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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1、界定医疗事故概念的意义
对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概念的茂盛上,才有判断、推理乃至理论体系。对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也是如此。除此以外,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意义还在于:医疗事故概念关系到医疗事故立法中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如果概念不清,将来法律适用范围也不清,会给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构建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只有明晰概念,才能明白医疗事故的范围,也才能进一步地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2、医疗事故的立法概念
20__年4月15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这样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亲颁布的《处理条例》较之以前实施的《处理办法》有了很大的改进,将医疗事故的界定在范围上有所扩大,有利于保护更多受害者。
3、医疗事故与相关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医疗差错”的概念,是指没有造成医疗事故但确有损害后果的情况,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主张用“医疗过失”代替“医疗事故”的概念,并将“医疗过失”划分为“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十分可取的,理由如下:
使用过失概念与民法理论统一。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以过失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而不是以“事故”为条件的。
引入“医疗差错”的概念有助于充分保障未产生医疗事故但确实存在损害后果的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发达国家均彩“医疗过失”概念,我国使用此概念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
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我国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时至今日,我个人认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鉴定的主体及鉴定的证据效力等方面。
1、关于鉴定的主体
《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新颁布的《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法定鉴定机构由以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修改为“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二者虽称谓不同,但在裨实质上区分不大,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鉴定组织,并未改变以前鉴定组织存在的弊端,如:鉴定医学会的组成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由医疗人员组成。这种人员结构明显违背法理,即纠纷应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医疗人员与卫生行政机构及医疗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鉴定中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偏袒医方,将某些本属医疗事故的事件鉴定为医疗事故;由于鉴定机构既非司法鉴定部门,又非行政机构,使鉴定结论的性质不清,鉴定结论做出后,患方无法依现行的法律制度提看书诉讼 。
解决现存鉴定主体的弊端,就要从根本上改变现行鉴定体制。取消现存的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之下,即通过卫生部与司法部的考核赋予某些条件比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资格。当医疗纠纷发生时,由法院或医患双方启动鉴定程序,由于司法鉴定处于居间地位,和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有利于当事人根据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提出回避的申请,确保鉴定的独立和公正,对医疗单位行使有效的监督,更好地保护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七种,且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决定鉴定的。所以诉讼前当事人双方提请有关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它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应属于一种“书证”;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对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定结论,才具有鉴定的效力。
既然未经过人民法院委托而进行的医学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书证,那么它就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因雌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
处理案件,不能受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局限。 三、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非常复杂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事故应当由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规的规定 ,例如患方不提提取病历,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无法知道医疗行为的意义等,使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无法实现。所以在司法过程中,经常由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到医疗单位惧或调查证据;但在调查或惧证据过程中,医方常常不予配合,经常出现有意玩意丢失或修改病历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诉讼或鉴定无法进行,患方无法得到鉴定结论或者损害赔偿,对患方显失公平。对此,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继续这种举证制度,二是改变现状,由医方就某些事实负举证责任。比较二者,我个人赞成后一观点,理由如下:
医方掌握患者的全部病历。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医方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医方也非常了解这些医疗行为的医学意义,因此,由医方对医疗行为举证相对容易;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强。患者处于弱小的、无知的地位,他只知道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却委难证明这种伤害与医疗行为有确切的因果关系;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常处于无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根本不可能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有违义务的行为,要求患方举证,无疑等于在案件未审理时就判决患方败诉。
四、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尉金。
从该条例的规定可看出我国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较精确的计算方法,这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另外,该条例增加了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性寂偿的规定,是立法上的突破,但目前一次性补偿普遍存在数额偏低的情况,有待于司法解释对其重新进行调整,以增加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的赔偿数额,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成为赔偿制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法院在确定此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数额、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地现实生活水平加以综合判定。
五、医疗事故的解决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分析研究
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医患纠纷日益增加,所涉及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然而,在相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内容和规定不统一、社会媒体舆论观点不一致、司法实践操作也是“五花八门”,加大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难度。医疗损害赔偿通过对医疗损害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予以受害者赔偿,对于医方和患方的利益关系能够进行有效调整,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因此,要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推进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公正与合理。
1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
关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一般认为是指医疗单位在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的过失,直接导致患者出现组织器官损伤、身体部位残废或有功能、甚至于出现死亡,患者和患者家属有权向医疗单位请求相应赔偿[1]。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有医疗损害发生行为,也就是说,引起患者出现身体上或者是精神上的问题确实是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的;二是患者或患者家属确实提出了相应损害赔偿的要求,患者由于医疗行为的责任导致发生损害而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1.鉴定模式的双向化
医疗损害赔偿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高,特别是法律知识、医疗知识等方面,如果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当事人那就很难用法律去解释整个医疗案件的发生。尽管我国相关法律部门有依据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设置了相关法律机构,并由该法律机构进行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举证工作,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确实起到了科学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机构在设置过程中出现双向化的现象,司法鉴定机构、医学部门等鉴定数据会出现有混乱现象,使得法院对鉴定的数据和信息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案由的不规范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会依据医疗事故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符合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形,则相应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另一类不符合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内容作相应处理。然而,这种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案由的不规范性,最终结果会导致法律使用的两极化,特别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处理结果对于赔偿数量要求会更高,导致医疗损害赔偿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2]。
3.适用法律的不科学
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有权对处理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进行详细的了解。由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都会有身体、精神上的功能,医务人员对于患者进行治疗是处于一种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状态下工作的,难免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或者是意外状况的发生。在患者病情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法医治而出现身体或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下,和由于医疗单位在我国都属于公益性质,医院对于患者不存在选择权利,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关系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高危病重患者医治时间的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且实践界定的难度也非常大[2]。
3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适用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将对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的适用性进行相应探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我国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缓解医患矛盾,维持和谐社会关系,相继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的像《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损害的责任、医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医疗损害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诠释,扩大了患者的权利,更加体现了患者的权益维护[3]。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较于《民法通则》,排除了故意造成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只有医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故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
在《民法通则》中有关于违反合同和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和其他费用。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存在着内容上的冲突,二者之间的适用问题依然存在[4]。比如说,在实务操作中有由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纠纷存在着理解上不统一的问题,有的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则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确定赔偿标准;有的认为要依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是否有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进行确定,而在赔偿标准选择上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界定;有的认为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过低的话,那么就适应《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在使用过程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在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消费者出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的需要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费用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从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有专家认为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是购买了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如果出现损害的话有权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寻求赔偿,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患者才能获取更高的赔偿,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有的专家则认为医疗损害赔偿不适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毕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些“假一赔十”的赔偿力度过于严重,不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患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而且从性质上来看,医疗单位是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其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6]。当然,在未来,当医学技术进入美容、保健等生活领域中,一些美容整形医院、保健养生院性质的界定值得更深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有更广阔的研究空间。
4 结语
总而言之,医疗行为的对象是广大患者,医疗损害赔偿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说,要加强对医疗损害赔偿行为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法律机制的完善为保障广大患者权益、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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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的每一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来确定患者是否存在这些护理风险,对可能发生护理风险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相应的护理风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及管理对策,最后对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价。护士每天对急诊科的患者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护理方法,对2011年急诊科发生事故、意外、护理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例数进行统计,并与实施护理风险评估前的2010年急诊科发生事故、意外、护理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例数进行比较。
统计学处理选用SPSS17.0进行统计学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护理风险管理实施以后2011年急诊科的患者发生事故、意外、护理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例数明显比未实施护理风险管理的2010年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3讨论急诊护理的安全问题不仅与患者的生命密切相关,还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急诊科的护理工作的风险性比较高,但是护理的风险性又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降低。不断提高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护士自身的能力和责任心,巧妙地把操作技能和心理护理结合起来,才能够有效的减少护理风险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医疗纠纷;形成;法理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173-01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1 医疗纠纷的形成因素
1.1 医院相关因素
因为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高风险性和不可测性,其中存在很多高危险因素。医生诊疗活动时是根据理论和治疗经验本身,通过各种辅助检查以确定患者的疾病。在实际中,不同疾病也会有不同的症状、不同的表现,也存在多种疾病交织,病情变化迅速的情况,是有可能存在误诊或漏诊的。可以说医疗水平的高低已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此外,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医疗管理等等也都有所涉及。
1.2 社会相关因素
现如今 “看病难、看病贵”也是医疗纠纷产生的重要导火索。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障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相关问题集中反映在医院,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了对立不满的情绪,这也是造成医患矛盾、发生纠纷的原因。
另外,部分舆论媒体为“吸引眼球”对于医务人员的报道并不客观,将医患关系简化为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误导读者,导致群众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对卫生行业不信任, 也触发了医疗纠纷的高发。
1.3 患者自身相关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纠纷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医生和患者知识的不对等,大多数患者不了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学知识缺乏和对疾病的认识不足,对治疗效果期望很高,一旦治疗效果不如患者需求的现象,就会有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人群恶意投诉,期望获得经济补偿的可能。
2 法理解析医疗纠解决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1 医患平等原则
健康作为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重中之重,国家立法,应尽量保证人们享有平等的诊疗权利,因此,在制定医疗法律时,平等的原则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医生和患者平等相对性原理,这意味着患者应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应确保患者在治疗期间处于已知状态,医生不能根据自己的技术知识,隐瞒事实欺骗患者(除因患恶性疾病,家属要求医生对患者隐瞒)。在行政和司法程序,应给予患者和医院的法律权利以平等保护。
2.2 医疗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原则
健康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有法律的最高权威。医疗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其行为应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双方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原则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科学和实事求是,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应贯穿在法律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科学精神是一个恒定的冒险,以怀疑的精神是对事物本质的不懈追求。实事求是不仅要求人们在实践基础上获得关于客观事物本质的近似的、正确的认识,而且要求进一步去探求各个阶段之间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从而获得关于该事物或同类食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
3 解决医疗纠纷的法理依据
3.1 法律是维持医患关系和谐的关键
医患关系的和谐,最现实、最基本的、最低要求是实现法律层面上的和谐医患关系。法律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和重要保证。表现在: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个有序的状态,这种有序的状态依赖于医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己。如果双方难以维护这种有序状态,尤其是如果发生纠纷时,双方无法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很容易地破坏这种和谐的医患关系。
3.2 法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证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完善相关法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患者和他们的家庭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利,树立合理的法制观念,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这里,法律无可争议地成为合法的医学实践,根据法律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人权。往往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的结果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公平分配给对方有争议的公平负担。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使命,通过平台的医疗互助的建立,构建一个公平的矛盾化解机制,从而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的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遵从《医疗事故处罚条例》及及相关的法律规则。但当下许多医疗纠纷采取“私了”的方式,有时是双方的第一选择。医院希望通过协商,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患者期待通过私下获得更多利益。为了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双方利益,回到法律追索权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此,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条例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是防止和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正确方式。
3.3 法律对于构建新型医患关系的重要意义
在过去,对医生和患者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以道德或专业的处分为原则。现代社会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医患关系的现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医疗体制改革,以及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社区卫生系统,调整卫生资源的分配是国家管理的一个重大的变化,医患关系将有更多的形式。因此,只有加强医疗卫生的法治建设,更新丰富医患方面的法律规则,逐步建立平等互助,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新的医患关系,以适应时展的要求。
4 结语
医患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兼具有行政法的色彩,在具体法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医疗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这也是医疗纠纷在现今进入法律程序时遇到的难题,需要通过调查、分析来确定损害造成的后果,进而判断适合用哪种法律解决案件。在当今医疗纠纷高发,相关法律滞后的客观环境下,无论是医疗单位还是患者,都应以公平、宽容、平和的心态来面对,共同促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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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RFID;医院管理;效果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4-0094-02
近几年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管理现代化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医院都采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从单机向网络化和无线化的方向发展。移动性是无线网络的核心优势,医疗机构正是大数据量信息移动系统,介于此其显示出巨大的管理优势。医生可以根据查房情况,将信息录入移动终端根据历史记录和临床检查结果,比较患者病情的变化情况,从而制定治疗方案。RFID技术在医疗行业的应用提高了医护人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因操作失误引发的医疗事故、节省医疗成本以及增加安全性等。
1 RFID系统介绍
RFID技术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
工作流程为:天线发送一定频率的射频信号由阅读器接受,运用电磁感应原理产生感应电流,射频卡被激活;系统接收从射频卡发送来的载波信号,经天线调节器传送到阅读器,阅读器对接收的信号进行解调送到后台主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2 RPID医疗管理平台的应用
2.1 设计背景
目前医院时有会出现新生婴儿被盗换的事件发生,这不仅让事件的当事人悲痛万分,也使医院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面临被诉讼及经济赔偿。参考众多案例,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
1)无心过错:如医院工作人员忙中出错;缺乏可靠的婴儿识别产品等等。
2)别有用心的有意行为:如对自己的新生婴儿不满意的父母;医护人员出于某种原因(对医院不满或受人之托等等)调换婴儿等等。
2.2 系统组成及特点
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大部分组成。
2.2.1 系统硬件组成
包括母亲腕带和婴儿腕带各一只,腕带内部嵌有RFID标签,采用环保型高强度分子材料制成,经过独特设计具有如下特点。
1)非常轻巧,容易佩带。
2)细致的人体工程学原理设计,佩带舒适,不影响任何正常行为和行动。
3)不会产生有害物质而导致皮肤过敏。
4)医护工作卡:医护工作人员出入婴儿护理室的授权卡,配带了该卡所进行的相应活动可以被记录在系统内,从而医院可以了解其工作情况。
2.2.2 系统软件组成
1)母婴信息识别处理子系统。
2)母婴护理及数据分析子系统。
3)RFID设备及腕带管理子系统。
2.2.3 系统特点
该系统可以由各医院根据具体情况或不同的时期选择不同的软、硬件配置,应用非常灵活;能够与医院现有的信息系统无缝接合,实现信息共享,节省系统费用。
2.3 工作流程
2.3.1 产妇入院
1)产生产妇信息记录(姓名、血型、过敏史等)。
2)发送母婴腕带并佩戴。
3)产妇腕带内写入婴儿母亲基本信息。
4)产前母亲护理信息写入母亲腕带(产前医务护理)。
2.3.2 新生儿出生
1)向婴儿腕带写入信息(性别、体重、身高等特征)。
2)与母亲腕带匹配(一对一匹配,绝无重复)。
2.3.3 母婴监护
1)自动识别母亲,记录相关监护信息。
2)自动识别婴儿,记录相关监护信息。
2.3.4 母婴出院
1)身份确定(对母婴身份及护理状况进行分析确认)。
2)录入档案(分析后入档保存。)
3 结论
RFID是非接触式快速识别的最佳方式,它的唯一性、防伪性、安全性均能改善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的不足之处。应用RFID技术还可实现:
1)医院病房管理和查房管理,药房、药库管理。
2)药品检验信息管理、配药管理系统、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医院急救系统解决方案。
3)社会应急医疗防御系统方案、血液制品采集和管理、追踪方案,医疗垃圾处理和追踪方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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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它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医疗体系改革的逐步深入,民营医院、合资医院、外资医院悄然崛起,一种竞争、服务的理念带入医疗行业,老百姓感觉医院多了,看病贵了,医生态度好了。
然而,医院形象的提升也不是一帆风顺的,随着医疗行业的逐步开放,医院之间竞争的加剧,电视、广播、报纸上医疗广告开始铺天盖地,投入的增加并没有同时带来医院形象的提高。莆田游医们通过广告的宣传,把江湖郎中包装成民营医院的新星,满屏满版的性病广告,污染着人们的眼睛,也把医院的形象和层次迅速降低,影响着医疗行业在老百姓中的形象认知。在这种业界生态下,正规的医院如何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在患者中获得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由桂永浩、孟建教授主编的《医院形象与危机公关》一书,通过系统的公共关系学理论框架和生动形象的案例研究,让我们切实了解到有关医院的形象战略传播方式和医院面临各种复杂的危机处理方式,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医院形象理论从引进到实际应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医院形象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对医院的管理决策层而言,医院形象是医院日常管理和危机处置的重要内容。这本书在上篇中,对医院形象的传播做出了分类,分为常态传播和非常态的维护两种。书中并进一步指出,常态的医院形象传播是医院在日常的运行中,通过政府、媒体、专家和公众等各种渠道向整个社会传递医院的良好形象,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信赖,实现患者和医院的双赢局面。
本书对于非常态的医院形象维护着墨甚多,即在发生危机的时候,医院在危机背景下开展的公共关系活动,以及为了减少危机震荡而进行传播沟通、协调关系和树立医院形象的相关活动,书中认为,优良的医院形象传播为非常态的危机公关打下良好的基础。
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到目前正在发酵的甲型H1N1流感事件,一个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得医疗卫生领域成为民众和媒体关注的领域;而以“哈医大二院天价住院费”事件为典型的医疗系统腐败案件,又把医院和医生同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些重大的危机事件中,医院的管理者因缺乏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处理意识和技巧,而置身于媒体和公众的舆论压力之下,使本来有限的责任被无限放大,造成无法收拾的后果,这些残酷的现实使得医院管理者对于危机公关具备强烈的需求欲望。
《医院形象与危机公关》的下篇对于医院危机公关战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书从理论概述、监测机制、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大众传播控制和事后评估几个阶段,系统阐述了医院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以及危机解决的整个流程。该书从传播与公关的视野,结合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对医院危机公关进行一般规律的总结,对各类危机的对应预案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尤其是从医院和政府、媒体、公众三者关系的角度进行了深化与拓展,对于医院处理危机事件的方法学方面不无裨益。
本书的独特性还在于,该书选取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代表的行业若干危机事件处置的案例,作为理论的补充。这些案例,都来自于医院处置危机的最前线,在案例之后,都附有富于建设性意见的案例点评,在实践和理论之间,找到切入点,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第一位;医生;形象;建设
[中图分类号] R197.32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10(b)-129-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与法律意识也在增强,患者对于医生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患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医患之间不单纯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还涉及到伦理道德、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良好的医患关系能有利于疾病的诊治、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然而,近年来许多因素的负面影响,致使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矛盾不断升级、恶化,于是如何加强医生自身形象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医患之间能不能和谐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能不能建立,是一个切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
那么,如何加强医生自身形象建设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强提高自己,以适应新时期的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推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
1 把“医疗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医疗风险无处不在,作为医生,在日常的医疗实践中,应该时时刻刻关注医疗安全问题,有效地避免医疗事故、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只管诊治患者,不顾医疗安全,就像只管开车,不顾交通安全那样,必然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危害,最终受到伤害和惩罚的是医生自己[1]。
所谓医疗安全,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能顺利完成各项预定的医疗任务,防止出现差错和医疗事故;②能满足患者及家属的合理要求,防止出现抱怨、投诉等医患纠纷;③能保护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侵犯或伤害。当前,关注和保障医疗安全是医疗人员的一项迫切任务[1]。
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医疗安全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医疗行业的工作具有高风险性。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一些疾病的诊治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加之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部分医生在处理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忽略了其中存在的风险。其实,医疗风险贯穿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全过程。不管多么简单的疾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医务人员在一切诊疗活动中都必须牢牢绷紧医疗安全这根弦,降低医疗风险,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要掌握医患沟通的技巧,要勤于沟通,善于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另一方面,在整个医疗实践中,要从患者的利益和疾病的本身出发,采取最优的治疗方案,避免因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偏离了医治疾病的根本方向,这恰恰会增加医疗的高风险,降低了安全系数;其次,对每一位患者、每一步诊疗操作,都要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按规操作、依法行医;再者,即使出现了医疗事故,也不要慌了手脚,要冷静地思考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人为操作有问题,还是因为仪器和机械故障、患者自身素质、缺少医患沟通、疾病发展的不可预知性等问题,在做好与患者及家属解释工作的同时,要尽快向上级医师及医院相关部门报告,制订解决方案,避免医患冲突。每一个医生都应该记住,患者决不是实验室里的试管、烧瓶,在下处方、医嘱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古人说:“用药如用刑”,又说:“庸医杀人不用刀”。谨慎行得千里医,小心使得万年船;乘帆医海,安全为先。
2 把“加强人文修养和提高自身素质”放在第一位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这就是说,一个好医生应该恪守医德,具备一颗爱心,一颗怜悯的心,不论何时何地,不论对男女、贵贱之人,都应该尊重其生命、关爱其生命,爱护其人,一切从患者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尽职尽责,维护医学的神圣。要时刻检讨自己,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不做违法乱纪之事 。这是其高尚品格的体现。
我国自古便有“济世救人,仁爱为怀”的人本主义思想。医学的对象是人,是关于人的科学,医学的目的是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权利,尊重生命的尊严。要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生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只有具备比较好的人文素质,才能在医疗实践中,给患者更多的人文关爱,避免不必要的医患冲突。
在当今社会经济、文化、卫生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医疗环境、医患关系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势下,医生在更好地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改善服务态度的同时,也应更加学习人文思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生的人文修养包括医生的品格和作风,不仅是技术能力,还有人格魅力。专业和技术的提高当然是必要的,但不要把自己限定在一个狭窄的领域里,我们要学习的更多:文学可以弥补人生经历之不足,增加对人与社会的体察和理解;艺术可以激发人的想像,给人以心境的和谐与美的熏陶,伦理和法律是各种关系、语言和行为的界定[2]。培养医生的人文精神,首先,要培养医生的医德;其次,医生要不断学习人文科学知识;第三,医生在医疗实践中自觉养关怀的习惯。
一个真正杰出的医生,不但在学术医术上有很高的造诣,而且要有睿智、广阔的人文视野,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建立良好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通过自己的言行行为使患者得到安慰,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只有这样才能引导现代医学朝着更科学、更富有人性的方向发展,建立当代社会健康新秩序[3]。一个好的临床医生不但要具备优秀的生物医学的知识和本领,人文素质也是他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医生的综合素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着文化、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处在不断变化之中[4]。一个优秀的临床医生除了以上所说之外,还应该恪守医德、良好的心理素质、正确的临床思维,只有这样才能于医道无所滞碍,尽善尽美。
3 把“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放在第一位
临床科研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所医院或一个科室的综合实力和学术水平,也是衡量一个医生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临床科研能力的培养对医生,尤其是年轻医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临床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临床医学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只要我们采取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借鉴国外的经验, 就能不断改善和加强医生临床科研能力的培养,从而更好地促进临床医学发展。
一个好医生,应该有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科学知识积淀。知识越丰富,思路越广阔,解决问题时的应对方法才越多;另一方面应该有精湛的业务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在疾病初现端倪的早期即做出正确的诊断,并给予适当的治疗,让患者在取得相同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减少所担负的风险和成本。我们医生在掌握所学专业基本技术知识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科技创新和对外学习交流。通过参加会议、学术讲座、访问等方式进行学习,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针,全面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4 把“培养团队精神”放在第一位
团队精神是指一种团结一致,互帮互助,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坚毅奋斗到底的精神。一个民族要发展要强盛,必须要有一种民族精神作为支撑。同样,作为一名医生、一个科室、一个医院要发展,要提高,也必须要有一种团队精神作为支撑。
医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从治疗、护理、检查,甚至后勤保障等,需要团队合作。希腊雅典 Agia Olga 医院Dervenis 教授认为,只有进行良好的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对患者的综合、系统的治疗,这也是对患者的负责。芬兰坦佩雷大学附属医院 Nordback 教授认为,一个治疗组就是一个团队,所以一个好的医生还必须有团队的领导力,带领你的患者、你的团队成员,相关部门的同事一起为完成患者的诊疗目标而共同努力。
因此,我们临床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一定要注重团队精神的培养,它可以帮助我们完成繁重的临床诊治工作,可以攻克技术难关,可以取得骄人的成绩 。当今社会需要的是具有较好的协作能力和较强团队精神的高素质卫技人才。在临床诊疗及生活中加强医生自身团队精神的培养不仅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
5 把医院的“声誉”放在第一位
医院的声誉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源。提高医院的声誉可以满足患者的情感需求。良好的医院声誉可以提高医院的信誉,创造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竞争力,增强医院的实力与发展活力。我们医生应该做到以下两点,①牢固树立“声誉”意识,认清良好的医院声誉是医院宝贵的无形资产,积极地塑造医院的良好声誉形象。②要将服务意识、技术、态度、行为、艺术方面的要求内化为一种素质,去赢得崇高的社会声誉[5]。自觉创造和维护医院的声誉是每个医生应有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其自身高尚人格的体现。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除人类疾病我们义不容辞,助健康之美我们责无旁贷。面对这一神圣的事业,我们每一位医生只有“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使每一天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有所进、学有所成。“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每一位医生都应该忠于神圣的医学事业,切实贯彻谨慎行医、安全医疗;注重品格、加强修养;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团结协作、众志成城;院荣俱荣、院损俱损的全方位理念,全面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用我们的爱去驱散患者身心的乌云,让患者在爱的阳光沐浴下,燃起对生命的希望。这不仅是适应新时期新医疗环境的需要,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赵家良.切实关注和保障医疗安全[J].中华眼科杂志,2002,38(9):513.
[2]郎景和.加强人文修养,建立和谐医疗[J].中华妇科杂志,2006,41(1):2.
[3]杨秀兰.医学的人文性与医生的人文精神[J].医学与哲学,2004,25(5):43.
[4]乔海泉,姜洪池.浅谈外科医生素质的培养[J].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04, 24(1):9.
关键词:医疗器械仪器 计量检定工作 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部门和医疗器械仪器的种类和样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先进,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了医疗事故的频发,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纪律检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医疗器械仪器的计量失去的准确性,会造成诊断失误,出现医疗事故,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
一、医疗器械仪器的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器具包括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计量检定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仪器进行强制检定,也就是说由计量检定部门直接监督管理,计量检定部门决定检定机构,设有固定的检查周期,各单位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必须强制执行。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离不开医疗器械仪器,医疗器械仪器的检定工作对于治疗的效果和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直接的联系。例如血压计测定的结果不准确就会延误病情,甚至造成患者瘫痪;放射影像设备分辨率不准确,形成的影像模糊,可能会贻误病情,错检、漏检等。为了保证医疗事故发生率的降低,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医疗器械仪器的计量检定工作十分必要。
二、医疗器械仪器计量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医疗器械仪器计量检定工作不重视
虽然计量检定部门对医疗器械仪器会有固定周期检查,可是相关单位在平时却没有计量检定的意识,在医疗器械仪器出现故障的时候才会有维修人员去维修,在平时却没有专业人员对它进行日常养护,有的仪器容易受环境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影响,如果不定期养护和检测,可能会导致计量结果不准,影响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效果,有的仪器在使用的时候实践间隔较长、开机时间长、使用时间长等问题会出现实际结果和当时的检定结果不准,当时的检定标准不适用与现在的仪器,可是相关单位在平时没有记录检定的意识,不能对医疗器械仪器按时积极保养,就会造成虽然计量检定部门定时检定,可是由于实际应用医疗器械仪器的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而造成了当时检定结果的不准确性,不能代表现在的实际状况,医疗器械仪器也就失去的准确性。
2、计量检定部门的检查力度不大
计量检定部门是对医疗器械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的主要部门,有责任对医疗器械仪器检测,可是在检定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计量检定部门对医疗单位医疗器械仪器的检定都是定期检查,这就会存在许多的隐患,有的医疗单位就会忽视问题,也就针对这个规律定期检定,在平时不注意养护,造成了应付检查的局面。有的医疗单位对医疗器械仪器的检定工作就是根据计量检定部门的时间来进行,对淘汰的仪器、该维修的仪器都不按照规定处理。
3、医疗单位的检定人员素质不高
医疗单位的相关检定人员的聘用的时候有的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基础过硬进入的,有的是靠关系进入的,认为这个工作是个“闲差”,不要承担风险,工作强度也不大,这就造成了人员的稂莠不齐,在工作的时候有滥竽充数的现象,医疗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有的检定人员的从业素质也不高,在检定的时候敷衍了事,没有责任心,记录也是草草写几笔,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医疗单位不对检定人员定期培训,检定人员在当时学的知识都是在那以前的,在毕业之后的新型医疗器械仪器,当时学习的时候也不能学习到,医疗单位如果不定期进行对检定人员进行培训,那检定人员就不能和医疗器械仪器一起进步,对新型仪器的检定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只能对原有的仪器检定,不能适应科技的发展。在对医疗器械仪器检定之后,不能按照规定填写相关项目,检定工作不能有效进行。
三、医疗器械仪器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重视检定工作
医疗器械仪器的安全和质量主要由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决定,医院是使用医疗器械仪器的主要部门,因此相关医疗机构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认真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仪器的计量检定工作严重重视,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不会由于自身法律意识和计量检定意识的淡薄而影响医疗器械仪器的准确性,对相关医疗机构的人员宣传医疗器械仪器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让他们意识到医疗器械仪器计量检定工作关关系到仪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关系到患者的医疗安全。有专人养护医疗器械仪器,定期检查,不是计量检定部门以年度为单位的检查,而是自身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医疗器械仪器的计量检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相关仪器从购置到使用再到定期的检查有系统的规定,有专门人员,保证计量检定购置的正常有序进行。
2、计量检定部门对相关医疗单位加强检查力度
计量检定部门对医院的医疗器械仪器的计量工作的监督不能只是一年一度的检查,而是在定期的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之后限期处理并且进行复查,保证发现的问题都妥善解决,而不是出现问题还存在问题,医疗器械仪器出现的问题,能维修的找相关维修人员维修再进行重复检定,保证不会因为维修而影响仪器的准确性,不能维修的医疗器械仪器要坚决淘汰报废,不能延期使用。一切的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做,规范执法,不能对熟悉单位“走人情”,保证医疗器械仪器计量检定工作的有效性。
3、医疗单位建立完善的计量检定的制度
医疗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计量检定制度,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高效进行。聘请专业的记录检定人员进行工作,配合各科室、各部门进行工作,对各科室、各部门的相关医疗器械仪器进行安全性、准确性、使用年限等性质进行检定,并设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维护,不会出现只做表面功夫的现象,而且责任下发到个人,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档案备份记录,保证不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踢皮球”,每次检定工作都严格记录,包括时间、医疗器械仪器的具体名称、地点、检定结果、维修记录、检定人等方面,并有检定人的签字,有关领导的确认,保证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医疗单位相关人员加强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是对医疗器械仪器进行简单的主要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知识水平关系着检定工作进行的程度和效果,因此对计量检定人员的挑选和培训至关重要。在聘请的时候保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过硬,有相关资格证,不是通过关系进来的“闲差”,知道不同的仪器的检定方式、检定周期、检定时间、检定效果的不同,而是真正能够进行记录检定工作的人才,而且要保证计量检定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要认真负责,不能敷衍了事,只为了应付工作,填写相关记录时随意填写。定期培训,保证计量检定人员的知识水平能和医疗器械仪器的发展速度共同进步。
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仪器作为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基本用具,它的计量检定工作的高效进行,对医疗事故发生计量的降低,人民的生命安全,社会主义法制计量的开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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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韩杰,任启华。医学计量的重要性与计量检定工作的意义[J].中国计量.2011(9).
[3] 张翠霞,李文龙,罗建,师亮.浅谈医疗设备计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医疗卫生设备.2011,32(8).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及壮大,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效率,而医院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压力也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壮大而逐渐增大。我国的医院对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太过于随机性,基本上都是由各个职能的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业务来进行分散性管理,这就促使医院风险管理缺乏了系统性、统一性,从而导致不能有效进行持续的、质量安全的改进。因此,对医院风险管理档案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是有利于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及水平的,还可以保障医疗安全及促进医院长久持续的发展。
1.规范化管理下医院风险管理档案中的风险与问题
医院的档案资料是自医院开创以来渐渐形成的,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这些档案资料都有着重大意义,规范化的管理档案使得医院的管理领导者及时了解医院经营状况而提供有效的切合实际的资料依据,还使他们下达的命令或是一些管理方针能够得到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的确保。但是,当下我国医院的档案管理制度并不健全,且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1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设备的落后与管理人员专业度的缺乏
由于医院风险管理档案的建设根本没有受到领导的足够重视与关注,从而导致了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受到了不良影响。其一,由于医院风险管理档案在规范化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即不稳定性,如换班、转岗、轮班都可增大档案人员队伍的不稳定性,由此带来的诸多后续问题也是阻碍了档案管理规范化前进的脚步。其二,由于医院风险管理档案在规范化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一些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价值没有正确的认识,把档案管理工作只是单一的理解为保管、整理及储存。而且有一些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熟悉,专业技能也是十分缺乏,这就导致管理队伍的素质水平不在一个层次上,从而降低了管理效率。其三,由于档案室设备的落后,从而导致了档案的检索、储存等方面不仅复杂,耗时不说也耗力,更是使档案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还阻碍了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发展。
1.2医院风险管理档案意识不到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是整个医院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个医院并?]有过多关注于风险管理档案这块,使其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由于风险管理档案分散在各个部门管理,且各个部门的管理模式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就造成了医院风险管理档案不完整、不规范、不系统,从而致使风险管理档案的后期更新不能得到全面、持续的发展。另外,每个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同,且管理档案的记录方式也不同,这样就很容易致使风险管理档案的记录不规范,再就是在工作交接时更容易产生遗漏或缺失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的档案管理体制是必然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全面性有所降低都是因为风险管理档案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风险管理档案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更会使其安全性、系统性降低,从而更是阻碍了风险管理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进步。
2.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应用及有效方案
由于医院风险管理档案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降低了医院风险管理档案管理水平,更是阻碍了医院长久持续且稳定的发展。因此,规范化的管理风险管理档案就大大有利于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是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水平及服务质量的提升,从而使得医院的医疗安全得到保障。
2.1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组织
医院内部建立完整而健全的风险管理档案组织,就是为了解决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记录的不完整、不系统等缺点。以院长为首,主持风险管理部门的各类事务,而风险管理的成员就是医院内各个科室的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要承担制定医院风险管理政策的工作,并且要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评审及改进;提出了对医院风险管理流程的制定和风险管理档案相关事宜的处理等这些改善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对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评估、估测的会议,对于医院的危险因素即不良事件也要组织调查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问题发展的不同程度来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及措施。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质量控制方面要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来制定相关的报告表、调查表、评审记录等,要定时且及时地向医院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组织汇报工作;而医院的各个部门对自己的风险管理工作要做到明确、明了、不得含糊,且风险管理档案的资料也要及时规范上交。由各个部门管理着不同内容的风险管理档案转变成专门的风险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这样的转变无疑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档案的管理效率,更是能够使档案的内容得到集中且有效的分析及处理,从而让风险管理档案更加系统规范化。
2.2明确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记录方式及管理要求
由于不同的档案记录方式造成的档案内容不具有系统性、规范性,而且在管理人员交接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资料丢失或是遗漏等不良现象,这样就大大阻碍了风险管理档案后续的分析与评估工作的展开。所以,在医院完整建立风险管理档案的同时,还要对风险管理档案的记录方式也要进行统一。在进行档案记录时也要做一些要求,一是记录的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等来进行档案记录,而是必须采用黑色且含有碳素的笔或者是钢笔之类的笔且要在档案专业用纸上书写来进行档案记录;二对于医院发生的不良事故、事件的记录时,与其相关的书面材料必须为原件或复印件,而复印件的文字内容一定要清楚,字迹要清晰,一定不能出现字迹模糊,或是缺页、少页、漏页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纸质档案由于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了档案的损坏、丢失等现象的发生,我们还应该在电脑上进行电子备份。且管理人员还要对风险管理档案及时进行归档的工作。其次,医院对于风险管理档案的内容记录上面应该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风险管理档案内容有了明确、详细的要求,就可以使管理人员的后期评定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2.3提高风险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要想提高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的效率,首先就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加快医院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步伐。医院的各级领导也要加强对风险管理档案的认识,使风险管理档案得到重视。那么如何提高管理人员们的素养呢,一先进行专业的课程培训,二通过信息科技平台来收集全国高级医院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从中学习、借鉴及吸取,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更是使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能够更上一层楼。
2.4对风险管理档案信息的创新
信息化的档案管理就可以使档案资料完整、明确、真实、可信,从而也能实现医院风险管理档案的规范化。而医院的各个科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然后结合自身的条件,来利用多元化的档案信息管理手段,使得信息化的管理可以和现代化的医学管理相接,从而又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2.5风险管理档案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风险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的完整建立可以使医院风险管理档案管理水平大为提升;为了更好地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就一定要制定出严格的、明确的规定及要求,还要建立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的管理程序。要及时地查找、发现现有档案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且仔细、认真的检查档案信息管理中的缺陷、漏洞,并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最后,根据各个部?T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实行编号存档,且档案统一监管,从而为以后档案信息的查找、利用等后期工作打下坚实的、良好的基础。
3.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规范化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是风险管理档案是医院管理方面的数据库,是具有极高价值的珍贵材料。医院要做好完善现有档案资料的工作,从而对整个医院的运行进行监管督查,这样就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档案管理的科学性。风险管理档案资料可以在医疗事故或是医疗纠纷发生时作为一种法律凭证拿出来,因此,风险管理档案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材料。由于风险管理档案会把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经过完整地记录下来,这样就可以成为协调医院与患者及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二是医院风险管理档案记录了医院从开创至今的各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还有器械的使用情况、患者药物事件以及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等。由于风险管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所涉及的方面尤为广泛,因此,医院方面要着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