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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905号)下发后,对于健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固有企业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有关备案及审计报告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
约定书、审计报告,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企业集团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收费情况等。
2、企业集团公司在办理备案中,应当填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列明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子公司有关委托审计情况,作为备案报告的附件。
3、主管财政机关受理企业备案的机构为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时,应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同时抄送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后,对备案的内容在以后年度如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第1、2项的要求重新备案。
4、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次年4月20日以前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固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和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相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
二、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如果存在分歧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就企业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或者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财政监管
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并配合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固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披露事项不能满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委托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令企业重新委托审计。
4、在审计过程中,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实施审计。
以上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自退回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五、关于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过程中,对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可以按规定停止其固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在审计中不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已发表的意见。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根据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持续经营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整个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续经营准则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即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针对原持续经营准则中的问题,修订后的准则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现象。这些现象也逐渐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公众的高度重视。大量的通过经验证据发现,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解聘该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而且在更换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发表的审计意见严重程度显著降低。这就从经验证据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些都有可能降低审计质量,而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或妥协掩藏下来。因此,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潜在不利经济后果,并加强相关的准则制定和监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自2002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报备规定;(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3)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检查,对其中执业不规范的事务所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行业自律性惩戒;(4)制定相关审计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前后任沟通准则”)。总体而言,中注协自2002年初开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而前后任沟通准则作为相关自律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质量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惯例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起草本准则的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关键词】 信誉; 信任功能; 财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33-02
一、引言
与企业逃避契约责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盗窃知识产权等行为一样,企业财务信息失真也是一种透支信用的行为。与此同时,金融危机的余烬未冷,人们不会忘记危机中饱受诟病的会计信息。随着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到来和商业模式的竞争和创新,财务会计是否有能力应对这种变革,这些问题都侵蚀着市场对财务会计的信任。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构建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是每个会计从业者关心的问题。
会计学者在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如孙铮和刘浩(2006)、魏明海等(2007)等。同时对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国内学者刘峰(2006)也有论述:当存在委托关系时,人必须首先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并且需要维持这种信任,会计是取得和维持信任不可或缺的手段。会计是“维系人类社会信任的低成本工具”。雷宇(2012)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将信任机制和财务会计联系起来,并分析了制度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是对前人研究的延伸,期望从信任机制的设计来重塑现实或潜在的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会计的信任。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
阿克洛夫(Akerlof,1970)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麦克尔・斯宾塞(Spence,1973)证明了市场中人通过信号传递可以消除逆向选择的不利影响;罗斯切尔德和斯蒂格利茨(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则进一步提出通过一定合同的安排,缺乏信息的一方可以将另一方的真实信息甄别出来,实现有效率的市场均衡。
(二)信誉、信任、信用
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学者已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各个角度进行解释。Luhmann(1979)指出,信任是在一项既定的人际活动中个体面临的潜在危害与潜在利益的比率。信任是对未知的推测。McAllister(1995)认为人际信任包含两个下属成分:基于认知的信任和基于情感的信任。本文所讨论的信任是基于认知的信任。从客体角度讲,影响信任的个人因素有个体的名誉声望、表现、能力。声誉可以填补信息不足,促进合作的愿望,减少交易成本(H.Lorenz,1988)。从信号传递角度讲,声誉或信誉是一种信号,“信誉――信任”的机制既是从众的心理机制,也是一种通过信号传递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机制。所以我们讲甲信任乙,是指乙通过某种信号,使甲相信乙有能力有意愿完成某种行为。这种基于信任的行为就是信用。信任只是一种心理倾向,其最终指向一种行为,信任主体和信任客体发生某种形式的合作――信用。此外,影响信任的还有环境因素:制度、惩罚等。
三、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
(一)委托关系是财务会计信任功能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委托关系的形成可以说是财务会计信任功能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前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当委托关系双方出现委托人不信任人,而人不诚信的博弈结果,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二)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实现
基于前面的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对信任概念的分析,信誉(信号)――信任(心理倾向)――信用(行为)的作用机理,财务会计信息要实现信任功能,首先应充分披露信息的生产过程、生产的内部环境,以及第三方的审计结果,这可以作为取得信任的信号,根据影响信任的因素,客体除了需具有声誉外,还要有能力。这则是通过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来实现信任。最终促成信任主体(信息使用者)、信任客体(信息提供者)之间的信用行为,如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相关决策。这个过程离不开外部环境:准则制度的完善、会计学术理论的创新、监管机构的惩罚或行业的自律。
1.信息生产过程的披露
作为信息的生产过程,复式记账可以全面地、相互联系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全貌,复式记账的经济内容是会计账户,企业应披露会计账户的经济含义,否则复式记账也只能是虚假的完美技术,价值在虚假的账户中流转。随着业务模式的创新,会计信息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如无法对企业巨额的奢侈浪费、、利益交换进行控制。
2.信息生产内部环境的披露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信息生产内部环境的信号显示机制,指企业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外界披露本单位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的信息(杨有红、汪薇,2008)。
3.外部审计报告披露
外部审计除了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报告也要进行审计,这些审计报告的披露作为来自第三方的验证具有很强的信号效应。
4.信任客体的能力因素: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等多种特证,从信任角度讲,信任是以过去推测未来,会计信息质量应是可靠推测信息提供方的信托责任履行的能力。财务会计信息所反映的是企业过去一段经营时间内的经营状况及资金状况,了解历史是预测未来的基础。财务会计信息是对企业过去历史的记录,是企业重要的发展轨迹,能够帮助委托人了解企业,做出分析和预测,财务会计信息的预测作用能够减轻信息提供者行为的不可预测性,从而减轻信息使用者不信任的程度。
5.信任功能实现的外部环境
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尽可能地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与真实度,增进财务会计信息的信任功能。另外,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统一的标准,委托人在选择人时,便可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通过对各方人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和决策,提高了会计信息使用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会计理论的不断创新能增强会计信息解释和预测信任客体的行为。行业自律或监管机构的管制都会增强会计信息的信任功能。
四、结论及研究展望
本文就财务会计的社会信任功能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信息经济学和信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信誉(信号)――信任(心理倾向)――信用(行为)的信任机制,将委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审计报告、会计准则、会计理论研究等众多因素统一在会计信任框架内,是对会计理论新视角的构建。将原有会计信任理论解决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拓宽到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任。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财务会计信息的信用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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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和城镇集团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财统[20**]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财统[20**]5号),现将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级以上(含第*级)各级企业,第*级以下企业并入第*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
五、各类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控股的境外企业以及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编报要求如下:
(一)集团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集团公司应将所属建设单位(项目)编报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同时,附送集团公司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四)集团公司所属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在上报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部门的同时,抄送负责企业决算报表工作的部门。
八、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工字[2001]302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工字[2001]341号)有关规定。市直各企业应在20**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局对口业务处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并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一式二份。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的意见;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在2002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九、市直各国有、集体企业应认真落实填报工作任务,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一式二份。上报的内容为:
(一)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会计报表须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型结构表、主表、附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二)分户数据软盘和合并报表软盘;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各地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加盖公章的汇总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要求按对口业务处建立树型结构)上报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
十一、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不仅是各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人员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在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规定。要严把质量关,除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外,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设置的公式参数、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及时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验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企业进行核实、修改,严禁擅自越级调整基层企业报表数据。
(一)历史争论--作用相斥
随着人们对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深入,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作为难题之一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历史上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是否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财务领域的学术研究逐渐表明,年度财务报告仅仅是债务和权益投资的部分决策因素,而对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等信息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对注册会计师进入这些领域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使用问卷表来调查公众对此的态度。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指出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个建议立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人指出:对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评价容易引起误解。到60年代,《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把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利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使得如何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1980年,《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取代了《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指出:为了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审查既可独立进行,也可以结合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可见,《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这也反映了实际中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二者关系认识上的转变。
在长期争论的基础上,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认识于80年代末出现了明显的改变。1988年,《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被颁布,该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不足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利用法(FDICIA),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资产大于2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管理当局必须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进行声明。该法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报告进行验证。2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对企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评价并表示意见提供指导。至此,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以职业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价及出具报告的认可而告一段落。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是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独立审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选择。
(二)关系重新定位
虽然对于内部控制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到底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可靠性?二者的关系到底如何定位?笔者试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这里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财务信息的手段。一般地,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独立鉴证,以增加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声明书发表评价意见的书面文件。内部控制声明书是企业管理当局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认定。按最新理念,企业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声明书中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评价意见,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此信息的需求。
从审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比较中可以看到:审计报告仅仅是对企业年度财务信息的鉴证,范围较小,时效也较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则是对"……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的鉴证,范围广,时效也较长。正因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过程的鉴证,审计报告是对结果的鉴证,所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报表审计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表面上的意见类型的一一对应,即不能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无保留意见,则审计报告也应该是无保留意见。由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整个企业范围内的、某个时期的全过程的鉴证,而审计报告是当年度财务信息发表意见,故财务报表所示财务信息的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贯并不表示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也一定是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同理,企业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或有效性上存在重大缺失也不等于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定不可信。内部控制对财务信息的影响是一种基础性的影响,是一种过程性的影响。
审计报告侧重于向信息使用者传递被审计企业当年度或短期的信息,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出来的信息则具有长期性的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审计报告所提供信息不足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增加证券市场及其他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及有效性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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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经常用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两个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区分和识别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科学划分两者之间的责任界限,切实维护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审计在经济管理中的有益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们要深入探讨和研究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审计责任;责任界限
一、审计责任及其法律性质
审计责任是针对独立第三方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要承担一定的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办事,加强对审计程序的监管,及时出具严谨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负责,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核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加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出示审计报告时,必须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指导,保证审计报告的独立性。(二)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相关会计部门要切实保障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加强对公正性、可验证性以及如实反映等方面监管。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企业股东、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三方面而言,被审计单位在行使审计业务时,主要是代替股东聘用的的注册会计师行使职能,这种审计委托关系带有强烈的法律强制性。在考察《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审计责任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审计具有一定的法定色彩,注册会计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包括对外的法定责任和对内的约定责任;就委托人而言,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规定,自觉完成审计任务。
二、会计责任及其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主要是指会计责任的主体依法承担会计行为造成的后果,其涉及多方面的内容,有保护资产的完整、安全,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负责。保护资产的完整、安全要求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机构对于不符合实际而未被处理的会计资料予以查处,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会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对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工作要求、纪律等进行明确划分,切实保障会计操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法乱纪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负责,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经济行为为指导,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要求企业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支出以及各项经济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提供完整、系统、全面的会计核算资料,防止疏漏和以偏概全现象的出现。会计责任在法律层面主要表现为其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须执行的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主体要科学严谨的管理和控制会计信息,而且能清醒认识到会计信息以及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国家法律将会计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具体说来就是,只要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实导致的过错,无论会计主体是否存在直接责任,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科学界定
1.审计责任的科学界定
据《注册会计师》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定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是否存在审计责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会计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随心所欲,没有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核准则》为依据展开具体审核,凭主观意愿出具审计报表。
(2)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遵守了必要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但是忽视了被审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审计证据,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回避或者遗漏了一些重大问题;遵守了必要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也及时索取了相关的审计证据,但是其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的底稿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况。
(3)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最终的审计业务报告时,对于委托人出现的重大失误视而不见,不指出其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有关环节,任由其自由发展;对于可能危害利害关系人和报告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加指出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或者刻意隐瞒;不及时指出委托人财务报表中的严重失实行为;对于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可能导致利害关系人和报告使用人发生误解的行为不及时指出。
(4)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与被审计单位共同舞弊,恶意出具虚假、不负责任、违法的审计报告,应追究其审计责任。
(5)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严重违法其它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2.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生如下行为时应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
(1)严重蔑视法律,不遵守《会计法》以及其它法律规定,在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监督的实行以及会计核算的进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办事。例如,企业在必要的法定账簿之外,私自设定多套私人账簿,影响了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刻意隐瞒,阻碍了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编造或者伪造会计凭证,对于负债、资产以及所有者权益不列、少列或者多列,虚构收入,编造虚假会计报告,少计或者多计费用,从而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公正性等。
(2)必须保证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示虚假的的审计报告,影响审计结果。
(3)在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注册会计师出示了科学合理的审计报告并提出了专业的审计意见,但是企业拒不予以采纳,对于该披露的信息以及该调的账目不及时做出更改;或者没有重视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避重就轻,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应被认定为企业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4)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相互勾结,共同舞弊,企业应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
(5)企业违背了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恶意偷税、漏税或者触犯财务会计法规。
四、科学的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
正确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能逐步消除人们认识上的误区,指导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能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保证审计行为的规范化,提升审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向着科学化、法制化以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注册会计师要按照规定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纳入审计报告中,为了进一步强调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要出具声明书,同时,要对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以及审计的局限性提前做出声明。但是,仍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挑战法律权威,蔑视《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独立审计准则》,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导致各种纠纷的频繁发生。一旦发生纠纷,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只能在浅层次方面削减注册会计师不必承担的风险,应负的法律责任绝不能姑息。企业要科学合理的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防范风险,就要贯彻落实各项专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依法履行应尽的审计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能进一步强化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意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之所以频繁发生会计造假行为,主要原因之一即被审计单位没能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责任。部分被审计单位将注册会计师认定为会计报表的保证人,独立承担会计报表的责任。尽管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但是他们没有独立修改会计报表的权利。假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某一项目表达或者会计政策存在异议,应该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协商解决,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假如管理层坚持己见,注册会计师要在工作底稿中及时记录下来,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享有保留意见的权利。明确划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指导被审计单位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会计造假行为的出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三,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能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企业,企业必须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展现其经营状况,同时,会计报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充分保障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注册会计师要始终保持专业眼光和态度,保证审计工作和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准确鉴别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保障会计责任的公开、透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真实的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报告,能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还能从源头上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所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履职,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要明确会计责任,增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感,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确保会计资料的可靠。由此可见,进一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能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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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报告 质量现状 改进建议
一、审计报告的定义及作用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其作用在于:
(1)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2)保护作用,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3)证明作用,审计报告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二、我国审计报告质量存在的问题
1.内容上的不完整,格式、文字上的错误。目前有些审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出现要素不全,错字漏字,语言不通顺等问题,而且没有经过严格审核把关,给使用者带来极大的不便,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质量。这是由于审计人员为了保证按时完成任务,责任心不强,应付差事,撰写审计报告时不认真严谨,并且缺乏良好的监督审核体制,没有对审计报告进行切实的检查。
2.专业性过强、晦涩难懂,缺乏重点。一些审计报告使用了过多的专业术语,使报告看起来高深莫测,给外行人的阅读和理解造成很大的困难。另外在反映问题时往往把查出的问题一一列出,甚至是将一些数字不大,性质不严重的问题也一并写出,没有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影响使用者的阅读。
3.审计报告不能完全体现审计工作的质量。在审计报告中,由于没有对重要性水平以及实行的审计程序的说明,对重要性的判断主要依赖于注册会计师,这也使得审计报告时常出现造假或质量低下的情况。而且许多事务所为了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实际审计中该有的函证等程序没有进行。
4.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多,提供改进建议少,且建议空洞,不能有效实施。审计报告中列出了问题,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太抽象,不具体,如要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但究竟要完善哪些方面的制度,加强哪些方面的管理以及如何完善和加强。这使得被审计单位在改进上,无从下手。有些建议只是泛泛而谈,无事实作根据,无证据作支撑,没有针对性,无法让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降低了审计威信。
5.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审计复核工作往往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存在水分,并且审计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对审计工作及审计报告作出实质性的分析,对于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恰当等没有严格把关。同时这也导致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而一旦报告中出现审计过错,也难以确定审计工作的具体环节,责任无法落实到人,不能进行改进。
三、改进建议
1.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工作主要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判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对控制审计报告风险、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心,使其更认真严谨地对待审计工作以及最后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别是要增强审计人员认识、把握问题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拓展审计人员各方面的知识,培养审计人员的思维能力,通过定期组织后续的学习考核、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剖析,引导审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2.审计报告中应充分体现审计质量的差异。审计质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所花费的精力,检查进行的详细程度以及审计中的物质成本。而审计程序的工作量以及审计检查所进行的详细程度与审计人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在审计工作中必须重视审计风险,确定适当的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并据此采取可靠、有效的审计方法。另外在编制审计报告时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列出金额大,性质严重的错报事项,突出重点。
3.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建议要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就是指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针对具体的问题,不能泛泛而谈。而被审计单位通过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就能有效地改进存在的问题。可操作性就是指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内容必须具体,办法必须可行,过程必须简明,清晰易懂。被审计单位可以付于实施,并且能取得成效。
4.加强审计复核工作的力度。审计复核工作是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必须的程序。因此必须落实审计复核工作,加强复核力度,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并且要让复核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核专项工作。对每个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疑点和难点,使审计复核工作和程序达到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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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部门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形式
目前,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干预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干预审计业务的委托。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拥有对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管理权,企业在改制或资产评估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部门能否为其开绿灯。这些有权的部门自然可以为本系统有审计需求的客户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的政府部门或单位对自己管辖领域内的行政干预,则可能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努力”的结果。如深圳某银行要求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必须将报表送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致使32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名状告该银行,这便是行政权力干预客户业务委托的一个典型例证。脱钩改制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已完成与原挂靠单位形式上的脱钩,但其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切断的。就目前多数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离开原挂靠单位的暗中支持,几乎是难以生存的,所以他们不愿切断与原挂靠单位的关系,原有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变得更加隐蔽、不易察觉罢了。
2、干预审计收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土浮动%”、固定价格、固定下限或上限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等原因,实际收费普遍较低。即使这样,有的政府部门在某些由其牵头组织或有权检直的审计业务(如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公司上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质量抽查等)中,还再压低收费标准,如要求事务所按统一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或按固定数额收费。事务所迫于生存压力,不敢得罪这些部门,只能违心接受。
3、干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报告的内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其中,“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就从总体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和工作重点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是否具有公允和一贯性,审计报告的内容也只是对这几个方面做出声明。但有些职能部门出于自身工作的需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如主管财政机关要求对其特别关注的事项(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收入等)是否存在错弊进行审查,税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得税纳税调整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审查,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外汇内容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等,并且要求上述审查内容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和揭示,否则就不接受该审计报告,企业就不能在各种年检中过关。这种做法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中普遍存在。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出现一些与独立审计准则不一致的规定,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工作,干预了正常的审计范围和重点,改变了标准审计报告的格式,使注册会计师感到无所适从。
4、干预审计意见的类型。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和任期内政绩,各地方政府自然倾力支持当地企业争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等。有时在他们眼里,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过程中肯不肯与企业合作,为企业开绿灯,与事务所肯不肯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直接划等号。哪个事务所敢硬冒天下之大不违,不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于是,在关键时刻,大多数事务所都抵制不了这种压力,不管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不实情况如何,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些年发现并处理的上市公司造假、骗取上市资格和配股资格的案件无不与注册会计师有关,注册会计师成了造假的“帮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类现象,不少是行政干预的恶果。
5、干预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随着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的审计覆盖面过大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但又出现了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对审计报告质量的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目前,国家财政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在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质量实施监督,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循环监督的怪圈。这种循环监督的效果很难说是理想的,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人为加大了监督成本。
二、原因分析
导致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意干预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1)金钱利益:干预业务委托,强行指定审计事务所,以便搞收入分成。(2)政治利益:对审计过程和审计意见进行干预,以便满足政府部门追求任期政绩的需要。(3)股票发行和上市利益:在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因此欲望十分强烈。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乐于出面协调,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会计和审计“处理”,从而达到发行股票和获得上市资格的目的。
2、惯性驱动。在我国会计市场发育初期,借助政府权力推动会计市场、强制企业接受和认可民间审计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但在会计市场发育逐渐成熟时,政府权力推动方式应当逐渐淡化,而主要应利用市场的力量进行调节。然而,目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干预意识仍有一定的惯性,政府对市场自身的力量信任不够,当了“催产婆”之后,还一直想当“保姆”,将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一直置留于自己的“襁褓”之中。而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吃惯了计划经济的强制饭,也不愿花费精力去参与市场竞争,仍想靠政府干预来获得业务收入,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发展。
3、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有关法规之间互相矛盾,政府部门各管一摊,缺乏全局观,缺乏协调配合。如中央有关部门对社会审计的管辖权限看来似乎划分得很清晰,但却又“剪不断,理还乱”,各发各的文,各搞各的法律依据,让人无所适从。
4、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制约,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并且由于标准简式审计报告的容量有限,只能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及是否公允、一贯表达意见。这样,相当一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内容就带有了一定的无奈性。
三、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分析,消除行政干预必须在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廉政建设,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一旦查出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行败和权力寻租行为,就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
2、进一步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名脱暗挂”、“权力加盟”现象。
3、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主要按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来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只起以间接手段对整个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审计收费问题,我们可以逐步借鉴国际五大注册会计师公司的做法,采取商定收费制度。即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等确定工作时间,再以工作时间为依据,按照不同级别专业人员的收费标准,直接商定基本收费金额。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发[19**]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是指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国有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
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
,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
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第二章企业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
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第七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除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行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
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九条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十条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
,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
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并
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
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专
业人员。
第十三条在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完成部分工作,但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事务所应至少承担60%的工
作量,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
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
规范等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
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
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应该披露的事项,应在审
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以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
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拒绝。
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资料或不给予配合,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
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应该说明的事项,应在审计报
告中做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后,应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
告,并对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办国有企业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章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完
成报表汇编任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对每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
重点作出规定,特殊行业年度会计报表需要报财政机关审批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企
业年度会计报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报表审批。对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要求的,主管财政机关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对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审计
报告的,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抽
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抽查,可以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
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审计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按“谁委托,谁付费”的
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核查,对抽查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
行为,或因执业质量等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再办理企业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
资料和文件,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办理业务的,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
究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