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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是培养大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场所,是高校教学必备的实践基地,在高校教育中具有无法替代的功能。实验室根据用途可分为教学型实验室、科研型实验室和教学科研混用型实验室。本文主要分析教学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问题。教学型实验室主要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课。自2000年国内高校开始扩招之后,因教学资源紧张,实验课通常是整班制上课。因此上课学生人数较多,学生的素质、理解能力和个性上的差异都较大,这导致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实验室安全问题也变得更加重要。
食品学院的教学实验室根据功能可分为食品加工类实验室、食品包装类实验室和食品检验类实验室。根据具体用途,食品加工类实验室又可细分为果蔬加工实验室、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实验室、粮油食品加工实验室、发酵实验室等;食品包装类实验室又可细分为包装材料加工实验室、包装设计实验室、包装工艺实验室、包装材料检测实验室等;食品检验类实验室又可细分为化学检测实验室、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生物技术检测实验室、食品感官评价实验室等。
由于实验室种类繁多,管理起来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本文主要从实验室的结构设计、实验功能区的划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培训机制等几方面来探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验室的结构设计
由于在教学实验室上课的学生人数较多,实验楼的走廊要宽一些,走廊上不要放置仪器设备或其他杂物;实验楼要有一定数量的楼梯和电梯,而且楼梯和电梯要宽大;实验室最好有前后两个门,以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人群的疏散。
实验室的室内面积应该大一些。如果没有大型的仪器设备,30―40人/班,实验室的面积应该不小于100平方米,中央台3―4排。实验台下的柜体要向内凹进一定尺寸,例如:30―40厘米,使学生坐着时有放腿的空间。相邻两排实验台的间距不小于1.5米,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不会相互碰撞造成意外伤害,也给指导教师留下巡视指导的空间。
实验开始之前,指导教师都会用板书或者多媒体,对实验方法、实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安全操作要点做详细的说明。因此,中央台上尽量不要安装试剂架,否则会遮挡坐在后排的学生的视线,影响讲解的效果。
实验过程中需要用到水或者要经常清洗实验仪器的实验室,可以在实验台的中间安装一排水槽,根据需要加几个水龙头,或者在实验台的两端安装几个水池,这样可以方便学生就近清洗实验仪器,避免拥挤,提高实验效率。
实验台上的电源最好有防水保护盖,可以避免实验过程中不小心将水溅到电源里引起的电源短路或其他危险。实验台靠近水池的地方尽量不要安装电源,即使安装,也要在水池边加装具有一定高度的挡水板,防止在洗东西的时候水溅到电源上。
食品加工实验室和食品包装实验室一般放有大型设备,食品检测实验室也有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结构设计时,要考虑在仪器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学生们的操作使用和观摩交流,以防拥挤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学生受伤。
二、实验功能区的划分
食品加工实验室可划分为原料储存区、清洗区、切分区、加工区、包装区、成品储存区等。化学检测实验室可划分为样品储存区、前处理(粉碎、取样)区、称量区、实验区、仪器检测区、污染物处理存放区等。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可划分为样品储存区、前处理(粉碎、取样)区、称量区、无菌接种区、实验区、仪器检测区、消毒灭菌区、污染物处理存放区等。实验功能区的正确划分和安排,可以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有序进行实验,防止交叉污染,保障实验者的身体健康。
实验中,除了每组都有的实验用具,还会有一些公用的仪器设备,例如:冰箱、烤炉、膨化机、冰淇淋机、天平、离心机、高压灭菌锅、酶标仪、色谱分析仪等。实验室要根据实验的流程和仪器设备的特点划分出一定的功能区,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能够有序进行实验,防止无序的走动引起碰撞,造成意外伤害的发生。还要避免因仪器设备摆放不合理,造成仪器的损坏,例如:冰箱与烤箱等加热设备放在一起,会造成影响冰箱散热、加速电源线老化等问题。天平、色谱分析仪等仪器需要恒温、洁净、无振动的空间,而离心机使用时振动较大,这些仪器都需要各自相对独立的空间。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的结构设计和实验功能区的划分都是从硬件方面来探讨实验室安全管理,而制度则是从软件方面来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用。笔者所在学院从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化学品管理、突发事件处理、通用实验室管理和特殊实验室管理等多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安全制度。
其中,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气体钢瓶使用和保存管理规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包括低值易耗物品使用管理规定、低值易耗品损坏赔偿办法等。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等。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实验中意外事故紧急救治办法等。通用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开放实验室管理规定、实验室门禁管理规定、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等。特殊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工电子学实验室安全制度、生物检测室管理制度、化学检测室安全守则、微生物检测室安全守则、食品加工室使用注意事项等。
四、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机制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构建城市垃圾长效管理体制,以系统论的视角进行探析,将垃圾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面分析了持续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着眼于体系建设,将其分为四大体系:标准体系、服务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以此克服以往就管理而管理的误区。关键词:城市垃圾处理;长效管理体制;四大体系文秘站网-
经济上的巨大成功带来了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如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等。其中,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成为国内许多城市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之一。由于城市垃圾的产生的源源不断以及城市环境较弱的自净能力,城市垃圾管理会是复杂的且不可避免的。相应地,城市垃圾长效管理体制的建立将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全方位的过程。根据垃圾管理须遵循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三原则,可将垃圾长效管理体制分为四大体系,具体表述为:标准体系、服务体系、责任体系以及监督体系。
一、标准体系
目前中国实施的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条例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但缺乏细化的标准,因此,建立、完善与细分垃圾分类标准,同时完善回收价格标准与奖惩标准就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建立城市垃圾长效管理的标准体系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美国在这方面是典范,已经形成了几十个法律以及上千个法规的法律法规网络体系,使垃圾管理处处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通过完善的法律,使垃圾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责任人。今后,构建和完善垃圾管理的标准体系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环节:
1、从源头管理上说,对城市工业的生产环节与包装环节应出台细致的量化标准,加大生产商和中间商承担责任的力度。具体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产品原料应规范成分,进行标识,尤其对有害成分更应进行标识;另外,对过度包装与一次性产品也应出台相应的标准,减少包装等中间生产过程可能产生的垃圾;限制征收垃圾处理产品税与垃圾处理包装税或生态税,提高厂商和市民处理垃圾的积极性。
2、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法规和制度。当前对垃圾分类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细化,不够具体,难以具体落实到操作层面。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规,像《一次性产品的处理法》、《垃圾分类标准法》等法规,对标准进行量化,比如垃圾无害化标准,便以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理。
3、建立专项的、具体的防治法规。我国法律对城市生活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做了许多规定,但大多是笼统的、原则性的,对具体的法定程序无详细的“指南”或“守则”可供遵循,操作性较差。比如,虽然明确规定分类收集,但却没有法定操作程序。因此,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处理垃圾更具体的法规标准,如生活垃圾减量化规定;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强制回收包装废品的管理规定;商品包装限量管理规定;塑料包装及一次性餐具管理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标准;运输工具产生污染管理规定;城市垃圾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标准等。
4、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缺乏有效的规定和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罚条款,但唯独对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法等行为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予以处罚。这表明我国立法对城市生活垃圾防治的重视明显弱于对其他废物的防治,追究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较低。
二、服务体系
垃圾产业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到很多方面,其关键就是要保证投资者在经济上有利可图。据了解,国外垃圾产业是一个稳定的低利润的产业,垃圾产业中垃圾收入和投资基本持平。对此,政府要作好扶持工作,如通过优惠贷款、税收,甚至可通过政府出资兴办,由企业经营。鼓励企业和公众投资于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让他们有利可图。
另外,完善垃圾管理的服务体系要注重各种垃圾管理决策服务的相关工作,如加强对城市废弃物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科学分析垃圾的产量、成分、生命周期,使垃圾处理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强垃圾管理的实效。在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政府应提供垃圾分类相关设施。例如专门的玻璃回收容器、纸张回收容器以及电池回收容器等等;垃圾箱的设计最基本的用途是收放垃圾,因此,垃圾箱必须环保化,内部尽量镂空设计,使得雨水能从筒内迅速排出,以免腐烂生锈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可以节约生产垃圾箱所耗材料,而不是像国内有些城市注重外观更甚于实用,忽视了使用垃圾箱的本意。
再者,政府扶持科技开发,加大对垃圾处理技术和垃圾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另外,政府是城市的管理者,政府以身作则处理垃圾可以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如对办公用品可提倡应用循环材料。针对我国城市居民大都生活在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之中,探索出与居住方式符合的垃圾分类设施;倡导开设环境热线,为居民解决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垃圾处理问题提供服务。
三、责任体系
原来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城市垃圾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政企不分,表现为环卫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政企合一。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体制,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同市场经济脱节,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制约着垃圾管理的发展,抑制了企业和公民处理垃圾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效率。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唯一责任者,资金投入及管理都是由政府一手包办,似乎与企业、市民无关。垃圾的清运、处置主要靠政府的大量补贴与行政命令,垃圾处理者无经济利益驱动,无法激励国内、外企业积极参与,造成政府财政负担严重,财政投入不足,垃圾处理效果不佳。
对此,国外典型的做法是对城市垃圾的收运、处理作业由城市市政部门组织向企业招 标,由中标的企业与市政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内,垃圾的收运、处理由该企业承担。城市市政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的管理和处理的规划、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垃圾的综合管理、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对签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这种管理体制保证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政策的有效执行。城市市政部门颁发城市垃圾经营许可证。由垃圾处理公司带动,形成垃圾处理产业,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执行的具体做法是:
1、形成全体责任机制
垃圾污染的一个特点是,人人是受害者,而人人又都是施害者。
目前在垃圾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很好的机制,其特点是政府在垃圾管理方面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拿出一定的资金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委托企业负责部分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转和管理,向居民和垃圾产生者按照产生的垃圾量和垃圾的性质收取垃圾管理费,通过扶持垃圾处理企业,负责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再加工。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承担垃圾管理费的机制,不仅大大减少了垃圾的产生量,而且资源得到很好的回收利用,垃圾产业得到很好发展,较好地解决了垃圾问题。
2、确立生产者责任制度
德国在垃圾处理领域运用了生命周期理论,一种产品的产生到销售到市场,最后到使用生命结束成为垃圾,这一系列过程都必须由生产者负责。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引入是德国在源头削减原则方面的灵活运用,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美国的垃圾处理也很有特点,如纽约市法律规定:顾客购买易拉罐饮料或塑料包装可乐、啤酒时必须为包装多付钱;一般来说是每一瓶5美分。这样就鼓励消费者在使用完毕后将饮料瓶退还给商家。而每一个商家有义务收集包装瓶。1998年的资料显示有80的啤酒瓶被回收,有85的易拉罐被回收,有50的塑料可乐瓶被回收,“瓶子法”确实起到了实效。
3、探索垃圾计量收费
用户收费制用户收费制是要求垃圾产生者交纳一定的费用,以承担自己排放垃圾的社会责任。这种制度现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其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固定费用,从房租中或在水费用中增加一定的比例,或按人口收取;另一种是按产生垃圾的量收取,但对分类收集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是不收费的。最广泛采用的是押金返还制度,对易于回收的包装物采取包装押金制,通过返还押金而鼓励消费者参与物质的再利用。
四、监督体系
城市垃圾处理的监督主体是政府,对此,可以借鉴纽约的经验,倡议成立垃圾回收日,进行垃圾回收与循环利用方面的宣传,确定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的种类。对生活垃圾分类不当的,应适当进行处罚。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政府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治理和监测力度,但对于固体废物污染却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如对地下水的质量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系统,致使有的垃圾处理厂在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了部分周边水体(地面、地下水)严重污染、土地无法耕种。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成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的队伍,对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和控制。设立监督、举报中心和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实时、及时实施管理,实实在在地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形成公众参与机制。
法律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污染防治标准归环保部门制定,似乎责任清楚,但在执行过程中却不配套不协调。
食品安全监督指导管理近几年来,一件件学校食卫生安全事故频发,触目惊心:2011年,吉林省四平市80余小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广州大学城43学生疑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陕西省渭南市崇宁镇中心小学31名学生食用早餐后恶心呕吐事件;2013年5月6日,湖南涟源行知中学73名学生疑因吃米粉中毒事件,等等。一桩桩事件发生后,似乎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一级级会议、一份份文件、一层层检查、一次次督导。然而,实际效果又是如何呢?一些学校在一阵恐慌之后,随着检查活动的结束,很快就把专项整治的措施又抛在了脑后。“食不安宁”的隐患仍然存在,安全事故照常发生。笔者就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卫生部门缺少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后续工作跟不上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由此看来,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都有责任监督、管理学校饮食卫生工作。而正是由于两个部门管理,两个部门负责,造成了职责不清,衔接漏洞,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的混乱状况。除了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时候,卫生部门在一年之中,几次到过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指导?既使到过学校,除了发几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开罚单外,在预防安全事故方面又现场做了哪些指导工作?教育部门除了文山会海之外,又管理了哪些内容,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把饮食安全卫生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反之,学校食堂达不到卫生条件,不能颁发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能够让学校食堂关闭停业吗:学生食堂关闭停业后,学生到哪里去吃饭?教学秩序又怎么来维持稳定呢?
2.食堂内部专用场所及必要的消毒、保洁设施还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二款“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四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七款“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第八款“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比照上述条款,普通中、小学校中的部分食堂还没达到基本的场所和设施还未达到要求。可为什么这些单位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一方面在于满足日益扩大的教学规模的需要,在引入竞争的同时,就要满足学生及家长的生活需要。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实不贪大,安全无小事。
3.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并未按章执行
学校食堂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都制定了符合本校实际要求的各类规章制度。可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国家没有相应的学校饮食经营单位准入制度,再加上学校食堂有着社会餐饮行业无可比拟的丰厚、稳定的回报利润。所以,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目光,但更多的却是由熟人通过各种关系来进行经营。这虽便于管理,但碍于面子或其它原因,具体管理者很难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搞好饮食卫生本是学生食堂首要的任务,但一些炊事员在加工制作和食品出售过程中,图省事、讲速度,简化操作程序,同时,工具不定位存放,出售食品时不戴口罩,等等。这些现象阻碍和制约着学生食堂卫生状况的改观。因此,大多数学校并不缺少各类规章制度,缺少的却是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力度。
二、解决的办法
1.加强领导,夯实基础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和饮用水管理,将其提到与教学质量同等的高度来抓,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督促强化学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2.应急处置,重在预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关键在于事前的干预措施和预警。
3.健全制度,依法管理
一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实问责制。二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并进行常规演练。三是要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及时与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原料采购制度、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实效。
总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关乎祖国下一代的重要工作,只有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团结协作,并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为学生的身体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
(三)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要始终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四)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四、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申报手续,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港(航)务监督机关对货物安全载运状况的监督检查。
药品试剂是开展医学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必需物质,管理好药品试剂是保障教学与科研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我院教学任务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学历和任职教育并重后,更加重视学员操作技能的培养,因此,实验项目增多,所需药品试剂品种增加、消耗量增大,对教学保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药品试剂的采购管理
1.1制订科学的采购计划药品试剂采购计划是指根据年度实验教学、科研计划,制订本单位的需求量,是教学保障部门组织货源、采购物资的依据。由于药品试剂具有使用效期,因此,计划需根据课程安排,分阶段制订。各使用单位制订需求计划,批准后报教学保障部门,以便及早核查库存,按照使用日期编制药品试剂采购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品种、规格、产地、数量、供货商等。无计划采购或超计划采购不仅浪费资金,造成物资积压,而且还会增加管理难度,甚至影响教学与科研的顺利开展。
1.2掌握市场信息当前,药品、试剂价格比较混乱,产地、生产厂商、批次等都是影响价格的因素。因此,采购人员要经常阅读国家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对不同渠道的物资,在质量、价格、服务上要进行对比,把供货质量好、信誉高、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一些不常用、市场供应少或独家经营的物资,对其供货商要做到心中有数,有采购需求后能有的放矢。
1.3坚持合理的采购原则在采购方式上要采取少购、勤购、就近采购的原则,对于批量大的药品试剂,要公开招标,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药品试剂库的管理
2.1微机化管理药品试剂品种多,即使品种相同,其规格、包装材料、生产批次也各不相同,而且药品试剂的保障点多面广,消耗大、流动快,传统的手工账卡管理费时费力。实际工作中,我们把药品试剂分为四大类,即常规试剂、指示剂、危险品、毒麻药品,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使药品试剂的登记、查找、利库变得简便、快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2零库存管理利用现在商品经济发达、物资流动快的特点,药品试剂储备可依托社会,实行本单位的“零库存”保管。“零库存”就是依靠需求导向制订采购计划,即需要什么品种、需要多少量,均根据实际消耗采购。“零库存”保管虽然工作量加大了,但是可以降低库存成本,避免物资积压或过期失效。
2.3出入库管理仓库管理员对购入药品试剂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或已接近有效期的药品拒绝验收入库。验收后,要在随货通行单上签字盖章,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各使用单位领用药品试剂要纳入教学经费核算,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药品试剂的出库按照“先进先出”与药品试剂批号次序发放,并对出库的每一种药品试剂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确保实验教学、科研数据精确。对于剧毒药品如氰化钾、升汞的发放,严格按照《剧毒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3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化
一、“一法两令”带来的新要求和新变化
1、管理机构及体制更新,海事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随着船港界面的划分更趋明晰。
《港口法》和港口危规明确,新成立的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实施行政管理,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除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外,还应接收港口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遵守港口有关危险货物作业的规定。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海事管理机关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监督管理,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即对船与港之间的作业监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定。
2、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趋向实时、便捷、规范。对船舶而言,由原来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口或过境提前3天申报改为进、出港口24小时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办理申报危险货物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对港口作业来讲,《港口法》第34、35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时,《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方式调整更新。改变了过去仅由海事管理机构一家审批方式,在港内水域过驳作业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审批前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在港口外水域过驳作业的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4、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确。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等。
5、在港作业规范细化。船舶--增加载运危险品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的条件的规定,并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这是以前法规中没涉及到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6、应急预案必须制定并实施演练。一是要求港口作业企业按规定必须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二是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编制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7、人员资质必须取得有效证书。一是要求港口经营人所雇用的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二是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员工,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能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行动。
8、危险货物定义更加明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危险货物定义扩大到包括污染危害性等特性的货物,也就是船舶载运《MARPOL73/78》公约中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样也要遵守我国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能忽视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3条则明确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全面做好的相关配套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更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运输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而港口危规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是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进行全面规范的行政规章,是在总结我国港口国际、国内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管理制度,对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监督职责和企业管理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推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促进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企业的学习、宣传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系统正确的把握各项管理制度的实质,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港口危规的要求积极推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港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港口危规,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的危险货物种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切实按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生产安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要向船舶、作业委托人等港口使用人宣传危险货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他们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港口企业做好港口的安全生产。
2、依据港口危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危规第九条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作业品种或者类别,颁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未取得认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二是严格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审批。港口危规第十七条的规定即是建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动态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申报,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日常管理,防患于未然。
申报工作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量的实际情况,以为港口企业服务为宗旨,合理安排并公布申报方式,指定专门接受申报的处(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做好日常申报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畅通和生产顺利进行。
港口危规第十七条是对作业开始24小时前申报的规定,主要是对非定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的要求。但是,对于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具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港口企业对该品种的第一次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同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如果不是港口企业对该品种的第一次作业,可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采取报备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是严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关。港口危规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港口企业从业人员范围为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以及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自2004年5月1日起,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不得安排上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保障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四是必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港口危规第九、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并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应急处置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应当解决发生事故后,怎么实施救援,用什么方法救援的问题。目前,专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多数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不是专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基本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港口危规将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必备条件,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让每一个企业承担自救的责任。从事非专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可以参照专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五是严格危险货物作业封闭式管理。港口危规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了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制度。
由于港口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类别多种多样,港口作业的管理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品种或者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根据全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实践,其管理方式原则确定如下:
(1)原油、成品油、液化气、散装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作业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2)危险货物储存或者装拆箱作业,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3)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成套设备中含有危险货物,以及散装固体硫磺、硝酸铵、鱼粉、种子饼等在港口装卸作业,可不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几点对策措施
“一法两令”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机构及责任主体,明晰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调整了港口作业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危险品船舶及在港作业的企业应注意及时适应,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建议,供参考。
1、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及船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遵守“一法两令”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为了与时代要求相适应,满足现实安全管理的需要,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才出台了这“一法两令”。企业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识到遵守“一法两令”不仅社会发展要求,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增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减少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在港危险货物作业有关的事故,防止人员和财产损失,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如果员工对“一法两令”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够全面,理解的不透,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然会导致一些违章。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采取自学、集中宣讲的形式,一是让员工学习和掌握“一法两令”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重点掌握港口作业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要求的变化和增加内容;二是提高员工掌握相关国际公约的水平,“一法两令”中多处提到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公约的要求,明确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要符合公约要求,因此要组织员工学习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公约,并及时跟踪了解公约新的修订内容等。这样员工在运输危险货物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提高遵守“一法两令”的意识,避免出现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被滞留、延误和处罚,各项措施到位,确保运输安全。
2007年,我局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
1、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南平市新闻出版业“十一五”规划》,要求重点做好农村出版物网点建设。并做好经营单位的审批工作、年检工作和统计工作。
2、举办出版物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继续学习《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3、与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联合举办了“第四届全民读书月”活动和“第六届书市”。
4、组织力量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组织力量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渠道和图书内容,对进货渠道不规范和销售内容有问题的经营单位,要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5、认真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严格审批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6、组织市县两级行政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和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人观摩第十七届全国书市。
二、加大印刷企业整治力度
1、按《南平市新闻出版业“十一五”规划》要求,做好印刷企业宏观管理工作,做好印刷企业的审批工作、年检工作和统计工作。
2、举办全市印刷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学习《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规范印刷市场秩序。
3、认真抓好全市印刷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印刷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出版物印刷企业重点检查出版社的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包装印刷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承印刷假商标、假包装和超范围经营,一般印刷企业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对违规的企业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罚。
4、继续做好光盘生产复制企业和彩色印刷企业的招商工作。
5、组织县(市)有关人员和印刷企业代表到省外参观学习印刷企业管理经验和企业发展经验。
三、认真做好版权工作
1、加大版权法律法规宣传。举办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咨询系列活动。一是编印《版权知识》宣传提纲;二是举办版权法规宣传咨询活动;三是举办版权知识讲座;四是召开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
2、开展四个专项行动。一是打击盗版软件专项行动;二是打击盗版光盘专项行动;三是打击印刷环节侵权盗版专项执法行动;四是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3、做好市直大中型企业和印刷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4、做好版权保护服务工作,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南平武夷版权保护服务事务所要做好版权宣传、咨询、登记服务工作。
四、继续做好报刊治理和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工作1、进一步巩固报刊治理成果,重点确保党报党刊发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2、在新闻媒体上设立报刊乱摊派举报电话,对违反中央规定的乱摊派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召开全市报刊和内部资料出版物单位负责人会议,学习《报刊管理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规定》,规范出版要求。
4、严格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批,认真做好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审读工作。
五、扎实开展“扫黄打非”行动1、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扫黄打非”工作会议精神,制定2007年全市“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召开全市“扫黄打非”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2、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各项“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一是开展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二是开展打击校园周边销售有害出版物专项行动;三是开展打击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专项行动;四是开展打击游商兜售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五是开展打击车站场所、城乡集贸市场中销售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六是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3、开展评选“扫黄打非”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活动,表彰一批“扫黄打非”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六、抓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1、继续抓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树立对外良好形象。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2]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
2.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造者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三章 违法印制商标的处罚
第四章 经销者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五章 参与假冒商标活动的处罚
第六章 商标监督检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章 案件处理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检察机关检举或控告。
对检举、控告和办案的有功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本条例监督处罚范围:
一、制造、销售冒牌商品的;
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三、擅自印制商标的;
四、倒卖商标标识或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装潢的;
五、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残次零部件的;
六、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的;
七、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八、使用商标的商品,未用汉字如实标明厂名、厂址的;
九、使用商标的商品,国家规定必须有时限而未如实标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
十、参与假冒商标活动的;
十一、其它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标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制造者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五条 对生产、组装、拼制冒牌商品的单位或个人,没收假冒商标标识和作案工具。对查获的冒牌产品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处以该冒牌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已出厂销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被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中西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制造冒牌中西药品的,没收冒牌药品和非法所得,处以冒牌药品货值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假药和劣质药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制造冒牌烟酒、食品、饮料的,没收冒牌商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冒牌商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在冒牌烟酒、食品、饮料中掺兑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该冒牌商品货值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禁止该商品在市场销售和广告宣传。已经销售的,处以该商品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中出现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残次零部件,应按照废品回收渠道处理。非法出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副品,必须标明副品标记或对应等级,按物价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定价后方可销售。违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条 商标使用人不得销售商标标识及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属注册商标标识或带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物的,依法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责令其销毁冒充的商标标识,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三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销毁商标标识,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公开批评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法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优质产品证书的企业,擅自在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优”、“优质”、“奖”或优质产品标志等,冒充优质产品的,责令立即改正。非法出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六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商品或包装装潢上未用汉字如实标明厂名、厂址的,其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违者,对生产者处以该批产品总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国家规定必须有时限而未如实标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违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商品生产者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侵犯商标专用权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按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印制商标的处罚
第二十条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印制商标的单位,擅自承揽商标印制业务的,除收缴其商标标识和印板模具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的商标印制单位,须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印制注册商标,凭《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印制未注册商标。违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和印板模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或者依法吊销其商标印制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印制商标标识时,涂改《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的,没收其商标标识。拒不改正的,依法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三条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印制商标标识时,涂改《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没收涂改印制的商标标识。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非法出售商标标识的,没收商标标识及非法所得,吊销其商标印制许可证。被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印制单位应负责赔偿。
非法买卖商标印板、模具的,双方各处以相当卖方非法收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偷窃、倒卖他人商标标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经销者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商户经营冒牌商品的,给以公开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故意经营冒牌商品欺骗消费者的,除给以公开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或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查获的冒牌商品,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冒牌中西药品及冒牌烟酒、食品、饮料的,没收冒牌商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该冒牌商品经营额一倍的罚款。故意经营的,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销者非法购买商标标识或利用废旧商标标识及名牌高档包装物,制造冒牌商品出售的,按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销售冒牌商品而签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消费者购买的冒牌商品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退还全部货款。
第五章 参与假冒商标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故意为制造和销售冒牌商品提供银行帐号、现金、支票、发票、合同书或其他方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运输、邮政部门、运输专业户及其他承揽运输者,伙同当事人偷运、邮寄冒牌商品及组装件、假冒商标标识和作案工具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利用欺骗手段,通过广告经营单位宣传、推销冒牌商品的广告刊户,按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并应在同等范围刊播检讨更正启事,费用自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伙同广告刊户刊登冒牌商品广告,没收广告经营单位的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刊户,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废品收购部门故意向不法分子出售回收的名牌高档商品包装物或废旧商标标识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以文学艺术、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诋毁他人注册商标声誉的,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罚。
第六章 商标监督检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商标管理。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冒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查扣、私分、转移冒牌商品,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商标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参与生产、销售冒牌商品活动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案件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生效以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第四十三条 涉及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违法案件,由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请有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冒牌商品,应就地处理:有使用价值的消除假冒商标标识或标明冒牌字样,按物价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按质作价销售;无使用价值的就地拆解;有毒有害的就地销毁。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