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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 和谐社会 空调通风系统 医疗废弃物
21世纪,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长寿已成为中国人的话题,构建和谐社会也成为我们全体国民心目中的一个美好愿望。当然,要实现全社会整体上的和谐,自然首先需要从打造一些局部和谐开始。卫生监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而“和谐卫监”更是联系人群健康与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和谐”,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卫生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执业以及学校的卫生监督。其中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系统、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以及铸造行业职业病危害物质污染。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和经常活动的场所,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集中式空调已成为公共场所空气处理必不可少的设施,然而目前我国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却十分令人担忧。医院废弃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弃物,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医院垃圾数量可观,而国内许多中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理还未实行分类管理及集中焚烧。
1.各行业卫生现状
1.1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状况
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公共场所内,生活空间相对狭小,人流量大,装饰材料释放的和人们自身活动排放的有害污染物不易扩散,恶劣的空气质量更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目前城市公共场所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全封闭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改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等环节可能不尽合理,导致空气污染物的形成且加重其污染程度,使室内空气质量下降,尤其是人们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而可能引发呼吸道传染病传播。研究资料表明,空调通风系统由于长期运行、清洁不当等原因,已经成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近年,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中央空调中,达不到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高达90%。众多地方卫生部门如北京市、山东省、湖北省、杭州市、长春市、大连市、绍兴市等,纷纷进行本地的空调通风卫生状况调查,情况也同样不容乐观。专家分析,大多数空调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内部长期没有清洗,尘埃不断积存和微生物不断繁殖引致的,其中的“军团菌”极易引起肺部恶性疾病。鉴于国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现状,防止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的污染,保护公共场所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开展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的监督监测工作,鼓励和督促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1.2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卫生状况
医院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是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的重要因家,同时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自中国2003年遭受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袭击后,医疗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医疗垃圾除含有大量致病菌等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外,其本身还含有微生物繁殖所需的水分和营养成分,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由于医疗垃圾携带病原微生物的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其危害性极大。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良好生活环境的追求,现在人们已经不仅关心由工农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同时也关注由于医疗废弃物管理不严、处理或处置不当引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建立与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环境法规对于以行政手段来推行环境管理政策、加强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类行为、以科技的进步减低污染物的产生,无论是从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卫生监督相应管理对策及执法建议
2.1公共场所空调系统
2.1.1技术对策
国内有研究发现,以静电吸附方式为主要净化手段的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除尘机理比传统的空调纤维过滤器有巨大的优势。通过对其性能及经济性的对比分析,得出:风量、电压等因素对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同风量、电压下过滤效率的值也有很大的差异。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阻力较纤维过滤器低很多,在经济性上有很大的优势,净化效率也能达到民用空调的要求,能够替代传统的袋式过滤器。为了电子空气净化机的应用能够更加可靠,今后我们还要加强电子空气净化机除尘清灰、清洗方法以及节能等方面的研究,使其更加易于维护和管理。
2.1.2管理对策
针对目前令人担忧的空调健康状况,一份由中国家电研究院联合卫生部等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通则”已经出台,其中不仅对健康空调的定义、统一标识进行规定,还将提出健康空调的效果评估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6年2月10日卫生部也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简称“一个办法,三个规范”)。
依据“一个办法,三个规范”,卫生监督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①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新风口、进风口、回风口、排风通道及新风房的设计是否合理,审查合格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方可进行使用;已投人使用的公共场所在开启空调时,经营者首先要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和提供使用空调的制式、空调运行的简易图,介绍进风口周围及回风口的情况,卫生监督机构派员现场验收。②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频次及力度,督促经营单位对空调的重点部位如冷却塔、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器进行清洗;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等应每年进行更换。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③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的管理体系,将空调的日常管理纳人公共场所监督管理范畴。督促各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正确使用,空调系统重点部位的专人清洗、消毒负责制及工作记录。加强自然通风,确保空调系统安全使用,杜绝成为某些致病微生物的繁殖和栖息场所及交叉感染途径。④每年对监管单位的空调使用卫生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使空调成为生活中有益于健康的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采取责令整改和暂停空调使用的处罚。
2.2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
现阶段处置医疗废弃物的有效措施是:积极推行无害化废弃物焚烧,分类处置,推动医疗废弃物焚烧健康发展,防止二次污染;做好新形势下医疗废弃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公众防卫和环保意识。具体为:
2.2.1技术对策
目前常用的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方法有填埋、焚烧、和回收利用。填埋法相对简单,但处理效果并不是很好。焚烧法是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欧美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由于医院废弃物成分中,塑料制品、纸制品,棉纤维制品等可燃成份比例较大,其燃烧产生的热量可用于发电或用于供热。虽然焚烧可有效的处理医疗废弃物,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以及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分析,回收利用具有更深远的战略意义。医疗废弃物经过有效的消毒、杀菌后,就可消除所携带病菌、病毒对人体的危害,经过相应的工艺技术就可再生利用。
在储存、收集医疗废弃物过程中,色袋分装,封闭存放,分类收集医院废弃物,使用利器盒存储利器如注射针头等都是针对处置医疗废弃物的有效方法和技术准备、保证。当前,国内对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落后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严重制约着对医疗废弃物的有效管理。要加大对这方面的科研投人。对于己经研制开发和引起的先进技术设备,要加强推广工作。切实履行医疗废弃物源头分类收集、就近处置、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处置原则。
2.2.2管理对策
(1)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法规建设
根据国内医疗废弃物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行政,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由卫生局,环保局协调配合,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对各医疗机构和门诊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及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各项工作明确了工作进度和目标。
(2)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完整的管理和监管体系,明确医疗垃圾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气、残渣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及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的监管。
(3)切实加强医疗废弃物的源头控制
实践证明,加强对以医疗单位为主体的源头管理,对整个医疗废弃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减少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使用,坚持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
(4)坚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
要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环保执法检查,形成制度化,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同时要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有效地处置医疗废弃物,达到既保护环境,又促进管理的目的。
(5)加强卫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高质量的卫生从业人员队伍是实施医疗废弃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做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既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自身安全,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6)努力提高公众防卫和环保意识
要加强对公众特别是医疗机构领导干部的环保宜传工作,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提高社会公德和处理医疗废弃物、防治污染的责任感,对违法行为敢于制止、敢于投诉、敢于处罚。大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公众自我的卫生和环保意识。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卫生、环境、文化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行各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贡献力量。卫生监督工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又同环境保护工作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形势不容乐观,而人民群众在生活、工作、行为中产生的公共卫生问题又必然影响到大的自然环境,最终又势必影响到人类健康。近年来,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爆发传播流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原因是这些疾病可以通过公共场所传播;而医疗废弃物管理不严、处理或处置不当引的环境污染和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二十一、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1.1临床资料
我院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门诊就诊量连续6年位于全市前列,日门诊量0.8~1.2万例次,2011年门诊量已突破300万例次。门诊现有临床科室37个,门诊工作人员270余名,其中包括护士69名;门诊部管理人员、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药房、收费、挂号、辅助科室等工作人员170余名;工勤人员32名;平均年龄(42.45±12.32)岁。
1.2方法
1.2.1收集和评估数据
收集和整理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门诊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数据,进行总结,通过数据分析,寻找我院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以循征医学的方法,通过整合证据、系统评价,运用评价结果,优化和建立现有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流程,并应用实施。
1.2.2改进及优化流程
1.2.2.1健全管理流程
健全门诊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管理流程,建立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门诊部监管下的科护士长、护士长、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监测员三级管理网络,制定门诊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督查表单,并将检查项目流程化;制定三级管理网络人员职责与检查流程,明确责任,检查范围覆盖全门诊。
1.2.2.2预检流程
实行常规“2级预检”和传染病高发期“5级预检”流程相结合的管理,切实做到标准预检流程管理。“2级预检”管理流程包括:第1级预检为一楼大厅服务台的快速分诊和传染性疾病筛查;第2级预检为门诊各楼层科别细分和传染性疾病的两次筛查。“5级预检”管理流程包括:第1级预检为门诊大门口,患者就诊入口处,设传染病总预检处,截留和筛检主动就医的发热患者;第2级预检为一楼大厅内服务台的快速分诊和传染性疾病筛查,截留一级预检漏检患者;第3级预检为各楼层预检处,以筛查和截留疑难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第4级预检为诊室医师,通过对接诊患者的流行病学史、问诊查体等筛检传染病患者;第5级预检为感染性疾病门诊,由专科医师确诊传染病患者,以确保患者安全。
1.2.2.3改进培训流程
加强对门诊各级各类人员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增加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培训项目、次数、人员范围,在原有基础上项目增加了手卫生、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质量标准、医院感染质量反馈与讲评、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新知识、新理念等,每人每年>6学时,门诊人员全覆盖。
1.2.2.4完善各项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循证临床决策方法建立、优化各项操作流程。
1.2.2.5建立废弃物处理流程
我院建立了严格的门诊医疗废弃物处理流程,要求医疗废弃物管理做到分类放置、专人回收。在废弃物放置点,设置有不同类型废弃物放置容器,并设有明显标识;回收人员与临床医技科室严格交接;医疗废弃物实施密闭转运,按规定路线送至医疗垃圾收集点放置及处理,废弃物处理管理上实行责任追究制,避免了医疗废弃物流失,确保医疗安全。
1.2.2.6重点部门监测流程
对于门诊医院感染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根据卫生部、市卫生局的相关标准与文件精神,制定监测项目,实施目标监测与管理。
1.3评价方法
门诊质控小组每月检查1次,根据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指标对门诊医院感染实施监控,质控小组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门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将2006年1月-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2011年12月的门诊医院感染控制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数据,评价效果。
1.4统计方法
两组数据输入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比较其差异性。
2结果
2.1监测指标
根据医院感染预防管理要求,门诊质控小组按计划分批抽查门诊工作人员。2006年1月-2008年12月抽查456人次,2009年1月-2011年12月抽查474人次。流程管理实施后,在医院感染知识知晓率、手卫生依从性、标准预防执行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两组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消毒隔离质量管理内容评分与医院感染预
防控制密切相关的部门,每月接受护理部督查,根据消毒隔离质量管理内容,做出评分。流程管理实施后在消毒隔离质量管理各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流程管理实施前后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废弃物管理
门诊医院感染质控小组每月检查门诊各部门医疗废弃物管理情况,作出评分。实施流程管理后,医疗废弃物在分类、放置、转运、交接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两组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4门诊传染性疾病漏检率
2006-2008年门诊法定传染性疾病漏检共计8例,实施新的预检流程后,连续3年未出现漏检病例。
3讨论
3.1循证医学的方法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医院感染管理是一门正在迅速发展的学科,其中流程的建立是重要内容之一[3]。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流程管理是以患者为中心,以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为目的,以简捷、有序、安全、实用为原则,以科学、系统的方法建立门诊各部门的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流程,在流程设计的过程中,将循证医学与现代流程管理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强调以临床实践中的问题为出发点,将科研成果、临床经验与患者的需求联系起来,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升华,从而提高工作质量[4]。
3.2医院感染控制流程为医院“零感染”提供可行性
医院感染不仅增加了患者的发病率、病死率,使患者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而且严重威胁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卫生资源。因此,如何实现医院“零感染”目标,成为医院管理者面临的新课题[5,6]。但研究结果显示,“标准”不能教会医护人员用系统、科学、规范的方法去操作[7]。我们建立的医院感染控制各项流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医院感染控制指标的监控,获得数据,发现问题,根据现有实际情况与医院感染相关的流程进行改善,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降低患者的感染率和医护人员职业感染的风险,提高了医院感染控制的整体水平[8]。流程管理实施后在消毒隔离质量管理方面,干预前与干预后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医院感染控制流程管理为医院“零感染”提供可行性。
一、医院感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
1、医院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兼职人员克服了很多困难,工作认真负责,很好地完成任务。
2、医院感染管理能按照标准进行各项工作,年有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检查工作有记录。
3、各种登记本规范记录,高压消毒物品有记录,消毒包内有指示卡监测、包外有指示胶带监测。
4、医疗废弃物处理有记录,一次性用品用后送污物室有记录。换药室、检查室、治疗室、冲洗室配置脚踩式医用污物桶。各科室统一使用了洗手液,手卫生得到进一步规范。
5、能够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及消毒灭菌和医院环境的监测。
三、存在问题
1、制度完善但执行不力,无专职人员,身兼几职,文字资料操作性不强。院内感染监测不到位。
2、在职医务人员掌控医院感染知识水平有待提高:对有关法规法律掌握不够。
3、重点部门的院内感染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符合要求。
5、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各科废弃物乱堆放、收集运送过程存在隐患,医疗垃圾桶未使用医用垃圾袋放置,各科未使用利器合放置针头。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健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并认真对医院感染进行监测。
2、认真对照院内感染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院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3、加强对全院医务人员院感管理、个人防护、无菌操作技术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的素质,争取全院重视并参与这项工作。
4、加强重点部门的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布局及流程,规范器械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消毒灭菌效果。以保证医疗安全。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
拆迁和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不含收集和中转运输费用。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垃圾处理(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华藏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配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县城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城垃圾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区域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可以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第七条县城垃圾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312国道以东、高速公路以西、铁路和供水公司以南、312国道界牌立交桥以北区域内所有单位、居民住宅、个体工商户及街道广场(不含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仙的个体户)产生的垃圾由县市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部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
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上区域以外及城乡结合部垃圾的管理清运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辖区负责组织督促所驻单位和居民搞好居民区、小巷道的垃圾管理工作。
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产生的垃圾由县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清运。
旧房拆迁、改造、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清运。
第八条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含各类医疗单位)必须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倾倒和泄漏。
第九条市政部门是县城垃圾处理的专业单位,县城垃圾由县城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垃圾拉运到垃圾处理场以外的地点倾倒、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得将垃圾直接清扫、倾倒在县城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内。
无垃圾道的单位办公楼院、居住住宅必须自设垃圾收集设施,自行收集垃圾。
沿街门店及各单位“门前三包”区域内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在环卫工人作业时段倒入垃圾收集车或沿街公用果皮箱、垃圾箱内。
第十一条在县城内通行的各种车辆,车轮应干净,不得拖泥带水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市政部门及其他负责垃圾清运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清运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处理作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逐步使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县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费由财政、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县城内所有产生安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县城垃圾处理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县财政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费(含旧房拆迁垃圾)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县市政管理所按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县城市政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广场及城区无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车入处理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县城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按各单位干部职工人数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统一在单位经费中代扣。
第十七条征收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合理、有效、易操作的原则,依据《武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垃圾费测算要求,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区居民、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从物业管理中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处置)费用。
(二)城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医院)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征收。
(三)经营门店、摊点(不包括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按实际从业人数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
(四)学校、医院、工业企业、宾馆、饭店、专业市场等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按每吨49元的标准征收。
(五)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
(六)建筑工程按天价发(1996)021号文件标准执行,即按工程总造价的2.6‰征收;旧房拆迁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
(七)自行收取卫生费(垃圾费)并清运到垃圾场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向市政所缴纳垃圾处理(处置)费。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费应在每月月底前五日内缴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之规定,任意遗弃、倾倒和泄漏有毒、有害废弃物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处以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车轮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密封、覆盖或泄漏遗撒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的时间、标准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发通知单催缴。一个月内仍不缴纳后拒缴垃圾处理费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妨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吃、拿、卡、要的,由主管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1 感染危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缺乏预防感染的安全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意识差。主要表现为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标本管理制度、消毒及清洁制度、实验室人员的出入制度、医疗废物的处理制度等缺乏具体规定[2]。对科室的清洁工及进修人员没有进行岗前培训。
工作人员对医院感染认识不足,预防医源性感染意识差。在操作中不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规范,操作时不戴手套、帽子及口罩、检测后标本随意处置、受污染的台面地面不及时消毒,致使检验工作人员感染乙肝、感染性腹泻等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临检室, 每天接触的患者多数有呼吸系统疾病、结核、肝炎等传染病, 患者在检验窗口咳嗽、打喷嚏等都会引起空气污染, 引起医务人员感染。工作人员穿着污染的工作服出入休息室;或在实验室内吃零食、吸烟;在实验过程中接听电话、填写资料、无处不摸等。有些人只重视自己的保护,轻视患者的保护,有的甚至为了操作方便,既不保护自己也不保护患者。清理处理废弃标本时消毒处理不严格,从思想上轻视医院感染工作。
1.2 检验科防护设施不全 表现为检验科区域设置不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未分开,实验室通风条件差,缺乏流动洗手设备、烤手机、洗手液,细菌室未配置生物安全柜,致使感染概率增大。
1.3 工作环境污染。检验人员每天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标本在离心操作时会形成汽溶胶,标本外溢等造成空气、台面和地面的污染。
1.4 各种标本具有传染性。检验科汇集各类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等各种标本,这些标本含有不同种类的病原微生物,若未加防护,长期接触带有传染性的临床标本,不仅易发生实验室获得性传染,而且检验人员被感染的概率也高。
1.5 操作仪器污染。操作的仪器有的直接与标本接触,如血细胞计数仪、生化自动分析仪等。在仪器吸取标本时,容易造成仪器表面污染,离心机在离心时若试管破裂,液体外溢及其他如冰箱、培养箱、显微镜头等都可能被污染,污染的仪器不及时消毒处理也会造成检验人员感染。
1.6 医用垃圾是个重要的传染源。实验室的废弃物有固体和液体之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弃物经消毒后放人黄色医疗废弃物带中,液体废弃物经过严格消毒达到无害化标准后再排入下水道。但是,有些单位为了方便将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相互混淆,分不清。一些检验用品如采血针、注射器、试管、尿碗一次性用品未经消毒浸泡与生活垃圾放在一起,直接污染医院环境,增加了医院感染的机会。
1.7 菌种的保存。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存有各种各样的菌种,这些菌种一般都是致病菌,如果保存不当可能造成实验室的污染。长期接触带有传染性的菌种,检验人员被感染的几率也很高。
2 医院检验科预防医源性感染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科室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检验科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实验室安全防护、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同时医院感染科要加强对检验科预防院内感染工作的管理,院感专职人员要深入科室检查、指导医院感染制度执行情况,在知识更新、技术操作、管理水平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使检验人员自觉提高防护意识,掌握预防医院感染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促进检验科医院感染的有效控制。
2.2 加强预防医源性感染的意识
检验科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医院感染知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必要时可与医院传染科建立业务交流关系,牢固树立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预防职业性接触性感染的发生。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餐、饮水、会客,个人食品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冰箱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具摆放整齐,仪器之间有通风。清洁区与污染区严格区分开,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的物品不能混用。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和地面进行常规消毒。检验人员应注射乙肝疫苗, 提高免疫力; 全科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 并做好健康记录。
2.3 严格洗手
污染的手是传播病原菌的主要媒介。有资料表明,医护人员的手传播病30%,所以控制好手的卫生,有利于降低医院感染率。患者的标本含有大量病原菌,处理标本时应戴手套、帽子,必要时穿隔离衣、戴口罩,但戴手套不能代替洗手。洗手要严格按七步法,尽量使用洗手液。若用肥皂,应保持肥皂表面干燥以提高杀菌率。如有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强力致病菌污染时,应加用消毒剂洗泡。处理不同类的标本也应洗手,洗手之后才可接电话、吸烟。
2.3 注意气溶胶的传染
气溶胶由于其分子小,易漂浮在空气中。在离心、烧接种环、剧烈震荡或混匀时极易形成带菌的气溶胶而传染给工作人员。因此样本的离心工作必须在开放实验室内进行,真空采血管须在生物安全柜中打开或在离心机中静置30 min后才能打开。细菌室酒精灯火焰上应套一个长管,使酒精灯火焰上方有充足的无菌空间,最好使用焚烧灯。
2.4 加强检验科环境的消毒管理 科室的空气、工作台面、墙壁、血库冰箱、孵箱等应定期消毒,清洁不同区域的拖把要分开使用。科室电话最好用免提式,话筒应经常消毒。水龙头开关、门把手、电器开关、笔、鼠标、键盘、公共钥匙等接触较多的部位也应定期消毒。每天可用喷雾器均匀喷洒含氯消毒剂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 物体表面及地面若被明显污染, 如具有传染性的标本或培养物外溢、溅泼或器具打破, 应立即用消毒液消毒。 用1000~2000 mg/L有效氯溶液或 0.2%~0.5% 过氧乙酸溶液洒于污染表面 30~60 min, 拖把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 60 min。
2.5 临床送传染性血液、体液标本应在化验单上注明,使检验人员操作时专项处理,避免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2.6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规范: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并用镊子取棉球,对每位患者操作前应洗手或消毒。
2.7 医用废弃物的消毒与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运送。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严格区分开,医用垃圾用黄色塑料袋,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在各种污物袋上标有“危险、污染物、废弃物、焚烧”的字样。一次性检验用品、采血针、注射器、采血吸管、试管、医用手套、反应板等使用后经高压灭菌,由专人回收。废弃标本:关节液、胸水、腹水、胃液、脑脊液、尿液等液体标本,每100 ml加漂白粉5 g搅拌后作用2~4 h倒入厕所或化粪池;粪便、血、痰液及其他固形标本,装入黄色塑料袋中由专人负责回收。微生物室的医用垃圾:如细菌标本、培养基、药敏纸片、细菌鉴定条以及一次性用品,均应高压灭菌后装入黄色塑料袋中由专人负责回收。
2.8 检验器材用品的消毒与处理。各种器具除无传染性的器材外,凡直接或间接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都视为具有传染性,应进行消毒处理。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培养箱等局部轻度污染,可用2%碱性或中性戊二醛溶液擦拭,污染严重时,可用环氧乙烷消毒。
2.9 菌种保存。菌种保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保管只有充分认识检验科在医院感染方面存在的利与弊,才能提高检验科工作人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才能制定出相关的预防与管理措施。这不仅保障了检验科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有效地预防了医院感染的发生。
3 建立规范制度,加强器具废物的消毒,避免医院感染隐患
3.1 建立消毒责任制度,科室内可以设立1名~2名人员负责每天的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也可实行区域负责制,使消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2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
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5],并用镊子取棉球,对每位患者操作前应洗手或手消毒。
3.3 采血盘定期消毒
采血盘每天在不同病房放置,污染菌后成为交叉感染源,应定期消毒。
3.4 加强自动化仪器废物的管理[3,4]
自动化分析仪产生的检验废弃液中含有病原微生物,应加强消毒管理工作。方法是0.5%金星消毒液与废弃液按5∶4的比例混合作用30 min后倒入下水道。
3.5 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5]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次性空针使用后用消毒液浸泡再毁形回收。患者的体液标本消毒后再倒入下水道,血液及微生物室用的培养基应统一回收处理。
1.1实验室设施、设备不完善
实验室在设计和建设上没有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实验室本身在建设方面就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如室内流通环节不合理、密闭性差、通风系统过滤器装置不合理等,存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缺乏与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在影响正常实验活动开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
1.2日常管理不规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场所,操作者在进行标本涂片、染色镜检、分离培养、生化鉴定、药敏试验、血清分型等不同实验操作时,都要接触各种病原微生物及生物危险因子。日常管理不规范的表现有:个别实验室存在不使用微生物专用培养箱而采用大房间开放式培养微生物的现象;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废弃物所需要的收集、包装和灭活等用品与设备不能完全满足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求;有些实验室采用没有标志的普通垃圾袋包装生物垃圾;学生将实验室工作服带出实验室个人保管,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日常管理不规范暴露出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3学生自我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当
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许多实验课所用的标本来自病人,如临床检验基础、免疫学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采用人体的各种分泌物、排泄物、体液等标本。即使是学生提供的标本,也可能存在诸如乙肝病毒、流感病毒、痢疾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等病原菌。另外,在微生物学检验中,经常接触的有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少数二类高致病性微生物和有害生物因子,这些都出现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学生常常接触已知和潜在的生物危险因素。目前,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未能到位,部分学生对于生物安全知识了解甚少,没有意识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未能认识到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例如有的学生进实验室不穿工作服,接触阳性标本不戴手套,微生物接种时不戴帽子、口罩,有的甚至在实验室吃零食、喝饮料,将干净的书或物品随手放在实验台上,将实验废液随意倒在下水道里,实验用过的阳性标本不经处理就扔在垃圾桶里,下课不洗手或不认真洗手。
1.险评估工作不到位
在使用传染性或有潜在传染性标本进行实验前,必须对微生物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实验应在哪一级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遵守执行。然而一些高校对这一重要环节重视不够,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还有一些高校完全没有对在实验室中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进行风险评估,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文件。
1.5管理监督措施缺乏
目前,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实验室一般都建立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了标准操作程序,但往往忽略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内容,不但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管理规范,而且缺乏具体的实验室技术操作管理规范。部分实验室尚缺乏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及监督措施,多数条款没有具体分工,未能责任到人,监管不力。
2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的措施
2.1做好生物安全的培训工作
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等法规文件,把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日常实验教学中,教师应将生物安全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尽早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严防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2完善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制订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程。同时,把责任分级落实到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绝不姑息任何违反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准入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清洁的工作服,除必要的书籍、笔记本和文具外,其他个人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里大声说话、打闹、乱走动,严禁学生在实验室里吃东西、喝饮料、吸烟、嚼口香糖,不可把任何东西放入口中。如果受到病原菌污染,应立即消毒,不可轻视和怠慢。微生物实验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如化学试剂、剧毒药品、玻璃器材、生物制品、菌种、实验仪器、培养基等,若不加以科学管理,实验室就杂乱无章,直接影响实验室的整洁和工作效率,因此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3加强实验室的硬件建设工作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硬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建设。对已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活动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查,确定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运行、保养良好,是否配备了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2.4加强实验室日常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严格管理菌种、危险品、剧毒药品。目前实验室所涉及的病原菌有炭疽杆菌、伤寒杆菌、变形杆菌、大肠杆菌、枯草杆菌、产气杆菌、痢疾杆菌、葡萄球菌、黄色微球菌、链球菌、水弧菌、脑膜炎双球菌等。为了合理有效地保藏管理菌种,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实际状况,制订实验室菌种的保藏管理办法:(1)购买菌种时必须是卫生部规定的正规单位,为了避免菌种的死亡或变异,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设置专用冷柜保存菌种。(2)建立菌种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对一、二类菌种设专柜,单独保存。(3)使用菌种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加强菌种安全管理,防止菌种丢失。(5)危险品、剧毒药品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及学校统一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专人、专柜保管且上锁,防止危险品及剧毒药品被盗、泄漏或误用。
2.5加强对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动物的管理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实验室或环境污染,进而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合格,且不得擅自带离实验室饲养,实验结束后存活动物要送回动物室,死亡动物要做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废弃物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和非感染性废弃物,不能随意丢弃,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隔离、消毒、包装、转运、保存和处置。废弃物应分类按不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如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性材料(血液、痰液标本等)及接触感染性材料应放置于结实塑料袋中密封,高压120℃消毒30分钟才能移出实验室。用过的实验材料如试管、玻片、烧杯等放入装有消毒液的废液缸内,每天更换废液缸的消毒液,应保证消毒液的量为废液缸内总量的1/2,浸泡至少30分钟才能移出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丢入垃圾袋,依据废弃物的性质及数量选用适合的包装材料,确保无泄漏,处理前后都应在固定位置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6加强实验室的消毒和清洁管理
急诊室是抢救急危重病人的重要场所,存在人口流量大,侵入性操作多,病人易感性高等特点,因此是院内感染管理的高危部门。为了有效防范院内感染[1],我们调查了急诊抢救室院内感染存在的潜在的危险因素,加强了院内感染各项措施,现就如何加强急诊抢救室院内感染管理和预防控制进行探讨。
危险因素
1.急诊抢救室的环境特点。急诊抢救室作为医院的窗口,人员流量大,病种多而复杂;初诊诊断不明确,甚至包括传染病人;陪护人员多,各种潜在感染和带菌者情况不明,导致环境污染较严重;急诊抢救室24小时全天候开放,使其环境难以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因此是院内感染的高危部门。急诊重危病人在诊断治疗和抢救过程中需进行大量的侵入性操作,器械及抢救设施的使用不当或消毒不彻底,也是引起院内感染发生的重要因素。
2.医务人员重视不够。急诊抢救工作任务繁重,院内感染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差,工作中图便利不按消毒隔离制度操作,不认真洗手不戴手套操作等现象司空见惯。
3.职业防护意识薄弱。抢救室医护人员每天直接与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和组织接触,是院内感染发生的高危人群。因防护不严密或防护意外造成职业暴露,尤其是被病人血液污染的针刺和尖锐器械损伤,如处理不当其后果非常严重4.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规范。有些医务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欠缺,防范意识不强,随便放置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废弃物或废弃物消毒浸泡的时间不够,甚至将医疗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便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直接污染医院环境和物品,极易引起院内交叉感染。
预防与控制对策
1.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各项制度。(1)根据《院内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在院内感染管理处的指导下建立了科主任、护士长、医生、护士共同组成的院内感染管理质控小组。结合急诊科特点,明确各级感染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上下协调。(2)制定医护人员院内感染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分级培训制度,树立标准预防的观念,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方案。组织专业培训,内容涵盖院内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消毒灭菌知识、医疗垃圾处理、技术操作规范、职业安全防护等。采取请专家授课,科内定期组织学习培训考核,重点知识晨会交班时反复强调等措施,保证院内感染知识和技能人人掌握并落实到临床工作中。
2.抢救室的消毒隔离。(1)室内保持空气流通,每日定时紫外线消毒并记录,同时保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以18-22℃、湿度以50-60%为宜。地面、桌面、平车、轮椅及诊查床等物表每天以含氯消毒剂消毒。每天检查无菌物品有效期,监测含氯消毒剂有效浓度;每月进行空气培养和物表细菌培养,并做好登记。(2)严格执行急救后的物品清洁、消毒工作制度。诊疗抢救器材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灭菌或一用一更换。如洗胃连接管、负压吸引连接管等一用一更换;使用后的呼吸机管道、简易呼吸器等急救器械经处理后送消毒供应中心消毒灭菌;监护仪用75%酒精擦拭后备用等。使院内感染发生的几率降至最低,充分保障患者救治过程的安全。
3.加强自身防护措施。大量流行病学资料显示:医护人员手部的细菌种类和数量较其他人群多,接触污染物后未洗手的带菌率为100%[3]。因此,抢救室内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手消毒设施,针对接诊病人特点采取标准预防。科内规定在接触患者前后,进行侵入性操作前,接触病人体液、排泄物、黏膜、伤口辅料后,直接接触病人所用的各类物品后,必须严格按照“七部洗手法”洗手,并将洗手操作步骤贴于洗手池旁。在各治疗车上悬挂快速手消毒剂,以便在工作量大时间紧迫没有明显污染时使用快速手消毒剂[4]。此外还规定,医护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手部饰物,以减少细菌的数量,有效阻断医护人员因素导致的交叉感染。
4.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可防止病原菌扩散,切断传播途径[5]。(1)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医疗废物统一配置盛放容器,标识醒目,做到定点存放、定时清理,由医疗废物专职人员统一回收。同时医疗废物的转运、交接[6],由回收人员、医护人员双确认、双签名,并留档备案。(2)执行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急诊抢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是感染性和损伤性两类。针头、刀片、药瓶等损伤性医疗废物直接放于锐器盒;将感染性医疗废物存放于加盖的医疗废物桶,不同种类医疗废物不能混装,放置不超过包装袋或容器3/4。同时特殊感染性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5.合理使用抗生素。实行由医院药事委员会、感染管理处、科内质控小组组成的抗生素合理应用三级管理,督导抗生素合理使用的同时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建议并进行改进。医院药事委员会、感染管理处定期公布合理用药监控数据,公布抗菌药物使用、耐药菌监测等信息,供临床参考。临床医生严格掌握抗生素使用的适应症,护士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配伍禁忌,严格掌握用药时间,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使抗生素的使用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