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年来,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节能减排问题备受重视。
在4万亿元投资计划出台之后,有部分公司是实实在在能够从4万亿元中获得“大蛋糕”。
目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否减少对固废处理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投资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如今政府的发展思路将由前几年的“经济+环保”转回“保经济增长”。银河证券分析师许耀文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
目前环保总局和建设部都在对环境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投入进行积极评估,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8年会上透露未来3年将从各渠道筹集1万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因此我们仍然坚持之前的看法,即未来5年将是中国固体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
市场空间大
对当前的金融危机,建设部正制定规划预将十几亿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行业。
垃圾处理的费用在公众支付后可以通过政府责任赋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来实现功能,其中政府责任(包括所辖的环卫服务、垃圾收运处理等一系列环节)通过实现垃圾资源化而为社会服务,同时在这一系列工作的过程中,企业在其中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和责任。
在中央4万亿的投资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对污水和固废基础设施方面要加大投入,仅2008年底安排新增的1000亿元的中央政府投资中,涉及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就有120亿元。
据国家建设部资料,我国生活垃圾的年增长率为5%~8%,目前我国无害化处理率仅为37%,根据“十一五”末期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的目标,我国生活垃圾处置投资将达到2000 亿元,所需的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处置设备总量为820 亿元,其中卫生填埋处置设备需求量为300亿元;堆肥处置设备需求量为240亿元;焚烧处置设备需求量为280 亿元。平均每年设备需求量为164 亿元。
招商证券分析师王旭东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固废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垃圾不能分类收集增加垃圾处理难度;垃圾处理场选址日趋困难;排放标准日益严格,导致运营费用提高;优惠电价补贴(前15年0.25元/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偿)将维持或者降低,投资收益的提升将越来越取决于政府所给予的每吨垃圾处理费补贴。
目前,焚烧发电的核心设备50%以上仍然依靠进口,如果这部分设备实现国产,那么这些在建或规划中的项目仅垃圾焚烧设备国产化的市场就在100亿以上,王旭东对于垃圾焚烧设备国产化未来的市场空间表示乐观。
清华大学环境系博士郑蕾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飞灰作为危险废物,集中于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安全填埋场的处理规模小,在实际的操作中,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使得飞灰的处理处置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挑战与机遇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3 年,我国工业危险废弃物产生量约为1,171 万吨,社会生活中还产生了大量含重金属的废电池和日光灯等危险废弃物。
合加资源总经理张景志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垃圾焚烧发电的项目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目前合加资源也正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建成后将拥有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固废处置设备制造基地,将在固废处置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008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了2010年中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方案》指出:到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社科院研究员徐奇渊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这些措施优点在于对总产出没有负面影响,相反地,将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支撑点;有利于扩大劳动就业,对第二、三产业每亿元产值所吸收的劳动力数量将要增加。可见,对应同样的产值,服务业所吸收的劳动力多于工业50%以上。因此,发展服务业既能够解决产业结构扭曲的问题,又能够缓解经济增长对能源的依赖,并且能够显著扩大就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动员卫健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做到人人自觉分类投放垃圾,实现投放、收集、交运全面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二)工作原则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动员,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群众认知度、参与度。
(三)工作目标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设施配备、教育培训、工作运行与管理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细化,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生活垃圾准确率持续提升。
(四)组织领导
区卫健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医疗卫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研究、部署,统一领导全区卫健系统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健局爱促股。
由爱促股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医疗卫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分类要求
各医疗卫健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以“三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垃圾作为强制分类对象;单位有食堂的,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要求处置,单独存放,单独管理,单独运输。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原则上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三、分类方式
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容器)、餐厨垃圾(绿色容器)、可回收物(蓝色容器)、其他垃圾(灰色容器)进行设置。
(一)有害垃圾投放
垃圾产生单位按照便利、安全、快捷原则设置专门容器。单独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标识。
(二)餐厨垃圾投放
单位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等易腐废弃物,对应投放餐厨垃圾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
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
上述三类之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到其他容器。
(五)医疗废弃物投放
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单独存放、处置。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订方案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培训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及垃圾分类知识在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培训工作。各单位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广泛宣传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宣传单或宣传折页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培育全员参与的“行为自觉”,持续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明确分类标准,掌握正确分类投放方法,提高分类知晓率和投放正确率,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自觉分类、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习惯。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并将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带进家庭、带入小区。
(四)配置设施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配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图。
1.每个办公室内配置不少于1个双桶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医疗卫生机构各楼层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院部各楼层设置至少1处餐厨垃圾收容器。
3.单位主要出入口、大厅、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需配备。
5.室外道路边、每栋楼至少应配备一组含有害垃圾收容器的四分类组,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五)收集转运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清运时间根际实际需要确定。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理等,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情况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将是政府目标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督察整改、文明单位创建、节能减排等各类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健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建立责任分工,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切实将垃圾分类工作做细做实做优。
(二)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爱促股报送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确保实效
1.目前我院管理方法
1.1.采购管理
一个具有一流医疗技术的现代化医院,首先应拥有良好的医疗人材队伍,其次必需配备一流的医疗设备,才可以施展才华。手术室的设备直接关系到手术技术的提高及新项目的开展。但是,先进的医疗设备必须科学地管理和保养,否则会造成设备的闲置、损坏及大量浪费,就此,我院加强医疗设备购置前的论证和竞价管理。对大型仪器设备,手术室根据具体需要,提出申请,医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备科根据论证方案公开招标,和审计处一起对设备进行三家公司以上的价格竞争,最终能为医院购买到价格便宜,质量可靠,售后服务优良的医疗设备。
由于一次性的医用产品越来越多,消耗量甚大,生产厂商也越来越多。我院为了保证质量严防伪劣商品、降低医疗保险费用,使采购规范化。医务处、设备科、手术室组成一个购货集体,对于每一个新增项目,先由手术室护士长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经医务处审核,符合医保政策即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检查供应商的“三证”,并核准价格,和供应商签订以“保证质量,随时供货”的协议书,然后进货。手术室护士长每月根据手术例数和一次性医用物品存放面积分批通知设备科的采购员,这样既防止医院资金的闲置,又减少库房面积的占用,同时也防止物品过期而造成经济损失。价格昂贵的一次性操作器械少量备货以供急诊所需,其它根据手术通知单,按随叫随到的协议进货。通过这些措施,避免了临床使用科室的医务人员个人联系采购,然后再补办入库、领用手续,使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医院[1]。
1.2储存管理
对于一般手术器械建立一个库存挡案,分科存放于手术室的小库房,以备用并及时补充。而将一次性医用灭菌物品和高压蒸汽灭菌物品分柜放置于灭菌物品室。该室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空气含菌量<500cFu/m3、温度保持在18-220C、湿度保持50-70%[2],室内每天二次紫外线照射30分钟,每周末进行空气消毒。手术室护士长必须亲自负责或指派一位具有高度责任心的高年资护士检查每批货物的外包装和有效期,并随时听取医生和护士们的意见,不符合要求及时汇报设备科要求退货或更换。手术室护士长还经常与供应商联系,将使用情况反馈给他们,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包装。一次性灭菌医用物品必须存放于灭菌物品存放室的专柜内,由专人保管和检查,排列整齐,以保证物品先到先用,防止有效期过期和外包装材料破损。
1.3使用管理
设备仪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手术医生操作和情绪,最终影响手术的效果。手术室对新进的设备,护士长首先认真阅读使用说明,掌握其操作顺序和保养技术,然后制订操作和保养的规程,并教会全体护士。我们对精密的手术器材进行专人保管,专柜放置,定期检查定期保养,用前由专职人员进行消毒灭菌,用后洗净-吹干-上油,交专职人员检查保管。
手术器械准备是手术室护理人员的重要工作。一定数量的器械物品,是保证手术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3]。为此,我们在器械室里配备一名有一定经验的专职护士管理手术器械,并制订其岗位职责。根据各手术的需要,编制手术器械卡,使各个手术器械包的物品数固定。术前一日器械室护士根据手术安排表将已灭菌的手术器械包发放到各手术房,术后由洗手护士按“消毒-清洗-烘干-上油-打包”的操作规程处理,在打包前必须由器械室护士按《手术器械卡》清点数目和检查清洗的质量、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及时更换,一切符合要求方可打包,包内必须放置高压蒸汽灭菌指示卡,包外贴上高压蒸汽灭菌指示带并在其上写上包名、有效期、姓名,送高压蒸汽灭菌后,放入无菌物品存放室的各科器械柜内,以供备用。
手术台上使用的铺巾是高支数全棉布,质地细密不易渗水,手术纱布均为镶有不透X光标记的四层光边纱布(一次性使用)。为了节约护理人员的资源,转门培训一位工勤人员负责敷料室的保管、清洁、打包、送消毒和发包工作,由值班护士负责核对。我们是根据各类手术对敷料的需要,制订各手术敷料包内的敷料基本数,由工勤人员按数打包,,打包前必须检查每一块手术巾、包布是否破损、有无污迹,一切符合要求按30*30*40的标准打包,同样,包内要放指示卡、外贴指示带,注明有效期、包名并签名,消毒后发放到各手术房和灭菌室的敷料柜内。
1.4废弃物管理
由于手术室的废弃物品,基本上都沾有患者的血迹和体液,属严重污染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4]。故手术后将废弃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按“消毒—毁型—废弃”的原则处理。
2.存在的问题
2.1为了加快医院资金的流动,设备科库房实行零库存管理,因此手术室需要备一定量的货物,因为手术室的物品种类繁多,一旦忽视检查,就有可能造成缺货而影响手术进行。目前是护士长每天检查每天补充库存,无形增加了护士长的工作,化费了大量时间。如此庞大的手术室物品没有进入电脑管理。
2.2目前尚有少量手术用品由手术医生自己带入手术室使用,这样没经审批、验收合格的产品,难免会混进不合格产品,以致发生手术失败而引起医疗事故,给病人带来痛苦、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
2.3手术室的灭菌室甚小,灭菌物品存放拥挤,放取不方便,且外包装容易损坏。
2.4一些尖锐的废弃物(如刀片、针头)只是仅仅抛弃在普通垃圾袋中,极易刺破垃圾袋而损伤他人造成感染。
3.国外动态
由于国外的社会体制与我国不同,所以他们在物资的采购方面,与我们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他们在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废弃物的管理上,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例美国哈特福德医院手术室的建筑设计时均对各种医用物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废弃物的转移等因素,在硬件上有很严格的保证。一般在二间能进行相似手术的手术房间设置一间物品存放室,不同的手术基本固定手术房,因此各科的特殊用品也存放于各自的手术房或物品存放室,不易丢失且取存方便、节约时间。在二间手术室之间有一台快速消毒锅,以备急用;对于各种手术器械的日常清洗、烘干、上油、分类、打包、消毒、入库等工作,均有受专业培训的工人操作,人员配备为二间手术房有一名清洗工人,且实行全天三班制,24小时不缺人,这样既节省许多护士的劳动力又保证了器械的质量。对于医用废弃物品,美国哈特福德医院手术室、马来西亚仁爱医院手术室管理部门甚严,凡接触过病人血液体液的废弃物,都扔进外有危险物品标记红色或黄色高强度的塑料袋,易碎的物品扔进硬质塑料筒,刀片针筒扔进无法打开的塑料筒内,由院外清洁公司回收处理。
4.设想与讨论
4.1.完善医院物资管理制度是基础
为了加强手术室物资的管理,在添置采购期间,必须加强管理,可组织外院专家及有关行业专家共同论证。对一次性医用卫生用品,根据使用情况及质量等可搞定点、定牌采购,有利管理及降低成本。在日常使用期间,优化增量和盘活存量。
4.2.实行数据库管理是手段
为了既减少库存又保证货物的正常供应,有必要运用计算机管理物品,建立手术室设备器械数据库,该数据库可存有我室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例如设备名称、厂家、型号、价格、购置的时间、所带的附件、管理者的姓名等,这对统计科室的资产和设备折旧等十分有利[5],这数据库还存有每位手术病人的资料,并将手术室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与医院收费处、设备科库房联网。每间手术房的巡回护士将患者的有关资料、手术名称和用去的物品都输入机算机内,费用的支出可直接进入收费处,库房也可知道手术室已用去的物品,准备进货,而手术室护士长只需每天通过电脑核查每位病人收费情况、用去的物品和该物品的库存和有效期,然后向设备科输入要购置的物品,这样既节约开支又减少劳动力,使护士长有更多的时间去管理、提高手术室的业务质量。同时也保证物品的及时供应和手术的正常进行,真正实行《优质、高效、低耗的医院的管理》[6]。这在今后一段时间将是卫生资源配置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4.3对医用废弃物要加强硬件软件管理
软件方面:环节控制、处理利用、社会分工协调,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办法》和《消毒管理法》的宣传和贯彻,使广大医护人员充分认识到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无害化处理对防止医院感染,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守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各项管理制度[7]。硬件方面:应向国外先进国家学习,添置类似的设备,按分类收集,进行可靠的包装并用封闭车辆运送,保证运途中不、不丢失、不与生活垃圾混杂,规范处理、规范消毒、规范毁型。更重要的是领导重视、完善制度、实行法制化管理,从而提供组织保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
总体看来,建设美丽乡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首先要以农业产业为支撑。注重发挥农业产业的基础性作用,结合“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培育主导产业,依托农业发展休闲、教育、健康、医疗、养老产业,充分释放农业自身活力,为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持久支撑,形成可持续机制。涉县当前发展的农村观光旅游业的路子是对的,但是还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规模经营、产业融合在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中的引领作用。
要以农村文化为根基。田园风光、乡土文化是乡情乡愁的重要寄托,是美丽乡村的灵魂,对于城镇居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要注重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体现农村风貌、彰显农村特色,使农村更“像农村”,让城里人来了之后有得看、有得吃、有得玩、有得带、有得住、有得体验,与城镇文明良性互补、协调发展。涉县作为女娲故里和129师司令部旧址所在地,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红色文化资源。如何将我们的文化资源更好地融入到美丽乡村建设当中,就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
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更注重自下而上、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由农民群众立足当地资源条件,与有关部门、外部专家共同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实现一村一专门规划。通过制定实施体现农民意愿的规划,挖掘地独特优势和价值,实现农民认同、农民参与,让农民真正受益、需求得到满足、发自内心爱护建设成果,不能单纯由外部力量包办代替。
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关键。树立大基础设施观念,不仅要加强传统的水电路气房建设,也要注重改造厕所、升级生产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还要推进农机停放点、停车场、宽带、无线网络、移动网络、导航信息、金融医疗文化服务网点建设。通过改善基础设施,让本地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更便捷更舒适,让外来游客找得到、来得了、留得下,不仅自己体验,还能与家人朋友随时分享互动。
关键词:医院物流 解决方案 安全应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pplication needs of contemporary hospital logistics solutions are summarized. The features of various logistics solutions are described. Comparison analysis on those logistics solutions is conducted. The hospital logistics solutions that follow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are introduced and recommended. This paper provides an excellent reference for building modern hospitals, especially for establishing safe logistic systems.
Key words:Hospital logistics Solutions Safe applications
一、医院物流需求及意义概述
医院物流主要表现在采购物流、库存管理、分发与供应、医用废弃品物流等4个主要领域。
医院物流在现代医院管理中拥有战略性地位,几乎涵盖了医院所有业务部门的日常作业和管理活动。如医院文书档案传输(包括病历、医生处方、检验报告单、医疗收费单据和账目等)、医用物资传送(药品、药械器材、无菌医用材料、手术器械等)、医用标本送达(化验标本、病理标本等)、以及医院后勤部门的采购、装卸搬运、储存保管、供应等保障活动等,都可以纳入医院物流范畴。随着现代物流在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方面的战略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及重视,通过引入现代物流技术及解决方案,改善医院整体运营绩效,进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对于现代化医院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现代科技飞速发展以及在医疗事业中的广泛应用,医院设施、设备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方面为患者带来了更好的医疗条件与服务,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高昂的运营成本。在此背景下,医院物流作为一个关键性的成本改善领域,越来越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解决之道。
从国外医院在物流领域内实施的成本改善措施看,不是关注医院某一具体物流环节,而是将医院物流视为一个物流链中各环节成本因素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据国外数据统计,在物资的采购获取环节上每花费1美元,在交付至最终用户过程中就会产生0.7~1美元的物流成本。因此,在医院内部提高物流传输的效率和安全性;在医院外部,为优化库存管理,同医用物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供应链管理是减少医院物流成本、减少医院后勤服务成本、提高医院工作效率、提升医院管理、优化医院资源、保证医院高效经济安全运行和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建设,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现实意义。
随着各行业与国际的接轨,目前,国内一些条件较好的医院开始使用现代物流设备和技术。总体上看,国内医院物流基本以管道物流传输为主,兼有轨道物流、皮带运输机、垃圾收集系统、自动导航运输系统等。
二、当前医院物流的解决方案
如前所述,当前医院物流主要集中在采购物流、库存管理、分发与供应、医用废弃品物流等4个领域。各领域的主要特点为:采购物流主要是量大质重,距离长但可委托供货商完成。库存管理特点为管理复杂、涉及部门多如基建、设备、后勤、供应、物业等部门的集成和协作。分发与供应是医院最基础的物流活动之一,主要表现为各功能科室、病房护士站、门急诊、药房和其他部门的医护、生活物资的流通等;医护人员在此环节中经常承担着繁重复杂的物流活动,如患者护理、手术室作业中的药品、单据、标本、血样、医用耗材的传送等。废弃物处理包括医患人员生活产生的污物、废弃物和医用废弃物;由于医用垃圾和患者的污物等对其他个体和环境具有可能的伤害或破坏性,此部分物流的安全解决方案一般采取独立处理。
基于医院不同功能物流的需求,目前比较常用的是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气压管道物流传输系统
气压管道物流传输系统(Pneumatic tube system,简称PTS)是一个由工作站、管道、转接机组成的一个密闭管网系统;利用空气压力为动力,实现管道内“单管双向”的输送,在控制系统的控制下,由专用的传输瓶装载需传送的物品,在管网内实现各工作站间物品的快速安全传递。
气压管道物流传输系统根据管道外径大小主要有¢160型和¢110型,其中又以¢110型用户为多数。管道物流系统的主要任务或输送物品为小型、少量且需要快速传输的物件,如少量的应急性的无菌器材、清洁敷料、注射输液药品、处方、药品、小型手术器械、切片、血样、血液、化验样本、票据、记录、X-光片、医用消耗品、日常单据等;它的主要优势是传输速度快、安全可靠。存在的不足是传输容量及重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医院集中发药、食品及被服等传输的综合需要。
(二) 管道垃圾输送系统
为方便污被服、垃圾等的收集及减少污染,可在医院建筑物内选择适当位置,规划设置垃圾收集的投送管道,各式大楼可于电梯旁或公共空间规划设投入口以便垃圾投入。旧建筑物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及美观的前提下,可设置于各楼层走道端及阳台,或使用水泥切割方式贯穿各层楼板,敷设垃圾运输管道。管道垃圾输送系统可有效提高污被服及垃圾处理效率、减少人力、电梯消耗和运送时的二次污染。应用限制是在实际应用中不适用于医用垃圾的处理,需要将医用和生活垃圾分开处理。
(三)皮带输送系统
皮带输送系统主要应用于大量、重复性药品或器械的输送;可应用于采购、库存和发放等领域。该系列产品可根据环境需要而采用夹板等造型、构成不同形状和尺寸的应用方案。也可将皮带输送机系统无缝集成到自动输送系统模块内,以实现更高要求和更复杂的应用。主要优点是性价比较高,但建设空间要求较大,且不便灵活改造和扩展。
(四) 轨道小车输送系统
轨道小车系统主要包括站点、自推进小车、固定轨道、转向器及转向控制器、中央控制系统装置、消毒装置等硬件装置以及中央控制及检测系统。它的主要特点是:最大载重量为10Kg、最多有250个收发站点、运行速度约为0.4~0.6m/s。它能将医院内各部门,如门诊、药房、供应室、手术室、血库、检验科、服务中心、住院大楼等全面充分地联接起来,使医院以患者为中心,充分调动医院各部门的医疗物资、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就诊环境。
小车可以在大楼内贴近天花的上空或者垂直的方式传输物品,还可以经大楼之间的通道或者连廊连接成楼与楼之间大规模的传输网络。轨道小车为医疗设施提供了现代传输方式,尤其是针对管道传输的体积和重量方面做了改进。轨道小车系统传输的医疗物品有:医疗记录、血样和实验样品、药品、X光片、手术器械、无菌物品、污物。其相对缺陷主要有:相对医院应用要求来说,速度较低,体积不够大,约8-10公斤的载荷与管道输送系统相差不大,对输液袋和早上药房的大发放工作量来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占用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相对较多,系统安装比较适合于建设期间,系统的改装、扩建等不灵活;需对门急诊、血液等检测样品等建设额外的输送渠道;因轨道、信号等受环境条件如灰尘、纸屑等影响大,系统操作和维护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整机系统的良好运行对环境清洁等要求较高。基于其速度较低、装载体积不大的应用实际,轨道小车系统可定位为管道传输系统和自动导航车系统之间的过渡性产品。
(五) 自动导航运输系统(AGV)
智能导航系统即AGV是英文Automated Guided Vehicle的缩写,简称 AGV。这是一种以电池为动力,装有非接触导向装置的无人驾驶自动化搬运系统。
AGV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也可以集成到其它系统中,或者成为各个相对独立的自动化生产区之间的纽带。目前对于AGV的设计和应用已经像智能机器人一样多种多样了。这些 AGV系统在码头、仓库、工厂、作坊、医院以及其它工商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AGV产品的特点:载重量大,多达500Kg或更重,满足医院餐饮、被服、大量药品、垃圾等大型物流需求;采用车、箱分离的模式,运输效率高,来回可运输不同的载物箱,避免空置运行;载物箱不锈钢结构,美观、耐用、安全、便于消毒;运输过程无人驾驶,省时省力;系统行程安全可靠,自动感应防火隔离门和电梯,道路遇堵自动避让;运输路径准确无误;可靠及准时;运输过程实时追踪;供应更安全、环保;24小时工作,自动充电,不受任何加班时间限制;属于随着GPS等信息技术普及推广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智能化物流解决方案;可有效避免传统物流给设备及房屋带来的不必要损坏,可完全和现有建筑物的物品供应、物流人工流程等融为一体。
三、常见医院物流解决方案的比较分析
综合当前医院的物流传输系统来说,比较常用的有管道传输系统、轨道小车系统和大型无人驾驶智能导航运输系统集中解决方案。其中管道传输系统主要用于小件的快速传递;导航运输系统则主要解决大体积、大重量物品的频繁输送;轨道小车则试图兼容管道和智能导航系统的应用功能,在医院物流的发展历史上提供了一种备用的过渡性方案。
相对于常见传输内容来说,各种方案的适应性,见表1,各种方案的传输重量及尺寸等对比,见表2。
对比结论:从医院物流传输解决方案的发展实际看,综合物流传输所要求的数量、速度、体积和重量等参数来说,轨道小车为兼容传输物品重量和体积的过渡性方案,目前在国际上已属于淘汰产品和方案;这在德国乌尔姆大学医院(University Hospital of Ulm; Albert-Einstein-Allee 29, D-89081 Ulm, Germany)拆除轨道小车、改造成奥地利某品牌管道传输系统(PTS)的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比较先进、科学的医院物流解决方案为综合采用管道物流传输(PTS)和智能导航车运输(AGV)系统,以实现系统功能互补、全范围覆盖医院物流的最佳应用。
四、医院物流安全解决方案的发展
医院物流安全解决方案在此处的意思主要是指在保证物流功能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系统最佳的一个性价比,为医院物流的使用需求和发展管理提供一个先进可靠的物理平台。
对上述物流输送系统的应用,目前大部分医院还停留在分别立项,阶段性、独立性建设的模式及认识上,主要执行各自功能为主,系统综合性不强,无法充分利用医院建筑、人力等资源、造成实际上的资源浪费、物流传输效率低下、后期运行维护成本相对较高等缺陷。
对以上物流系统进行有效整合或者部分系统整合后,则可大大提升医院的物流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并且可减少医院的消耗,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
如采用管道传输系统和药品分捡系统的有机结合,可将各病区的用药需求直接从药库或药房由机器照单抓药自动传送到病区,减少了人工取药的成本及误差,提高了医护效率,甚至将药损降低到最低程度。
采用管道传输系统的免卸载功能和检验科的机械手有机结合,直接将检验样品送至检验设备前端,有效提高医疗效率并避免二次污染。
在医院建设阶段,同步完成管道传输系统和智能导航车运输系统(AGV)的建设,则比较完美的解决了当前现代化医院的综合物流传输需求。对于小件、速度要求快的物件采用气送管道传输,对于大宗药品、器械、食品、垃圾、被服等较重或体积较大的物件,则采用自动导航输送系统解决;一方面满足了医院的物流传输功能需求,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医院多系统建设的投资成本,同时也为医院科学、高效管理提供了物质平台,为日后大型智能化物联网建设和应用提供基础。
五、 综合方案的成功实例
以奥地利克拉根福医院为例说明,该院在很多方面都注重创新,包括最先进的医疗技术,以及医疗设备,设施等的交叉应用等;在医院完成建造之前,甚至就已经成为未来医院建设的典范。
该院综合采用管道物流和智能导航车运输系统来解决医院的物流传输问题是一个高效、安全和高性价比的综合方案。
据统计,从投资方面核算,该院管道物流传输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3%,智能导航运输系统投资约占总投资的3%。以5年折旧计算其盈利效益,约3年可收回成本。
一、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我队具体承担全县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以抓重点、分阶段的方法,转换监督模式,突出监督重点。两年多来,我队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及幼儿园(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经过全体卫生监督员的扎实苦干,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有了明显改善,卫生监督水平有了长足进步,有效维护了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至今,全县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接种事故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发生。
二、执行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我队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同时我队连续三年均召开了集中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会,对本年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早作部署,制定下发了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效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控的安排部署。通过层层分解责任,分级管理,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二)加大宣传,重视培训。为提高广大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我队十分重视宣传与培训工作。一是每年把《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治的意识。二是发放资料宣传。利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4·25全国计划免疫宣传日”“12·1艾滋病防治宣传日”开展活动的机会,上街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三是多种形式配合宣传。我们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向群众宣传肺结核、艾滋病、麻疹、甲肝、乙肝、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控制传染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三)明确职责,重点督导。我队按照各股室职能职责组织执法人员对各自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要求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中小学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督导;要求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制度及见面约谈等方式严格执法;要求加强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热门诊、腹泻门诊进行督查;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继续深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责任感和警惕性。
三、存在问题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我们虽然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很多。一是有些单位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重医轻防”的思想较严重,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知之过少;二是传染病防治队伍专业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培训;三是个别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人责任心不强,造成传染病漏报、迟报、缓报现象发生,一定程度造成传染病统计的准确性。
四、下一步工作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了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在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意识,为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础。下一步,我队将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教,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二是以多种手段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传染病处置工作制度和传染病自查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建立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流程;三是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之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五、建议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蔓延放在卫生工作的首位。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到有效预防、有效控制、防治结合。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和重点问题,应周密部署,制定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宣传、教育、农业、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关键词:三峡地区;乡镇环境规划;三斗坪镇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7025303
1引言
三峡水利工程的兴建,产生了大规模的移民,涉及范围广、迁徙人口多。三峡水库淹没涉及20多个区(县)的277个乡(镇),1680个村,6301组,有2座城市、11座县城、116个集镇需要全部或部分重建,涉及一百多万需安置移民,1632家工矿企业[1]。如此巨大的移民工程,也决定了移民安置工作的困难性和持久性,移民乡镇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也将出现许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选择符合三峡地区区情的乡镇环境规划方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乡镇环境规划分析
2.1乡镇环境规划作用
乡镇环境规划是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根本措施,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对促进乡镇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以污染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否则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乡镇环境规划以生态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3个效益的统一,使乡镇环境与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地发展[2]。
(2)指导乡镇的建设和管理。乡镇环境规划中所制定的功能区划、质量目标、控制目标、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工程项目的生产规模、结构布局等,给人们提供环境保护的方向和要求,可以指导乡镇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对有效实现环境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
(3)合理分配排污消减量、约束排污者行为。根据自然环境的纳污能力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不同排污者的最大排污量和应消减量,为更加合理地约束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污染防治及治理提供科学依据[3]。
(4)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要素,也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对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我国乡镇来讲,合理的乡镇环境规划可以让乡镇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投入的条件下,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
2.2乡镇环境规划应注意的问题
2.2.1突出特色与重点
每个乡镇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环境,因此突出乡镇环境规划特色与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该城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特点,找出制约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重点分析、研究,最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4]。
2.2.2.与省、市、区规划相协调
乡镇正处于经济快速上升期,经济与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和复杂,城镇快速扩张导致未来发展的可变性很不确定。因此,环境规划必须以区域总体规划为主线,合理的将环境保护目标容入总体规划之中[5]。要在突出自己特色的同时,与大区域的规划做好衔接。
2.2.3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
乡镇环境规划方案要科学合理,符合当地风俗民情,这样才能得到群众支持,尤其是得到政府职能部门决策者的认可,这对规划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只有这样规划方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
2.2.4注重可持续发展
随着乡镇人口的增加,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乡镇的发展受到制约。这就要求在编制乡镇环境规划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认识到人类发展必须以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条件为前提,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临界性,必须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
2.3乡镇环境规划重点内容
2.3.1控制水污染
近年来,库区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因此控制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十分关键。一是库区工业污染,长江、乌江、嘉陵江175m水位涉及的26个区县中有51家企业的污染较为严重,直排工业企业共有210家;二是库区面源污染,包括化肥、农药、畜禽粪便和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污水等经地表径流造成的污染;三是库区生活污水及船舶污染[6]。库区船舶年产生活垃圾3×107t,其中入江约8×103t。
2.3.2防治大气污染
移民乡镇要发展,经济支撑必不可少。由此导致煤炭、石油、化工燃料的大量使用,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硫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无限制地排入大气层中,这也是导致三峡地区乡镇大气质量严重恶化的根源。
2.3.3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三峡库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船舶垃圾污染严重,生活垃圾岸边随意堆放、处理率低。仅库区175m水位以下堆存的垃圾就达3.79×106t。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7%,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7.436×106t,危险废物3.95×105t,综合利用率约为43%,船舶年产生活垃圾约3×107t,其中入江约8×103t。
2.3.4控制噪声污染
噪声问题与经济发展同样有很大关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工程建设产生的工业噪声,工厂机械生产产生的噪声,城镇交通产生的交通噪声等。由于城镇化、工业化以及交通运输和文化娱乐业的快速发展,噪音扰民现象越来越严重,乡镇噪声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3三斗坪镇环境保护规划
3.1规划区域背景
三斗坪镇位于夷陵区西南部,地处风景秀丽的长江西陵峡中段南岸,是举世闻名的三峡工程坝址所在地,有“三峡坝首第一镇”之美称。三斗坪镇域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年平均降水量1177.34mm,多年平均降雨量在977~1370mm之间。长江是流经三斗坪镇的最大河流,流经该镇24km,三斗坪境内有大小溪河3条(杨家溪、龙进溪和高家溪),支流39条,全长149km,年流水量15亿m3。
3.2规划范围、期限和目标
本规划区范围为三斗坪镇所辖19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共99个村民小组,版图面积177.9km2。到2015年(近期),实现乡镇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破坏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达到生态镇和优美乡镇考核要求。到2020年(远期),全面实现三斗坪镇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努力将其创建成中国旅游名镇,三峡移民创业和谐镇,峡江生态宜居镇,户外运动特色镇。
3.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斗坪镇水污染源主要以生活废水为主,工业废水污染源主要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镇内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Ⅱ类水域功能区水质标准,河流水环境质量良好。大气污染源主要分布在集镇区,以及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生产源主要集中在矿石开采区和石灰石烧制区。大气质量达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和工业噪声,其中以交通噪声污染影响最大。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生活废弃物和采矿企业、石灰烧制、茶叶加工厂和生猪养殖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7]。
3.4环境功能区划
(1)水环境功能区划。杨家溪和龙进溪均为地表水环境Ⅱ类功能区,高家溪为地表水环境Ⅲ类功能区。
(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镇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保护区,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其他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保护区,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3)声环境功能区划。三斗坪镇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标准值要求。三斗坪集镇、各村委会的所在地,居住人口相对较集中的自然村,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S334省道经过的村庄、居民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5环境保护规划方案
3.5.1水源保护规划
农村饮用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是建设新农村最为基础也极为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饮用水源保护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采取优化保护工程建设、严把农村点与面源污染的集中措施,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9]。
三斗坪镇在水源、水质有保障,人口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村地区,有供水规模集中在100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9处,水源主要源自于山间溪水。由于现今三斗坪集镇供水水源黛狮沟(山间溪流、泉水)的水量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规划期的用水量要求,规划将高家溪作为三斗坪集镇供水的备用水源地,确定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松树沟水库库区水面及水库周边200m范围内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内不等进行人类一切活动,防治农村化肥、农药和养殖对饮用水源的影响。严禁养殖业、加工业等污染源进入。
3.5.2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对三斗坪镇村区域燃煤的生活锅炉、茶炉、大灶逐步进行改造,控制和消减区域内二氧化硫、烟尘的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化工程的进程,大力推广普及太阳能技术和使用沼气,减少生活燃煤量。控制机动车辆造成的大气污染,强化汽车尾气管理,建立有效汽车尾气监督检测机制,切实落实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化、规划化、法制化。
3.5.3声环境保护规划
合理调整镇区交通设施布局,在S334省道及主干道路两侧控制噪声污染。对经过居民生活、商贸、文教区车辆,采取严格限速、限制鸣笛及车流时间等措施。临近集镇的高层建筑,应采用能降低噪声的建筑材料,住宅建设避免封闭式庭院及周边街坊的平面布置,集镇街道两旁加强绿化。
3.5.4固废污染控制规划
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装袋,定点收集。加强对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逐步实现产业间的物料循环和链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量,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医疗废弃物和其他特种垃圾单独存放,单独处理,对一般医疗垃圾进行焚烧、降解;对一些具有放射性,有毒性,挥发性医疗废弃物采用专用垃圾容器封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并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医疗垃圾处置的安全性和无害化。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4结语
三峡地区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是乡镇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他结合了区域的资源特色,在环境最大承载力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在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实现乡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规划中重点通过目标控制、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功能区划等项规划手段,在规划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征进行环境保护规划设计,进而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三斗坪镇环境保护规划结合三斗坪镇自然、社会现状和环境质量现状,制定了适合其发展的环境保护方案,从源头上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并针对已经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协调了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三斗坪镇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琳.影响三峡库区后续发展的经济因素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2] 王海云,王振华.三峡地区小城镇的环境保护规划[J].安徽农业科学,2010(23):12733~12735.
[3] 高山.乡镇环境规划研究――从案例分析到理论总结[D].厦门:厦门大学,2006.
[4] 杨旗,王静.论小城镇环境规划[J].山西建筑,2013(7):203.
[5] 贾涛,陈一静,宋立生,等.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10):15~18.
[6] 徐宁.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三峡的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8] 郭怀成.环境规划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9] 黄磊,方芳,郭劲松.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初探――以重庆市朱沱镇为例[J].三峡环境与生态,200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