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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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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细则

第1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其效力归属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代位权被认定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范围内,相应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对此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性质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会影响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归属的一些基本规则,实有探讨的必要。否则,现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释还是无法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一、《合同法解释(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的性质

    (一)对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的不同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虽然明确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其并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如此,就无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归属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并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功能,还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销制度实现债权简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属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的保全,则其宗旨在于“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之获偿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1]其内涵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债的保全性的代位权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将其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3]最早在法国民法中确立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种性质设计的。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不归属于债务人,直接归属于债权人。[4]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不归属于债务人而是直接地归属于债权人,这样“将无异于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转化为债务人债权的法定转移,结果债权人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显然有悖于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含义”。[5]由此,甚至可以推导出债权人具有直接(优先)受偿的权利。[6]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借助于特殊抵销制度实现债权简易回收功能,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经判决或调解成立后,在债权清偿程序上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交付所受领的次债务人清偿债权标的的债务,从而债权人可将该债务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抵销,由此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其效力在本质上与合同债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仅仅在代位债权的实现方式上有所区别。在合同债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债权所取得的债权清偿财产,须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代位债权人一般是从这种共同担保的保全中实现自己的债权。除非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怠于受领的,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7]在债权回收简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债权如果得以成立,应当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在债权人债权及债务人债权均以给付金钱为标的等适当场合,为省去债权清偿给付与受领的环节与程序,代位债权人于受领后借助于债务抵销制度,将自己对债务人负有的交付所受领的金钱等债务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金钱等债务抵销,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

    (二)司法解释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定性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合理性及其实施规则的不足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文义解释出发,该条规定所确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与合同债的保全有明显差异。第一,在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属的形式方面,其明确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不必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代位权经审理认定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性质是次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在履行债务清偿的形式上可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三,其将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这就从性质上将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而法定化地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了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按照合同之债的保全规则,债权人代位主张债权经法院审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直接受领交付场合,也须将其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8]第四,该条规定仅指明“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是否要求以次债务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为条件,并不明确。对此,较为合理的解释是,因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就标志着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了债权人。其实际结果是,债务人以向债权人让与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替代债务履行,消灭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次债务人因债务人向债权人让与了债务人对其的债权,次债务人转而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次债务人无须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灭。所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经审理予以认定的,拟制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效果,同时,债权人抛弃该债权,免除债务人的相应债务。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的性质与债权回收简易程序功能有本质不同,有学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是在金钱债务场合,借助于抵销制度,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了简易的债权回收手段的功能”。[9]笔者认为,前者与后者虽然在外观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即债权人代位权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的,均产生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结果,但是前者是在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效力下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因为债权已经转移,所以在法律关系性质上是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后者是在债权回收简易程序制度下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其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是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只是借助于抵销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人。

    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性质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效力下,在债务清偿的实际效果上,债权人通过债权的受让而取得债务人对其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因次债务人的清偿得以实现。所以,我国的合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既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同时也丰富了债务清偿的方法和途径,使债权人通过代位债权的行使实际上获得了类似于意定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偿债务的效果。“原则上,债务应由债务人清偿,但考虑到债的目的以及要满足债权人的权益,债的给付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论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偿债务”,[10]在债的履行和清偿制度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清偿,其效果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清偿是一样的。

    二、行使代位债权而未获次债务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情形的调整规则

    (一)代位债权范围内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内涵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代位债权成立的判决或调解标志着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人的行为生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此当不存疑义,问题是该规定对此债权转移内涵的界定并不明确,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既可以针对经判决或调解认定的代位债权的那一部分,同时还可以针对经判决或调解认定的代位债权中由次债务人实际履行清偿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因此代位债权一经审理认定,相应判决或调解的生效就标志着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生效。债务人既然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让与债权人,那么作为对价,债务人理当要求债权人免除其相应的债务。同时,因为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消灭。这样,代位债权一经法院认定成立生效,在判决认定的代位债权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已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成立的代位债权的范围与数额要小于或者等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与数额。只要法院审理认定代位债权成立的,其均可以发生相应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实际效果。

    由此可见,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情形下,在相应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的债务清偿部分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自无疑问;同时也不会发生次债务人对法院认定的代位债权的范围与数额实际清偿不足,以及对该清偿不足的代位债权又如何处理等问题。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能或无法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的责任

    首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的债务清偿责任无豁免理由。

    虽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的债权不一定必然得以实现,次债务人并不一定现实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在对代位债权的判决或者调解的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出现次债务人对该债权实际清偿不能或不足的事实。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权人就缺乏再要求债务人对此未能清偿或者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或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这样,“在债权人进行的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11]如此设计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合同法上债权人代位权保护债权人实际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为此,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因为法定化的债权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可因拟制债的免除而消灭,但是,对次债务人未能或无法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不得豁免债务清偿责任。

    其次,债务人应对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负让与债权的清偿担保责任。

    在肯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是债权债务法定转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债权人代位权一经法院认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决或调解认定的代位债权数额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予以消灭;在对代位债权的判决或者调解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次债务人对该债权实际清偿不能或清偿不足的,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债务人对该债权实际清偿不能或清偿不足的部分仍然负有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债务人并不是对该次债务人没有实际清偿的债权直接负有债务,而是由债务人对此负转移债权清偿担保责任。

    具体而言,为达到由债务人实际清偿的目的,应当设定的规则是:债务人在向债权人转移其对次债务人之债权时,对次债务人清偿不能或不足的部分应当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附带有条件的,该条件就是债务人应当对次债务人未能实际清偿代位债权人的债权的部分承担清偿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债权行为所附带的保障债权人对该受让债权能全部获得实际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因为受让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实际免除了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设定债务人的这一清偿担保责任对债务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这样,在次债务人没有或未能全部实际向债权人清偿代位债权的情形下,由债务人承担继续清偿的担保责任,既无需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又实现了对债权人实际利益的保护和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效益。

    最后,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不合法理。

    有观点认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此债务人就债款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权数额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12]该观点就此种代位权诉讼中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对认定的代位债权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并未明示,即该连带清偿责任究竟是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保证债的清偿责任还是债务人、次债务人作为多数债务人连带对代位债权人负清偿责任的连带之债呢?

    如果是前者,这种连带保证责任来自于约定还是法定必须要明确,否则,不但该连带保证责任的发生依据会有随意性,而且关于该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等也易产生纠纷。

    如果是后者,则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其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即使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可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并不消灭。因为如果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于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而法定拟制免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债务人又如何与次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呢?由此可见,那种认为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法院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代位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的转移,“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又认为“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的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的观点显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将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为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转移给债权人而替代债务履行,并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该相应债权清偿义务的前提下,断然不存在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的条件。这是因为如果此处要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的之一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14]那么,代位债权人既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权,也有权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权,如此,《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中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了。推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本意,债权人的代位权经法院认定成立后,不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并由其免除相应债务以使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且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该相应债权清偿义务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经审理认定代位债权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与后果,如果此时仍然保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请求债务人清偿债权纯属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关系复杂化。

    三、关于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的事实效果的调整规则

    (一)债权债务法定转移属性下代位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具有比债务人之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采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性质,并且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采取的是诉讼模式,代位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受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后,其自然有权就已受让部分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在此情况下 ,代位债权人获得次债务人的债权清偿在法律上已经与债务人没有关系了,如果债务人同时还向其他人负有到期债务,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偿的问题了。这样所产生的结果乃是,通过合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安排和实施,作为债务人共同债权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债权人事实上获得了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效果。这种事实上的优先效果来源于法定化的债权人代位权,以及法定化的债权人代位权效力归属的性质。这样设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的确像有关学者担心的那样会产生代位债权人优先债权。本来未行使代位债权的债权人与代位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受偿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未行使代位债权的债权人却成了居后的债权人。这一结果违背了债权人平等的原则。对此,需要对债权债务法定转移属性下代位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实现债权平等宗旨。

    (二)代位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的调整规则

    不可否认,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事实上有优先受偿债权,这的确是由于界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而产生的。对此,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在鼓励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减少“三角债”、提高债权清偿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基础上,合同法司法解释应当为债权人代位权经诉讼被认定成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后果设定一定的规范规则以维护债权人平等原则。其具体规则可以是:在维持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以免除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之规则的同时,如果由此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造成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后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权转让(代位债权)。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撤销权是实体权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须通过法院审理才能实现。即使将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的性质设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归属于债务人,而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事实上通过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请求清偿及直接履行而实现,然而这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只是事实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如果对债务人同时也行使代位权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话,该其他债权人也能获得这种事实上的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在代位债权人缺乏约定的债权担保权以及经济政策上需予优先照顾事由的情况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也不会享有较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正因为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是事实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证这种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债权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优先受偿权利。与此同时,虽然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成立,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以相应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与债务人任意履行相当;但是,债务人“任意履行规则也有其适用的前提,即债务人责任财产足够清偿其全部债务。倘若不够清偿,仍然允许债务人任意履行,则可能发生有的债权人获得完全的清偿,而其他的债权人不能获得完全的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至为不公”。[15]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破坏了(一般)债权人平等的原则;该事实上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效果与在法律上设置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主张自己债权以充实自己的责任财产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对代位债权人制度带来的这种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造成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后果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

    四、关于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的后果的调整规则

    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是该司法解释对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抗辩(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该后果是直接由债权人承担还是直接由债务人承担并未明确规定。

    (一)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所确定的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规则中,债权转移的生效是以债权人代位权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并生效为标志的,所以,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后,次债务人作为被告,直接向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经法院审理认定次债务人的此类抗辩主张成立的,则会部分或全部地影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可强制执行债权的范围和数量,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的债权消灭的抗辩权、债权抵销的抗辩权、债权已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等。这种抗辩权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在认定成立的范围和数额内,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将相应地消灭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将消灭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债权人的代位权自然难以成立。这样,《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的后果也自然不会发生。由此可见,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在其相应的范围内就不会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让与给债权人,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后果。

    (二)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后果的归属

    按照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是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性质,在债权人行使代位债权的过程中,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主张的因其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的后果自然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因为债权人受让取得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除了形式外,与一般债权让与并无本质不同。这种债权转移发生了债的主体的变更,并未改变债的内容,“债的同一性并不因债权让与而丧失,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16]所以,为保证次债务人不因债务人对其债权的转让而受到损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自然可以向代位债权人主张。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也就没有必要再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抗辩(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债权人承担还是直接由债务人承担制定规则,只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规则,以及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应由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即可。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方式是法院诉讼,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均是诉讼当事人,在此合同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代位债权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当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经审理认定成立的,代位债权就不成立。既然债权人的代位债权不成立,自然不会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让与给债权人,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后果。进一步而言,既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不会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让与其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结果,次债务人就缺乏向债权人抗辩的基础,也就没有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规则,以及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应由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必要。如此一来,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不具备,代位权就不成立,也无债权债务的转移,就无次债务人抗辩的基础和前提,那么,为什么《合同法解释(一)》还规定在代位权被认定成立前次债务人可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呢?难道是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顾此失彼吗?其实,代位权诉讼中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基础和理由并不是债权人受让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使债权原有的瑕疵随同移转于受让人,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债权人;而是因为此时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没有理由将第三人(如次债务人—笔者注)置于与债务人自己行使其权利相比更为不利的地位。”[17]次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抗辩的实质还是对债务人的抗辩,如果抗辩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将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抗辩权成立的后果与一般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抗辩权成立的后果在内容、主体和对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遗憾的是,《合同法解释(一)》并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以后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后果及其归属,从而使得在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规则,以及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应由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情况下,在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成立的后果的归属与分配方面缺乏规则。

    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除了有必要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外,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撤销债权代位清偿的相关规则

    (一)其他债权人对债权代位清偿撤销权的构成条件与客体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由此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造成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清偿。这既是对合同代位债权制度带来的这种(代位)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对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的必要的实质性的保障,所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撤销权是实体权利。只要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代位债权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相应予以消灭,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由此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的,已造成或者将来必然会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偿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就享有此权利。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这项撤销权的客体是(代位)债权人的债务人与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与债权受偿行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为之中,所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这一撤销权不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销权,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针对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当然,其本质还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18]也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19]的民事实体权利。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此权利可以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的清偿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又将该已清偿的财产原物返还或者作价回复给次债务人。

    (二)其他债权人对债权代位清偿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应当采取向法院请求的诉讼方式。因为虽然德国民法等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采取撤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从理论上讲,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既涉及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结果”,[21]但是考虑到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这一撤销权的客体是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债务清偿与债权受偿的发生原因—债权的转移是通过法定的诉讼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范均要求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的方式行使对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如果该撤销权的行使不采取诉讼方式则既难以保证此撤销权产生有效结果,也不符合法律行为的体系效果。

    由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这一撤销权直接针对的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与债权受偿行为,因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的相对方当事人应当是次债务人与(代位)债权人。在该撤销权诉讼或者仲裁中,以次债务人与(代位)债权人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在效果方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撤销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和债权受偿行为并不影响代位债权成立的诉讼认定结果,如果经诉讼认定代位债权成立,次债务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是向(代位)债权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在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同时,(代位)债权人的债务人向其债权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则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债权人清偿就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利益,因该撤销权要件缺乏,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就不享有这一撤销权。

    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者其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由于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已认定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与数额,因此可以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那样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如果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的诉讼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当担保的,因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再享有该撤销权,故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的诉讼应当以撤诉形式或者诉讼调解、和解形式结束。如果作为原告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诉,也不愿意庭内调解、和解的,法院应当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享有这一撤销权为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撤销债权代位清偿的期限,因该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共同利益,所以准用我国《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即可。

 

 

 

 

注释:

[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第2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页。

[2]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3]同上注,第115页。

[4]参见王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载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第48页。转引自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

[5]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6页。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88页。

[8]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5页。

[9]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5~116页;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88页。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刘挺、王文信:《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应负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刘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刘挺、王文信文。

[14]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15]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91页。

[16]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7页。

[17]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84页。

[18]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19]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8页。

第2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本学期,我校教学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为工作核心,以规范常规教学为基点,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机整合的研究、实践为重点,以以校为本的教师培训为切入点,以特色发展为突破点,力争是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有一个全面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1、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新课标的规定,核定每门学科应备课时数、作业量,作业批改要求,远程教育班班通使用基础量,教学反思等常规教学检查细则。加强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检测一条龙质量监控,在“有效、高效”上下工夫,切实提高常态课堂教学质量。

2、加强师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骨干教师教学展示作用,邀请老大哥学校送教下乡等活动,确保教师队伍有层次、稳固地提升教学水平。

3、立足校本教研,切实提高教研工作实效。本学期开展精干系列教研活动,力求教学研究方式多元化,努力提升教师的教学技能。

4、强化班主任管理,由政教处制定《班主任考核细则》。

5、加强教研组建设。由教务处制定《教研组长考核细则》。

6、抓好“班班通”的运用,最大限度发挥设备的效益。

7、关注学生身体成长,丰富校园文化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文化的熏陶,精神的提升,人格的完善。本学期将继续开展体质达标达标测试活动,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书画作品展,英语口语竞赛,组织好大家唱大家跳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8、加强安全、护林防火、疾病预防、国防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三、具体措施

(一)细化教学常规管理

只有严格的教学常规管理,才能保证教学活动有序地进行,才能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本学期,我们在教学常规的管理上提倡有效管理,注重过程,以更好地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

1、提高教师备课工作的质量

(1)要求教师备详案,有两科以上课头的,允许一科备略案,包括体育艺术类课程。

(2)继续做好备课笔记的自查和互查工作,教务处将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点关注备课量及二次备课上,同时注重检查情况反馈。

(3)建立“优秀教案库”每位教师至少要备精品课1节,用文件夹保存。以便作为常规教学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3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一、抓制度建设,是落实教学常规的前提

要落实教学常规,首先要建章立制,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为此,我校重新修订了《五华中学备课组活动实施细则》、《五华中学教学常规管理要求》、《五华中学考试守则》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使学校的教学管理机制系列化、规范化,形成较好的制度保证。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学校要求各级组、各科组制定出各自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明确各部门主任、科组长、备课组长工作职责,使制度建设既体现学校的总体思路,又与各级组、各科组的实际相结合,如在高一语文备课组开展“三个一百”系列活动,语文科组开展“扩宽阅读视野,提高语文水平”课外阅读活动,要求各科组活动制度化,凡没有按学校要求开展活动的备课组,备课组长和蹲科行政必须用书面向行政会议说明原因,确保制度的落实。

二、抓队伍建设,是落实教学常规的关键

教学常规工作的落实最终要落到教师的执行上,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支撑,教学常规工作难以有效落实。特别近几年来,我校教师队伍不断壮大,学科结构不够合理,教师能力水平也有差距。针对这一问题,我校秉承人文关怀和学习培训相结合的队伍建设理念,加大校本教研力度,为教师业务培训提供平台,为教学常规的落实奠定基础,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一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把落实教学常规看作是自己日常的主要工作,牢固树立百年老校的荣辱观和使命感,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专门邀请我校离休特级教师甘学优给青年教师作了《精诚育桃李,敬业铸师魂》的专题讲座。

二是按照《五华中学听评课制度实施细节》,以教研组、备课组为依托,实施形式多样的听评课活动。比如全员公开课,全员听评课活动。要求各教研组每学期所有教师要上一节公开课,规定各科组每周两节课的活动时间,准时听课,及时评课,鼓励、引导教师发表自己的意见,相互切磋,共同进步,形成浓厚的教研氛围,收到较好的效果。对未参加听评课的老师,由蹲科行政负责登记,考勤情况与年终福利挂钩;每月检查一次教师的教案、作业批改、听课等情况,并做好统计,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在一定范围通报,并与优秀备课组评比挂钩。

三是鼓励教师专业发展,走学术研究之路,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文学沙龙”、“教学论坛”、“备考高峰论坛”等,为他们发表学术论文提供平台。数学教研组长黄伟军发表市级以上论文30多篇,语文教研组长赖火星老师结集出版《燎原文集》,被吸收为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陈晓红、陈丽华、曾彬、廖梅珍等教师教学论文获省、市一等奖,学校还结集出版了教师教育教学论文集《紫金山下书香浓》。

第4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一、出勤考核(30分)

1.班主任会议(满分5分)<该项数据由会议记录提供>

班主任必须按时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凡迟()到或早退扣0.5分;无故缺席扣1分。满分5分

2.升旗仪式和督操(满分10分)<该项由政教干事和体育教师分别记录提供>

班主任必须参加每周的升旗仪式,并在班级队伍前后进行管理,否则扣1分;班主任必须按督操的有关规定,到操场进行督操,一次不到扣1分。

3.完成任务(15分)<由处室主管记录后提供给政教处>

凡由年级、处室要求班主任及班级完成的任务或有关表册填写、上交必须圆满完成,按时按要求执行;没有按时、按要求的,一项工作扣0.5分;没有交的,扣1分。(可出现负分)

二、管理考核(60分)

1.班会课(10分)<该项数据由各年段分管政教主任提供>

班主任必须上好每节班会课,认真备好每节班会课(凡校、年级活动占班会课须注明,班级或年级特殊情况借用需事先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挪用或不上除按旷课处理外,班会课一节没有上扣1分,一节没有备课或记录扣1分;(可出现负分)。

2.常规管理(满分50分)

班主任必须加强班级学生的常规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建设良好的班集体。

⑴学生出勤:(10分)<该项数据由政教处和学生会提供>

旷课1节/人扣1分,迟到或早退 1次/人扣0.5分(可出现负分)

出操及升旗仪式(5分)

要求做到进出场要准时、迅速、有秩序、人数齐,肃立或做操要整齐,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由值周教师记录)。

卫生环境:(满分10分)<该项数据由政教()主任和学生会提供>

每日卫生检查,由学生会酌情扣分。(可出现负分)

课前准备及眼保健操:(5分)<该项数据由带班领导和学生会提供>

要求学生在上课铃响后,及时回到座位,并准备好有关学习用品;学生要认真,姿势准确地做眼保健操,班级要安排督查员进行管理。

仪表要求:包括服装、发型,化妆等(10分)<该项数据各组检查提供>

公物保管:(5分)<该项数据由总务处公物管理员提供>

遵纪守法:(5分)<该项数据由值日记录和政教处违纪处理原始记录提供>

三、其他加减分(每项满分1.5分)

1、班级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酌情加分;

(2)黑板报:每月按规定出好一期黑板报。获一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1分。(以学校检查结果为依据)

(3)、参赛:参加各种校内竞赛活动(含校运动会),获一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1分。

(4)、向广播站投稿,按录用稿件的数量和质量酌情加分。

2、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酌情扣除当月班主任工()作积分,取消当月文明班级评选资格。

(1)无故不完成上级、学校布置有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2)、教育方法不当,有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现象的,经查实,或家长来电来信上访反映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校内或班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班主任需负直接教育管理责任的。

(4)、班内学生有违法犯罪现象,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几点说明:(本细则未详尽之处,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5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教学常规工作,是衡量一所学校管理水平的突出内容。为了使我校的教学常规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结合县局2020—2021学年教研方案,特拟定我校教学常规管理细则。并力求做到执行“严”、突出“细”、注重“实”、落实“恒”,把常规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抓好常规工作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坚决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具体内容如下:

【备课】要求认真钻研教材,了解学情,制定好学期计划一份,并按单元制定好完备的单元计划。提前备课1—3节,要求栏目齐全,体现学生活动和学习方法,注重练习设计,勤于课后反思。单元检测一、二年级每次记两课时,三至六年级每次记4课时,作文指导课记3课时。复习课可以2课时备一节课。担任两科以上(语文、数学、英语)可以精备语文或数学中的一科,其它学科写简案或备课本或练习设计。

【上课】提前3分钟在教室门前候课,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尊重关爱学生,营造愉悦的课堂氛围,仪态端庄,创造性地进行教学工作,正确处理课堂预设和生成之间的关系,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尽量保证学生课堂练习的时间,达到“堂堂清,日日清”的教学效果。

【作业】作业的布置要符合教学的需要和学生实际情况,难易适度,分量适度,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四五六年级可布置一定量的家庭作业。作业的批改做到课堂作业本全批全改,重视培养学生订正的习惯,家庭作业教师批改和讲评相结合。在批改过程中注重文字、符号、图案的激励作用,以批改促进作业质量提高。

【辅导】做好“培优辅差”的辅导工作,对成绩好的学生和能力强的学生进行引领辅导,激发他们自我发展、自我提升的兴趣。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要饱含深情对待,不抛弃,不放弃。教师要根据所教班级的实际情况,在学期初拟定好学困生辅导计划和名单,备有学困生辅导记录本和自编辅导题。对“学困生”的辅导要做到三个“优先”:课堂提问优先,面批作业优先,课后辅导优先。

【考查】各年级根据学生特点,组织形式多样的考查,注重笔试和口试的相结合,并注重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等综合能力的考查,期中期末的笔试考查,要从学习态度,进步情况,知识掌握等多方面去更全面地考查学生,使每一次的考查成为师生丰收的美好图景。在考查中,要特别关注那些学习困难的孩子,及时给予他们帮助,树立他们的信心,真正从心理上和学习上对他们做到双辅导。

具体学科常规数量如下表:

学科

备课(节)

课堂作业(次)

辅导记录(次)

语文

每周6节(除预备周和节假日),教学反思每周1次

每周6次(除预备周和节假日),批改记录每周1次

每周1次

数学

一至四年级每周4节,五六年级每周5节,(除预备周和节假日),教学反思每周1次

一至四年级每周4次,五六年级每周5次,(除预备周和节假日),批改记录每周1次

每周1次

英语

一学期36节,教学反思每周1次

一学期36次,批改记录每周1次

每周1次

【教研活动及教学评议】各校教研组要在学期初拟定好教研计划,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提升教师专业水平为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开展好教研活动。教师要自觉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理论素养,积极参加本校和中心小学的教研活动,不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要积极听课互学、反思,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及反思评议。未任语文、数学和英语课的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课题研究】各校教研组要积极发现教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提炼总结,上升成研究的课题。学校要鼓励教师们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积极进行课堂研究。

常规工作意在平常,行在日常,重在检查,各校教导处每学期定期检查2次,不定期检查不少于5次,且有记录、评价和整改措施,中心小学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结果纳入学校综合评估。

第6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编撰学校文化管理手册,明确“三线”目标。

学校组织各部门,将学校发展概况、章程及发展规划、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课程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教师评价等进行了整合,结合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做了进一步修订,完成了学校文化管理手册,使之成为全体教职工工作的指南。

1、规范考评机制,画好纪律红线。

构建“532”综合考评机制。对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修订、评先评优、考核表彰、资金使用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广开言路,商讨谋划,工会、纪检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参会讨论监管监督。

2、明确岗位职责,守好安全底线。

构建学校安全网格化管理层级,明确了33类工作岗位职责,提示了22类岗位风险,完善了14个安全事故应急流程,确保30个教职工每周安全点位值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考核细则,提高绩效考核比重。

3、落实常规管理,提升质量生命线。

依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针对现有问题,进一步完善学校常规管理细则,每月底进行教育教学工作集中检查,统一反馈,及时整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纳入学期绩效。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体育课,心理健康课、生命安全教育等课程,开展尚美智慧课堂高效课堂建设,依据学区建立公平多元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制度;积极开展微课、慕课等新型教学模式和学习方式的研究,增强课堂实效。

学校以“质量提升行动”为重点工作,继续着力推进。要求做到“三清”,即对质量现状认识清,对质量提升目标清,对质量提升做法清。宣传动员全体教师提高认识,按照学校“质量提升方案”,认真落实,逐步达标,建立常规检测预警与期末检测考评机制。对处于考核标准以下且连续落后的教职工予以警示提醒,约谈问责。

规范管理不是无情管理,学校适时依据“尚美教育”办学理念,对教职工予以引导,力图形成“以美引善”的管理文化。

(二)落实“青蓝工程”,促进年青教师快速成长

1、开展教师“品格提升行动”

建立“尚美教师”标准,制定考评细则。与青年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规范自身教学行为。评选出3名“尚美教师”,树立了典型。组织22名中青年教师学习“五星党员”李美玲同志先进事迹,坚持用身边“模范”引领一批人。

2、落实青年教师三年专业发展规划

利用“青蓝工程”,帮助新入职教师尽快熟悉教学、适应教学。帮助35岁以下青年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强化目标管理。通过推荐教育类论著、杂志、视频、APP等,加强教职工理论的自学研读,促进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2020年,22名青年教师完成案例、论文撰写近80篇;通过校内外培训、教科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选派6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分别到北京、上海、重庆、焦作学习观摩。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学区教学研讨活动,仅参与钟小教研活动,就超过160人次,市内参加教科研活动近200人次;结合校内集体备课、研究课、示范课等教研活动,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坚持每周二集中听评课,完成了3轮校内教科研活动;通过区内竞赛活动,促进教师成长。积极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级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1人主讲区级数学研讨课,6人参加区级竞赛课。通过备赛、比赛、总结等过程,让教师得到历练,得到成长。

(三)依托课程开发、社团活动,突出“尚美德育”活动体验

1、完善了尚美德育建设内容

一是进一步修订《班级管理常规工作考核细则》,督促教职工落实学校德育活动;二是建立健全学生文明监督岗,坚持每周开展“五星班级”评比,“六星尚美好少年”评比;三是加强尚美德育评价有效性策略的研究,形成了学生综合评价细则。四是完成了班级文化建设,9个班特色鲜明,美美与共。

2、完成了学校“尚美”校本课程架构(课程、体验区、活动)

一是计划开发“尚美”4个方面(社会美、科技美、自然美、运动美)校本课程,二是完成美育主题区域的设计,围绕“尚美教育”校园文化建设要求,完成美育体验区建设。完善花卉种植基地、农作物种植基地和果树种植基地等4个美育体验区建设。三是推动学生社团建设,落实校本活动。以学校“风筝节”活动为抓手,开展学校特色社团建设,以足球进校园为契机,开展校园足球联赛和足球社团活动,坚持每周三下午开展9个校级社团活动等。

(四)鼓励师生读书,努力打造“书香校园”

1、以建设“书香校园”为平台,培养教师读书的习惯

2020年,学校推荐《做最好的老师》、《教师与家长沟通的技巧与策略》、《小学生主题教育35例(基于核心素养)》、《智慧教室环境下的教学模式与方法》,供教职工精读,并开展2次读书分享会,收集近60篇读书心得。通过读书,拓宽教职工的知识视野,努力让书香溢满校园,不断提升学校的文化品位。

2、以学区“书香班级”建设为切入点,层层推进读书活动

每班建立了图书角,每周固定时间组织学生阅读,让学生时时浸染在“书香”中。继续组织开展“书香伴我行”班队活动和“诗韵飘香”等竞赛活动,评选出4个书香班级,10个书香家庭、18名读书小明星。

二、存在的问题

2020年,学校按照三年发展责任清单,围绕“规范”做了一些文章,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上还落后于全区教育的发展。学校当前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1、教职工结构不合理,合同制教师占比过大,缺编却又得不到补充。偏远薄弱的现状近期又难以改变,人心思动;

2、中青年教师培养左右为难,很难留住人才,学校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3、学校班子配备不足,中层干部岗位少,干部分管事项过多,精力难以为续,顾此失彼。

三、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校将继续认真落实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能力发展”这个主题做文章,力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一)继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深入开展“正风除弊”评议活动,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追责问责,提高周边居民对学校办学的满意度;

1、进一步修订常规考评、民主测评细则,突出纪检、工会的监督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2、收集整理“三育人示范岗”典型案例,坚持用身边人宣传身边事;

3、通过“尚美教师”(即“ 四有教师”)评比,选树一批校级“四有”教师。

(二)继续进行尚美课程开发及社团品牌的提炼工作

落实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运用新媒体促进科技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1、完成4-5本校本课程开发;

2、完善9个学生特色社团建设;

3、完成美育主题体验区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青年教师三年发展规划”

1、继续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科研活动、培训活动、竞赛活动;

2、继续深化“尚美智慧课堂模式”研究;

3、积极推选年青教师参加区学带、区优青评选。

(四)继续开展学生“品格提升行动”

第7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1、学校领导班子坚持班子学习制度,学习党的十六、十七大精神,学习“八荣八耻”,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经验等;对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廉洁奉公教育,从而使班子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执教。领导班子职责明确,在各项工作中能发挥良好的带头模范作用。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了办法,较好地发挥了班子的整体效能。学校以始终坚持“德育为首,素质为本,教育为主,全面育人”的宗旨,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努力把学校办成“办学有特色,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三特”学校。

2、学校不断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规,建立和完善了师资队伍建设的考评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了《班主任工作评价细则》、《请假制度》、《教学质量奖励方案》、《打鼓小学教师量化考核方案》、《打鼓小学教师工作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等,深入开展“讲师德、比奉献、塑形象”活动,调动全体教师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打鼓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教学常规管理,落实教学工作要求。学校严格实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加强教师的业务进修与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校本教研、听课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教师整体素质明显提高,95%的专任教师能“一专多能”,能适应二门以上学科教学和年段“小循环”教学工作。学校鼓励并支持中青年教师参加大专及本科的自学考试、电大、函授学习,多层次全方位地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

4、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重视学生良好的道德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以“专题系列活动”为载体,对养成教育常抓不懈。上学年,学校开展了好习惯伴我行养成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学生人人懂文明,人人争做文明学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的队会活动,建立了“红领巾心里话信箱”。

4、学校重视校本教研,每学期定期开展主题教研活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大型教研活动,经常开展听课、评课、研课等。

5、学校把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作为推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对课外兴趣小组的建设,根据学生的兴趣和年段的不同设立了兴趣小组,学生们兴致勃勃地参加各自喜好的兴趣组活动,校园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更加富有生气。同时,通过广泛开展兴趣小组活动,一批批有特长的学生脱颖而出。

6、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明整洁,在各楼层的楼梯口辟有宣传画、板报,集学校办学思想、理念、目标、宗旨于一体,为打鼓小学构建了和谐的校园人文环境,是打鼓小学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二、存在主要问题

1、缺少学校中远期实施素质教育规划,前三年的自评材料及自评过程材料不完整。教师会议、行政会议缺少实施素质教育的详细记录。学校各类财产清册、有关证件不齐。学校办学成果与经验归纳不够。材料收集归类整理需加强。那一世

2、学校无实施《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细则,无教师培训登记表,教师培训计划没有针对性,师德教育活动材料、体现师德师风材料、教师培训工作材料偏少,教师培训成效材料不完整,教师工作评价材料不全。

3、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德育网络,充分挖掘社会德育资源,进一步发挥校外教育力量的作用。要加强对经常性德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生良好表现典型材料的收集,以便更好地体现学校的德育成果。

4、对校本课程开发有待进一步加强。

5、要进一步加强以校为本的教育教学研讨工作。学校缺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制度,以校为本有关教研活动记录材料不够完整。

6、艺术教育原始记录缺,活动的材料偏少,获奖作品要收集。

7、学籍缺少。学生变动材料不完整,学生变动数统计有误。

第8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接班初始,我发现班级的凝聚力不够,常常有自顾自的现象。面对这个问题,我收集大量资料,号召大家展开有关如何增强班级凝聚力讨论,并给他们讲述“事在人为,重在参与”的道理及给学生讲励志故事,激发学生的责任感与学习热情,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要求学生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通过经常性的鼓励与赏识,激发进取精神和自信心,同学们的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无论是升旗还是集会,学生都能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班集体形象。此外,我还结合学生的兴趣爱好,指导小干部开展了许多的班级活动,如:“我能行”才艺展示、板报比赛等,从中,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各种集体活动成为塑造自我,增强班级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二、着力抓好班级常规管理

学期初,我就组织学生一起学习学校常规,让学

生与学校要求达成共识。并根据班风目标,制定了班规细则。执行规章制度时,我发动大家来互相检查、监督。树立遵守纪律的典型,形成以遵守纪律为荣,以违反纪律为耻的良好班风。在班级常规管理中,我一是重视班级荣辱观的建立,二是重视对班干部的扶持和培养。我经常找班干部谈心或是召开班干会,要求他们努力学习,团结同学,以身作则,鼓励他们大胆工作,严格要求,注意工作方法。通过每周一次的班队会,总结班级情况,指导他们工作方法,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三是常深入学生,和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能有效地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使班级工作能有效进行。四是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家长会和家访是教师与家长沟通的有效方法,除此之外,我还把我的手机号和家庭电话对学生及家长公开,同时也在手机上存下每一位学生的联系电话,通过电话,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让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学生最近的表现情况,争取合力做好教育工作。

三、实施自我管理,突出培养管理能力

第9篇:合规管理细则范文

患者,63岁,汉族,退休工人。

主诉:阵发性头痛、头胀3年。

现病史:3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阵发性头痛、头胀等不适症状,无明显肢体活动障碍、言语不利、口眼歪斜及意识障碍。病初未引起重视,自测血压140/100mmHg,经休息后症状缓解。1年前双眼睑轻度水肿,血检:血清肌酐152.8μmol/L,肌酐清除率67mL/min,同型半胱氨酸15.25μmol/L;尿液检查:尿蛋白(+)。

既往史:否认糖尿病、冠心、脑血管病史。

个人史:无吸烟史、饮酒史。

家族史:父亲患有高血压病,具体患病年龄不详。

生活习惯:患者饮食偏咸,好食豆制品,每日食盐摄入量为9g,主食750g/d,每天散步30min,睡眠尚可(10h/d),无早醒、入睡困难等。

当患者出现下列几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状况1 若本次就诊血压控制稳定(120/80mmHg)、同型半胱氨酸10μ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并发症,如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如何进行干预?

状况2 本次就诊为首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血压测量为170/80mmHg,该如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应如何进行干预?

状况3 本次就诊再次出现血压控制不良,即连续2次血压控制不好,同型半胱氨酸20μmol/L而且患者出现了肾功能损害,如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应如何进行干预?

状况4 若本次就诊时主诉为头痛加剧2d,测血压为180/100mmHg;伴双下肢水肿、恶心呕吐、视力模糊、心悸不能平卧等情况,如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应如何进行干预?

[案例教学步骤导引]

第1步――案例准备

案例的选择与设计 它是实施教学案例的前提和基础,此次案例的内容必须紧扣教学主题,内容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案例的取材必须来源于日常生活中,内容真实、具有说服力。案例内容必须有明确的主题、人物和故事情节,设计的内容应与问题相互呼应。此案例的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规范,对H型高血压患者可能面临的4种情况分别进行干预――控制稳定、初次异常、反复异常、急危重症。这是本次教学的重点。本次案例设计时将这4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处理办法都考虑在内。

第2步――案例讨论

分小组 一般以4~6人为一小组。小组成员作自我介绍,拟定小组名称,推荐发言人。

案例呈现 案例呈现形式是多样性的,包括图片、影像、声音等。可先将案例打印于A4纸,直接阅读或者由带教老师朗读案例内容;也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案例制作成幻灯片,模拟展示实际情形;也可将案例制作成剧本,由学员分角色扮演。丰富案例的表现形式,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案例生动性,增强学员对此案例内容的理解力。

集中讨论 以小组讨论形式,组内学员相互发表各自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带教老师要巡查并给予相应指导。既要调动好学员发言的积极性,又要正确引导好启发讨论的思路方向。

本案例的关键信息:老年男性;H型高血压患者;饮食富含甲硫氨酸蛋白,饮食偏咸;注重运动锻炼。

讨论思路 认真了解、分析案例的基本信息,区分不同假设状况,评估病情。

以“生物-心理-社会学”角度逐一分析4种状况下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防治结合的角度考虑处置办法,注重运用全科医学理念,并遵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要求。

第3步――案例解析

请小组将成员们将讨论的核心观点给予整理并书写于A4纸上。

小组推选出代表进行小结发言。

带教老师总结点评。带教老师要认真掌控教学课堂时间,调动课堂氛围。在总结点评时要注重学员观点的纠错或补偏工作。

第4步―公布标准答案

状况1处置

原则 按期随访、维持治疗、直接预约下一次门诊就诊时间。告知异常情况就诊、生活方式指导、每年1次健康体检。

细则 公共卫生人员:在全科医生接诊前给患者测量体重指数、血压并把各辅助检查结果录入“闸北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疾病控制――高血压管理系统内,全科医生接诊后,协助医生指导患者饮食、运动、生活方式及用药事项、家中自测血压。

全科医生:患者血压平稳,没有药物不良反应,各项辅助检查结果无异常,给患者开具1个月的降压药物(非洛地平缓释片+叶酸片),嘱患者维持原药物治疗,1个月后按时来签约全科医生处随访,告知患者了解自身异常状况,如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I>90mmHg,出现头晕、头痛、视物模糊等及时就诊,每年需要至少1次的血脂、血糖、同型半胱氨酸、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心电图、心脏超声及眼底检查。

状况2处置

原则 适时调整药物,2周随访。告知患者异常状况的就诊、生活方式指导、每年1次健康体检。

细则 公共卫生人员:在全科医生接诊前询问患者非药物治疗情况并做好记录,测量患者体重指数、血压,协助将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录入患者档案。全科医生接诊后,协助医生指导患者饮食、运动、生活方式及用药事项、家中自测血压。

全科医生:调整药物(非洛地平缓释片+氯沙坦钾片+叶酸片),采用新版高血压指南建议的措施给予联合用药,根据患者血压、同型半胱氨酸、心率、心律、尿常规检查、肾功能、肝功能等情况综合评判,选择最适宜的药物联合使用。预约2周内随访。给予血糖、血脂、同型半胱氨酸、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肾功能、眼底及心脏超声检查。

状况3处置

原则 建议转诊到上级医疗服务机构,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告知患者异常状况的就诊、指导生活方式、每年1次健康体检。

细则 公共卫生人员:监测血压、同型半胱氨酸、体重指数,询问非药物治疗情况并记录。联系转诊全科医生,确定就诊时间和地点。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全科医生:结合患者病史、患者自测血压数据及辅助检查,排除高血压危象及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可能,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预约2周内随访。

状况4处置

原则 急诊处理后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常规管理。

细则 紧急处理(抢救班人员协助全科医生)。

保持呼吸道通畅:有呕吐者头偏向一侧。

吸氧:保持血氧饱和度>95%。心电监护、血压动态监测(注意各种高血压急症的降压目标及降压速度)。

建立静脉通道:呋塞米20~40mg静脉注射,硝酸甘油0.5mg舌下含服。

紧急处理后转诊上级医疗机构。

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结果。

病情平稳后转给全科医生继续常规管理。

生活方式指导:对于该病例的生活方式指导可作如下安排。①每日盐

总结要点

考虑角度要立足于维护人的整体健康,不能局限思考问题,要注重患者各类健康信息的完整性,如临床症状、辅助检查等,同时评估生活状态、用药情况等。

要掌握H型高血压疾病可能的并发症(脑卒中、心肌梗死)和合并症。

要掌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高血压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尤其是不同情况下的核心数据指标。

要熟悉H型高血压的药物和非药物治疗方法,注重防治结合,注意药物治疗、转诊治疗后的随访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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