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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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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

第1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小额继承公证是指遗产价值不超过5千元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补偿金、企业年金、粮食直补金等遗产继承公证。本文试从使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利与弊进行探讨,试图找出解决小额继承公证难的解决办法。

一、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

笔者通过查阅网络资料和其他省份的公证行业《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了解到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主要体现在简易性和便民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权利人之中的一个或几个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不再强制要求所有权利人全部到场。

2.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尽量表格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4.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要求的,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

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争议焦点

所谓公证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申请人人数、受理条件、审查方式、提交的证明材料、出证时限等都有所放宽,这样在严格公证程序、风险管控与便民、利民间形成了矛盾,在证明部分事实与公证书证明效力之间形成了矛盾,赞成者与反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赞成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满足广大群众实际需要,是与公证发展方向相适应的。

1.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价值目标。由于继承公证程序繁琐,所需证明材料较多,许多当事人为了银行卡内的千余元几乎“跑断了腿”,付出的辛苦不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基本与卡内存款相当;反观公证处,对于任何一件继承案件,都要审查、核实、制作笔录等等,一面承受着当事人的不满,一面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公证收费和当事人的满意度都上不去,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如果适应简易程序办理,以通过声明书、保证书的方式减少部分证明材料,缩小申请人范围,使得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

2.符合公证发展趋势和规律。公证制度最根本的还是要服务当事人,我们自身制定再严谨的程序,再健全的证据体系,再完美的风险管控,如果没有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那也没有生存的土壤。目前办理继承不仅只有公证一个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的不仅是某项公证的办理,而是对公证处、公证制度的否定,激化了矛盾,也影响了公证机构自身的利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公证发展趋势,符合服务大众、服务社会需要的。

反对者认为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好行业协会也罢,无权创设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只能严格执行,况且简化了程序,缩小了申请人的范围等同于遗漏继承人,为将来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办理更大数额的其他财产继承埋下隐患。

1.严格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质量的根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其目的是保证继承公证的真实、合法,不允许遗漏任何一位继承人,不允许较少任何一个办证环节,否则会成为错假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审查,不要求所有继承人到位申请,不要求继承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这样做是故意遗漏继承人,不仅无法保障每个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还将公证处和公证员置于极大的职业风险中。

2.严格执行公证书格式是保证公证书严肃性、证据性的基础。公证员撰写公证书的格式是有严格规定的,无论是定式公证书还是要素式公证书都有明确的要素,不允许私自创设公证事项和公证书格式。公证机构自行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没有依据。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五章36条规定),如果是以简易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对于继承人关系等内容,没有经过核实,无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无法体现公证书的严肃性和证据性,将公证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三、开辟新思路,以“声明书”、“保证书”形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面对赞成者与反对者思维的碰撞,笔者认为解决小额遗产继承难的问题,不仅是要从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入手,而应协调银行、证券等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无论是按哪种形式出具的公证书,都必须得到使用机关的认可。在与使用部门达成意向性一致意见后,可以试将办理小额继承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继承人之一或全部继承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他继承人需出具同意由其中一人带领继承款项的声明书。

3.申请人在公证处办理一份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主要内容是由申请人负责其他继承人对所取存款的应得,如其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声明书,公证处对该声明书或保证书进行公证。

第2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企业后续监管,降低商务成本,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新区投资环境,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是指企业按年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执行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守法企业和违法企业的申报分别采取当场备案和检查备案的年检制度。

当场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其申报材料免予检查,当场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检查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年检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第五条(当场备案的条件)

适用当场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

(一)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四)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条(当场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当场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自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并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七条(检查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检查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确认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改正或查处情况,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复印件。

当场备案的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检查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承诺书或《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可通过网络下载和申报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九条(对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报的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可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不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发现企业当前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年检时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并可视情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企业的处罚)

对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检查备案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在对其逾期申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后,将其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对拒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日常的企业分类管理,在年检中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或予以查处。

对已通过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或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信用记录和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申报备案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可以在企业年检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年检情况,重点对未申报、申报不实的企业予以披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年检信息导入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的共享。对企业年检和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为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新区的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二、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三、人力资本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

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当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五、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就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达成的协议;评估作价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六、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七、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本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公司清算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区公司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

为了支持*新区发展,提高社会资本利用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缴办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办法。

二、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试行注册资本分缴办法。

三、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数、股东首次出资额、出资的缴付期限,并且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四、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五、股东缴纳每期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及实际出资的数额。

七、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东或股权变更登记;无法缴清的,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八、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

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5〕52号

各工商分局,外高桥管委会,*新区经贸局,

各区、县外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已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自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194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

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的登记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规则。

一、关于本操作规则中的有关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国内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操作规则所称“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本操作规则适用于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照企业协议、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即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审批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下列所须提交的文件,除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项目立项,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报送的申请报告(正本)。

2.项目建议书(正本)。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1)合作意向书;

(2)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3)外方投资者的企业开业证书或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4)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正本);

(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复印件)。

(二)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设立,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正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规划选址批准证明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正本);

(4)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土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5)水、电、煤气落实证明(正本);

(6)资产评估证明(正本);

(7)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

(8)进口设备清单。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同(正本)。该合同应含下列内容:

(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名额的分配,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9)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10)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1)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12)合同的修改程序。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章程(正本)。该章程应含下列内容: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8)有关职工、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9)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10)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5.附件:

联合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批件或委派书(正本)。

(三)审批时间和要求:

1.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4.合同、章程的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5.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有基本建设内容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如无基本建设内容的,可将立项、企业设立两阶段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开业登记:

1.名称登记: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名称不能冠有“公司”两字)。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3.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4)合作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委派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主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业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事项:

1.企业名称,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即“中外合作经营”;

3.地址,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负责人,指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主席;

5.经营范围,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活动范围;

6.营运资金,指统一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总额;

7.经营期限,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日期;

8.合作各方的名称及责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即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期限:

1.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成立日期;

2.经营期限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核定。

(四)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变更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除变更负责人外,变更其余事项均应先到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名称应先将新名称报经登记机关核准。

3.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

(3)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项目,必须提供其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其余同开业登记;

(4)其他有关文件。

(五)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注销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应自行组织清算。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已经出现,或因批准证书被撤销等而无法、无力继续经营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企业,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发给《注销通知书》。

2.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与材料: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的决定;

(4)经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清算委员会名单;

(5)清算委员会出具的清算报告;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7)合作各方出具的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承诺;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四、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管理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规定参加年检,参加年检的内容及须提供的文件,由登记机关确定。

第3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摘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

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

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

笔者建议:

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4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通过上述报告准则的比较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则更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5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关键词:管道企业 车辆安全 安全管理

在管道企业中,虽然车辆运输单位担任生产辅助工作,但因其工作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其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车辆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管道企业发展的好坏。

1.强化车辆安全学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于运输企业来说,驾驶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车队工作的好坏。运输企业要注重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紧抓学习不放松,把学习教育工作贯穿于日常实际工作之中。在学习教育中,要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突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车辆安全教育的内容众多,范围广泛,在有限的安全教育活动中,要集中精力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切忌面面俱到。二是突出教育对象的层次性,要根据驾驶员的工作年限、违章记录等情况,划分出不同层次,力求安全教育工作实效。三是突出教育形式的灵活性,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安排的原则。四是突出教育语言的趣味性,通过内容丰富、语言幽默、寓意深刻的典型事故和安全警句引用,把安全理念渗透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话娱乐中去。五是突出教育事例的典型性,通过精心选择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典型安全事例,做好员工的安全警示教育。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千方百计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安全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取得良好效果。

在制度建设上,一是要结合单位实际,加强制度的完善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培训、事故管理考核等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干预和解决司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在年初要把各项任务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各个岗位,实行安全与工资效益挂钩考核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二是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管理。安全例会制度是做好安全日常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车辆运输单位要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采取多种会议形式,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和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等途径,研究和落实相应安全工作措施,强力做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严把驾驶员安全素质关。众多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违章驾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健全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从严把好驾驶员素质关,是控制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车辆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驾驶员的性格特征、身体状况、驾驶习惯等进行深层次研究分析,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培训,进行特定的安全教育,从思想上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3.采取多种安全管理措施,充分提高班组车辆安全管理效能

对于一个运输企业来说,班组是企业的细胞和基本的生产单元,因此,提高班组管理效能是加强综合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实现自我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交通事故的最切实有效办法。具体来说,在班组安全教育管理上,一是要培养高素质的班组干部队伍,在班组干部选任上,要推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公开竟选制度,通过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调研等方式,将有群众基础、敢抓敢管、善抓善管,会做职工思想工作的最优秀职工选担任班组干部,以积极挖掘每个班组成员的潜力,带领班组成员同心同德做好车辆安全工作。二是要加强班组干部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平时要重视班组长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交流,采取素质培训教育和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等形式,让班组长牢记自己的职责,为企业安全工作尽心尽力。

4.坚持以人为本工作原则,积极做好各项车辆安全防范工作

车辆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是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管道运输企业一是要强化安全工作的源头管理,加强车辆日常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严防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二是要做好事故分析工作,通过对典型交通事故的个案分析,挖掘事故隐藏点,汲取事故教训,并结合实际,做好安全管理整治工作,同时,针对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加以落实。三是创新安全教育和管理方式,通过设立“流动安全小讲台”,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带、帮、学教育模式,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通过与前线值班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等方式,规范值班人员的值班行为。

结语:

油田管道企业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来不得半点马虎.在车辆安全体系管理上,油田管道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制度为本的工作理念,及时规范和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学习考核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变成每一位驾驶员甚至是每位员工的自觉行动,从而确保交通运输工作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魏黎明,《输油企业管理工作漫谈》[M],中国石油出版社,2004(9)

[2]杨伟斌,《论企业车辆管理》[M],大百科出版社,2006(2)

[3]李运生,输油管道安全管理问题简论[J],中国石油杂志,2007(3)

第6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市场逐渐形成。企业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而经常采用的战略手段。随着赊销方式的运用,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随之扩大,如管理不当,企业的坏账风险也会随之大大增加。因此,应从系统的高度、全程的思路,对应收账款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管理和控制,以提高企业资金运转效率,为加强企业竞争力提供保证。本文从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探讨了企业各部门配合加强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全过程管理 全系统管理

企业的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各个部门都与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有着密切联系。销售是一个闭环,没有回款的销售,只能称之为送货;而回款不及时的销售,则是无利放贷。因此,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应当由企业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另一方面,没有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各项指标的全面分析和测算,销售回款的方向会出问题;没有人力资源部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销售的回款动力会有折扣;没有销售部门科学的合同管理,销售及时回款就丧失了理论上的可能;没有主管领导高效的管理,销售追款就失去了基础。因此,应当从企业系统性出发,对应收账款进行全过程控制。

一、事前控制

1.对赊销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能力调查

这个过程主要由销售和财务部门来完成,应当对客户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企业信誉以及之前往来业务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赊销与否以及具体的赊销金额。然后结合客户还款能力和往年还款情况以及信用等级确定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赊销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下,具体赊销金额应当结合其信用等级、预期销售额、预期利润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企业还应当建立动态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在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确定信用等级后,根据市场的不确定性,在客户信用可控的范围内,对于需要特别调高信用等级的客户,应当适当降低对应客户的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提成比率。以引导销售人员与客户成交之前,取得的信用政策和企业的导向一致,在保证销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坏账损失率。

2.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

企业赊销能否取得好的成效,和企业是否具有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密切相关。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能够为企业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反,会导致企业损失大量客户,降低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如果赊销所增加的收益小于增加的成本,那么反而会降低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收账期、坏账损失率等指标来衡量应收账款的风险,并合理的估算风险损失,得出应收账款的合理价值。因此合理的信用评估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有重大意义,企业管理层应当对其制定进行严格把关。具体来说,信用评估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科学合理的信用标准。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各方面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客户信用标准和企业自身接受赊销风险的标准。信用标准越严格,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越低,收账费用也越小,但是它也不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如果信用标准过于宽松,虽然能扩大销售,但是企业却要为此承受过高的坏账风险和收账费用。(2)风险可控的信用期限。信用期限是企业为客户制定的最长的付款时间界限。较长的信用期限有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销售额,但是过长的信用期限加大企业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使坏账损失率上升;反之亦然。因此,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提出一定的现金折扣政策,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将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客户及时回款,减少收现期,降低坏账风险。(3)切实可行的授信模型。根据企业所在行业情况,建立授信评估系统,系统参数的选择应考虑到客户预期销售额、预期销售利润、资信属性等因素,参数的选择应考虑本行业的特性,在促进销售和控制风险中寻求平衡,模型的建立应与销售人员充分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利用该模型,具体的客户信用评价数据可以自动计算,这种模型的应用可在销售人员与客户商务接触时,就能发挥指导性的作用。

3.加强销售合同的审查

在遵守基本的法规和商业准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以下合同条款:交易条件、结算方式、合同期限、违约条款、诉讼地等,降低因合同回款条款不严密与客户理解不一致时带来的风险。在应收账款的事前合同管理中,特别关注:较为严格的违约付款条款,合同签约地为本企业所在地。

4.明确应收账款相关岗位职责权限

根据不相容职位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应当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牵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其中重要的是:客户信用标准签发应当由非销售部门执行。

5.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合理的结算方式也是进行应收账款事前控制的一个重要步骤。如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款结算,这些方式降低了应收账款的风险,而且大大节省了企业的调查成本。

6.制定合理的奖惩政策

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应收账款的管理纳入对销售人员考核的项目之中,即:个人利益不仅要和销售、利润业绩挂钩,也要和应收账款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奖罚规则,使应收账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根据销售及资金回笼两方面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在兑现奖金时,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且根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失职损失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二、事中控制

1.销售阶段的控制

销售阶段企业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并确定适当的信用政策后,应重点关注合同赊销工作的执行力度。建立应收账款动态管理制度:应收账款发生后,全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回款情况,建立应收账款动态管理制度,保持与销售部门的良好沟通,对于不能及时回款的应收款项,通过企业各部门例会等方式,沟通影响回款的因素,并对各个因素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的时间节点,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和回款金额。

2.建立回款保障机制

(1)收款支持。数据支持:建立与企业运营需求相配套核算系统,建立应账款预警及账龄分析体系,提前将即将回款的数据传递给主管销售人员,并督促回款,在沟通过程中分析、确认影响回款的因素,财务等后台系统应全力配合,给予数据支持。发票专业支持:因税务有开票额度的要求,财务要全力保证发票的增版、增量工作,防止出现销售有回款计划时,财务没有发票支持。安全性支持:财务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数据,确认数据的客观有效,对应收账款数据比较大的客户,财务人员要给予拜访,确认应收账款风险;送货人员在送货时,应关注业务及客户的实际情况,并将信息传递给财务。财务应分析、确认应收数据的回款风险,并给予信用政策上必要的调整。(2)把握客户的库存动态,控制发货量。根据赊销客户的经营情况,对客户的销售频率、销售数量、销售手段、销售范围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确定其实际需货量,实施多批少量的发货方法,边发货边回款,确保销售的有序进行,从而有效的控制应收账款风险。

3.完善应收数据的交接制度

销售人员岗位调换或者离职时,应当加强应收数据的交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有财务数据的监交,销售主管进行必要的业务监交。对于未办理交接手续自行离职的情况,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同配合相关控制手续。

4.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

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销售人员进行企业规则和回款技术专门培训,增强他们的回款意识以及追款技巧,保证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款。增强销售人员的原则意识。处理好同客户的关系是销售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销售人员一方面应当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也应当坚持遵守企业制定的信用政策。

5.加强部门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应当加强财务、销售、人力资源各部门之间的相关应收账款信息资料共享,由财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延期时间、延迟金额等指标计算出应收账款的资本成本,为人力资源部门在计算销售人员提成、执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时,提供考核的数据支持。

三、事后控制

企业在应收账款会计核算和事后监控的阶段应当对应收账款金额进行准确的核算,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合理有效的催收制度,最大程度地缩短收账期。

1.警示应收账款账龄超期

应收账款延期的时间越长,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可能性也越大,所以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体系,重点关注处于准坏账的应收账款情况,对此采用严格的收账手段,并调动公司相关部门资源给予关注和支持。

2.分析客户回款信用

企业应当对各客户的回款涉及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二八原则”特别关注大客户的回款信用情况,对于客户信用执行结果与前期授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情况,在与销售部门沟通、实地调查后,重新确认调整客户的信用条件,以降低企业的坏账损失率。

3.完善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应科学合理地建立各部门应收款催收联动机制,多样化、多层次催收,对于超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应密集关注,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鼓励客户按时、提前还款,回款即将到期前电话沟通或发函提醒客户,必要时可以给予折扣期和折扣额。第二,对于超期应收账款,应当和客户、销售沟通延期原因,如果因客户暂时资金困难,在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以延期管理,但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的付款承诺书。第三,对于应收账款延期属于恶意拖欠、存大重大坏账风险的,应当派专人电话、上门密集催收,采用上述手段仍未能收回的欠款,可以由法务部门配合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催收,财务及销售部门准备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4.建立合理的坏账准备制度

不管企业采用多么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只要存在商业信用销售,就一定会存在坏账损失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会计准则建立完善的坏账准备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可以根据成为坏账可能性大小来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额。

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收账款是否能够及时收回,涉及到企业的流动资金能否合理运转以及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所以,企业应向全体员工灌输销售回款的营销理念和管理理念,从文化管理上,事半功倍的实现回款效率提高,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从销售、财务、人力资源、法务、配送等全系统,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应收账款,降低坏账风险,以保证企业基本运营所需的资金“血液再造”,为企业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陈林.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完善对策.财经界(学术版).2010(06).

[2]孙微.浅谈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及其管理.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8).

[3]刘俊荣.浅析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中国总会计师.2010(05).

[4]吴晨阳.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方法的探讨.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3).

第7篇:具有法律效益的承诺书范文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高职;汽车运用技术;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杨小燕(1981-),女,四川成都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教育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9-0017-04

学徒制是一种古老的职业技术教育形式,以“师带徒”和“做中学”为主要特征,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规模生产取代了传统的手工作坊,导致学校教育制度的兴起和很多国家学徒制度的崩溃。然而,尽管学校教育制度满足了社会对技能型人才“量”的需求,却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职业技术教育的职业特性。由此,吸收传统学徒制度与学校教育制度合理内核的现代学徒制应运而生。

一、实践现代学徒制的逻辑起点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度与学校教育制度的结合体,它吸收了传统学徒制度“边看、边干、边学”的现场学习优势和学校教育制度“系统、高效”的人才培养优势,力求在解决理论与实践分离、学习与就业脱节的问题上有实质性突破,其最大优势在于节约了教育培训成本,提升了劳动力技能素质。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在积极发展适合本国的现代学徒制,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现代学徒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美国的“合作性学徒制”等[1]。尽管各国实践现代学徒制的具体模式和名称不同,但具有共同的特质,如企业与学徒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以工学交替的方式学习、学习结束后经考核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现代学徒制依赖于企业和学校的深度融合,以实现全程的“双主体”育人。

(一)实践现代学徒制的本质是学习与工作整合

学习与工作的整合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学习与工作的“过程性”整合。《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英语词典》将“学徒”解释为:(1)受契约或法律合约限制,为某人服务一定时间同时在师傅的管理下按当时或以前的教学方式学习某项技艺或行业的人;(2)在高技能员工的指导下,通过实际经验,学习某个行业、技艺或职业的人,通常有预定的时间周期,并获得预定的工资①。《朗文当代英语辞典(第4版)》将“学徒”定义为:以学习某一特定技能与工作为目的的在某一固定的时期内为雇主工作的人[2]。可以看出,学徒的共性在于学习技艺与为雇主工作的统一性,即学习的过程就是工作的过程,反之亦然。第二个层次是学习与工作“目的性”整合。学徒的身份具有“员工”或“准员工”的确切定位,因而当学徒成为学习者获得社会身份、谋求一份稳定工作与进入某一职业领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因此,学习与工作具有一致的目的。现代学徒制正是要通过学习与工作的“过程性”整合与“目的性”整合,将真实工作过程融入学习,将学习与就业统一。

(二)实践现代学徒制的核心是学校与企业合作

无论是传统学徒制还是现代学徒制,雇主与初学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学徒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这种“契约关系”即企业作为人才培养主体的制度雏形。现代学徒制在继承传统学徒制强调企业作为育人主体的基础上,针对学校作为单一的教育主体无法满足技能型人才培养特殊需求的不足,将学校和企业作为平等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主体(将“学校或企业”的单主体教育转变为“学校和企业”的双主体教育),以通过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整合两个主体的教育优势,满足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独立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需求。因此,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断深化的一种新的形式[3]。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主体的复杂性(学校和企业的性质、需求、行为和利益的不一致性)也导致了现代学徒制下职业技术教育的复杂性。这就需要以复杂科学为视角有效整合学校教育和工作现场教育两个系统,顺利实现学生身份的转变、培养目标的转变、学习方式的转变、学习时间的转变以及考核方式的转变等一系列变化[4]。

二、实践现代学徒制的培养体系

在继承传统学徒制技能培养优势和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成本优势的基础上,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下文简称“川交院”)汽车运用技术专业依托“与名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背景,将学徒制“全程教育、以技能为中心、现场学习”[5]的理念和特点融入订单培养,探索与实践了现代学徒制。

(一)收徒:雇主选人

“招工即招生”是现代学徒制的重要特质之一,川交院按照“一主线、两平台、双通道、三环境”②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双通道”作为订单培养的实现途径,通道一依托丰田、宝马、通用、雪铁龙、标志五个品牌合作项目开设由五个厂家组织,面向全国售后网点的“丰田班”和“宝马班”等;通道二依托四川港宏汽车、置信经典汽车等地方知名企业,开设面向区域内中高端汽车售后网点的“港宏班”和“置信班”等,服务区域经济。这些订单班继承了传统学徒制学徒与雇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并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就业意向协议》、《就业协议承诺书》,以合法的形式保障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在订单班学期期间的职责和权利,将学习和就业有效衔接起来,实现了“招工”与“招生”的统一。

(二)学艺:校企共育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的内涵与学校教育的形式的统一体,学校和企业成为学生技能培养和素质养成的共同主体。因此,校企双方的合作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川交院实践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校企共育具体化为项目化的管理模式、师徒式的师生关系、开放性的学习环境、交替式的学习方式、小型化的组织形式和全方位的教育内容。

1.项目化的管理模式。在现代学徒制理念下,企业的角色不仅是“用户”,更是教育的主体。川交院在实践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企业教育的主体地位,以项目化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业全程参与学生管理。以订单班为例,每个订单班由一个项目组(每个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人1名、运行干事1名、设备管理员1名以及专职教师2-3名、企业兼职教师1-2名组成)实施管理,负责学生的学习与生活,重点保障学生在订单班学习期间以及顶岗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学生与企业师傅之间的沟通,同时负责学生的“售后服务”,即学生毕业后学校继续为订单班学生提供技术更新培训等服务。项目化的管理模式打破了原有的松散式管理模式,减少了日常管理的中间环节,增强了企业与学校、学生之间的直接沟通,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也为整合学校教育与工作现场教育提供了管理保障。

2.师徒式的师生关系。学徒制的显著特点在于学徒与师傅之间具有深厚的师徒感情,这种感情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智力因素,成为学徒学习技艺的巨大动力,有助于学徒主动、自觉地投入学习。川交院在实践现代学徒制的过程别注意吸纳传统学徒制在师徒关系上的优势,在订单班中打破传统学校教育严格的课时界限和大学课堂师生情感普遍淡漠的局面,以灵活的时间和宽松的课堂氛围让教师与学生充分接触、深入沟通,5-6名成员组成的项目组全程、全面负责15-20名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亦师亦友”,教师既是技术的师傅,又是生活的导师。深厚的师生情感激发了学生极大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职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不足的问题。

3.开放性的学习环境。职业技术教育有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一点在于对于学习环境的特殊要求,传统学徒制的“现场学习”具有技能培养的典型优势。现代学徒制在学习环境的构建上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实施“现场教学”,另一方面在校内实训环境的构建上要融入“理实一体”的理念,以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手脑分离、指导无针对性的问题。川交院的学习环境在“理实一体”的基础上,增强了其开放性:一是功能的开放,学习环境不是单一的教室,也不是单一的实训室,而是融理论讲授、问题研讨、自主学习、资料查阅、咨询答疑、操作训练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环境;二是时间的开放性,学生对学习环境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全天14个小时为学生开放,学生可以按需学习;三是空间的开放性,学习环境的布局与真实工作任务具有一致性,做到实训室即车间、车间即课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开放,确保学生随时根据学习需要进行资料查询、动手操作或者咨询答疑。这种开放型的学习环境有效整合了学校教育与工作现场教育,成为现代学徒制的重要体现。

4.交替式的学习方式。在现代学徒制理念下,学校和企业作为教育的两个场所既要发挥各自的教育优势,又要实现有效衔接。川交院采用交替式的学习方式来提高教育效果。交替式的学习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第三学年采用学校学习1月,企业学习1月的轮换学习方式;二是在第三学年采用学校学习半年,企业顶岗实习半年的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学校教育与工作现场教育的互补、互促。保障这种交替式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依托项目组的全程跟踪和全程服务。因此,学生在企业的长时间学习并非“放任式”的,而是学校与企业职责分工合作的另一种形式,订单班项目组作为实现学校与企业有效沟通桥梁的作用更加凸显。

5.小型化的组织形式。在传统学徒制下,通常一个师傅带一个或几个徒弟,这成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条件。学校的大规模教育对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是较为典型的劣势。因而现代学徒制采用小型化的组织形式来弥补学校教育的这一缺陷。一方面,学校教育控制招生量,如川交院订单班每个班级规模在15-20人,由5-6名教师组成的项目组全程负责该班学生,师生比控制在1:3到1:4之间;另一方面,采用多样化的小型化组织形式,分小组、分层次、分批次实施教学,确保每个学生受教育的“含金量”。

6.全方位的教育内容。学徒制作为一种教育形式,不仅是一种技术传承方式,而且具有教育意义。师傅不仅要造就技艺熟练的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职业精神,还要使学徒成为符合当时道德标准的合格公民。因此,学徒制在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现代学徒制依托于师生之间的“师徒关系”,教师以言传身教、亲力亲为的教育方式,在传授技术经验的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行业规范、人际沟通等方面进行教育和感染,突破学校教育对教育内容(特别是德技之间的分离)的过分分割的状况,强调教育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

(三)出师:三证齐全

“出师”是学徒制的重要环节,学徒需要通过严格考核才能“出师”,并用实际行动维护本职业和师门的形象。现代学徒制在“出师”环节上具有严格的考核体系,学生需同时获取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技术认证证书。同时,对订单班学生的考核还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跨区域进行交叉考核,确保考核评价程序的公正和严格,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当然,订单班学生“出师”的重要体现更在于学习与就业的统一性。通过“三证”考核的学生将顺利进入学习的企业工作,实现就业。

三、实践现代学徒制的保障条件

日本学者细谷俊夫在谈到中世纪的学徒制时认为,它既是一种真正理想的技术教育体制,同时也是一种卓越的社会教育组织[5]。传统学徒制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川交院在传统订单班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学徒制的理念,对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进行了探索性实践。当然,在我国建立有别于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学徒制还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实践与反思的过程。从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现代学徒制的建立需要理念、经费、制度等多重保障。

(一)理念保障:现代学徒制有多样化的实践形式

传统学徒制是基于“职业”而建立的教育体系,学徒阶段的学习内容与出师后从事的职业直接相关,具有典型的职业针对性。在学校教育制度下如何建立职业与专业之间的联系成为现代学徒制需要迫切破解的难题。现代学徒制有“模式”而无“定式”,在现代学徒制建立的初始阶段需要破除“统一”的藩篱,根据不同专业以及相应职业的特性探索不同的现代学徒制实践形式,如不同的校企合作模式、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经费保障:现代学徒制需多元化的经费来源

现代学徒制对师生比、实训设备、实训环境、师资水平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人才培养成本将大幅提升。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则需要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单一经费来源,探索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共同承担培养成本的机制。同时,还需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的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提升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如通过小组轮换制、班级轮换制等组织形式以及开放性的实训基地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对学习效果的贡献率。

(三)制度保障:现代学徒制需多方面的制度支撑

从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的实践来看,以法律形式完善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使职业教育真正纳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法律体系,确保了现代学徒制的顺利运行。其中,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互融通的制度是现代学徒制的重要保障。尽管1993年我国就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次年引进了英国国家资格证书标准体系和考评技术,但是“双证”的沟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1]。导致现代学徒制既缺乏制度的驱动又缺少制度的保障,因此,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尽快完善,为现代学徒制提供制度支撑。

注释:

①转引自关晶.西方学徒制研究――兼论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借鉴[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②“一主线、两平台、双通道、三环境”为川交院汽车运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特点。“一主线”突出学生“跨职业素质和通用专业技能岗位综合能力职业能力”的能力培养主线。“双平台”按照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将培养过程分为“公共平台+专业化方向平台”。“双通道”即订单培养实现途径,通道一依托丰田等五个品牌合作项目开设由五个厂家组织、面向全国售后网点的挂名班;通道二依托港宏汽车等知名企业,开设面向区域内中高端汽车售后网点的挂名班,服务区域经济。“三环境”即建设好“以单项任务模拟训练为主的学习训练区+以生产任务训练为主的院办实习(二手车交易公司、四川省成都汽车检测中心)和名企培训中心+“一圈两地”(一圈即成渝经济圈,两地即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布局的学生顶岗实习校外实训基地的三个学习训练环境。

参考文献:

[1]熊平.走进现代学徒制――英国、澳大利亚现代学徒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4.

[2]Harris, William H.&Judith S. Levey. The New Columbia Encyclopedia [M]. New York and Lond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5: 128.

[3]梁国胜.现代学徒制需校企共担责任风险[N].中国青年报,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