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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生经济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特点在医疗纠纷中逐渐显现,病患和家属对医院医疗工作的意见和问题涉及医院工作各个方面,尤其是医疗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数目增长迅猛。医疗机构在采用新疗法和新技术取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的潜在危险,使得医疗纠纷频出,赔偿风险上升。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由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依据各地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补偿标准往往跟不上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故而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纠纷就愈演愈烈。
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很多医疗纠纷的赔偿额通常都大大超过一次性补偿的标准,导致医院出现医疗欠费问题,有的医院由于欠费数额较大,甚至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院的日常经济效益。目前,医疗纠纷所导致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经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事故赔偿致使医院损失重大,因为有些医疗事故赔偿过程中出现了畸形的高额赔偿,如果一家中型医院亦或是大型医院发生一起赔偿数为十几万的医疗事故,那么将会对这家医院的经济形势带来重大影响。二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会产生继发性的经济损失,继发性的持续经济赔偿有时甚至大于医疗纠纷本身的赔偿数额。三是医疗纠纷会带来间接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医院的名誉受损,就诊人数下降,影响医院的日常收入。
有的医院和医生为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会让患者多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故而,不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会给医学科学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从根本上危害病患者和社会,产生恶性循环。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正处在改革期,医院获得财政补助越来越少,正被逐步推向市场,追求效益。另外医院现行收费制度的不合理性导致医生的技术劳动价值没有完全体现;再者还有医院诱导患者过度需求来增加收入的现象,以及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
1.2从冲突理论分析医疗纠纷
著名的科塞安全阀理论指出,社会系统内的每一部分和部门都是彼此相互关联的,当这个彼此相关联的社会系统运转的时候,由于各个部门对社会系统的整合和适应程度的不一致,会造成不同社会部门之间在操作、运行方式和程度上的不协调,导致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的冲突现象。
以科塞安全阀理论来分析医疗纠纷,即病患者希望医院的医疗能够为他们解除病痛的折磨,当治疗效果达不到他们渴望的标准的时候,患者和家属会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不满。尽管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和新农村合作医疗有所补偿,可是绝大部分的病患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负担还是比较大的。有的医院不顾患者感受,在片面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却使患者对医院的敌对情绪日益加重,当敌对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像火山一样喷发出去,然而这种情绪上的宣泄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表达。
其实,在战胜疾病的问题上,大部分情况下医生与患者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但是往往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矛盾,因为医生与患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是不一样的,相应的会产生不同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其利益就属于显在利益,这时患者的潜在利益就会在无形中受损。如果医院补偿机制和医疗项目定价不合理、医疗考核体制存在缺陷、医院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力度不强、医生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疲劳等出现问题等,就会加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2降低成本
迅速有效解决医疗纠纷迅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是降低成本的最好选择。调节医疗纠纷首先要使患者和医院双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即使不能完全消除矛盾的根源,也要在原因认识和医疗后果上形成共识。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在医患之间构筑调节中心和沟通渠道。著名的科塞安全阀理论提出,安全阀的目的是要充当敌对情绪排泄的出口。
关键词 医闹 第三方机制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的界定
(一)何为“医闹”。
1、概念。
“医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别家属或病人就某一问题不断地与医疗机构纠缠,不顾医院的解释,完全拒绝法律程序,企图通过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达到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另一类是一些职业医闹者借医患矛盾大做文章,怂恿患者采取暴力行为,并冒充患者的亲戚亲自策划、参与医闹,从中获利。因此我们可以把“医闹”理解为,在医疗机构里存在一个经常活动的群体,他们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以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的方式获得经济好处。
2、特点。
(1)有法不依。患方采取吵闹形式,借势行政上访,导致医疗单位被迫协商或调解处理。
(2)弱势有理。“医闹”策划者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后,找人到医院闹事,向院方提出高额赔偿,让医院最后以息事宁人的方式,向他们妥协。
(3)无理取闹。往往从患者病历等资料上捕捉漏洞,抓住医生行使医疗行为中的不足和过失的行为,利用患者对医疗行为中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问题的不理解,从中挑拨医患关系,通过帮患者索赔牟利。
(二)何为“第三方”机制。
张杰曾指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 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医闹”事件中,我们应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引入第三方调节机制(人民调节委员会),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产生医闹的原因
(一)医院对患者投诉不重视,医生素质不高,引发“医闹”。
在实际生活中,医院往往会设立患者投诉渠道,使患者可以向医院投诉医生的不良行为,但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却态度暖昧,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不依法行政。甚至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态度也消极,息事宁人,这就更加助长了患者闹事的信心和勇气。
而且很多医院的少数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对待病人简单粗暴;询问病情不仔细,诊断乱检查,治疗大处方;抢救病人不及时等,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和医疗工作的不满。此外,在医疗卫生领域,也存在着收取红包、吃拿回扣、药价虚高、巧立名目乱收费等现象。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病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维权之路艰难,也是滋生“医闹”的一个因素。
(二)患者认识不足或无理索取高额赔偿。
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间 。许多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认为医院能“包治百病”,由于期望值过高,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就将怒气转嫁给医生和医疗机构,这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医生不是神仙,对很多病症也束手无策。但如果医生又没有与患者家属做到有效的沟通,双方矛盾便会激化,患方就会采用过激行为给医院施加压力,从而发生“医闹”行为。
部分患者把医疗纠纷当作“发家”的手段。一旦对医疗不满意就竭尽所能寻找医疗上的不足之处并大做文章,采取“医闹”的手段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无理索取高额赔偿。而又因为事后对该行为处理不力,使得“医闹”事件愈演愈烈。
(三)职业“医闹”群体的怂恿。
职业“医闹”是近年新兴的一种“职业”,由一个有组织的群体,接受患方委托,组织、策划、实施到医疗机构通过采用吵闹甚至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非理性的、过激的行为向院方索取高额医疗赔偿的现象 。2009年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5家医院完成的“医闹”调研,结果显示,遭受“医闹”行为的医院,从2004年的89.58%增加到2007年的97.92%。
“医闹”这样的发生,医生遭殴打伤害,医院遭冲击破坏,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也正是由于这种“职业”的存在,才使得患者及患者家属因可以雇人闹事,并非直接由自己人出面,更加有恃无恐的进行“医闹”。
(四)社会媒体的推波助澜。
由于新闻媒体的不适当干预,会影响医疗纠纷公平、公证、合理地解决。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多数是一边倒“爆料”新闻,更有不良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对事件报道断章取义,不公正、不客观,过于炒作和渲染,误导公众;另一方面,少数媒体对药品虚假、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也在误导患者的正确选择,激化了医患矛盾。
三、第三方机制建立的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以及重大医患纠纷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医闹”现象在各地医院时有发生。惠州籍省人大代表何玉兰曾向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关于“迅速建立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机制,依法处置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建议》,建议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同时,各地方也都已将第三方机制的建立提上议事议程。可见第三方机制的建立有较大的作用和较为深远的意义。
(一)患者维权途径选择通畅。
第三方参与调处,可消除患方与院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能在一个较公平、合理的平台上对话。第三方调处由司法人员组织并参与,可对患方提供法律保障,患方对调处意见不满意时,能很方便选择司法途径。此举既能保障广大患者与医院、医护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及社会秩序。
(二)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
第三方调解机制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的方式自愿地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包括处理的程序规则、处理的实体规则等都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选择。如果选择第三方调解是免费或者少量费用提供的,那么患者很容易被第三方调解吸引,从而会大大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
(三)第三方的中立角色。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引入,它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以一个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把“院内纠纷”引向“院外调解”,使矛盾程度降低,从而改变医患僵持的状态。
(四)矛盾处理结果更加理性。
对医务人员来说,“第三方”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减轻医务人员职业压力和负担,保护医生的自主诊断权及人身安全,鼓励医生积极进行医学实践和医学探索。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调解中心配合医疗责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计算赔付额,使必要的赔付及时到位。同时也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盲目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如何建立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能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引入“第三方”机制,扮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仅仅止于单纯处理医疗纠纷的“止痛剂”。能够构建起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和谐平台,并从这一平台向上延伸,引发医疗机构的改革,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这才是引入第三方机制的真正目的所在。
(一)机制建立,法律先行。
调解部门参照法律依据不明确,第三方调解对于参照《民法通则》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只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参照规章,非医疗事故按照什么样的标准依然是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寻求一个平衡点,统一标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找出适合的法律规范。
而对于公安部门等应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医闹”,保障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调处机构的建立。
调处机构可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司法、公安、法医、等部门人员及医学专家组成,如温岭市的第三方调解队伍就不仅有市人大代表,也有长期从事司法、医疗、工作的老同志,不仅德高望重、经历丰富,而且业务熟悉、处事公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分别建立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地)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卫生厅和司法厅组成,主要负责各省地区医疗纠纷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地)市调解委员会由市政府在市、区两级建立第三方主导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机构隶属司法局,具体操作医疗纠纷的解决。
(三)调处机制的筹资方式。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北京和宁波模式。对患者和医院免费提供第三方机构服务,对医患双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例按月支付,采取预付费模式,以免形成保险公司和医院机构的强势。
(四)第三方机制调处模式。
调解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双方达到调解意愿的基础上,由接待室负责日常接访调解。如遇大的纠纷,由公安部门先平息事态,再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处机构接受调解。患方索赔数额大,超过区级司法部门受理权限的,由市级调解机构受理。
如调解成功,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后以民事调解书发给当事双方。如医患中一方不接受调解内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五)需要新闻媒体的支持合作。
新闻媒体应是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倡导者和宣传者,而不是破坏者和挑唆者。因此,新闻媒体应严于律己,对医患纠纷,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专业性很强的学术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媒体需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多做沟通工作,多做科普宣传工作,多做建设性工作。
医疗纠纷日益难了的局面、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仅占据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严重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通过对第三方机制优势分析及对其组织构建的设想,希望建立医患之间的第三者,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妥善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2级研究生)
注释:
张杰.论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中国人民大学,2008:29.
杨小勇,王乾,陈琪.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8,15.
秀娟.邵明波.理性面对“医闹”.医学创新研究,2008,5(21):42—43.
参考文献:
[1]张杰.论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中国人民大学,2008:29.
[2]杨小勇,王乾,陈琪.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8,15.
[3]秀娟.邵明波.理性面对“医闹”.医学创新研究,2008,5(21).
[4]王卫东,范贞.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思考.中国医院,2008,12(7).
[关键词] 医疗纠纷;仲裁;鉴定启动;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 R-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11(b)-0166-04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 has been a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of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arbitration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has unique advantages and worth promoting and improving. Because of the specialism and professionalism in medical field, no matter what the way to resolve the dispute, a expert conclusion is crucial, so the identifica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and appraisement of medical damage are two major focu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study, however, most of the scholars discuss identification problem for identification of litigation, and give little thought to identification of arbitration. First of its kind, this text to make the serious analysis and study to the legal problems include whether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need to star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t need take what kind of appraisal system if started, in order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and discussion of scholars, thus providing ideas for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Identification startup; Identification system
近年恚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医疗纠纷逐渐成为困惑世界各国的难题。而正处在医疗事业改革转型期的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1]。在医疗纠纷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寻求一种高效可行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而防止矛盾激化、缓和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然而,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传统的协商、行政调解、诉讼各有弊端,医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更合理的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科学性、自愿性、便捷性、保密性、一裁终局性等优势而值得推广和完善。此外,医疗损害鉴定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对明辨是非、确立赔偿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长远目标,借鉴国外经验,就如何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中的关键因子――“鉴定问题”进行思考,并对鉴定制度如何设计提出意见。
1 医疗纠纷仲裁及其优越性、合法性
医疗纠纷仲裁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争议内容提请专业的仲裁机构做出审理和裁决[2]。仲裁制度被社会公认为最公正、最中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而统计表明,“患者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信任”是多数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3]。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因其特有的优势同时有利于医患双方,也逐渐被法学领域、医学领域所重用,例如法官们认为要解决医疗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有一个前置程序,类似劳动仲裁[4]。近年来,仲裁处理医疗纠纷得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支持。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医学会以及美国律师协会作为联合发起机构,成立了大大推进仲裁解决医疗纠纷频率的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5]。据统计,美国采用调解或仲裁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有85%[6]。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秉持优先利用非诉讼程序、抑制诉讼的重要原则,成立了专业的医疗仲裁委员会,将仲裁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从而缓和医患矛盾,优化社会环境[7]。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8]。”首先,医患之间虽然由于掌握医疗专业知识的差别存在不对等,但不代表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实践中患方出钱、医方提供诊疗服务,双方的交易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实现治愈疾病这一共同目标上的法律地位绝对平等,因此医疗纠纷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其次,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要求诊疗行为相当于向医疗机构发出要约,而医院接受患者并进行诊治服务的过程可看成是一种承诺,符合《合同法》对契约的界定,因此医患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约束关系,发生的纠纷可看作合同纠纷。此外,据调查,我国73.90%的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要求经济赔偿[9],说明纠纷发生后,患者期待的补偿大多具有财产性内容。我国《仲裁法》没有具体限定“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因此认为涉及财产赔偿的医疗侵权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说明,“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方式[10]”,医疗纠纷在实践中也主要是按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来解决,因此将其纳入可仲裁范围内并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阻碍,基于此,医疗纠纷仲裁具有合法性。
2 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完善构想
2.1 是否启动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长期被社会各界质疑,并戏称为“老子为儿子鉴定”,这也导致了患者宁可选择医闹而不信任医疗鉴定机构。众所周知,诉讼中法官受医学专业知识所限,对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问题很难作出事实认定,几乎都需启动鉴定,甚至完全依赖鉴定结果而具有“鉴定意见依赖症”,法官判决主要依据专家鉴定结论,这就导致由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官审判权的实质性转移。虽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仲裁裁决往往也离不开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但不同于诉讼的是,诉讼的法官构成相对固定,而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形式,而仲裁的专业性则体现在仲裁员是按照专业划分的,医疗纠纷仲裁中仲裁员是由医学、法学和法医学等领域共同组成的,对纠纷涉及的医疗损害问题有准确的J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适当之法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因此在医疗纠纷仲裁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对相关医疗争议做出鉴定判断,再做出裁决,无需另行启动鉴定程序,将鉴定纳入仲裁程序中,节省资源,提高效率;而对于一些重大医疗损害,鉴定的难度超出仲裁员能力水平时,仲裁机构再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仲裁机构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以仲裁委员会指定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本地鉴定,也可以选择国内其他城市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异地鉴定,不同于诉讼中法院对地域管辖权的限制,仲裁不受地域的约束,因此可发挥这一优势,采取异地鉴定来提高鉴定的公平性。
2.2 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些国家对于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在理论上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模式,其中的鉴定机构设置,以韩国和德国为例,是在仲裁机构内自行设立鉴定机构或设立独立的、与仲裁机构配套并行的鉴定机构,对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机构选择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在韩国,医疗纠纷也是个社会难题,长期以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案件费时费力、久拖不决。2012年4月8日,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简称“医疗仲裁院”)正式运行[11],该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依据《医疗事故被害救助和医疗纷争调解相关法律》,下设鉴定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具备准司法机构的鉴定和调解功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仲裁院先启动仲裁调解程序,随后由医生、律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事法学专家、法官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团体进行鉴定,采用查看患者病例资料和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等方式,判断案件有无过失和其中的因果关系,并多次讨论做出鉴定结论。最后医疗仲裁院依据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客观审理,从而确定赔偿事项并下达调解决定和仲裁判定[12]。在德国,当事人大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13]。20世纪70年代,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4个仲裁所(调停所)和5个专家鉴定委员会[14]。仲裁所可聘请外部专家或选任医师会的专家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判定医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也可由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实行异地鉴定,且仅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包括首次鉴定和最终判定,当事人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由鉴定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最终判定[15]。仲裁所(调停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存在法律强制约束力,仅具有劝告的功能。但由于鉴定专家与医师协会保持人事上的独立关系,并且实行回避制度,具备免费性和任意性,其中立性、公正性也得到了肯定[16-17]。
借鉴这两国的经验,可以改变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委托外部鉴定机构鉴定的模式,脱离当前不完善的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在仲裁机构中下设鉴定委员会,制订配套的仲裁规则,吸取医学和法学专家参加,使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关于此鉴定部门的资质问题,笔者认为,仲裁本身是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私权主体的纠纷解决,其灵魂即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便形成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私力效力。因此鉴定委员会只要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损害社会利益,是可以设立仲裁规则使其成立的,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服从此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便具有效力,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启动鉴定的流程,实现鉴定与仲裁的一体化,发挥仲裁独立公正专业快捷的优势,这样就避开了长期以来困扰无数学者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化劣势。
2.3 鉴定人员的组成与责任
完善鉴定人员储备制度。仲裁机构需建立医学、法学和法医学专家库,医学专家应担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并受聘于医疗服务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3年以上[18]、法学专家应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法医学专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共同组成医疗损害鉴定团体。此“专家库”来源于民间,没有官方色彩,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可以排除当事人对鉴定人身份的“刻板怀疑”。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此外,仲裁机构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制度来完成对其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核与监管,定期对鉴定部门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内部设施,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技术水平、培养单位、职业道德等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估,施以相应的奖惩措施,从而提高鉴定专家的积极性。完善鉴定人回避制度,以保证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优化鉴定人员组成。引入仲裁制度中的一些“因子”,效仿仲裁制度中的机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鉴定专家,来增加当事人的内心信任度,选择的鉴定人员数量一致,包括临床医学专家、法医或法学专家,首席鉴定专家由鉴定机构选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推举。这就不同于诉讼中鉴定人员统一由鉴定机构指定,而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使之全程参与鉴定过程,避免“暗箱操作”,同时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双方鉴定人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由于鉴定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往往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公平起见,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的辩论制的启动模式,即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专家,在鉴定结果形成阶段进行辩论和协商,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思想的碰撞最终会产生正义的火花。
另外,鉴定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仲裁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要不同于医学会的团体负责制度,除了鉴定部门加盖公章,所有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由鉴定小组组长对鉴定结果负责,责任落实到个人,若发现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是过失做出非科学鉴定结论的行为,则由鉴定组组长承担责任,形成监督机制。其二,鉴定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鉴定错误的法律责任,对因其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对于违背伦理道德、不遵守鉴定流程规定的专家,应撤销其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资格。
2.4 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对于需要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当事人可经仲裁庭许可向鉴定人提问”。为防止盲目采信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出席开庭会议,接受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质询。基于此,鉴定人有配合仲裁庭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而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医疗纠纷仲裁中相对于诉讼也有其优势: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对t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鉴定人员往往出庭率低、难以真正落实。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医学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实行的是鉴定团体负责制,以此为基础,参与鉴定的全体成员都出席法庭并不现实可行,这种负责制度也会造成鉴定人的责任转移,导致没有人真正担起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重任。对于鉴定专家拒绝出庭法官也力不从心,当事人一旦对鉴定结论存疑,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通过对鉴定结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形成心证,以此来平息鉴定结论之争。这样,重新鉴定的鉴定专家成为实质上解决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裁判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解释义务就变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鉴定的鉴定专家[19]。从成本、效率的角度看,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远比不断的重复鉴定高效,也更加有证明力[20]。而医疗纠纷仲裁可在自行设立鉴定部门的基础上实行个人鉴定负责制,由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鉴定小组组长出庭质证,这就大大提高了质证的可行性。此外由于鉴定人员来自于仲裁机构中的鉴定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便于参与仲裁庭的开庭,缩小了质证的成本。同属于一个机构,对仲裁庭的开庭流程也更加熟悉,对于质证中涉及的法律解答问题更加清晰,从而提高质证的作用效力。
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有以下两点对策:其一,引入听证程序,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仲裁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当庭对鉴定结论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鉴定专家进行提问,专家必须做出详细解答,针对提问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质证过程中,向鉴定人询问鉴定有关问题,同时通过庭审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37条第2款所述,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涉及证据较多,仲裁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以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其二,规定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使其成为强制性要求,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文书在仲裁庭上出示,经鉴定专家质证确认后才具有证据效力;考虑到鉴定专家可能具有医疗机构执业的双重身份,在抢救患者的紧急时刻,存在时间冲突的情况,可采取规定鉴定专家轮流出庭和替补出庭的措施,并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助。
3 小结
仲裁作为一种相对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优越性而值得推广,探索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很有必要,而医疗纠纷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本身在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并不完善,其中的鉴定问题在理论上学界对此更是关注甚少,实践中由于法律的适用二元化问题造成鉴定制度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呈现混乱状态,严重影响医疗损害鉴定在社会的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吸收总结诉讼中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经验教训基础上,充分借鉴不同国家的优势典范,对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中有关鉴定的法律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提出如下完善构想: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启动应采取二级制,即当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在仲裁员的认知水平范围内时,无需启动鉴定,只有超出仲裁员的能力范围才启动鉴定,启动时才可采取异地鉴定,提高鉴定的中立性;鉴定机构可由仲裁机构内部自行设立并制订相应的仲裁规则;完善鉴定人员的组成,双方当事人有权利选择鉴定人,全程参与鉴定过程;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鉴定实行个人负责制是基础,引入听证程序和设立强制性要求是辅助。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从而使医疗事故的应对与处理更加快捷、有效,以期为医患和谐道路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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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人为本 ”护理理念的不断深入及人们对医护质量要求的提高,护理工作已迈向科学化、多元化、独立化,以情商完善护理工作便是其中之一。
1 情商的内涵
情商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即认识自己的能力,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为自己的目标奋斗的能力,理解别人的能力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1]。不同的个体在应对生活事件时所反应的情绪状态及行为表现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作为护士应该以适时的沟通方式和技巧,以护士的良好形象去影响感染患者的情绪,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这是情商应用于护理工作的根本所在,也是护士必备的职业素质。
2 影响
2.1 优化护患关系 护患关系是指护士为患者服务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靠的是情商的维系,需要的是情感上的交流与沟通。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与支持的基础之上,患者有了安全感,对护士的工作认可的情况下,患者才愿意与护士情感交流。
2.2 避免护理纠纷 许多医疗纠纷是因服务缺陷引起的,约占医疗纠纷的64.8%[2]。护士要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和稳定的情绪,具备情绪调节自控能力,努力营造一种向上和谐的护患关系,做到遇事冷静、沉着,以高度的职业情感与理智控制自己的不良心境。金鑫[3]认为,医务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细致的解释,可大大化解患者的不满情绪,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当患者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出现矛盾冲突时,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原谅患者的过失行为,便可避免纠纷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4]。融洽的护患关系是需要护患双方共同建立和维持。作为患者要积极的配合治疗护理,尊重护士的人格和劳动,作为护士应理解患者生病时的情绪状态,尊重患者的人格,维护患者的权益和隐私,满足患者的身心需求,使护患双方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3 对策
3.1 重视与患者沟通 全面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动是有效沟通的关键[5]。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位或沟通不当,在医院纠纷中占比重较大[2]。护士要处理好护患关系必须具备教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患者和家属能接受的方式进行交流。交流时语言要通俗易懂,表达准确,目的明确,场地适宜,学会倾听,注意应用沉默及非语言技巧的配合,以婉转的语调,和谐的气氛,提高沟通技巧,处理好护患关系。
3.2 换位思考 在护理工作中,当与患者发生冲突和误解时,当事人如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更易了解对方的初衷,消除隔阂。这种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的做法,对改善护患关系、减少护患矛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注重情商培养,完善护患关系 情商培养在建立良好护患关系上起着重要的催化作用。护士绝大部分是女性,女性本身就有高忧虑倾向,当不同角色转换发生冲突时,即可造成心理压力。要学会合理的宣泄、释放情绪,遇到生活不良事件刺激,心情烦闷、情绪难以稳定时,可向家人和知心朋友倾诉,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强化情绪能力和行为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心理调节承受能力,与患者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来完善护患关系,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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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加强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用正确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思想,树立坚定不移的政治信念与崇高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利用空闲时间自觉主动地投身于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时刻要求自己要以整洁大方的外表、诚恳的言语态度来面对医患,想法设法为他人提供便捷,始终以“病人至上”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言行举止。医务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完全影响其工作质量,面对压力大、任务重、责任大的医务科工作必要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行业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和作风。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尽量满足患者的正当需求,努力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与理解,将医疗纠纷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为了能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更好的服务他人,我也在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丰富专业知识,积极吸取工作中经验教训,多于专业人士交流学习。我深知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能力,增强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政治上清醒,理论上成熟,信念上坚定,实践上自觉。我给自己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学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并找出自己在思想、工作上的不足与差距,努力整改,为以后出色地工作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努力干好本职工作,开创医务处工作新局面
(一)防范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管理
1、认真执行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机制。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医务处责无旁贷的担任起这项工作,医务处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紧抓医疗质量,尽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医务处不断完善内部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机制,协调人员分配,坚持贯彻“医疗质量”为唯一考评标准。不断健全核心医疗规章制度,任何人必须按规章办事。在执行医疗质量监控与考评机制时,我处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合作,统一标准、统一执行、统一考核。通过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来强化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条例,有利增强了全院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对于执行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工作,我作为医务处人员一直谨慎细心,认真做好医疗质量的考核工作,决不,严格按照医疗处规章制度办事,落实考核制度与处罚规定。通过这些措施保障了医疗安全,有效防范了医疗事故的发生
2、加强医患沟通,降低医疗纠纷事故。从处理医疗纠纷事故中我得出一条黄金原则:加强医患沟通、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合理措施等等。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中,我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自己的服务意识与质量,注重与医患沟通,避免使用刺激语言或词语,留意患者与家属的情绪和需求,努力使自己做到“多理解、多解释、多安慰、多帮助”。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双方沟通,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了病人对医院的信任,维护了医院的形象。经过医务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医疗事故纠纷大大降低,这有力的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保证了医院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以及应诉等工作
1、履行职责,合法合理解决医疗纠纷。本年内,医务处在院领导正确指导下,密切与其他科室联合协作,运用正确的手段和策略,妥善化解了许多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事件。在解决患者和家属意见较大的几个案例,我注重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理清其中各种利益得失,努力将双方的医疗纠纷控制在对话范围,成功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未影响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对于那些无法调节解决的医疗纠纷事故,做好充分的法院开庭准备,尽可能地将案件结果控制在双方可接受的程度。
2、努力协调各种关系,将医院损失降到最低。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时,如何协调好各种利害关系是处理好医疗纠纷事故的关键。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我努力协调各种利害关系,全面考虑影响事故解决的所有不利因素并找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将其完满解决,耐心倾听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我贯彻维护医院合法利益的宗旨,维护医院形象,努力将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今年医疗纠纷事故应诉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医院可接受的范围内。2014年受理法律诉讼新案件件,法院开庭次,全年医疗事故鉴定5起,鉴定为医疗事故的0起,法院调解起。
3、认真对待每次医疗事件论证工作,对院内医疗纠纷积极听取院内医疗事件论证委员会意见,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处理做到有理有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在每件医疗纠纷处理后,给予总结,要求科室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组织医疗安全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1、重视员工培训,加强在职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员工培训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基础工作,是员工掌握医疗质量控制、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医务处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医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加强对新进职工在我处轮转过程中的培训,要求了解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体会医疗纠纷的困难性,从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医患沟通技巧,并汲取教训,提高临床安全意识。医疗处还经常邀请律师对在职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全院范围内开展多形式、多层面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总结和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和《医疗纠纷预警制度》进行宣讲。以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学习卫生管理部门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我充分利用医院每年组织医务处外出学习的机会,我共参加培训次,通过培训学习有效的提高了我的医疗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全院掀起了一股学习医疗安全知识的热潮,大大降低了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我通过组织一系列的医疗安全培训活动也学会了许多医疗安全知识,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
2、加强医疗安全督导,落实核心制度,促进医疗质量。(1)参加每周定点科室晨间交班。了解参加人员是否完整,对夜间处理患者的用药和方式是否正确有效。和科主任及护士长保持沟通,对科室急需解决的医疗安全隐患问题,尽量做到及时就地解决。(2)不定时进行全院临床科室安全督导和夜查房,全年达余次。重点落实十六项核心制度,核对医务人员资质,杜绝无证上岗等。督查后医务处将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到科室,要求整改,并跟踪监督科室落实情况。
回首这一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不足:
(一)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加大对医疗法律法规新理念的研究
处理错综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时,牢固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增加法律理论知识才能更好更快捷的解决医疗纠纷事故。我深知自己的素质能力还不能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形式,思想观念更新不够快速。为以后更好地完成工作,我制定了一系列学习计划,自觉学习新的医疗法律法规,深层剖析法律法规新精神。
(二)自我抗压能力不强
摘 要:医疗纠纷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医闹”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严重干预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本文从医改视角出发,“医闹”的定义、性质、及其产生原因及危害,进而提出解决“医闹”现象的医疗体制改革及第三方机制建立等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闹 第三方机制
一、“医闹”的定义及危害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办公室滞留等等,通过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1。
(一)损害患者自身利益
“医闹”现象的蔓延直接影响损害了广大患者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院方无过错的医患纠纷,对于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为了避免风险,选择保守方案,甚至不敢收治病重患者,可能使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后利益受损者还是患者自身。
(二)损害院方利益
由于“医闹”现象院方的公共财产可能收到损害,院方声誉也可能由于该现象受损,直接影响院方的经济利益。
(三)损害社会利益
“医闹”愈演愈烈,医务人员身心受到创伤,不敢冒风险,只能在治疗中墨守成规,这样可能放弃医学某些方面的创新研究。直接损害全社会的利益。同时大多数闹事事件发生后,尽管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干预,但是并未能有效制止医闹非法行为,最终使得其变本加厉,主张社会不良气氛。
二、“医闹”产生的原因分析
“医闹”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可概括如下:
(一)患者认识上的误区
医生对很多病症也束手无策。病患方没有意识到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没有考虑自身疾病的严重性等因素,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就可能把怒气发在医生和医疗机构身上,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可能进行医闹。加之可能受到职业医闹分子蛊惑,“医闹”现象发生更加严重。
(二)信息不对称
医患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医患对医学信息、医院规章制度、治疗程序等方面信息不了解。医院在专业技术服务方面有绝对优势,而且在治疗医药定价、收费等方面有绝对优势和信息垄断地位。在这些信息传递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患者的“知情权”而进行有选择的信息传递。当医患信任危机和患者利益受损同时出现,“医闹”现象应运而生。
(三)体制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同时处理“医闹”的法律体系也同样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由于该体系的不够完善,造成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的解决途径不够顺畅,这也是造成“医闹”产生的一个原因。同时,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不能适应不同患者的需求,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在政府、医务人员公众形象的社会博弈过程中,政府损失的是政治治理的威信,医务人员损失的是专业权威和声誉。
(四)新闻媒体的推动
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热衷于报道医患纠纷,不顾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科学性,不做认真调查,仅听患方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仅凭主观想象,对未调查清楚的一些纠纷也加以不负责任的报道或是相互转载,进行炒作,误导社会舆论。加剧医闹事件的发生。
(五)“职业医闹”的推动
“职业医闹”分子利用医患之间的矛盾大做文章.组织成一个职业的团伙,怂恿患者及其家属采用暴力、殴打、围攻等方式破坏医院的正常秩序,专门为患者及家属出谋划策,并亲自参与医闹,企图找医院索取高额赔偿。
三、解决“医闹”现象的对策
(一)加强沟通,增加医患间相互信任
医务人员要与患者进行主动沟通,了解患者就医心理及需求。医务人员品德修养、知识技术及能力能从沟通方面体现出来。在心灵和情感交流基础上,医患之间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进而才能增进医患间相互信任。
(二)推进医改,增强信息披露程度
医患间信息不对称,是“医闹”现象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改善医患关系,光靠某个医院或者医生个人是不够的,优化医疗体制,革除医疗弊端,加大医疗信息公开透明化,增强信息披露程度,对于重塑医患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医改与“医闹”的第三方机制构建
加强医疗体制改革,建立第三方机制。针对严重的“医闹”事件,结合国外的实践,我国医学界、法学界等社会群体及一些专家建议建立独立卫生行政部门,由法学家、医院医生、法官等各面人士组成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专门调节医疗纠纷,使卫生行政机关从尴尬局面中解脱。
(四)媒体发挥正确导向作用
医改要求媒体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医闹”事件不实报道将引起很多负面效应,新闻媒体机构要严于律己,对医疗纠纷事件要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机构应当在适当时间与媒体联系,帮助其客观真实报道“医闹”事件。同时,媒体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有序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医闹”行为违法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寻求法律援助。
(五)完善医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我国医疗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给“医闹”现象埋下隐患,“职业医闹”份子占法律空子,利用医患矛盾做文章,组织成职业医闹团体。同样,由于该体系的不够完善,在“医闹”现象产生后,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的解决途径不够顺畅,这也是造成“医闹”产生的一个原因。
四、结 论
不管对于患者还是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当是件两败俱伤的事情。不仅患者权益难获保障,医疗机构也有口难辩,甚至深受其害。“医闹”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极大的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同时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正是缘于医疗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妥善的求解。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完善医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对于医疗纠纷能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和求解机制和办法,将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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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了解医患沟通中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对恶性肿瘤患者心理感受状态的影响。[方法] 246例随机抽取的病例用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患者对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对其心理感受的影响。[结果] 78%调查患者认为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对其心理有影响,68%患者认为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对其心理状态非常重要,25%患者回忆医生的语言和态度曾带给他们不良的心理体验,99%患者希望医生们倾听他们诉说。[结论] 恶性肿瘤诊疗中医患沟通问题不容忽视。
【关键词】 肿瘤患者 医患沟通 心理感受 影响
癌症发病率逐年上升,患者在寻求治疗的同时更关注生活质量的改善以及自身利益是否得到尊重、合理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以患者为中心的主体意识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患者希望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平等的参与权、人格权[1]。因此医患沟通显得非常重要,一些调查也发现,许多医疗纠纷所涉及的事件根本不存在医疗责任,而主要是医护人员不善于或不当的医患沟通所造成的[2]。本研究尝试发现是否由于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对患者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北京肿瘤医院门诊和住院的接受手术、化疗或放疗的肿瘤患者,患者均被告知癌症诊断,自愿参与回答调查问卷。共收集问卷246例,其中男性94例,女性152例,年龄最大75岁,最小25岁,平均年龄50.99±11.69岁。肿瘤种类包括乳腺癌、肺癌、大肠癌、胃癌、鼻咽癌、肝癌、子宫癌、卵巢癌、淋巴瘤等。
1.2 研究方法
采用随机问卷调查的方法,为确保问卷回答不受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问卷采用无记名方式,并由愿意参与测试的患者本人自己填写、回答完成问卷中问题。问卷由调查小组自行编制设计,问卷内容主要涉及询问临床医生的语言和态度是否对患者的心理造成何种影响,在医生的语言和态度中哪些是患者认可的,哪些是患者反感的。
2 结 果
2.1 患者对医生的语言和态度的心理感受
78%患者认为在癌症治疗中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对自己的心理有影响,68%患者认为医生的语言和态度对患者心理状态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其中有25%患者认为在他们的治疗过程中医生的语言和态度曾带给他们不愉快的心理体验。99%患者希望医生有时间倾听他们的诉说,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29%患者认为或不能感受到医生愿意或有时间听他们诉说。
转贴于
2.2 医生语言和态度调查
本调查在问卷中设计了两个题目,要求患者自己列出在癌症治疗中,他们感到医生好的语言和态度有哪些及差的语言和态度有哪些,回答率占整个调查25%以上的答案列于表1和表2。从中不难看出,无论列举的是医生表现好的语言态度,还是表现差的语言态度,都是能代表患者自身心理感受的语言,如“有同情心,对患者理解”,“您感觉好些吗?”这些语言和态度都代表患者内心对医患沟通的心理感受。这一非数字性、描述性结果值得我们思考。
3 讨 论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双方是相互依存又充满矛盾的两个群体。我国医疗行业长期处于“以医为尊”的状态,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俨然以救世主的身份,病人完全处于被动的无条件服从的位置[3],虽然这种状态正在被否定,也正在得到改善,但是仍有一小部分医生还停留在旧的生物医学模式下行医,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他们来说,还只是一种理论,仍未被应用到医疗实践中。根据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年度发生医疗纠纷的概率为98.47%,在引发医疗纠纷的诸多因素中,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佳和医患沟通不当是发生医疗纠纷的第一大原因[4]。因此重视改善医患沟通对患者顺应医疗、减少医患矛盾乃至医疗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
癌症患者本来就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更需要有人关心他、理解他、安慰他,通过良好的医患沟通达到帮助患者完成对癌症的心理适应过程。有研究显示,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帮助减轻患者对疾病的恐惧、焦虑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同时增加患者对治疗的满意度,对疾病的控制感,增强战胜疾病的心理,以及改善心理调节[5]。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医生的语言不当、态度不良会进一步增添患者的心理负担,加重患者的心理痛苦,使患者及家属产生医源性心理障碍[6]。医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被患者和家属所注意,一句“好好休息”,就可能使患者对该医生产生亲切的心理感觉,而一句“告诉你,你也不懂”,则会让患者对医生产生反感,加大医患之间的距离感,甚至对医生失去信任。
医患沟通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对医生教育、培训来掌握沟通的知识和技巧,在西方发达国家,医患沟通已经是医学生在校教育的必修课。在我们调查过程中,有患者在回答调查问题的同时,在问卷上另外标注:“做这样的调查是对病人负责”。由此可以看出,患者渴望改善医患沟通的心情,本研究只是在医患沟通对患者心理感受的影响做初步探试,力图通过患者的回答发现我们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并为改善医患关系做必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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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选择。本文结合医疗单位的工作实践,从提高医疗质量水平、落实医患沟通内容、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探索解决纠纷机制四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医院医患沟通和谐医患关系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性的阶段,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选择。面对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现状,解决医患矛盾的关键和主体,还是在医方。那么,医疗卫生机构如何构建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作为湖南省卫生厅直属的三级公立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坚持“人民医院为人民”的办院理念,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水平、落实医患沟通内容、畅通医患沟通的渠道,探索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医院连续三年来无重大医疗过失,每千名门诊人次医患纠纷从2005年的0.35下降至2010年的0.092,每百名出院人次纠纷数由2005年的0.266下降至2010年的0.032。三年来医院共收到锦旗326面,感谢信220封,病人对医院的综合满意率连续三年都达到98%以上,医患关系和谐。本文试图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对如何加强医患沟通进行从四个方面探讨。
一、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夯实医患关系的基石
提高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永恒主题,必须长抓不懈,只有质量提高了,医疗安全得以保障,才会给和谐的医患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医院建立起医院、科室和个人三级质量控制系统的架构,将医疗质量作为评先评优、晋升晋级的一项关键指标。建立定期研究医疗质量安全会议制度,医院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报院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重点落实新入院病人、危急重症病人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二)狠抓核心制度落实。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考核并进行抽查。医院每周由业务院长带头组织业务查房,就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在科主任例会和周会上进行讲评和反馈,对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和科主任予以扣款,年度累计5次以上,当事人下岗,科主任或护士长通报批评并扣岗位津贴,科室累计被查处15次以上,科主任或护士长免职。
(三)重点抓好环节质量。加强环节质量控制,定期进行环节质量的检查、讲评、通报。从2009年开始,医院坚持从内、外、精神科各抽取副高以上医师一名,以半脱产方式,在质控科、安全办轮转,时间为2个月,重点督查环节质量,特别是新、危、重、疑、围手术期病人以及6个单病种的医疗质量。
(四)全面提高护理水平。医院通过开展创“优质护理示范工程”,组织“优质护理活动示范病房”擂台赛,定期召开“优质护理示范病房”工作交流会,组织参观学习,设立“优质护理服务”意见箱、举办护士节演讲比赛、开展全省精神专科护士培训、申报护理科研课题并成功立项,进一步完善优质护理工作,打造特色精品护理工程。
二、加强制度建设,注重教育管理,落实医患沟通的内容
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防范医疗纠纷,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一方面对医患沟通的内容必须做出严格和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医患沟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在落实制度的内容方面。医院关于医患沟通的规定和考核中,对各方面都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比如对医患沟通的时间、内容、沟通的方式及地点、医患沟通的方法和技巧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做到:一个技巧:多听患者或家属说几句话、宣泄和倾诉,对患者的病情尽可能做出准确解释;二个掌握:掌握病情、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掌握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及患者、家属的社会心理状况;三个留意:留意沟通对象的教育程度、情绪状态及对沟通的感受;留意沟通对象对病情自身的情绪反应;四个避免:避免使用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语句;避免压抑对方情绪;避免过多使用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强求对方立即接受医生的意见和事实。在落实医患沟通谈话系列制度外,还坚持贵重材料、药品及大型检查事先沟通制度;进一步完善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同意制度。
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尽量地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清楚了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药费用情况等,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回答患者或家属想要了解的问题,从而增加患者和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加深他们对目前医学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也就争取到了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了良性的医患双赢,保证了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方面。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和沟通技巧,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患沟通的制度。医院通过强化三基训练,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规范意识。此外,医院着重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增强全员爱岗敬业、关爱病人的意识。
三、 畅通沟通渠道,探索交流模式,搭建医患沟通的桥梁
在传播学中,信息沟通的过程包括了信息的来源、沟通的渠道、信息的接收和解释、信息的反馈几个重要要素。作为信息沟通交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医患的沟通交流也具备了信息沟通的基本特征。为了使医患沟通交流的过程更有效,医院着力从医患交流的各个环节上出措施,畅通沟通渠道,探索新的交流模式,从而搭建起医患沟通的桥梁。
(一)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确保医患沟通信息不截留。首先,首诊负责制度是我院落实医疗核心制度的第一条,要求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者首诊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转科、传染病报告等工作负责。其次,对于专门负责接待投诉的部门,医院有明确的要求:1、投诉标识醒目。2、热情耐心地接待每个电话投诉和来访投诉。做好投诉登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做到三日内有投诉回复。3、做到有投诉必核查必处理,公正严谨、不讲人情、不循私。再次,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也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职能科室所有工作人员,对待病人及家属的投诉或意见,要热情接待、做出回答,如不能给出部门之外的答复,应该告之患者及家属投诉的渠道,并引导其至相关科室,做好情况说明。
(二)严格执行五大查房,做到渠道多样化,不同内容有不同的沟通交流渠道。医院严格执行由每半月一次的院领导带队、相关职能科室参加的查房,按领导分管内容执行五大查房。针对不同的问题,与患者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
对于病人及家属比较关心的,也是容易产生疑问的重点,比如药品、服务问题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沟通方式:坚持实行了费用一日清单制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并以固定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三种方式公示了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这样既增加了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也方便了病人随时查询。 2011年,医院聘请了第三方调查机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的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在调查方案中,采取由病人评价临床、门诊;临床评价医技;临床、医技评价行政后勤职能科室的方式,满意度直接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通过第三方独立的形式,拓宽交流渠道。
(三)开拓新型交流渠道,增进医患互动,增强沟通交流的效果。当信息传播的媒体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对于新传播手段的利用率可以增强信息交流双方的互动,而且,更生动的形式可以增强沟通的效果。
今年,另外一种互动式的医患交流形式――“体验式健康教育”在我院代谢内分泌科兴起。医务人员把健康教育的现场装扮成家庭厨房的场景,在 “配餐降糖厨房”中,主任教授成为了“主厨”,从控制糖尿病病情的角度,为病友们分析各种食物的热量,教病友们搭配食物;病友们自己一边动手配餐、切菜,一边接受培训,面对面地和医护人员交流,医护人员们积极答疑解惑,增加了患者对糖尿病饮食知识的了解。这种通俗易懂、身临其境的医患交流方式深得患者们的亲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完善医患沟通的反馈,组织健康回访,保持医患沟通的完整。要确保信息沟通的完整性,必要重视反馈。所以,医院通过每季召开病人座谈会,听取病人、家属的意见,所有相关职能科室听取意见,并及时处理,另外,医院坚持每半年一次聘请社会监督员明查暗访,对出院病人我们采取在住院部让其填写问卷调查表和电话回访制,门诊病人填写意见卡,反馈其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存在的问题随时向相关科室和个人通报,并限期整改。最后,坚持落实出院病人的电话回访制度,每月对落实情况在全院进行通报,出院病人回访率达95%。
四、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处理机制,减少医患矛盾和纠纷
医患纠纷是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无法避免又必须冷静面对的问题。一方面患者及家属的正当要求是医务人员应该考虑的,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纠纷并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何适当处置医患纠纷,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模式。我院在处置实践中,探索了以下几点创新:
(一)及早介入,不回避矛盾。当患者或家属有意见时,必须由科主任、护士长亲自进行接待、解释、沟通。如遇科室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时,安全办、质控科、医务部、法规办等相关职能科室,针对不同类型的诉求进行沟通。再无法沟通时,由业务院长出面接待,进行沟通。在整个沟通中,要求做到不回避矛盾,尽早介入,力争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保护当事者,避免事态扩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让当事医师、护士直接面对患者或家属,采取先接受投诉、然后调查再进行反馈方式,保护医院职工,同时又避免一时解释不通,扩大事态。
1 医学伦理学的概念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优良的医学道德规范制定和实现的科学,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认识、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1]。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许多伦理学问题,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冷冻胚胎技术、胚胎移植前诊断等生殖技术给人类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了一系列概念、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另外,产前诊断、遗传学检查、遗传学筛选、遗传咨询、基因治疗、基因工程等技术有利于人们及早发现遗传性疾病,但这些技术引起了这种检查和筛选是否可以强制进行、是否应该限制严重遗传病患者的婚育、遗传信息是否应该保密、遗传咨询服务是否应该免费,以及这些技术带来的利害得失如何权衡等伦理问题[2]。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2 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2. 1 医患关系导致“人机化” 随着医院自动化、信息化和遥控化的诊治手段被广泛采用,医生可通过仪器设备等高新技术设施获得患者的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等数据,并具有敏感度高、精确和迅速等特点,为诊断治疗提供重要依据。诊疗已从人与人的交流转化为更多地通过机器设备进行交流,医生和患者也由“相识者”变成“陌生人”,与患者打交道最多的不是医生护士,而是机器和电脑。这种以机代人的趋势,淡化了医患之间的思想交流,增加了医生对高新技术设施的依赖,而忽视了社会、心理等因素对患者的影响。
2. 2 医患要求呈现“多元化” 医生要求患者主动配合诊断治疗,医患关系应该是“指导—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尽量避免不合作型或冲突型; 患者对医疗卫生保健在层次上、档次上和要求上的差别,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有的患者追求优质服务,要求高档病房甚至非医学需要服务; 有的患者仅要求基本医疗保健; 有的患者连最基本医疗保健也难以实现等。
2. 3 医患调节需要“法制化” 医患双方自主参与意识增强,对保护各自权益和自觉履行各自职责的观念日益强烈,为卫生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础。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带来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迫切需要卫生立法解决,如利用高技术进行性别鉴定、人工授精、克隆等带来的道德、社会问题; 器官移植中供体来源和卫生资源分配中的公正问题等,都直接涉及医患关系,仅靠道德调节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法制调节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3 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
3. 1 加强医患交流技巧培训 制定《医患沟通制度》、制作医患沟通光碟、建立医患沟通网页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沟通意识,普及传播医患交流的技巧,让医务人员发自内心地表达对患者的关爱。医患沟通的基本要求是诚信、尊重、同情、耐心,沟通过程中应诚恳、平易近人[3]。加强医患沟通是缓解医患矛盾最简单可行、效果最直接显著的有效手段,是现阶段我国改善医患关系最可行、最经济、最高效的方法。
3. 2 抓好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三基三严”训练要常抓不懈,鼓励医生为患者更多地采用查体方法、常规化验检查、必要的分析、综合等理性思维方法,减少不必要的高新科技检查,缩短医患的心理距离,同时也减少误诊误治所导致的医疗差错和纠纷[4]。
3. 3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加强医生岗前培训,着重服务态度、交流技巧,建立奖惩制度,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信任和人文关怀体现在从入院到出院的医疗服务全过程,让患者体会到温暖、感受到关爱、人格得到尊重。建立诊治保护制,构建隐私“屏风”,切实保护患者隐私权[5]。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前,须明确告诉患者所要采取的治疗手段、用药种类、方法。若存在多种可行的治疗方案,则应于患者进行沟通,使患者参与自己的治疗。
3. 4 建立医师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师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医生才能在治疗过程中具有创新和积极的态度,才能胆大心细和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才能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稳步地发展[6]。
3. 5 健全适合国情的法律法规 加快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改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卫生监督执法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对解决医患冲突、改善医患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约束,减少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压力,用更多的时间来抓医疗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障患者利益,引导医患关系良性发展。
4 对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措施
4. 1 医疗服务可得性 患者到医院就医是否能得到相关服务是患者最先考虑的问题。医院应主动适应卫生改革形势,根据社会的需求和疾病谱的变化等调整医疗服务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7]。
4. 2 医疗服务易得性 坚持“患者至上,患者第一”的观念,根据医院自身的功能定位,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性化”服务,积极做好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体现在医院的服务内容、工作程序、设施规范、环境设计等方面,都应以简化流程、方便患者为核心。
4. 3 医疗服务有效性 医院在选好学科带头人的同时,抓好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拓展服务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和新项目,加大临床技术研究力度,突出医疗特色建设,提高解决疑难危重疾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