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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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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

第1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整医疗纠纷是否增加相关报到还不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建设发展客观上起了负面作用。医疗纠纷是客观现象不容回避。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和遵循其规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妥善处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现就这些问题我们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体会做一个总结,以资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 、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 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 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三、讨论

第2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近年来监狱系统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监狱大多以妥协赔偿息事宁人。如此一来,监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给监狱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隐痛。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医患关系,因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复杂性,适用法律也有诸多现实矛盾,因此也一直成为监狱学界和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力求找到解决监管医疗纠纷频发的突破口,切实维护监狱系统安全与稳定。

一、监狱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非对等性

首先,我们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医”方。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方是指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监狱医疗机构其本质仍然是监狱,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医疗机构与监狱职能上的重合,除同社会医疗机构一样有完整的医疗体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监管体系,向病犯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在对其监禁的情形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行为。可见监狱医疗机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次,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中的“患”方,即病犯,虽然也是患者,但他们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权的罪犯。普通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表现在二者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病犯则由国家专项经费免费医疗,由押犯单位依法根据病情分别送监狱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病犯并没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方式(保外就医后除外)或拒绝检查、治疗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其强制执行刑罚、强制教育改造的活动也没有因病灭失。因此,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之间是不平等的特殊医患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的,且不可转化。

(二)主体权利义务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由此可见,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也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实际上,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说,监狱对确有疾病的服刑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以及服刑人员接受和服从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医疗救治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活动,均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的特点。

(三)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监管医疗争议的处理和一般医患关系的医疗争议处理不同,一般医疗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医疗鉴定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监狱监管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争议复查,只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方可向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因此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据以上特征,显而易见,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与一般医患关系不同,一般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也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甚至还涉及法律上的盲区,给监狱医疗机构带来诸多困惑与压力。

二、适用法律的现实困惑

(一)知情权问题

按照一般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是尊重知情权的体现,目的也是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选择其它治疗方案,并承担治疗方案产生的风险。现实中,监狱医疗机构若如实告知病犯病情,其负面影响常常难以预料:一是易为抗拒改造、抗拒劳动的罪犯利用,如伪病、诈病;二是受疾病及预后、保外就医条件、选择权受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可导致罪犯出现拒绝治疗、绝食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极端行为。可是,不如实告知则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6条之规定,构成侵权。所以,监狱医疗机构在落实病犯知情权问题上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大多数监狱医疗机构则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而选择了真诚沟通,向病犯及其亲属如实告知病情甚至协商治疗方案,争取病犯的配合进行治疗,为此也同时选择了默默承受由此带来的监管、医疗、安全等风险。

(二)隐私权问题

根据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单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复印病历资料。但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人员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显然,押犯单位不具备查阅、复印病历资格且可能无法得到授权。此外,仅对“因科研、教学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给予特许,却并没有就公安、司法机关非办理案件的常规公务需要作出许可规定。此时,如果适用《条例》、《规定》不予提供病历资料,势必会影响押犯单位的正常公务需要。如果未经病犯本人授权同意就向押犯单位提供了病历资料,显然违反了《规定》的权限,侵犯“患者隐私权”,特别是艾滋病犯的隐私权。为此,监狱医疗机构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三)选择权问题

按照医疗工作常规要求,医疗机构应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诊治、检查等医疗行为,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但监狱医疗机构的患者是被强制执行刑罚的罪犯,治疗风险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别是那些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犯,拒绝签署同意书怎么办?如果对病犯不予诊治,显然违反《监狱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强制诊治,显然违反《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构成侵权。最关键的问题是,医疗行为原本属于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如果监狱医疗机构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强制医疗行为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责任?

(四)保障问题

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权益应当受到保障。降低医患纠纷,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误诊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监狱在监管医疗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制约:一是财政保障经费不足。生活经费实际支出尤其是医疗费开支巨大,不少地区的财政拨款不能及时提高,医疗费超支严重。关于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问题,也无明确的政策依据,进展缓慢。二是医疗队伍需不断充实。以我省为例,按照实际需求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测算,监狱医务人员缺600余人。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较差、待遇相对较低、专业发展受限,医疗机构进人难、留人难,医疗工作正常运行难,加之监狱病源特殊、业务面有限,医务人员临床经验相对缺乏。三是医疗设备硬件不足。绝大部分医院达不到卫生部关于一级医院的标准,各级医院医疗设备不齐,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离监就医、检查,在办理手续转诊过程中,很可能延误病情。

(五)善后处置问题

病犯死亡后,其亲属一般都毫无例外地会对死因提出疑义,甚至质疑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根本未予治疗。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尸检。且不说死亡病犯的亲属48小时内(或7天内)能否从天南地北及时赶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问题,病亡犯亲属既不依据《监狱法》向检察院提出疑义,又不按《条例》规定签字尸检,有的还长期对监狱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甚至蛊惑媒体大肆炒作。而监狱医疗机构因无权尸检以辨明(确定)死因、澄清事实而无可奈何。这不仅牵扯大量精力,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监管安全稳定,还极大地损害了监狱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区

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有关条款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之处,甚至发生冲突和矛盾。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无专门法或者独立的条款以调整当前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有关病犯、监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尚属法律盲区,迫切期待有关部门健全法律规章,以实现监管医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如何适用法律及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解决好监狱系统乃至其它监管单位监管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法律适用不明、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健全法律规章、深化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由于现行《条例》、《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不适用于现行医事法律框架,而应适用《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1、从调整的对象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适用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对象的法律关系,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关系;2、从法律效力来看,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监狱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条例》、《规定》等法规;3、从调整的内容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对保障罪犯健康权、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赔偿等作了一些规定,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原则性规定。同时,《监狱法》对罪犯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救济方式作了规定,如规定罪犯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单位因监管安全和病犯医疗需要,无须经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选择、同意权。病犯因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时,有申述、控告、鉴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条例》、《规定》等法规中除了前述与监狱医疗工作相矛盾的有关患者权益的条款之外,仍然适用于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再者,已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样适用于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医疗安全的科学依据。

(二)在现有管理机制下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一是明确划分责任。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责任划分应清晰而明确。在监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虽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无法代替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不应无限承担执法责任,管教民警也不应对医疗工作承担无限责任。监狱系统应出台内部规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监狱医疗机构执法与医疗责任的划分、追究,特别是职能重合时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工作落实。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监体检入口关。《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对新入监罪犯体检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的罪犯入监,避免了罪犯入监后病情加剧死亡以及带来的善后处置工作。2、把好罪犯预防治疗关。罪犯生病及时送治,对因受监内医院医疗条件限制而无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时送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减少监内病亡率。同时,建立健全罪犯医疗卫生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畴,提高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实施监狱医院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药事、护理、检验、院内感染等质控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医院硬件条件,突出监狱总医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职能。完善专 业人员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坚持多元激励,加大地方医院对口支援和服务力度,提高整体医疗水平。3、畅通罪犯保外就医出口关。适用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将依法快速办理保外就医作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病犯,在最短时间内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确保罪犯在监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疗。三是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要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深化院务、狱务公开,增强医疗与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病历的书写与管理,监狱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监狱医疗机构要根据监管与医疗的客观实际,创新举措,实现改造人与救治人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建立健全纠纷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外纠纷处置机制,特别是病犯病亡善后处置机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处理各种纠纷,做到不枉不纵。为此,监狱医疗机构可设立法律顾问,或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门机构,委派专业人员,切实应对医疗纠纷频发的趋势。

第3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关键词:医患纠纷;和谐社会;医患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唐山市医患纠纷预防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21372)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随着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随之也带来了医患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它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和谐,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阻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成为当前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一大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医患纠纷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内涵,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三种: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只要是医方和患者或患者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统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医方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行为过程中,患者认为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而医方认为没有侵害患方的生命健康权,或医方也承认侵害了患方,但不认同侵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分为三类: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分为两类: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二、医患纠纷成因分析

医患纠纷不断发生,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其中的根源,有助于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缓解医患紧张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一)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看病难、收红包、拿回扣、药品价格高等已成为医院不争的事实。但这只是问题表象,其本质上是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的表现。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部分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医护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利益与创收相结合,因而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医护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对患者进行过度诊疗,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费用等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医护人员长期承受更大的压力,医院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医务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得许多医生从工作就没有过休假,每一个节假日都要查房、上“无假日门诊”、抢救急危重病人,长期处于满负荷、超负荷工作状态。这种现状导致医务人员多数处于职业倦怠状态,不但影响工作的效率、质量和工作者的情绪,而且极易出现医疗差错、医疗事故。

(三)医疗不良事件不断增加。近年来,由血制品、医院感染、注射、医疗器械和伪劣药品导致的伤残、后遗症、甚至死亡事件屡见报道。还由于部分医疗机构资金投入有限、硬件设备老化、医疗用房紧张等原因,容易遗留医疗安全隐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大量的事件被媒体追踪报道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广大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愈加激烈。

(四)部分患者就诊前抱有过高期望。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上升,患者对诊疗效果的期望越来越高。但医学现实与患者期待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类认识、了解、治愈疾病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而现有医学技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疾病对患者的困扰,由于患者在这方面缺少足够认识,因而对诊疗效果往往期望值太高,对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或过分乐观,认为到了医院就等于保险柜遇到病情骤变,诊疗意外致病人短期内死亡,患方家属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无法接受现实,误认为医务人员未尽义务,诊疗不当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

(五)法制因素

1、对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处理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医疗纠纷力度不强。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的部门,如当地派出所等,由于纠纷性质尚未明确,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中,工作力度不大,过多考虑患方情绪,未能严格履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客观上纵容了医闹等违法行为,有些医闹肆无忌惮,甚至在医院门诊、住院部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因而,实际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力度不强,是造成医疗纠纷的客观因素之一。

2、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也是患者不走法律途径的重要原因。现有处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法规很多,具体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其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凡未经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分清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使患者望而却步,从而采取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导致医疗纠纷。

三、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第4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了,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在一年中看到了新条例所带来的可喜改变。因为有了新的规定,老百姓面对医疗纠纷时“腰杆”变硬了;医生的防范风险意识强了;医疗鉴定的程序更透明、更公正了……原本有一点紧张而又有些微妙的医患关系也随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有了新的变化。

    患者有底 医患纠纷自有公道

    铁东区是我市大中型医院较为集中的地区,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素杰介绍说,自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民一庭接收的医患纠纷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刘庭长告诉记者,以往民一庭全年只能接到一两件医疗纠纷诉讼申请,但是自新条例实施后,一年间受理了近40件医疗纠纷案件,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由患方提起的诉讼。

    刘庭长分析说,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明显增加,并不是因为目前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以往增多,而是因为在新条例实施后,患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增强,同时,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让患者的诉讼申请更容易在法院立案。

    据刘庭长介绍,所谓举证倒置,是指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便将承担事故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患者可以不用四处奔波去搜集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并因为对医疗知识的匮乏、取证困难、举证不足等问题而导致无法立案。如今,患者只要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发生了人身损害,就可以将医疗机构告上法庭。

    此外,患者可以复印病历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等多方面的变化,也让百姓在和医院打官司时,心里有了踏实的感觉。

    医生谨慎 防范事故意识增强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实施后,有一部分医生认为,新条例中有很多规定都是倾向于患者的,尤其是举证倒置等规定,简直“把医生逼到了死角”,甚至有医生认为,新条例已经成了医院工作的“紧箍咒”,为了自我保护,有的医生很有可能会回避一些疑难杂症,拒绝高风险手术。这不仅会增加患者的治疗费用,而且将阻碍医学的发展。

    而有关专家认为,新条例有利于使医生更加严格地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只要按诊疗常规办事,新条例不但不是“紧箍咒”,而且还会成为医生的“护身符”。市医学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市医学会和各医疗机构也多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医生依法行医,医生们开始注意防范医疗事故的意识加强。比如,医生在书写病志时,要内容完整、及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手术之前一定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手术存在的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在进行肢体处置时,要尊重患者的意愿,注意与患者的沟通。医务人员在有意识地依法行医过程中,一些医疗纠纷也就随之减少。

    专家任重 鉴定要用事实说话

    “自选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那一刻,我感觉到了我身上的重担。”一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专家这样告诉记者。

    去年8月末,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市医学会成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该专家库共设置38个学科专业,由358名医学专家组成,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们鉴定出的鉴定结果将成为法庭上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证据,因此,他们手中的那支笔的分量格外重。

    这位专家说,处在这个位置上,每次参加医疗鉴定时,他都感觉很有压力。一方面,各医院为了防范医疗事故,都做出了一些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医生进行严厉处罚的规定,有的医生甚至会因此而与自己的职业生涯告别,因此,如果负责鉴定的专家出了差错,会影响到当事医生的事业和前途;另一方面,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经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和痛苦,有的伤害甚至将影响其一生幸福,有的患者在治病时已经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随之而来的一场官司更可能让他们倾家荡产,所以,鉴定的公正性对他们来说也是至关重要。来自医患两方面的客观情况和职业道德,让他不能去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在心中放上了一台“天平”。这位专家说,“在做医疗鉴定时,我只能用事实说话,才能让我的内心不受谴责。只要我认为我的笔是公正的,即使得罪一些人,我也无愧于心。”

    据这位专家介绍,医疗技术鉴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专家组分析讨论后,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如果患者或医院不服他们做出的鉴定,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违背事实的鉴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谁也不敢去碰这根“高压线”。

    法律公正 医生患者关系平等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

第5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成立*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指患者死亡或重大伤残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残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工作。

二、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重大医疗纠纷需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对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尸体做尸检。

3.重大医疗纠纷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及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报告。

2.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家属的稳定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

3.市卫生局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患方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应立即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卫生行政部门对疑难病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并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意见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家属稳定工作。

4.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1)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

(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7)围堵医疗机构出入通道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闹事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排纠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纷争,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协助做好对尸体的处置和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做好处理纠纷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8.民委应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患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9.市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依规处理纠纷的;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第6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关键词】 医疗质量;联动; 预警;医患沟通;医疗纠纷;医疗救助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2-0522-02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 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迅速攀升,医疗纠纷已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群众议论关注的热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难点,我院采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技术水平、强化安全检查预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医患沟通、纠纷早期介入沟通调解,纠纷应急处置联动、医疗救助八位一体机制防范处理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医院投诉率、医疗纠纷发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医疗纠纷严重程度明显下降,有效地保障了患者的医疗安全,促进了医患关系和谐,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位

院领导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亲任委员会主任,业务院长任副主任。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与创建“平安医院”、“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抗生素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由院长和各科主任签订医疗质量安全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了医疗、护理、后勤、保卫、纪检、党群、宣传等各科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医疗纠纷防范处理工作。

二 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安全保障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是医院的生命线,医疗水平的高低、优劣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全院医护人员严格依法执业,医务科对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了全面梳理,实行医疗质量整改、医疗纠纷防控制度,严格按诊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1]。制定完善了《七台河市人民医院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量化指标考评细则》、《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实施细则》,按照三甲标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患者安全评估标准》要求,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及薄弱环节,责任到人逐条逐项进行落实,不断完善三级质控体系,加大质控考评力度,加强三级查房等各项医疗核心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作流程、单病种质量控制的落实,每月通过全院病历点评对病历质量、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加大检查力度,积极推行医护沟通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查对制度、手术核查、手术评估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升了医院综合实力。

三 提升技术水平、降低医疗安全风险

医疗是一项高风险行业,医疗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只有“提高职业素质,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医护人员基本技能,医务科加强住院医规范化培训及全院“三基”业务学习,通过培训考核提高了医务人员对危、急、重症患者抢救的应急能力,调动了全院医生的学习热情,提升了广大医务人员素质,为医疗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医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做好“ 三关”,一是人才建设关,大力培养引进学科带头人22名,选派15名医护骨干到法国交流学习,选派42名业务骨干到北京、上海等上级医院进修, 担负科技兴院的重任,二是专科建设关,努力做好重点专科建设,神经外科、重症医学科已进入国家级重点专科行列;三是科研项目关,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缺陷,把“创专科中心、创重点专科、创医院特色”作为发展战略,依靠技术优势吸引患者,做到在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上有新方法,在处理疑难杂症上有新特色,在解决重大危难救治上有新优势,在开展新技术上有新突破,获省新技术应用奖24项,市科技进步103项,开展新技术、新项目278项,形成了“院有特色专科,科有专科优势,人有技术专长”的良好发展氛围。

四 强化安全检查预警,促进医疗安全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医疗纠纷调处排查机制。医务科对医疗各环节实施危机预警评估机制,定期抽检、评估,将不稳定因素分门别类,逐一登记备案,找准疑点、难点问题,将危机因素解决在萌芽中。医护人员认真执行医疗事故预防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三环三控”,即抓好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三个环节,做好预先、过程、事后三项控制,健全完善报错纠错机制与体系[2]。医院每季度进行患者安全目标评估,召开医疗安全会议,每年按照《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等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2次。加强对重点人群、环节管理,特别是对五种重点人群:危、重、急、群、住院超30天;三类重点对象:重要、知名、特殊;三个重点时间:周末、节日、晚班:三个重点环节:交接班、科室衔接、术前后;六个重点科室:产、骨、外、内、儿、ICU;三类重点药物:过敏、特殊、抗生素药品;十六项核心制度执行加大督查力度,建立事前安全预警和事后安全警示机制,对用药安全、院内感染、传染病管理、病历质控、危急值实时事前预警,对全院历年医疗纠纷进行梳理剖析,邀请院内外学科专家对发生的典型纠纷,以“五个不放过”为核心,组织全院讨论,即病人死亡原因不明不放过;手术失败原因不明不放过;病人投诉不满意原因不明不放过;病人出现并发症原因不明不放过;纠纷处理当事人认识不到位不放过,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剖析典型案例事后预警,应用管理学危机原理和PDCA管理循环法建立完善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质控,加强针对ICU、急诊、手术室、血液透析室等重点科室监管,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重点从医疗终末质量评价扩展到医疗全过程,针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和医疗缺陷,提早介入,及时解决问题。通过医疗安全多视角预防措施,实现了医院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流程化,提升了医疗安全管理效率和医院快速反应能力、危机处理能力,提高了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地保障了患者的医疗安全。

五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加强医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医疗安全防范讲座,对全院十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剖析,请全国知名专家进行《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防范”、“医患沟通技巧”、《侵权责任法》培训,通过讲座、多学科病例讨论、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等形式,研究梳理医疗行为中容易出现的并发症、不良事件、医疗风险,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减少医疗差错事故、医疗投诉,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更新了观念,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能安全”,变他律为自律,把行动统一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观上来,把员工和医院的追求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安全管理更趋规范化、人性化、常态化。

六 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患沟通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之本,更是医院生存发展之基。我院医患纠纷80%是由于沟通缺陷导致,医院针对问题从建立医患沟通日常机制入手,加强医务人员沟通知识培训,要求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时换位思考,讲求沟通技巧,做到一个要求:诚信 、尊重 、同情、耐心;二个技巧:倾听----多听家属说几句 ; 介绍----多对家属说几句;工作中做到 “五心”,即倾听时耐心、观察时细心、处置时专心、沟通时热心、解决问题时诚心;“六不”,即不说服务忌语、不泄露病人隐私、不对病人生冷硬顶,不拖延病人手术时间,不推诿病人,延误病人诊治,从而使医患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医院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积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在门诊四楼增设收款处、药局,通过医院网站、电子屏、宣传栏及时公开科室、专家、诊疗特色、收费标准等信息,各服务窗口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划价交费、检查、取药等候时间。医院大厅、楼层、科室的标识规范、清楚、醒目、易懂、方便患者查找。医院开展 “诚信、规范、零投诉”为主题的活动,对实现患者零投诉、零差错、零事故的科室进行表彰,积极向社会监督员征询意见建议,对《患者意见本》、投诉信箱,投诉电话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出院患者定期进行回访满意度调查。通过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病人满意度达98%以上。

七 纠纷早期介入沟通调解,化解安全风险

医院建立了科学的医患纠纷处置组织体系、程序,完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告诫谈话制度,设立专人、专室负责投诉管理,对发生的医疗纠纷逐一登记,认真调查讨论,及时答复,对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科室,内部找出不足,总结经验教训,限期整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广大患者话有处说、怨有处诉、难有处解、事有处办。鼓励医务人员报告不良事件及异常信息,加大高龄患者围手术期风险评估,开展高危诊疗技术准入管理,针对不良事件及医疗投诉,医务科高度重视,以公正立场,提早介入,全力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沟通调解处理,加大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纠纷处理关口前移,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纠纷进一步激化。通过人文沟通化解投诉,避免纠纷26例,修补了医患裂痕,重建和谐医患关系。

八 纠纷应急处置联动,营造医疗安全环境

医疗纠纷危机事件以急诊、手术科室、儿科、产科的急诊、危重患者多见,原因多见于医患沟通缺陷、诊断不清、误诊误治、诊疗中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意外所致的突然死亡或严重后遗症。医院制定规范了医疗纠纷危机应对的投诉受理、逐级报告、警方介入、媒体接待、尸体移送、证据保全及与患方沟通等程序的操作细则,建立健全了纠纷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医院内部建立纠纷危机处理、持续运行督导小组,在纠纷危机发生时各小组互相配合,在保障医院正常运行前提下,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理危机。对外联合公安、医疗调解、法院建立医疗纠纷危机联动机制,经评估将要升级的纠纷充分发挥警民联动作用,为确保纠纷危机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市医调解办联动采取医疗调解办“事前参与”、“个案委托”等务实、灵活处置形式,早期及时介入,充分发挥调解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展开对纠纷危机事件的全面调查、调解,使得事态及时得到控制。市医调办作为“第三方”中立性机构,可以减少医患间直接冲突,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参与调解医疗纠纷,既可以架设医患双方沟通的平台,又可以铺就医患双方的“缓冲区”,把医疗纠纷从院内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保障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结果可作为保险公司赔付及司法机构审判的依据;百姓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更加信服,减少了司法诉讼成本,同时医院健全医疗责任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实施全员医疗保险,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全年通过市医调办调解处理医疗纠纷16起,保障了医患双方权益。

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媒体反馈院方积极处理医患纠纷的决心与进展,努力消除危机,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与医院品牌。

八 医疗救助绿色通道,保障医疗安全

大医精诚 大爱无疆,为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精神,我院对危、急重无主病人开辟救助“绿色通道”, 实行先抢救,后付费;确保危重无主患者在抢救、检查、治疗过程中无缝衔接,为其安排护工、提供三餐,几年来我院为无主病人垫资共近265万元,救助无主病人400余人次,获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半世风雨沧桑路,几代精医济世人。近年来我院医疗纠纷稳步下降,医疗投诉率由2010 年的0.28%下降到2013 年的0.118%,平均每年下降0.16% 左右,医疗纠纷发生率由2010 年的0.049%下降到2013 年的0.038%,平均每年下降0.011% 左右,基本杜绝了前些年抢、砸、堵、闹等严重影响医院秩序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医疗纠纷的减少,使医务人员有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医疗质量改进、技术提升和医疗服务中,有效地保障了患者的医疗安全,促进了医患关系和谐,医院美誉度逐年提升,医院年均门急量逐年以15%的速度递增,住院率增幅10% 以上,医院先后荣获了首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全国百佳放心示范医院”、“全省十佳平安医院”等荣誉称号。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医疗纠纷排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医疗安全防控工作机制,做到在诊疗规范上突出一个“严”字,消除安全隐患突出一个“早”字,处理纠纷突出一个“和”字,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医疗环境,为广大患者健康保驾护航!

第7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条例的实行,法制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近年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护理纠纷日趋增多,这不仅给护患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医院的整体形象。护士是承担医院服务的主体,提高护士自身素质,提高护理质量,加强服务意识是避免护患纠纷的重要措施。

护患纠纷的几个常见因素

服务意识不强:缺乏沟通技巧,由于护理人员工作量大,负荷重,长期处于高度紧张工作状态,身心疲惫得不到缓解,工作效率降低,使服务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没有充足的时间积极主动地与病人沟通,个别护士在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服务艺术,不注意说话的方式和语气,甚至使用服务忌语,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表示不耐烦;个别护士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服务态度生硬;以致患者不配合或误解,造成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不理解而诱发纠纷。

工作责任心不强:①护士交接班不认真,对病情不了解,观察不认真、不系统,对患者病情变化心中无数。或没按护理级别巡视病房,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延误治疗和抢救时间。②在处置、执行医嘱及各种治疗时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及护理操作制度,工作时思想不集中,违反操作规程,如对错药,打错针,接错瓶,还有的凭经验、印象匆忙行事,或遇难题不请示,不懂装懂。③对患者生活护理不到位,让家属代做,上班时间睡觉,闲谈,对病人漫不经心,引起家属的不满。

业务技术不过硬:年轻护士工作经验不足,在某些护理操作上不能应急处理,如昏迷病人插胃管、男性老年病人导尿等不能一次性成功,而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对病情变化不能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还有个别护士不能熟练掌握呼吸机、除颤器等的使用。

护理文件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有涂改、字迹不清晰;护理记录不及时,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护理记录漏写、错写;护理文件与医生不一致。

避免护患纠纷发生采取的防范措施

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作为一名护理工作者,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多了解其心理,耐心做入院宣教及相关知识,说话时讲究语言艺术,理解患者的心理和行为,体现关爱,保持良好心态全力以赴地工作,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做到微笑挂牌服务,杜绝生、冷、硬的态度,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从根本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提倡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开展礼仪服务,提高病人满意率,加深患者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加强责任心:在当前满足患者越来越高的服务需求,应注意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工作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假如我是病人”凡事为患者考虑,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认真执行三查七对等护理制度。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护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敏锐的观察力和应急能力。因此,应加强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有计划地送护理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和交流, 认真学习“三基”“三严”,熟练掌握各项操作,随着医学的发展,护理必须钻研新业务,具有精湛的技术,才能得到患者的信任,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有效的减少护理护理纠纷的发生。

提高护理安全知识,规范护理文件书写:对护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护理人员应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种文件记录书写,要做到认真、及时、准确、完整。对特殊的治疗护理项目,若家属或患者拒绝时,将家属的意见记录核实后签名。书写护理文件时,要字迹清晰,语句通顺,内容真实,禁止涂改。护理文件记录的内容与医生一致。

讨 论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

随着科学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要求越来越高,护理人员只有不断学习,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规范护理记录,加强护患沟通,才能从根本上护患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艳秋.产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预防措施.中华护理杂志,2003,18(4):314.

第8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1、健康意识增强

随着健康知识的广泛普及,人们学习和了解医疗保健知识的途径、内容越来越多,追求高生命价值意识增强。

2、经济意识增强

患者看病要求等值或超值服务,一旦出现“医疗问题”便以此为由转嫁矛盾,索要赔偿,讨要“说法”,甚至有的受他人挑唆或雇人索赔,制造新的纠纷。

3、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与医疗有关的法规、条例的出台,人们依法维护生命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

4、医务人员的道德水准问题

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劳动价值不成比例,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造成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质量不高、违心用药等不良因素,使医患冲突不断发生。

5、医学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

医学本身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患者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探索的东西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使许多医疗效果不会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从而使医疗纠纷不可避免。

6、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各种媒体对医疗事件的宣传和报道明显倾向于患方,尤其在法院判定个别高额赔偿案例后,更是大肆渲染,为患方提出“问题”给予诱导和提示,甚至成了患方索赔的依据。

二、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在基层医院有一部分医护人员不认真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在临床实践中医护人员不能重视,或做到不够到位,给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2、缺少沟通

有一部分医护人员观念不更新,在医治过程中,高高在上,以自我为中心,导致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另外,一部分医护人员缺乏沟通的艺术和技能,缺乏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情感沟通能力,从而导致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

3、医疗行为不规范

操作不规范,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经治医生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任凭主观意愿,未定期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检查,以致延误诊断和治疗。服务不规范,态度不和蔼,解释不到位。这主要反映在护士工作方面,如输液的速度过快,没有及时观察病人,当患者提出问题时,因工作忙或其他原因不予理睬等等,从而造成纠纷。

4、技术素质不高

医学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低下,以致不能正确进行病情分析、诊断和鉴别,导致误诊、漏诊频发。

5、责任心不强

有的医务人员在实践中,没有履行各项医疗操作制度,忽视最基本的“三查七对”制度,导致手术病人异物存留腹腔、打错针、发错药、开错化验单、写错化验结果、查房巡视流于形式、术前准备仓促、术后并发症不严密观察及处理等引起了很大纠纷。

6、病人知情权被忽视或得不到满足

临床上患者往往对医疗服务不满意或对医疗费用不满意时,会提出要求复印病历或要求提供收费单据,而部分医务人员对患者这些合理要求不能满足,最终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7、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活动的任何过程都存在对患者不利的危险性,任何诊疗措施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而患者对疾病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又往往认识不够,加上对诊疗服务期望过高及维权意识增强,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就不可避免。

8、应急机制不健全

现实的医疗应急体系,不能满足急诊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可以想象一个危重急诊患者如果没有得到急诊处置,那么纠纷就不可避免。

9、管理缺陷

医疗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规章制度的教育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不按医疗操作常规操作,自以为是,对医疗文件书写不重视,对准入制度执行不严格,任意扩大诊疗科目、诊疗范围等。缺少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点检查和监督,对多发事故争议的手术科室缺乏必要的术前监督机制,造成不必要的手术及不必要的麻烦在术后屡屡发生。病历书写不及时、不准确,对医疗文件的保管不当,“举证责任倒置”等法律条文出台后,哪些由医方保管、哪些由患方保管,都有明确规定,由于遗失相关文件而造成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10、社会环境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部分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就医困难,部分媒体过度关注医疗事件的一面性及医疗赔偿数目,使一部分心理不健康者使尽一切手段诈骗医院。

三、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

针对以上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努力学习,深刻领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在强化各科法律、法规意识的同时,加强医德修养,医学伦理及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人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通过学习使医务人员不但要学法,而且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重视医患沟通

“医患沟通”是一个系列、庞大而持久的工程,它涉及到每一个患者和医院职工。因此,医务人员要时刻牢记沟通意识,做到时时、事事、处处沟通,在沟通技艺上要做到“八个结合”:一是限时沟通与随时沟通相结合;二是口头沟通与书面沟通相结合;三是群体沟通与个体沟通相结合;四是语言沟通与非语言沟通相结合;五是固定沟通与流动沟通相结合;六是医患沟通与整体护理相结合;七是医患沟通与健康教育相结合;八是院内沟通与借助社会媒体沟通相结合。

3、加大医疗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学习医疗科普知识,使更多人正确认识疾病、健康、医疗及保健的关系。认识到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疗过程的高风险性、医疗诊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疗操作常规一定程度上的相对滞后性。从而使更多人了解医学过程,使更多的患者及家属能够接受医疗服务过程。

4、抓好质量、提高技能

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重点是“三基”‘“三严”即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严格要求、严密方法、严肃态度。加强临床能力的培训,做到“三多”、“三会”即多听、多看、多做;会做、会讲、会写。病历书写要求真实、完整、条理清晰、中英文书写要求规范,不断更新医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

5、严防误诊、漏诊,寻找诊断依据

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部分经验医学已逐渐被循证医学替代,为降低误诊、漏诊,要重视如下环节:(1)、认真询问病史并记录;(2)、全面系统的进行体格检查;(3)、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可少;(4)、及时进行会诊。

6、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责任,患者知情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疾病信息知情权;医疗方案知情权;临床实验知情权;病历资料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情权。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知情权,也是医患沟通的一个重要桥梁,避免纠纷的一个好方法。

7、突出重点,严格把关

针对手术科室事故易发、无告知、或者告知不全的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严格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各种告知制度。手术科室必须做到术前谈话由主刀医生进行,其次,要严格做好相应证据的保全工作,如术前告知书、损伤性检查告知书、输血告知书、手术记录等。

第9篇: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范文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6-092-1

医疗纠纷是指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1。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CT室作为医院中的一个窗口科室同样不可避免受到这一问题的困扰。本文回顾和总结了自身多年来从事CT工作的经验,分析与CT有关的医疗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探讨避免纠纷产生的办法,解决纠纷的途径。

1与CT有关的医疗纠纷的原因

CT室是医院接待诊治患者的重要服务窗口,工作量比较大,CT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首当其冲地面对患者,特别是近年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CT检查的人次不断增多,对CT医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的产生也是越来越多。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1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CT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证及大型设备上岗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上岗。从事CT工作的人员必需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射条例》,对所有受检者应遵循《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所有CT检查申请,均应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申请,有权退回。对儿童进行CT检查,应遵循《儿童X线检查防射卫生防护标准》,对儿童进行CT检查时,必须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及眼晶体的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孕妇进行CT检查时应遵循《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防射卫生防护标准》。

1.2CT室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CT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要求CT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基层医院CT专业人员缺乏,继续教育少,知识更新慢。相对于疾病的变化无常,难以全面正确把握,造成漏诊、过诊、误诊等情况,造成医疗纠纷、事故。

1.3疾病自身的复杂与变幻莫测给诊断造成困难对疾病的认识是个逐步的过程,疾病的发展也有一个过程。CT检查是疾病的一静态的反映,不能随时反映出疾病的发展、变化,从而造成误诊等。

1.4患者过分迷信高档设备很多患者认为CT是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只要CT检查就能查出身体的各种疾病,从而导致认识上的误差。

1.5少数CT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工作责任心不强。

2与CT有关的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2.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理念,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严格遵守放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检查患者的过程当中,CT室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充分理解病人,培养自己敢于吃苦、不怕脏,乐于奉献的精神。笔者的体会是要准、快、灵,准就是要准确把握临床医生的检查要求,快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检查患者,灵就是针对患者的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处理程序。我们应主动宽容病人,态度和蔼,平心静气地给予体谅、安慰、解释,处处为患者着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严格执行放射防护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检患者的合法权益。

2.2熟练掌握专业知道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CT医师应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影像质量。扫描前应仔细阅读CT扫描申请单,根据病人病情及临床医师CT扫描的目的合理确定扫描部位及扫描方法,必要时及时与临床医师进行沟通,共同确定扫描预案。扫描时应认真观察发现病变,灵活处置,该薄扫的应薄扫,该增强扫描的一定要增强扫描。如因违反扫描常规而造成漏诊,则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2.3读片应十分仔细、认真,CT诊断报告应及时、准确。CT诊断报告内容必须客观地反映病情变化,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具有客观性、科学性、逻辑性。CT图像由于层数多,一个病人CT片图像有时达几百层,作为CT医师阅片时必须认真、仔细,一层不漏地仔细读片,同时调节不同的窗宽、窗位进行多种参数的观察,以免遗漏细小病变。CT图像是病人所扫描部位经过X线成像及计算机处理所得到客观影像资料,作为CT医师应客观的将影像资料根据自己的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科学合理的符合逻辑的诊断结论,对能够肯定诊断的做出肯定性结论,对自己因知识及经验不足而不能认识的病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进行病案讨论,如仍不能做出肯定性结论的可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可能性诊断,绝不能勉强做出肯定性诊断,否则因诊断错误可能产生医疗纷纷。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情况下不出假报告。

2.4CT医师应掌握必备的临床诊断、急救护理知识。如遇到碘过敏的病人或外伤性休克的病人,我们要掌握这些病人的常见临床症状和诊断要点,要知道常规急救措施,认真敏捷、有条不紊地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抢救时间、造成医疗纠纷;对疑有脊椎骨折的病人进行CT扫描,要知道这些病人的护理注意事项,摆位时动作一定要轻柔,以免加重病情,给病人增加痛苦,甚至引来医疗纠纷。

3与CT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解决的途径

当纠纷发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应回避,而应寻找解决的途径。对于纠纷的解决,从事CT医师的参与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对由病人自身的因素或其他误解引起的纠纷CT医生可以耐心讲解,化解一部分纠纷,另外对于责任的大小可以有清楚的认识。对由医方的过失造成的纠纷,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寻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损失扩大化。对于责任不明的,加强院外的联系,请专家会诊,并为患者进一步检查创造条件。对部分贫穷的患者要有人道主义精神,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总之,多为患者及其家属考虑是减少纠纷的最有力措施,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