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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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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1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2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可以进行改进的方面。因此企业只有深刻的认识到现存的问题后,才能够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措施。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有很多,以下从缺乏足够通用技术、管理缺乏系统性、没有按时进行备案、备案专业水平不足等方面出发,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1.1缺乏足够通用技术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缺乏足够的通用技术。众所周知不具有通用技术的备案管理无法满足相应的理化指标要求。因此往往会对于生产和质量以及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其次,在管理过程中还有需要现场技术服务要求的材料物资类招标项目没有通用技术的支持,而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往往无法获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商务标权重占和建筑安装以及施工发包类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到招标项目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只有足够的通用技术才能够促进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1.2管理缺乏系统性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表现出很强的无系统性。工资人员通过将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才能够让管理质量得到保证。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往往会使得界定项目分类和对应的评标方法难以明确。其次,管理缺乏系统性还会使得不同的评分细则无法合理的通用,因此会使得评标办法的制定变得不科学、不规范、不统一,最终无法为投标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与此同时,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体系还会使得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得不到提升,因此也无法获得明显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1.3没有按时进行备案

没有按时进行备案会导致管理效率的下降。没有按时的进行备案会导致当前建筑工程竣工中出现更多的问题。其次不能及时备案还会导致后续的许多工作拖拖拉拉,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会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害,并且在部分情况下还会造成工作的拖延。在部分情况下还存在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这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进程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没有按时进行备案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建设单位自身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并且认为备案工作可有可无,正是因为认识不到位才导致了很多人不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4备案专业水平不足

备案专业水平不足带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备案专业水平不足主要体现在专业队伍水平参差不齐上,这会极大程度的影响到备案工作的整体质量。其次,由于有些建设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对备案工作了解不够,并且在某些时期内缺乏从事备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从而使得工程备案的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其次,备案专业水平不足还是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从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资料缺失,最终在很大程度上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目前需参照的标准主要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卷共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在实践工作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效措施需要从多方面来着手,以下从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加强整体备案观念、增强管理协调力度、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等方面出发,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

2.1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第一步是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工作。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事项,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卓有成效的互相协作才能够实施并且完成。其次,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出现问题就来回踢皮球的现象。与此同时,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对策,在这一过程中只要所有参与此项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并且相互协调,就能够让各项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2.2加强整体备案观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着眼于加强整体备案的观念。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合理的加强对人员的思想教育,并且努力的增强其备案的观念意识。其次,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对于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及单位的人员都要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教育,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的使大家认识到备案工作的不可或缺性。与此同时,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最终能够在次基础上促进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得到更强的发挥。在实践工作中,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宣传手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升员工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认知水平,加强员工的质量观念、责任意识与法律观念,从而提升工作的有效性。

2.3增强管理协调力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合理的增强管理协调力度。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加强合作协调并且理顺工作关系。其次,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影响到工程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适当的依据以往经验来建立起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系统。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当不断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一方面对于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且努力的提高专业能力水平,然后于另一方面不断吸收新的人员并且充实专业队伍力量,最终才能够促进管理效率的持续进步。

2.4明确备案规则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进一步的明确备案规则制度。企业在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强事中管理并且提高备案效率。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漫长过程中一旦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然后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其次,企业在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深刻的理解到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影响工作进程和信息的准确性,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其影响则应当努力的提高备案效率,最终才能够在此基础上使得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

2.5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离不开对于档案利用效率的加强。企业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然后以此为基础来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其次,企业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的过程中还应当着眼于提高竣工备案工作人员素质,最终可以促进工程整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增强。此外,企业还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资料信息平台,推进资料共享,方便档案资料的传递、查询,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管理效率与档案利用效率。

3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合理措施的有效支持。因此企业只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直视并且找到引起问题的原因,才能够促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陈新平.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J].建筑安全,2015,06(05):32-34.

[2]陆惠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J].科技传播,2015,01(23):35-37.

[3]张跃.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J].人民司法,2014,2(3):21-23.

[4]王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工作[J].城建档案,2015,11(15):29-31.

第3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一、充分认识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设纠纷日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屋建设不符合规划。一些建设单位(个人)不按已审批的平面规划和设计方案(含效果图)进行建设,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占用公共用地,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高度或层数,影响邻居采光;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观效果等。二是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一些建设单位(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或合同约定完善小区内部道路、给排水、消防、公厕、绿化、亮化、休闲等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部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没有较好衔接。三是部分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有些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给居民使用带来诸多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四是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随意开挖管线沟。少数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随意开挖管线沟,造成路面、彩砖、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损毁,又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市容市貌。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是规范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优化居住环境,促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在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都在监督和管理范围内。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规划建设、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按已审批的规划和效果图进行建设;(3)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问题;(5)住宅小区道路、排水、消防、公厕、硬化、绿化、亮化、休闲等基础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套完善,并与小区外部市政设施衔接;(6)单体建筑和私宅建设的门前、庭院硬化、排水、绿化、大门、围栅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7)在主次干道敷设管线是否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路面、绿化、亮化等破损市政设施是否恢复原貌;(8)住宅小区是否完善物业管理等。

三、规范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

(一)严格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建管、房管、规划监察、质监、监理、市政会同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在县城区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电力、通讯、光缆、给排水等管线工程,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对破损部分应及时恢复原貌,并申请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内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待达到标准后,再予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4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第二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而造成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下工程及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档案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任何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及时通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上。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覆土前}测量制度。城市地下管线探查和测量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进行竣工{覆土前}测量。竣工{覆土前}测量进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测绘部门探测竣工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如:地下管线的各转点的x、y、z三维坐标、检查井[井盖、井底]三维坐标,两点直线的坡度等相关内容及技术标准,应列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形成的质量鉴定材料应当包括这项内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给予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施工许可证、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五)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楚,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按要求探测制作后移交。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数字化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行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第二条“三告别”工程中扶贫移民搬迁户必须是旱腰带地区(革命老区)居住在土窑洞、危漏房、地质灾害区、粉尘污染区内的贫困户,农民安居工程面对全县范围内的危房户。

第三条“三告别”工程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分别组织实施,县扶贫办负责“三告别”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县住建局负责“三告别”农民安居工程。“三告别”工程分插花安置和搬迁点集中安置等类型进行验收。

第四条“三告别”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主体建设和包括室内外粉刷、门窗安装在内的所有建设完成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三告别”移民新村要有详细的规划,必须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配套设施完善、产业项目明晰的标准,本年度入住率要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镇、村要按照资源整合、一事一议等办法,争取有关部门项目资金,完成水电路等基础设建设,实现绿化、美化、亮化、道路硬化,积极实施产业开发项目,使搬迁群众年人均收入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以上,确保实现“搬得出、住得稳、能致富”的目标。

第六条“三告别”工程竣工验收组由县扶贫办、住建局、财政局、考核督查局、监察局等单位主管人员组成,负责全县“三告别”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三告别”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和农民安居工程验收工作分别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牵头,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邀请验收组其他成员进行验收。

第八条“三告别”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村为单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请验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和住建局。

第九条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建筑质量符合民用建筑标准。

第十条验收组应对验收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一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由施工方改进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三告别”工程的财政补助资金兑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各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三告别”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所在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县扶贫办和县住建局,由县扶贫办和住建局报账、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三告别”工程补助资金兑付,扶贫移民搬迁实行扶贫、财政、监察、所在镇人民政府、村组、搬迁群众“六到位”现场兑付制度。农民安居工程实行“农村一卡通”兑付制度。

第十四条按照“户有卡、村有薄、镇有册”的要求,镇、村要完善“三告别”移民搬迁工作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县扶贫办和住建局可以拒付“三告别”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一)冒充贫困户的;

(二)搬迁户没有完成主体建设的;

第6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张某于2000年7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张某发现该房墙体有大面积裂缝,分户墙不隔音,房顶漏水等问题,遂向房地产商提出了异议。房地产商向张某出示了区质检站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房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其所建商品房质量合格。张某遂以在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区建设行政部门却仍予以备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区建设行政部门的备案行为违法。

在处理原告的起诉时,受诉法院对于建设行政部门的验收备案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备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房地产开发商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告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行政决定的效力;第二,备案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备考行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调整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要求;第三,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当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上影响的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而这两个报告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在工程质量认定过程中,也只起到证据的作用,是否有效还要接受司法机关的评判。

另一种意见认为,备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实施司法审查。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第二,备案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备案即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事由,以备查考。以此观之,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就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个体性。第三,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建设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就是说,在备案收讫后15日内,如果建设行政机关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那就视为建设行政机关在事实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这一事实上的确认行为,无论对房地产开发者还是对购房者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7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根据1976年我国唐山地震的教训及北京市1959年国庆十周年前夕竣工的十大建筑物无工程竣工档案给工程维修所造成的困难等实际情况,1980年国家科技档案工作会议决定,全国大中城市均要成立归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根据这一决定,全国大中城市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经过几年的发展,城建档案库房都陆续地建立起来,从而使我国城市建设档案有了具体的管理机构和安身之处。

随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种矛盾不断地暴露出来,尤其突出的是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归档问题。由于社会档案意识不强,人们对档案工作,特别是城建档案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和关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做竣工档案,无人问津竣工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给城建档案馆(室)收集工程竣工档案造成很大困难。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凭着个的的工作热情而从社会各个角落所悼念到的一些城市建设方面的资料,大都是属于历史上的残缺不全的材料,无法整理成为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鉴于这种情况,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不断地摸索、探讨、大胆地提出一条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采用经济的手段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的新路子。经过实践证明,采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在当今改革开发深入发展的年代、商品经济大潮深化的年代,更要利用城建档案,按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保管、提卷、复制费用,对历史档案的征集,付出一不定期的征集费用等。但更重要的是对现行建筑工程、收取一定数额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是确保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能够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的有力措施和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结合着必要的行政手段,就能保证城建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它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顾名思义,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就是为确保建设单位所建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能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资料归档保存,所收取的一种暂时的押金性质的资金。根据省和市的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去市规划部门输施工执照前,要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相当于工作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竣工档案保证金,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待输好移交手续,城建档案馆将所收该工程的竣工档案保证金暂不退还,待提供了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后,再退还保证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后,建设仍提供不出该工程的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则城建档案馆按着规定,利用该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委托有关部门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保存。根据以上分析,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性质,确属押金的性质。收取竣工档案保证金是为了做好城建档案工作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档案能够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第8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日益增多,但有许多政府投资项目挂账多年,未办理竣工验收,有的账龄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年。长期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只见资金投了出去,而不见项目的最终完成结果,项目始终处在敞口状态,不利于发改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同时,如果项目长期挂账,不转列固定资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将会影响项目建设单位的一系列财务指标。

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先后发文,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如早在1990年,国家计委就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为何那么多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们看看建设项目可以验收的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予以验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五、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六、项目决算已审计,档案、环保、劳动安全、消防、土建工程等单项验收已完成。

其次,我们再看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在实际深入项目建设单位时,通过调查发现,它们存在如下或多或少各样问题,导致难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一、项目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存在缺陷。

二、有的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要求进行建设,如将建设地点或主要设计要求进行了变更,而无任何更改审批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有了重大调整,无任何审批手续。

四、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未按要求完全进行招投标。

五、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国家投资。

六、项目建成后,生产能力达不到原设计要求,这等于是企业生产出了残次品。

七、有的项目环保、消防等不达标,不能通过单项验收。

八、资金使用上存在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标,招待费超标,往来款项长期无法结清,白条收据入账或其他问题,有的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九、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开工许可证、施工图等不完备。

十、其他种种问题。

第9篇: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