯服务方案。设置区分医务人员电梯、普通患者电梯、肺炎患者电梯、手术专梯等;加强标识和指引;及时进行电梯消毒;采取智能化手段,通过手机对电梯进行无接触管控。(六)空调及排风系统。1.医务人员区域与病房区域配备独立新风系统,空调排水为独立系统;每一房间均需独立空调盘管机系统;新风系统安装手动风阀和电动风阀,电动风阀系统有BA系统,独立远程控制每间房;空调过滤网定期进行清洗消毒。2.每间病房卫生间排风管道安装电动风阀系统与排风机联动,电动风阀断电后阀门自动关闭;楼顶排风口安装高效消毒排风机,以便以消毒后排放。(七)救护车洗消流程。转运肺炎患者后,救护车沿指定路线前往救护车指定消毒点;转运人员下车,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脱摘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卫生;消毒人员进行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二级防护);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对救护车外部、门把手进行喷洒消毒至表面湿润;使用500mg/L二氧化氯消毒剂对车厢、驾驶室等内部空间进行喷洒消毒,保持密闭30min(气溶胶喷雾器);开窗通风,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擦拭消毒车内仪器设备等物体表面;作用30min后,用清水擦拭。使用后的擦拭布巾浸泡于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剂中30min,清洗晾干。消毒人员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脱摘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卫生。(八)院内车辆进出及停放方案。因收治肺炎患者期间需要对医院员工及患者车辆分流,故对院内车辆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医院员工车辆由南大门进出,就诊患者车辆由东大门进出,实现医院员工与就诊患者车辆分流。地下停车场调整为医院员工专用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为就诊患者专用;救护车在住院楼附近设置固定停靠点。(九)楼宇探视陪护管理与安全巡查制度。1.肺炎患者住院区域实行无陪护管理,所有人员(除医务人员及特批人员)不得进入肺炎患者收治区域;及时在患者电梯厅配置保安岗进行24h值守,保障病区运行安全;禁止肺炎患者离开科室,如遇患者外出应及时制止;收治肺炎患者相关科室及楼宇的保安岗要保留并熟悉岗位对应科室护士长及护士站电话;住院患者外出检查时,协助疏散该区域无关人员。2.抗击肺炎特殊时期内,每日开展2次全院安全巡查;其他时间随时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对全院各重点区域的安全保障、安保人员到岗值班、院内交通组织、物资储存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巡检区域主要包括:院区各出入口、消防监控中心、地面车场、地下停车场、门急诊区域、各住院楼值守门岗、水电及特种设备机房、氧气站等。(十)消毒用品安全使用规范。在抗击的关键时期,各科室广泛使用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消毒用品以有效灭活病毒。由于消毒用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如果存放或使用不当,易导致火灾、中毒、灼伤等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及时下发消毒用品安全使用规范。消毒用品采购部门应严格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文件资料,并完成入库手续。各使用科室负责做好各自区域内消毒用品的储存、使用及应急处置工作,对领用数量、使用情况及物资消耗及时予以登记造册。后勤管理部门应开展全院消毒用品专项督导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向使用科室予以反馈,并督促按期整改,严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十一)氧气瓶收送规范。为减低医疗辅助人员感染风险,对医用氧气瓶的收送流程进行调整:2、4、10L医用氧气瓶由保安人员运送至科室护士站,由科室医务人员送入隔离病房并将空瓶取出,消毒后交由保安运回;40L氧气瓶由科室工作人员运送至隔离病房。如需保安人员送至病房,科室需提供对应的防护用品并审核穿戴合格后方可进入。(十二)疫情期间总务后勤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管理方案为规范总务后勤部门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行为,避免交叉感染事件,制定总务后勤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管理方案:拟新进务工人员,需提前申报,填写健康筛查申请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外包单位人员在院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用品指引,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员工院外行为,不组织、参加聚会。如有批量人员入驻我院短期工作,尽量在医院周边租用宿舍,避免该部分人员长期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每日组织上岗前体温检测及健康汇报,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归口管理人员处理;尽量避免非常驻人员进入我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我院,需提前询问拟进入我院人员健康状况及来源信息,上报归口管理人员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十三)规范肺炎逝者遗体转运管理。为减少肺炎逝者遗体对贮存环境、运输工具的污染,科室在出现肺炎逝者后立即对逝者遗体进行消毒并包裹好,同时通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殡仪馆及家属来院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后由市殡仪馆通知专车专人带棺木穿防护服来院转运遗体,现场封棺并密闭转运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全程不经过医院太平间暂存。(十四)医院保洁与消毒管理。在抗击的关键时期,为提高防控工作的精准性,除科室日常的物体表面、地面等清洁消毒外,公共区域空气消毒也是重要环节。在医院会议室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安装空气消毒机,对有条件的区域采取紫外线消毒,对其他区域如内走廊、电梯轿厢、办公区域、门诊大厅等,使用ClO2进行空气消毒密闭至少30min后用清水再次擦拭。
三、总结和思考
1.院感管理的地位:院感管理在现代化医院运行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维护医务人员健康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8]。医院抗击疫情期间的院感控制关系到确诊患者的诊疗效果、疑似患者的判断筛查以及医务和辅助人员的自身保护,因而更显重要。医院院感控制部门职责为专业业务指导,而院感控制部门提出的措施规范和工作要求,很多需要后勤部门予以落实完成,后勤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院院感控制的效果和质量。2.科学管理方法的重要性:由于肺炎主要传染源为感染患者,且可通过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进行传播。因此,减少人群聚集接触,避免交叉感染是控制疫情的有效措施之一。疫情以来,我院在院感控制的统一要求之下,提前建立并重新梳理疫情期间各项后勤工作规范流程,在医用被服洗涤收送、职工订餐送餐、污水处置、电梯服务、空调及排风使用、医疗废物收运、救护车洗消、车辆进出及停放、安全保卫巡查、消毒用品安全使用、科室安保管理、氧气瓶收送流程、外来务工人员健康防护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工作调整,在保障医院诊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工作人员疫情初始的恐慌心理,从“我怕”到“我不怕”,让患者和职工均感觉到医院是安全的地方。3.后勤保障部门调度科学的重要性: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此次全力以赴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后勤部门及时启动应急保障和服务工作,形成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后勤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并时刻关注疫情变化,动态调整应急方案,坚决避免后勤工作成为院感控制的漏洞和困扰,体现了较强的应急协调处置能力,取得了全员院内“零感染”的优异成绩,也为未来应对处置卫生医疗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9]。综上所述,后勤保障是医院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坚强后盾,是医护人员安心工作的定海神针,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是医院在疫情时能打胜仗,平时安全运行的前提。经实践检验,我院在此次疫情中建立的应急后勤保障服务体系适用于各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的后勤管理,具有有效性和可推广性[1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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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韬,杨涵淋,陈泽宇,等.医院后勤信息化管理现状及应用趋势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5):188-189.
[5]罗玉贞.医院被服洗涤外包服务质量标准探讨[J].现代医院管理,2011,5(27):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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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系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和谐医院后勤保障工作[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5):60-61.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按照《*市2010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着力实施以“洗城净天”和“清流净水”为主要内容的“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扎实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构建和谐生态*奠定环境基础。
二、主要工作目标
----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5.7%,控制在1071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5.9%,控制在4173吨以内。圆满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
----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达到318天;大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控制在0.093mg/m3以下;降尘量力争低于21吨/平方公里·月,降尘量年均值比2009年下降6%。
----西泄洪渠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内;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环境整治
围绕“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在巩固2009年“洗城净天”全民大会战成果的基础上,拓展活动的时间和范围,在全市实施贯穿全年的“洗城净天”工程,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确保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建设局配合,按照“双三十”承诺目标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的减排任务。
2.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治理工作。
3.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按照《*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继续开展专项治理。
4.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5.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对燃煤电厂在用燃煤锅炉、10吨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进行脱硫除尘治理,20吨以上(含20吨)锅炉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6.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开展石环公路两侧违法企业环境整治行动,彻底取缔小化工、洗浴燃煤小锅炉。
7.市工促局牵头,环保局配合,2010年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25万吨。
8.市政府办牵头,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教育局、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9.市环保局牵头,交通局、城管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配合继续实施空气质量预警调控应急方案。
10.市秸秆办牵头,有关部门、各乡镇配合,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11.市公安局牵头,环保局配合,继续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所有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必须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排气不合格的,公安局对车辆不予年检。
(二)水环境整治
围绕“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大力实施以“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排污企业监管、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清流净水”工程,确保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1.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局、有关乡镇配合,按照“双三十”承诺目标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减排任务。
2.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负责实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
3.市环保局牵头,畜牧局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6月底前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进行严格环境监管。
4.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内;对直接排入河流水质COD浓度超过130毫克/升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5.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配合,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新建化工、制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集中区。
6.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废水无组织排放行为。
7.市建设局负责,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于年底前全部完成中控室建设。
8.市环保局负责,全面整治制浆造纸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废水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牵头,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配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物产生、经营、储运和处置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存放、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的管理。
2.市卫生局负责,加大对医疗单位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各医院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市城管局负责,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4.市环保局牵头,获鹿镇配合,进一步规范峡石沟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排污口并安装COD自动监测仪,同时与市环保局联网,确保3月底前垃圾渗滤液排放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
5.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对拆除机立窑中的废旧、闲置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废旧、闲置放射源。
(四)噪声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夜间建筑施工的管理,加大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的管理。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活动。
(五)生态环境建设
1.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局配合,按照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全面启动生态市的建设,山尹村镇、寺家庄镇、白*乡、黄壁庄镇、上寨乡年内完成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2.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3月底前完成北故城村、东焦东队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扎实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十百千”试点工程。开展绿色信贷工作。
3.市农业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加强农村土地面源污染监管,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4.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有关部门配合,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执法检查,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5.市环保局牵头,畜牧局、有关乡镇配合,积极推广生态养猪经验,建设3至5个生态养猪示范点。
6.市环保局牵头,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配合,加强对牲畜屠宰行业污染治理及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屠宰行业污染。
7.环保局牵头,大河镇负责落实,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创建活动。曲寨村10月底前完成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8.市环保局牵头,文明办、教育局、建设局、旅游局、卫生局配合,继续抓好绿色创建工作,年内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9.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10.市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80%,生产矿山达到50%。
11.市国土局、林业局牵头,有关乡镇负责,加快对西部山区的生态恢复工作,国土局负责山体的生态恢复工作,林业局负责对山区的植树和绿化工作,有关乡镇负责山区生态恢复工作的协调和具体落实。
(六)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
1.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构,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2.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后期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3.市环保局牵头,监察局、安监局、供电局、工商局、发改局、司法局、建设局配合,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继续开展重金属和“两高一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
4.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
5.市环保局牵头,局配合,加强环境处置力度,调解处理好重点案件、突发事件、跨区域污染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案件接转率100%,办结率100%,反馈率100%,群众满意率90%以上。
6、市环保局负责,继续开展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环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置,狠抓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每一项环保重点工作深入推进。
(二)严格检查考核。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有关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到期要帐。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氐牡ノ挥邢铝行形??坏模?上丶兑陨先嗣裾??肪潮;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杈?妫挥馄诓桓恼?模?婪ㄊ战善湮幢赴傅姆派湫酝?凰睾臀幢嗦氲姆派湓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突发病毒肺炎事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公共场所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对病毒肺炎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制订。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以普及病毒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为中心;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五、机构职责
1.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负责统筹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副组长(副校长,负责学校应急方案的制定、突发事件处理、报告等)
应急办公室、后勤管理部门、学校管理部门、隔离区管理
2.校内信息疫情报告制度
日报告制度:每日信息报送制度
零报告制度:24小时内,即使没有出现新病例,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的制度
寝室长(寝室第一报送人)——班长(班级第一报送人)——班主任(班级负责人)——年级部(高中)主任(年级第一报送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责任报告人)
六、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实际,突发病毒肺炎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Ⅲ级为出现发热、咳嗽、无力等病毒肺炎症状患者;
Ⅱ级为出现疑似病例;
Ⅰ级为出现确诊病例。
七、信息报送
学校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㈠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Ⅱ级(重大)事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告。
㈡信息报送时限及程序
责任报告人为各级各类学校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1.初次报告。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2.进程报告。Ⅰ级和Ⅱ级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处置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Ⅲ级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处置中,学校及时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㈢信息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患病人员症状、患病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八、预防措施
1.坚持校内所有人员每日体温“晨午两检制度(寄宿制学校晨午晚三检制度)”。填写体温登记表。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发烧、咳嗽、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学、上班。
2.坚持“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班主任填写因病缺勤登记追踪表。追踪学生体温、病情变化情况,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
3.落实“消毒记录制度”。加强校园各类场所(如教室、宿舍、餐厅、办公区、音乐室、舞蹈室、阅览室、保育室)的消毒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公共上课场所要求一批学生进去消毒一次。并填写消毒记录表。
4.掌握校内所有人员动态情况,严格落实去向追踪制度。
5.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不安排师生外出活动。
6.加强师生健康知识教育,打喷嚏时要主动掩住口鼻,及时洗手,落实手部卫生,配备洗手液或肥皂,推进七步洗手法,佩戴口罩、加强体育锻炼等提高防病能力。
7.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工作。
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具体防控方案、防控培训演练、学校两案九制、健康排查、严格校园管理和人员管控、环境整治、物资储备。
两案九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学准备工作方案;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学校晨午检制度(寄宿制学校实行早、中、晚三次体温检测制度),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
九、流程处理
㈠发热处理流程
1.可能发现发热地点及处理要求:
晨起家中,家长及时电话告知班主任,由家长陪同去医院,途中均需佩戴口罩,避免与他人接触。
学校门口,学生在指定区域,不得接触他人。负责体检值班人员迅速与班主任任联系,班主任到达现场,及时联系120车辆专车接离,家长能在一个小时内到达由家长陪同,否则由班主任陪同。
班级门口或上课过程中,由班长(副班长),第一时间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陪同到临时校内隔离室,按相关流程处理。
寝室内,由寝室长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报告班主任,其他时间(夜间)报告值班老师,相应人员负责把学生带至临时隔离室。
校医应佩戴N95口罩、无菌手套,穿上防护服,注意个人保护,把患者置于单间,避免交叉感染。具体管理内容包括:
①复测体温。
②询问健康状况,主要询问有无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腹泻、结膜炎、乏力等症状;发病前14天内有无武汉市等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感染者的接触史。
③做好病人的详细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家庭住址、学生及家长的联系电话、体温、接触史等),通知应急办公室。校长在半小时之内掌握此情况。
2.在晨午两检中,对体温高于37.3度,或有疑似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如咳嗽、咽痛、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的患者,由班主任带至临时隔离点,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学生交由临时隔离点进行鉴定管理。
3.学生带至临时隔离点后,学校立即通知相关医院接诊,由专门救护车送至医院诊治。
4.教职工如出现发热,值班领导立即通知其家属护送去医院。
5.结果判定
①普通发热,排除病毒肺炎的,值班老师上报应急办公室及告知班主任,陪同学生返校,叮嘱学生按时吃药,注意休息。
②疑似病毒肺炎的,发热学生需要集中医学隔离和进一步检查,值班老师上报应争办公室及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联系家长做好解释安慰工作,值班老师返校。
③确诊病毒肺炎的,班主任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上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通知卫生部门,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所在班级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经指定医院检查排除病毒感染的,查验复课证明后方可复课。对病毒肺炎患者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迅速、严密、彻底地做好全面消毒工作。
㈡病情报告流程
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校内的疫情通报。
发现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㈢应急处置措施
1.发现1例疑似病例,可对疑似病人所涉班级暂停集中上课
2.相关师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2周后,如无新发病人或疑似病人,可再行复课。
3.做出上述决定的学校、幼儿园应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
5.学校、幼儿园有多名师生感染并临床诊断病例(2例及以上),县教育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全校(或整个校区)停课,并及时报告市教育主管部门。
㈣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
㈤对病毒病人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迅速、严密、彻底地做好全面消毒工作。
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㈦积极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十、善后与恢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是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工停学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返校。
二是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病毒肺炎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是对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应急保障
一是信息保障。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病毒肺炎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是物资保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寄宿制中小学校参照建立处置突发病毒肺炎事件的设施设备(如隔离场所等)、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病毒肺炎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1.个人防护用品: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隔离衣、一般防护服、医用防护服、护目镜、一次性橡胶手套、防护面屏、工作鞋开胶鞋、防水靴套等
2.晨午检物品:红外线额温枪(每班至少1把)、耳温枪、水银体温计(每个宿舍至少1个,同时提供足量的75%酒精棉球,并做好体温计使用和消毒方法宣教、避免交叉感染)、电子体温计、压舌板、手电筒。
3.消毒用品: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4.消毒器械:移动式紫外线消毒设备、超低容量喷雾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呕吐物应急处置包、高温(蒸汽或煮沸)清洗消毒设备、废弃口罩专用的收集桶。
三是资金保障。各学校应急资金纳入统一财政预算,保证突发病毒肺炎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四是人员保障。各学校应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病毒肺炎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五是培训演练保障。各学校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隔离室设置相关说明
㈠设置目的
迅速将发热、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患者与其他师生进行有效隔离,等待救护车接送至专门医院就诊,预防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校内传染扩散。
㈡处置过程及要求
校园内(或校园入口)发现有发热、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患者时,学校应第一时间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按规范随即将患者安置到临时隔离室,避免与他人接触。并做到:
1.有专人专管;
2.做好患者记录;
3.督促密切接触者做好个人防护;
4.对患者曾接触场所及时开展严格规范化消毒;
5.做好疫情报告、开展后续相关的疫情防控、相关场所的通风消毒、相关人员的心理支持和辅导、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㈢临时隔离室设置要求
1.保证单人单间;
2.远离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最好设在距离学校大门不远处(也可搭建临时板房)。临时隔离室应设警戒线或明显标志;
3.宜选择通风良好房间;
4.临时隔离室内参照准备必要的物资储备,如医用防护服、医用N95口罩、医用护目镜、一次性无菌手套、专用药品、体温计、紫外线灯、消毒液、座椅、床及简单的床上用品等;
5.临时隔离室内规章制度上墙;
6.设置医用废弃物回收装置,及时消毒;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全区环境质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污染减排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环境治理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加快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执法监管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全区的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区域限批,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的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分局:要全面落实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会同区监察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四是自发现环保违法行为之日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上报市环保局。五是查实环境违法事实后,按本意见职责所定,及时告知各镇街、工业园区和相关部门。六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局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部门。七是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公安分局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八是主动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2、区监察局:一是建立向区政府报告制度。会同环保分局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环保分局,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区发改局:配合环保分局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了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4、区经信局:制定并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会同各镇街、工业园区对列入淘汰名录的企业及时淘汰关停到位。
5、区财政局:负责对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6、区住建局:一是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在不影响城市排洪、排涝的前提下,严禁管网内污水排入河道。二是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三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四是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7、区水务局:一是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二是加强对河流水质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对在河道、水利工程内设置的排污口造成环境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做好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8、区农业局:一是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面源污染。二是协助环保分局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污染事故中农作物的损失鉴定工作。
9、区卫生局: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督促涉源单位按期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0、区安监局: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评批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吊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11、区畜牧兽医局:一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二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循环利用。三是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命名相关称号,不下达扶助资金。
12、公安分局: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
13、国土资源分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指标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14、规划分局:一是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设有环保篇章。二是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是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环境保护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15、工商分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手续。对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的,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16、城管分局:一是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辆违章抛洒。二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立噪声污染查处沟通配合机制,城管部门需要对边界噪声进行检测的,环保分局应及时给与测定,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17、交通运输分局: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18、区公路局:加强所辖沥青搅拌站、碎料场等公路建设材料项目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
19、交警大队:一是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与治理工作。二是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
20、供电供水部门: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违规项目供电、供水。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隐患排查、土小企业查处等环保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2、要做好辖区内村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环保形势,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不得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协助环保部门对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进行整改。对区政府下达的关停、拆除企业,自接到《关停拆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供电供水部门予以停电停水,5个工作日内关闭、拆除到位。
3、要严格按照区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案件查处和土小企业清理”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每周对辖区内“土小”企业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性排查,对排查出的土小企业,3个工作日内关闭拆除到位,并认真填写《土小企业清理情况反馈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报环保分局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环境工作负有查处责任,对部门和环保部门转送的环境案件必须按时办结,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形成包含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举报人是否满意等情况的书面查处报告,做好登记立案归档工作,同时上报移交的单位或部门。
(三)村居(社区)责任。
1、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村居、社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村居、社区内河流、水体污染状况,排查违法建设项目和“土小”企业。
2、发现村居、社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和所在镇街、工业园区。
3、配合所在镇街、工业园区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群防群治网络。
(四)环境监管工作流程。
1、环保分局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按照环保部门权限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下达停建、停产通知书。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建决定,按本意见有关程序落实到位。(2)对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情节较重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并函告所在镇街、工业园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对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到位,未停产停建的,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并函告所在镇街、工业园区,同时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编号归档。
2、区政府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拆除决定。(1)对未按照要求停建停产和停产治理、关闭拆除的,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关闭拆除到位;(2)对停产、关闭拆除企业,在接到区政府通知后,供电供水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停电停水;对关闭拆除企业,工商部门、安监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规划部门接到区政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不按要求吊销、撤销手续和不按照要求停电停水的,区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区政府将下达停产治理通知书,并按照以上程序停产到位。(3)环保分局负责对各镇街、工业园区有关企业停产停建、停产治理和关闭拆除等工作的督查,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环保分局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下达督办函(编号归档),督促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按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环保分局2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督查室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下达督办通知,区政府同时转交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追究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融合全区各级各部门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决定建立环境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环保、监察、发改、经信、财政、住建、水务、农业、卫生、安监、畜牧兽医、金融、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工商、城管、公路、交通、交警、供电供水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工作情况,研究环保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二)信息通报制度。
各镇街、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环保分局要定期向各级各部门通报辖区内环保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区监察局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对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向监察、财政、公安、环保部门通报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土地审批、银行信贷、水利许可等情况。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保工作滞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制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
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
发改、住建、经信、安监、卫生、规划、水务、畜牧、工商、国土等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安全、卫生、用地、企业注册登记或其他许可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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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本人述职报告1一年来,急诊科在院部的正确领导及具体指导下,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首位。开拓创新,艰苦奋斗,狠抓落实,在兄弟科室的密切配合及急诊科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我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稳步上升,取得了多方面的好评。经过努力,圆满地完成了本科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经过一年来的努力,我科全年总收入达136万,比去年(106万)增长22%,其中急诊病人收入为98万,比去年(84万)增长14.2%,留观病人收入为38万,比去年(22万)增长42.1%,急诊病人为10000人次,120小组出诊为344人次,具体做法如下:
一、抓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政治氛围
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教育全科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为病员服务,为职工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给领导当好参谋;能够用________和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开展自我批评,互相交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全科人员能够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从不闹无原则纠纷,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科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务实,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抢救能力
急诊科是诊治和抢救病人的场所,所以,仅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熟练的抢救技术和应急能力。对急诊病人要迅速、准确作出诊断和处理,尽快减轻病人的痛苦,这就需要每个医务人员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各种抢救仪器和抢救技术。因此科内组织定期的业务学习及加强各种急救技术的培训。如心肺复苏术、机械通气、心电监护、电复律、除颤、洗胃等常规的技术操作。对急、危、重、疑难病人充分发挥科主任及护长的业务指导作用,亲自参与管理,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相关病例及时进行业务讨论,这样更助于提高全科医护人员的急救水平。
经过努力,一年来,我们急救水平及急救含金量明显提高,今年10月份,曾成功救治一例因溺水致心跳呼吸停止5分钟的1岁男性幼儿。此外,静脉溶栓治疗急性心肌梗塞(ami),早期脑梗塞;中西医结合治疗重度心衰,大量脑出血,大面积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胰腺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mods等多种急危重症,效果显著。
为适应现代医疗市场的发展,今年我科把发展院前急救这项工作当成重要任务抓,严格急诊出诊制度,院前急救小组24小时待命,5分钟安排专人急诊出诊,制定有急诊绿色通道总体方案,如遇急、危、重病人,一律实行急诊绿色通道,已做到先行抢救,而后补办各种手续。
三、加强管理,做好传染病及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
近年来,新的传染病时有发生,旧的传染病又有死灰复燃之势,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是每位医务工作者都应该重视的,急诊科首当其冲。所以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认真细致诊治每个病人,尤其是发热病人,才能确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及时治疗。同时我们多次组织培训和演练,进行书面考试,年终考核,使大家思想上能真正重视,业务上能熟练掌握,工作中决不疏漏。
特别是今年出现的手足口病,我们按照院部的安排,大力宣传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消除百姓对手足口病的恐慌心理;并做好防控及筛查工作,避免了大面积的转播。
此外,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问题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患儿的情况,迅速按照院部的安排,开展对我县问题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患儿的筛查诊断和救治工作,并负责收治问题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患儿,配合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且取得较好的疗效。
四、加强内涵建设,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1、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我科医护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把病人是否满意作为医疗服务的准则,切实做好“服务”这篇大文章。要始终把病人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病人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病人的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时时处处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尽快实现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转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病人对服务便捷性、人性化沟通等方面的要求,开展“亲情化”、“人性化”服务。还要强化减负意识,进行换位思考,替患者算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当医生要“一手拿着听诊器,一手拿着计算器”,为老百姓精打细算。进一步落实药品“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严格控制药品费用的增长。
2、规范医疗文件书写,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文件是医患双方有争议时最有效的法律依据,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科认真组织学习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病案的质控及保管,要求各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新规定的病案要求书写留观病案及相关的记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制观念。同时完善各种知情同意书的书写,以免发生医患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回想过去,我们创造辉煌,但是也认识到许多不足,如急诊设备参差不齐,医护人员技术有待加强,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思考,进一步加大设备投入及促进医护人员再继续教育,才能把握时机及时解决。总之,放眼____,我们倍增信心。在未来的日子里,我科一如既往地支持医院的工作,继续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将一路凯歌,走向美好的明天。
急诊科本人述职报告22011年度,本人在医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履行了急诊科护士长的岗位职责。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一年来,本人能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急诊科是诊治和抢救病人的场所,所以,仅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熟练的抢救技术和应急能力。对急诊病人要迅速、准确作出诊断和处理,尽快减轻病人的痛苦,这就需要每个医务人员认真钻研业务。自己能够熟练掌握科室各种抢救仪器和抢救技术。组织科内同事不定期定期的业务学习及加强各种急救技术的培训。如心肺复苏术、机械通气、心电监护、电复律、除颤、洗胃等常规的技术操作。积极对急、危、重、疑难病人的抢救,充分发挥科副主任业务指导作用,每天亲自参加查房,对相关病例及时进行业务讨论,坚持学习急危重科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坚持抓好院前急救这项工作,严格急诊出诊制度,院前急救24小时待命,组织安排专人急诊出诊,制定有急诊绿色通道总体方案,如遇急、危、重病人,一律实行急诊绿色通道,已做到先行抢救,而后补办各种手续。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医疗工作的质量,受到了患者的好评。同时,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认真细致诊治每个病人,尤其是发热病人,才能确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及时治疗。(没有就删掉)
三、规范管理,服务人民
抓遵守医院劳动记纪律保证门诊工作的进行门诊科室容易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在今年的工作中抓门诊的劳动纪律,使门诊避免了迟到早退现象,并且从自己带头做起,使现在门诊基本保证了病人随到随看。同时完善工作制度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急诊科室人员少,排班困难,休息日少,在这较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和值班人员协商解决,并且要求值班人员值好班,在科室人员的理解和配合下,急诊科室才能按部就班开展,更好的让急诊科服务于广大人民。
今后本人一定会发挥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在维护医院大的利益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保持高昂的斗志,旺盛的工作热情,努力拼搏,为发展壮大尽心尽力,做出更大贡献,团结同志,尊重患者,不为名,不为利,当一个默默无闻的好配角,最后再次感谢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厚爱。
急诊科本人述职报告32015年,在医院和护理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医院创“三甲”工作,加强科室管理,规范护理行为,把持续改进护理质量,不断提升护理水平作为工作重点,全年无护理投诉,全面履行了护士长职责。现就本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自身综合素质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踏实做好自身工作。保持生活节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以诚待人。勤奋学习,不断学习新业务、新技能,熟练掌握本科室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升护理管理水平。二.根据医院创“三甲”工作部署,做好科室创“三甲”工作认真组织科室护理人员学习“三甲”相关内容,对照标准,逐条落实,制定各项制度,完善急诊绿色通道流程、重点病种管理、院前急救与院内无缝隙衔接、患者身份识别及危急值登记,不断改进。
三.做好日常护理工作管理
1.认真落实“十六项护理核心制度”,狠抓护理质量管理,达到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各班职责。认真实施护理质控,对存在问题及时分析、反馈,保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2.完善护理风险防范措施,保证患者护理安全。
加强高危环节(节假日、夜间、中午),高危人群(危重症患者、三无患者、低年资护士)管理,充分发挥护理组长的管理职能,实现全程、全方位管理。提高全科护士对护理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护理风险的识别能力,认真执行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加强抢救室管理,确保抢救仪器设备处于功能状态,抢救急、危重病人时,各项护理措施到位。
3.加强院前急救管理,严格执行“120”各项制度和要求,做好院前日常急救工作。
认真完成“120”各项指令性工作,继续做好急救知识进社区活动。
4.加强急救技能和“三基”“三严”培训。
5.加强物价政策和收费项目培训,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政策,杜绝乱收费现象。
6.做好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加强一次性医疗废物的管理。
7.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和临床带教。
四.强化廉政意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营造良好院风,维护群众利益
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加强自我约束和科室护士管理,在医疗服务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九不准》要求不以权谋私,积极工作,未发生不廉洁行为。
急诊科本人述职报告4______年,我本着“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精神,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护理工作,认真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述职报告如下:
一、尽职尽责,搞好护理工作。俗话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经过20多年的护理工作实践,我越来越感觉出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着装整洁大方,用语礼貌规范,态度和蔼,礼貌待患。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和操作规程,认真书写护理记录,千方百计减少病人的痛苦,安安全全做好自己的工作。无论是职工家属,还是地方患者,我都坚持视病人如亲人,做到态度好、话语亲、动作柔,耐心回答病人及其家属关于病情的咨询,以及家庭治疗、保健方面的注意事项等,没有发生一齐与病人的言语冲突,没有发生一齐因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
二、发挥作用,做好帮带工作。对于病人来说,护理工作不是一个护士能够主管负责的,而是一个需要团队轮值配合的工作。近年来,医院为护理队伍补充了新生力量,工作中,自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年资较高、经验丰富的优势,主动搞好帮带工作,为年轻护士讲解业务技术、与病人沟通等方面的知识,解决护理业务上的疑难问题,指导落实护理措施,帮忙年轻护士尽快成长,为整体护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不断学习,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能够透过报刊、电视、参加政治学习等方式,认真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学习上级的各项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透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端正了服务态度,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维护医院良好形象的用心性。同时,自己用心主动地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并坚持自学了相关的业务书籍,透过不停地学习新知识,更新自己的知识积累,较好地提高了自己的专业修养和业务潜力,适应了不断提高的医疗专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病人对护理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牢固树立“为病人服务、树医院形象”的思想,立足岗位,勤奋工作,履尽职责,为提升社区医务人员整体形象增光添彩。
急诊科本人述职报告5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你们好!
我叫,年从毕业后,加入医院这个大家庭。先后在和工作余年。年开始,担任急诊科护士长,在这期间,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急诊科室领导与同事们的关心帮助及共同努力下,我急诊科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按时完成了医院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工作得到了医院的肯定与病友的好评。现在我将这期间的工作向大家做个汇报,恳请大家对我的工作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努力带好队伍,提高急诊科室凝聚力,促服务质量提升
为了扎实带好队伍,把工作做细、做实,促进工作水平提高,在工作中,根据大家不同的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有条不紊地把预定的工作目标逐一实现;时刻注重发现队伍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优点,及时给予表扬,对工作中出现的疏忽和缺陷,及时予以指出,努力提高她们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让她们自觉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让她们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同时,我注重私下交流,在生活上关心每一个人,在思想上贴近每一颗心,化解每一个可能成为工作中的磕磕拌拌,用心来靠近大家,用人格来感染大家,带动全急诊科室人员,在思想上提高自己,在业务上锻造自己,竭力打造一支更具凝聚力的护理队伍。
二、积极主动创新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护理质量管理
加强护理质量管理不是一朝一夕能促成的,需要严格行为规范要求护理人员,杜绝因个人原因出现的影响护理质量的问题出现。例如:护理人员将私人情绪带入工作对病患出现叨念、不耐烦等情绪;护理人员因为个人疏忽,导致的对病患的护理不到位产生的不良后果等。
严格考核护理技术操作水平平均成绩、急救物品完好率、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率等成绩,要求急诊科室成员做到规范化操作,严格按照护理质量三级管理体系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杜绝个人因素的出现导致护理质量的降低;不断地进行护理质量管理教育,使提高和保证护理质量成为每个护士的自觉行为;召开会议,讨论总结质量管理经验,不断修订、完善质控办法,并对措施落实情况做好追踪评价,急诊科室严格将评价与绩效挂钩,并在每月质量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和反馈……
经过一段时间的监察和督导,我院护理质量得到大大提高,患者对院、护理人员的满意度也得到了提升。
(二)注重加强护患沟通、减少护理安全事故
护患沟通是收集病人资料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往往由于总总原因导致沟通失败。在此项基础之上,主要做了一下几个方面的改良工作:
一是加强护士职业道德修养。护士在护患沟通成功与否中占了很大的决定作用,通过加强护士再教育、沟通技巧的培养等方式、定期组织召开工休座谈会,听取患者及家属的建议,促进工作的开展和提升,逐步缓和护患沟通气氛,真正做到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
二是加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加强护理的风险管理,在急诊科室内进行护理安全教育、规范护士操作流程,提高急诊科室成员的风险意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落实各项检查严把质量关,在第一时间了解患者的情况。对于药物的使用情况,做到先详细了解药物,准确把握用药量和药瓶不良反映的情况,精良规范用药品种,延长药品更换周期。
建立健全质量监控系统,预防因监管不到位出现的病患跌倒、猝死等事故的发生。在就诊高峰时段,设立引导分流的应急方案,预防因病患过于集中导致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护理的重点人群,如因年纪过大的老年人,我们要加强护理力度,做到凡事在与受控范围内进行,避免因老年人记忆力减退或听力降低出现的用药隐患……
三、配合医院,为评审二甲医院积极准备
医院的更好发展,是带动我们医护人员一起腾飞的跑道。年月,我院申请审定二级医院资格,这是院的大事,直接关系到我院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服务条件的完善,也关系着全县人民健康水平的提升。
二甲的评定标准较为严格,评定团检查力度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全院一起,在做好本岗工作的同时,为院申请二甲添砖添瓦。作为护士长,主要从急救安排、护理管理和急诊科室思想政治工作上面做相应措施,以二甲医院标准严格要求急诊科室。急诊科室人员也在此时从各方面努力,为配合医院加班加点进行,坚持以质量优先、保质保量的完成日常的、和,做到是医师的好帮手,值得病患相信的好能手。在工作中取得比以往更加出色的成绩,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同时为医院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如今,评定已经通过,但是急诊科室成员依然继续保持工作质量,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在护理的工作中、立足在自己的岗位。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急诊科室护理队伍建设团队精神
在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进步,才能使自己在竞争中不断前进,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任职期间,我时刻注意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
在注重自己学习的同时,我了注意加强队伍学习,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一方面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强化三基本训练,并学习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每一位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组织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在临床实际技能和参加医院组织业务学习的辅助下,加大对护理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注意加强护理梯队建设。积极开展提升整体护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课程,不仅有理论知识,同时还设立操作,人文知识的培训,每季开展一次,来促进护理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以护士条例为指导,结合医疗实际情况配备护理人员。学习医疗扶持的形式建立护理一对一的帮助模式,上级医院的高级护理人员扶持提高社区护理服务的综合能力。搭建各式平台促进护理人才的成长,成熟。
(二)提高中医护理内涵,提高临床护理质量管理
为顺应公立医院改革开展中医非药物诊疗手段,组织急诊科室人员温习三伏贴、针灸、神灯、电针、温针灸、穴位刺络、拔罐等治疗手法,在越来越为群众认可的同时能够述廉操作,方便了当地群众就医。
一是制定并实施中医护理计划,使中医护理操作更加规范,特色更加浓厚。二是深入开展护理新业务、新技术培训。三是加大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的创新研究和开发。
护理质量是护理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我院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我们遵循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杜绝不安全因素;加强系统管理。
(三)新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
目前,二甲医院的申请成功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既需要我们严肃对待工作,也需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寻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