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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的调整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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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的调整方案

第1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经济条件差点的跳蹬镇是一次性给付的,而拥有“明星乡镇”称号的八桥镇和建胜镇将按月支付村干部们每月100元至250元不等的“退休金”。

    此外,在村镇自行发放“退休金”的基础上,大渡口区委组织部正在酝酿出台全区统一的、对离任村干部的补贴政策。但大渡口区委组织部却称,这种办法多少有些无奈,其实村干部们呼声最高的是给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本来资金问题都已经解决了,却无法突破政策的瓶颈,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村干部的“农民”身份。

    村干部有后顾之忧

    从1990年开始,大渡口区就有些乡镇开始为村干部搞一些补贴、津贴,但都是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自发开展的。

    大渡口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张毅告诉记者,通过调研发现村干部出现后继乏人的局面,尤其是经济条件不好的乡镇,大家都不愿意干,就是后来选的村干部也不能说都是“能人”。上一届甚至还出现了好几个60多岁的村干部。究其原因,很多人认为村干部一般只能干几年,但自己的经营却很可能因此荒废,离任之后没有任何保障。

    张毅说,这一届通过提高村干部在任和离任后的待遇等措施,在选拔村干部时感觉没有上一届困难,在有的地方甚至竞争还很激烈。这次换届结束后,村党务工作者的平均年龄从上一届的44.4岁下降到41.9岁,平均下降了2.5岁。

    据介绍,大渡口区目前正在酝酿出台的给离任村干部的补贴将根据工作年限发放,比如3年为一届,担任一届给一定补贴,工作时间越长,补贴的比例也就越高。但考虑到各个镇的经济实力不一样,可能会有些差别。并且这个区里面统一的政策和各个乡镇自己的政策并不冲突。

    这笔钱由谁来支付?张毅介绍,因为区、镇是两级财政,所以将会调整两级财政的分配比例,名义上还是由镇里支付这笔钱,实际由区财政将这笔钱划给镇财政。

    张毅说,我们主张干两届才能拿到“退休金”。村干部不能干了一届就能领钱,我们鼓励他们干好。如果村干部干得不好,下一届老百姓不会再选他,他也就领不到“退休金”。区里还在努力促进村干部“年轻化”,明确规定60岁以上不再担任村干部职务,因为如果从50多岁开始当村干部,他很有可能就干不了第二届。

    “其实对很多担任村干部的人来说,政府发的这点钱虽微不足道,但却是一种认同,一种荣誉。”大渡口区委组织部组织二科杜科长说。

    八桥镇五一村以前有位女书记,叫吴碧德,非常能干。尽管村集体的家当还算殷实,但吴碧德在任时却没有像其他很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子那样买车或者出国旅游。今年,50多岁的吴碧德因为年龄大了不再担任书记职务,离任时村集体经济还有70多万元的存款。如今吴碧德每月可以领到200多元的“退休金”,这和她在任时每年两三万元的分红根本没法比,但吴碧德却感到非常欣慰,她认为这是“组织上和老百姓对她所做事情的一种肯定”。

    杜科长说,今年跳蹬镇效仿八桥镇的做法给离任村干部发放“退休金”后,有些村子村干部选举时,竞争非常激烈。有一户搞运输的人家,每月有六七千元的收入,但一家之主宁肯不搞运输,也要回来参加竞选。他认为能拿到政府发的这百八十元钱是一种荣誉。

    办理养老保险面临政策瓶颈

    “其实我们的第一个方案是想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现在的办法多少有些无奈。”张毅说。办理养老保险也是很多村干部都有的强烈愿望。

    目前,大渡口区已经为社区党务工作者和居委会干部办理了养老保险,并专门针对如何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做了一个详尽的方案。在做方案的时候发现,为村干部们办理养老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有3个:户口、年龄和资金。

    杜科长说,方案一旦实施,每3年都会有一批村干部离任,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将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但即便如此,这笔费用,他们是有能力解决的,而且还做了详细的测算,并写出了报告。连财政局和社保局的有关人士看了,都认为作为非专业人士能写出这样的报告已属不易了。

    但是最终这个方案却搁浅了。因为户口和年龄是两个无法逾越的障碍。“我们咨询了社保局,被告知45岁以下才能办理养老保险,而且必须是城镇户口。村干部年龄在45岁以下的还不是很多”。

    “我们为此还向市委组织部反映过,也了解过其他地方的一些做法。四川某地搞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严格说来是违反规定的。作为党员,是不能够用村集体经济的钱去购买商业保险的。”

第2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1.了解自己的经济现状

要想为今后的退休生活制定一个规划,当然需要先了解自己当前的状况。

首先,要对自己目前的家庭资产、现金流、职业发展状况、家庭成员的结构变化等进行一下评估。准确了解自身各类投资、资产的价值,有助于确定你包括你的配偶今后还需攒多少钱来为退休计划做准备。

其次,除了依靠现有的家庭资产来积累今后的养老金,还要计算一下其他可能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带来收入的来源。比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已经投入的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算一下这些品种,在将来退休后能帮助你多少(主要是算一下这些将来可能获得的收入,可以占到将来退休后生活费用所需的百分比)。

2.完善投资组合

正确的投资组合是成功的关键,多元化投资是一个长期战略,需要数十年的时间,而不是几个月或几年就能成功的,因此要坚持投资组合。

多元化投资还可以降低重大损失的风险。作为一般规则,金融顾问建议你,在资产的配置比例上,40多岁时可将70%投资于股票,50多岁时可将60%投资于股票,60多岁时可将40%到50%投资于股票,其余的资产可投资于债券和价值稳定的基金。当你离退休越来越近的时候,还需要努力增加你的现金储蓄。将相当于两到三年生活费用的钱变换为存款单或货币市场基金,这意味着当股票或债券下跌时你不会被迫将它们卖掉。

此外,在投资时限的考虑上,也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恰巧在股市大跌之际退休,因为股票资产迅速缩水,那么你资金短缺的可能性将会大增。为此,你可以考虑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即在退休后的3-5年内(一个周期)放弃股票投资,将股票资金转为较平稳和安全的资产,这样就能保住多年来储蓄的退休金,将资金短缺的风险降低很多。

3.努力延长你的工作年限

尽可能延长工作时间,不仅可以推迟动用社会保障金,并且当你最终退休时月收入还会更高。同时,退休时间被缩短,那么靠储蓄养活的时间也被缩短。

在经济衰退期间找到一份工作对50多岁的人来说要比30多岁的人难得多。因此,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打好基础,比如重新联系上一些熟人,加入专门的网络群体根据自身特长做一些社会服务工作等,想尽一切办法寻找就业机会。

很多人在退休后重新进入企业工作,或是开始自己创业,除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外,还有很大的缘由就是想要为自己积累更多的退休金。

4.充分利用你的房屋资产

在我们国内,真正实现以房养老的老人几乎没有,但以房养老的理念已经在近几年被广泛宣传。今后―旦金融机构在对房屋的处理权上有了突破,房产抵押市场的流动性就会快速增加,到时候,以房屋养老也就可以真正实现了。

5.重新调整你的期望值

第3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单基数”征缴经办;探讨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运行以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实行“双基数”征缴政策。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从2016年1月起,唐山市医疗保险将实行“单基数”缴费政策。为保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持续征收,缓解实施“单基数”征收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带来的基金压力,现着重从基金征缴经办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建议,以保证基金征缴方式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后,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的顺畅实施。

一、着力加强“单基数”征缴管理,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2001年,唐山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十几年来,唐山医保基金征缴一直采用“双基数”征缴方式。“双基数”征缴医疗保险费是一种“终生制”的缴费办法,即参保单位不仅为在职职工缴纳医保费,还要为退休后的职工继续缴费的一种缴费办法。“单基数”征缴医疗保险费是一种“年限制”的缴费办法,即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均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种缴费办法。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式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这种变化对医保基金收入的影响较大。在“双基数”缴费模式下,不管参保人员的人员状态是“在职”还是“退休”,只要是正常参保,参保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在参保人员退休后,企业仍然要为其缴纳医保费,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这种缴费模式下,因为缴费基数大,相应的缴费金额也较大,医保基金压力较小。实行“单基数”后,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不用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却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应地企业不用再按照参保人员的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予以缴费,缴费基数减少了,在缴费比率不变的情况下,医保基金征收额相应地也要减少。2010年至2015年,唐山市医疗保险统筹支出依次为99500万元、102800万元、119200万元、130500万元、136930万元。从上面的数据看,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加强“单基数”征缴管理,为医疗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一)建立基金征收动态分析报告制度

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是医疗保险工作的源头和入口。没有资金,医保工作就失去了运行的活力,就失去了为参保人员提供寻医问药等医疗保障的基本功能。医保基金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征缴,缴费总基数、缴费比例都发生了变化,虽然会经过全方位的调研和测算,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建立基金征收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基金的征收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做到变化有据,应收尽收,实现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良性运行目标。

(二)重点抓好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基数审核内控制度

一年一度的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是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基础,其调整幅度的大小,是确定未来一年基金征缴额度大小的关键因素。因此重点抓好基数调整工作,完善基数审核内控制度在整个医保征缴业务中显得尤为重要。

在单基数征缴方式下,除了继续重点审核参保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外,还要把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情况作为重点审核项目。其原因在于双基数征缴模式下,参保单位要按照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的6.5%缴纳医保费,而“单基数”征缴模式下,单位不用缴纳此部分费用,而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的4%为其划个人账户。因此,要严格审核,规范操作,防范虚报退休金从而多划个人账户资金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医保征缴部门先通过社保局采集退休人员退休金数据,再与各参保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退休金数据加以比较,确保退休人员划账基数的准确无误。

完善医保基金基数审核内控制度,一要制定好基数核定流程,二要明确职责,实行经办机构医保专管员基数审核初审、复审制度。初审、复审专管员要各尽其责,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基数核定,杜绝参保单位少报、漏报、错报单位工资总额,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适时建立基金征缴内部稽核机构,形成有效地内部约束监督机制

医保基金征缴方式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对基金征缴工作是一个挑战。为了确保基金的正缴与运转,经办机构应建立基金征缴内部稽核机构,实行定期与动态稽核,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及时准确征缴入库,为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提供强有力的基金支持。

二、制定和落实好医疗保险基金“单基数”征缴实施方案

(一)充分准备

1、按照唐山市“单基数”征缴政策,研究制定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补缴费操作办法,明确业务流程、申报手续、必备材料等。

根据唐山市“单基数”征缴政策,为了确保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政策的执行,保证医保基金正常运转,参保人员要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退休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我市2001年启动实施职工医保,今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会存在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情况,因此要研究制定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补缴医保费的操作办法,明确业务流程、申报手续、申报资料,为“单基数”缴费的实施做好准备。另外也需考虑增加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业务后,工作人员的配备,补缴费业务窗口的设置等相关事项。

2、按照征缴政策及业务需求,调整医疗保险软件

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端软件、参保单位端软件程序都要发生相应变化,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要按照征缴政策及业务需求,超前谋划,提出软件需求。医疗保险软件修改后,要积极进行软件测试确认,确保征缴业务顺利开展。

3、着力抓好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

医疗保险征缴方式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相应的经办业务、经办重点会发生变化,对医保征缴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经办人员要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做好知识储备,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升业务素质和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征缴方式的顺利衔接。

(二)精心组织实施

1、开好政策宣传会,传达贯彻征缴政策调整精神

医保基金征缴政策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后,医疗保险政策制定部门及经办机构可以组织各参保单位主管领导及医保专管员召开征缴政策调整会议,传达贯彻征缴政策调整精神,把调整政策贯彻落实到各参保单位,使其了解政策精神,以便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各参保单位的支持。

2、搞好对广大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

为了使政策得到顺畅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可以制发宣传资料,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缴费政策,取得广大参保人员的支持。

3、组织好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业务培训工作

搞好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离不开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的支持。经办机构要对各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搞好相关业务培训,让专管员熟悉经办流程,熟练操作单位端软件新增加功能,了解新的征缴业务特点,所需报表资料,规范操作,堵塞工作疏漏。

参考文献

[1] 唐山市市政府《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唐政发[2000]81号).

第4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青岛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发放,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规定

企退人员养老金5年增长64.9%

在昨日举行的青岛市人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xx期间,青岛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1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在4%以下,全市第三产业从业人数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形成了服务业占主导的就业结构,建成各类孵化基地89个,政策性扶持创业10.6万人,形成了大众创业热潮。20xx年,青岛市被国务院评为全国首批创业先进城市。

在全省率先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在全国率先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大病救助制度,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到xx末,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29.8万人、324.4万人、189.8万人、239.7万人、194.2万人,比xx末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别比xx末增长64.9%和236%,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实现大幅提升。

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20xx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出,青岛市今年将建立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社保的全覆盖。今年青岛市还将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00亿元以上,其中征缴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330亿元以上。

此外,养老保险方面,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院校教师同等待遇改革试点。另外,今年青岛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青岛市今年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办法,实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控制,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办法,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拓展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探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社保卡就医功能,推行网上经办、掌上社保、自助终端等便民服务。

退休金是企业给予劳动者因为年龄大或其他因素从工作岗位退出来的酬劳,其主要是为了保障退休职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现行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足最低年限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申领退休金。有青岛市民问,青岛退休金怎么计算?退休金金额跟什么有关?

根据目前青岛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来看,退休金的高低主要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的高低、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高低等因素都有直接关系。最后几年提高缴费基数比不提高缴费基数肯定能多领退休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青岛市退休金计算公式及方法一览: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备注:199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是以下三部分待遇,如199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是前两项待遇。

20xx年青岛退休养老金方案

调整标准有4项。一是普遍调整。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按鲁政办发【20xx】64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的原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以下简称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二是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按照本人20xx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3%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按照缴费年限调整。将缴费年限划分为7个档次,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待遇。缴费年限20xx年以下的上调30元,之后每满5年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41年以上的调整90元。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四是向高龄群体的调整。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以上4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中,第一项属于定额调整,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挂钩调整,第四项属于适当倾斜。

对低收入群体的倾斜

对补缴参保人员在同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再对其中70岁以上的高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20元和40元。

月人均增加265元

据统计,今年青岛市共有708681名企业退休(职)人员符合本次调整待遇政策,调整后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65元。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月人均增加294元,达到2914元/月;灵活就业退休人员213元达到1645元/月;补缴参保人员162元,达到868元/月。

养老金的演唱缴纳

第5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关键词:中东欧/经济转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权益,所需资金由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保障项目包括覆盖全国城乡的退休金保障、公费医疗、家庭津贴、教育补贴、消费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

1990年以后,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经济转轨,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的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经济转轨时期连续几年的经济滑坡使社会保障支出难以为继。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由国家统包的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

新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38.75%,爱沙尼亚32.34%,匈牙利29.23%,拉脱维亚34.49%,立陶宛32.26%,波兰24.31%,罗马尼亚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兰50.2%,斯洛伐克50%,捷克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33%,立陶宛31%,马其顿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55岁,男60岁,平均退休年龄57.5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失业的替代方案,加剧了退休队伍的膨胀。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的10%-15%。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11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2000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4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10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同时要求工龄分别达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62岁。1996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60岁提高到62岁,妇女从53—57岁提高至57-61岁。保加利亚在2009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4个月,到2009年达到女60岁、男62.5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6个月,最终达到女60岁、男65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3600个60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6年最高峰,超过30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5.2万;失业率达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失业者的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16.2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

1989年以后,各国政府都建立了失业救济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以应对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匈牙利法律规定,长期失业者(指失业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为期2年的失业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规定,失业者可领取最后工资的60%,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减为50%,期限仍为3个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业者,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罗马尼亚的失业救济金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3,由国家预算拨款;工人失业后在一年半内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领取9个月的社会补贴。

为了减轻失业者的负担,中东欧一些国家还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例如,立陶宛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并非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中断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1-3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等。斯洛文尼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失业者支付至少6个月的最低工资或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连续工龄满9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有权获得原工资70%的失业赔偿。

另一方面,各国加紧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除个体劳动者外,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加入。失业保险基金又称劳动力市场基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形成,以税收形式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给劳动力市场基金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保加利亚1998年颁布《社会资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两次修订,以规范对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救助。

对失业者的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国政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些转型国家的职业培训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把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便于受训者接受;二是收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到了受训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业和工会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向培训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三是政府还鼓励私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学校,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将利用外资与解决就业结合起来,对解决就业机会多的外商,或者在解决就业比较困难的偏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保加利亚还实行了以工代赈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行“保加利亚森林恢复和保护计划”,组织失业者参加植树造林,当年安排了9000名失业者就业。林业成为解决保加利亚失业问题的重要领域。同时,政府还采取了“出口”失业者的办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签订了向这些国家输出劳动力的协定。到上述国家工作的保加利亚失业者多数从事旅店、餐馆等服务性工作。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1991年前,中东欧国家实行福利社会模式,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制。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广的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

中东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点是建立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建立由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重建了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但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疗养、国外进行的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匈牙利医疗保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分流,减少社会的医疗服务成本,解决医生的就业问题。建立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其次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体制。从1993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自治,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生活贫困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可继续享有免费医疗。从1993年开始,还推行了自愿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险基金管理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可自己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基金投保。

匈牙利医疗保险体制的特点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交纳保险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纳。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国人,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卫生保险协定,享受与匈牙利公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1991年捷克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通过医疗保险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即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法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公司,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学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所有医疗保险公司都统归卫生部管辖,并建立了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开始开放自愿医疗保险市场。实行了国有医疗设施私有化,兴办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允许私人和集体兴办医疗事业,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国家还鼓励医生提供家庭服务。许多医院将无偿地转入地方,成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财产,其中一部分还给教会,全国将逐渐形成国家、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共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医次数是欧盟平均次数的一倍,由于医疗费用高,捷克政府医疗补贴数额巨大。捷克在2004年进行了医疗福利制度改革。每个公民每年将需交纳2000克朗(约合72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健全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一直是中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照顾津贴、儿童生活补助津贴、职业妇女母亲的保留工资或非职业妇女母亲的生活补助、价格补贴等。

经济转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各国的家庭津贴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贴标准,抬高了享受津贴的门槛。原本实行的免费教育也改为收费教育。1994年底通过了国家社会补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家庭申请社会补助的条件和结算的方式,并对申请者提出了严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个家庭在自身经济条件下所应承受的责任。波兰1994年颁布《家庭救济法》,重新规定对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标准。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贴标准,严格规定了享受家庭津贴的标准。

第6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38.75%,爱沙尼亚32.34%,匈牙利29.23%,拉脱维亚34.49%,立陶宛32.26%,波兰24.31%,罗马尼亚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兰50.2%,斯洛伐克50%,捷克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33%,立陶宛31%,马其顿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55岁,男60岁,平均退休年龄57.5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失业的替代方案,加剧了退休队伍的膨胀。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的10%-15%。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11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2000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4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10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同时要求工龄分别达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62岁。1996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60岁提高到62岁,妇女从53—57岁提高至57-61岁。保加利亚在2009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4个月,到2009年达到女60岁、男62.5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6个月,最终达到女60岁、男65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3600个60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6年最高峰,超过30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5.2万;失业率达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失业者的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16.2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

1989年以后,各国政府都建立了失业救济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以应对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匈牙利法律规定,长期失业者(指失业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为期2年的失业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规定,失业者可领取最后工资的60%,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减为50%,期限仍为3个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业者,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罗马尼亚的失业救济金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3,由国家预算拨款;工人失业后在一年半内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领取9个月的社会补贴。

为了减轻失业者的负担,中东欧一些国家还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例如,立陶宛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并非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中断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1-3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等。斯洛文尼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失业者支付至少6个月的最低工资或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连续工龄满9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有权获得原工资70%的失业赔偿。

另一方面,各国加紧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除个体劳动者外,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加入。失业保险基金又称劳动力市场基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形成,以税收形式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给劳动力市场基金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保加利亚1998年颁布《社会资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两次修订,以规范对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救助。

对失业者的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国政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些转型国家的职业培训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把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便于受训者接受;二是收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到了受训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业和工会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向培训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三是政府还鼓励私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学校,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将利用外资与解决就业结合起来,对解决就业机会多的外商,或者在解决就业比较困难的偏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保加利亚还实行了以工代赈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行“保加利亚森林恢复和保护计划”,组织失业者参加植树造林,当年安排了9000名失业者就业。林业成为解决保加利亚失业问题的重要领域。同时,政府还采取了“出口”失业者的办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签订了向这些国家输出劳动力的协定。到上述国家工作的保加利亚失业者多数从事旅店、餐馆等服务性工作。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1991年前,中东欧国家实行福利社会模式,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制。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广的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

中东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点是建立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建立由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重建了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但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疗养、国外进行的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匈牙利医疗保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分流,减少社会的医疗服务成本,解决医生的就业问题。建立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其次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体制。从1993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自治,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生活贫困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可继续享有免费医疗。从1993年开始,还推行了自愿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险基金管理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可自己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基金投保。

匈牙利医疗保险体制的特点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交纳保险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纳。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国人,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卫生保险协定,享受与匈牙利公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1991年捷克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通过医疗保险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即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法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公司,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学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所有医疗保险公司都统归卫生部管辖,并建立了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开始开放自愿医疗保险市场。实行了国有医疗设施私有化,兴办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允许私人和集体兴办医疗事业,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国家还鼓励医生提供家庭服务。许多医院将无偿地转入地方,成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财产,其中一部分还给教会,全国将逐渐形成国家、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共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医次数是欧盟平均次数的一倍,由于医疗费用高,捷克政府医疗补贴数额巨大。捷克在2004年进行了医疗福利制度改革。每个公民每年将需交纳2000克朗(约合72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健全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一直是中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照顾津贴、儿童生活补助津贴、职业妇女母亲的保留工资或非职业妇女母亲的生活补助、价格补贴等。

经济转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各国的家庭津贴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贴标准,抬高了享受津贴的门槛。原本实行的免费教育也改为收费教育。1994年底通过了国家社会补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家庭申请社会补助的条件和结算的方式,并对申请者提出了严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个家庭在自身经济条件下所应承受的责任。波兰1994年颁布《家庭救济法》,重新规定对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标准。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贴标准,严格规定了享受家庭津贴的标准。

第7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事业单位改革大幕启动。这项涉及4000万人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除考验改革者的决心外,也考验着实施方案、配套制度的设计水准。作为中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五个试点省之一,早在2007年,广东即出台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和《省直事业单位模拟分类目录》。而佛山是唯一的分类改革试点城市。

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编办)副主任毛乐萍解释,佛山的改革基础较好,市下设区,建制完整,经济条件好,因而被定为试点。而且,佛山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市,事业单位改革本身可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有政企、政事分开之意。

至2011年底,在佛山市直一级,原216个事业单位,削减46个,23个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被撤销,另外23个被重组。

分类博弈未休

此轮事业单位的改革目标是,最迟至2015年,先在全国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的,回归行政机构序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强化其公益属性(参见《财经》2012年第11期“事业单位改革启幕”)。分类直接决定未来各单位是否能够以及享受多少财政资金,因而是博弈最激烈的一环。

佛山市编办的分类原则较为严格:行政类事业单位,只能是目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按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所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即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被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就意味着回到公务员序列,因而大量机构都想挤进这道“窄门”。

首轮上报中,佛山市直一级的全部30多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均进行了申报,一些非参公管理单位,也申报此类。佛山市住建委下属的事业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就认为自己有档案管理职能,应当隶属行政类。“严格说来,真正的档案管理职能只有市档案馆有,其他各单位自设档案馆只有整理、收集、开发等职能,不存在被划入行政类的可能。”佛山市编办人士说,这家单位现被列入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佛山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分三类,公益一类承担基本公益服务职能,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二类承担部分公益任务,财政部分拨款,公益三类则以自主经营为主,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任务时,以政府购买的形式享受财政拨款。

虽然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都可获得财政全额支持,但两者“获益”程度却有不同。佛山市政府人士称,回归公务员序列的行政类单位,相较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在工资、办公经费和退休金等方面,会比后者多出五分之一到六分之一。更重要的是,一旦手握行政权力,与公益服务类机构有本质区别。比如,在已经划归行政序列的殡葬管理所、卫生监督所、公路局等单位,均有明确行政执法功能。

数百家事业单位涉及到佛山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作为婆婆,主管单位不愿下辖单位被撤销或转企。”毛乐萍说,市编办无法协调如此巨大的利益群体,最终定夺的,是市长协调会,即由市领导直接协调。

为减少改革阻力,佛山市编办将未“入围”行政序列的单位暂时列入公益类,并称需等待省编办意见。目前,佛山60%以上的事业单位留在公益类中。改革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被认定为公益一类,改革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被认定为公益二类。“如果省编办不批,就没法进入行政类。”上述市编办人士解释,“这是一种推行改革的策略,最大程度减少社会震荡。”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各省对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标准,仍在与中编办磋商,希望能有所放松。

过渡式保障退休待遇

佛山改革中,力度最大的是被削减的事业单位。23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被撤销。

被转为企业的,多为经营职能突出,已长期不承担公益职责的单位,比如佛山市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佛山市机关印刷厂、佛山市红星影剧院等。被撤销的单位,大多已长期经营萎缩,或本身就是空壳单位,比如佛山市计划生育培训中心、佛山市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等。

对被撤销、转企的单位来说,退休后的待遇差别是主要的改革阻力。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双轨制”,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每月退休金约为4000元-5000元,达到其退休前个人工资的80%,且无需个人缴纳养老金,由财政统一承担。而企业职工在职时需按个人8%、企业20%的比例缴纳养老金,退休后月均退休金仅为1500元左右。

因此,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便面临前后两种养老制度如何衔接的问题。对此,佛山的基本思路是:要让被改革者有良性预期,否则改革是推行不下去的。

对转企的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保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而其他人员从编办发文起的下一个月,按照企业标准缴纳、领取养老保险。自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过渡期内,如按企业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原有待遇,差额部分由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比例2008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20%,2013年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差。

对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也有补偿机制,按照人社部门标准,对其工龄进行买断,经济补偿首先由单位的结余资金中支付,不足由主管部门、人事、财政三家审核埋单。

佛山市编办人士透露,改革开始第一年,佛山市财政为各项补偿支付数千万元。

第8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新年伊始,“推迟退休年龄制度”随着2008年的结束嘎然而止,“晚退”的建议在舆论压力面前石沉大海。“推迟退休年龄”并不是第一次被提出,却是第一次遭遇如此强烈而尖锐的民意批评。

其实,相关部门酝酿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也是现实所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为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经达到8000亿元。从国家层面来讲,“推迟退休年龄”可以缓解养老保险金空缺造成的压力,延缓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种种矛盾。但在老百姓看来,养老保险金缺口巨大是监管不利造成的,老百姓本身就是“受害者”,现在不去从根源上下大力气去解决,而是让“受害者”来填这个窟窿,这个账算起来不合理。

一进一出,福利缩水

早在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国家尽快确定推迟退休年龄方案。该报告称,延长退休年龄可以起到养老统筹基金增收减支的功效,“根据测算,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作用十分明显。在此后的几年中,虽然“提高退休年龄”的建议多次被提及,但一直没有付诸实践。

至2008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又一次向媒体透露,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多灾多难的2008年,这个消息招来了一片讨伐之声。

有网友称,提高退休年龄,对于那些有权力的干部来说是个好事,但对那些普通工人尤其是还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失业者来说,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噩耗。因为如此一来,他们需要缴纳更多的费用,而所获却相应减少,比如:退休年龄推至到65岁,目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为72岁,那么退休后只能拿到7年的保障工资,假定他25岁参加工作,按40年的参保标准来算,平均参保款3000元/年X40年=120000元,退休后保障工资为6000元/年X7年=42000元,一进一出之间,福利大大缩水,参保还有什么意义呢?

出生于1953年的郝建军非常反对“晚退”,他的意见也代表了50年代出生的人的观点。郝建军说,我们这一代人,很多十六七岁就下乡或参加工作,年龄最大的也不到58岁,离60岁退休还有几年时间。有很多人下岗后自谋生计,开出租、修自行车、看夜打更、烧锅炉、摆地摊……从牙缝里挤出钱交养老保险,就盼望快点退休,拿退休金过段安稳的日子。如果65岁退休,还要多干五年,多交五年的钱,虽然这一代人不怕吃苦受累但也是力不从心了。“别什么倒霉的事都让我们这一拨人抗着。”郝建军说。

老人不退,新人没位

去年以来,就业不足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包括大学生在内各层次的无数劳动者都在寻找就业机会,如此背景下提高退休年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而且,2009年大学毕业生数量将达到顶峰,610万毕业生届时将有1/4的人找不到工作。如果真的提高退休年龄,无疑会限制大学生等青年群体进入就业市场的机会。老职工多干五年,就会有相应数量的年青人失业五年。

余先生曾是沈阳一家工厂的机加工,已经下岗多年。他说,就算没下岗,到了60岁也手抖眼花了,根本没法加工零件,更不要说到65岁了。他借用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话表达自己对“晚退”的反感:“我们年轻身体好时,有劳保,我们老了身体不好时,要自己买劳保;我们没退休时,让我们下岗等退休,等到我们要退休时,又让我们多干五年再退休。我们这辈子是怎么了?”

余先生现在最担心的是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现在的大学生毕业即失业,年青人每天为找工作四处奔波。他们没有铁饭碗,将来要承受4个老人和一个孩子的沉重家庭负担,找不到稳定的工作还要自己想办法交养老保险,他们的生活压力太大了。“老人不退,新人哪有岗位?”

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田振宇也不赞成“晚退”,他认为中国的国情是劳动力资源丰富,不像西方国家劳动力资源非常短缺。65岁退休有它的道理。但是中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一方面延长退休年龄,另一方面大量的年轻人就不了业,这会出现很多社会问题。

推迟退休,为时过早

养老金缺口巨大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大顽疾。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董克用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办法:一是推迟退休年龄,让老年人多交几年费用少拿几年退休金;二是提高缴费比例;三是降低退休待遇,比如原来每月拿1000元退休金,现在降到800元。“这三个办法哪一个都不容易实施。”

相比较而言,延长劳动时间是最优选择。随着高学历人群的逐渐庞大,很多人都到30岁之后才从学校毕业,如果让他们60岁就退休,确实是对教育成本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近日称,只要实现全国统筹制度全覆盖,未来30年左右完全能够实现制度自身的收支平衡,有能力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他认为,下一代人负担上一代人的养老不仅是自古皆然,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对因为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下一代人负担的加重部分进行化解。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和发达国家不同,他们是‘先富后老’,先富裕起来了,然后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而我们是‘未富己老’,还没富裕起来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所以推迟退休年龄对我们来说更为严峻。”董克用在北京电视台《北京议事厅》栏目中说。

一些专家也表示,目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积累,远不具备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条件和基础,就中国的国情民意来说,推迟退休年龄的举措有些超前。

小步渐进,弹性退休

在现实与民意的压力之下,提高退休年龄的建议必然会再搁置一段时间,而新的方案和建议也在继续完善之中。专家的意见是,“小步渐进,弹性退休”,不搞一刀切。

事实上,民意不是反对“晚退”,而是反对“晚退”的“一刀切”。比如,石油工人、纺织工人,不要说到65岁,45岁就应该退出一线工作了。而医生是一个经验学,临床经验越丰富业务越熟练,特别是中医,可以活到老、学到老、干到老,如果让他一下什么都不干了,实际上是一种浪费。

但是弹性退休制度应该怎么“弹”?“弹”的标准是什么?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刘绮菲的意见是,一方面要有刚性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人群、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工种采用不同的退休方式。弹性的标准是他能不能完成现在岗位的工作,有些岗位如果不适合,在退休之前几年可以调整岗位,这些岗位是一些辅的,不是一线的。

第9篇:退休金的调整方案范文

一怕待遇降低

养老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最怕什么? “最怕待遇降低。”石教授是浙江一所高校的教授,目前月收入近7000元。据他了解,近几年学校退休了的教授,平均每月的养老金也有这个数,和他们在职时差别不大。如果不改革,石教授相信,随着收入增长、教龄增加,自己到60岁时,领取的退休金水准应该和从前的同事差不多。

浙江是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虽然当地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还延用老办法,但许多人在了解目前的试点方案后,对改革顾虑颇多,普遍担心养老金下降。

石教授说,按已公开的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要和企业人员一样缴纳养老保险,在工资不变的前提下,首先导致当前月薪少一块。一直以来,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前月收入,结合职位、职称、工龄等按一定比例确定,通常高校里的教授能拿到在职工资的80%—9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会有明显降低。现在比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退休待遇与缴费多少、社会平均工资等联系,肯定要降不少。

北京事业单位集中,虽然并非试点区域,但事业单位人员对此普遍关注。张教授年过五十,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多年,目前月收入1万多元,去掉绩效的部分有6000多元。他仔细研究过试点地区的方案,“除了强调有职业年金外,其他方面和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如出一辙。”公开资料显示,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按制度设计不到60%,实际不到50%。倘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依此推进,他估计退休后可能只拿到在职时基本工资的六成,意味着退休后收入大幅降低。至于职业年金,乍一听很好,但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比如这笔钱从哪儿来、额度多少、会不会逐年增长,事业单位的人员普遍没信心。

除了担心待遇降低外,还有人谈到,改革容易导致缴费时段缺少连续性、职称职级与待遇的关系难以确定等,最终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上世纪90年代初,在北京媒体工作的不少人辞职下海,近两年他们相继达到退休年龄,在领取养老金时他们才发现,当时在事业单位工作时养老金的缴费水平极低,现在只能领到几百元。

二怕不公平

事业单位人员对改革有抵触,还因为感到“不公平”。

“为什么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公务员?”吴女士在北京某部委下属培训中心工作,事业编制。她没有详细了解过相关改革方案,“不用去了解,要是真好,机关肯定会一起改。现在,机关不改,再怎么说好,也没说服力。”

浙江的石教授说,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非常欠妥”。他认为,从单位性质上看,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承担着国家授予或委托的公共职能,有的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还有的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性质上、职能上与许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无二致。如果真要改革,不应该只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去靠拢,而不同步改革政府机关及公务员。何况,许多事业单位人员是从政府机构分流或交流来的,如果不同步改革,必然会引起一系列不公平问题。有人提出,既然企业职工可以接受改革,为什么事业单位人员就不能接受?而事业单位人员则认为,目前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高于企业是事实,但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宜简单类比。

58岁的李老师在杭州一所高校任职,月收入约7000元。如果不改革,他估计退休时能领到6000元,如果两年内改到自己所在学校,就很难说了。在他看来,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收入固定,而企业员工在职时期的收入上不封顶,可以很高,按同样的方法确定养老金并不公平。据了解,在杭州这类经济发达的城市,企业里的资深工程师年薪普遍能达到20多万元。

不少事业单位员工有类似想法。袁先生40出头,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20年来一直在研究所从事广电方面的技术研究,全部月收入8000元左右。他对比过到企业工作的大学同学待遇,不论在国企还是民企,作为技术方面的骨干,年收入基本在20万元以上,有的还有股份。“他们只要按实际收入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不会比事业单位的低。”

接受采访的事业单位人员几乎都认为,已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的待遇明显高于企业的待遇,这其中有不公平的因素在,但后续的改革应是致力于提高企业偏低的退休待遇,而不是把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也拉低。

40岁以上人员最紧张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关心、最紧张的主要是事业单位中40岁以上的人员。

回顾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多数认为,改革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现在领多少退休金以后还能领多少。一些细心的人会担心,改革后有可能在退休待遇的调整上受些影响,调整的频率可能放慢、幅度可能减少。“咱都退休了,这事儿也不管了。”刚从一家报社退休的黄女士笑着说。

“70后”、“80后”对改革的心态也比较放松。“离退休还有20多年呢,20年后的事儿,谁能说得准,兴许连事业单位这个名称都改没了。”一家广播电台的年轻记者说。“我倒希望早点改制成企业,那样大家干得好就能挣得多,不像现在工资管得这么死。”北京一家部委下属出版社的年轻编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