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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 房地产 财务 尽职调查
一、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财务尽职调查的原因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是较为普遍的渠道。尤其随着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融资较为困难,转而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成为不少公司的新渠道。房地产企业类型众多,实力良莠不齐,不少甚至深陷资金链断裂以至不能顺利开发。在信托公司对外融资过程中,对拟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尽职调查具有不可或缺性,本文主要探讨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财务尽职调查问题。
二、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查阅基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O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包括历次章程修正案)等;
2、核查设立及资质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等。如果因为资料不全、真伪不明导致无法做出判断,或者认为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
(二)调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查阅并收集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历次股东变更情况、主要股东介绍、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与主要开发业绩、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2、重点调查股权结构相关情况
调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下属企业及股东背景;追溯至标的公司最终股东,了解最终股东对交易对手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调查了解股权设立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若交易对手为民营、私营或集体企业,还应了解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
(三)调查公司治理情况
1、调查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公司股东会组成情况;董事会组成情况及主要决策权限,尤其重点了解与信托项目投融资相关的决策权限;董事长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至少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标的公司组织结构(含对外投资情况)。
2、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的签字样本;标的公司关于信托项目投融资的内部决策文件,含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四)收集、分析财务数据
1、收集基本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带附注的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数据、利润表主要项目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数据等;主要科目(重大科目)余额分析等。
2、根据收集的资料,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对财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
(1)比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2)翻阅、复印重要事项的原始凭证;
(3)原则上应直接进入标的公司会计信息系统,导出会计科目余额表、会计科目明细账及会计报表等基本资料进行分析。
3、应重点关注财务审计意见
(1)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2)如果交易对手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可根据评估及决策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审计。
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收集公司开立账户信息,就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与公司财务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五)调查融资与对外担保情况
1、收集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查询征信授权书;要求提供贷款卡(账号及密码),并留存复印件;要求提供融资明细表及对应的融资合同(含借款借据)与担保合同、对外担保明细表及对应的融资合同与担保合同等。
2、分析标的公司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结构
测算、分析标的公司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比及流出比;评价标的公司融资及销售渠道是否畅通;了解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并评估资金缺口是否可以得到解决及融资能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标的公司现有资金结构、融资渠道、未来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
3、多方面、多手段的全面了解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与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访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查阅审计报告以及交易对手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有关的重大合同;统计、分析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重点关注对标的公司偿债能力或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评价交易对手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金额,必要时应了解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标的公司其他情况展开调查
1、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
(2)以前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信息;
(3)是否存在未交房情况、历史欠税情况;
(4)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与违约情况。
2、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
(1)要求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关于对外融资的承诺函》;
(2)要求以前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出具《工程款确认函》;
(3)要求标的公司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说明,明确是否存在欠税信息;
(4)收集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本年度的所有纳税申报表;
(5)登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实标的公司最新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股权质押情况;
(6)登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决诉讼相关情况。
参考文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是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也没有对虚假证明文件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理论和实务界,对什么是虚假证明文件理解有很大不同。因此,对房地产估价行业来说,从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何为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一、房地产估价中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而言是指承担资产评估(其中包括房地产估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对房地产估价来说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呢?应当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人们的一般理解认为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的价值就一定能在市场上实现,否则就是失误,要求赔偿。实际上,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专家的身份提供的专业意见,而不是可实现的价格的保证。当然估价机构和人员也不能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估价可以分为两种性质(根据意见的用途和作用不同):一是咨询性估价(或称参考性估价);二是鉴证性估价(或称证据性估价、公证性估价)。估价报告是给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特别是众多的不特定第三方使用,为委托人向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如为证券发行、上市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供参考依据的估价,估价报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通常属于鉴证性估价。为委托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如为委托人确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的估价,估价报告是一种私人产品,通常属于咨询性估价。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估价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鉴证性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大于咨询性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虚假证明文件的定义
虚假证明文件是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也就是说不真实,关键在何为虚假?不同的文件类型对何为虚假有不同的认识。如同房地产估价行业和法学界对如何认定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虚假证明文件,有不同的看法。判定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是是否为虚假证明文件。
(一)法学界的观点
学者孙国祥等指出,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内容上看,应该指内容完全失实或主要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形式上看,一般表现为书面的形式。
学者聂立泽指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
学者张明楷等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见证书等证明文件。
由此可知,法学界认为虚假就是内容或结论与事实(或实际情况)不符。法学界认为房地产估价证明文件必须证明结果是真实的,是客观事实的真实。
(二)房地产估价业界的观点
房地产估价业界的基本观点是只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了估价,就不能认定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如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严格遵循了估价规范,应当免责。
由此可知,房地产估价界认为程序正义或过程的真实重要性高于结果的真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果严格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尽到了应尽的职业关注,即使最后的结果没有保证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真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最多也只能负执业责任,不能为其非故意为之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估价中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条件
那么到底如何判定是否为虚假证明文件?判定是否为虚假文件的条件是什么?房地产估价能不能在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情况下保证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对法学界要求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执行估价准则时是如何评价的?
其实,两者本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不矛盾。房地产估价界要求首先从程序上合理保证证明文件不存在重大错报,而法学界是从实体上或者说是从内容上考虑的。法学界强调的虚假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或者结论与事实不符,而房地产估价界认为判定估价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恪守估价准则;从程序上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恪守估价准则的过程实际上是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合理的过程。
所以是否为虚假文件可以从以下条件判断:
1、估价对象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肯定是属于虚假的;
2、待评估房产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差巨大,如果明显超过合理误差范围,显然属于虚假文件,如果还是故意为之的,那就涉嫌犯罪了;
3、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到现场查勘。如果房地产估价师未去实地查勘出现重大漏洞应该属于虚假文件的范畴;
4、对委托人提供估价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不能无理由怀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是否有不当得利。礼下于人必有所有求,如果存在利益输送则虚假文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套牢上万集资户
丽水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银泰房地产集团公司2005年成立,法人代表季文华,注册资金2.01亿元。银泰曾获得“中国百家诚信名牌企业”等一系列荣誉光环。加之选择的项目好,支付利息高,很快就取得了人们的信任。正是依靠这相当数额的民间融资,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超常规发展。
“万松事件”后,一个传言到处蔓延:银泰已像万松一样资不抵债,老总卷款潜逃。6月8日,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以丽水万松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崩盘为例子,对丽水楼市进行了分析。此后,挤兑潮从银泰总部开始,波及各个分公司。之后,银泰的在建楼盘基本停工,无钱可兑的银泰公司很快陷入崩盘危机中。丽水市审计局局长吴利文表示,截止到7月11日,银泰负债总额为229533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56%。
政府出手难解困局
市委、市政府对银泰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发现银泰公司有1.58亿元巨额资金游离于公司财务之外。9月16日,丽水市公安局依法对季家父子四人予以刑事拘留。截止10月6日,冻结公司、犯罪嫌疑人及其密切人员的银行账户176个,冻结资金余额800余万元;冻结银泰和季家父子四人房产28套、中高档汽车24辆。
部分集资户对这个审计报告并不认同,认为审计对银泰房产的估价远低于市场最低价;至于那1.58亿元,银泰公司的一位核心职员表示,集资户的钱都是通过银行汇到公司提供的账户内的,哪怕经过100个账户,也是能查出来的,咋会查不出来呢?
关于银泰的“背景”
银泰的一位职工说,3月账上还有7个多亿,5月末,账户上现金变为5个多亿。这两个亿是被一些有权有势的集资大户提前取走了,后来,一些公司高管和政府官员的集中挤兑更是让银泰雪上加霜。此外,包括周望慧在内的财务人员,又私自支取了几十万元的融资奖励。
直到8月11日,在集资户的强烈反应下,银泰和当地政府要求财务人员和公职人员擅自支取的公款退还或者交到纪委指定的账户上。
这位银泰职工还指出,挤兑风波后,周被免去了财务总监的职务,但并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反,在丽水市政府参与的财务审计过程中,周还经常为审计人员提供“帮助”。显然,这一切直接引发了普通集资户的不满,众多集资户开始直接将矛头对准丽水市政府的一位领导。
知情人周刚(化名)指出,银泰副总经理刘汉文是市政府那位领导的亲哥哥,财务总监周望慧也都与市政府那位领导有亲近关系。
银泰绑架了谁
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中央多项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出台以后,一些房地产公司7T子失去了银行这根拐杖,就开始在民间资金这一块大动脑筋,以承诺给予数倍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吸引投资者。据这位专家的调查,丽水市区42家房地产公司有一大半实施了“集资开发”计划。
这位专家同时表示,丽水作为浙江省的欠发达地区,但其楼市涨幅却连年居高不下。一位投资者表示,仅看房价涨势就明白,谁都相信向房地产公司集资不会有什么风险。
直到银泰崩溃之前,丽水电视台数年来从未中断的一档节目就是房产节目。在黄金时段里,丽水市大大小小的房地产公司老板粉墨登场,在电视里大谈其公司大小股东都获得了怎样令人羡慕的回报,耳濡目染的丽水观众当然不可能无动于衷。
“地产公司大肆集资,政府难辞其咎。那些官员哪个不知道电视上每晚播出的那些东西。”银泰公司的一位集资户仍然无法掩饰自己的愤怒。
浙江省政府的一位要求匿名的官员说,由于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分依赖房地产业,对其各种违规操作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有的官员还直接参与房地产集资,牟取高利,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凭手中权力可迅速全身而退,不会有任何风险。据官方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丽水市区的地税收入中房地产业占32.3%。而得到丽水市多家房地产企业老板认同的一个说法是:房地产业对丽水财政收入的贡献率高达50%以上。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分析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工作想要获得大幅度提升就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质量。近年来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也下了很多功夫,但是从具体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制度建设方面内部审计工作仍然偏重于事后审计,同时在审计结果分析研讨方面也不够准确及时,从而让内部审计工作浮于表面,未能发挥实际效用。人员队伍的素质也相对较低,不仅管理队伍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当前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也因为无法有效结合自身工作与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而让许多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此外在审计手段方面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加强审计工作质量升级的思考
前文提到当前我国当地产企业在审计工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想要实现审计工作的价值最大化发挥其需要改进的工作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想要提升审计价值就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推进管理工作质量有序升级的最重要工作内容,只有不断加强内部审计的具体制度建设才能够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真实价值。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应该确立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严肃性。审计工作小组的工作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而存在并直接对企业最高管理层及决策者负责。在具体工作方面应该确立事前预测审计、事中控制审计以及事后审计研讨的精细化制度建设。事前审计包括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计,必须从严格的市场调查、消费者消费心理、项目预期收益及风险评测等多个方面进行有效审计,从而确定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真实可行的特点,同时还要对项目合同的条款、双方权责进行审计,以加强合同管理及执行过程中的严谨性。事中审计不仅要全面监察成本控制、预算执行、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还要增加更多审计关键点并及时作出积极反应。在事后审计分析阶段,要认真撰写审计报告,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整及时的呈现出来。
(二)加强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应该包括队伍素质提升、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绩效考评及奖励约束机制建设等多个方面。在队伍素质提升方面,首先应该加强审计小组的人员知识结构积极调整。内部审计工作因为涉及到房地产企业较高商业机密与财务管理重要环节,因此在审计人员的安排方面几乎都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工作人员进行担任,但是内部人虽然能够确保审计小组对房地产企业的忠诚度与工作实效性,却也容易因为属于企业内部人都对企业产生利益与意识上的依附性,从而无法以更为科学、宏观的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同时也容易因为企业内部的利益小团体思想侵蚀而做出违背企业总体利益的不法行为,所以整合管理队伍不仅应该让内部人参与来提升忠诚度,同时也应该积极的与社会专门审计机构联合,利用专门人员多年来从事同类型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与更新的管理理论来帮助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扩宽思路、提升高度、延展广度,实现内部审计与市场需求及企业未来发展的有效接轨。队伍素质提升不光需要加强管理队伍的素质提升,同时也需要提升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这样才能够确保每一项审计工作及财务管理制度都能够得到积极有效的配合。在人员档案管理方面应该推行一对一的档案跟踪记录管理制度,无论是审计小组成员还是其他管理人员甚至是一般工作人员都应该建立专属档案,记录其工作进度、日常表现、特长优点及潜在能力,这样不仅能够为日后的绩效考评提供侧面参考数据,同时也能够让企业管理者更好的掌握现有人力资源,为企业的发展储备更多优秀人才。在绩效考评方面应该改变传统的单项、机械考评方式,建立以内部审计制度执行质量为核心的新型绩效考评机制,最大限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效率。在奖励激励机制建设方面,不仅要确保物质奖励的公平科学,同时还要注意到当前企业员工在个人价值发挥及能力展现方面的多元化要求,并推行管理岗位轮岗制度,这样一方面能够留住人才,降低人员流动率,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吸收更多合理化管理建议,调整企业管理思路。
(三)积极改进审计手段
当前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与监督上,审计对象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审计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在很多时候阻碍了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要积极改进审计手段,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决策服务,从审查和监督转向评价与咨询。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不应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当扩展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在审计方法上,应该灵活多变,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用多种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新企业会计准则
随着房价的飞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其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与其他行业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虽然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状况来看,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2009年,我国重点检查32家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把对房地产企业会计的关注推到一个新的。检查发现,会计信息失真非常严重,税款流失极其严重。在面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税收流失极其严重的事实。因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当前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
当前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一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二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三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四是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企业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企业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其实,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注重交易的实质,比如确认是否存在与销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已经转移,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具有收取现金的权利等事实。这里“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代表着供需双方对已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重大异议,也不存在为完成该销售而必需的后续工作等。
(二)业绩信息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份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他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现金流量表的问题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现金流量表应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其他企业的现金流量具体明显的差异性。在现金流量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等通过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异步性。
(四)风险信息披露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企业高风险性状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有关风险事项。不过从目前我国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来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信息披露问题可大体归纳为下列三点:一是证监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二是证监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三是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上市企业披露的实际情况看,对质量保证金信息基本上未加披露。
二、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就要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
(一)完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改革的深入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学术界已开始考虑和探讨建立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但是,目前房地产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比如我们在建立了收入确认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并推广针对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指引,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统一标准的确认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有更深一步的指引,比如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05年1月亦推出会计准则指引第24号――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准则指引,目的在于统一房地产售楼收入的确认原则,在指引中指出完工百分比法并不适用于开发产品,因此在指引中规定房地产业的收入确认需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四个原则外,项目主体完工,买方收到入伙纸后,房地产企业才可将预售款全部结转当年收入,该指引清楚指出了收入确认的基础,减少了企业间的不同理解。
(二)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制度》曾对配套设施费用的预提及会计处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配套设施成本核算的指引不足,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成本核算手法,从而可能影响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质量及其可比性。以预提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为例,如果某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了1亿元的配套设施费用,不仅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了开发产品成本1亿元,而且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增加负债1亿元,因此必将对企业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该1亿元的配套设施预提费用只是企业的一笔尚未支付的未来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在2009年对一些准则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旨在提高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及加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其中亦十分强调资产负债表应该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和可以准确计量的负债。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
现时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财务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其财务会计制度缺乏必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一是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表格式的基础上,增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所预提的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配套设施费用。二是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由于在项目未竣工前,预售收入不能结转,但预售情况亦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现时因为各企业的预售政策不同,不同的预售政策对企业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如此投资者很难在财务报告中获得预售的会计信息。以上海为例,按目前上海有关预售政策规定的要求,商品房结构封顶或结构施工至2/3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而其他地方的有关规定往往与此不同。因此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让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额外提供了具有可比性的资料。三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即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以弥补利润表信息的不足。
总之,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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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泡沫 地方政府债务 土地出让金
一、我国房产行业现状
(一)房地产价格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3月17日公布的《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价格下降的有8个城市,持平的有6个城市。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下降的有1个城市,同比涨幅回落的有31个城市。虽然我国目前的房产价格有止涨回落的趋势,但是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的房价仍在高位运行。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现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2011年1-2月各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显示,2011年1-2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250亿元,同比增长35.2%,增速同比加快4.1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3014亿元,增长34.9%;东、中、西部地区投资分别为2640亿元、770亿元和840亿元,同比增长30.7%、39.7%和46.8%,增速同比加快1.3、7.8和10.4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较去年大幅增加,中、西部地区增幅高于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仍主要集中在住宅。一二线城市的普遍限购、限价,使得三四线城市楼市似乎迎来前所未有的投资“春天”,房地产商和社会资金正迅速从一二线城市挤出,向政策相对宽松的三四线城市再次集结。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
根据审计署对地方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达到10.7万亿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总体处于可控范围。但有一些地区的债务率超过200%,这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过度举债行为,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从债务结构上看,10.7万亿元地方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占21.8%及62.6%,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承担着8.6万亿元的潜在债务。
从资金来源看,来自银行的资金为8.5万亿元,约占债务总额的80%,占到国内银行贷款总余额的17.7%左右,表明地方债务与银行间的捆绑较为紧密。从举债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债的分别占46.5%和23.3%。央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其中县级(含县级市)平台约占70%。县级及以下政府的偿债能力普遍较弱,引发市场对这一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的担忧。
从形成时间看,2008年上半年,地方债务总量约为1.7万亿元。2008年下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4万亿元等一揽子政府投资计划作用下,各地的计划投资总计达40万亿元,其中多数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直接形成地方政府债务,致使2009年债务规模增长了62%。2010年的债务余额比2009年增长18.86%。
二、政府债务与房地产价格的内在联系及潜在风险
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而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25473.51亿元,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以此计算,37.9%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需要地方政府用土地收入来偿还。审计报告也坦言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在土地市场行情火爆之时,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丰盈,还债尚不会成为难题。不过,一旦土地市场降温,地方土地收入缩水严重,还债就可能演变成一场中国版本的欧债危机。
从近几个月的统计数据来看房地产补涨已经接近尾声,房产价格下降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许多房地产商的资金链在未来一年必将断裂。9月份106家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的半年报已经披露完毕,他们背负的债务已经超过万亿元。上半年,上市房企整体资产负债率达到了72%,负责总额突破1.09万亿元,同比上涨41%。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流动负债已经占到负责总额的70.6%,同比上涨54%。与持续走高的负债总额相对应的却是,银行贷款的不断收缩。如果2012年上半年中国房价开始大跌,中国许多房地产商的资金链必将断裂,中国许多房地产商和城市里比米店还要多的一间一间紧邻的房地产中介将一个接一个和相继关门倒闭。
将两者结合来看,如果房地产泡沫破灭,土地价格必然下降,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获取的财政收入必然大打折扣。而某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带来的财政收入产生想当大的依赖性,当土地收入疲乏的时候,还债变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三、应对举措
为有效的防范由房地产泡沫破裂对地方政府债务产生的风险,应该由房地产调控和地府政府债务消解两方面入手。
在房地产调控上,首先对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实行稳健的调控调控措施,切不可大幅打压房地产价格,如果大幅打压房产价格必定会使银行面临巨大的坏账风险,并且可能会引发宏观经济的整体衰退,这样一来便大大的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风险,所以对房地产行业一定要有保有压;其次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应该多样化,并尽量减少地方政府分担比重,减少部分由企业和中央融资实现;最后要转变地方官员的发展观念和完善政绩考核制度,虽然房地产的开发能在短期内能显著提振地方GDP的增长,加快地方的城市化进程。但是发展经济应该以教育为根、实业为本,做到长远利益与即期利益的统筹结合,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也应该趋于多元化、绿色化和长远化。
在债务消解上,首先要完善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针对分税制产生的税收与政务之间不对等的状况,各级政府应该以财行政、量财办事,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平衡;其次要健全地方税制,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需求是地方政府举债的重要原因,通过充实地方税体系来适当壮大地方税收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性;最后要建立地方财政风险监管和预警机制,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为机理,实现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管理。
参考文献:
实习时间: XX年-02-06)
实习内容:财务实习,会计
事务所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去寻找XX年寒假实习的机会,也许上天眷顾我,把武汉**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机会给了我,心里感动,也很激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感谢所里的朱老师,给予我的支持,更要感谢所长何女士,她不仅接收我,而且在审计业务上给予我耐心而且细致的指导。事务所虽然不太,但给人一种家的感觉。
公司
这次审计的是武汉**工程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先前的网上搜索,得知公司的资质以及公司老板的信息,但是很可惜后来也没有见到老板。公司是XX年成立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所以特殊的是产品是楼房,有一些重要的项目:预收帐款、开发成本(设计费,土地购置费,配套设施费,装潢费等),税金(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金附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会计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2个女的负责的,一个是会计,一个是出纳。会计很认真,从凭证到日记帐、明细帐、总帐,从账户到报表,从手工到电脑,会计业务的处理十分认真,十分细致。为我们的审计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财务部的配置很好,安全防盗门,办公桌、椅、沙发,空调,配置很高的电脑,打印机,保存历年财务资料的想箱柜等,可见公司的实力和对财务部的重视。财务软件是金蝶财务软件,南方普遍用金蝶软件,北方是用友。两本记帐凭证,按次序分开,便于查阅,后附原始凭证(收据、发票等)。10本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各一本,武汉市财政局制作的,每月要合计的双红线,(每年累计),并不是每天都要计,总帐——各个科目的记录,明细帐包括三本,主要资产负债表的项目2本(1-8,8-12),主要损益表的项目2本(1-8,8-12,中间要减去),由于公司的性质特殊,预收帐款帐3本,并由红蓝舌头,好像前是具体项目下各个对象——如供应商标记,后面是各个项目的标记,首页有相应目录,便于查阅。会计向工商局提交审计报告,向税务局交税并提交财务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备案。
审计
审计从9:30开始的,持续到下午4:30,中午吃了一顿饭,当然是公司出的钱,应该是记管理费用——招待费了。刚开始的时候,我只是看何所长和朱老师在审计,没多大头绪。过了一会,何所长让我做一件工作,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字勾稽关系用计算器检查一下是否正确。之后让我做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的每个项目的审计认定书)按照何所长的要求就做了一下,检查的结果是会计做的都正确。由于公司财务做帐的特点是分1-7月和8-12月两次做。检查的时候就必须两次相加,八月的数字重复的时候还要减去。管理费用的项目很多: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招待费其他等,每一笔都有记录。财务费用就两个,一个是利息收入,另一个是其他费用(如手续费等),由于这个帐使用电脑打印出来的,软件设计的不合理,每月结平,但是不汇总。所以算的时候把每一月的利息收入的数字加起来。并且帮何所长很快地检查了相关的核算项目是否正确。老师的主要疑问:300多万记了其他应收款,虚增资产,要调整。损益表的净利润算的不合理,后经会计人员解释还是正确的,原因在于只是一个月的,软件的问题。验资报告的时期没写,很不规范。事务所的审计要交财政局检查,是不可马虎的。
思考与建议
1会计和审计的关系
审计就是审会计的,这一点在这次审计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审计是看会计的做法是否正确和合理,会计的业务核算流程是否正确。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会对会计处理提出疑问,处理错误的话就要调整和修改,这也是很麻烦的事,更是丢面子的事,审计必须和会计人员关系处理好,让会计人员既要修改又要心服口服,审计人员必须熟悉会计,更要倒算会计,做会计的老师。当然审计的课本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差距的,实际的要松一些,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CPA。
2审计态度
认真、细致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认真、细致才能发现问题、思考问题。遵守职业道德,对于公司的隐私不要问得太多,比若说借款,关联方等。
3审计专业性
只有在熟悉会计的基础上,应用审计的思路和方法才能做好审计。审计重在实务和职业判断能力,必须得不断的实践和摸索,才能形成有效的审计套路。
4功能有记帐向财务分析转变
现在公司财务部的定位还只是记好帐,提供会计信息。缺乏的是对报表的财务分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行评价,比如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等财务指标,并给出指导性建议。
5各个行业由各个行业的特点,主营业务不同,产品不同,经营方式的不同,购产销的方式的迥异,销售方式不同(预收,现收,应收,分期收,售后返还,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会员卡——娱乐消费场所多用等等),审计就要按照这些具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审计。
6小公司的业务少一些,有些科目就没有,比如说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债务重组、合并报表、非货币易等,只是应付工商局的年审,以及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开发局,另外税务审计和一般审计分开,税务审计要针对每一个影响税收的费用(管理财务销售其他业务费用等)、收入逐个核查,以确认是否合理。上市公司的业务多,关联方企业太多,需要审计人员到每一个关联企业审计,特别是要想IPO和再筹资的话。需要众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团队,实行三级复核制度,最终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书,有时候审计人员直接提着笔记本到上市公司去,只要输入一定的数据,软件直接就将审计报告处理好了。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大和资本市场的地产分析师Jonas Kan说:“一线城市的项目整体上保障了需求以及平均售价上升的空间,但对于开发商来说,并非所有一线城市项目都利润丰厚,而且一线城市项目对管理水平要求更高。”
官方数据显示,过去三年中,中国地价的增幅远超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包括进取的豪宅发展商融创中国,都曾表示过担忧。然而,全国平均数字遮盖住了一个更令人担心的事实,那就是部分小城市的土地市场,包括江苏无锡,都已经凝滞了。开发商为供应过度所累,没有补充库存的动力。即便他们想这样做,银行也不会批出贷款。Jonas Kan说,2015年11月末三线城市消耗库存平均需要19.6个月,同期二线城市需要11.2个月,一线城市需要 8.9个月。
一线城市地价火箭式上升,而小城市则库存沉重,这压缩着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净利空间。据上市开发商的中期报,这个空间已被压缩至不足10%,为历史新低。
惠誉银行业分析师Grace Wu指出,中国的银行面临的最大威胁是房市下行,因为这些银行都非常依赖地产物业作为抵押品。Grace Wu估计,以物业抵押借出的贷款,包括住宅按揭和公司以物业抵押贷款,占了中国整体贷款的40%,如果将未获得正式银行批出贷款的借款人所作的非贷款融资也计算在内的话,这个比例甚至可高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