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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下背景:一方面,本世纪初以来,全球贸易活动持续深化。2002 年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发起设立亚太自由贸易区,2005 年这一自由贸易区协定转变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 P P),随后,美、澳、日等国家相继加入这一协定,美国与欧盟还宣布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相比之下,中国虽然在本世纪初成功加入WTO,且随后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但外贸模式总体上比较粗放,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到国际贸易中去。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结构面临转型调整。过去十几年,土建经济与粗放的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模式,而这一模式逐渐走到尽头,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与增长点变得极为迫切。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有助于我们在更深入全球贸易模式下,探索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制建设。
其次看一下特点:上海自由贸易区定位为全球贸易中心,相比此前的保税区、前海特区等,明显更高一筹。从区域面积来看,上海自贸区面积为28 平方公里,而前海特区面积仅15平方公里,前者面积是后者的近两倍,更大的规模将更有利于容纳更多的企业。从未来可能的管理模式来看,上海自贸区应该会采取“境内关外”的总体模式,它比此前的保税区则是更进一步。从业务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将比此前的保税区增加离岸金融、离岸贸易、离岸外包、转口贸易等,相比前海也多了离岸贸易等方面业务。
再次看一下意义:从定义看,自贸区已从此前上海自由贸易区转变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使得自贸区影响和政策内涵从此前单独的上海区域,覆盖到全国范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意义在于,它将有利于培育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上海自贸区并不仅仅是金融等几个产业的“试验田”,也不仅有利于带动长三角相关产业发展,更是具有对内对外的重大意义。对内有助于形成可全国推广的产业发展、管理、法制建设等经验,促进中国产业升级;对外则可能获得自由贸易区发展管理经验,推动中国加入TPP 等国际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法治化;国际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00-03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一系列双边、多边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谈判正在进行。而参与新一轮投资贸易协议的谈判,就应当调整我国现有的投资管理制度,与之对接。尤其是TP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一项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协议规定:“本组织支持亚太经济合作会议,促进自由化进程,达成自由开放贸易之目的。”①因此,作为对接国际的重要一步,今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投资便利化是总体要求之一;法制环境规范是总体目标之一;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总任务之一;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是实现上述“三总”的一项具体措施。而“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主要措施又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制度保障问题提出要求,如要求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再结合方案第三部分“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对投资对接国际的要求,可以得出自贸试验区要实施“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管理,法治化是其应有之义。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就是要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如何实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制度设计的问题。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其相关联制度初探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定义及内涵
负面清单,另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指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制订负面清单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方法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20类共1 069个产业小类,设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占比为17.8%。其中,使用禁止字样的有38条、限制字样的为74条。
根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将率先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同时,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在3年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与“负面清单”实施有冲突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这是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也正是在以市场经济为追求的经济体制中应当奉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即在于建立“法律禁止规定以外即可为”的政府管理理念,并将其推广到政府对其他领域的管理中。
(二)负面清单与相关联概念的辨析
1.正面清单与混合清单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正、负之间,虽只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截然不同的投资管理理念。为了清晰地体现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的区别,笔者制表说明。
2.准入前国民待遇
作为“负面清单”首要风险防范的对象,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将对内外资的平等待遇扩大到准入权,并在监管和税收待遇上一视同仁。目前国际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目的是为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此次“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进程的前提。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面临的法治难题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其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面临着诸多障碍,其中有四大难题最为突出。
1.负面清单难以摆脱“形式主义”
对于企业,“负面清单”内容是否有突破非常关键。经过笔者比对分析发现,负面清单相比全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者的吻合度接近100%。虽然其中有的分类不能完全对应,也有的目录没有全部涵盖所有对外资的准入限制,但目录所有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都体现在了清单里,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清单过长,无实质突破。
2.负面清单难以达到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目的
负面清单规定,对其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审批制重事前监督,准入时设置门槛;备案制重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这也带来了准入风险和监测及执法风险。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从以政府管理为主到以政府服务为主的职能转变。负面清单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主要实体性依据,行政管理制度是落实外资准入政策的程序性工具。如今负面清单已出,按照其内容完成政府职能转变,是科学引导、利用外资的关键。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多元普遍审批制度下,商务部门的大量精力被牵扯在逐个项目审批等程序性事务方面。①因此,如何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以转变政府职能,是一大难题。
3.负面清单难以保障内资企业的利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规定,清单以外对区内涉及固定资产内、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内资开放模式,即区内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不明确。且自贸区暂停了三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三资法”),而未涉及《公司法》。并且由清单制定时无法完全预见新兴产业的发展,外企可能因竞争力强使得内企进入这些行业面临困难。换言之,根据中国企业现有的竞争力,清单制定者很难穷尽限制领域以保障内资企业利益。
4.负面清单难以规范修改程序
根据“负面清单说明”,清单以“目录”为主要依据,将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即负面清单是一种将随改革进度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这在法的层面上增加了不确定性。而且“目录”本身自1995年经首次颁布至今共进行了5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其特殊背景,如2004年的修订系为兑现中国入世承诺,2007年的修订是为防止经济过热与通货膨胀。此种非制度化、非定期的修订导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能及时反映并适应高速发展变动的中国经济。作为“目录”修订主体的商务部和发改委两者之间亦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本次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由上海市方面制定的,国家商务部、发改委负责“指导、支持”。由此不难推断,清单修订也可能出现“目录”修改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1.“渐进式”修改负面清单
我国是首次制订负面清单,国内无先例可循,但可参考美国与日本两个重要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对外资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放开”,但也通过《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等法案针对外资准入涉及的国家安全行业进行限制。此外,对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及其一些特殊行业,美国也严格限制甚至禁入。日本采取 “循序渐进,逐步放开”策略。1950年,在《外汇管理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外资法》。从1967年7月到1973年5月,政府用6年、5阶段推进资本自由化,向外资开放大部分行业,并允许外资百分之百控股。1992年《外汇管理法》对外资准入进行了重大修改,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予自由化。自此,废除了对外资准入全面审查制,只审查个别行业的准入。美日两国的外资准入制度改革与两者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反映了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与对外资的保护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与协调的需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既需要外国投资适量进入,同时基于国内产业的状况又应当对外资施加合理限制。因此,我国借鉴日本经验采取“渐进式”步骤改革相对合适。
2.“清单”内外控审批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要确保政府完成管理模式转变,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审批制的运用。清单外,只备案不审批;清单内,改革现行审批制。当前可考虑区分不同行业,分层次逐步简化外资准入的审批流程,如简化审批层级,限定审批的具体内容;修订“三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程序性规范中关于准入审批的内容,同时完善各部法律中如审批时限等的不协调之处。另外,上海市一方面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或者其他登记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清单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应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构建风险防御体系,完善配套措施。
在审批问题上,美国允许外资按照其各州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无须审批,直接备案;日本在1992年以前实行事前审批制,1992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仍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①不难看出,我国负面清单管理体系的改革更适合参考日本做法。
3.产业保护优化资源配置
首先,制订者应当完成一项基础性工作,即国内产业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其次,应当梳理现行法律中与我国产业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在这点上,美国采取内外资一致待遇;日本则强调对本国产业“先保护育成、后开放竞争”的方针。日本政府对准备向外资开放的部门慎重选择,注重该部门是否具备能够同外资企业抗衡的综合竞争力。外资对国家产业安全的冲击与潜在威胁是一类新型的“市场失灵”。为解决市场失灵,国家需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地方政府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有关部门应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并重。
4.修改法律与修改负面清单有机结合
要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治化,应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中提出的“将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让负面清单作为未来修改完善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让新体制“可复制、可推广”。
修改程序应定期、严格、制度化;修改内容应是清单与目录有机结合,如可以通过制订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二者的针对性与科学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两者的修改应是相互联系的。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沈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准入困境与出路――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为视角[J].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2012,(2).
[2] 李科珍.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J].北方法学,2011,(1).
[3] 张学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优化[J].社会科学家,2012,(3).
[4] 冯佩蓉.试析中国贸易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J].世界经济研究,2001,(5).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通关便利化
一、引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于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由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特殊监管区域组成[1]。于2014年12月将自贸区面积扩大至120.72平方公里,最终形成了涵盖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 的“四区三港”的区域结构。
设立上海自贸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的需要,是实行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探索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对中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形成中国面向全球竞争的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并以此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拓展中国经济增长的新空间。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而其中与之分不开的是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的含义,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各个组织对贸易便利化都有不同的定义。WT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之间通过简化程序(可表现为为贸易的通关管理、物流运输管理和结算等方面的手续简化和便利提供方便)、协调法律法规与标准、采用新技术和其他有效方法消除或减少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的机制性和技术,不断提高全球贸易的运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实现贸易的自由和开放[2]。而上海自贸区的发展确实与贸易便利化紧密联系,因此,接下来我们先对上海自贸区做一个简单的认识,然后再对促进上海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二、上海自贸区发展概述
上海自贸区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论是从其进出口额看,还是从其两大港区的集装箱吞吐量看。
根据上海海关总署的数据(见表一),可知上海自贸区在2014年1月实现的进出口总额为595.6亿元,其中出口额为150.5亿元,进口额为445.1亿元;经过半年的发展后,我们又发现其在2014年7月实现的进出口总额达657.5亿元,相比2014年1月,其增速达10.4%,其中出口额为184.1亿元,相比1月增速达22.3%,进口额为473.4亿元,相比1月增速达6.4%,由此可见,上海自贸区的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成绩也是喜人的。
表一:上海自贸区2014年1月和7月进出口数据 单位:亿元
时间
进出口总额
增速
出口额
增速
进口额
增速
2014年1月
595.6
--
150.5
--
445.1
--
2014年7月
657.5
10.4%
184.1
22.3%
473.4
6.4%
数据来源:上海海关总署
且从上海自贸区在2014年的后半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其总体情况也还是不错的。相对来说,其发展还是较稳的,但仍受到一定的季节性影响,从2014年12月的进出口情况可以看出,受西方12月如圣诞节等的影响,中国在12月的进出口情况明显好转。
尤其是从比较2014年1月和7月的进出口数据可以发现,其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那么是什么原因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呢?其中贸易便利化对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值得我们去研究。
三、贸易便利化的措施研究
(一)通关便利化推进贸易便利化
上海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进行了逐步的改革,在国际贸易课题上,开展了一系列促使通关便利化的措施,包括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通关”、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实行统一备案制[3]等,这些措施都简化了通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尤其是上海当局推出的“即查即放”系统等开展贸易活动,使得”上海智检”[4]逐步成为自贸区的代名词,同时也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受益。多家被采访区内企业表示,受通关便利化影响,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业务量在逐步提升,有些企业的业增速可达50%,甚至更高,不仅是业务量,同时因通关效率的提高,也使企业在该方面可以减少15%―20%的成本,使企业从中受益,更能推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开展对外贸易,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通关便利化对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是起带动作用的。
(二)人民币跨境结算加速贸易便利化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进程的推进,在国际贸易上,人民币跨境结算[5]业务成功推出,并且为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办理结算业务提供了便利,即结算手续简化:表现为减少了中间汇兑的风险及时间,以出口企业为例,当其出口货物收到货款时,他可以通过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使其收到的货款直接为人民币,此时,他不再需要进行汇兑环节的办理,为其完成一笔对外贸易减少了一定的时间,从侧面反应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是可以为其提供便利性的。
四、总结
总之,在上海自贸区实行改革之际,在国际贸易课题上,其对通关、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等的改革,使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成为可能的金融改革,都一定程度上为自贸区内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了便利,最终形成了自贸区对外贸易发展速度较快又保持稳态的局面。至于其后续发展如何,还值得我们翘首以待。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全文)》[R].2013.
【2】 叶明等:《贸易便利化对金砖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影响分析》[J].复旦学报.2013.
【3】马翠莲:《上海自贸区:14项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N].金融时报.2014.
[关键词]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107-03
[作者简介]孙雅(1988-),女,汉族,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战略管理。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有关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备受瞩目,主要内容包括:金融企业将有更自由、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以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运用;自贸区内金融机构设立门槛也将降低,如外资银行设立的标准降低,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区内允许更多新的金融业态的发展,例如试验区内将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等。这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创新举措的推出,将加快推进金融服务的深化和金融机构竞争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无疑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深入发展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因此,在金融业全面开放和我国银行业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的现实背景下,深入研究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也具有长远意义。
虽然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关注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有关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影响因素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试图通过系统阐释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的内涵,梳理业界关于企业和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影响因素的已有研究,并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对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新的元素。
一、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内涵
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内涵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杜晓荣,张玲(2007)从资源与能力的角度,认为商业银行是其所拥有金融资源及能力的集合。Christen(1994)、Morduch(1997)等从财务与组织视角对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进行界定,他们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不但包括财务上的可持续,还包括在组织上的可持续,两者的结合才能保证银行的独立存在及发展。虽然目前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定义,但是根据前人的研究,笔者认为银行可持续成长可定义为:适应全球化、现代化要求,既考虑银行当前发展需要,又考虑银行未来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和把握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凭借其资金导向功能来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绿色金融发展,降低能耗,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可持续成长。
二、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影响因素的特殊性
(一)企业可持续成长影响因素概述
由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众多且研究的视角各异, 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国内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力钢教授(2001) 提出了合力模型, 他认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影响, 比如经济、社会、战略、技术、管理、市场、文化、竞争等。黄小军指出, 企业要获得可持续成长必须具备持久的竞争优势、拥有核心竞争力。赵伟认为,影响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九类因素主要包括: 市场需求、资源、人力资源、物质技术、经济实力、创新能力、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社会环境。朱开悉指出,企业能够实现销售和盈利的持续成长即实现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郭蕊吸取了传统的绩效评价思想, 在界定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基础上, 从社会环境、产业、技术、制度和财务五个维度分析了影响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变量。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将企业可持续成长主要影响因素归纳为人力资本、企业文化、经营战略、治理结构、创新能力、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和谐程度及企业制度等。
(二)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影响因素的特殊性
法国经济学家吉布莱特认为, 企业成长是一个随机过程, 影响企业成长的因素非常复杂, 无法对其准确预测和把握。具体到商业银行而言, 基于商业银行的企业本质并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中介,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且与一般公司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影响和制约商业银行成长的因素除了市场竞争因素外, 还广泛包括资本约束、公司治理、金融制度、战略管理、金融创新、企业文化、银行家以及低碳金融等制度、技术和文化层面的因素。
三、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营理念与经营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很多著名的资本雄厚大银行不断证明了全球化和综合化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在新形势下银行能够实现可持续成长。不良贷款、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的累积促使那些“大而全”的银行进行改革和战略的转变。面对难以预测的复杂环境,我国商业银行应通过战略变革来协调内外环境使战略管理成为常态,将银行的规模扩张向可持续成长转变。正如钱德勒所说的,战略决定结构,结构紧跟经营理念与经营战略是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成长,必须积极培育可持续成长理念,将可持续成长的思想深植到银行的文化和底蕴中。与此同时,将可持续成长作为指导思想,纳入商业银行发展的目标、使命和长期规划中。
(二)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
我国商业银行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国有银行,由于脱胎于国有商业,所以国有银行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经营管理的效率不高,治理结构也存在严重的缺陷,面对外来的竞争,很难像外资银行一样灵活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制度和机制的安排可以将经营管理中的经验和规律性的东西加以规范化,从而减少沟通和交易成本,保证整个机构的高效运营。制度管理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加快决策与实行速度、提高管理效能、降低风险,再进一步促进其可持续成长。机制是系统内在规律的表现形式与实际运行,是制度可操作化的具体过程。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比一般企业更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所以更加需要通过内部决策、控制、激励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来确保制度的执行,实现高层面的制度整合。
(三)团队与企业文化建设
当今以知识为主导的时代,土地、资本、能源等要素逐渐被高级人才和高端知识所取代,从而企业之间的竞争也相应地转化为无形的技术、人才和知识的竞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更是来源于一流的人才团队和独特的企业文化。人才因素成为关系到商业银行能否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是银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本之一。目前我国一些银行忽略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只是把员工当作“经济人”,没有对他们进行很好的激励,从而带来人才的流动和效率的下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不断挖掘员工潜力,选拔思想文化能力素质高、具有较高的知识层次和丰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流的人才团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业银行能否可持续发展及其速度。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发挥出优秀企业文化的显著导向作用和凝聚作用,更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的文化理念,管理者和员工也还没有深深烙下企业文化的印记。因此,惟有铸造和形成独特的文化基因,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商业银行持续成长。
(四)创新能力与学习能力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主要包括金融技术、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等的创新。许多创新可以规避利率、汇率和通货膨胀等风险,同时还能规避管制,通过开发新型金融产品来提高获利能力。另外,伴随财富不断增长,客户对多样化金融资产和金融交易的需求必然相应增加,为了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和差异化的需求,银行有动力开发和提供更多新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学习能力是反映商业银行不断适应环境,对产品、服务等各个环节推陈出新尝试变化的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 商业银行必须具备学习成长能力,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在现有的金融竞争环境中保持可持续成长。
(五)资本约束与风险管理
银行的特殊性之一主要表现在它以货币为经营对象,集吸收和转移风险为一身, 因此安全稳定经营对于银行至关重要。 一方面银行需要承担风险, 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其金融产品和服务对风险进行转移。在这种“特殊企业”里, 以资金的融通为盈利手段,资本的本质特征就体现在对未来不确定性损失的承担上, 同时显示了银行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脆弱性。由此, 银行资本的风险抵御能力与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生了密切联系, 成为制约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关键因素。从理论上说,如果没有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商业银行几乎可以无限制地扩
张,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任由商业银行无限制地扩张, 那么就很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 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银行破产、金融危机以及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出于对风险防范的考虑和对此系统性风险的担心,新巴萨尔协议出台,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的最低标准。现行巴塞尔协议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者分别不得低于8%和4%。这为防止商业银行进行无限扩张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制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风险管理是实现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其中很多都有可能会对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但同时这也是其发展的内在动力,风险与收益呈正相关关系。正如著名货币银行家马丁・西耶所说,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就是山顶上的城市”。因此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变得迫切且必要。将风险管理提升到商业银行可持续成长的战略高度,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普遍共识。只有在合理的战略框架下,采用适当的经营方式,构建包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把潜在的未知风险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才能促进商业银行的长期稳定、可持续成长。
[参考文献]
[1]杜晓荣,张玲.基于资源和能力的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研究[J].财政与金融,2007(19):28-29.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xx年第12号)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的定义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自2014年初提出至今,经过学界和政府部门的多方探讨,已经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并。尽管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但从设计框架看,规划纲要基本上确定了以北京为“中心”的三地分工布局。很明显,´从战略规划提出的意图看,“一体化改革”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目标。
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结构性失衡。十以来,新一届政府关于“三期叠加”、“新常态”的论述,高度概括了我们当面经济形势所面临的问题,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势在必行。不仅产业结构面临升级调整的压力,区域结构也同样面临升级调整的压力。
从区域和城市发展的角度来看,区域结构调整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涵,京津冀区域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截至“十二五”末,尽管京津冀三地在总量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其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非常突出:三地产业结构互补性差、合作水平低,规划发展上行政区隔、地方竞争行为明显;经济落差大,“先进的欧洲城市”与“落后的非洲农村”并存的现象突出,京、津两个超级大城市周边就是“环京津贫困带”;区域城市体系分布极不合理,北京“大城市病”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巨大,对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与长三角和珠三角相比,京津冀区域计划色彩较浓,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较差;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传统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困境,而要突破传统政府体制机制障碍,就必须“打破一亩三分地”,采取顶层设计,以“一盘棋”的思路来实现协同发展。
对“一体化”目标的认识
历史是不可逾越的,不同区域在文化、基础、制度变迁路径上的不同,决定了其模式选择往往不能全盘照搬,也不可能简单地搞全国“一刀切”,必须因地制宜寻求创新突破。与长三角、珠三角相比,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水平较低,其实现“一体化”目标客观上需要体制机制的转换时间,应当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尽管目前各界对“一体化”还有一些不同认识(例如,近期内童大焕、任志强等人的看法),但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角度来看,区域一体化是提高区域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一体化”并非“均质化”,从“行政区隔”到区域一体化,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区域一体化的推进,不仅涉及增量调整,而且涉及存量调整,甚至涉及“触动灵魂”的问题,其现实难度远远比书面上的研究要复杂得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因此,在现实推进的步骤和进度安排上,不但要考虑区域内各地方的资源、基础和制度条件,还要考虑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特点,协调好“一体化”各个子目标的先后次序和衔接关系,由易及难、重点突破、层层递进、坚持不懈。
协同发展中的“一体化”逻辑
“一体化”是协同发展的目标,协同发展强调的是分工合作,因此,“一体化”也就并非“均质化”,而是合作制度框架下的市场一体化、要素一体化。
资源条件、环境约束是京津冀区域合作发展的基础。目前,京津冀三地的总体发展共同面临资源约束和环保压力,三地既需要共同承担“节能减排降耗”的任务,又要面对三地在发展水平上客观存在的梯度差异,协调好成本分担和转移补偿的关系。补偿性原则在三地协同发展中是需要考虑的,历史上先进城市对落后地区的虹吸效应,是形成区域内发展落差的主要原因,现阶段需要先进城市对落后地区进行反哺,才能由“先富”带动“共富”。这种关系,不仅存在于京、津两个超大城市与河北之间,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京、津两地之间。所以,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北京作为首都,因功能过多和资源过于集中出现了严重的“拥堵”,需要对外疏解“非首都功能”;天津需要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河北则需要发展机会和优化产能。由此,也不难理解,实现协同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对资源配置进行存量上的调整,以摆脱现有的“马太效应”。这不是简单地靠市场机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其实这些存在的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有为”,在总体规划上进行顶层设计,这也是规划纲要的本质所在。
交通一体化、信息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先期目标。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一体化,是协同发展的基础条件,协同发展不但要尽快解决各自为政的“断头路”现象,还要尽快实现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的交通体系和以通信为核心的信息基础体系的互通互联。基础设施的一体化,是协同发展的血脉, “主动脉”和“毛细血管”构成的网络,要在不断优化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全覆盖。其中,主要城市节点应尽快实现快速轨道交通网络的覆盖,压缩区域交运的时间成本。
金融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内核。“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资本力量的支持。但单纯依靠市场力量的金融创新,往往难以摆脱资本的逐利属性和短期属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往往只会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区域开发领域,往往需要政府层面主导的金融创新,组建区域开发银行、采用PPP模式等。我们现在有幸看到了这方面的举措和创新正在积极开展。
社会管理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最终实现形式,也是市场一体化的终极制度基础。新型城镇化最终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人的流动自由,往往是市场一体化的最高形式。社会管理一体化的核心内容是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正如目前积极推动的“包括建立区域内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劳务协作会商机制,落实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政策,统筹三省市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社会管理一体化的实现,预计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需要格外关注的几个问题
区域一体化,是城镇化的高级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城镇化,曾经一度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但截至“十二五”末,以往的城镇化与投资驱动型的增长模式、加工贸易为主的外需拉动模式以及土地财政为主的城市开发模式连为一体,导致了严重的“不完全城市化”现象,最终导致我们在城市化速率最快的时期(城市化率达到50%左右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速却开始放缓,出现了理论与现实的悖论(有学者定义为“城市化陷阱现象”)。所以,区域一体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策略选择,不能沿袭老路,必须充分吸取之前的经验和教训,闯出一条以效益和质量为核心的新路。
首先,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新型城镇化的典型案例,也是我们对传统城镇化的纠偏,是对各自为政、以GDP为核心、土地城镇化过快的城市化路数的修正。新常态下,传统的城镇化面临困境,土地财政难以为继,产能结构粗放、效益下滑,产业结构调整困难重重。京津冀协同发展,不仅要解决三地之间的结构优化,更要结合当前国家宏观上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自2012年起,作为东部沿海三大经济圈域之一的京津冀,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结构升级的压力逐渐凸显。所以,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是“新常态”下的重大国家战略,与其他国家战略是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关系:作为欧亚大陆桥的东北亚支点,与“一带一路”和“亚投行”战略呼应勾连;作为东部沿海区域,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国家战略;作为东部三大经济圈域之一的环渤海区域核心地带, “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其转型发展的重要内涵。
其次,按照2013年“7.30”会议提出的“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改的框架设计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内涵是创新,是治理模式创新、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市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创新综合。一些传统增长模式的积习和弊端,必须予以修正。例如,比较突出的现象,前期热炒保定房价、近期通州房价上涨,实际上反映的仍然是土地财政思维和投资驱动增长的传统路数。我们现在必须深刻认识到,靠以土地开发和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已经走到尽头了,其过度超前发展已经严重破坏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平衡关系。房地产、股市等虚拟经济的发展,一旦脱离实体经济发展所需,就产生泡沫化风险。所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土地市场一体化,我个人认为,不是简单地把土地买卖放在一起,而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包括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制度创新。创新城乡用地制度,才能避免走过去土地财政的老路,把实体经济的发展成本降下来。如果不是依靠这样的创新支撑,局部房地产市场即使因为规划热起来,即使通过传统“国N条”的调控模式,也难以获得经济增长的长期动力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慎之!
再次,谈一谈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众所周知,京津冀区域的“人与资源”和“人与环境”的关系是比较紧张的,生态系统已经相当脆弱。即使我们现在遭遇增速放缓的压力,也不应该放弃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冒烟”产业的决心。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避免以往地方政府出于GDP政绩观考虑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一些能耗大、污染重的重化工业,一方面要采取经济手段(如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法制手段督促其通过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必须通盘考虑,在规划布局上适度规模集中,杜绝各地分散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第四方物流 供应链 物流信息平台 物流人才
[中图分类号]F2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181-02
李芳芳(1990-),女,山东聊城人,德州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12级学生。
一、第四方物流的产生及发展背景
现今在“横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产生了一条从最上游到下游的连接所有企业的“链”。在紧邻企业间出现的供需关系,把所有参与企业串联起来形成了供应链,若使链上所有参与企业获益,所有参与企业必须达到协调一致的运作。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出现,可以满足客户部分对供应链物流服务的需求。但是第三方物流没有实现其最大的附加价值,基于信息和知识,在实际运作中,第三方物流公司缺乏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运作的战略专长和真正整合供应链流程的相关技术。
在当今的供应链环境中,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电子商务影响力的迅速扩展,使顾客对外包服务期望越来越高。顾客未满足的期望推动企业重新评估他们的供应链战略,把提供物流服务从具体的运输管理协调和供应链管理上升到对整个供应链的整合优化和供应链方案的再造设计。第四方物流应运而生。
第四方物流(Fourth Party Logistics简称4PL)在1996年由美国埃森哲公司Accenture的Dow Bauknight率先提出,并定义为“一个调配和管理组织自身的及具有互补型的服务提供商的资源、能力和技术,来提供全面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供应链集成商”,它是一种虚拟物流。
二、第四方物流的特点
第一,4PL依靠最优秀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技术供应商、管理咨询顾问和其他增值服务商,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为用户提供独特和广泛的并且比较完善的供应链解决方案。4PL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共分为四个层次,即执行、实施、变革和再造。
第二,4PL充分利用供应链上各服务提供商的功能,以及客户的能力和4PL自身的优势,对整个供应链价值的增加产生作用。它关注供应链管理的各个层次,通过不断更新优化的供应链新方案来满足顾客独特个性化的需求。
利润增长,4PL是一个集成商,它关注的是整条供应链,它通过整合自己及其他组织机构的资源、能力和技术、服务等构建并实施一个综合的供应链解决方案,为客户和自身带来惊人的综合效益。
运营成本降低,通过整条供应链集成达到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流程一体化、系统整合和运作的结合使运营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降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标准化管理,减少存货和现金积压,大幅降低工作成本。
提高资产利用率,客户通过整条供应链外包减少固定资产占用和提高了资产利用率,从而投身核心业务,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获得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我国第四方物流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不成熟,第四方物流在我国的基础薄弱。我国第四方物流是在客户需求扩张和全球物流发展的推动下产生的,但是第四方物流需要依靠第三方物流的实际运作来实现并得到验证。4PL是比3PL更进一步的物流服务业态,第三方物流服务于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的管理者和集成者。我国第三方物流业不够发达,遑论专业化的物流公司,短期内无法形成有领导力量的第四方物流供应商。
我国物流人才缺口严重,人才结构不合理。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批准设立之后,给物流业带来商机,人才需求增长势在必行,预计该行业人才需求将比去年增加10%-20%。以现代物流为主体的中国生产行业正位于一个长周期的开端阶段。目前,我国物流行业中胜任其职的高级物流人才极其匮乏。相关部门了解到,截至2010年,我国高级物流人才每年需求3-4万人。中国的物流人才缺口为600万左右,其中高级物流人才缺口约为40万左右。
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落后,物流信息化基础薄弱,缺乏统一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我国现代化物流集散和储运设施较少,各种物流基地、物流中心还比较缺乏;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较低,在物流行业中,物流管理软件的应用比较缺乏,同时也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物流信息交流平台,以EDI、互联网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普及;物流管理方面也不统一,传统的行业与区域限制比较明显。
缺乏客户的认可和信任。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还未普及,大多企业对4PL的理论缺乏认识,对其实际效果还不清楚,对4PL还不认可。4PL控制整个供应链系统,需要自由进出第三方物流等参与企业的信息系统,一旦企业间的合作出现裂痕,就有可能抢走对方客户。所以,目前第三方物流与第四方物流之间的共生问题亟需解决。
四、我国第四方物流发展的对策探析
加快培养专业化复合型物流人才。物流人才和中国的现代物流发展息息相关,要堵上中国高端物流管理人才的缺口,必须坚持不懈的自主培养。要建立科学的物流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专业化的、复合型的物流人才。既要熟悉物流管理技术,更要掌握供应链流程,同时熟悉软件程序和信息技术系统电子商务技术,要加强现场实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企业也要为学生提供完善的实习体系。其次,要改善人才培养结构,要培养出适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精英。
建立全国性、先进性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利用国际互联网形式整合物流企业的资源,通过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企业的联合,使我国物流产业有质的飞跃。目前,主要使在整合资源方面有一定基础的物流信息平台发展成为第四方物流。
发展第三方物流,整合第三方物流市场,扩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为第四方物流提供基础。首先,第三方物流要与国际物流接轨,学习国外先进物流理论和高级技术,加强与跨国物流公司的合作,增加物流运作的公开化和市场信誉度,不断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其次,第四方物流旨在协调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而协调好与第三方物流的关系相当重要,二者之间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第四方物流能否顺利进行。
普及4PL的理念,取得客户的认可和信任。现阶段4PL概念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推广4PL的概念成为首要任务,让供应链相关企业熟知第四方物流,已取得他们的认可。
政府要统筹规划搞好基础建设,革新物流企业适应现代化物流发展趋势。第四方物流对整合社会资源、物流产业的提升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要加大物流设施的投资建设,在物流产业政策上,重点放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上。其次,现代物流观念的更新和理解,重视物流理论的研究与交流,加快推动物流现代化进程也相当重要。
最后,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制环境尚未完善。目前,发展现代化物流业所需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尚未出台,因此,完善和落实现代物流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蓝仁昌.第四方物流[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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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欣.我国第四方物流的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9:10-12,24-30.
[3]张晓燕.我国第四方物流的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水运,2008,8(1):179-180.
[关键词]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结构合理化;经济增长;对策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2-0078-07
一、引 言
产业结构变迁是理解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区别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向发达国家转变的重要指标(钱纳里等,1989)[1]。因此,对产业结构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就成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探讨的重点之一,如结构主义观点认为,经济增长是生产结构转变的一个方面,生产结构的变化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资本和劳动从生产率较低的部门向生产率较高的部门转移将加速经济增长。一般而言,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发挥作用的研究路径主要有4种,其中最常用的是从各产业的需求收入弹性出发,通过投入产出表研究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Peneder,2003)[2];另外一种较常见的是从“产业结构红利”角度出发,如刘伟、张辉(2008)[3]认为,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推向深入,这种红利逐渐消失。但也有相反观点,如Baumol(1967)[4]非均衡增长假说”认为,由于各个产业之间在劳动生产率方面存在天然区别,产业结构调整必然伴随着劳动力由劳动生产率较低向较高部门不断迁移,长期以往反而会降低劳动生产率较高部门的人均资本存量,“结构红利”反而变成“结构负担”。但也有研究得出中性结论,如李小平、卢现祥(2007)[5]等对中国制造业的研究表明,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此可能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时间较短,样本数据仍存在各种问题,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产业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5%左右的水平,工业化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明显提升,仅仅是第三产业比重缓慢上升,难以据此详细分析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关雪凌、丁振辉,2012)[6]。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排头兵,须充分考察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以为上海充分发挥经济结构变迁促进经济增长及方式转变提供理论依据,但目前仍无文献集中阐述上海产业结构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鉴于此,本文拟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①从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两方面度量上海产业结构变迁;②构建计量模型回归分析上海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对回归结果进行解释和分析,以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二、上海产业结构变迁的度量
(一)产业结构变迁的度量指标
目前,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化已成为衡量一国产业结构变迁最重要的两个维度(金培等,2011)[7]。
通常,学者一般跟据克拉克定律使用非农产业比重作为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衡量指标;但随着服务业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服务化”趋势十分明显。因此,可采用第三产业产值与第二产业产值之比(TS)作为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度量(干春晖等,2011)[8],该度量能清楚地反映经济结构的服务化倾向,明确昭示产业结构是否朝着“服务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是一个更好的度量。其计算公式为:
TS=Y3/Y2 (1)
其中,Y3表示第三产业产值,Y2 表示第二产业产值。如果TS值处于上升状态,就意味着经济在向服务化的方向推进,产业结构在升级。
产业结构合理化实质上是指各产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耦合质量,一方面反映各产业之间的协调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合理利用资源的程度,即是对要素投入结构和产出结构耦合程度的一种衡量,研究者一般采用结构偏离度对产业结构合理化进行衡量,其计算公式为:
E■=■-1=■-1 (2)
E=■■-1=■■-1 (3)
其中,E■为某产业或行业结构偏离度指数,E为整体经济产业结构偏离指数,Y和L分别代表产出和就业,i代表产业n代表产业部门数。根据古典经济学假设,经济最终处于均衡状态,各产业部门生产率水平均等于整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即E=0;由于Yi/Y表示产出结构,Li/L表示就业结构。因此,E同时也是产出结构和就业结构耦合性的反映。E值越大,表示经济越偏离均衡状态,产业结构越不合理。由于经济非均衡现象是一种常态,在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形更为突出(钱纳里等,1989),从而E值不可能为0。
但结构偏离度指标将各产业一视同仁,忽视各产业在经济体的额重要性,因此,笔者提出一个改进的产业结构偏离度指数,即在结构偏离度指数的基础上乘以各产业的权重,权重由产值比重来衡量,即结构偏离度修正指数为:
WE=■■■-1
=■■■-1 (4)
(二)上海产业结构变迁度量
运用式(1)、式(4)测算1950~2012年上海产业结构变迁结果见图1。
1950~2012年,上海的TS值和WE值表现出波动性,且WE值波动性显著强于TS值,但整体处于高级化和合理化进程中;其中,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上海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和合理化转变的趋势更加明显——上海产业结构偏离度修正指数WE趋于0,说明各产业产出和劳动力投入之间基本吻合,比较适应当前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高级化指标TS也一直在上升,表明上海经济正向“服务化”转变,且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进程有所加速。
虽然TS值和WE值与上海产业结构变动紧密结合,但两者相关性却并不强,并且]变趋势也不一样,表明从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两个维度衡量上海产业结构变迁是合理的,且在后文的实证分析中也可避免讨论两者共线性关系。
三、上海产业结构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为具体分析上海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利用1950~2012年上海三次产业结构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一)变量定义及数据
①因变量。历年上海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t。
②自变量。历年上海产业结构的变迁变量,用前文描述的产业结构高级化指标TS和合理化指标WE衡量。
③控制变量。产业结构变迁虽然能显著影响经济增长,但绝非唯一的影响因素,因此需要引进控制变量分离其他因素的影响,以更好地分析产业结构变迁因素的作用。本文借鉴Thorsten Beck(2004)[9]等人的做法,利用产业结构变量与经济增长变量的交互项进行控制,即最终回归方程如(4)式。
gt=β0+β1lnTSt+β2lnWEt+β3(gt×lnTSt)+
β4(gt×lnWEt)+εt (4)
(二)回归结果及分析
本文除估计1950~2012年上海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外,还考察上海各主要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①,具体结果见表1。
回归结果显示:
①上海产业结构合理化和产业结构高级化均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只是不同时期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而言,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力度要大于产业结构高级化。
②各阶段的β2显著为正,β4显著为负,不仅表明产业结构合理化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存在时期差异,还表明其作用机制恒定不变,即两者间具有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各时期的β2/β4值相当大,意味着产业结构合理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产业结构合理化本身,还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关,即在经济增长率相对较低时,一定程度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尚能维持经济的增长,而当经济增长较快时,产业结构不合理则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抑制作用(干春晖等,2011)。
③产业结构高级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各时期则相对较复杂,β1与β3的符号在各时期并不完全一致,表明产业结构高级化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较不稳定;虽然各时期β1/β3的值变化也较大,但显著性明显不如产业结构合理化。
四、结论与对策
综上,本文通过构建合理化和高级化指标对上海产业结构变迁进行度量,得出虽存在阶段性特征,但总体处于合理化和高级化进程中;计量模型结论表明上海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都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但表现有所差异——产业结构合理化]进始终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而产业结构高级化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则存在不稳定性,特别是1990~2001年,上海产业结构高级化呈现出快速“服务化”特征,但却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此具有极强的政策含义:
①更加注重产业结构合理化。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除理性看待产业结构高级化,应更关注产出结构与要素禀赋结构之间的协调,注重产业结构的聚合质量,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变迁,夯实经济增长的长效机制;片面强调产业结构高级化,将可能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如1990~2001年间,上海产业结构TS指数由0.48快速提升到1.14,产业结构高级化加速,但产业结构合理化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WE指数由0.10反弹至0.12),而根据式(3)计算的不考虑产业重要性的传统产业结构偏离度指数则由0.74反弹至1.10,进而导致该阶段产业结构高级化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影响(该阶段的β1为负,但不显著)。
②大力发展生产业。1990~2001年间,得益于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快速提高,上海TS值快速提升,但服务业增加值/GDP比重的提高更多地来自于非生产业,而生产业增加值/GDP比重提升却相对缓慢,进一步拉大生产业增加值/GDP比重与服务业增加值/GDP比重(见表2),从而制约该时段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高级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因此,上海应大力发展生产业,特别应专注于技术密集型或R&D密集型行业,如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会计、法律、半导体芯片设计等专业的知识—技术解决方案,促使生产业对经济增长产生正向效应(Castellacci,2008)[10],从而提高产业结构高级化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应。
(3)推动新兴行业开放力度、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和人力资本培训等以提高服务业分行业结构合理度。虽然依据式(2)计算的上海第三产业结构偏离指数已非常接近0,表明产业结构基本达到均衡;但深入分析就可发现,依据式(2)计算的第三产业内部部分行业的结构偏离度还较高(见表3),将致使依据式(4)计算的第三产业整体结构偏离指数将远大于式(2)结果的绝对值,即将极大地降低第三产业结构合理化进程,进而影响到整体经济产业结构合理度和经济增长。因此,须根据第三产业内部分行业的产业结构偏离指数采取适当措施和政策。
①上海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房地产业等新兴服务业产业结构偏离指数远大于零,表明这些行业劳动生产率远高于平均水平,存在就业不足。对于这些行业,应加快改革步伐,特别是对内外开放力度,以加强竞争,充分发挥就业吸纳能力(如表3所示)。
第一,继续加强软件业及信息技术外包发展。为促进服务外包和软件外包的发展,上海近年来出台一系列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举措,并结合上海特点提出推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一系列举措,如修改《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包括软件出口在内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政策支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等,极大地推动包含信息技术外包(ITO)的软件外包的发展,已初步形成“软件出口为主、来料加工、系统集成、整体方案和软件服务并举”的软件外包产业链。2012年1~9月,上海软件出口执行金额10.14亿美元,同比增长26.3%,其中,信息技术外包出口9.96亿美元,占比达98.2%;2013年1~8月,上海软件出口执行金额9.9亿美元,同比增长10.2%,其中,信息技术外包出口9.76亿美元,占比达98.6%。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外包的发展大幅提升其就业吸纳能力,如2012年上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就业人数比2002年增长539.1%,远高于第三产业62.5%和整体经济40.8%的增幅,进而大幅修正该行业产业结构偏离度。但鉴于该行业产业结构偏离度仍较高,上海应再接再厉,主要从建设服务外包培训平台、推进人力资源保障、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和离岸外包的营业税免税政策、打造服务外包交易促进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以及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角度为软件业及信息技术外包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当前,上海在制定《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基础上,已将ITO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列为服务外包的发展重点之一,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已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确定为重点推进的领域之一,必将为软件贸易新一轮发展带来新的成长空间和“最大红利”,将进一步促进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加快就业吸纳能力,降低该行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程度。
第二,加快推进金融业市场化改革,转变竞争改革措施。金融业结构偏离度相对较大,与该行业市场垄断力相对较高有关(马光远,2012)[11],而王国红(2013)[12]的研究也表明:1995~2011年间,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存在竞争不强和市场垄断力偏大的问题;1995~2006年间市场垄断力处于下降,而2007年后出现缓慢攀升,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金融业结构偏离指数在2007年出现V型反转。后随着2009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上海正式开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快金融业开放步伐,金融机构不断积聚,市场竞争加剧,就业人数增速加快,大幅修正该行业产业结构偏离度,但修正力度逐年下降(见表4),表明上海金融业主要采取的引入新竞争主体的改革措施需要调整。鉴于此,未来上海应进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业市场垄断力过高的原因;消除不当的规制性金融壁垒,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业,而非单一的引进新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结构经营体制机制的转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分拆大银行,以提高竞争和经营效率;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多元化企业融资渠道,特别是直接融资渠道,增强融资方的选择权,降低银行融资占比(2012年银行融资占全社会融资规模比重为72.65%,2013年1~9月该比重升为73.43%)和银行业市场垄断力,进而改善该行业结构偏离程度。
第三,加强房地产业价格调控机制,确保房地产持续稳定增长。房地产业结构偏离指数远大于0,在于该行业近年价格增长明显快于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整体,导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过快,此可从以当年价和不变价(2001=100)计算的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情况中略窥一斑(见表5)。
表5显示:以当年价格计算的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远超过以2001年为基期的不变价的对应值,且差距日益拉大,表明上海房地产业增加值占比提高主要来源于房地产价格的高速增长(如2013年9月,上海房价同比增长20.4%,在沉寂两年之后强势回涨),而非来自实体资产的有效增长,从而扩大该行业的产业结构偏离度,降低该行业的产业结构合理度,从而不利于该行业、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必须通过提高供给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土地财政”以降低地价等手段着力调整房价,挤压房地产泡沫。
②上海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与餐饮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分行业结构偏离指数远小于零,表明这些行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平均水平,存在“隐性失业”。
一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生产率较低可能与“冗员”有关。因此,须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考核改革进程,完善招聘、考核和淘汰机制,以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结构偏离度。
二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与该类行业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有关,须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加大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产业结构政策的重点是产业结构合理化,而合理化的内涵主要是要素投入结构和产出结构的耦合。当前上海高端产业人才短缺与劳动密集产业亟待升级相并存,而低素质劳动力为主的劳动力结构和产业结构匹配度较低,致使服务业部分行业结构偏离度较高。因此,政府须提高教育质量,鼓励专业培训的发展,以提高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匹配度。
其次,当前对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重点应是推动信息技术与行业融合发展,推动行业的技术升级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降低行业结构偏低度,此可从批发与零售行业通过发展电子商务而不断修正行业结构偏离度中得到验证。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发展促进批发零售业创新的重要体现,而电子商务新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可促进商品零售与批发环节应用网上交易,加速商务服务模式创新,形成具有较大辐射力和影响力的交易平台(上海市商委,2012)[13],促进批发与零售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促使行业结构偏离度得到修正。
近十年,上海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见表6),促进批发与零售业流通方式及经营方式转变,不断提高批发与零售行业劳动生产率,特别是2008年以来,上海电子商务经过多年发展和累计,交易额突破2 700多亿,使得上海批发与零售行业劳动生产率突破10万元关口,并随后逐年提高(见表7),与之相伴随的是2008年以来,上海批发与零售行业结构偏离程度快速修正,行业结构合理度已接近于0的均衡状态(见表3);但此也表明对行业的技术改造能否推动行业结构的合理化可能存在“滞后”或“门槛”效应。
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还能带动其他传统服务业的转型升级:①电子商务发展可提高传统服务业的服务能力。如在流通领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整合分析消费者需求特征及消费行为,可及时补充货源,实现仓储和物流的优化,并通过网络渠道将新产品信息、优惠打折信息迅速传递给消费者,扩大营销范围,提高主动营销的针对性;生产业应用电子商务可向生产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使其能在生产前更深入地了解市场供求状况,经过充分的信息交换,使生产更具针对性,原材料采购费用降低,并提高产品储运合理性,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②电子商务发展可提高服务业的服务效率。此在金融、物流、旅游、咨询等领域表现最为明显——这些领域的共同特点是对信息的依赖程度高,其中有些行业的服务内容即提供信息服务,有些则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处理,为服务提供分析依据,电子商务的应用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从整体上提高运营效率、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行业结构的合理度。因此,上海应注重通过发展电子商务而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实施流程优化和再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行业结构合理度。具体措施和重点如下:
第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可注重优化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加快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制造业物流供应链一体化和完善口岸物流贸易综合服务功能。
第二,住宿与餐饮业可发展网络预订、网络团购等创新营销方式,提升重点企业品牌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居民服务业可借助IT技术开展连锁经营、品牌化、数字化经营,实现服务细分、服务创新和特色经营,如旅游业可通过建设网络酒店及旅行社中央预定系统、网络票务预定系统、网络旅游产品预订系统等专业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促进打造“互联网+ 呼叫中心”的旅游新业态。
第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可扩大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图书、移动多媒体等市场营销规模,推进各类文化用品网络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