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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解决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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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解决方案

第1篇:财产纠纷解决方案范文

摘要: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小额纠纷广泛存在,这类纠纷争议金额非常小、争议事实往往并不复杂,对于这类纠纷如果也适用通常的诉讼程序去解决对当事人而言不仅花费时间而且成本支出比较大,对国家而言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基于上述考虑,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设立了一种简易化、低成本、快速解决小额纠纷的程序,即小额诉讼程序。下面就从考察港澳台小额诉讼程序出发,探寻我国应否建立小额诉讼以及建立小额诉讼的可行性。

关键词: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 纠纷

一、港澳台小额诉讼程序比较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香港地区对英国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传承性。因此目前香港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恰好体现了98年之前英国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1975年香港根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设立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索债额不超过1.5万港元的小额纠纷案件,且限于金钱给付之诉。小额钱债审裁处适用灵活、简易、方便的诉讼程序。其制度具有以下特色:1、管辖权的排他性。2、禁止诉因分割。3、开庭时当事人亲自出庭,不能请律师。4、对反诉、上诉无特殊限制。5、证据收集上享有较大职权,可收集任何相关证据,可查询当事人未提出事宜。

台湾地区1990年曾对简易程序进行修正,但仍难以应对大量的小额诉讼,1999年大量借鉴美国、日本制度后,在简易程序修正案中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有以下特色:1、该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2、当事人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分割诉讼请求。3、便捷性,小额债权人准许选择适用表格化诉状,其格式由司法院制定。案件审理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4、一审终局,个别可上诉。(有违背法令情事)5、前设强制调解程序。

澳门设立专门法庭,即轻微民事案件法庭,该法庭专门审理五万元以下的金钱债务及消费权益方面的诉讼,程序非常简单,只需填妥法定表格连同证据,便可像澳门初级法院提起有关诉讼。

通过对三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三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仍有其内在的共性,现概括如下:1、一般仅限于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诉讼,以标的金额作为划分小额诉讼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惟一界限。2、程序设计上,以低成本、高效率、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权利的平等性作为价值取向。3、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4、大量使用调解手段。5、对于判决的案件一般不允许上诉。6、支持本人诉讼。

二、对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一)我国解决简单案件的现状分析

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避免案件积压,快速解决纠纷成为摆在审判部门的重大难题,反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处理上,建立了简易程序,但是简易程序自身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有:1、尚不灵活。2、审理期限过长。3、审判方式不灵活。程序依然比较规范,公开审理,正式开庭。4、对简单案件判决不服的救济没有限制性规定。

(二)建立小额程序的必要性

目前对如何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修补现有制度,即对简易程序进行完善,如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二是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因为对于标的额不大的小额财产纠纷而言,简易程序不能满足其对于效率和成本等小额诉讼程序特有价值的追求。我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三:1、受案范围上,小额诉讼程序的判断标准相对单一,即争讼标的额较小,而且仅限于处理涉及财产的案件,对于人身关系案件排除在外。而简易程序受案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对很多案件,如一元钱官司,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特点是简易程序无法比拟的。2、审理小额诉讼,法官更强调调解纠纷和平息诉讼的能力。而一些简易程序,如经济类纠纷案件,更强调法官的法律及经济等专业素质,针对两程序不同需要配置法官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解决纠纷。3、实践中迫于审判压力,全国各地许多法院设立了小额素材庭或速裁组,建立诉裁机制审理简单小额诉讼案件。实践中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呼唤,各地简化程序的做法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三、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构想

(一)适用范围:借鉴台湾立法,明确界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给付金钱、有价证和其他种类物的诉讼,排除身份案件。具体争议的标的额不得超过一定限制,至于标准,应由各地高院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在一定幅度内设定,报最高院批准。

(二)管辖:就级别管辖而言,小额诉讼只能在基层法院适用。就地域管辖而言,喂方便小额权利受害人,不应当实行“原告就被告”这个一般原则,而应赋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当然例外情形如当事人均为法院或其他组织,还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小额诉讼的提起:借鉴台湾香港的做法,小额诉讼不用以状的形式提起,而应适用表格化的诉状。诉讼只需标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即可。当事人也可以口头,由法院计入笔录。

(四)特别规定:为使当事人方便诉讼,应灵活规定小额争议的开庭时间,如在节假日或夜间开庭。同时,小额诉讼用不着审前准备程序,可以直接开庭,当然在此之前,法官需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准备的证据材料。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也不得反诉,当然应有例外情形。法院依职权发动调解程序,当然调解内容仍应体现双方意愿。

(五)审理期限:较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应更短,如可定当事人之日起30日。

(六)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制作内容详尽的判决书。判决书可采取表格化形式,仅需记载主文,不必说明判决理由。败诉方当即履行的可不制作判决书,直接将判决内容记入笔录就行。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2]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吴金利、袁勇军:论小额诉讼程序,襄樊学院学报,2005(26).

第2篇:财产纠纷解决方案范文

在任何社会,争端都应和平解决。如果存有过多尚未解决的争端,人们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关系,社会的宁静也会受到威胁。在理论层次上,争端是指“通常最初双方协商不成而经过一些标准的程序表现的公开主张。”要解决争端,就必须有解决争端的组织存在。争端解决组织可以许多形式组成。简言之,它们可分为诉讼型和调解型两类。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解决争端采用调解。古代中国的争端常以仲裁和调解解决。正如美国仲裁协会前任会长所言,“传统中国观是通过无比友好的谈判来解决争端。”

中国人喜欢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历史原因在于公平正义感。其目标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即“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只要可以,争端就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参加仲裁时更是如此。可见,即便在如今的中国社会,“参加仲裁的每一个人仍会被告知他必须降低要求,否则‘就吃亏’这样一类话。因此,如果一方坚持要为其‘权利’彻底辩护或要求完全恢复原状,那么他就不应再选择仲裁。”

无论文化如何不同,对任何社会这可能都是平等适用的。在传统中国人和现代西方关于争端解决的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不能下结论认为只有中国传统社会喜欢仲裁或调解。在现代西方社会,仲裁频频用于解决诸如婚姻有关的纠纷,而诉讼似乎用于解决商业、合同或侵权纠纷。但中国传统观对各类争端都一样。这似乎表明西方和传统中国在争端解决上观念有所不同。

在西方,“传统已将诉讼留给律师,希望他们在法律基础上解决商业纠纷。”对一些西方人来说,中国观念不可接受:法定权利怎么能放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正如胡曼所言,是“财产、权利、义务不受限制。”法院给出的判决“要么让你什么都有,要么让你一无所有。”即便平等规则也不能改变基督教义。如果有争端存在,诉讼方式就会被采用,而且案件判决取决于当事人的实力。在法院系统流行一句话,“公众关注的不是鼓励当事人尝试和平解决以达到最轻微的利益调整。”因为“在社会大众看来,这种解决方式是懦弱的表现,”而且“正义也不会因此而实现”。但是,对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西方人来说,中国模式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宝藏。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从没丧失其影响力,甚至在以后也是如此。的确,它在过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几代人都没有受过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员承认,在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传统”在处理个人和商业纠纷上起着部分作用。因此,对这样一种有着极大影响力和反弹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解决现代争端的水平。

在传统中国,厌诉历史悠久。有不少谚语反映了这种态度,如“饿死也不当贼:烦死也不告状”、“想活别打官司,想死别进地狱。”其原因之一是诉讼人遭衙门的讼师和衙役盘剥,衙役和走卒就靠这个吃饭。另外,规避诉讼也在一个比较深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不同的哲学流派在避免争端上都持认同态度。他们认为争端(当事人各方冲突的表白)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宇宙的总体秩序。因为,按照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无法分离的整体而延续存在...和谐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变化地加以表达,来强调其主旨。

因此,用于解决争端的诉讼方式受到批判。毫无疑问,儒家在这一点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国早期哲学著作《易经》中找到根据。在《易经》中,诉讼方式受到批判因为它最终给有关各方带来灾难。这给传统中国争端解决定下了基调。

但不能认为中国哲学一层不变。就拿儒家为例吧。汉代的儒家与孔子自己的哲学有相当不同之处,它与宋代的儒家也有区别。尽管如此,他们有一点还是一样:即应避免诉讼。在此,我们可以把不同时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讨论其它学派也可以这样。但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儒家都反对诉讼。有一些就认为诉讼不可避免,甚至认为诉讼有好结果。他们的观点也应加以考虑。

和谐

歌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人们只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谐。因此,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与现代社会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务是教育人们注意举止。据说,在舜帝任命皋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官时,任命一词强调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职责。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按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营造一个没有争端或犯罪、更适于居住的社会。采用法律或惩罚是想建立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在汉及其后的朝代,政府都变相地采用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切实需要,认同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具有良好形为。而法律则能够。

不同学派都歌颂和谐。荀子,孔子的一个追随者,将它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拥有至关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觉,再加上一种道德与正义感。这就是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高贵物种的原因。在体力上,他们不比一头公牛厉害,在速度上,他们比不上马:但马和牛却被人役使。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不能。人为什么能形成社会?我认为是由于社会分类。社会划分怎样转化为行为?我认为是因为人类的道德与正义感。因此,如果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感应用于社会分类,和谐就会产生。如果在种类间存在和谐,就会产生联合:如果联合,就会产生巨大的体力;如果有巨大的体力,真力就会产生;真力产生,就能战胜万物...如果社会不是基于社会划分而形成,就会产生争端;如果有争端,接着就发生无序;如果存在无序,就发生支离破碎;如果存在支离破碎,就会出现软弱;如果存在软弱,就不可能战胜万物。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最短时刻也不能忽视规距和道德原则。

在这里,道德和正义促成社会和谐。其结果使社会结构形成。

在传统中国,“个人被融于社会,并附属于群体与和谐观中。”和谐观假定社会最初处于万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后来被打破。为保持和谐,必须顺应天道。以这种天人合一观,人道最终得到天道的预兆。这种思想至今仍具有影响力。

对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不意味着每个成员的主体权利得以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社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乱了它。

这给中国式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争端或冲突是坏事因为它扰乱了和谐,预防争端比事后解决要好。

儒家

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仲裁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对儒家来说,成功解决争端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或判给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而是用道德规则教育当事人。这些规则中蕴含有中庸和忍让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们采取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如诉讼或暴力)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忍让思想不让人们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权享有。“忍让反映了群体优于个人的思想,它要求冲突双方相互妥协以重建公平。”

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思想,他们就会始终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虑,并运用自制来防止争端。君子不与人争。他不应只为自己利益,尤其是当这样会使他人受损时。追求物质利益要让位于保持和谐。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照着做,当然不会有争端。进一步讲,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没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个人最终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争端也就会变少,即使有一点也能很好地加以解决。

儒家道德规范对外表现为礼。歌颂礼反映了儒家传统思想。“礼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贤开创天人合一的事实而产生”。

儒家的世界观实质上是静态的。否则,古代圣贤的智慧无法形成规范后代人行为的礼的基础。按照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变化都只会扰乱它。其实,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国传统思想家。他曾承认自己只在传播传统思想而没有创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是周代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条件下,习惯成了规范人际关系的最好准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人们可以仅靠遵循习惯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更为人所接受,因此社会和谐就得以维持。长者被视为权威,因为他们似乎知道地更多。这种假设是产生服从权威的态度的原因之一。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他们关系的改变而改变,而礼则明确了他们待人接物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并遵徇礼,社会将会和谐。那么防止争端的最好方式将是教育人们遵循礼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争端,解决它的过程将被视为一次对冲突各方进行道德教育的机会。其目标是教人怎样按礼去做。

法家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诸侯的欲望都是称帝。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家提出“法治”原则,其含义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国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们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打赢官司,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有过多的人际纠纷,国家的终合国力只会锐减。为了强国,法家采取防止争端的严厉措施。

争端预防也与法家的以法为本思想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无法律,因为古代的人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后来,人们倾向于拉关系并开始扩展其自我利益。结果,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社会上的强者和多数人在弱者和少数人面前占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避免冲突和争端,古代圣贤基于规范人际关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分了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论,争端预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观点,它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它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按照慎到的观点,争端预防的成功取决于所有权定义的范围。法律应尽可能细化,不给争端留有空间。

正因为强调争端预防,法家对争端解决就不是特别关注了。在理论上,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有争端。哪里有争端,哪里就应按照法律解决。当事人打官司的好处是判决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其目标就是对未来出现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墨家

虽然总的来说,墨家思想不被诸侯所接受,在战国时期它还是很有影响力。墨子,并不明确表示人们不应与他人存有争端。虽然如此,我们仍可推断他是颂扬和谐的。到墨子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因此,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个原因:人们相互不爱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如果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强不持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局面。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出现的社会里,就不应再考虑诉讼,事实上也没必要了,因为总体上人们将不存在一点争端。

墨子不光嘴上说,也将其主张付诸实践。在战国时期,他们组建了一个高度纪律化的行动组织。其首领称为巨子。其它成员称为墨者。巨子对他们发号施令,也能处决他们。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应该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种功利的观点来推广其“兼爱”思想。他们表示,爱他人必将最终让全体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任。人们存在争端有两个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们为扩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哪怕伤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别是非没有标准。当存在不同标准,争端就不可避免。处理争端的最好办法,要么是解决,要么仍用坚持天道的预防争端规则。正如墨家所理解的,这一规则是“兼天下而爱之”。

墨子用一种悲观的论点看待人性。他不认为人们没有外界干预就能考虑周全。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的解决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惩罚,墨子采用诱导。墨子主张,诱导最终可使人人都彼此爱惜(“兼爱”)。

道家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关注的不是人际关系,他们从不细化人们为人处事的规范。但同其他学派一样,道家也带有和谐思想。这不难理解,因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讲,这也涉及其对衰退的偏好。对道家来说,事物的初始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少见。事实上,在每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被颂扬以充当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道、儒两家看来,就是这个被颂扬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对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睦关系,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端,受到公众的谴责。道家以自制作为必要元素来构筑和谐社会。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人们存有争端是因为他们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应尽量无欲。因此,他们不应斤斤计较。老子视争端为坏事。他为人们给出指导性原则,而不直言其主张:“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老子描述的理想社会没有争端。从其字面理解,可以认为是每个人过着完全隔离、不与他人来往的生活。不鼓励为私权斗争。老子主张,如果没有争端,大家会很开心。尽管说人不应为私权斗争,但他在表达这一意思时态度并不拐弯抹角。他相信作出忍让的人最终将拥有更多。天道偏爱保持自然,越无为越能持久。其实,一个与世无争的人才是顺应天道的。这一思想称为“天道无为”。因此,天道损有余而奉不足。避免诉讼的最终会获胜。总的来说,原则上应是:“不要发生争端,采用调解。”

根据老子的说法,法律没必要存在也不会被接受。建立理想社会的第一步就是摒弃法律。其思想是为了让人回归到天真状态。这一观念产生的理由是是“法令滋彰,道贼多有。”这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老子并没有说不应遵循规则。起码天道是必须遵守的。其基本精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可能是自然法的中国版本。尽管认为天道无情,老子仍主张天道老是偏袒好人。因为制定法律是为了颠覆天道,如“损不足而奉有余”,这与天道是相违的。因此应摒弃法律。庄子也持同一观点,他主张“避斗折衡,而民不争”。

并不意味着这遵循规则的人将情况更好。一个人如果犯了错或贪得无厌,最终仍将被上天惩罚,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佛教

佛教在汉朝以后对中国产生影响。据说,在公元381年左右,中国西北部的大多数人都信佛。一个出家三次的皇帝还宣布以佛教作为国教。尽管中国的儒家势力更大,佛教仍在汉--唐哲学发展中占统治地位。佛教起源于国外,其法律观与儒、法、道三家截然不同。

在某些方面,它类似道家。其中心思想是提升自我以求完美。它与道家一样,都不关注人际关系。好像它也不追求和谐。但和谐思想在佛教世界观的发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个单一部分的成长都依赖于其它部分,因为它们全都是紧密交织的的。为达到完美境界,人和其所处的宇宙必须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谐,这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没有和谐就不会有提升。

带着对和谐的颂扬,佛教试图避免一切争端。用佛教的话就是“出家人与世无争。”

儒家关于诉讼的观点

尽管儒家哲学具有很大影响力,但现实中的社会不可能和谐,争端也是不可避免的。凭借其巨大影响力,儒家思想自汉代以来成为正统学说。大体上儒家规则被人们接受。四书五经也成了判断民事活动的客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中国的好官,首先要是个儒家。因此,儒家的厌诉与传统中国的争端解决习惯高度相联。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儒家提出儒家模式在现实中行不通。

在传统中国社会,“只有职责而无权利,只有家庭而无个体,只有干涉而无自由,只有特权而无平等,只有忍让而无争端。”它不像西方的“法治”观那样“注重社会本位、保护弱势群体”。它只“考虑贤人标准”。这也是它为何在实践中常被滥用的原因。这种制度在一个只存在君子的理想社会里可能行得通,但它希望人人都能自制和无争则不现实。在传统中国,“权利不是西方人认为的那样绝对、固有和不变。在中国,随着相关权利改变,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职责也发生改变,条件也在重新定义权利。”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取决于他的道德和社会地位,因为强调职责,个人权利保护就显得不足。因此,居于高位的人欺压无权的人就很常见了。就算现在,中国社会的最新权威研究仍表明:

在描述争端时,信息显示人们支持传统儒家模式,强调群体利益和维护宇宙和谐,表示喜欢仲裁、不想打官司。而在现实中,法律行为被描述成追求个人利益为权利关系竞争和倾轧。

在传统中国,官吏被称为“父母官”。其任务之一是保护普通人。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官“都以海瑞(明代的一名法官,以“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为着穷人”而闻名)为榜样。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反其道而行之。自从推行儒家模式以来,设圈套是常有之事。因此一些儒家摆脱常规方法不足为奇。这些人赞同用诉讼解决争端。明朝大臣邱浚认识到“人们有欲望是自然的。因此,避免诉讼是不可能的,应采取诉讼。”清代大儒崔述也持类似观点。他主张“每个人类社会都存在诉讼。当人们相互交易,诉讼是常有之事。这是人性决定的,不可避免。”这代表了不同于传统模式的一种争端解决的观点,它承认冲突和争端是自然的。事实上,相同的观点早有耳闻,但由于传统中国的争端解决基础,它不被广泛不接受。

初看,崔述似乎提出了一个争端解决的理性观点。但深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理论也保留了传统的东西。其目标也是构筑一个没有争端的理想社会。根据他的理论,是否有争端,取决于行为正当(不是合法)与否(不是非法)。如果正当方总是胜诉,不正当方总是受罚,就没人敢做坏事。如果没人做坏事,就不会有争端。要是这样,一个理想社会不用斗争就能创建一个。一套理论给官员强加了一个少不了要与正统观点相联系的繁重的职责。但这儿的重心变了。官吏不应以个人身份卷入本已交给他们查办的事情中,他们应站在正当方的立场来解决争端。因此,就有必要培养协调能力。

结论

儒、法、墨、道四家和佛教原则上都赞成和谐。其共同点是避免争端。一些儒家已接受争端是常有的观点。但其理论实质上与孔子的其它弟子的意见是一样的。他们同意排除争端,但又想用另一方式构建理想社会。

第3篇:财产纠纷解决方案范文

随着创业教育地位的提升,各院校在办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创业教育新模式。在创业教育的探索过程中,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该校”或“工商学院”)组建创业学院,并将其设为开展创业教育的载体,在创业人才培养上积极尝试,有效地培养了学生创业能力,其在校学生与毕业学生的创业意愿率、创业参与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上均处于全国同类高校前列。

一、创业学院的成立与意义

1. 创业学院的成立背景

在2005年前后中国电商发展起步阶段,工商学院一些学生开始尝试电商创业,并在创业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创业学生示范引领下,该校越来越多学生开始从事各种形式的创业实践,创业学生成为学校一个庞大群体。根据2007年的相关数据,当时在校7 000余名学生中,有1 400名左右学生在从事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创业学生因忙于创业实践,其对该校教学工作开展提出了新要求,对创业学生管理成为该校需思考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创业教育的组织领导,该校于2008年12月在全国高校中率先打破专业界限与年级界限,组建了创业学院,协助学生进行创业成果认定、创业课程学分替代等方面工作。

创业学院正式成立后,开始以职能部门形式招收学员班。为挑选合适学生,创业学院当时对入围创业班学生设定了一定门槛,从事实体经营的学生月平均收入须在8 000元以上,从事电商创业的信用等级必须在四颗钻(淘宝店铺获得2 000笔好评)以上。首批30名学生均为正在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学生,其所属专业与从事创业活动也不一样。在学员班学生中,既有从事电商创业的,也有运营实体店的。针对入围的学员班学员,创业学院专门开设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工商税务、财务管理等与创业密切相关的相关课程,以满足学员的创业需求。在教学形式上,创业学院采用开设讲座、学员交流等方式,同时聘请企业家授课,针对学生在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 创业学院成立的意义

在深化创业教育的过程中,高校大多面临着两个挑战。一方面,学生的创业实践与专业课程间冲突严重,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矛盾。创业课程与专业教学相脱离,难以有效培养创业能力;另一方面,创业学生在现有评价模式下,其能力难以有效培养,教育评价标准模糊,其价值导向不明确。创业学院的成立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创业学院成立之初将自身定位于培养“学生老板”,在教学计划中,明确提出“以创业能力培养”为导向,以培养“学生老板”为目标。

为有效整合学校相关资源,协调学校创业工作的开展,创业学院的建设纳入全校性工作,该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以开放包容的创业文化,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为区别于就业人才培养模式,校方针对创业学院提出“一校两制”的办学模式,创业学院定位于培养“学生老板”,从招生到教学,再到日常管理,各方面都与普通二级学院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及全校招生、教学、学工等各方面工作。

二、创新招生体制,建立创业学生“进出机制”

根据该校创业教育相关规划,创业学院由创业班与学员班两部分组成。创业班由创业学院自主招生与自主培养,课程设置、学生考核等方面由创业学院全权负责,从新生入学时就明确将创业作为发展方向;学员班由各二级学院设立,与创业学院进行联合培养,创业学院负责其创业成果认定、创业课程学分替代等与创业相关事宜。在实践过程中,灵活的招生制度赋予了学生是否选择创业的权力,赋予学生更多成长空间。

1. 以专业为依托进行“一次招生”,将创业意向强烈学生集中培养

随着校内创业群体的增加,该校创业教育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不少创业意向强烈的高考学生,直接为了创业而报考工商学院。为加强创业教育的统筹管理,该校将创业学院建制成基本的教学单位,配备班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对学生实行统筹管理。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校方在学校内部招聘有志于创业指导的教师为创业班主任,还将部分经管、商贸等专业教师纳入创业学院;校方还聘请部分校外创业导师,定期来校作创业交流。

为深化创业教育改革,在成立第二年(2010年9月),创业学院在负责协助各二级学院管理创业学生的同时,还开始以“二级学院”形式,依托与创业较近的相关专业,每学年从录取的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新生中,根据学生个人意愿、班主任面试等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学生进入创业班进行培养,将这类学生直接定位于学生老板。与其他二级学院相比,创业学院的专业方向均为创业方向,即电子商务(创业方向)、市场营销(创业方向)、物流管理(创业方向)、国际贸易(创业方向)。创业班均实行小班化教学,每班招收30名学生,每名学生均要求从事创业相关活动。

创业学院负责创业班学生的培养,同时对创业班学生进行考核。根据相关政策,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后,创业班可有少量学生(具体数目由班主任与学生双向决定,一般控制在5人之内)转出创业班,加入到其他二级学院完成学业。转出分为主动转出与被动转出两种情况:主动转出是指学生本人在创业班学习一?W期之后,不适应或不认可创业班的教学模式,主观上想退出创业学院,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申请转到其他二级分院(通常是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这种情况通常会无原则转出;被动转出是指客观上学生创业业绩等不符合创业学院的要求,未获得相应的成长,班主任认为其在创业班不能学到相应知识,个人不能获得成长,创业技能不符合具体要求,其不适宜在创业学院学习发展,而更适合在其他二级学院发展等情况,可申请转出创业学院。针对转出创业学院、回到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生,学校层面会对该类学生进行学业预警,为其配备专业课指导老师,确保其转出创业班后,能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

2. 依据学生在校的具体情况“二次招生”,确保学生选择合适路径发展

根据该校相关政策,其他二级学院学生在大一上学期末均有机会从所在专业申请转入到创业学院大一创业班,每个创业班转入人数控制在5人之内。

在部分学生转出创业班的同时,其他二级学院有创业意向的大一学生(不分专业),依据相关创业业绩或其他佐证自己创业能力的相关材料,在大一第一学期结束后,也可申请转入创业学院。针对申请转入创业学院的学生,以“双向选择”为原则,其必须经过创业导师团的严格审核,确保有班主任接纳其加入班级,以补充“转出”的学生。创业学院对学生的“转出”与“转入”之间设定一定标准,其主动权由创业班班主任来把握。“二次招生”尊重学生成长自主权,确保创业学生的“进出通道”顺畅,保证“有创业意向的学生能有机会进入创业班学习,进入创业班的学生不想创业有退路”。

除创业班外,创业学院还在其他二级学院招收学员班,学员班通常在每学期之初对外招生,由其他二级学院的创业学生组成。学员班招生不分年级、不分专业,主要依据其创业业绩。学员班可申请课程替代,同时,创业学院会根据学员班学生需求,开设与创业相关的课程,学员班的课程能抵相应课程学分。截至目前,创业学院共招收了12期学员班,每期学员班从20人到60人不等。创业学院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灵活选择创业教育活动的形式。创业活动的项目成果经认定后可以替代课程的学习,获得相应学科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员班修完全校课程后,符合毕业条件,发入学时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三、教学上体现实践教学导向,创业成果可替代相应课程学分

创业学院以实践教学为导向,定位于创业人才培养,其将创业取得的业绩作为学业的主要考核部分,将创学结合为核心理念,要求学生从事真实的创业活动。为保证创业实践的合法性,学生创业成果可进行相应课程的替代。

1. 以创学结合为核心理念,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实践导向

创业是一种有效的学习形式,其能让学生从能力训练、经验积累、社会资源获得等方面获得益处。没有真实的创业实践,很难让学生获得创业能力;学生不参与创业实践,不可能有创业的成功。当前很多院校创业实践局限于模拟,创业模拟活动有其局限性,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实施真正的创业教育,必须让学生从事真实的创业实践活动。随着创业教育地位的提升,很多院校都开设了普适性的创业类课程,但其仍然以理论教学模式为主,其教学模式局限于课程上的理论讲解。

在教学内容上,创业学院注重学生对创业内容的体验,以“创学结合”为创业学院课程开设的核心理念,其在课程设置上以“五五开”为原则,确保学生能有机会进行创业实践。创业实践就是实现学生学业向创业转化的桥梁,要将大学生培养为创业者,必须要通过勤工俭学、创业尝试等实践教学形式[1]。在创业实践与创业能力的培养上,创业学院主张在创业实践中发展创业能力。在创学结合的实践中,创业学院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将实践教学提升到重要地位,秉承“先实践后理论,创学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在实践中积极锻炼,提升自己的创业能力。在真实的创业情境中,学生对创业有一个感性认识,消除了对创业的神秘感与畏?指校?增强创业的自我效能感。在积累相当程度实践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应的理论学习,这样学习由原来的“要学生学”变成了“学生要学”;学习成为一种成了学生自愿的内在行为;学生能积极走进与融入学习;基于实践基础的教学,学生更易主动构建自身的知识体系。

2. 充分肯定学生创业行为,鼓励创业成果进行学分替代

在实践导向下,创业学生从事各种创业实践活动,如何平衡创业与学业间的矛盾成为新问题。一些学生在创业上表现优异,但却因为忙于创业而缺席正常的教学活动。为了让学生创业行为被校方认可,该校提出了学分替念。学分替代是指如果创业达到一定标准学生,可采用在创业实践活动中获取的创业成果等进行相应课程(思政类课程、体育类课程等除外)的学分替代;一些专业课程申请学分替代被批准后,可予以免修[2]。

不管是创业班还是学员班,创业学院对学生的创业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定期对学生创业进行考核。为深化创业教育改革,创业学院还提出“不分专业与年级,学生的创业业绩可进行课程替代与学分替代,创业学生的课程设置由学生自己来制定”等理念,创业学生还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为使学生创业无后顾之忧,创业学院在创业班教学计划中设置一定量的非课程学分,将学生的创业业绩、创业经验分享等折算为学分,纳入学生综合测评。针对学员班,创业学院则鼓励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课程替代。

四、加强创业过程监管,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实践教学导向下学生忙于各种创业实践活动,这给创业学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确保创业活动的有序开展,创业学院在注重对创业学生创业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过程监管;积极转变角色,将对学生的创业管理提升到创业服务。

1. 加强对学生创业的过程监管

尽管创业学院以实践为导向,其注重对创业学生创业的结果考核,但“结果导向”并不表示校方放松对学生的教育,并不意味着学生创业可脱离于学校视野之外。通过课题组调研获悉,与非创业学生相比,创业学生在外住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财产纠纷等方面存在更多潜在隐患,一些学生假借创业之名,游离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之外。为规范创业学生的行为,创业学院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校方先后制定了十余个相关文件。出台了《关于鼓励与扶持在校学生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校学生创业认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并在实施过程中将一些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以课程替代为例,为确保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校方制定了课课程替代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管理中严格执行。第一,申请课程替代的学生,其创业业绩须为本人创业实践所获取,严禁采用非本人创业成果,否则按作弊论处;第二,学生在教学期间须保证从事科技创业、实体运营、网络创业等法律许可范围内相关活动,并接受学校各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 积极转变管理角色,为创业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当各高校都在为如何创业管理而苦恼时,创业学院则转变教育理念,将“以创业学生成长”为本,将针对学生的“创业管理”理念提升到“创业服务”理念,努力提升其对创业学生的服务水平。创业学院近年来除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相关制度外,还努力吸引校内外资源,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努力扮演好创业孵化器角色。为解决创业学生资金难题,学院设立“短期、无息、公益”的同??基金;同时,引进校外创业贷款,联合金融机构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

创业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围绕学生创业的需求,开设相应的创业指导课程,在日常管理上体现服务学生导向,教学与管理均围绕学生创业而进行。传统师资与创业导师间的要求与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美国百森商学院创业部中有62.8%的教师具有创业经历,这些创业导师其专业知识严谨。创业学院鼓励教师从事相关创业活动,以提升教师的创业指导能力,更好地服务学生创业。在创业教育开展过程中,创业学院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除对学生进行思政教育外,还为其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创业政策咨询、创业资金申请、确立企业发展目标、确定产品定位、进行投融资等各类创业服务,为学生在创业上提供全方位指导。创业是个高风险创新行为,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创业学院扮演的角色就是服务学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