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农村房屋建造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房屋建造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房屋建造

第1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一、“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及分类

 

(一)法律界定。“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各有说法。有的从销售对象上将之总结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销售的房屋;有的侧重于建房程序,认为未经法定征地和销售等程序而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有的强调产权的完整性。

 

包括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设供单位职工居住、职工仅享有使用权的福利房,也包含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的房屋。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内涵复杂难以给出科学的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分类。(1)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其共同特点是:一是建设行为本身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没有办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二是建设者不享有所有权;三是房管部门不会对此类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

 

现实中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给此类房屋出具权属证明,用以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四是此类房屋多是为了对外销售而建造,属于自始至终的违法行为。(2)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这类房屋建造本身是按照国家关于宅基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的,属于合法行为,其特点为:

 

一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地随房走”的政策,村民一户也只能拥有一处房屋;

 

二是宅基地本身是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在此建造的房屋一经建成即可取得所有权;

 

三是农民将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将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二、纠纷类型及其利益分析

 

(一)纠纷类型。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小产权房”案件的梳理,其引发的纠纷主要有:第一,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后村民反悔而以买卖合同不合法主张合同无效;第二、政府征收城市居民购买村民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因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得不到赔偿;第三,城市购买者因“小产权房”存在质量瑕疵、或未按期交房而主张出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第四,因政府征地拆迁,城市购买者得不到赔偿的。

 

(二)利益分析。“小产权房”自产生以来,就涉及到村民的不动产权利、级差地租、房地产商经营利润等各种利益,各种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促进和抑制着“小产权房”的发展,争夺着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利润。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抬升,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的价值也“水涨船高”。

 

城市居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居住房屋,节省成本;村民建造房屋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出卖房屋而增加财富。在此博弈过程中,房产开发商并不希望“小产权房”的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合法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加入到房地产市场竞争,房产商的垄断利润也就越低。

 

三、解决路径

 

(一)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的处理。按照《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事实行为设立成就时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以房屋登记为取得要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宅基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权。村民宅基地须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后集体组织无偿分给组织成员。

 

每户可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由于我国现实行房地一体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该集体组织成员。若购买人为组织外第三人,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没有依法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效力,购买人也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对于集体建设土地上房屋的处理。集体建设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将集体建设土地用于建造住房,无论是自住还是对外销售,都改变了土地应有的用途,不符合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建筑,即使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权属证明,建造者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类“小产权房”虽属于违法建筑,但其并不会造成农耕地的减少,将来还可能纳入城镇规划,因此应充分考虑其违法程度、违法对象和执法成本等因素分别采取没收、补办征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手段予以灵活处理。

 

(三)对于农用地上房屋的处理。我国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是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且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于村民或集体组织在农用地上建设的用于居住或销售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而归于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者违反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则视其在建、建成、已入住以及房屋用途等情况予以拆除、没收或转正。

第2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竹制生态建筑材料指的是以竹子为主要材料制作的建筑材料。实际上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并不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事,我国使用竹子作为建筑材料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由于竹子生产于湖南湖北地区,所以在过去湖南湖北民间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的最为广泛的建筑材料就是竹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近几年对竹制建筑材料这个课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认真分析了竹子组成结构的基础上,在生产建筑板材时加入了竹材,加入竹材的建筑板材在承重能力上符合科学的标准。另外,竹子的生长形状虽然呈圆形,但是通过竹材重组技术可以将竹子制造成一些方形或者板型的建筑材料,使竹子的使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充,且竹材实际的使用价值也得到了提升。在农村住房的建造中使用竹制建筑板材,一方面使原生态的竹子得到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还降低了房屋建造的工程造价,使房屋的建造更加生态环保。

2.木质生态装饰材料

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装饰材料可以脱离城市化的各种合成材料,采用木质生态材料。木质材料在农村中的取材比较方便,因此农村住房在装饰的过程中可以将室内墙面设置成生态木质材料,天花板的装饰材料采用厚度比较薄的生态木质材料,用具有一定厚度的生态木质材料作为地板装饰材料,南方天气通常以湿热为主,在农村住房装饰中采用木质材料不仅有冬暖夏凉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建造的耗能性。生态木质材料由于不含甲醛,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可以用于所有需要装饰板的地方,用生态木质材料进行房屋的装修,不仅可以降低传统装修中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还能让房屋使房屋整体充满自然的气息,并且生态木质材料的安全性能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其在住房装饰中可以替代任何一种装饰材质。

3.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

低放射性石材主要用于农村住房中厨房、卫生间的装饰中,厨房、卫生间的墙体、天花板通常情况下都要用石材来装饰,传统的装饰材料一般都选用的是大理石等石材,但是大理石石材的辐射性比较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低放射性石材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环保无污染的住房装饰材料,其的质感良好且颜色丰富,因此在住房装饰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装修风格使用不同颜色或类型的石材,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低放射性石材的使用效率,同时又增加了人们对房屋装饰的可选择性。另外,低放射性石材有一个最主要的性能就是吸水率低,卫生间一般水汽比较重,厨房的油烟气较重,因此厨房和卫生间在装饰中采用低放射性石材,不但可以使厨房和卫生间保持干燥,还容易对其进行清洁。

4.水性涂料的使用

农村住房在装饰过程中,装修涂料是其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材料,装修涂料通常都在木质材料上使用,但是传统的装修涂料污染性比较大,如果用在室内装修中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水性涂料具有环保无污染的特点,因此在目前的农村住房装饰中被广泛地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具有环保的特点,其的使用期限也特别长,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强度和硬度,因此其的使用范围比较多元化。在农村住房的装饰中使用水性涂料,不仅可以提高装饰用品的耐用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住房整体的耐老化程度。

5.结束语

第3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关键词】环保;节能;建筑节能;设计方式

前言:

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时代也在不但的更新和变革,能源的短缺问题逐渐变得严重起来,如何节约能源的问题已经收到了世界性的关注,人们更多的对于几月能源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从能源的额消耗角度来看,全世界的能源大约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均消耗与建筑方面,长此以往下去,这种建筑消耗会严重的对于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产生威胁。而中国在与能源短缺的作战中更多的是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减少建筑在能源消耗总量中的比重,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国家对于农民建筑农村住宅十分重视,每年的新兴建造的农村住宅在于六到七亿平方米之间,大约相当于全国的新建住宅的总量的一半以上,我国需要进一步的降低建筑能耗,而如何让建筑的过程中尽量的减少能量以及大多数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降低和节约能源消耗,同时营造舒适健康异界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需要我国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因此农村住宅的节能设计成为了关系我国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住宅的现状

我国的优势便是地大物博,能源储量大,能源丰富,但是由于人均能源的不足,我国的能源消耗一直在不断的增大。我国目前已经查明的能源中,煤炭储量为世界总量的百分之十一,水资源储备粮占据世界总量的百分之十三,而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仅是世界水平的一般不到,而石油资源、天然气等资源则更少,远远低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平均水平,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比例。同时我国资源短缺和人口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到目前为止仍然长期存在,更大的问题在于我国的能源消耗水平高,但能源的利用率却更加低,经过有关部门的进行调查和计算统计到我国的能源系统总效率仅仅不到百分之十,甚至到不到发达国家的百分之五十,火电的标准煤平均耗量更是国外先进工业的一点二五倍,更具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能源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需要家大解决力度,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然而我国却并不是一个十分发达的工业国家,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农业为主进行发展,农业方面人口数量十分庞大,大约有九亿的人生活在农村,这部分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而传统的耕作方式更是形成了村落的形式以及落后的农村低俗文化,农村的住宅在长此以往的演变下逐渐成为了落后的象征。大多数建筑均依靠这当地的天然资源作为基础进行建造,十分落后,在文化的不短进步与革新的过程中,自然资源产生严重的破坏,能源更是与日俱增的消耗和浪费,当今的问题是,中国的农村住宅需要巨大的变革。

二.传统民居的住宅特点

农村的住宅多为规模较小的大量村社几何,一部分的山区农民为了更加方便的进行生产和劳作,大多数农民会选择沿河、靠近山脚下进行建造住宅,而随后随着交通道路的出现,村民们又考试沿着主干线路进行房屋的建造,我国的初期,提地的归属权问题十分不明确,农民们害怕村委会会随意调整手中的土地,大多数人都会把房屋建造在自己的土地上,在自己的田地上居住,这样以此来证明土地的归属权力,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农村的一部分会出现空心村,同时农村村庄的面积会极大的扩大,到了今天,不少村落甚至形成了靠山路为轴心的带型构造,同时由于农村的机械化水平极其低下,不少人为了便于自身进行生产劳作,将住宅建造在自己的天地附近,导致自然村落的规模越来越小,村落的土地资源利用率极其低下,资源消耗偏低并且人均居住环境的质量也不甚高。

而由于历史原因,一大部分的自然村落分布十分零散,缺乏正确的土地使用意识,更别说是耕地的节约意识了,农村的住宅面积极大,产生严重的浪费,许多农村出现了严重的浪费,这种浪费问题随着我国农村的迅速发展,不断的加剧。同时我国农村的住宅躲在建筑的时候才用原始的建造方法,导致农村的住房科技含量普遍偏低,资源浪费极其严重对大自然产生极大的破坏,造成自然灾害,同时住宅的建造技术差,会导致房屋抗灾害能力差,采用的粘土、木材等传统材料,无法抵挡灾害的侵袭,产生恶性循环。

三.农村建筑节能设计方案

1.LED节能灯的使用

农民在进行生产生活过程中,照明能源使用是必不可少的,自从照明产品发明之后,人们对于照明灯具的需求量也十分庞大,LED节能灯主要原理是使用白道题的固体照明技术取代传统的照明方式,这种节能灯具的使用会大幅度的减少农民使用的照明的能源消耗,在庭院中使用太阳能电池会让能源节省的幅度更大,白天使用太阳能电池进行充电,为夜间照明提供能量,在夜晚的时候才用LED节能灯具来进行照明,不断的重复使用,会很大程度上节约能源。同时这种节能灯的价格也十分便宜,节能效果十分明显,可以推荐长期使用。

2.墙体建筑材料创新

我国目前农村建设通常使用粘土砖进行建造,不但占地面积巨大,更加爱消耗大量的能源,我国每年要消耗14.3亿立方米的粘土用来农村的房屋建造,这样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因此可以选择使用新型的墙体材料进行建造,例如用粉煤灰、十分、炉渣等材料变废为宝,就地取材进行混合之后修筑墙体,不管具有轻量化、隔热、隔音、保温等优势,更加可以大幅度的节省建筑材料,减少农民的成本,可谓说是一举多得。同时这种材料属于绿色的建筑材料,种类较多,选择多样,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制定不同的墙体材料配比,省时省力,更加易于环保,这种材料的结构可以说是革命性的改变,对于节约能源保护农村生态平衡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束语:

农村的建设需要我国不断的进行改善和提高,不断的加快农村建设的步伐,才能更好的对于农村的环境以及多方面问题进行修正,农村住宅建设的节能,便是一个相当好的开端。

参考文献:

[1]冀北严寒地区农村住宅节能设计的分析《低温建筑技术》2009年08期

[2]基于未确知熵的冀东农村生态型住宅节能评价《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18期

第4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内容提要: 小产权房是一种事实上的称呼,难以对其下一个精准的定义。尽管对小产权房流转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在现行体制下其事实上无效却是不争的事实。主张严格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理由虽言之凿凿,却难以经得起推敲。限制小产权房流转阻碍了社会发展,理应改变。

引言

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受困于城市高房价的市民选择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小产权房渐成民众关注的焦点,围绕小产权房流转的论争日趋激烈。政府、学界、房地产从业者、房屋购买人、农村集体组织、村民等不同主体基于各自利益与视角的不同,各抒己见,形成了激烈的观点论争与碰撞。

笔者认为,对此一问题的思考应追根溯源。就小产权房流转而言,什么是小产权房,其界定标准是什么?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缘由是什么,是否站得住脚?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社会效果如何,应然法上应怎样选择?上述问题探讨明了,小产权房流转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否则,只可能陷于自说自话而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在本文中,笔者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小产权房的内涵及小产权房流转的法律规定

依法理,产权无所谓大小,只存在有无的问题,权利具有平等性,不应依主体而有不同。故,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称谓,而系事实上的称呼。正因如此,其不可避免的带有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虽不至于千人千面,却也因人而异,即使同一人前后所指亦可能有所不同。这可以说是众多研究者希望对其作出足以服众的界定,却终不能得尝所愿之原因。

笔者认为,对事实上的存在套用概念法学的做法,可谓方法错位。在不同主体对小产权房既有共识又各有所指的情况下,只能在最广泛范围内去理解这一概念,否则,必然存在以偏概全,或以个人认识替代事实所指的缺陷。从此意义上言,小产权房就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之房屋,包括:农民在宅基地上的住宅,乡镇企业在农村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干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些房屋之所以被称为小产权房,要么是由于所立基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能受到限制,而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样的流通性,“使得它们与城市商品房可以完全自由流通的特点相比,具有保护力度小的弱势,故而被形象地称为小产权房”;1要么是因为其违反现行法,不能获得产权。

我国与小产权房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宪法》第10条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归属,但对其流转事项未做规定。2《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外,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主管机关对小产权房流转禁声一片,然而《宪法》、和《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范小产权房流转,真正明确涉及小产权房流转问题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土地管理法》第63条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国办通知直接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但《土地管理法》本身只是管理性法律,规范交易有越界之嫌;而国办通知既非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难以作为判定小产权房流转合同效力的根据。正因如此,学界对于小产权房流转合同效力众说纷纭。但是,在现行权力体制下,不管有关规定是否妥当,建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房屋,不问其是否成立物权,其流转事实上受到严格限制,除非由于遗产继承、债务不履行强制拍卖、乡镇企业破产兼并3等有限原因之外,基本上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牵涉到小产权房流转纠纷的案件法院即使心存疑虑也一般会判合同无效,转而在其他方面寻求平衡。4

二、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原因及其合适性分析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小产权房流转,支撑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小产权房流转的原罪何在?

一般认为,我国之所以要限制小产权房流转,主要有以下原因:

1.耕地保护的需要。“国家提出禁止‘小产权房’主要出于耕地保护的目的”,5有人指出,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将使我国耕地资源税减,加剧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并“导致某些农民流离失所”;6“对小产权房、、、必须加以限制,必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考虑长远的利益”。7《土地管理法》和国办通知都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耕地保护相提并论,立法意图十分明显。国办通知禁止小产权房流转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故此,农村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由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保障农民生存权。我国城乡二元分化严重,农村地区传统上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十分匮乏。住宅是实现农民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事实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允许其流转,则农民一旦由于资金所迫出卖房产,很有可能陷入居无定所的地步,这将使农民生存权受到金钱的剥夺。8

3.小产权房是集体组织内部福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 9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制度”,10在集体组织土地上建房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以特定的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福利。城市居民不具备这种身份,如果允许其购买农民住宅,则其通过受让也享受了这种福利,这有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上述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若是,则限制小产权房流转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不容怀疑;若否,则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政策理应改变。

很明显,耕地保护和农民生存权保障是上述理由之核心。我国人多地少,为维护粮食安全,国家确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小产权房流转之所以被严厉禁止,就在于被视为是对耕地的严重威胁。生存权保障问题除了有关社会保障之外,某种程度上也是耕地保护问题。而受让人不当获利更多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要求受让人补缴土地使用费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故此,本文主要围绕耕地与农民生存权这两个根本性问题探讨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合理性。

从逻辑层面言之,小产权房流转问题可分如下情况: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对耕地造成直接威胁,11因此,不仅应禁止其流转,而且也不应承认其物权归属。但这本质上不是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之流转问题,而是物权不成立、相应的处分权能不具备,因而也不能流转的问题。

2.本村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或通过宅基地置换、整合在新的成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建造在宅基地上,并不直接涉及耕地。决策者对这些房屋流转所担心的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农民在转让房屋之后居无定所,生存权可能受到威胁;农民在生存困难的情况下,势必重新申请或强占农地作为宅基地,从而危及耕地保护。

对上述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农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单套住宅,一种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多套住宅。相应的,农民出卖房屋也有两种模式:一是保留基本生活用房,将多余房屋转让;一是将房屋整体转让。就前一种模式而言,随之而来的农民生存问题、耕地侵犯问题都不存在。12就后一种模式而言,确有可能产生农民生存困难、危及耕地之风险,但几率非常低且明显被夸大:其一,近年来随着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民已基本没什么税费负担,稍事劳作即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其二,近年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从无到有逐步开展,基本不会产生农民生存无保障的问题;其三,农民也是理性的民事主体,其作出出卖房屋的决定也是基于理性的选择,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强制保护并不会比农民自己更为高明,但所耗费的成本要高得多。在劳动用工环境日趋多样、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多数农民出卖住宅是因其认为这些房屋已丧失了继续保有的价值,或者是已经异地购房,或者是需要以卖房所得资金用于投资。

3.乡镇集体企业为解决职工居住问题,而在经过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的房屋。这些房屋建造在建设用地上,且经过审批,其流转对耕地和农民生存权都不具有威胁。

4.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并不涉及耕地占用,其流转难以造成对耕地的侵犯。禁止其流转更多是出于对所诱发问题的担心:在其可以流转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出于逐利冲动而产生的违法开发,及地方组织在利益驱使下擅自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这实际上是政府管理失控、而非小产权房流转本身的问题。以牺牲物权人权益、抑制物的效能为代价解决政府管理失控问题,可谓开错了药方,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必定收效甚微。

从事实层面来说,我国以牺牲小产权房物权性为代价、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实施效果并不好。“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之后,只有部分土地用于公益目的,大多数是用于赢利性的房地产开发”,13当前对农村耕地和农民生存权的多数威胁是政府打着公共利益旗号无序征地和房地产商肆意圈占屯积浪费土地、以及一户一处宅基地观念指导下的低水平土地利用行为,国家若要真正解决耕地流失与农民生存问题,就应减少与民争利的征地、严厉打击房地产商屯积土地、鼓励在单位面积宅基地上多建住宅,鼓励宅基地使用权由一户独占变为多家共享。而这必然涉及到小产权房流转的问题。

可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以保护耕地、还是以农民生存权保障为由限制小产权房流转,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事实上,真正支撑政府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理由的,是各级政府在现行二元化土地利用机制下,通过垄断土地供应所产生的巨额利益。这种巨额利益以牺牲农民自主权益、和城市居民饱受政府与房产商的双重挤压情况下的高房价之苦为代价,成本高昂且极不公平,必须加以改变。

三、小产权房流转问题的应然法选择

“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长期城乡分治格局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政策与现实经济发展之间的脱节、、、,它是乡镇农村对机会的均等、利益的平衡、城乡协调发展的一种要求。”14当前,民间小产权房交易冲动越来越强烈、事实交易份额越来越大、已经形成一股巨大洪流。15然而,我国法律对小产权房仍采取简单围堵的办法,这明显不合时宜。

简单的限制小产权房流转,至少有如下负面影响:

1.妨碍对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保护耕地,除需要保持土地应有的数量,还要尽可能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在土地总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粮食产量之所以有大幅度提高,就在于现代农业技术的运用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同样,就同一块宅基地而言,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情况下,多盖几套住宅,满足多户人家居住需求远比一户一宅要经济。然而,现行宅基地政策仍不合时宜的强调一户一宅,这无疑是强制性保持土地的低水平运用。

2.使农村空房几同死产。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农民离境离乡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农民在城市购房、举家迁徙至城市居住,这些农民保留农村住房已无必要,然而现行政策使其房屋难以流转。耗资巨大的不动产几乎不具交易价值,形同死产,甚至成为某种程度上的负担。这既抑制了物的效能、也剥夺了农民自主筹措资金发展的权利,人为加剧了农民的贫困。

3.助推城市房价虚高。现行土地供给的垄断机制,使城市居民只能购买房地产商开发的数量有限的房屋,在巨大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形成了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格局。从而产生一种中国特色的怪现象:一方面,城市居民深受高房价之苦,许多人毕其一生求一房而不得;另一方面,大量农村房屋空置、无人居住和维护,在风吹雨淋中逐渐破败,而广大城市居民只能望房兴叹。

4.阻碍城乡交流,加剧城乡二元对立。随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的改善,城乡之间物理上的联系已经十分便捷。城乡居民打破城市樊篱、混杂居住,对于发挥城市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彻底解决困扰我国多年的三农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受制于高房价的城市居民尽管希望通过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小产权房自励更生解决住房问题,却被现行小产权房流转制度强行阻隔,城乡之间双向交流变成乡村人口向城市的单向流动,使得城市成为只进不出的围城,而农村空心化现象却越来越严重。

5.使户籍制度改革流于形式。近年来,由于深刻认识到二元割裂的传统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村发展,我国各地纷纷采取措施进行改革,代之以城乡一体平等的新型户籍制度。然而,小产权房流转制度一味强调城乡居民的主体身份,使得户籍改革在住房配套制度上落不到实处,以致使许多地方的户籍改革徒有虚名。

6.阻碍农业产业升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农民迁徙至城市居住生活,一些地方农村空心化现象已十分严重,土地撂荒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这本是引进资金与技术、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的极好时机,然而现行小产权房流转制度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投资者即使愿意长期扎根农村,也不能获得住宅以致居无保障,极大的遏制了投资人投身农业的冲动。

那么,应该如何构建我国的小产权房流转制度?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不问土地所有权性质,同地同权应是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因为小产权房流转本就只是土地使用权问题,与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应考虑到在当前情况下,小产权房处理已不是一个单纯法律问题,而“更多是一个政治问题”,16因此,小产权房流转制度改革进程应与社会保障推进程度相适应,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笔者主张区分已建成的存量房与未建成房屋分开考虑。对历史存量房,由于小产权房的形成政府、房屋建造人、购房人都有一定责任,法律制度也不完善,故应以尊重事实、发挥物的效能为首要目标;对于未建成的房屋,应重在维护法的尊严、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衡量标准,通过利益机制抑制违法冲动。

具言之,对于已建成的存量小产权房,应视如下情况分别出理:

1.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以盘活资产、发挥物的效能为原则,因此,应通过赋予农民处分权、允许其自由流转。但宅基地取得具有一定身份性,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情况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则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当前情况下,宅基地确实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应与社会保障相联系。对此,笔者认为如下方式都值得考虑:⑴分步走的路线图式办法。先允许不危及农民基本生存的房屋流转,在社会保障问题基本解决后,再推广至其他房屋。换言之,允许在宅基地共有、或能证明已在异地购房情况下的富余房产转让,但对宅基地整体转让进行限制。以后,随着农村社会保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最终过渡到无限制的自由流转。这尽管不太符合法学一体式的解决方式,但比较符合我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国情。⑵一体式解决方式。允许房屋自由流转,规定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同时规定较为严格的房屋交易第三方监管,保证其落到实处。

2.对于乡镇集体企业经过审批为职工建造的住宅,应无限制的允许其流通,但可规定同等情况下企业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3.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造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考虑到其主要是行政违法,对耕地威胁并不大,且其形成有十分复杂的现实原因,因此,在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赋予其合法身份,解决其流转问题。

4.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应视为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其流转自不可能。

经过采取上述梳理措施之后,对于此后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应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依据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遵守情况确定归属与流转事宜。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赋予完全产权,允许其自由流转;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建造的住宅,一律不承认其物权,禁止其流转。

注释:

1 丁宇翔:《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变动---以法院裁判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43页。

2 有学者认为“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参见赵海萍:《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立法探讨》,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这是站不住脚的。《宪法》第10条第4款是规定土地的保护事项,而非流转事项。

3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 比如,在北京宋庄画家村李玉兰诉马海涛房屋买卖纠纷中,北京二中院一方面判当事人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一方面认为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农民反悔,李玉兰可以另行主张赔偿,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农民是否反悔并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法院以农民反悔造成损害为由支持李玉兰的赔偿主张,明显是在寻找一种平衡。

5赵海萍:《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立法探讨》,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05页。

6 刘喜中《禁止城市人买农村宅基地符合实际》,中国青年报2005年7月29日文章。news.xinhuanet.com/house/2005-07/29/content_3281935.htm.

7 张雅淳:《“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第119页。

8 参见万金湖:《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载《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77页。

9 孙碧艳、曾喜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探悉》,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0期,第105页。

10 龙翼飞、徐霖:《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调整的立法建议—兼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第29页。

11 在小产权房侵占耕地案件中,这是主要类型。比如,在2007年9月至年底的国土部门专项执法行动中清理出来的3万多件违法违规案件中,有数百万亩土地被用于建造小产权房。

12 我国学者多只注意到后一种模式,但事实上,在小产房交易活跃的城市近郊,前一种模式占的比重非常大,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13 朱列玉:《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法律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8期,第99页。

14 李长健、卞晓伟、孙舟燕:《“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探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第5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关键字:贵州;吊脚楼;启示

一、贵州少数民族建筑――吊脚楼的建筑形态分析

(1)苗家吊脚楼建筑分析

苗家吊脚楼采用纯木质结构组合而成,主要采用穿斗式结构设计,不需要钉或者铆,房屋的整个机构都采用木头制作而成,整个建筑无需一颗钉或者一颗铆,仅屋顶采用小青瓦片或者木杉皮。吊脚楼在设计上主要分为长力一形和二角形的组合。主要分为内外两个部分组成,内部主要以柱、仿、梁、擦相互垂直相交所成,这样的组合设计呈现出二维空间的相互垂直网络布局,实现长力一形的结构设计,为此,吊脚楼这样的空间设计使得其在房屋的结构、通风和采光、日照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优势,具有省地、通风好、采光佳和日照充足的特点。

(2)城市建筑借鉴吊脚楼建筑设计的必要性

苗家吊脚楼,作为贵州少数民族建筑的优秀代表,无关是在外部形态上,还是内部结构都可谓是建筑界的典范,是具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类型之一。吊脚楼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气候、地理位置和民族习惯的特点所设计,不仅具有美观性,还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土地资源正在处于不断减少的状态,当前,我国政府大力提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农民建房正处于新的,如何有效地解决我国土地不断减少,建造出既方便又实用的建筑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研究苗族吊脚楼的结构和功能,对农村建房有重大的意义。为此,我国在乡镇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必要吸取少数民族建筑建设的有点以弥补城市建筑的不足和缺陷,以不断的解决我国土地资源不断减少,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的问题。同时,苗娇吊脚楼的建筑设计满足了现代人对日照、通风等建筑需求。

二、贵州少数民族建筑――吊脚楼对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的启示

(1)吸取吊脚楼省地的设计优势

我国是世界上人哭最多的国家,随着人们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多,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的措施来解决我国土地逐渐减少的问题。为此,一个科学和有效的建筑设计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建筑占用面积大的问题,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处于山区,海拔高、地势十分险峻,适宜住宅建设的土地少之又少,为此,吊脚楼建筑设计正好解决了该问题,吊脚楼对地理位置的选择没有严格的限制,哪怕是在较高的山顶上也可以建立起一个极具实用价值和美观价值的建筑。不仅如此,吊脚楼的建筑设计在排污、取暖、光照和空气流通等方面都能满足居民对建筑的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完美目标。

(2)采纳吊脚楼结构和空间上的实用性特点

为了尽可能实现对土地的节俭,吊脚楼在设计上往往位于地形较为险恶的山地上,这样的地理位置并没有给建筑的过程带来巨大的麻烦,相反,为吊脚楼的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为设计有效的利用了山地地层打桩和接柱的形式,有效实现了山地对建筑的限制和阻碍,吊脚楼的设计实现无论是对于人还是牲畜都十分便利的建筑形态。在吊脚楼的建造中,当遇到山坡等地面不平的情形时,吊脚楼的建造会通过向低级拓平的方式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当建造位于溪谷或者是较为低洼的山地时,吊脚楼采用打桩或者悬空建楼的方法实现地形给建造带来的限制。在吊脚楼的结构设计方面,主要擦药木柱之间穿斗架式桦卯结构,这样的结构设计使得各部分之间像话紧扣,实现建造的便捷。同时,由于结构材料主要是以木材为主,这样的设计使得房屋的通风效果特别好,环节对宅基地造成较为沉重的负担。同时,由于没有对土地造成过多的挖掘,地面基本没有收到建造的影响,对于水土流失和泥石流的防治带来重要的作用。

(3)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弥补旧型建筑材料的不足

吊脚楼主要以木材为主要的建筑材料,在广大的贵州黔东南地区,这里的苗族人民主要以当地丰富的木材为主要建筑材料,所建造的房屋一般都有着百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筑主要采用钢筋和混泥土为主,这些材料一直以来受百姓的钟爱,钢筋和水泥虽然在运输商很方便,但使用期限非常有限,在柔韧性、通风性上都没有好的效果。 为此,我国社会主体新农村建设中有关村民住宅的建设应该逐渐吸取贵州吊脚楼的优势,这些建筑主要采用当地的天然的木材或者竹子为主要的建筑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正在防震上也有着巨大的作用。为此,这些农村地区在建筑取材上可以就地取材,尽可能寻找可替代性资源。

(4)要重视建筑美学观中的合理及实用价值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存在着部分村民住宅建设片面讲究地域风格或者建筑特色导致对城市建筑盲目效仿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地区在建筑构件上随意招办其他地区的建筑风格,甚至完全与当地的民族风情相违背,不但没有体现出当地的地域特色,也造成对巨大的资源浪费,对建筑的美感和实用价值没有充分的重视。通过观察贵州吊脚楼的设计我们可知,当地的建筑设计是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和人文风情设计而成,当地居民就地取材,以木材和竹片为主要建筑材料,这样的材料所构建的房屋使得房屋具有冬暖夏凉的特点,十分适宜于人类居住。不仅如此,吊脚楼独特的“美人靠”设计不仅具有美观的价值还具有实用价值,悠闲生活的苗家人民喜欢饭后就坐在“美人靠”上乘凉和歇息,既凉快又具有美观的作用。可见,建筑美学是建立在对生活的实用性基础之上的,脱离了建筑的实用性,就无法进一步谈其美学价值。

结语

目前,土地资源正在不断的减少,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农民建房新的兴起,如何有效提高我国土地利用率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政府机关有必要对农村居民的建房作出一定的指导,为此,吸收和借鉴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建筑设计上的优势可以有效的解决政府部分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研究吊脚楼在建筑设计上节省土地、结构合理以及对建筑材料的选择上所体现的优势探索出一条新的建筑模式,这无疑是开创了我国各地区农村建筑设计新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朱馥艺.干阑一中国西南传统建筑初探[D]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学位论文.1997(8)

第6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关键词】 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中图分类号】 TU834.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4-078-02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十五大会议上提出三农问题成为热门话题,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七大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居住条件改善等问题越来越重视,而且2010~2011年国家对农村住房状况进行了全国范围的调查,农村居住、节能问题更为突出。在没有保温隔热措施的农村住房中,冬天采暖、夏天制冷中很大一部分能量没为人体利用,而是通过墙体、门窗、屋顶、地面等散失到户外,据统计,外墙的热损失约占总量的40~50%,门窗占30~40%,屋顶约占20%,地面约占5%。

本文从农村住房结构类型、墙体材料及厚度、有无墙体保温材料、屋顶结构形式及保温材料、有无吊顶、外墙材料、外窗类型、窗户玻璃割开、地面类型、取暖设施类型、取暖能源使用情况、农民对住房的节能改造意愿及能接受的节能改造费用等几个方面对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现状分析及改造。

1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现状分析

我国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m2,大部分农村住房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造型结构不太合理,保温隔热效果差,特别是冬季,既造成大量热能散失。有调研结果显示,农村居民采暖能源消耗量占到总能源消耗的60%,并成为能源消费的主要负担,而造成农村居民采暖能源消耗量大的原因是房屋没有节能措施,可以说,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解决农村冬季采暖问题,解决冬季采暖问题的关键在于抓好房屋节能。

1.1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墙体节能现状。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墙体类型主要有砖墙、土墙、两种。在2009年西吉县农村既有房屋普查基本状况:砖混结构699户,66235平方米,占1.34%,墙体的厚度多为240mm;砖(石)木结构21466户,1580963平方米,占31.92%;竹草土坯结构49803户,3200066平方米,占64.61%;其它结构1790户,105304平方米,占2.13%。建造件代大多是80~90年代建,外墙多以素水泥砂浆或外墙涂料作饰面材料,少量采用瓷砖作为外墙饰面材料,墙基本无保温措施,保温隔热效果差,冬季室内热损失严重。

1.2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屋顶节能现状。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屋面承重结构主要是木屋架、木梁木檩条或预制板。20世纪90年代前建造的住房多为木屋架木梁承重,上铺苇席、秫秸(高粱秸秆编织物),再铺一层麦秸泥或泥、砂、石灰的混合物,然后再盖上波状或弧形屋面瓦,木梁木檩条承重的平屋顶则多是采用于铺炉渣或苇箔、塑料薄膜上踩土,上面再铺三合土或灰砂保护层,不铺瓦。这些传统的屋面形式保温效果较差,达不到屋面传热系数限值的要求,部分房屋室内有吊顶,但吊顶上铺设保温材料的较少。

1.3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门窗节能现状。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的门窗型材料主要有木质、铝合金、塑钢、钢等,木质门窗仍是主要形式。近几年新建住房开始采用铝合金门窗和塑钢门窗,塑钢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较好,但在农村住房中应用并不多,外门多为单层双扇对开,木门密闭性差,冷风渗透较严重,变形较为严重,木窗多为平开,变形较严重,关闭不严,外窗也多采用单层单玻璃窗,一般采用3~5mm厚普通单层玻璃,热阻小,保温隔热效果很差。外门窗是农村住房保温隔热与节能中的薄弱环节。

1.4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地面节能现状。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室内地面主要是有素土夯实、水泥地面或砖铺地面三种类型,基本无保温措施,热阻远远不以能满足地面保温的需求。

1.5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取暖设施和能源类型。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使用最好取暖设施是火炕和煤炭炉,也有少部分采用土暖气采暖。火炕主要是使用农作物秸秆或枯枝作为取暖能源,煤炭炉和土暖气主要是采用煤炭作为取暖能源。最近几年用电能取暖的农户有增多的趋势,取暖电器类型有空调、电暖气、电暖风等。使用火炕的农户是依靠炊事余热来维持室内温度,而其他农户多数只在最冷的月份才启用取暖设施,靠煤炭炉或电器来保证整个室内大空间的温度,这些根本不能达到室内舒适和空气质量的要求。

2 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住房本身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欠佳,冬季室内温度低。由于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房本身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欠佳,门窗质量较差,缝隙较大,冷风早晚渗透严重,再加上早、中、晚温差大,导致冬季室内温度低。

第7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工作抓点、以点带面,这是一个十分有效的工作方法,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同样有效,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样板校舍”是克服地域性房建文化弊端的有效办法

中国是一个已有六千多年建筑史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地域性文化演变影响下,也形成了地域性的房建文化。然而,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地域性房建文化中,也存在一些不符合安全、科学精神的传统做法。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各类房屋设计、施工规范以及构造做法,都是在继承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房屋建造文化优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建造符合现行规范的“样板校舍”,实际是继承我国房屋建造文化优点而建造的“精品工程”。

从目前山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由于受到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约束和传统文化思想的双重影响,房屋建设短期内很难完全实现规范化管理运作,这种状况往往导致地域性的建房文化控制了校舍建设工程质量,一些违反建筑科学的做法甚至错误随之出现。有鉴于此,“样板校舍”可以形象指明,哪些是可以采用的做法,哪些是禁止和不宜采用的做法,可较好地避免和克服地域性建房文化的陋习。

2、“样板校舍”的榜样作用是解决管理者“房屋建设标准”有效办法

要求各地教育部门领导都成为房屋专家是极不现实的,事实上,即便是专门负责房屋建设的人员中,仍存在“门外汉”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应该重视的问题却重视不起来”的后果。因此“样板校舍”的榜样作用是解决管理者“房屋建设标准”的有效办法,有了这样一个“房屋建设标准”,校舍建设就会出现,花一样的钱,可以建造出质量更好的房屋,同时,校舍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就可能再上台阶。

二、关于“一条龙”做法的问题

在平房校舍的安全中,屋盖是事故隐患最多的部位,屋架和檩条是关系房屋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其中,檩条一条龙做法的随意性是工程安全隐患之一。为了说明一条龙做法的结构特点,举例分析如下:

常见对称式三开间教室的一条龙檩条受力如图1所示:

图1中:l——檩条计算跨度;q——檩条分担的荷载;a——结构基本部分的悬挑长度;

根据结构层次特点,可先分析附属部分EF,再分析基本部分。分析求得弯矩图如图2所示,各截面控制弯矩分别为:

距离边支座为x1=截面上,M1=(l2-2al+3a2);

支座B、C截面,MB=(l-a);

第二跨中截面:M2=(l-2a)2;

为获得梁上较为均匀弯矩,令:(l-a)=(1-2a)2可解得a≈0.15l;

铰截面E、F上剪力VE=-VF=(1-2a);

上述分析可见:一条龙檩条的悬挑长度a≈0.15l时,可获得相对均匀的截面弯矩,显然,工程中a值随意取用是错误的,因a值变化带来其他截面内力变化可用表1表示,箭头表示内力增大变化,箭头表示内力减小变化。

可见:a值过大,MB过大,对结构基本部分不利;a值过小,M2、V过大,对结构附属部分不利;考查发现:实际工程中铰点构造马虎随意、可靠性很差,所以,当a值过小时,工程隐患反而更大。

工程中一条龙檩条做法有多种结构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值均应该设计确定。考虑到屋架间距并不大,建议某些地区,改变一条龙檩条的传统做法,采用简支檩条反而更可靠。

三、圈梁与钢筋砖过梁问题

房屋结构中,圈梁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最突出的作用是:增加房屋的整体性和空间刚度,抑制或防止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或振动荷载引起危害,因此,针对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的现状,强调圈梁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软土层较厚的地区,其中也包括丘陵地区中的局部软土层相对较厚的地区,考察发现:这些地区的房屋,凡未设圈梁的,在檐口、窗口、纵横墙连接处、山墙等部位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

在目前施工质量管理较薄弱的现状下,不宜采用钢筋砖过梁的做法。检查发现:钢筋砖过梁应用跨度过大、钢筋锚固长度不足或末端未设弯勾、过梁计算高度范围砂浆强度不足,梁底钢筋的保护层砂浆不规范,甚至有钢筋直径不足的情况发生。由于上述现象存在,过梁及其上部荷载完全依靠窗框木料支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采用檐口圈梁代替钢筋砖过梁应属于理想的方案,不仅避免了钢筋砖过梁的质量通病,还可避免屋架支座处竖向裂缝的更严重问题,同时增加房屋的整体性和空间刚度,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

解决圈梁与钢筋砖过梁问题其实是增加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问题,因涉及支模、钢筋加工、混凝土配置、搅拌、运输、振捣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多技术工种配合和设备支持,故目前农村小型施工队伍多采用回避办法,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完全能促使施工队伍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根本的问题还是一个管理问题。

四、城市化的影响

第8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有快速的发展,但是能源危机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来说,我们对建筑节能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才刚刚开始。我国既有的近400亿平方米建筑,仅有1%为节能建筑,其余无论从建筑围护结构还是采暖空调系统来衡量,均属于高耗能建筑。单位面积采暖所耗能源相当于纬度相近的发达国家的2~3倍。

房屋建设落后的材料、技术和粗放的生产方式导致资源消耗居高不下,房屋总能耗占全国能耗的37%,其中房屋建筑用钢量占全国总用钢量20%,房屋水泥消耗量占全国总消耗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17.6%,建筑用材大量采用水泥硅酸盐材料,硅酸盐是不可再生资源,将变成难以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尽量中国2/3的城市缺水,但房屋建筑总耗水量占中国耗水量的32%;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房屋能耗高出2-3倍,耗费钢材量高出20%,由于建筑用钢材和水泥的强度较低,钢材消耗高于10%-25%。

中国的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倍,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采暖围护结构的热功能都比气候相近的发达国家相差许多,外墙的传热系数是3.5-4.5倍,外窗是2-3倍,屋面和门窗的空气渗透是其3-6倍,在中国即使达到节能标准50%的建筑,约为欧洲发达国家的1.5倍。地处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国农村地区的房屋约有50亿平方米,这些地区的房屋大部分按传统的材料和方法进行建造,由于建筑保温性能恶劣以及采暖效果不佳,导致农村房屋冬季采暖消耗大量能源。

二、与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有关的主要因素

(1)建筑物朝向,建筑物南北朝向比东西朝向节能,在多层住宅中,东西向比南北向的消耗量指标约增加5%左右。(2)体形系数,在其它条件相同情况下,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随体形系数增大而增大,从节能考虑,体形系数应尽可能小,体形系数越小,护结构的热损失也越小,这是建筑节能设计的普遍常识,但它还与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因素密切相关,体形系数过小,将造成建筑造型呆板,平面布局困难甚至影响采光通风等建筑功能。(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越小,表示其保温性能越好。屋顶:屋顶节能可进行屋顶阻隔热、散热和开发利用自然可再生能源,如建保温隔热层、太阳能采集装置,规范设计并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等。墙体:墙体节能就是提高墙体的保温隔热性能,如增加墙体厚度、使用新型墙材或在墙体外表加贴保温隔热层等。门窗:减小窗墙面积比,对节能有利,故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过大,在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应控在一定范围。门窗的气密性也很重要,提高门窗气密性对节能有利。

三、降低房屋建筑能耗的对策

为了使房屋满足节能要求,在建造过程主要包括三个原则:(1)建造过程节能。(2)按节能规范设计确保使用过程节能。如果房屋达不到节能要求,为了保证居住质量,必然多使用空调或暖气,影响了建筑的寿命和对环境造成了污染。(3)提高建筑中能源利用率和利用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这些节能措施的实施,不仅环保而且成本低,既能确保居住质量,又能减轻住户的经济负担,是积极意义上的节能。

走环境生态友好型的房屋建设路线,推广使用房屋建筑新技术结合西方的先进技术和中国的具有国情选用适合中国房屋建设的新技术,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为了降低能耗,可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考虑建筑朝向和楼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减少使用空调和人工照明,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

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村地区推广建设新型房屋建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农村节能房屋以轻钢结构为承重体系,墙体为轻型高效保温外墙KB板,门窗采用单框三玻璃门窗,屋面为高效防水保温屋面体系,室内采暖有地火龙采暖,节能吊炕等经济适用的采暖形式。

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潮汐能,以及通过热泵等先进技术取自自然环境(如大气、地表水、污水、浅层地下水、土壤等)的能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应造成对环境和原生态破坏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影响。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临时设施充分利用旧料和现场拆迁回收材料,使用装配方便,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周转材料,循环使用材料和机具应耐用,维护与拆方便,且易于回收和再利用。建设节能型住宅在科学技术上已有重大突破。近几年来,国内建筑业研制节能型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不断有新的进展。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家公司研制的节能建筑体系就是综合效益最突出的一种。其要领是,将隔热的聚苯泡沫夹在墙体中间,两侧用钢丝网与聚苯泡沫板固定,形成隔热的网夹板,在工厂用计算机控制的生产线上制作成受力钢筋与隔热保温材料融为一体的墙体骨架,在施工现场,整体浇灌混凝土墙体。这种建筑体系,墙体由隔热效能好的轻型材料和承重能力强的钢筋混凝土复合而成,采用预制和浇注相结合的方法施工,被称之为“CL(英文轻便结构之意)建筑体系”,节能功效明显且有节约耕地、抗震等功能。

采用工业化的成品,减少现场作业与废料,减少建筑垃圾,充分利用废弃物。大力推广可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体系,如全钢机构体系、全木结构体系以及其它衍生体系。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对绿色建材做出法律、法规及评价方法选择建筑材料,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施工,减少运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广泛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的建筑用材,如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钢筋。为了适应农村房屋建筑功能和节能要求,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农村房屋功能、结构、分布及价格的特点,应以性能好、强度高、价格低及系列化的轻板装配式材料为主。

四、结语

第9篇:农村房屋建造范文

关键词:农村住房;扶助政策;保障体系

一、中国农村住房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农村掀起了三次建房的热潮。一是上世纪80年代,主要为砖瓦房,二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楼房为主。三是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建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房并装修。经过这三次热潮,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居者有其屋”。但农村的住房仍有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专项制度支持

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一环。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政府在保障住房上走的还是“重城轻农”的路子。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导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已取得显著的成效,而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民,却没有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之中。在改革开放已取得巨大成就的时候,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却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这是十分不公平的。虽然政府每年都拨出一定的资金用来解决“五保户”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这样的措施相对于农民现实需求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在政策层面上,政府没有为农村住房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

2.资金不足,住房投入比重大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平均收入较低。随着近几年物价的不断上涨,建一栋符合农村潮流的住房需要耗费其家庭多年的积蓄,多数家庭为了建房还要担负债务。同时,农村住房资金来源是极其单一的,那就是靠农民自筹。这种现状,已成为制约农村住房保障的瓶颈。据统计,农民建造住房的支出占其总支出的41.92%,而城镇居民住房支出仅占其总支出的3.10%。通过对比足以看出农村住房支出比重很大。资金不足,投入比重大,必然造成家庭各项支出的失衡,制约着农村家庭的各方面的发展。

3.住房质量差

虽然农民在房屋建造上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建筑材料不合格和建筑人员无相关建房资质等原因,导致我国农村住房的质量并未得到相应地提高。首先,为了降低建房成本,很大一部分的农民在建房时将旧房上拆下来的废旧建筑材料用于新房的建造,建筑材料的不合格使得农村住房的质量大打折扣。其次,农村住房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未经正规培训、无建筑资质的人员,主要依靠自身的现有经验建房。施工队伍大多由个体工匠组成,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技术培训。由此导致农村住房的建造从根本上缺乏技术保障,这也是导致住房质量差的一个根本原因。

4.基础设施不到位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在资金和规划上,政府部门没有给予相关的支持,仅仅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完成。但农村缺少集体经济,不能形成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单纯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实施,根本没有能力来全面改善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这不仅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除此之外,在农村住房发展历程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农民自己,依然是一种自给自足的模式。

综上可以看出,现在的中国农村这种自给自足的住房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民对提高住房的质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农村的住房条件仍需极大改善。但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市场化水平低,农民收入有限,单单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不足以改变农民住房的现状。要想尽快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提上日程。

二、美国的农村住房扶助政策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中,美国的农村住房扶助体系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吸引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该部分,笔者将详细介绍美国的农村住房扶助体系,以期其能为构建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提供借鉴。

美国的农村住房扶助政策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早在1949年就已通过了《农村住房法案》,该法案建立了一个新的贷款计划来帮助满足农民的住房需求。该项计划由美国联邦农业部所属的农民住房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并在各州县设有办公室。该计划向不同的收入群体提供住房贷款,但是其贷款利息有别,高收入的农户贷款利息较高,一般在6%左右,而像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的贷款利息只有3%。这有利于贷款的有效利用。该计划不仅贷款给农民来解决其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还贷款给一些非营利性机构。由这些非营利性机构利用其提供的贷款来改善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要提高农民的住房质量,仅仅提供资金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农村住房委员会还提供贷款以外的服务,如为农民提供房屋规划、设计、造价、 建筑监理等各方面的建议和帮助。

随着对农村住房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美国也建立了很多资助和服务农村住房改善的机构。如“全国农村住房联合会”、“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住房辅助委员会”、“全国低收入家庭住房联合会”、“农村住房服务中心”等。其中,以美国联邦农业部所属的“农村住房服务中心”最为重要,该机构取代了早期的农民住房委员会,但和农民住房委员会的职能基本一致,主要致力于农村住房福利,使农民获得满意的住房和便利的公共设施。该机构主要通过提供直接贷款、补助金和贷款保证三种方式来进行以下四类扶助项目:

1.住房扶助项目

该项目旨在解决农民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农村住房服务中心根据不同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实施不同的扶助方案:以很低的利息向农村的特低和低收入农户提供直接的贷款服务,从而解决这些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对那些中等收入的家庭,因其资金短缺不是很严重,农村住房服务中心仅为这些家庭提供贷款担保。除此之外,该中心还通过和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合作,由这些组织无偿为农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农村住房服务中心再为这些组织提供补助金。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很好地解决了农民住房资金短缺和质量无保障的两大难题。

2.租房扶住项目

我国的廉租房主要分布在城镇,而在美国,农村也是实行廉租房制度的。美国农村的住房市场化程度很高,大批的房地产开发商进驻农村建造了很多廉租房。对于其建造的廉租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农户的开发商,农村住房服务中心向其提供低利息贷款。而对于其建造的廉租房主要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开发商,农村住房服务中心仅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不仅如此,该中心对廉租房的租金也有一定限制。低收入家庭的租金一般不会超过其收入的30%。从而不至于影响家庭的全面发展。

3.公共设施项目

仅仅“居者有其屋”尚不能满足农民的住房需求。公共设施的优劣也成为衡量农村住房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住房服务中心通过直接贷款来建设那些必要的公共设施,如消防站,医院等。同时也利用贷款担保和补助金的方式来改善农村公共设施。从而使农村住房条件从整体上得到改善.。

根据以上介绍发现,美国的农村住房扶助体系有两个基本特色:一是以政府为主导,二是以农村住房贷款制度为核心,这正好符合构建我国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以政府为主导、解决资金困难。因此,美国的农村住房扶助体系对构建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三、构建我国农村住房保障体系

1.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住房贷款制度

要想解决在改善农村住房条件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制度下,就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居民在建造住房时极少使用贷款,主要还是靠农民一家一户攒钱来改善自家的住房条件。这不仅仅是农民的还贷能力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政府没有建立对农民来说实际可用的借贷制度。对农民来说,不是其不想贷款,而是多数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农民,农民无法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所以,政府可以借鉴美国农村住房服务中心的做法,为农民提供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当然这种贷款的利息应该是很低,甚至是无息的。为农民住房贷款提供担保,这不仅激发了农民贷款的热情,也使农民的还贷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如果发生无法还贷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所得资金返还贷款。这样就可以缓解农村住房资金不足而导致住房无保障的状况了。

2.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不仅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途径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就目前农村的基础设施的现状而言,可以表述如下几个特点:(1)农村基础设施总体投入不足,(2)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与需求存在差异性,(3)基础设施投入主体呈多元化。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时,政府部门必须改革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决策方式,实现经验决策向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决策方式转变,建立科学的决策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还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建立农村廉租住房制度

我国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在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为解决农村住房问题,可以借鉴城镇廉租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政府政策的扶持下,吸引一批建筑企业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根据农村的自然地理环境以及生活习俗等,结合当地市场需求度,建设充足的房屋,保证低收入农民的住房条件达社会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障方式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不断提高农村住房的市场化,让城市居民的更多闲散资金流入到农村,帮助农村加快发展步伐。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构建农村住房保障体系、保护农民的居住权已有现实必要性,要实现占全国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村居民能够住上生活生产必须的、配套设施齐全的、有质量保障的住房已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一环。构建农村住房保障不仅是保障基本人权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更是衡量国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构建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是一个长期的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要不断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以政府为主导,对住房有困难的农民给予扶助,构建中国农村住房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杨 丹 汪彩云:我国农村住房保障现状和思考.乡镇经济,2009.

[2]李永芳:我国乡村居民居住方式的历史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

[3]Ruaal Housng Service 1999 Progress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