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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千万不能和这只猫一样-自以为是,不能因为一次侥幸的胜利而以为自己就是东方不败,有许多人都自居为天才,但是真正的天才有有几个呢?这些自以为天才的人就是太自以为是,毕竟人外有人,天外有天,但他们这些人却惟我独尊,以为天下就只有他最厉害。
我曾经也自居为天才,因为说真的,我花在学习上的时间真的很少,晚上我基本在7点左右做好,也很少预习、复习,甚至期末考的晚上我还玩电脑,但是我的成绩还是不错,特别是数学,但自从看了这骗文章后我认为其实比我聪明的人大有人在,或许我真的比他们聪明。但我不努力有什么用呢?所以以后我一定要努力学习,利用好我的脑子。
做人一定要谦虚,不可以自以为是,古往今来自以为是的人都不能干什么大事,只有谦虚的人才可能有成就,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千古名句说的不也是这个道理吗?同学们我们千万不能学这只自以为是又骄傲的猫,我们要努力学习,学是无只尽的啊,最后我恭祝大家学业有成!
《一只想飞的猫》是陈伯吹老爷爷的代表作品之一,在国外也很有名气。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故事,对我们有很大的教育意义。这篇童话中的猫想飞,因为他骄傲自大,做不到的事也吹嘘自己能做到,有些自欺欺人。他要作弄蝴蝶,却反被蝴蝶捉弄了,因为蝴蝶会飞,他不会。但他却在伙伴面前吹嘘他会飞,会捕鱼。结果他真的钓上了大乌鱼,可惜的是尾巴却被乌鱼咬得血淋淋,而他始终还是没有飞起来。他又想:从下面飞上去不行,从上面飞下来总行吧,可惜的是他摔了个四脚朝天,好久好久爬不起来。
这只猫狂妄自大,自以为了不起,放下狂言说自己会飞,简直是自欺欺人,但是到最后我却觉得他有些可怜,因为他为了他的狂想付出了代价——好久好久爬不起来。为了追求梦想而“摔倒”的人很多很多,这只猫也是同样,所以我同情他。他是太爱吹嘘了,也太爱面子,以为自己什么都会,结果一无所获,连用尾巴钓上的大乌鱼也被叼走了。这只猫完全可成为我们的“老师”,我们可以借鉴他追求梦想的那种执着的精神,但不要学习他不脚踏实地、乱吹牛、自以为是、狂妄自大、不听劝告的缺点。
所以我们做任何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勤勤恳恳,一步一个脚印,这样才能到达理想的彼岸。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②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各国为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场统一趋势的国际经济规则便成为欲求之目标,拆除各种不利于经济自由化的法律壁垒成为晚近国际经济规则谈判的主要内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对国家行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国际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品德、共同目标、中立标准,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价值意识。这样一来,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观上的缺失,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倾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现有立法倾向是对发达国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紧迫需要的“社会正义”。其表现在不顾南北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不切实际地要求南方国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对自由化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严重考虑不周。③
首先,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上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服务、农产品、知识产权等捆绑协议都要求发展中国家改变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以适应自由化发展需要,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协议中包含了一些关于给予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有关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特殊和优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从WTO的决策程序看,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被边缘化倾向。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无法达成一致时,采用投票制,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协商一致和一国一票制相比,似乎更为民主,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常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不在场,对WTO而言,沉默就意味着同意,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的形式正义,没有考虑或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的事实,把发展中国家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总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现了穷国愈穷、富国愈富的情况。因此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成员方动力不足,成为多哈谈判失败的关键。在多边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开始寻找新的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个成员的首选,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向纵深发展。WTO规定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主要为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区内关税、消除非关税障碍等,以及与货物贸易自由化相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超越了这一范围,除了货物自由贸易外,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与产业合作等内容。
第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新的发展特征。其一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突破了国家的限制。传统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是一定地理区域的国家,即主权国家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唯一主体。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主体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员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近年来,伴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亦成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如CEPA,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WTO框架内,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其二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的特性。早期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在毗邻或地理距离较近的国家间组成,但晚近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连性,表现出跨地区、跨洲际的特征。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连性;其三是双边一体化组织成为新的亮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拥有易于达成、灵活多样、运作机制高效、涉及内容既广且深,较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相邻等方面的限制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成为许多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首选,现有的大多数FTA都是两国间或一个国家与一个经济联合组织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近年来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20个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FTA均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呈现出双边化发展趋势;其四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交叉重叠。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边界清晰、成员关系单一,一般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立的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互相交叉重叠,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多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或者大的区域组织包容次区域组织,相互关系错综复杂。
第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渐趋弱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传统上,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但由于晚近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多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需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大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采用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各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则十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强烈。
目前,大多数双边自由贸易区均设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作为自贸区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考虑任何关于修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其附件的建议,并监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实施;负责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有关的事项,并考虑任何可能影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在必要时建立增设委员会及特别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但在自由贸易委员会之下,并没有建立常设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只是就具体事项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此外,从新近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还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常设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以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代替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注释
①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0页。
②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页。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汇率协调;货币融合
自从蒙代尔(Mundell)1961年发表了《最优货币区》一文后,国际货币合作与协调便一直成为经济学界的热点话题,欧洲货币一体化的成功和欧元的启动为亚洲货币合作带来了相应的示范效应。东亚金融危机让东亚国家和地区意识到进行区域汇率合作是东亚货币的出路,是实现自己利益的必要手段。货币合作又必需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来承载,纵观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在自由贸易区建设初期除了强调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之外,还强调各成员国之间的汇率协调,维护区域汇率的稳定,以此来推动区域性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程;在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则会趋向货币一体化(欧元)或强势货币逐步替代弱势货币,由此来实现生产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从而促使自由贸易区向真正的经济货币联盟升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初期也必须要加强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家之间的汇率协调,因为稳定的汇率机制可以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跨国投资的风险,促进自由贸易区内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也使自由贸易区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一、东盟主要国家汇率安排的取向与构建东盟货币区的前景
对于外贸依存度很高的东盟主要国家而言,汇率制度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是由单一主要货币钉住汇率制转向货币篮子钉住制。在实行货币篮子钉住制时,不仅应充分考虑贸易伙伴的重要性,同时要慎重地选择货币篮子的组成,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地调整钉住货币的权数、拓宽货币篮子的组成。二是根据克鲁格曼的汇率目标区管理模型,制定各国汇率波动的区间。事实上,汇率波动的区间安排是界于浮动汇率和固定汇率间的一种中间型汇率制度,在一定意义上集中了两种极端性汇率制度安排的优点,不仅有助于实施货币和财政政策的纪律,而且在资本流动性较强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也提供了抵抗冲击的灵活性。鉴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东盟主要国家目前正实施一种较为灵活的汇率安排,即实行一种不公开的钉住货币篮子制度,其好处是货币当局可以避免根据事先公布的安排和主要货币汇率的变动而被动地进行频繁的调整,同时可以避免在固定汇率制下本币贬值给其他国家实行报复性措施以口实的情形。选择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安排有利于货币当局依据未经公布的一篮子货币调整汇率,利用主要货币汇率的波动来掩饰本币的有效贬值。
东盟的经济体大部分为小型开放的经济体,往往倾向于选择固定比率制度。因为在这些经济体内,汇率变动不大,可能伴随着对实际竞争力的明显效应。而且,在开放经济体内,由于总的价格指数会比相对封闭的经济体更为波动。经常的汇率调整降低了货币的流动性。作为这个标准的推论,经济体的规模越小,它就可能更为开放,因此,东盟国家更倾向于加入货币区。在东盟十国中,经济实力主要以原来的东盟五国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为主,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赤字、通货膨胀率等方面比较接近,正在加快建立经济一体化进程,各国存在较强的政治意愿,并存在较为成熟的合作机制。所以东盟核心国家在很多方面符合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将来可以实现较高层次的货币同盟。至于东盟四个新成员,它们与核心成员差距较大,经济发展落后,政治上强调和不干预内政。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们不具备实行统一货币的条件。应当看到,东盟如能实现货币一体化,将有助于东南亚各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助于经济复苏,对区域经济和中国的经济也无疑将起到正面影响。
二、国际社会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反应及评述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称人民币汇率不钉住单一美元。如何看待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各国反应及外电评论不尽相同。时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对中国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规定表示欢迎。日本内阁厅长官佃田博之认为这是中国经济国际化的第一步,也是人民币国际货币的第一步。马来西亚央行即日宣布,允许林吉特汇率实行管理浮动,决定即时生效,林吉特汇率将由经济基本面决定。韩国央行表示,如果美元对韩国的汇率过度下降,该国央行将采取强有力措施稳定外汇市场。而新加坡则称不会改变现行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不仅可能成为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一个重要暗示,而且可能对全球的货币安排产生显著的长期影响。从总体上看,亚洲没有完全可兑换的货币。除日元以外,亚洲大多数规模较大经济体的货币(人民币、韩元、新台币、泰珠等)在资本账户内都不可完全兑换。这就意味着亚洲国家之间的大量贸易和其他金融交易的定价、开发票和结算都是以美元来进行的。货币不可兑换的另一个派生物是美元已经成为亚洲各个国家保护其与亚洲其他国家出口竞争的参考基准点,结果亚洲事实上成为美元区的一部分。随着亚洲国家中央银行实行相对干预的政策,美元汇率的浮动幅度已经被减弱甚至被消除。随着中国放松人民币与美元的联系,并继续开放其资本账户,我们应该开始考虑亚洲国家货币开始表现得更像一个脱离美元区的货币联盟,而不再是作为一体化的障碍。鉴于以上论述,亚洲作为一个整体与美元脱离联系的步伐将非常缓慢。这一速度取决于亚洲希望且能够多快地它们的货币完全可兑换。考虑到亚洲金融体系发展的不完善状况,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
与众多表示赞同的意见不同,麦金农在2005年7月29日在《华尔街日报》发表的“货币战”指出,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改革措施对中国经济来说不是一个“好消息”。具体存在以下五个问题:(1)中国货币当局在放弃了过去的货币政策对象(即“锚”)之后,没有相应响应一个新“锚”,从而使自己的货币政策运作变得不明确起来。(2)中国经济将可能出现通货紧缩,因为人民币升值会引起出口的经济增长减速。(3)在大量“热钱”进入中国的同时,国内货币市场将面临“零利率流动性陷阱”,货币当局将发现在新形势下难有作为。(4)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出口,而且也会影响进口,尤其是通过影响国内投资和国内经济增长而引起进口需求的减少,从而升值对中间贸易平衡的最终效应变得不确定(即不能断定人民币升值将使中国贸易顺差缩小甚至转为逆差)。(5)如果中国贸易平衡格局不因人民币升值而出现显著改变,来自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只会有增无减。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汇率协调与人民币区域化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初期的汇率协调
汇率协调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降低与各国货币兑换有关的交易成本和远期抛补成本,同时间接地减少外贸企业内部关注地区内货币兑换和汇率风险的人员及信息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减少区域内未来汇率不确定的风险,从而降低决策成本,使价格体系成为进行正确经济决策的更好的向导。因此,稳定的汇率必然会大大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即产生所谓的“贸易及投资创造效应”。Frankel、Schmukler、Serven(2000)提出了“依附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取决于其经济、政治等对外依赖关系,因而应使其货币与某一关键国家的货币(锚货币)挂钩,以稳定经济发展,至于采用何种货币作为锚,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政治关系等。在这一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名义锚”理论风行一时,主张对汇率确定一个目标,以此来加强中央银行的货币稳定计划。因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汇率协调、合作初期的原则应是:一是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二是建立自贸区最优货币区的时效性和效益性;三是自贸区货币合作的权力制衡性。可以在建立统一目标系统框架后,分阶段、多层次,高速度推进。
中国向货币篮制度过渡,然后与东盟国家采用共同的货币篮,这在技术上说并不困难。因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设想的一揽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参与方相互间的均衡汇率以及波动的大致幅度,同时明确机制参加方维持汇率稳定的义务。(2)自贸区内实行钉住美元、欧元和日元的一揽子货币的汇率制度。至于这几种货币在自贸区各国货币篮中的权重,考虑到货币合作的特点和降低实施货币合作的难度,各国在初始阶段可以根据各国的贸易方向和政策偏好有所侧重,不要追求“一刀切”。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后,将“锚定货币”的权重由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对外贸易比重自行选择的权重过渡到根据整个后贸易整体对外贸易的比重来确定的权重。(3)区内各个国家宣布一个钉住一揽子货币的中心平价水平,并自行确定平价浮动的范围,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共同确定波动幅度。(4)每个国家或地区依然可以保持原有的名义汇率制度。比如印度尼西亚保持爬行钉住汇率制度,这将大大降低各成员国制度转换成本、减少货币合作的阻力,从而迅速推进货币合作的进程。(5)实行“可调整钉住汇率制”,允许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和汇率失调程度的判断,调整中心平价水平或者是平价波动范围;或者制定某种调整的规则,根据规则来做出自动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固定汇率制或者钉住汇率制下因汇率僵化而诱发的投资冲击。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自贸区汇率机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6)建立一个类似欧洲短期融资安排的融资机制以帮助成员国家对抗货币投机,防范投机冲击、稳定外汇市场,保护汇率制度,或者就此建立自贸区货币基金。
(二)人民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区域化
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趋向成熟以后,着眼亚洲统一货币建设,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要确定机制化的“货币锚”,即以人民币和日元共同组成双锚,这是由日本现有的经济、科技、金融等综合实力和我国经济规模、发展前景及其市场潜力等因素所必然决定的。在此基础上,以这个货币锚为核心构建成特殊的双层框架:一方面日元和人民币与美元挂钩,保持相互的汇率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其他参与方货币不直接与美元挂钩,而与日元和人民币挂钩,随日元和人民币对美元的上下浮动而波动。这个框架基本可达使参与方面货币的汇率波幅不大,且对美元汇率有调控的联合浮动,为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巨大的市场潜力对东盟特别具有吸引力。据预测,中国未来20年的经济增长率年均为7.2%。东盟货币区与人民币货币区的融合,除了经济发展上的需要外,还有地利、人口、地缘上的优势。据统计,东盟地区有50多万华人,形成一张覆盖东南亚的“华人经济网络”,这对两大货币区的融合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这个“华人经济网络”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山水相连,湄公河黄金水道的开发,中国一东盟陆路交通的贯通,将把中国与东盟连接为一个统一的市场——至少是地理意义上的,到2010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时,就将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市场。但如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定位仅仅是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而没有较高层次的货币合作和各成员国宏观经济政策统一协调,就如同建在流沙上的大厦,随时都有被中断和倒塌的可能。
关键词:离岸金融;离岸账户;离岸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4)04-0023-03
一、自贸区制度设计及离岸金融创新借鉴
上海自贸区建设更多体现了制度创新和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筹划。天津市应从中得到启示并加以借鉴。
(一)从制度创新角度比较
上海自贸区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与国际惯例对接,考虑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保障问题,政府出台并有地方人大通过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强化了地方立法程序。上海自贸区制度设计体现了制度创新,整体制度设计详见下图:
不难看出,上海自贸区前期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已走在全国前列。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在两大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服务业的扩大、贸易便利化、金融深度改革包括离岸金融市场体系;二是投资领域准入前国民待遇,特别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顺应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
(二)从贸易便利化角度比较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将使得贸易方式获得新的提升。贸易便利化不仅有本地交易、转口贸易,还将会有离岸贸易、期货交易乃至保税期货交易。同时,离岸贸易等新兴贸易服务也将加速发展。天津方案应在如何实现贸易发展转型升级有充分体现,尤其配合离岸贸易往来和交易,离岸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应贯穿在离岸金融业务全流程中。
(三)从金融改革创新角度比较
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将有利于加快打造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清算中心;将支持企业建立国别进口商品中心,支持发展各类外贸转型基地。同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天津方案在申请自贸区任务和措施中,应提出以主体准入、离岸金融为重点实现金融国际化。天津市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余额超过2200亿元、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应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中心建设。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开办最早、业务份额较高的先发优势,吸引大银行设立“外汇信贷资产池”,在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应有新的突破,在申办自贸区开展离岸业务方面,尽快赢得市场先机和话语权。
(四)从优惠政策角度比较
上海自由贸易区将会使当地突破目前的条框,放宽税收、外汇使用等优惠政策,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在当地注册开业。同时也有利于贸易区内企业的发展。近期,财政部已出台政策允许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可按此前的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增值税优惠。天津应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发展空间和规模,尤其离岸业务应该纳入自贸区建设优惠政策。
二、离岸金融业务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立足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天津东疆港自由贸易区建设
继上海之后,天津应该按照中央的部署,牢牢立足国家战略,加快东疆保税港区成为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前期调研和先行先试政策申请工作的整体推进。一是成立东疆保税港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自贸实验区各项改革任务。二是从国家和地方层面两个角度,着手制定《天津市东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自贸区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措施,对管理机构职责、投融资管理、贸易方式、金融改革创新以及监管制度创新、要素市场构建等重点内容以地方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三是精心组织拟订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本着“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改革创新思路,从国家战略层面和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高度,把体制机制创新贯穿在自贸区建设中。将离岸金融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文化品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纳入总体方案中。上海服务业开放领域的23项开放措施中,有12项已经落实,7项在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调整后可以实施,还有4项尚待相关部委明确管理办法或细则出台。天津市应该有一个具体量化测算和周密的制度安排,应有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加快推进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试验区转型进程
目前东疆保税港区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整体经济增速快但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集聚程度高、影响力大的贸易、物流和航运中心,东疆保税港区与新区同质功能区的合力优势不明显,对周围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不大。区域经济的集聚效应和辐射面较窄,全国各地有关保税港区的制度建设还处于先行先试的探索阶段、与国际惯例的自由贸易港区相比仍存在着相当的差距。推动综合配套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向自由贸易港区的转型升级发展更为迫切。这是在这片创新试验田尝试离岸金融业务的前提。一是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推动制度创新。东疆保税港区发展是采用先试先行的模式,还缺乏完善的高层次立法体系作支撑。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经过五年的实践,尚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层面的立法由于受程序和其他相关立法的影响,可能需要的时间较长,建议由市人大启动制定东疆保税港区管理条例,其效力还要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从功能体系完善、法律规范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进、贸易便利化平台建设等方面人手,为向自由贸易港区的转型开展立法的先行先试。二是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首先要先行先试离岸业务,争取实施外汇管理改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意愿结汇和融资租赁试点,成为经常项下自由兑换、资本项下可兑换和高端货物融资租赁聚集的特殊区域。三是加快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低碳绿色的贸易投资的服务业转变。鼓励企业尝试服务贸易业态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品种、税收担保下的区外保税展示交易跨境投融资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以提高服务贸易增加值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快产业金融向服务贸易和投资金融的转变
一是加快推进国内在岸金融和离岸金融创新的进程,可以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满足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以及支持居民对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融资需求等。二是金融机构自由竞争。自贸区的主要创新点包括:允许在自贸区内实行完全竞争,即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民营和外资机构),在机构注册和业务上与国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反过来说,就是取消对国有银行的优惠政策。其次是汇率和利率市场化,将在自贸区内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汇率将由市场来决定。
(四)加强以融资租赁为主的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作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面向东北亚和连接中亚西亚、欧洲国家的国际物流核心功能区,融资租赁市场有很多重要创新突破。截至2013年末,东疆共注册融资租赁公司达509家,包括单机公司343家,单船公司92家,总部型租赁公司65家,累计注册资本达87.1亿元人民币。共完成245架飞机,包括142架大飞机,75架公务机,22架训练机,6架直升机、9台发动机、44艘船舶的租赁业务,租赁资产总额达约125.6亿美元。发挥融资租赁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的优势,一是继续做大融资租赁产业规模,强化融资租赁主题招商,积极引进租赁业界内最具影响力和最具规模的“航空母舰”类项目,力争融资租赁项目增加。二是探索推动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品牌化、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寻求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发展寻求区域协同发展路径,未来可以实现错位有序发展。三是探索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和碳金融市场。目前,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两家企业在津开立离岸账户,离岸金融业务运行采取执牌银行在天津市分支机构接柜,报总行进行资金后台处理的模式。天津应结合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和运行,抓住有利时机,在拓展碳金融服务领域、创新碳金融新模式上超前探索、积累经验。
促进两岸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关系正常化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作为自由贸易协议的一种初级形态,其本意就是降低关税或实施零关税,消除贸易障碍,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扩大服务市场准入与开放程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以及实施投资贸易便利化。长期以来,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尤其是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使两岸经贸关系呈现失衡局面,影响两岸贸易发展与经济合作。两岸推动并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是要“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实现两岸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两岸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提高经济竞争力。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率先通过制订“早期收获”,对两岸合计806项商品实施关税减让,并在3年内实现零关税:相互开放26项金融服务贸易项目,以及大陆对台湾18项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依据协议规定,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在实施“早期收获”基础上,两岸将就“货物贸易协议”与“服务贸易协议”等“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显然,“早期收获”只是两岸自由贸易与服务市场开放的前奏,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主要目标则是在此基础上尽快签署“货物贸易协议”与“服务贸易协议”,在更大范围内,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两岸货物贸易的零关税,大幅开放服务市场,降低限制与准入门槛,实现两岸自由贸易与服务领域的广泛合作。
不过,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与两岸经济规模的差异性,尤其是考虑到台湾经济的困难与处境,在推动两岸自由贸易与服务市场开放过程中,大陆对台湾采取了诸多特殊照顾措施,即大陆“让利”举措。这些“让利”举措主要表现在早期收获清单中大陆单方面对台湾部分农产品实施零关税,台湾对大陆不增加新的农产品开放项目,维持现行的高关税:台湾对大陆工业产品降税项目只有大陆对台的一半:台湾对大陆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也远较大陆开放的范围与程度要小。这正是两岸经济合作的“两岸特色”所在,既遵守与符合世贸(WTO)规则,又超世贸规则,充分体现两岸经济合作的务实性与灵活性,体现两岸特点与两岸特色。
开创两岸经济制度化合作新局
长期以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主要是市场机制主导与推动。制度化合作滞后,影响了两岸经济关系的正常化发展与经济合作进程。近两年来,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大幅改善,两岸经济制度化合作取得了新进展,两会在经济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果。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是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确立了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框架、目标、原则、程序与内容,未来两岸经济合作将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运行与发展。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与机制化发展做出安排。并在序言中提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是两岸经济关系与经济合作发展的制度性保障,也只有制度性保障才能促进两岸经济合作的有序发展与实现互利双赢。
目前涉及各个领域的两岸两会协商机制,已逐渐不能适应未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两岸经济制度化发展需要,而要求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协商与运作。对此,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专门制订了“机构安排”条款。确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提出5项所承担的任务。同时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ECFA相关事宜。可以说,ECFA文本确立了未来ECFA的协商机构与运作功能,目前对两岸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快协商、推动与落实这一设想,尽快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机制,以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与机制化的发展。
开启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之门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基本发展趋势与时代的显著特征,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开端。
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国家或地区),依据关税减让与商品自由流动程度、共同对外关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及经济政策协调情况,逐步建立经济联合体,其一般发展进程是从签署优惠贸易协定、启动自由贸易区、打造关税同盟、形成共同市场直到最终建立经济联盟。海峡两岸签署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既有优惠贸易的性质,也是自由贸易协议的雏形,其实质目标就是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两岸经济一体化创造条件。可以说,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开启了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之门。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启动运作,首批36家中外企业获颁证照,首批入驻试验区。外界普遍认为,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为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实现制度创新,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对激发经济活力、创造制度红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自贸区建设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建设一个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具有国际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加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一、上海自贸区建设是全球贸易体系重构下中国的战略选择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之间通过谈判或磋商达成协议,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和共同的经济调节,最终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作为经济一体化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其特点是有区别地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的商业政策,即在成员国之间取消贸易壁垒,但对非成员国仍保留各自贸易限制。
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来看,设立自由贸易区的优点是明显的。自由贸易区对实行出口导向战略(export-led trade policies),推动出口的增加,吸引外资,增加外汇收入,推进工业发展有重要作用;自由贸易区可以作为市场经济的实验室,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公司通过与外国公司的接触与联系,可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进而对区外的公司产生影响;自由贸易区可以增加就业机会;自由贸易区对于保持和促进当地的经济活力,维护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1]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在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中国对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新体系的积极回应。世界经济体制的建构,始于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并相继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亚当・斯密到大卫・李嘉图、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都意识到自由贸易对一国及全球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但在贸易实践中,又有许多阻碍自由贸易的障碍,因此在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一直力图通过国家和地区间的协调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被最终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形成了以WTO为主的多边贸易体系。至2008年,全球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将至少达到365个。这种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的经济现象被许多学者称为“新区域主义”。[2]
2008年以来持续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体产生了重大变动,并引发了全球经济的深度调整,其中尤以全球生产和贸易格局的变化为核心。在此背景下,《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自贸谈判陆续展开,标志着新一轮国际多边投资规则体系进入“重构”过程。面对未来世界贸易规则、格局的改变,中国很可能将面临严峻的“二次入世”危险。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主动推进多边贸易体制向前发展,是中国在贸易领域享有主导权的最优选择。
二、上海自贸区改革的前期基础和框架体系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方案确定了自贸区改革的五大内容,包括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投资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完善法制建设的制度保障五大功能,同时包括了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社会这6大领域及23个具体改革领域。
中央设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既是看中了上海得天独厚的基础设施条件,也是肯定了上海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期基础和决心。首先,前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自由贸易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从地域看,国务院划定的上海自贸区,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十几年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经历了考察与研讨、论证与规划、协调与建设、使用与评价等多个阶段,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以洋山深水港区为标志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效果显著。资料显示,目前这一区域贸易成交额超过1万亿元以上,上海港已连续两年蝉联集装箱吞吐量全球第一。[3]上海港已是世界第一大货运港、世界第二大集装箱港口,是东北亚地区集装箱航班最密集的港口之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和行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其次,自贸区建设也打通了上海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大中心建设的“要素”渠道。自由贸易区是一个集航运、金融、技术和信息于一体的综合资源配置中心。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自由贸易区通常都以国际金融、贸易、经济中心为依托,通过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配置。上海自2009年通过“打造”四个中心战略,积聚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贸易体系,这为自由贸易区发展提供了要素性的有利条件,同时为自贸区内整合和开拓多要素集成创新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
再次,自贸区建设更是深化了上海近年来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症痼疾、突破政府自身利益固化藩篱的改革方向。建立高度集中全面控制的全能型政府,还是建立调控适度行为规范的效能型政府,这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政治文明发展中遇到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在我国的建立具有历史必然性,但是,就政府的有效性来说,以政府全面垄断为特征的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从其建立起就逐步暴露出它违背社会生产力发展、窒息社会经济主体经济活力与创造性等方面的弊端。近年来,在中央的支持下,上海积极把改革等各项工作放在全国大局中加以谋划,率先开展营改增、房产税等改革试点,为在其他地区的实施推广提供了借鉴。此次改革中,上海地方政府又一次拿自己“开刀”,真正把“下放审批权”、“改审批为备案”落实到制度层面,改变了掌握审批权力的政府部门长久形成的一套话语体系和利益链条,为打造“有限政府”提供了一个更为透明化、法制化与决策民主的“样本”。
三、上海自贸区改革与城市发展中的“三重红利”
(一)第一重红利――金融投资管理模式变革
自贸试验区政策获批的第一重红利将首先体现在金融资本领域。随着30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资本市场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进入了一个资本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新时期,而且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和全球经济的再平衡,为资本提供了良好的国内、国际舞台。自由贸易区的获批,使得上海的资本集聚和市场开放效能在短期得以集中释放,这对上海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中国国际贸易发展都有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自贸区改革的制度框架中,金融创新无疑是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内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中,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表述内容涉及到了“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实验区内对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允许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和服务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放心保)业务”等。这些制度的改革涉及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等困扰中国金融改革的核心问题,这将实现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实现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高中国开放型经济水平。
(二)第二重红利――服务业的扩大开放红利
通过自贸区内金融市场改革,把金融改革与实体经济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第二重红利,且意义更大。以金融改革为支点,通过简政放权降低交易成本,营造各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为未来加入高标准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经验,以开放推动改革。这对推动上海经济中长期发展,特别是培育现代服务业有巨大裨益。
现代服务业的跨部门创新和我国当前政府行业管理的“部门化”之间形成了严重冲突。从政府职能的执行效率角度出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必须是清晰的,也就是说权力边界必须要具有刚性,否则就会出现责任不清,操作难以落实的困境。从产业创新模式看,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明显不同,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往往是业务模式的创新,而业务模式创新又主要发生于服务业与其他行业交叉的领域。我国政府推行的以“审批制”为特点的行业准入和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制度,其优点就是政府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行业发展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管制措施以及给予各种扶持政策;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行业的管理权限有可能被无限放大,政府的刚性和低效率也会传导到中观产业和微观企业中去。另外,按斯蒂格勒提出的“俘虏理论”,如果一个政府部门只针对一个或几个特点产业,则政府部门很容易被该产业所“俘虏”,从而异化为产业资本家的代言人。
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和对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解决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问题;同时逐步减少行业归口性设置,增加内部协调、对外协调、制定标准、监督行业运营规范的职能处室,切断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为营造现代服务业的宏观政策环境、推动区域服务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
(三)第三重红利――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红利
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的最大红利还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暴露了中国经济的结构性缺陷。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政府推出的救市措施,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业已存在的经济问题,反而加剧了经济风险,并有可能引发全面的社会、政治风险。“中国的经济问题是居民消费率过低的问题,它源自分配不公,这涉及的是政府、资方和劳方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政府角色调整滞后,造成政府失灵及其导致的市场失效。”[4]中国走出危机、避免新危机的根本路径,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配套推进国企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完成公共政策的社会转向,尽快构筑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十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新一届政府上台后的第一要务就是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通过开放倒逼改革,努力实现制度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自贸区建设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大好契机。
关键词:东北亚,经贸合作,自由贸易协定,基本走向
一、东北亚政治形势有利于本地区经贸合作
目前,与西欧国家相比,东亚地区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处于一种较低级状态。在亚洲范围内,与东南亚地区松散联盟的国家关系相比,东北亚地区国家间的关系更落后一个层次。在欧洲,类似于中日、韩日之间的历史纠纷已不可能发生;日韩两国那种在海上剑拔弩张的军事对峙局面,在西欧更是不可想象。欧洲有柏林墙的倒塌和东西德的和平统一,而在东北亚地区,朝鲜半岛南北分裂与对峙的紧张局面依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在这种反差强烈的东西方对比的背景下观察东北亚地区的国际政治形势,结果就可能使人感到有些失望。
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扩散与深入发展,使东北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而区域外单打独斗式的双边结盟或合作,无助于自身政治、经济安全的建立。所以,政治对话和经济合作是区域内各国必须做出的战略选择。同样,在东北亚地区,韩国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准发达国家的崛起及其国际政治地位的提高,中国作为最大后发经济体的和平崛起及在国际事务中大国地位的日益凸显,也是当今东北亚国际政治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包括日本在内的所有东北亚国家和世界范围内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现实。新势力的崛起使区域内的发达国家再也不能以传统的心态看待邻国,也使区域外的发达国家不能再以高人一等的心态蔑视东北亚国家。新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加之新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趋势,催生了当今东北亚国际政治形势的新特点。
东北亚地区的信任缺失状况在全球具有代表性。当今世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东北亚地区都有突出的表现:朝鲜核问题久拖不决、六方会谈时断时续、朝鲜半岛南北的长期分裂与对峙、日本与中韩关系的长期恶化、朝鲜与美日关系的长期僵化问题等,都与国家间缺乏相互信任有关。可喜的是,现在有关各方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时代,共同利益和相互依存仍然是谋求合作、促进互信的主要依据。过去东北亚国家在强调国家利益时,往往忽视国家间利益的重合点和价值的共享性——共同的安全利益和对经济发展的需求。新安全观认为,国际安全的基础是共同的安全利益和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及经济上的相互发展。同样,经贸合作也是如此。虽然在国家间关系处于正常状态时,政治上的矛盾和分歧不会遏止经济合作,但当国家间关系处于僵化状态时,国家在政治上的信任缺失就会导致经济合作陷入低谷。因此,无论是实现东北亚各国共同的安全利益,还是推动经济互惠合作,相互之间的信任都是基础和前提。东北亚各国的合作虽然是从经济领域开始,但终究要向政治合作发展,而相互信任是实现地区安全的政治条件。目前,东北亚国家对建立信任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所以在近期才出现越来越多的可喜变化。
二、东北亚经贸合作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有关“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讨论,已成为亚洲政治、经济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去年失败以来,协商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则成为当前亚洲经济贸易合作的主流发展趋势。据亚洲开发银行2007年4月10日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仅在东亚地区,已签署或正在谈判、有意研究的自由贸易协定就有109个,而在整个亚太地区,这种自由贸易协定共有192个。亚洲各国似乎都在以焦急的心态努力寻找各自的贸易伙伴。尽管有舆论一再提示应留意和警惕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贸易”协议的扩散,因为它可能导致混乱,而且在最坏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但这种趋势丝毫不见减弱。2007年4月,对亚洲经济融合心有不甘的美国也迫不及待地与韩国在最后期限内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欧盟与韩国有关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谈判也随后于5月拉开帷幕。
自由贸易区建设之所以在亚洲如此走红,欧美之所以也不肯缺席这次“盛宴”,首先与亚洲目前的地缘政治格局有密切关系。冷战结束后,亚洲尚未形成一个政治经济合作的新格局。要在现有的地缘政治格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外寻找稳定而互利的经济贸易合作伙伴。其次,亚洲国家经济结构的突出特点是以出口为主导。所以,亚洲国家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和相互影响也在不断加深。很多亚洲国家面对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残酷竞争,都产生一种不稳定感。再次,亚洲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自身市场容量的扩展,使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贸关系也出现变化,如何确保相互间的经贸往来,直接牵扯到亚洲国家未来的发展。另外,欧洲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亚国家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谈判进程。
在东北亚地区,这种趋势也同样表现的特别突出。虽然中、日、韩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尚未签署,但协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虽然“10+3”或“10+1”并不是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最佳选择,但这种次优性选择也正成为通向最优组合的途径。当前,东北亚地区围绕FTA而展开的经济贸易合作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政治考虑大于经济考虑。国内外有分析表明,在东北亚各种自由贸易方案(东盟方案、中国方案、目标方案)中,中国方案是韩、日受惠最大的方案,而韩、日等国家宁可选择次优的一小步——东盟方案,而不愿意选择最优的一大步——中国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出于政治的考虑,而非出于整体经济利益的考虑。这样既可顾及本国农民利益集团的压力,又可避免形成以中国为主导的东亚经济合作体制;既可享受中国中心市场的好处,又可不承认中国市场的中心地位。但这种现象不会长久,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中国经济与周边国家经济的不断融合,中国经济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市场的中心地位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替代的。
(二)开放式考虑大于区域性考虑。在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在自身次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尚未签署、自贸区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却不断向外拓展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范围,形成一种“先外后内”的发展走势。当然,整个东北亚合作从一开始就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灵活性,合作进程表现为一种“多层次”、“多取向”、“多方式”的结构。但从根本上讲,这主要还与地缘政治考虑有关,也体现了东北亚区域合作脆弱性的一面。
(三)软约束大于硬约束——进程比制度更重要。一般认为,欧洲一体化是区域化合作中最具组织化、制度化的代表。但在东亚地区,已覆盖整个东亚地区合作的东盟模式所强调的却是“非正式性和最小限度的组织性”。对于制度主义者而言,“10+3”机制不过是一个松散的合作框架,而非建立在法理之上的正式制度安排。东北亚这种既充满活力又不以硬性规定约束参与者的做法,可称之为软地区主义。因此,东北亚区域合作更像是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强理念、弱制度”。实际上这也与东北亚地区合作的脆弱性有关。
(四)东北亚区域合作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东北亚区域合作是一个新事物,需要寻求不同于其它地区的发展道路与模式。所以,东北亚区域合作是在实践中认识、在认识中发展的。当前的东北亚区域合作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东盟作为推动者,对完全融人到东北亚心存疑虑,中国和日本作为大国也依然不敢当头。区域合作形式不仅限于一种东南亚与东北亚的对话架构,它还有大到“亚太经合组织”、小到“10+1”、中间还有“10+6”的首脑对话形式。
尽管上述脆弱性有其副作用,但总体来讲,并不影响区域合作与整合的大趋势。虽然无法预测东北亚地区特别是东亚地区何时、如何建立自由贸易区,但现在这种从东盟开始的多层次、多形式、多进程的自由贸易安排的谈判和为此而达成的协定,最终都将为东亚区域经济的整合进程提供动力。
三、东北亚经贸合作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互补性不等于合作性。在未来的一段时期里,新旧保护主义都将继续发挥作用。这是出于一种政治、经济上的担忧。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止步不前的根源就在于此。
(二)要看清楚韩国、日本对外加快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本质。它们的目的是让中国在未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时做出更多让步,最终的目标是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因为它们主要的贸易市场在中国。韩国已明确近期分三步走的自贸区建设战略——美国、欧盟、中国。日本虽然在韩美签署自贸协定后也迅速与泰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但其实质作用有限。目前,在韩日对外签署的协定中,例外条款较多,实际上自由度已大打折扣。我们对这种协定也不必急于求成。中国的市场中心地位决定了主动权在我们手中。
(三)我们应看护好、利用好自己的市场优势。对一个过于开放或完全开放的市场,别人还需要与之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吗?日本已有学者提出:东北亚已有中国这样一个大市场,完全可以满足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因此,没有必要再通过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而组建更大规模的市场。换言之,有中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就够了,不需要日本市场的对外开放。
[摘要]作为WTO成员,中国政府承诺遵循其制度规范,因此,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将在WTO的规范内进行。但是,在接受WTO制度约束的同时,中国也享有WTO制度带来的便利。中国在选择贸易政策时首先应确立其所追求的目标,充分发挥WTO制度的积极功能服务于国家利益。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应成为WTO制度下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
[关键词]WTO制度;中国贸易政策;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6)02-0062-05
WTO制度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政府权力等手段,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制度“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1]中国是WTO的正式成员,因此,WTO制度也会约束中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从WTO制度的功能来看,它除了对贸易政策选择具有约束作用外,还可以发挥一般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因此,中国在接受WTO制度约束与规范的同时,也应当享受WTO制度的便利,充分发挥WTO制度的积极功能为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服务。
一 WTO制度下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目标
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经济贸易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更加开放的阶段,中国的对外开放由局部的、有选择的开放向全面的、可预见的开放转变,因此,中国的贸易政策目标要在WTO制度下进行重新确认,以构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确定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目标应该既有战略上的考虑,又有策略上的分析。战略上的考虑,就是要确定中国贸易政策的远期目标。维护与争取国家的贸易利益是贸易政策的根本目标,也是远期要达到的目标。当今的世界贸易领域,尽管有WTO制度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选择,不再是混杂无序的“丛林”社会,但它并不存在国家独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约束力。世界贸易领域中仍然会有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发生,因此,从策略上考虑,为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的贸易政策还应确定出以改善贸易环境为近期目标,以维护正常的贸易行为,使国家的贸易利益逐步提高,最终达到维护与争取国家贸易利益的根本目的。
(一)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近期目标:改善贸易环境
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尤其是2004年进出口贸易总值超过万亿美元,并成为紧随美国、德国的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之后,中国的国内、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国内企业之间常常发生恶性竞争,既减少了应得的利益,又给国外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提供了借口;从国际贸易环境来说,中国的迅速崛起给部分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国际上不断出现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压中国的出口产品。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变化对中国的正常贸易发展造成重要影响。中国只有在和谐的贸易环境中发展自己,才能真正由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所以,改善贸易环境应该成为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近期目标。
1.改善国内贸易环境。随着外贸经营权审批制的取消,进出口经营主体大量增加,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降价、出口秩序混乱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些国内企业,在参加海外项目的招投标时,对准的目标不是国外参加竞争的企业,而是国内的同行,宁可自己不中标,也不能让国内同行中标。有的企业新开拓了国际市场,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拼命也要挤进同一市场,与国内同行企业进行价格大战,进行恶性竞争,价格降到双方都无利可图的程度。结果双方不是退出这个市场,就是被国外提起反倾销调查。我国的彩色电视机和自行车等出口产品,都是由于国内企业在一些海外市场自相残杀,因恶性竞争而遭致国外反倾销制裁,最终丢掉了国外市场。这种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正常贸易发展,所以,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促进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出口效益的迫切需要。
实施出口商品名牌战略,加大对出口名牌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出口产品的构成,建立劳动者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合理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等都将有助于改善国内的贸易环境。改善国内贸易环境还有一条重要的方式就是按照WTO制度的要求,政府退出微观管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使企业在行业规则的基础上加强行为自律,杜绝恶性竞争行为,为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维护和争取贸易利益提供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外一些行业协会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业界和社会上都很有权威和影响。要建立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必须对现有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革,使之真正成为代表广大企业的行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使行业协会具有权威性,发挥其协调组织的功能。
2.改善国际贸易环境。随着中国贸易的迅猛发展,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出现进一步强化的迹象,贸易保护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特殊保障措施、技术壁垒、环境食品安全等等,这些手段与以往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和限制性。在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的国家中,尤以美国为甚。美国前商务部长埃文斯在一次公开的演讲中声称:“白宫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是导致美国企业裁员的主要原因。”,[2]埃文斯的演讲不仅有嫁祸之嫌,而且带有明显的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当今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关系到中国的切身利益,甚至威胁到了中国经济的安全。第一,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主要的世界贸易大国更是中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这些贸易大国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严重威胁到中国的正常贸易发展;第二,中国对外贸易取得的巨大成就给部分国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遏制中国成为他们的战略目标之一,从而使中外贸易战不可避免。”[3-1],由于中国已经迈入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因而也成为其他部分国家“嫉妒”的目标,一旦时机成熟,中国不可避免地要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第三,较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使中国在遭遇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时易于受到损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只有5%,而现在已高达40%以上。一旦世界经济不景气,保护主义升级或中外出现某种政治摩擦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中外贸易战的爆发将给中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创伤。”[3-2]
因此,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贸易环境已经制约了中国正常的贸易发展,给中国的贸易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果一味地任其发展,中国将无法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因此,为了完成中国实现贸易强国的梦想,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应确定以改善贸易环
境为近期目标。
(二)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远期目标:争取贸易利益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其基本的政策面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的,问题只是如何激发人们的利益需求以及如何配置既定利益的总量而已。”[4]国家的贸易政策也是如此。
国家鼓励对外贸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利益是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因此,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最终目标是争取贸易利益,具体表现为:1.促进经济发展与稳定,包括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国家的经济福利,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维持国际收支平衡;2.加强和完善经济体制,促进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3.获取良好的国际经济与政治环境等。
我国参与任何国际经济交往的核心目的,都是借助国外的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发展我国的经济,赶上或接近经济发达国家的生产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尽管在发展的道路上会有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应该敢于和善于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去,借助适宜的贸易政策,使本国获取更多的贸易利益,加速中国的经济发展,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二 WT0制度下中国贸易政策的三种选择
贸易政策选择有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自由贸易政策,二是保护贸易政策[5-1]。WTO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贸易原则,因此,WTO制度框架限定了WTO成员不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只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然而,从历史上看,几乎没有任何国家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即使在所谓的自由贸易国家,也会在某些部门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无论传统的贸易理论所主张的自由贸易政策对国家贸易发展如何有利,各国的贸易政策中都会含有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既应该履行对世界的承诺,遵循WTO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应该根据国情实事求是地选择适合中国的贸易政策。中国的基本国情是,“第一,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的国家,中国经济的基本发展战略主要立足于国内,正如12亿人口不可能依靠进口粮食一样,中国的产品也不可能主要依靠国外的市场。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们一直采取扩大内需的政策,以‘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中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是为开发西部的市场,为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新的市场空间。第三,中国人多地广的国情,使中国不可能实行‘贸易立国’的方针。”[6]中国在遵循WTO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可能恢复“闭关锁国”的贸易政策,因此,保护贸易政策不应成为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方向,但是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也不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中国应该在WTO制度原则下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贸易政策。
(一)贸易自由化政策
贸易自由化政策不等同于自由贸易政策。贸易自由化指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从保护贸易转向自由贸易的过程,而自由贸易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的商品劳务活动在世界市场无限制条件地自由流动。事实上,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
尽管WTO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各国必须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但是,WTO制度始终贯穿着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WTO制度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都体现了贸易自由化精神,鼓励各国的贸易政策减少保护而非取消保护。“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F)数十年的历程就反映着这样一种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努力。”[7]
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史来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国家比实行“闭关锁国”贸易政策的国家取得的成就大得多。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将贸易自由化政策与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而实现了经济腾飞。世界银行的学者们在考察了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后发现,“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比内向型的要好,因此走贸易自由化之路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5-2]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有必要借助贸易自由化这个发展的动力。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借助国外的市场资源、技术资源等发展本国经济,在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互补中实现共赢,使中国的贸易额迅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为了实现国家的整体崛起,中国作为正在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发展中贸易大国,在政策制定上必须与世界规则相统一,积极建设和维护一个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型的贸易发展环境。贸易自由化作为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统一原则有助于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型贸易发展环境的建设,也有助于各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获得贸易利益。“贸易自由化具有两种最根本的效用。首先,它使资源的再配置趋向于各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活动。其次,因为更高效的生产增加了收入,人们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更多商品和服务,各国的消费也就增加了。”[8]中国贸易发展的事实表明,符合WTO制度原则的贸易自由化政策有助于促进中国的贸易发展。WTO制度下的中国贸易政策选择应该充分发挥贸易自由化的这种“最根本的效用”,继续加大贸易开放程度,为中国的贸易利益服务。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含义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通过干预,改变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战略,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新贸易理论认为市场中不完全竞争是普遍现象,完全竞争才是特例,而且,产业领域存在规模经济递增。基于这种现实,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新的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张。其核心内容是由于当代国际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如果政府对大企业采取关税、补贴等战略性贸易保护扶持政策,就可以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帮助本国企业战胜国外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国际市场,获取垄断利润,以达到增进本国福利的目的。国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质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由企业扩展到国家,将企业竞争力提升到国家竞争力,将企业竞争策略上升到国家经济政策,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国家公共财力来应对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效应。这种“增进本国福利”的主要方式是将寡头行业利润从外国企业转移到本国企业,即贸易政策的利润转移效应(Profit-Shifting Effects)。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过程中,“增进本国福利”也是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长期目标,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成为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之一。
中国加入WTO后,在分享多边贸易体制权利
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推进工业化需要对一些“战略性产业”实施保护与扶持。另一方面,为顺应多边贸易体系的贸易自由化潮流,又必须大幅度削减贸易壁垒。削减贸易壁垒意味着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推动国内产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由此将会使国内新兴的“战略性产业”面临由于扶持不足而难以发展的危险。如果新兴的“战略性产业”得不到发展,中国的经济就不可能拥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中国就难以达到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目标。从世界贸易发展的历史看,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是不存在的,几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对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借助政府与市场的力量共同促进贸易发展。
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政策,即不干预政策是最佳贸易政策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贸易理论暗含着传统贸易理论的两个基本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及规模经济不变。但是,世界贸易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因此,“传统的贸易政策的结论可能因此已经不适合于当今世界。”[9]
从世界贸易发展过程来看,世界贸易市场几乎都不是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出发点是不完全竞争或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10]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在世界贸易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或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建立自由贸易政策的环境与基础是不存在的。当代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过程,中国的贸易主体在世界贸易市场中也将是在不完全竞争或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下实施贸易行为。
中国加入WTO后,减少了许多与WTO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政府干预。但是,WTO制度原则并非排除政府干预,而是要求政府的贸易政策与WTO制度原则相一致,以更加高超和符合规则的手段和措施维护贸易秩序并干预贸易行为,促进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随着中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各类企业通过登记可以自然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出口企业数目增多的情况下,每一家企业都可能会高估自己的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需求量或需求规模,从而高估预期利润,结果是各家企业竞相出口,以致形成较低的出口价格和过度的出口规模。这种局面不仅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还可能引发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倾销威胁。因此,为了维护进出口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对贸易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是有必要的。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作用,“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也应该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政府对进口的某种干预上,还体现在对出口的干预上。这种干预与否的基本尺度是,单纯靠市场因素能否使本国在重要产品的出口方面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不是最大的出口值或出口规模。当本国某种产品的出口增长过快时,政府所能做的是,提出预警建议,征收出口关税,或采取与征收出口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其目的是使本国获得出口贸易的利润最大化。相应地,当出口数量被限定在某种数量之内时,其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也会相应上升,客观上避免了进口国同类企业的申诉。中国近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因此,中国政府选择战略性贸易政策有利于对进出口市场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与干预,保证正常贸易的发展。
(三)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
在理论上,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都具有成为中国贸易政策选择对象的理由。但是,在中国现实的贸易环境下,二者并不是最适宜选择的贸易政策。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前提是世界贸易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而世界市场的实际贸易环境不是完全竞争的,只是朝着贸易自由化方向发展的一种不完全竞争状态,所以,当前的世界贸易环境并不存在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的现实基础。
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发性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战略性贸易政策形成的基础和定位的基点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发达国家,而合作创新和模仿创新是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主要方式。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际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都有了一定的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也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中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所以,在中国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根据中国目前所处的实际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综合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优势,中国应该探索一条新型的贸易道路来加快发展正常的对外贸易,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因此,本文提出,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应该成为当前中国贸易政策的第一选择。
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吸纳了贸易自由化政策中的外向型发展模式,包括商品与劳动力自由流动等,也吸纳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中关于政府对贸易行为实行干预的模式。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是一种“攻守共存”式的贸易政策,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可以起到既改善贸易环境又促进贸易发展的双重效果。
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是在WTO制度下实行的一种尝试性的贸易制度,它既符合WTO制度规定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又充分发挥了WTO这个政府间合作组织的协调功能,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在发展贸易过程中实际执行的贸易政策,因此,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适合于中国目前的贸易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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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在底特律经济俱乐部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2003―09―08.
[3]王厚双.贸易战离中国有多远[N].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9[-1],10[-2].
[4]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M].北京:学林出版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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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汉林,李计广.复兴之路:WTO与中国经济未来[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19―20.
[7]黄静波.WTO贸易政策规范及其扩展与中国贸易政策闭.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3).
[8][英]伯纳德・霍克曼,[英]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