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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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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年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联社业务经营的整体思路,以增收节支、提高盈利、改善职工福利为目标,狠抓会计业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化解财会风险,全面实现本联社业务规划和财务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防范会计风险。

(一)要坚持不懈抓好会计规范化管理。综合业务上线后,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要有转变、适应、规范几个过程,我县目前信用社会计基础日益规范提高,还需要不断的加强完善。今年根据省联社会计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及综合业务上线后相关规定,我们计划制定《县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流程和基本操作,提高会计工作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整章建制,完善内控制度。结合我县信用社会计工作情况,修改完善《县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县信用社会计登记簿规范使用说明》等,规范财会人员的行为,控制会计风险,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三)建立激励机制,全面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对检查发现会计工作违规,建立会计工作违规积分,年度根据积分情况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对会计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网点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会计工作质量差的网点及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

二、重管理、抓落实、巧理财、创效益。

(一)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一是对信用社实行定额和比例控制费用管理办法,以个网点人员及收入为基数,测算确定各社的应控比例及费用额,各社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数据,按收入和时间进度支出费用,不得随意突破;二是规范财务票据受理和报批程序,受理的发票合法合规,坚持三签制度,费用支出不超标,把住财务支出的关键性闸门,节支增效。

(二)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加强利息收入核算,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积极清收贷款利息,努力提高贷款收息率,做到应收尽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三)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按规定纳入帐内核算;积极拓展银行卡业务、业务市场,增加收入渠道。

(四)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降低应收款项资金占用,提高资金运用率。一是帮助信用社算好资金头寸,控制现金库存和非营业性资金占压;二是清理清收应收款项,尽量减少无效资金占用;三是全面核对递延资产、固定资产。

三、加强财会人员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素质。

信用社会计具有记账、核算、监督、参与决策的职能,综合业务上线后,手工记账的繁琐劳动已很大程度的减轻,会计人员的精力重点应向核算方面转移。因此,今年联社准备举办1-3期会计知识培训班,将会计、出纳人员全部轮训一次,培训达50人次以上;培训的重点内容是《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本联社出台的规范实施细则,反假币、反洗钱及账户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的形式: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岗位练兵等。通过这些培训,达到提高财务会计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目的,逐步使我县信用社会计工作由记账性向核算性转变。

四、抓好会计检查监督,为安全经营保驾护航。

检查的形式采取常规检查、专项抽查、重点检查三结合的办法,检查面达到100%。重点对印、押、证、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杜绝一切差错事故发生,化解会计风险,定期考评,通报奖优罚劣。今年会计工作强调实事求是,挤干水分,突出“实”字,以实促进业务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五、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决策水平。

1、要做好财务分析和总结工作,对信用社的财务状况正确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正确决策。

第2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型经济为理念,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任务,大力实施以农村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普及推广猪—沼—果(菜、粮、渔等)生态农业技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以使用清洁能源为切入点,结合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状况;广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沼气综合利用效益;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文明程度,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十一五”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户用沼气占适宜建沼气农户的30%左右,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覆盖率达90%以上,新建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30处。按照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血吸虫疫区和县区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建设农村沼气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县区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各年建设任务。2009年建设任务为:农村户用沼气4322户(居巢区1535户、庐江县768户、无为县868户、含山县1151户),乡村沼气服务网点96个(居巢区14个、庐江县14个、无为县23个、含山县45个),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处。

三、建设方式

(一)农村户用沼气。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建设8立方米沼气池,同时进行“三改”,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指导建池户开展“三沼”综合利用,取得综合效益。

(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

(三)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行集中供气。

(四)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应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五)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四、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农户共同投资建设。

(一)农村户用沼气。根据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标准,中央补助1200元,受益农户承担500元,其余部分由省与县区按8∶2比例承担。

(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服务网点投资约3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70%,其余30%资金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三)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大中型沼气每处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项目建设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户用沼气项目建设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实务》(试行)、《**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进管理公开。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和进行设备拨付监管。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及省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到项目县,由项目县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资金。

(四)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要委托专业的设计机构和建设队伍组织建设,联户沼气要有技术过硬的技工或施工队伍负责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严格项目验收。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完成任务后,各项目县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先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审计。自验合格并经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核验后,向省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联户沼气工程及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由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报省农委备案,省农委组织抽查。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农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项目县区要成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政府农业主管领导应作为项目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配套资金落实、计划任务完成等负总责;县区农委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县区农村能源部门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县区要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能源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县区要制定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各项目县区每个月10日前要向国家沼气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3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2、明确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村组内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实行“一事一议”。年初农经站根据各村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初步方案,经村民同意后签字盖章,制定了农民负担预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全镇今年的预算方案共计涉及13个村,生产统筹预算金额304728元,村级公益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筹劳97207个。从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审批数到村到组,分摊到农户,没有一分一厘巧立名目加码收费的现象。对涉农收费的价格、标准进行了公示,让群众明白,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发生。

3、争取到村级公益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42个,现各村正处于实施阶段。

4、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全年召开技术培训30班(次),培训农民1000人次。

5、正月二十举办新市镇第五届兰花交易会活动。

6、XX年移民工作的以完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为重点,同时以保稳定、促发展为核心,指导移民发展经济、增加移民收入;积极争取政策、解决遗留问题。

9—12月工作计划

1、全面完成全镇村级公益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2、完成各村土地承包信息清理工作,完成移民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

3、参加德阳市第四届农博会;

第4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选拔、任用采取公开招考或委派的办法。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区农办备案。(一)财会人员公开招收的办法:公开招考采取笔试加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镇街制定和公开报考人员必备条件;通过自愿报名,经镇街审核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统一组织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经面试后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用人员。(二)财会人员委派的办法:各镇街根据实际需要,选拔优秀的专业人员,委派到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担任专职会计或专职出纳。

通过公开招考或委派的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经镇街推荐,报区农办审核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镇街应结合自身情况设定试用期,新任财会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重新招考或委派。

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程序进行更换。(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通过年检的;(二)违反财经纪律、职业道德,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三)违纪、政纪被查处或负有刑事责任的;(四)业务水平不足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五)自愿申请离职的;(六)达到退休年龄的。

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自愿申请离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应在配合接任人员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并报区农办备案。

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允许在镇街之间调动,但必须征得调出地及调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农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调动。

镇街经管站必须建立完整的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档案,对财会人员的选拔、调动实行程序化管理。

岗位职责

专职会计员岗位职责:(一)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区、镇街关于村级“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二)严格按照“一村一账”原则,按月开展收支凭证的结报,准确核算收支,按时记账、结账、编制报表。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确保集体资金使用安全与完整;(三)严格审核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制度要求、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凭证内容的完整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对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业务,坚决予以退回,不得入账。对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提交镇街经管站审核;(四)根据村社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各业承包合同和财务状况,严格审核当年收入的实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镇街经管站汇报;(五)按时编制、提供“三资”及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各村社及时公开;(六)指导帮助所分管村社做好财务收支预决算和年终收益分配、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和各类农经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七)负责对“三资”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到“三资”监管系统;(八)按照“一村一柜”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存档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把好资料查阅程序关;(九)参与所分管村社的经济活动分析,共同探讨“三资”管理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重大“三资”管理变动情况;(十)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专职出纳员岗位职责:(一)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区、镇街关于村级“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二)村社按规定在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和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严禁挪用和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三)负责保管支票和有价证券,按规定办理支票领用手续。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章,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四)负责所分管村社的收支结报工作。严格审核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凭证内容的完整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对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业务,坚决予以退回,不得付款。对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提交镇街经管站审核;(五)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载和网上录入工作,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接受专职会计账务核对;(六)负责收款收据的发放和核对工作;(七)监督分管村社的资金往来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向镇街经管站汇报;(八)参与分管村社经济活动分析,督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经济活动按规定程序实施,帮助合同起草和签订工作;(九)指导分管村社加强“三资”管理,帮助村社建立“三资”管理台账,规范“三资”管理档案;(十)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资报酬

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报酬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村会计出纳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79号)精神,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工资报酬执行村社副职以上待遇,年收入最低不少于4万元(不包括实物等其他福利),并保持与村干部报酬同等增长幅度。

考核和奖惩

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镇街根据《区村会计出纳双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细则》(详见附件)要求,结合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工资报酬挂钩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依据。

通过考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大、群众反响好的,应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比较差、群众满意程度低、工作不称职的,应对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违法、违纪、渎职、失职的,要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农村审计;工作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9-0114-02

近年来,我国始终将“三农”问题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农村财务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党群和干群关系的好坏。农村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村审计作为农村经济活动和集体财产的有效监督形式,对于约束监督干部职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勤政廉政,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农村审计及其特点

农村审计是通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村审计站对乡村集体组织经济及其所有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提取、资产管理、使用农民劳务状况及承担费用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对使用、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开展的专门审计。农村审计工作的特点:农村审计是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村审计站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进行监管,在政府审计范围之外。农村审计机构是依赖国家财政拨款,不交纳税赋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农村审计工作是以审计监督为其主要工作职责,同时农村审计具有强制性。农村审计所审计的单位和部门都不是农村审计站的所在单位,其不是在被审计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是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

2农村审计工作管理现状

2.1审计立法滞后

我国开展农村审计工作虽然有一定的集体财务管理法规、条例依据,但由于这些财务管理法规、条例不是专门的审计法规,只对农村审计的职权、范围、处罚等简单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完善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仍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审计手段。审计查证比较困难、处理难这两个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村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从一些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情况看,其制定的处罚条款已不能符合当前农村审计工作的要求。

2.2审计机构不健全

我国许多地区没有市一级农村审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农村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仅限于业务指导,加之一些审计机构实行的是与农村经营管理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形式,审计人员也是兼职,其不可能放弃其他工作职能而专司审计监督。在开展农村审计时,县一级一般只能通过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对被审村进行审计,而乡镇一级由于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量大且大多被乡镇安排驻村、计生等中心工作,面对日益增多的农村审计业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2.3审计规范性差、不科学

现有的审计法规中还没在农村机构中设置审计职能部门,这使乡镇行使审计职能时缺乏法律依据。一些乡镇成立了审计所来管理乡村的审计,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乡镇经费以及人员编制等原因,没有专门的人员来做这项工作。村级财务是由农经部门代管理、代审批,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使农村审计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它的政策性很强,财务委托后,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现行的审计法规未能及时涵盖,会计资料不规范,会计和出纳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未采用正规的记账凭证和核算方法,传统的审计职能手段明显的表现出缺乏科学性。

2.4审计人员素质低

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要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财经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是开展审计、揭示问题、处理问题的依据。但实际上一方面县、乡两农村经营管理站必备的财会、审计专业书籍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学习资料很少;另一方面广大农村审计人员由于业务繁重,临时性的事务工作较多,很少有时间进行业务学习,造成农村审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由于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

3提高农村审计工作管理对策

3.1加强农村审计法规建设

农村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因此,应尽快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村审计法规体系,使农村审计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一要针对农村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审计法规建设;二要健全农村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利用内部分工产生的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使之组成一个严密的控制机制。

3.2完善农村审计机构

农村审计实行四种形式,即政府审计派出型、经管站内审型、职能部门审计型和社会审计型,在农村审计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四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利弊,根据农村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农村审计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以经管站内审型为主,其他审计形式为辅。

3.3改善农村审计队伍

农村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涉及范围很广的工作,要求农村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质。为此,应在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对思想素质低、业务能力差的农村审计人员实行淘汰制,促使农村审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建立一支知识结构优化、高素质的农村审计队伍。

第6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建立健全村级财会岗位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村级财会业务的需要,设置村级财会岗位,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村级财会岗位管理制度。要规范设帐,会计核算、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明确规定财会人员职责和权限,实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财会岗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财会人员行为。

二、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收支要纳入帐内核算。年初,由村“两委”研究制定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执行,年终做出决算报告。对收入不纳入帐内核算、擅自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违反有关财务列支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财务开支要严格审批权限,根据村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村级开支审批限额。超过审批限额的,村级要提前写出申请,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大项开支要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进行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批。超过审批限额、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入帐。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要从严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原则上不能出现招待费,对必需的如招商引资、经营性等方面的招待费,由乡镇实行总量限额控制。严格控制村级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村集体一般不得配备非经营性小汽车、手机、寻呼机等。严格控制村级干部的工资支出。每个村庄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职数,1000人口以下的一般不能超过3人,1000—2000人口的一般不能超过4人,2000人口以上的一般不能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村总人口的2‰之内。要坚持帐、款分管。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五、建立健全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资产的购建、出让、抵押(包括新上工副业项目、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等),要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讨论决定。集体固定资产出让和承包经营,要合理确定出让金、承包金和折旧费等指标,并认真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每年不少于两次盘点,发现损坏、丢失、盘亏的,须及时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理,确保帐实相符,并按规定登记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要加强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管理,对各种经济往来要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区别不同情况及时组织清收、偿还。村集体不得随意举债,确需借款的,必须按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形成决议,并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后实施。

六、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资料等。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档案进行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管和销毁。对违反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由乡镇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七、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全体村民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理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应对本期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进行一次审核。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意见阻止、干扰整个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按规定实施理财的,经调查核实,乡镇经管部门和村民可建议村“两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八、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部门根据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规定,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要定期进行审计,离任或发现问题要及时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经济发展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集体积累增加和使用情况;(3)集体资产有无流失和帐实是否相符;(4)有无贪占集体资产、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5)财务收支活动和反映这些活动的有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合法;(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要对农村干部和财会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终身追究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虚假,有违法违纪、经济犯罪行为的,不管在职或离任,都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九、建立健全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

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单独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的村庄,实行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其帐簿、现金等由所在乡镇经管部门代行管理。要实行备用金制和预算审批制,乡镇经管部门按村庄业务量大小确定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严禁坐支。乡镇经管部门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村庄财务,建立健全各种财会制度,严禁乡镇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还可实行财务审接制,采取经管部门财务人员定村包片的办法,定期到所负责的村,召集村“两委”成员、村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逐张单据进行审核,现场理财、接帐。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支单据,由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后报销入帐;不符合要求的收支单据不予报销入帐。经审接的村级财务帐目,由经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到各村张榜公布。

第7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一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20XX.8.120XX.8..31)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院院长担任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实施第一批乡村一体化试点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为高塘镇、大明镇、赤水镇、莲花寺镇、下庙镇、辛庄乡、柳枝镇等7个乡镇,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XX年6月前全面实施。

3、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4、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20XX.9.120XX.9.31)

1、试点乡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试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20XX.10.120XX.10.30)

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村卫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县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到卫生院领取,实行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进库单和出库单),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药监、工商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合医办审核后逐级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的收入交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局按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诊疗活动的利润,按比例提取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村卫生室的积累,用于村卫生室的发展等支出。村卫生室取得的月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二为加快我镇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充分发挥村级卫生组织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中的作用,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多方位服务,切实保障全镇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主要是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人、财、物等卫生资源,按照新时期农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配置。改革村卫生室的管理体制,对村卫生室实行院办院管,促使乡村两级卫生组织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功能齐全,方便群众,服务经济的农村卫生办医格局。

二、机构设置与建设

(一)机构设置

机构统一设置。根据现有行政村数,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采取撤并的办法,每个村只设立一个卫生室,卫生院所在行政村不设卫生室,对未设置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由卫生院或相邻卫生室提供。

(二)机构建设

1、房屋: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150?,卫生室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新建必须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设。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且各室必须分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和中医室。

缸、有盖方盘、污物桶、紫外线消毒灯、高压消毒锅、接种包、出诊箱、冷藏包、一次性各种规格注射器、清创缝合器械、药品柜、资料柜、健康宣传栏、公示栏等基本设备,观察床不少于2张。必须

配有现行的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并悬挂上墙。

3、药品:配备旗卫生局定点招标的药厂所规定的药品、镇卫生院的药品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中草药。

三、人员配备

(一)一体化卫生室的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人员统一选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卫生室实行定编、定岗。

(三)乡镇卫生院在配备卫生室执业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女村医和擅长中医药技术村医的搭配比例。

四、管理方式

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主要内容是三制四有五统一

(一)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按劳取酬和养老保险制

(二)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做到四有

1、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

2、用药有处方。

3、收费有依据。

4、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

(三)对村卫生室管理,做到五统一

1、统一行政管理。

2、统一业务管理。

3、统一财务管理。

4、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

5、人员统一聘用。

五、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实现六个目标

(一)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三)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四)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

(五)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

(六)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实施,加强该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成立六家子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

组 长:郭志尧 卫生院院长

副 组 长: 林守义 防保组组长

成 员:唐军 卫生院副院长

刘明国 防保组成员。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协调、督促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卫生院防保组组长林守义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实施的日常工作。

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三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工作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合理配置和整合医疗卫生资源,确保广大农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化村卫生室,在全区建立起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主要组织形式,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以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为主要目标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农村卫生服务功能,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振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预期达到五个具体目标:

1.健全三级防保网,促进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目标落实,保障农民基本健康需求。

2.理顺卫生资源配置,理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所的关系,确保二者协调发展,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

3.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

4.规范基本医疗服务行为,遏制乱收费、乱用药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使农民就医用药安全有效。

5.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实现在农村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目标,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

三、管理模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实行两制、四有、五统一、两独立的规范化管理。

1.两制:人员聘任制、浮动工资制。

(1)人员聘任制:根据既定编制名额,结合本村人口状况、卫生所规模大小、经营情况,确定招聘人员职数。以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为基础,对全体乡村医生重新考核聘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取,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拟聘任的乡村医生必须获得《乡村医生》,对原在岗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考核过渡,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村卫生所不得擅自招聘人员。聘用的乡村医生应当在其执业的村卫生所执业,不得从事个体执业活动,一经发现乡村医生在规定的执业地点以外诊治病人(常规出诊和应急救援除外),将根据《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行医处理,并注销其执业资格。对不服从管理的,或出现重大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以及主动退出的,予以解聘,并报请卫生局注销执业资格。

(2)浮动工资制:乡村医生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情况,统一核算和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个人收入与任务考核、单位效益挂钩的绩效工资制。村卫生所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②根据乡村医生出勤天数,将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发放,作为保底工资;③根据乡村医生的处方量、医疗质量、服务态度、防保工作完成的质量确定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将可分配收入的50%作为绩效工资再分配;④村卫生所主任享受岗位补助,金额为50100元,在绩效工资中支取。村卫生所工资分配方案须经全体乡村医生讨论,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可根据情况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2、五有

村卫生所是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首诊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是加强村卫生所管理的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导村卫生所做到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收费有票据。其门诊日志、处方和记录本和票据统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印制。

----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乡村医生对看病就医者应认真填写疾病情况,35岁以上首诊测血压制度,尤其要认真填写传染性疾病情况,及时掌握疾病流行动态。

----用药有处方:乡村医生为群众看病就医时必须开具处方,以备上级检查其诊断、治疗、用药是否合理规范和发生医疗纠纷时提供诊治依据。对难以处理的病人要及时转诊,并填写详细的转诊记录。

----收费有票据:乡村医生向群众收取医药费必须出具收据,让群众明白消费,这也是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基础。

----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乡村医生的重要职责,建立疾病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台帐,是检查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兑现公共服务财政补助的依据。

3.五统一

(1)统一机构建制:

标准化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两独立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村卫生所的设置遵循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村委会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卫生所,卫生所名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拟定不得随意更改。达到治疗室、观察室、诊断室、资料室、值班室和药房6室分开。

(2)统一业务管理:

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标准化村卫生所人、财、物统一管理;对医疗卫生业务进行统一指导,督促标准化村卫生所积极承担辖区内居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综合卫生服务。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和后备力量储备。

(3)财务统一管理:

被聘任的乡村医生上岗前每人缴纳风险集资款10000-20xx0元(具体数额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村卫生所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作为村卫生所流动资金。村卫生所财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劳分配、自负盈亏的办法,收支结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财务收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分别建账,建立固定资产专帐和收支、药品调拨明细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总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账目健全,帐钱分管,统一监督管理。村卫生室建立分账,村卫生所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村卫生所每月25日截账,30日前必须把当月收入报表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钱帐相符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准方能发放乡村医生工资。

(4)统一药械管理:

标准化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器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心药库,坚持国营主渠道药品质量好、价格合理、就近购药、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管理,按批发价调拨,不允许乡村医生私自制售和外购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药库必须设置辅助帐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药品,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内的药品,按《基本用药目录》由卫生局组织实行集中竞价、统一配送,由中标单位对卫生院直接配送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用药情况合理进药,定期结帐。村卫生所根据本村实际用药情况按月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用药计划,保持一定数量的药品,但不能造成积压浪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过期霉坏的,按照谁进药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统一人员准入: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村卫生所工作人员,从具备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可以相互调配。

4.两独立

(1)责任独立承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2)财务独立核算 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经营人员承担。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抓好组织发动,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气氛。召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动员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第8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的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逐步解决城乡所有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发[]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14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第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市区(不含区)按本办法执行。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城乡居保的统筹地区原则上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工作,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到年底,全面推行城乡居保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残联、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家庭、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参保工作,落实好扶助政策;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统计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规定的口径提供统计数据;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第八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保的统计分析、业务培训和监督与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保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保经办能力建设,明确经办机构,充实经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城乡居保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统筹地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城乡居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一条城乡居保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或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它缴费方式。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广陵区、邗江区、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新城西区管委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三条对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三)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未缴费而直接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114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时,市区(不含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府发[]195号)及其贯彻细则和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和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贯彻<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发〔〕138号)、《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府发[]19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如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己开设城乡居保(原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有利于城乡居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9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村级债务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中央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湖北省在1997年7月和2001年元月也发出专门文件。从2002年开始,湖北在全省范围内首先对农村村级组织展开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化解工作,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化债办法和措施,如:削减高息减债、清收债权还债、结对抵冲销债、划转债务降债、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处置集体财产还债、盘活集体资源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化债等等。通过这些办法和措施,化债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4年,全省化解村级债务22.30亿元,占总债务的12.57%,村平减债8.04万元。但是,由于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复杂,且数额巨大,目前,能化解的基本上都化解了,剩下的越往后越难。从长远看,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办法和措施的效力会降低,仅仅靠这些办法和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宏观上采取大的措施,把化债、增收、控债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化债工作取得突破。

(一)摸清债务底数,坚决防止增加新债。

“化债”的基础是“清债”。要集中力量,制定方案,进一步摸清债务底数,实事求是核定债权债务,如实向群众公示,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要坚决制止新增债务。严禁村级组织借贷(债)垫交税费任务。要健全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和非生产性开支包干限额制度,搞好源头控制,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要严格农村财务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乡镇代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从完善体制和健全制度上杜绝新增债务的漏洞。

(二)加强具体指导,平稳推进化债工作。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确保农村稳定的原则。既要增强化债工作的紧迫感,又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握好政策界限,防止因工作不细、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引发各种事件,做到既有效化解债务,又不给农村正常秩序造成冲击。二是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在农村债务化解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防止出现新的的农民负担反弹。严禁以化债名义调整或重新发包农民承包。三是不能操之过急的原则。村级债务是多年积累的结果,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不能搞突击、集中清收农民历年欠款,而是要帮助农户制定好还款计划,依照偿还能力逐步还款。

第二,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化债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发展集体经济要有新思路,重点是搞好荒山荒滩开发,盘活闲置资产,进行资产经营,通过增加集体收入来偿还一部分债务。二是把化债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要选配好村级班子,保持村干部相对稳定,使他们关心债务,想方设法偿还债务。三是把化债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相结合。要普遍推行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债务公开,让农民了解债务,支持化债工作,积极偿还历年欠款。四是把化债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相结合。广泛动员基层干部和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积极参与村级化债。对一些向村、组集体提供借款的农户,一方面村组要积极偿还借款,另一方面要做好工作,使这些农户能够体谅集体的困难,不搞以债抵税,避免国家的税收落空。

(三)尽快制定农村债务化解的具体政策

近两年,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化解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属于“指导”性文件,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没有给出实施细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比如,湖北省2004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电力、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欠债务,若事权、财权、产权上划的,其债务也随之划转。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政策在各地基本没有得到实施,因为这部分债务的转移,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对那些有可能损害部门利益的债务,它们不可能在没有另外的政策补偿的前提下贸然接受。政策还规定,村集体为村办企业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从村级债务中剥离,将相关债务划转到企业。而相关金融部门在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现阶段不能清偿、抵偿和划转的债务要继续由村组承担。这表明了金融机构在财政不承担处置不良贷款的情况下,不愿意也不可能承担由于村级债务中大量的村集体企业亏损、停产、关闭所带来的损失及其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更加详尽的可操作的政策出台,农村化债工作很可能到一定阶段后会裹足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