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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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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概念

第1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所谓重叠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分别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现象。此概念最初是指帕克提出的“星型”系统,后来逐渐被“轮轴-轮辐”系统的说法代替。当一国(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时,该国(区域)就像轮轴,与此缔结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像轮辐。这些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Bhagwati(2002)由此提出了“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bowleffect),用来描述以牺牲单一全球原则为代价不断激增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企业界带来的混乱。由于贸易伙伴之间缺乏透明度以及部分贸易规则的复杂与重叠,给区域整合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之间的抗衡,而不是贸易自由的全球化。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孙玉红.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世界经济研究,2006(6)

2曹亮等.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共存或冲突?——一个政治经济方法的分析视角.管理世界,2007(4)

(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意大利面碗”现象

所谓重叠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分别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现象。此概念最初是指帕克提出的“星型”系统,后来逐渐被“轮轴-轮辐”系统的说法代替。当一国(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时,该国(区域)就像轮轴,与此缔结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像轮辐。这些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Bhagwati(2002)由此提出了“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bowleffect),用来描述以牺牲单一全球原则为代价不断激增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企业界带来的混乱。由于贸易伙伴之间缺乏透明度以及部分贸易规则的复杂与重叠,给区域整合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之间的抗衡,而不是贸易自由的全球化。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参考文献:

第2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因为各国企业之间存在更广义的比较优势,而这些优势都可以被利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必亮教授的相关研究与林毅夫教授的研究正好相反,主要强调中国要发展和利用竞争优势。

研究表明,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性不可低估。目前,大约60%的欧盟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额都发生在成员国之间,中国也需要同周边国家和环太平洋国家加强贸易,这些国家搞自由贸易,各自大约60%的进出口贸易可发生在这些国家组成的大自由贸易区内。

而WTO的规则框架要求比较低,我们可以和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更高层次上推动自由贸易的扩展,这有助于中国未来提升出口,从而发展经济。

对于自由贸易的好处,再怎么强调也是不过分的。哈耶克、米塞斯和布坎南都讲到“交换秩序”。“交换秩序”一词源于古希腊,那时人们就开始讨论“交换秩序”,意指交换增加双方的物质利益,而且化敌为友,增进和平。

2000年前的中国,孟子也提到了“通功易事”,就是指分工合作,互通有无,拿多余的换没有的。可见,中西方对自由贸易能增进福利是有共识的。

针对中美的贸易失衡问题,观察到的现象是中国出口大量低附加值产品,而后拥有大量的美元储备,背后到底意味着什么?

因为外汇管制政策,一般的中国民众很难投资外国资产,只能由政府购买低回报率的美国国债。政府持有的外汇储备,实质上是老百姓的钱,因为政府是通过发行对等数量的人民币强制收购外汇储备的。

而中国巨额的外汇储备表明中国并不缺钱,实际上,中国民间的资本相当充足。可见,中国的问题不是缺乏资金,而是需要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也就是要开放资本市场,开放各种投资机会。

开放各种投资机会有两个不同方向:一是对外投资渠道,二是对内投资渠道。中国民间资本有不少出海,这一来是因为国内的投资渠道受限,二来是留洋转一圈回来就可以享受外资的优惠待遇。这种对待外资和民资的不同待遇,也促使部分民资出口转内销。

同时,还应鼓励商务成员组织的内生发展。中国古代曾有很多行会、商会,而建国后,行会或商会组织大多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自发产生的虽然有,但不多。此类中介组织的广泛发展,将有助于推动国内的跨区域贸易,也有助于推动对内开放。

第3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建立发展自贸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自贸区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关于如何促进境外股权投资只有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但此项政策还需要细则来进一步规定,是对区外企业进行投资还是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总体上来说这个政策也是偏重与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管理,较少关注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随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加强对境内所得的管理,更应注重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仅此一项政策难以实现自由贸易园区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目标,为此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可以通过给予一些特定产业减免所得税方面入手来达到促进境外投资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可能使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税收活动产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问题,而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订了各职能部门权责明确的《指定和经营关税自由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相关法律》与《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同时设立了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统一实施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境外投资方面来看可针对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相对薄弱的领域及特殊行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实施此政策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较大的所得税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将资本转移至所得税税收更低的地区,就无法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离岸业务方面来看,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无利息税,无资本利得税,国际银行贷款和离岸债券发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税。发展离岸业务的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税与流转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业务发展情况相符的税收政策,对其相关的产业减免所得税、免征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因为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会导致离岸公司将资本转移到税收更低的地区,就会影响到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迪,从欧美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经验看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园区研究[J].江苏商论,2013.

[2]笪志刚,中国自贸区战略面临新风险、新挑战与有效路径选择[J].国际商贸,2013.

[3]顾宾,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创新·探索[J].中国税务,2014.

[4]胡娟红,港澳财税制度比较兼论澳门税制的完善[J].涉外税务,2013.

[5]李香菊 徐含璐,鼓励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税收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

[6]祁欣,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模式及对比分析[J]国际商务论坛,2010.

[7]夏善晨,自贸区发展战略和法律规制的借鉴—关于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思考[J].国际经济合作,2013.

[8]Xinxuan CHENG,The Impact of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on the Relationship of Free Trade Area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J].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 2011.

作者简介:

第4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摘要】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因此,世界各国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载体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并以双边自由贸易区为主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着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着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首先,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上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服务、农产品、知识产权等捆绑协议都要求发展中国家改变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以适应自由化发展需要,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关于给予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有关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特殊和优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从WTO的决策程序看,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被边缘化倾向。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采用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协商一致和一国一票制相比,似乎更为民主,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常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不在场,对WTO而言,沉默就意味着同意,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的形式正义,没有考虑或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的事实,把发展中国家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总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现了穷国愈穷、富国愈富的情况。因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方动力不足,成为多哈谈判失败的关键。在多边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开始寻找新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个成员的首选,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向纵深发展。WTO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主要为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区内关税、消除非关税障碍等,以及与货物贸易自由化相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超越了这一范围,除了货物自由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与产业合作等内容。转贴于

第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新的发展特征。其一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限制。传统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一定地理区域的国家,即主权国家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唯一主体。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主体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近年来,伴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亦成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如CEPA,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WTO框架内,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其二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的特性。早期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在毗邻或地理距离较近的国家间组成,但晚近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连性,表现出跨地区、跨洲际的特征。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性;其三是双边一体化组织成为新的亮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易于达成、灵活多样、运作机制高效、涉及内容既广且深,较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相邻等方面的限制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成为许多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首选,现有的大多数FTA都是两国间或一个国家与一个经济联合组织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20个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FTA均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呈现出双边化发展趋势;其四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交叉重叠。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互相交叉重叠,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者大的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目前,大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区均设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作为自贸区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其附件的建议,并监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负责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有关的事项,并考虑任何可能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在必要时建立增设委员会及特别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但在自由贸易委员会之下,并没有建立常设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只是就具体事项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

第5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众所周知,自由贸易在长期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中短期,尤其是那些原来贸易保护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加入自由贸易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调整成本)。因为关税的取消、贸易壁垒的消除总会引起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使资源在各个产业之间重新配置。然而,这个过程是痛苦的。那些原来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会发展壮大,而那些没有竞争力的产业则终将被淘汰,从而导致一些产业的部分资本荒置和劳动力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在执行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决心和行动。但是,如果区内贸易的扩大主要来自产业内贸易,那么,各国加入自由贸易区的成本就比较低(DixonandMenon,1995)。因为产业内贸易并不是导致生产要素在产业间的流动,而是在同一个产业内流动,是产业内的专业化,其资本和劳动力的变动更容易适应新环境(Krugman,1981)。因此,本人认为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区内贸易的扩大主要是以何种形式——产业间贸易还是产业内贸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东盟的区内贸易

自1994年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正式实施以来,在区内关税减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注:CEPT称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运行机制。CEPT产品包括四类,即列入清单产品、暂时例外产品、一般例外产品和敏感产品。)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属于“CEPT列入清单”,其中92.7%商品的关税在5%以下。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内贸易总额为1595.91亿美元(注:2000年泰国区内贸易的进出口值只包括头9个月的数据。),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时,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个百分点,年均增长2.19%。因此,从区内贸易比重来看,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在扩大区内贸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当然,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对各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马来西亚和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有所下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居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首位,但其区内贸易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总量中的份额却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莱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变化起伏较大。而印尼、菲律宾和泰国的区内贸易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长率分别达6.67%、7.92%和4.79%,说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区域内原先贸易保护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加强了同区域内其他国家的贸易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区域内的竞争力。

二、产业内贸易指标

对产业内贸易问题的经验性和统计性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涉及经济一体化对贸易专业化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有沃顿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萨(1966)、格鲁伯和劳艾德(GrubelandLloyd,1975)等,他们都建立了各自的测量指标。其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标(Grubel-LloydIndex)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产业内贸易测量指标,简称GL,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其中,X[,ij]、M[,ij]分别代表i国j产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如果i国j产业的贸易全部为产业间贸易,则GL[,ij]=0;如果i国j产业的贸易全部为产业内贸易,则GL[,ij]=1。因此,产业内贸易指标值在0-1间变动,GL[,ij]越接近1,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高,GL[,ij]越接近0,则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低。

而一国所有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标是各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比率的加权平均数,其表达式为:

附图

表1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单位:%

附图

注:此处的区域内贸易比重指一国或区域的区内贸易占该国或该区域总贸易的比例。2000年泰国只包括1-9月份的进出口数据。

资料来源:ASCUDatabase。

人们通常用一段时间内格鲁伯-劳艾德指标的变化来说明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性,如伊玛达(Imada,1990)、阿里夫(Ariff,1991)、基旺(Kwan,1994)和拉曼萨米(Ramasamy,1995)都用此指标对东盟产业内贸易进行研究。但是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调整成本,也就是研究该时期区内贸易的增加主要来源于产业内贸易还是净贸易(nettrade,NT),(注:在此用公式对相关概念作一介绍。TTi=NTi+IITi,其中TTi=Xi+Mi,NTi=|Xi-Mi|,TTi指i国的区内贸易的进出口总额,Xi、Mi分别指i国区内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tti、nti和iiti分别是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而格鲁伯-劳艾德指标并不能说明产业内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程度。另外,该指标还会引起误导,因为,有时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低,但是该指标仍然呈上升趋势;同样,有时该指标呈下降趋势,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较低,这是因为:

当iit[,i]>nt[,i]时,意味着GL[,i]是上升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iit[,i]<Cnt[,i];类似地,当nti>iiti时,意味着GLi是下降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nt[,i]<Ciit[,i]。

产业内贸易和净贸易的贡献率表达式如下(Menon,1996):

tt[,i]=Cnt[,i]+Ciit[,i],(3)

其中,Cnt[,i]=(1-GL[,i])nt[,i],(4)

Ciit[,i]=GL[,i]iit[,i],(5)

tt[,i]、nt[,i]和iit[,i]分别是i国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Cnt[,i]和Ciit[,i]分别指nt[,i]和iit[,i]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GL[,i]指基期i国的格鲁伯劳艾德指标。

三、样本的确定与数据来源

国际贸易的商品成千上万,确定这些贸易中哪些属于产业内贸易,哪些属于产业间贸易,涉及到商品的分类和产业的定义问题。本研究根据HS编码来划分。(注:HS编码全称为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

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HSCode),也简称协调制度,是一种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广泛用于国际贸易有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征税、统计、运输等方面,是迄今最完善、系统、科学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HS编码一位数为类,两位数为章,二者分别有22类和99章。)一般说来,产业划分的越细,产业内贸易指标就越低,反之亦然。由于受数据的影响,本文将按章,也就是HS编码两位数等级数据来划分,然后再用加权平均法计算HS编码一位数(类)和所有商品总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及其对区内贸易的增长贡献率。

本文对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并将1993年作为基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出口数据来源于ASCU数据库。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利用公式(1)-(5),本文计算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

就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而言,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增加了94%,其中产业内贸易提高了75%,产业间贸易提升了18%,换句话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增加有近80%来源于产业内贸易。从部门看,在18类商品中,(注:本文将武器弹药、杂项制品、艺术品和其他未分类商品排除在外,故只有18类商品。)除了动植物油脂类商品外,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他17类商品的区内贸易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机电音像设备和化工产品的区内贸易增幅最大,均超过一倍,分别达1.45倍和1.42倍。而就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而言,除了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和木及木制品外,其他15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高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从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具体情况看,除了文莱的区内贸易下降了14.54%外,其他5个国家的区内贸易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菲律宾和印尼的增幅最高,分别达3.08倍和1.31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额有所下降,但其产业内贸易却增加了近10%,其他5个国家的产业内贸易对扩大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都大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第6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一、FTAs的基本目的及其与WTO之间的关系

FTA是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中文意思是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最初表现和基础模式是RTA(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有时,FTA、RTA也表示基于相应贸易协定的自由贸易区或准自由贸易区。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使命也是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的核心内容是关税税率降减。WTO促使关税税率降减的方式大致有二:

——在某一历史时刻,WTO的既定成员间形成新协议。协议会要求所有成员的某些具体贸易品关税税率一同变小和趋向于0;在操作上,税率降减的幅度、时间、产品类别等要求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之间表现出某些差别。

——接纳某一关税主体成为WTO的新成员。此前,这位关税主体要与原WTO成员之间就加入条件,主要是关税税率削减的步骤和程度进行协商;如果协商结果是WTO老成员投票决定允许加入,那经过这一过程,这一关税主体与原有老关税主体之间的贸易关税税率会得到降低,最终也是趋向于0。

就以上第一个谈判过程而言,现今WTO已经有147个成员了,稍有制度经济学知识的人都知道,147个谈判主体要达成一致协议交易成本较高。WTO多边框架在协议形成上面临“人多嘴杂”的麻烦。1999年西雅图WTO谈判没有达成共同协议,2003年9月14日WTO墨西哥坎昆谈判还是失败,都是这种困难的表现。就以上第二个谈判过程而言,目前大约还有26个关税主体在申请加入WTO。WTO接纳新成员的历史表明,特别是当一个关税主体经济地位重要并且还与某些重要老成员之间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战略利益瓜葛时,入世谈判会显得旷日持久,比如我国入世进程就显得相对较长。

在通过WTO多边框架推动贸易自由化面临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人们无所作为了呢?非也。各国从实践中探索出来的RTAs、FTAs是另一种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好方法。FTAs实现关税削减的方式是若干个关税主体相互结合,在世界的局部,面向全部或大部分相互贸易的商品,规划和实施关税削减以及贸易便利化。由于是自愿组合,同时谈判成员数比WTO成员数目少得多;谈判相对较容易达成协议。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签署RTAs、FTAs数目加速上升。根据WTO的《WTO年度报告2003》的数据,1990年以前,世界上所有进入实施阶段的RTAs(如果按下文概念方式,应该说是FTAs)数目不过27项,但1990~1994、1995~1999、2000~2002这三段时期,世界进入实施的RTAs数目分别为29、60、30。截止2002年12月,总共有259项RTAs在GATT/WTO登记备案,其中176项已处于实施阶段。

就促进贸易自由化来说,FTAs与WTO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两面性:

——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WTO协议困难促使人们更积极于FTAs工作;比如,某些国家在坎昆会议期间扬言,如不能形成协议,将在会后加快某些FTAs的形成。同时,一旦FTAs形成能使相关成员某种促进贸易的目标得以实现,那他们利用WTO框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意愿强度和精力投入会受到削弱。反之,人们也不会立意通过FTA来解决那些能很容易在WTO框架内解决的问题。

——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关系。WTO框架毕竟是一种日趋成熟的互动机制,FTAs兴起也会促使与WTO相关的各方行为主体更加积极于利用WTO解决某些FTAs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说知识产权问题、技术标准问题、非关税贸易壁垒问题;而且,FTAs促成的世界贸易自由化新水平也可能为WTO工作开展提供新起点。这样,FTAs与WTO之间最终会形成某种相互共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当前世界FTAs发展的基本格局与发展趋势

在包括WTO报告的各种文献中,人们有时混用RTA、FTA两个概念,但有时人们在二者的使用上又体现出某种差别。我们不拟改变这种使用方式。只是,为了便于我们展现当前世界FTAs发展的基本格局,我们在本文要让这两个概念表现出某种差别。我们现在界定,RTA的成员数目一定要在3个或3个以上,并且RTA的所有成员共同组成一个在地理上不间断的世界区域;FTA则包括任何关税主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在这种概念方式下,前面提到的WTO所公布的RTAs数目只能说是FTAs数目。我们以下就按照这种概念方式展开分析。我们将FTAs形式模式归结成4种:(1)RTA;(2)RTA+RTA、FTA+FTA;(3)RTA+n、FTA+n(n≥1);(4)1+1。依据这种模式划分,我们要描画出世界FTAs发展的当前格局,并对未来趋势作出判断。

(一)发展格局的描画

我们将当今世界各具体FTAs归类到4种模式。完成归类后,当前世界FTAs发展的基本格局也就呈现在我们面前了。

1.RTA

目前,全球从法律文件上基本得到确认并进入实施阶段的(3成员及以上)RTAs如表1所示。除此之外,根据笔者尽量以最时新资料查证,以下组织框架或世界区域程度不一地推进着(3成员及以上)RTA:

自由贸易、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同盟四者合作程度不断加深,实现后者的一般也实现前者。

(1)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成员为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曾形成过逐渐实现共同市场的协议,后协议受战争及其他因素破坏,目前致力于恢复;

(2)东非共同体(EAC),坦桑尼亚、肯尼亚和乌干达3个成员国,多次谈判,尚未达成共同接受的协议;

(3)大湖经济共同体(CEPGL),布隆迪、卢旺达、扎伊尔(刚果[金])3国组成,组织目标为经济共同体,因多种复杂原因未启动实际谈判和实施;

(4)中非国家共同体(CEEAC),目标是关税同盟,尚未形成正式协议;

(5)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2004年2月初步达成印度、斯里兰卡、泰国先达成协定,缅甸、不丹和尼泊尔后加入的6国自由贸易协议,具体落实有待观察;

(6)阿拉伯联盟(LAS),22个成员国,提议阶段;

(7)埃及-约旦-摩洛哥-突尼斯自贸区(E-J-M-T FTA),谈判阶段;

(8)马格里布联盟(UMA),5个成员,提议阶段;

(9)独立国家联合体(CIS),12个成员国,谈判阶段;

(10)在上海合作组织(SCO)基础上建设中亚自由贸易区(EAFTA),5个成员,提议阶段;

(11)亚太经济合作组(APEC),21个成员,设想阶段;

(12)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IORARC),19个成员国,设想阶段。

2.RTA+RTA、FTA+FTA

所谓RTA+RTA、FTA+FTA是指两个RTA,或两个FTA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合并协议,形成一个范围更大的RTA、FTA。目前表现为RTA+RTA,具体例证包括:

(1)Andean-MERCOSUR,谈判接近完成;

(2)MERCOSUR-SACU,谈判阶段;

(3)EU-GCC,谈判阶段;

(4)EU-MERCOSUR,谈判阶段;

(5)一定程度基于NAFTA-Andean-CARICOM-MERCOSUR的美洲自由贸易区(AFTA),谈判阶段;

(6)EFTA-GCC,提议阶段;

(7)EU-ASEAN,提议阶段;

3.RTA+n、FTA+n(n≥1)

所谓RTA+n、FTA+n是指某个RTA、FTA接纳n个成员形成一个成员范围更广的RTA、FTA。目前表现为RTA+n,例证包括:

(1)与EFTA,包括加拿大(谈判结束)、新加坡(谈判结束)、黎巴嫩(谈判结束)、南非(谈判结束)、突尼斯(正在谈判)、智利(

正在谈判)、埃及(得到提议)、乌克兰(得到提议);

(2)与EU,包括智利(谈判结束)、摩洛哥(谈判结束)、印度(谈判结束)、黎巴嫩(谈判结束)、阿尔及利亚(谈判结束)、叙利亚

(正在谈判)、泰国(正在谈判)、伊朗(正在谈判);

(3)与ASEAN,包括中国(正在谈判)、印度(得到提议)、日本(得到提议),ASEAN与中国、新加坡形成“10+2”自贸区(达成框架协议),ASEAN与中国、日本、韩国组成东亚自贸区(EAFTA)(得到提议);

(4)与Andean,包括加拿大(正在谈判);

(5)与CARICOM,包括加拿大(正在谈判)、哥斯达黎加(谈判完成);

(6)与MERCOSUR,包括美国(谈判阶段)、秘鲁(接纳为准成员国)、印度(准FT,谈判阶段);

(7)与CACM,包括加拿大(谈判阶段)、美国(谈判阶段,与其中除哥外的4国达成协议);

(8)与SACU,包括美国(谈判阶段)、中国(谈判阶段)、印度(谈判阶段)。

4.“1+1”协议

所谓“1+1”FTA协议是指任何两个关税主体之间的协议,也称“单对单”协议。“单对单”协议数量众多且日新月异,难以一一列举。这

里主要以几个非常值得一提的关税主体(大主体或FTA活跃者)来说明:

(1)美国,与以色列(正式实施)、澳大利亚(谈判阶段)、智利(谈判结束)、摩洛哥(谈判结束)、新加坡(谈判结束)、泰国(谈

第7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从TPP的表面文章看,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以自由贸易区为主体的跨区域经济合作协议。TPP要求成员国在货物贸易方面实现全面零关税,在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和环保等议题方面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高质量、高标准、高开放度的亚太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相比APEC,TPP具有明显的制度约束力。从这一角度看,TPP是此前曾一度被关注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地域扩展版和制度升级版。它的经济看点在于,亚太地区是否能够建立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制度强制力的多边经贸合作机制。

尽管TPP表面体现的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条款,未曾涉及政治、安全和军事等领域,然而其背后的政治意图及其所体现的大国关系博弈才是真正的神经中枢。推动TPP是美国重返东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重新巩固亚太地区主导权、遏制竞争对手的一场阳谋,这一点各方可谓心知肚明。反恐战争结束后,美国的战略中心重新回到东亚,其核心战略目标是防止东亚地区出现离岸霸权。从这一视角看,TPP是美国重新整合盟国力量、在亚太地区孤立中国、削弱中国在该地区影响力的有效手段。与此同时,美国在亚太地区的主要盟国出于对中国崛起的担忧和复杂心理,对于TPP所寄托的政治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针对中国的同时,TPP对于整个东亚秩序以及东亚地区现有合作机制的影响是人们关注的另一焦点。作为替代性的多边合作机制,TPP大张旗鼓地推进在地区秩序层面可视为通过“亚太”概念弱化“东亚”概念的政治尝试,其核心体现的仍然是中美两国在东亚地区主导权上的竞争关系。TPP试图赋予APEC所包含的“亚太”概念以实质性和约束性的内容,由此将东亚峰会(10+X)边缘化,并为中日韩多边经贸合作增添阻力。无论TPP最终是否能够达成,但这一多边博弈过程可以转移东亚国家的注意力,并由此打乱东亚合作的既有路径以及东亚区域主义的发展趋势。在以TPP为核心的新亚太经济秩序中,中国是美国意图边缘化的目标。

在以上政治和经济背景下,主要博弈方如何看待和平衡TPP对于本国宏观国家利益的损益得失,是各国国内热议的主题。美国对TPP的算盘是经济和政治领域两者通吃。在小国的眼中,TPP在约束中国发展、降低其威胁的同时可以使自身获得来自贸易的经济福利,可谓一箭双雕。对于印尼这样的东盟大国而言,TPP显得得不偿失,因为它可能将破坏10+X这一由东盟主要国家发起和主导、以集体提升东盟国家力量为目标的合作机制。在日本,尽管担心美国强加的机制和规则会使本国部分产业遭受实质性的经济代价,但日本社会主流仍支持TPP,认为加入TPP可以借助美国的力量提升日本的国际地位,扭转中日之间力量对比的现有格局。是否在TPP谈判中让渡部分经济利益以换取政治收益,令经济大势不甚乐观的日本陷入两难困境之中。

第8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保税区取得的成绩带有权力经济色彩

地方政府争先恐后地争取设立保税区,主要是向中央要优惠政策即行政赋权:项目批准权、税收优惠权、外汇额度使用权,还包括干部的安置权。

地方政府在土地、规划、财政补贴、环保、户口、教育方面对在保税区内的投资者给予了更多的优惠政策。为了改善和提高招商引资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各地的保税区引进了很多国外的管理经验,阶段性的成功吸引了国外或保税区外的资金,吸引了大批的中外资企业进入保税区。根据2005年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全国保税区就已经完成税收545.21亿元,同比增长30.7%。2005年上半年税收收入达到306.34亿元,同比增长6%。50多平方公里的保税区,进出口总额占据了全国进出口总额的6.2%。保税区目前取得的这些成就,在一定层面上来说,地方政府的努力“功不可没”。

如果没有政府的运作和保护,没有中央政府赋予的特殊保护政策,没有牺牲普通纳税者的财政支持,保税区能否取得今天的成绩,答案是未知的。

保税区的相关法规滞后

目前调整我国保税区发展事项的现行地方性立法,是在原有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经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之后而不断推出的,在各保税区的发展中发挥了调整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与此同时,由于既存的调整保税区发展的各种规定各自为政,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

特别是,现行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这一有关保税区的首要立法,应该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并落实相应的实施细则。由于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保税区海关对企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只能比照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办法,致使保税区的优势无从得到体现。甚至,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外贸经营权、国产材料物件的采购等事项的运作上,较之区外企业要复杂、低效,便捷、优惠实际上无从谈起。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一些规定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在很多情况下,海关如何实施监管行为,还都还无法可依。

多头管理导致各自为政

立法滞后、法律依据不完整,加上条块分割,造成了保税区管理上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部门对保税区概念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法规政策相互不协调且变化频繁,甚至相互抵触,对保税区内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了较严重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1997年6月批准实施的《保税区海关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是我国境内进出口货物都管的特殊监管区域,把保税区当作放大了的保税仓库区来监管;外经贸部则认为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自然就不存在保税区内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分配等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则将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外企业;而税务部门又把保税区视作境内企业;财政部门目前从理论上认为可以把保税区企业视为境外企业,但退税无章可循;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政策明显矛盾。另外,《保税区海关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品实施监管。”这可以说是对保税区的基本定性,即保税区是特殊的经济区域,不是行政区域。但实际上,我国保税区因所依托城市行政级别的高低而享受不同的行政级别、不同的管理权限。

政出多门的保税区管理机制导致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机构存在严重的和拖沓的办事作风,使保税区企业产生了巨大的“灰色成本”,无疑成为阻碍外商进入的巨大屏障。

以政策换取发展

中国保税区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是外资企业,对中资企业虽然也有优惠,但优惠的程度要比外资企业小,在不同地区的保税区间也不统一,实际上,以减免税和降低土地使用费为最常采用的手段,其他措施较少用。有关保税区的税收,国家目前也未制定统一的政策,暂且执行属地原则。这就造成了全国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统一:在特区的保税区实行特区的税收政策,浦东新区的保税区实行的是浦东新区的税收政策,开发区内的保税区实行的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结果是,个别保税区为了获得相同的税收优惠条件,不得不动用财政政策,实行财政补贴。

由于中国保税区承担着探索对外开放经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使命,实际被赋予了一定的宏观经济职能。因此,其体制和政策的形成和执行就必然带有明显的国家和地方干预色彩,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外贸区的纯自身经济绩效导向的体制与政策形成明显的对比。

保税区的发展需注重法律引导,明确主管部门

我国必须加快自由贸易区方面的立法。现有的《海关法》中虽然出现了保税区的名称,但是国家立法对于保税区尚没有给出准确的法律地位。国家应该在保税区转型之前,加快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立法进程。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建设。这是因为外商进行投资时除了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经营风险。自由贸易区的政策优惠常常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因素,但如果这些优惠政策缺少正常和正规的渠道保证其运行,就会成为一项政策风险,降低外商对自由贸易区经营的预期收益,削弱了自由贸易区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的主管部门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在这点上,美国和巴西是值得一提的典范,两国都制定了全国性的自由贸易区法案。

世界经验表明,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的综合能力越强,法定的权力越大,决策能力就越强,办事越迅速。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管理机构,统管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战略。美国就是成立了这样一个机构,专门对全国的对外贸易区进行审批和管理,这也是其成功的经验之一。

第9篇:自由贸易概念范文

今日临近尾盘,上海本地股集体异动拉升。

板块中多个个股从平盘甚至绿盘的位置,在十几分钟内拉升至涨停。

该板块的异动,主要是缘于经过五年多酝酿筹备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正式。

规划明确,立足2020年,上海将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到2035年,基本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重要发展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到2050年,各项发展指标全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上海2035”有哪些亮点?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扩大生态空间、保障农业空间、优化城镇空间,逐步形成“一主、两轴、四翼,多廊、多核、多圈”的空间结构和“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的城乡体系。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条件,提升主城区功能等级,完善新城综合功能,促进新市镇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规划提出,着力提高国际金融功能影响力和国际贸易服务辐射能级,提升对全球经济辐射能力,深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3、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规划中提出,根据人口分布,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布-局及其配套设施 建设,促进职住均衡发展。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 并举的住房制度。至 2035 年,新增住房中政府、机构和企业持有的租赁性住房比例达到 20%以上

4、聚焦城市生态安全和运行安全

至203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3%左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碳排放,加大海洋、大气、水、土壤环境的保护力度,显著改善环境质量,2035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左右。

5、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构建规划维护体系,依托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机制,依法完善规划,动态维护规划。

受益板块:

在此次“上海2035”规划中,重点提到了乡村振兴战略、自贸区、环境保护、住房租赁、大数据等板块,因此未来上海地区内这些板块有望率先受益。

个股方面,在此次规划中重点提到了乡村振兴战略、自贸区、环境保护、住房租赁、大数据等板块,因此未来上海地区内这些板块有望率先受益。

华贸物流:综合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2016年国际货代业务、特种物流、供应链贸易占公司总营收的68.67%、7.37%和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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