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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外汇投资方式除了定期储蓄外,主要分为三大类:外汇买卖、期权型存款和外汇理财产品。
外汇买卖俗称“外汇宝”,是通过低买高卖外汇来实现获利的一种外汇投资方式。“外汇宝”推出时间早,是市场上相当流行的投资方式,但风险较大,本金并不保障,盲目进入很容易被“套”。
外汇理财产品恰恰相反,最适合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这类产品通常本金完全保障,投资者在承担了有限的风险后,即可获得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不过外汇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一般不可提前支取本金,由此必然将牺牲一定的资金灵活性。
而期权型存款则介于二者之间,它的投资期较短,通常为1到3个月。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除了定期存款利息之外,还附加了较高的期权收益。但是这种外汇投资方式本金也不保障,到期时银行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将本金和利息用另一种事先约定的货币支付。
从近期外汇市场走势来看,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美元利率稳步走高;二、美元汇率低位区间震荡。随着美联储从去年6月起连续8次升息,国际市场美元短期利率已经脱离46年来的低点,开始恢复到比较“中性”的水平。目前市场的重要利率参考指标―美元6个月LIBOR在3.4%左右。根据一系列因素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美元利率可能还将保持稳定上升的趋势。相反,美元汇率在到达了去年底的低谷后出现了一定的反弹,虽然美国的双赤字问题等因素依然使美元汇率承受很大压力,但利率的提高和美国稳定的经济增长给美元带来了相当利好的影响。两方面因素导致美元汇率陷入一个区间震荡的局面,很难再出现去年大幅下滑走势。
因此,根据近期汇市特点来判断,目前开展外汇理财产品和期权类存款投资较为理想,而外汇宝的操作难度则有所增加,具体如下:
外汇理财产品:相对国际市场利率,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仍然很低,但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却能跟随国际市场利率稳定上升。另外,如今的外汇理财产品大都期限较短,收益率又能保持较高水平,投资者在稳定获利的同时还能拥有一定的资金流动性。
刚开始的时候,西蒙斯的投资方法和许多人类似:通过对宏观基本面的分析来判断外汇和商品的价格走势,然后进行相应的买卖。但是投资开始还没过两年,西蒙斯就决定完全离开校园,全职进行投资活动。1978年,他离开石溪大学,成了专业投资人。他成立了一个叫林姆若伊的基金,专门从事各种投资,其中主要是外汇交易,但是也包括投资各种小公司的现在统称创投基金的投资活动。10年间,林姆若伊基金的投资回报是25倍,相当于每年增长38%左右,这和后来西蒙斯管理的大奖章基金的回报差不多。那时候西蒙斯还是花很多时间来关注宏观经济事件,比如美联储什么时候加息啦、加息之后美国债券的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都分别会有什么变化啦之类的东西。他当年的投资方法是判断型的,直到10年以后的1988年,大奖章基金鸣锣开张,西蒙斯的投资方法才完全转型,从判断型转到量化型。
这里我们要岔开话题,说说投资方法都有哪些类型。其实分起来也很容易,按照投资决策的方式,可以分成判断型和量化型两类。判断型投资者根据各种信息以及个人过去的经验来确定买卖什么、买卖多少、什么价位执行、交易如何退场(止损、止盈)等,这里面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正是西蒙斯在纽约的邻居索罗斯。股神巴菲特也应该算是判断型的投资者。
投资行业一般把量化型的投资称做“黑箱”。简单来说,量化投资者不依靠大脑的判断,而是靠数学公式来投资。比如:量化投资者把最新的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输入到他的秘密公式里,公式得出的结果说买中石化,量化投资者就出去买中石化。过了一段时间,一天或者个把月,也可能是几秒之后,量化投资者又把最新的信息输入他的秘密公式,公式的结果说卖中石化,量化投资者就卖了。量化投资者和判断型投资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用判断,而是完全依照公式。公式的好处是它的一致性:同样的信息输入同样的公式,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跟输入的人是谁没有关系。西蒙斯正是量化型投资者的代表。量化型的投资方法还很年轻,它的发展壮大也不过是最近30年的事情。
投资方法还可以根据投资决策所凭借的信息类别来分,分成基本面型和技术型两类。基本面型的投资方法按照宏观经济或者公司盈利的各类指标来进行投资决策,而技术型的投资方法则一般是按照过去的价格走势来判断的。也有许多投资方法既不靠基本面,也不靠过去的价格走势,为了定义的严谨,我们把任何使用非宏观经济指标和公司营运指标来分析投资的方法都归入技术型投资之中。
据2007年的统计,全球70%的钱都是凭借基本面型的投资方法来操作的,30年之前,这个比率应该超过90%。技术型、量化型的投资虽说可以溯源到20世纪初,但是它们的发展和壮大是近30多年的事情,尤其是使用数学工具和电脑的量化投资方法。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很多投资行业受到影响,但是量化投资(包括指数投资)仍然是基金管理里面增长最快的一个部类。
综合上面两组分类方法,投资方法可以细分为基本面判断法、基本面量化法、技术判断法和技术量化法。索罗斯和巴菲特都应该属于基本面判断法,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判断西蒙斯属于技术量化法。技术判断法的追随者很多,它有另外一个名字:技术分析法,或者图线法。人们对技术分析这个行当的态度其实也类似于对金庸小说的态度:有人说好得不得了,有人则不屑一顾,认为这和占星术没什么不同。其实这类投资方法和西蒙斯的大奖章基金有很多相似之处,西蒙斯的林姆若伊基金在1978~1988年之间的投资方法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于技术判断方法,后来的大奖章基金也可以说继续走技术型投资的道路。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摘要:当前,主权财富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十分普遍的金融工具。中国拥有巨额的外汇储备,主权财富基金成为其重要投资领域,但中国主权基金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外部环境不利等问题。本文旨在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其他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经验,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提供对策。
关键词 :财富基金;中司;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241-01
一、主权财富基金概况
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利用外汇储备资产创立的,旨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以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率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
经过50多年的发展,许多国家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阿联酋阿布扎比投资局、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挪威政府全球养老基金。这些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非常值得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学习和借鉴。
二、中国设立主权基金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是一个外汇短缺的国家。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成为为当前世界上最大外汇储备国。为确保外汇储备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我国外汇储备主要是投资美国国债。但美元资产为主的外汇储备存在着收益率过低和汇率贬值等风险,因而有必要选择其他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外汇储备收益。作为我国的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在北京成立,旨在提高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率。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1.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过于单一
中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把股权投资作为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这存在严重弊端。从长期来看,这不利于中国外汇储备资产实现多元化投资,也不利于分散投资风险。此外,从目前公布的信息可以发现美国市场是中司的主要投资市场,而且投资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投资领域单一加大了中司的投资风险,也不利于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对金融行业投资虽然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也使得中司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受到全球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
2.风险控制体制存在缺陷
作为主权财富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控制在发展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虽然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但并未有效发挥其控制风险的职能。中司投资摩根士丹利和百仕通后,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遭受了巨额亏损,淡马锡则凭借其良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而免于遭受损失。
3.国际环境不利于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等投资国政府开始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这使得中司的海外投资风险加大,投资对象上的选择上也更加不利。由于主权财富基金具有政府背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一直抱有戒备心理。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规模不断增加,西方国家的戒备心理也越来越严重,这显然不利于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
四、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外汇储备资产投资效率和收益率,降低持有大量外汇储备的汇率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实力。面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内部和外部问题,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应立足中国实际,学习其他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先进经验,在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1.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
其他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经验表明,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可以有效提高收益并分散投资的风险。中司可以投资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加大对诸如银行票据等流动性极佳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此外,中司应该加大对另类资产的投资。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收益率较高,中司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适当加大对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才能更好地从其经济增长中获益。在投资行业上,中司不应该把投资局限在金融行业,应该积极地涉及其他行业。
2.健全风险控制体制
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十分复杂,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内部风险等,这些风险都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损失。中司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避免或减少不能带来收益的风险,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中司还应明确自己的商业运作模式,减少行政干预,明确公司的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率。中司要学会运用高效的风险计量和评估工具,及时发现风险,进而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提高透明度,加强与投资目的国沟通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时面临着投资目的国的猜疑和戒备,中司必须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方面,在不影响投资盈利的情况下,中司应披露自己的投资理念、投资资产类别等,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中司应该加强与投资目的国的国的交流和沟通,坚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的合作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意远.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问题研究[D].江苏:南京理工大学,2009.
[2] 田蓝.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的兴起和发展——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现状及问题[D].吉林:吉林大学,2009.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稳定性;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6;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14-02
1 外商直接投资概述
1.1 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
所谓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也叫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1.2 直接投资的方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2.1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1.2.2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1.2.3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1.2.4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我们目前还有一些新的利用外资的方式。如①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②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③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④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直接投资项目,最大的困难就是缺资金,充分利用外资既可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又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途径。我国利用外资分为两种形式,即: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
2 经济稳定性的内涵
经济稳定的含义通常是指要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经济稳定还包括有经济增长的内容,就是指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世界银行于1990年定义一个稳定的经济框架时,从通货膨胀、实际利率、财政政策、实际汇率和国际收支等几个方面进行。但在这五个标准中,只有通货膨胀是可以定量分析的,财政政策仅仅通过财政赤字这一个变量并不能完全衡量。这是由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货币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所制定的。理论上讲,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通常意味着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有效且稳定,但实际上很难有一项宏观政策可以控制一个单一的变量。所有宏观经济变量之间都会存在着联动性。因此,上述变量的定量测度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完成,即使采用某种单一变量近似代替,所得出的结论也很难具有说服力。在此基础上,一种简单化的分析方法应运而生,即采用衡量宏观经济政策的特定指标。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指标是通货膨胀率、预算赤字(或盈余)以及外汇黑市的溢价。
3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稳定性的影响
面对外商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如此迅猛的增长速度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对中国经济稳定性的影响机制主要体现在:
(1)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东道国投资增加。在带动就业量增加的同时,也引起了各产业间劳动力分布的不平衡,从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并最终会引起经济发展在各产业及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不稳定状况的出现。
(2)增加货币升值的压力,导致出口受阻。在固定汇率制下,由国内通货膨胀引起货币升值;在浮动汇率制下,则会由名义汇率的波动引起货币升值的压力。同时由于货币升值压力过大,进口会增长很快,出口则会出现受阻的局面。从而很容易导致经常项目赤字的情况,并最终引起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失衡。
(3)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影响经济增长的基础要素来间接影响潜在产出的增长。技术、资本和劳动力是传统经济学中决定经济增长的三大要素。而其中产业资本存量、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均为对其投资的结果。因此,社会可支配资金的规模及其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是潜在产出增长的基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其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压力,弥补了资本要素的稀缺,但也引起了一些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为:首先,过快的投资刺激了国内的总需求大量增加,导致经济过热发展;其次,发展中国家在还不具备完善金融机制和健全金融体制的情况下大量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势必会造成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加剧。
(4)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会引起经济过热。外商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的过快增长,势必会引起东道国国内外汇储备的增加,外汇占款也会随之增加。外汇占款的增加随之会引起基础货币增加,从而M2增加,国内需求增加。并最终引起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现象。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之后一直处于稳定的态势。直到90年代中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出现低迷,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流入额也受其影响,出现下滑。比如印尼、智利、巴西和阿根廷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外汇储备增加引起基础货币增加理论界一致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对东道国外汇储备和基础货币的供给存在影响。具体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会带来外汇收入和外汇储备的迅速增加。相应地,中央银行不得不投放大量的基础货币来补充相应的外汇占款。一旦货币的大量供给超过实际需求,必然会给通货膨胀带来直接的压力。通货膨胀从根本上讲是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矛盾产生的。进口商品和服务是国内总供给的构成部分,出口构成总需求的一部分。在短期内,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是一定的,外资的大量流入势必会引起国内总供给的上升,从而改变东道国的供需平衡状态,导致东道国通货膨胀水平发生变化。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拉动一国投资水平的上升,从而构成对配套设施及物资的超预期需求,影响一国的物价水平状况。外商直接投资造成金融体系脆弱性上升。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从金融层面来讲,可能会引起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上升,对宏观稳定产生负面冲击。
(5)外商直接投资降低国际收支平衡能力。外商直接投资的过度引入会对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能力造成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能力通常用其拥有的外汇储备额来衡量。外汇储备越多,理论上其偿还国际债务及干预本币汇率的能力越强;反之,则平衡国际收支的能力会越弱。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对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及外汇储备的影响是突出存在的,特别是国际收支平衡的调控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有利作用。但是,经常项目赤字不应过高,一般认为不应超过全国GDP的5%。如果超过这个警戒线,则很容易造成市场运行的失灵。
(6)外商直接投资加大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挤出效应。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生产要素中的资本要素普遍短缺,而劳动力生产要素较为充裕。这种状况的弊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当中也不断地暴露出来,成为抑制其发展的一种“瓶颈”。外商直接投资在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资本的同时,也可以解决劳动力剩余的问题,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外溢效应提高东道国的整体劳动力生产水平。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就业方面的负面效应也是存在的。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导致国外企业的资本劳动比总体上要高于国内投资企业,更多的是一些资本要素密集型企业,因此高资本投入必然会降低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另外,挤出效应也是影响东道国就业下降的一个主要方面,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挤占国内投资,从而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给就业带来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褚敏,张建辉,靳涛.外商直接投资溢出、市场化转型与经济增长[J].投资研究,2013(1).
1、概念不同:基金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理财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相应管理,从而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目的,从广义上来说,基金属于其中一种理财方式,投资市场中的投资工具主要有基金、股票、期货,这些都是属于理财范围。
2、收益和风险不同:理财由于投资方向广,所以风险是由产品本身的性质来决定,当然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基金则是固定一类的收益,风险不会有理财那么广泛。
3、计价的方式也不同:基金净值通常是一天计算一次,也就是说净值每日更新一次;而理财产品则是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计价方式也,一般的银行理财具有预期预期收益率,产品一般具有封闭期,可以选择到期付息或者定期付息。
4、基金在开放日可以灵活申购、赎回,不会因为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多少产生净值变化;理财产品有些是可以随时买卖赚取差价的,比如股票和外汇等等;有些需要在满足期限里买卖,一般不能赎回。买基金到银行或基金公司都可以,银行能很多基金公司的业务,具体的基金开户可以找银行理财专柜进行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摘要】近日,监管层在《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的创新举措。从长期来看,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与投资方式限制放宽不能能够配合券商创新业务的开展,而且能提高券商自营业务的专业化与风险管理能力,推进券商自营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进而推进券商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券商需要从四个方面把握自营业务创新的机遇,推进自营业务的创新升级。
【关键词】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投资方式
1.引言
2012年5月7日、8日,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为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监管层已经拟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证券业下一个阶段发展的规划出一张“路径图”,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从11个方面支持行业创新。“11大类措施”中的第三条就是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具体包括: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从国外投行的业务实践来看,国外投行自营业务可以贯穿货币、利率、外汇、商品、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运用包括现货、期货以及相关衍生工具实现投资风险的控制,从而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能力。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著名投行,自营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固定收益(结构化产品)、外汇和大宗商品的交易,俗称FICC(Fix Income,Currency and Commodity)。投资范围的宽泛与多种衍生工具的应用不仅实现自营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而且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投资能力,促进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放开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不仅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渐形成国外投资银行那种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减小自营业务业绩的波动,而且有利于三板做市商、国际板等与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的开展。由于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扩大,许多复杂的自营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很高,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对新放宽的投资领域的进入必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对于那些自营业务模式转变迅速、积极布局新开放领域、大力储备相关专业人才的券商来说,未来其自营业务将获得较好的比较优势。
2.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变迁
2.1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的最初规定
1996年10月25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指出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等证监会认定的权益类证券,并且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2 股指期货套保纳入券商自营
2010年4月16日,国内首张股指期货合约正式推出,当周并不允许基金公司及券商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帐户。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一周后,2010年4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只能以自营交易业务的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指引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尽管券商自营在股指期货上面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还不能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但是,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一种金融衍生品正式进入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国内券商自营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模式,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同时,可以减少方向性投资,避免单边持仓的波动性风险,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仓位风险,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盈利。
2.3 柜台交易证券纳入自营,自营投资可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方式进行
2011年5月6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券商自营业务除了投资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和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之外,还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资上述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在同期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详细规定。《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8种。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的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规定》还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摘要】VIE 架构作为部分境内企业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主流模式,达到了企业融资的预期功能。但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及相关制度的改革,VIE 也面临着法律、外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有效披露这些财务信息以及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结合最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参照IFRS 以及FASB 的相关准则,对VIE 模式下的财务报告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VIE 模式 财务报告 国际比较 启示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中国对基于VIE 架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处理实质上已经一致。但基于VIE 架构下的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 VIE 模式简述
(一)VIE 模式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模式,国内一般理解为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出现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3 年的第46 号解释(FIN46)中,解释对VIE 的说明用于取代过去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解释明确了投资企业可以将这类可变利益实体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该模式原型首先由新浪公司采用。为实现境外上市,新浪首先需要将涉及该项内容的相关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为此,新浪的上市团队设计了“协议控制”模式,即由新浪在境外设立的SPE 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经营实体签订一揽子协议,从而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实际上达到了控制的目的,最终实现曲线境外上市。其后该模式被众多互联网公司甚至非互联网公司所采用,因此该模式也被称作“新浪模式”。
(二)VIE 模式下相关风险
1. 法律风险。从内资企业与外资控股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来看,从法律角度而言也许是有效的。但是从其经济实质角度而言,则有违中国现行法律的风险。2006年7 月,信息产业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2006 年9 月,商务部、国资委等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年6 月以商务部令的形式予以修改),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2011 年8 月,商务部又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 年第53 号),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中国虽然默许了现行VIE 模式的实施,但这些法规的出台,也预示着这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另外,从VIE 结构本身而言,也存在协议和法律的冲突问题,即内资公司的名义股东和外资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经济上和法律方面的分歧,从而产生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2. 税务风险。在设计投资架构时,为了能够享受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会设立多层次的控股公司。这种复杂的设计牵涉到不同地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中国政府在对基于协议转移利润时的关联交易审查也非常严格。
因此,税务风险是不可规避的重大政策风险。
3. 外汇管制。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的同时,还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以获得外汇登记证。这些政府审批的环节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审批完成,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时,依然会遇到外汇管理的现实问题。
4. 信息披露。基于VIE 架构设计的上市主体需要严格执行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披露相关信息时需要包括境内经营实体。而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则需要遵守中国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如何平衡信息披露机制,也变成了现实问题。
二、VIE 模式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一)IFRS 的相关规定
涉及VIE 模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 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 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等。这几项准则及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IFRS10 首先对控制进行了全新的解释,认为控制的本质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其承受了变动回报风险或者有权利获得变动回报,并且有能力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变动回报金额。一般而言,控制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主导被投资者的现行权力以及对被投资者回报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通过被投资者的涉入,承担变动回报的风险敞口或取得变动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能力。简而言之,IFRS 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投资企业对于实质性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信息披露时,投资企业需要同时披露合并的主体以及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二)FASB 相关规定
关于VIE 概念最早由FASB 在2003 年1 月的FIN46 提出,该文件指出只要符合下列两条标准之一就可以被定义为可变利益实体。一是实体主要靠外部资金维持日常运营,实体的股东只拥有很少的投票权,即实体自身可承担运营风险的股本并不能维持实体运营的日常活动;二是实体的股权投资者无法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利益。由此可知,投资者通过VIE 架构的安排,实现了投资者虽然没有持有或少量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是依然能够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中获取利益,那么该公司就属于VIE。FIN46 由于明确了这种基于实质性控制而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2009 年6 月,在FASB 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 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加强了对VIE 模式财务信息的披露。根据FAS167,首先需要对VIE 进行确认,也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即是VIE :一是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身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实现主导对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FAS167 明确指出了企业在判断VIE 的基础上,应将相关VIE 的财务报表并入其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的财务报表中。因此,判断主要受益人就成为关键步骤。判断主要受益人的主要原则是企业能否实质性控制其在VIE 中的财务利益。另外,FAS167 还要求对报告主体具备主要受益人的特征进行持续评估,以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最后,FAS167 对于报告主体应当披露的各种信息也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以有助于财务报告阅读者全面了解报告主体的相关信息。
由上述可知, VIE 模式主要受益人为SPE 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VIE 的财务报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再通过股权关系并入到境外上市的SPE 中,最终实现了境内经营实体业绩向境外上市主体的转移。
(三)CAS 相关规定
涉及到VIE 模式会计处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CAS20)、《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41)。
2006 年的CAS20 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实体的企业合并不适用该准则。这样的规定源于对“控制”的认识还主要是基于所有权的控制。不过在2010 年发生变化,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10 ﹞ 25 号)文中,明确了对于通过合同控制的企业或者特殊目的主体准予合并。其后业内对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希望规定不应仅仅停留在文件通知层面,最好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或者修订予以明确。
2014 年2 月,财政部了CAS33 的修订版,这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一项重大突破,其中一项体现在对“控制”定义的解释。在CAS33 第七条中,将控制解释为:“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该定义突破了以前以所有权为判断基础的理念。同时该修订版准则还在第十一条明确了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力。该规定从准则的高度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此可见,新的CAS33 准则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VIE 架构属于企业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
2014 年3 月,财政部又了CAS41,该准则第三条指出,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的方式则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者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同时将结构化主体定义为“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对比VIE 模式的特点可知,VIE 的协议双方正是通过包括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方式实现实质上的控制行为,从而才能得以完成利润的转移。也就是说,CAS41 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VIE 模式适用该准则。
由上可知,财政部近年通过陆续拟定和修改会计准则,逐步完善了对包括VIE 模式在内的模式化主体的财务报表合并问题,同IFRS 和FASB 的规定趋于一致,解决了实务中的如何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随着国内A 股资本市场的逐步改革,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正在逐步放开。如2014 年5 月公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即对拟IPO 企业的财务业绩条件有所降低。VIE 模式作为企业应对2006 年10 号文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产物,也应放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统一考虑。为了有效引导VIE 模式企业的行为,建议关注以下方面:
(一)适时修订相关规定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2006 年10 号文出台后,暂未查询到境内的主体为了并购而报商务部审批的案例。实际上一些从事电信增值服务的知名企业,如新浪、百度等为规避此文件通过VIE 模式而实现了境外上市。其他行业的诸多公司也采用了VIE 模式。众多知名企业出于政策限制无法在境内上市,被迫“离家出走”既说明了其发展对于资本的渴求,也说明了政策需要及时改变,以引导更多优秀企业实现在国内上市或者回归境内。今天国家的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国家所属优秀企业的竞争力。有鉴于此,可以首先从法律角度为国内优秀企业上市提供帮助,而非将其“逼上梁山”。
(二)明确红筹架构企业如何在境内上市
前已述及,基于协议控制的红筹架构设计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模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由于其复杂的法律、税务和外汇管理设计,这些企业如果要想实现在国内的上市,在目前实行核准制体制下,中国证监会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与风险。只有通过先行取消红筹架构,相关企业才能申报上市。部分企业为了回归境内上市,花费了比当初搭建VIE 架构更多的时间以及更多的成本。从时间角度考虑,目前通常需要取消红筹架构后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实现重新上市,实务中甚至出现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快速上市而瞒报自己的红筹架构历史情况。如果要实现红筹架构的境内上市,也许政府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是比较好的改革方向。至少证监会不会承担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实质性判断责任。
(三)改革货币结算方式
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制措施越来越严,外商独资企业的困难是注册资本金结汇问题。在VIE 结构下,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是没有实际业务经营的,但结汇的前提是需要经营合同、采购发票、工资清单等。实务中经常造成在境外融到的外币资金没有更多的办法顺畅地在外商独资企业结汇,进而影响境内运营公司的资金使用。为此,部分公司为了实现结汇做一些主业之外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快速结汇的目的。这种情况甚至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通过非正规渠道去结汇,然后再将结汇款借款给外商独资公司,从而外商独资公司再借款给内资实体公司经营使用。因此,进一步规范VIE 模式下的结售汇制度亦需引起重视。
(四)减少VIE 架构下转移利润的税负成本目前VIE 在搭建其法律架构时,伴随着税负成本与商业模型的优化,企业投资者不管是把上市主体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还是增加香港公司的中间层设计,其主要目的在于税务筹划。外商独资公司在设立时也倾向于选择更优惠的纳税地点以及未来可能开展的相关业务。由于VIE 架构下涉及的行业过多,在行业税负不同的情况下,加上国内“营改增”的范围和时间进度不尽统一,造成很多外商独资公司与内资公司因税种不同,导致双方在利润转移时税负加重,这又进一步增强了VIE 架构下涉税的复杂性。因此,“营改增”的步伐也将有利于VIE 模式下企业的良好运营。
(五)增加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
2006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也感觉到部分会计准则读起来比较晦涩难懂,不便于实务操作。今年或修订的准则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名词和理念,如CAS 33 中对于“控制”的含义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提出了“可变回报”的概念;CAS 41 中则提出了“模式化主体”的概念。对于这些新概念,除了加强培训,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解释,如有可能以案例的形式更有说服力。准则只有切实执行才会更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 北京:人民出版社.[2] 韩金红,王瑞华.FASB 协议控制会计处理及其启示[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8).
[3]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S]. 财会〔2014〕10 号,2014-2-17.
承办单位:
项目负责人:
合资对方情况介绍:
合资办厂的理由:
合资有关事项:(包括生产和经营范围、合资经营年限、地址、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职工人数、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产品销售方向、外汇平衡等)
经济效益分析:
[关键词]对外投资 风险类型 风险防范 方法分析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让很多企业都会走出去寻找新的投资机遇,在对外投资活动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可是在全球经济互相依赖而经济不稳定性随时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对外投资的风险也变得愈加宽泛,所以企业在战略投资的确立上一定要经过合理研究分析,寻求最佳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方式,确保经济收益实现最大化。
一、对外投资的风险类型
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可以概括为政治风险、外汇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几个方面。政治风险中包括有政策变动、国有化、政府违约、资金转移乃至战争等;外汇风险中包括有外汇交易风险、外汇折算风险、外汇经营风险等;而经营风险里面则分别包括了库存、资金、生产、销售、财务管理、法律服务、跨文化产业等各个环节的风险。对外投资风险所涉及到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深度与广度,其中很多在业界还没有定论。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主要是经营风险中一部分内容。
二、对外投资的风险举例
对于一个企业的投资项目而言,其能否取得成功,先期的调查所起到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当积极地寻找投资发展机会,得到投资项目真实有效的资源信息,全面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成本、收入、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范围等内容,再结合实地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可是即使如此,投资风险仍然难以避免。
(1)注册类风险。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实现融资效果,便会刻意地夸张企业规模,虚构注册资金,或者是故意编造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当顺利得到营业执照之后,再抽出注册时的资金,使企业本身变成皮包公司,不能在实际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资金流动。这样的公司,其实就是骗子公司,并不具备目标框架下的生产运作能力,因此也就没有对其实际的投资意义。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考察环节里,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知识,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获取准确信息,不断增加自身判断的水平,尽量选择那些实体生产水平真、产品发展潜力大、效益增长平稳的企业实施投资。
(2)财务类风险。一些外部企业,本身注册时间很短,可是财务报表却出乎意料的好,各项财务指标也近于完美,几乎没有缺点和漏洞,我们可以说,这样的公司明显就是在作秀。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几乎没有公司能够真正做到完美,刚刚成立的企业更是如此。公司在起步初起,通常资产支出会很多、企业经济效益不尽理想是正常的现象。通过这一具体问题的分析,我们就可以认识道,查看相关企业财务报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规避财务风险,正确认识,合理判断。
(3)合同类风险。为了取得更好的融资效果,有些企业刻意地编造出虚假的加工、销售或者是建造合同,从表面看来,这些合同中的数据都非常清晰,而实际上,企业本身并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水平。投资者在进行合同审阅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三、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1)检查被投资企业的各类证件。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第一就要注意检查该企业每项证件,如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验资报告、机构代码、经营范围等。需要查看每种证件是否有效真实,是否经过了及时的年度检查,保证该公司不是“骗子”。
(2)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要通过该企业的财务报表,翔实了解其每一项财务指标的真实性,看其做没做到同财务规定相符合的基本要求。在特别情况下,还应当进一步查看其在银行发生的对账单,准确了解公司的资金运营流动情况。此外,还应当用核实完税凭证的手段对于企业的基本纳税情况做出了解;用核实销售合同、加工合同及加工协议的办法具体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经营情况。
(3)不能忽略财产抵押的过程。当以上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妥当以后,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时,就要把此公司或者是与之关联的第三方财产引入抵押物范围内。抵押物指的是债务人对某项义务做出担保,主动移交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抵押物的种类很多,可以为有形资产,也可以为经过登记的无形财产,比如保险、公共债券、土地使用权等。
(4)不能忽略财产担保的过程。当做出向被投资企业投资的时候,可要求其以企业财产或是第三方财产当作抵押,也可以由被投资企业要求第三方或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指的是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可以顺利实现债权,用债务人自身或是第三人信用,督促债务人对债务如约发行的制度。担保可以分成一般性担保及连带担保两种。当企业与被投资相关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通常都要求签约方与债务方一起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期满,被投资方没能履行基本义务时,作为债权人的投资方,可以要求被投资方履约,也可以要求一同签订担保协议的第三方履约。
总结:
经过上面的分析与论述,可以基本认定,对外投资对于企业来说,是完全有必要而且收益明显的。虽然对外投资的风险很大,而且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可是只要企业采取相应的回避策略或者是积极措施,就一定可以防止风险变为现实危机,使企业能够在没有风险或者说是风险很小的情况下稳步经营与大跨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