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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 A
本文所要讨论的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是指政府通过不同方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把不同渠道的资金导向农村公路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沼气秸秆燃气供应系统、文化体育场所、学校、公园、广场、水渠、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行为和过程。[1]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具备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自然垄断性、受益范围的区域性和使用的相对低效性、相对较低效的经营性及效益的滞后性等特点。
一、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来源分析
(1)财政投资
中央财政投资是农村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基础设施总投资中可控性最大部分。虽然我国中央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不断增加,但财政农村基本建设支出在总的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的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比改革开放之前明显降低。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有味突出,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基本没有拨付什么资金来支持新型农村社区中基础设施建设。[2]
(2)信贷支持
现阶段农业信贷的业务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风险性高等特点,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和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普遍存在“惜贷”或“慎贷”等现象,要么大幅撤并机构,要么很少发放贷款。
除了商业银行不愿意介入外,很多投资公司也不愿意介入。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牵涉的范围太广、影响太大,再加上本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投资公司不愿意毛这个风险把大量的资金放在这上面。
(3)民间资本
民进资本是一个潜力无限的资本市场,但是在目前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却很少见到民间资本的影子。
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民间资本的介入也存在产权不清、市场准入门槛高、不公平竞争及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3]
二、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分析
(1)财政融资模式
此种融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保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财政所融资金在国家总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很少。同时,其融资渠道也不畅通。
(2)市场化融资模式
市场化融资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进各项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主要有PPP模式、BOT模式等。如BOT模式是以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权为合作基础,国内或国外企业跟政府协商融资、风险、建设等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拥有设施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特许经营期满后再将设施按项目按规定转移给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会受到当地的市场化经济程度水平、当地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建设项目的盈利前景等方面的限制。[4]
(3)其他融资模式
包括社区自筹和来自非营利部门和志愿组织的融资。这属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非主流融资模式,流程也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多说。
三、农村基础设施融资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力度,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按照各自的财权合理的分配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责任。首先应增加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地方政府也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在平时应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努力创造更多的财政盈余;地方政府还应积极主动地联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为其投资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搭桥铺路等。
(2)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支持体系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搭建以“项目吸引、金融支持、政府推动”为内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外部融资平台,对于拓宽农村建设的融资渠道,整合社会力量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极其重要。因此,构建农村基础设施金融支持的总体思路是:建立由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为补充的农村基础设施多元金融服务体系。具体可以:首先,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使之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渠道。其次,完善商业银行的作用,国家也应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激励商业银行投资打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再次,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在地方政府落实风险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介入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建立保证贷款的偿还机制,建议中央财政安排农村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时,按一定比例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县、乡财政也要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以保证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贷款的及时偿还。
(3)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还要积极探索和发展财政外其他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起多渠道的融资机制,逐步实现其建设的市场化。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在政府自身变革、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放开市场准入政策及优化民间资本介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入手。[5]
(4)融资模式的创新
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化融资模式各有利弊,在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当地的情况把财政融资和市场化融资结合起来。从融资模式的内部构成来看,主要是通过财政融资模式和市场融资模式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协作保障基础设施融资所需的资金;从外部环境来说,主要是创造有利于推广市场化融资模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农村稳定改革的法制环境;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渠道资金进入新型农村申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参考文献】:
[1]李宏燕.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研究[J].农村经济,2010
[2]甘琳.中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2008
[3]徐丽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2009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以来,到2015 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472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其中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2016 年下半年,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增加,参保率逐年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有较多盈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然而各地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由于经济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差异,在时间和地域上呈现不同特点。时间上,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无模式可借鉴下,结合自身优劣势取得较好效果,如北京、青岛、东莞等。地域上,东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政府的惠民政策和广泛宣传下,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相对较高,部分地区甚至实现全民参保;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参保率较低,农民对政策信任度不高。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缺失,政策受阻
立法问题是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首要解决的问题,立法能够保证制度的稳定推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多年来,由于缺乏权威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造成各地政府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差异化和碎片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失衡。《社会保险法》虽已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框架性的规定并未涉及分担比例、养老金替代率等针对性条款,加大了地方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缺乏一种持久而稳定的契约关系,对新老保的安全性和回报率难以估计,农民对参保普遍持有怀疑和抵制态度。如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层面提高到法律层面,细化资金筹集方式、养老金管理、发放和监管等具体规则,各地区实施政策的思路将统一明确,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农民信任感提升将大有裨益。
(二)观念守旧,参保意愿低
受早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的影响,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较低的教育水平、艰苦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农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参保和长期缴费的意愿。再加之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准确解读,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农村居民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期望值偏低。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多缴多贴,不缴不贴的差别式参保标准,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养老金的筹集,但对制度认识不清、经济水平低的农村家庭而言,大都选择不参保或按缴费最低档参保,既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福利,也无法满足未来基本生活需求。
(三)资金筹措难,财政压力大
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政府财政补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分别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中央财政补贴注入基础养老金,但却不能够确立基础养老金的来源保障机制和确保基金的保值升值,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才是关乎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对经济发达的地区而言,地方政府财政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而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就使得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面对巨额财政补贴时难以为继。随着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逐渐攀升,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将会继续加大。因此,如何缓解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实行有差别的财政补贴。
(四)制度衔接不畅,协调性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独立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众多养老保障体系之一,这就要求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要注重于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临时性和流动性的就业模式和各地区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成为难题。广大农民工在城镇缴纳的保费如何转入新农保、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积累转入后如何计算以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都没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新农保与其他制度之间,如新农保制度与土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无据可循。
(五)基金管理混乱,保值增值困难
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人口中的覆盖率已颇具规模,养老金账户的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何管理好如此规模的养老金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缺乏创新,模式老化,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一,管理设施落后,专业化的管理投资人才欠缺,加之社会监管的缺失,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都难以保障。将养老保险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虽安全性较高,但增值率低。股票和债券市场等高回报率的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持续升温的通货膨胀,加剧着养老保险金的贬值风险。碎片化的基金管理,单一的管理投资渠道,致使资金无法集中起来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制定法律法规,保证政策推进
立法先行是国外社会保障体系首选路径,国外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养老保险的收效明显。要想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上正规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细致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则缺一不可,这对维护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着重要意义。立法时要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城乡差异原则、参保自愿原则等,重点突出养老金管理制度、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制度衔接、养老金监督管理和问责等方面内容的规则制定,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在法律框架下平稳有序运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要想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要改变传统养老观念,促成由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观念转变,减少农村养老对土地的依赖,积极向农民宣传新的养老模式,形成以社会养老为主,多种传统养老方式为辅的现代养老体系。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释农民理解政策时疑难点,提高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同时要重点对基础养老金的构成、缴费与补贴比例、养老金领取的数额等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以解读和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青年农民里加大宣传,在年轻阶层中树立新的养老观念。
(三)完善筹集制度,加强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是资金筹集,因此,资金筹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核心。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补贴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东部地区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共同解决,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对西部地区和经济实力较弱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提高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养老金;对没有缴纳能力的农民,政府依财政能力帮其全额缴纳。科学的补贴政策和合理的财政分配方式都有利于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财政分配要多向农村倾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四)推进衔接机制建设,保障农民养老能力
现阶段,城镇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需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打破。这一制度的建立,关键要先推进城乡养老保障衔接机制建设。首先,对于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农民返乡后,可将其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别按照比例换算后,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其次,不同参保对象要有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对失地农民,可将失地面积转化成相应养老保险费投入个人账户,同时政府要给予这部分群众更大的补贴力度。对于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和低保对象,可由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代替其缴费的方式提高其养老保障能力。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缴费确定型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试点阶段。虽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民的数量在逐渐减少,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目前农村人口仍然占全国13亿人口的56%。农村人口如此庞大,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便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一是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的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机制,大部分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由于运营层次低、管理分散化,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研究,并针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建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支模式选择
国外养老基金收支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给付确定性(简称DB型)和缴费确定型(简称DC型)。DB模式,是指养老金管理者向投保者作出承诺,保证其养老金收益按事先的约定发放,也就是说,投保者在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量是事先确定好的。DC模式是指投保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一共向养老金管理者缴了多少费用是确定的,但其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因为养老金总额是缴费和投资收益的总和,而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风险由投保者自己承担。
从两种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趋势而言,DB模式早于DC模式,但DC模式发展速度快于DB模式。DB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DC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性和运行条件。在养老金发放水平上,DB型收入较稳定,投保者无须为市场风险而担心。而DC模式的发放情况主要看退休那个时点上养老金投资的情况如何和以往的收益情况,存在着收益风险。但DB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养老金管理者对其所承付的养老金不能按物价的上涨进行指数调节,因此投保者退休的养老金收入难以得到真正的保值增值;其次,不利于投保者的自由流动,因而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同时在不断变化的新兴产业中难以适用;第三,由于养老金待遇水平具有较强的刚性,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增多,养老金管理者的负担会不断加重,严重时会导致养老金管理不堪重负而难以发放。DB型计划在美国是最普遍的形式。DC模式是完全积累式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专业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来管理。养老金发放水平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数量的多少。投保者有权决定年金的投资方向,通常由基金管理者向投保者提出投资建议,投保者自主决定并承担投资风险。投保者居住地点转移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包括单位缴费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积累,转移至其相应的养老金管理处。DC型模式的上述特征,决定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因此深受中青人的欢迎。
对我国而言,现在正处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阶段,虽然DB和DC模式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但就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现状和将来发展趋势来看,养老金管理应当采用DC模式。采用这种模式一是有利于农村人口流动,有助于国家城镇化建设方针的实施;二是有助于与城市养老金管理接轨,实现我国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战略的实现。DC模式的投资风险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投资信托公司来规避。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选择
当前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养老金计划的委托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举办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由管理者组成的内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
相对于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在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法人受托机构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精算师、律师、投资经理、会计师、IT管理人员以及专职的运营人员等,能够保证受托服务的系统、专业和高效。理事会模式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最多是政府负责养老保障管理的人员兼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够了解、不够专业。在国外养老金运营市场,法人受托模式也比较常见。近年来,许多以前采用理事会模式的组织也陆续将养老金计划转为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如2005年4月,菲利浦将其160亿美元的企业养老金基金移交给美林投资管理公司,并将其养老金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给总部在美国的翰威特。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节约经营成本,立足主业经营的考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备性,从专业化角度,从成本分析、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管的角度,法人受托模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计划较优的选择。同时,为了确保养老金投资的成功运作,政府可以成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担当监管人的角色,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琳:国外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选择[J],经济与管理,2009年2月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建设 金融困境 形成原因 突破
一、新型城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这一进程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源大量消耗、环境矛盾加剧、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经济结构失衡、就业压力巨大等等。为解决这些新型问题,实现“中国梦”,党的十提出了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战略。新型城镇化不再是过去简单的“楼房化”。新型城镇化要找准着力点,有序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入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注重中西部地区城镇化。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主要分为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农民市民化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包括养老、低保、医疗、教育需求等)、保障房投资需求、以往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贷款利息支付需求等四大类需求,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来源单一
由于金融业逐利性本质与城镇化的社会性本质存在直接矛盾,我国金融业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动力明显不足。因此,在过去较长时间内,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资金来源的单一性不仅加剧了政府财政负担,还导致城镇化建设受困于财政资源局限,缺乏可持续性。
(二)现有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匹配城镇化建设资金供求双方需求
我国的金融市场资金总量非常可观,预计到2020年,从银行信贷看,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将新增70万亿;从债券市场看,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将达到80万亿元。但在我国目前的投融资体制框架内,城镇化建设资金供需双方的资金调配需求并没有得到有效匹配。究其原因,第一,地方融资平台被广泛认为风险偏高,受到银行监管部门严格的控制;第二,我国的法律也禁止发行市政债;第三,现有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长期忽视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甚至对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领域设置了很多障碍与歧视性条款。
(三)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严重滞后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快速推进,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逐渐加大,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农村金融发展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仍然相对较低,明显滞后于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供给要求。
三、形成原因
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呈现局限性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生态环境亚健康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行政环境、公民权利和义务、社会诚信等要素,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健康的城镇化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与城市相比,我国村镇行政环境仍处于半传统、半封闭状态,地方政府保守的思想合和落后的行政方式均不利于城镇金融组织的高效运行。我国乡镇群众对权利与义务的认知相对较浅,缺乏合理维权与监督意识。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资源配置失衡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更加倾向将金融资源投入到回报较高的城市信贷领域,而对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当前,城市无论是社会发展的总体基本面还是金融体制机制的发展,相对农村地区都已经具备了较符合长期经济发展的路径,金融资源的流向偏好再次放大了城市建设对村镇金融资源的“虹吸”效应。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并未真正发挥其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缺乏足够的有效性成为当前我国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效能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农村居民自我排斥倾向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居民在主观上均存在金融的自我排斥倾向。农村居民由于长期处于金融排斥状态,被主流金融边缘化,造成其金融知识匮乏,金融习惯的缺失。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居民独立金融人格的缺乏、金融意识不强和自主学习能力差,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日益复杂,超出了部分农村居民的理解能力,最终导致金融排斥的恶性循环,形成农村地区金融荒漠化。
四、金融困境的突破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加大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力度,仍将面临同类问题的困扰。基于此提出以下改善路径,以促进金融发挥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一)树立城镇化经济本质的正确认识
在集聚各类资源大力发展城镇化建设之前,各级政府应正确对待城镇化建设,认清城镇化作为指标而非目标的经济本质,并将城镇化发展的正确思路广为宣传,使全民对城镇化发展树立正确的认识。应该正确认识城镇化经济本质和积极引人市场,以使城镇化建设指标能够客观反映经济发展目标与经济能力、工业化水平。
(二)准确识别新型城镇化关键投资领域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环保领域、健康领域和移动互联网领域。此外,能源的供给和利用、水资源的回用、食品安全管理、商业地产等周期性产业领域也将大量产生新的投资机会。为做好城镇化建设的规划,政府应结合时代背景及自身现实条件,准确识别新型城镇化投资的关键领域,在此基础上正确引导资本流向,提高资本运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
一、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近年来,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为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网点也越来越多。然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金融存在的一些问题却也制约着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1、金融供需矛盾
资金的供给不足是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障碍之一。长期以来,由于资金的逐利性,金融资源不断地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城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业,导致农村资金匮乏。而新型城镇化需要大量资金的地区却恰恰是资金外流严重的农村地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生产规模化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些工程大都是公共产品,体现的是社会价值,不存在回报盈利的问题,而现存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目的仍是以盈利为主,两者恰恰相反,相互制约,使城镇化进程在建设初期就受到资金不足的阻碍,致使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缓慢。不言而喻,由于长期存在供需不足,在农业生产上的资金支持都无法保障,更不用说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保障了。资金需求不足也是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在剧烈的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农民的投资首先要考虑经济利益,但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相比,一直都是处于弱质微利状态,很难激发农民投资于农业的积极性。农业得不到投资,就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更加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2、农村金融支持不能适应新的城镇化投资发展需要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不是资金供需的矛盾,而是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职能上,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粮、棉、油收购的贷款等,承载的业务与作用单一,无法从事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不但没有大量资金支持城镇化建设,反而存在将大量资金用于非农领域的现象。农村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民间金融组织目前来说都没有合法化,制度也不健全。虽然民间金融组织比正规的金融组织灵活,但是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指导,而且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一直受到正规金融组织的排挤,使其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尽管民间资金额巨大,但是由于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金融产品贫乏,业务单一,投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可能性也不大。总的来说,我国存在着明显的二元制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也严重滞后于城市,农村金融的管理更是严重落后于城市,这对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存在金融服务空白从而限制新型城镇化发展
金融服务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关系到新型城镇化发展是否能够协调全面开展。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网点也越来越多,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金融服务需求少,难以支撑商业银行的发展,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撤并现象严重。现在大部分乡镇只有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两种金融服务网点,邮政储蓄所是只吸纳存款,不发放贷款,这使得农村贫困地区支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仍有大量的资金空白,造成恶性循环。
4、农业保险的发展滞后放缓了新型城镇化进程
当前,我国农民接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对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有些农民更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很小,没有认识到农业保险的办理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另外,一般的保险机构都在县级地区,农村地区没有保险服务网点,遇到自然灾害后,保险机构的服务态度差,理赔周期长,使农民投保意愿下降,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风险大等特点,使得农业保险索赔率高、回报率低,政策保障和法律基础薄弱,导致2015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持续下滑,从而也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供应紧张的局面,放缓了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下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是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充足资金支持的唯一选择。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不仅表现在规模上,还表现在结构上。所以首先要建立系统的农业保险体系,不但要尽快研究对保险的专门立法,而且要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尽快研究出台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减免相关税费,提供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服务。其次要对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合理规范化管理,允许领取执照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而且要能够进行农村非正式金融替代品的开发和管理。引导农村人口选择新的投资渠道(如债券、股票、基金),盘活农村剩余资金,有力地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
2、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信用体系,有利于金融政策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也会降低农村金融交易费用。首先要加强农村的诚信教育,对农民进行诚信教育,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树立诚信之风,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次要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公共平台建立一个对不良信用的惩罚机制,由此促进农村良好信用环境的快速形成。当然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逐步消除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单靠农村自身的资金积累难以满足建设规程中庞大的资金需求。为此政府应充分发挥三大经济职能,通过政府的合理调控,加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资金需求。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加强执行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的基本功能,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创新发展与完善。政府还应依法行政,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化的程度。县级政府也应该建立良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软环境,强化社会信用维护制度,建设工商、税务、司法、金融和农村新闻媒体等参加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网,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改变金融服务观念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为农村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支持。现行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的贷款基本上还是传统的生产性借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贷款将增加,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和扩展个人信贷委托业务。另外,由于农户的基本文化水平不高,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往来还是停留在“柜台式”的,这极为不便,而且效率低下。因此,需要通过科技、网络、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等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推进小额支付系统的应用,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现代化支付提供的多层次、低成本的支付结算服务。增强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改善农村用卡环境,着力推进非现金支付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方便办理农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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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市,舞钢市按照省委、省政府促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要求,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担当,走出了一条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努力破解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粮食怎么保、民生怎么办四道难题。
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人口有序向城镇集中。破解“人往哪里去”问题
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真正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农村新型社区就是其中一种新的尝试。也就是说,新型城镇化,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城镇,而且涵盖农村新型社区。通过在农村建设新型社区,走出一条农民不用进城入镇、就地城镇化发展的新途径,最终实现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一体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均等化。如何让农民“离地”,有序向城镇社区集中?关键要走好“三步棋”。
(一)打造宜居城镇,吸引农民到城镇社区安家落户。城镇规划应强调个性,放大主导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城镇,只有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才能有更持久的吸引力和发展力。要根据区域条件、人口分布、农户需求、产业优势、辐射能力、工作生活半径以及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在什么地方建城镇或社区、建设规模多大、承载什么功能等问题,处理好当前和长远、个体和总体、生活和生产的关系,使其建设理念和发展模式自成风格、独具个性。按照“一代人建房、几代人居住”的要求,高标准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让蓝图与现实对接。良好的生态、完善的设施、宽敞的住房、优质的服务与管理,无疑会成为吸引群众的因素。经过多方论证,舞钢市将全市190个村、834个自然村、1421个村民组整合规划为“一个中心城、四个中心镇、十七个中心社区”的城镇化发展格局。规划中注重现念与人文元素的有机融合;建设中注重民居的美观性、实用性与周边环境的相融性;管理中注重各项机制的长效性,彰显新型农村社区特色。如按规划建成的张庄中心社区,充分体现了山、水、林、人和谐统一的“北国江南”特色。
(二)统筹考虑就业,切实解决迁居居民的生计问题。农民进入城镇社区,在改善生活环境的同时,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就业问题。只有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他们的生活才会有保障,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迁居到城镇社区。所以,就业带动是实现农民迁居的重要举措。实践中,可采用园区带动、城镇辐射和迁村并点等模式。园区带动型,主要是依托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新型城镇社区,针对园区、企业用工情况,加强迁居居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居民通过拥有一技之长就近转移就业成为产业工人,增加他们的工资性收入。通过园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带动社区各项事业的综合发展。城镇辐射型,主要是利用城镇特殊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建设新型社区,通过城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辐射带动农民向城镇和社区集中,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迁村并点型,主要是在环境较差、交通闭塞、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及偏远村庄,按照“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人口聚集、整合资源”的原则,整合建设中心社区,节约的土地集中用于中药材种植、林果业、观光农业等特色农业发展,并引导迁居居民发展旅游业,增加收入。通过产业支撑和充分就业,确保劳动力就地转移,达到集得来、稳得住、可致富的目标。
(三)坚持示范引导,尊重农民搬迁意愿。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以群众自愿和群众满意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告别乡村村落,走进城镇社区,既是农村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近代农民艰辛跋涉的执著追求。而这种追求,改变的不仅仅是延续数千年的以自然院落、村落为单元的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还有农民的身份,更意味着他们对传统地缘的割舍。所以,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而变革的主题是农民,尊重农民意愿就成为重要的前提。实践中,按照“规划先行、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4+2”工作法,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需搬迁的农户,采取以自行拆除为主、经济调控为辅的拆迁政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当然,地方政府可出台激励帮扶机制,一方面,对农户在中心镇、中心社区内建房、购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农村社区新房按照成本价出售给迁居农民,引导农民有序搬迁。另外,还可以鼓励实施市场化运作,采用BT、BOT模式,解决社区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必须把好人住关,农村社区新建住房分配公开、透明,严格审查入住居民资格,除部分商业房外,全部由本乡镇农民入住。农民入住社区新建住房,必须把原宅基地交还集体,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及其他地上附属物。为妥善安置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农村社区要建设老年公寓。
目前,舞钢市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坚持实施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两个规划,积极引导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两个转变,通过市乡财政投入、社会融资和市场化运作,完成中心镇、中心社区建设投资3亿多元,建成新民居2315套,在建新民居1000多套。张庄、柏都、瑞祥、上曹、枣园等具有现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新型农村社区拔地而起,5000多名农民走进新社区,充分享受城镇化建设给农村带来的新变化。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强力打造现代农业,破解“粮食怎么保”问题
从粮食产量来看,决定因素主要有三
个,即耕地面积、亩产量和生产者技能。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到城镇社区居住,一方面城镇化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另一方面人们需要消费更多的粮食。在这种情况下,粮食生产问题尤为突出,粮食怎么保,也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在现有情况下,如何增加耕地面积,是解决粮食生产的首要前提。农民向城镇社区集中,减少了农村人口占地。通过城镇人口的“增”与农村占地的“减”,实现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增加。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全部叠加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来,实现土地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无缝对接。在城镇社区建设中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要求新建社区用地面积必须小于拆旧面积,并对腾出的土地实施复耕,实现耕地总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增加的土地既可用于粮食生产,又可用于城市发展。依据测算,舞钢市4个中心镇、17个中心社区全部建成后,旧村庄占地将由原来的7.11万亩缩减为3.53万亩,能腾出土地3.58万亩,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技能,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通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土地向经营大户集中,既能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能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一方面,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另一方面,注重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健全土地流转经营环境服务、技术人员对接项目、流转大厅规范运行、合同纠纷处理、政策保障、自然灾害保险等机制,鼓励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土地规模流转,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利用现代化农用机械,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有效增加粮食产量。舞钢市作为全国100个土地流转与社会化服务先进监测县市之一,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2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6%,亩均效益是原来的3倍左右。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改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从中涌现出的舞钢市绿地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田农业观光园、瑞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破解“钱从哪里来”问题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靠地方政府,确实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建设资金,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破解资金问题,关键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集约利用基层生产要素,让钱从资源中来、从市场中来。
(一)从节约土地中换取资金。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将节约的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这样既能够满足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又可以将其产生的收益,反哺农村社区建设。如舞钢市腾出的3.58万亩土地,按每亩净收益10万元计算,可换取资金35.8亿元。
(二)从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集聚资金。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可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用途集中的要求,整合各类支农、惠农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使用,集中投向中心镇、中心社区建设,提高资金的聚合效应和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舞钢市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很好地把各类项目资金整合到一起,既解决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消除了资金零散投放、重复投资的现象。
(三)从市场运作中挖掘资金。第一,农村社区建设可以采用节约土地商业化运作方式,把出让金净收益部分投入到城镇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中。第二,在节约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迁居农民可享受到少出资就可迁入新居的待遇。第三,综合运用集中成片开发、BT、BOT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完善水、电、路、天然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通过鼓励开发商参与投资等办法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四,把公共未开发地块质押给投资公司,由投资主体出资开发,开发成功后依法将预期收入偿还投资主体,或向投资主体购买公共产品。第五,筹建农业投资融资平台,对城镇社区现有土地、房产、企业等有利用价值的资源整合评估,进行抵押,提高融资能力,争取更多的资金,使城镇社区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四、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破解“民生怎么办”问题
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住进城镇社区,进入企业,身份转变成产业工人、小老板、股东。但他们依然是住在城镇社区的农民,并未真正融入城市,并未真正成为市民,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问题。只有真正消除隐性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差别,进一步完善土地、户籍、社会保障等制度,才能解除农民入住城镇社区的后顾之忧,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一)强化失地保障。长期以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尽管一部分农民有条件跳出农村脱离土地,但如果没有健全的失地保障制度,农民还是会心存顾虑。为解决这一问题,舞钢市将到城镇社区居住且交出宅基地的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让农民由依靠土地保障向依靠社会保障转变。
(二)消除户籍差别。要从根本上打破城乡户籍二元格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实行“城乡居民”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从就业、住房、子女教育、退伍安置等方面人手,消除身份歧视,消除差别待遇。实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人口管理新模式,让入住城镇社区的农民转换身份,共同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提升社会保障。把社会保障从原有的户籍制度上剥离,尺快推行“城乡一体、标准一体、待遇一体、成效一体”的保障制度。城乡低保资金合并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按比例提高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差别;对无固定工作、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放宽条件,让其参加新农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绿色通道”,逐步实现“城保”与“农保”互转;建立城乡医疗“三合一”体系,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保合为一体,居民参保不分城乡、不设门槛,可对接,可互转,使迁居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
1 .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必要性
把农民建房热引导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把农村建新房与建设新农村结合起来,把农村住宅建设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起来,计划用10~15年的时间,逐步建成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
2.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具体做法
根据新乡市实际情况,按照农民意愿,确定了“政府引导,规划先行,群众自愿,典型示范,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指导方针。
2.1科学编制规划 按照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参照城镇社区的标准建设新型社区,做到农民满意,30~50年内不用建新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齐全,互相配套。规模过小的村庄,为便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集聚效应,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建设新村。
2.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 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财政列支4.9亿元;将上级拨付的有关农村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起来,捆绑使用,集中投入;搭建融资平台,鼓励社会捐助。
2.3社区建设完全尊重农民意愿 建设新村或并村,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2/3以上的成员同意。村里免费提供不同类型的设计方案,由农户自行选择,自行投资,可委托集体代建,也可单独自建。农户在社区建房与在原址建房投资基本相当,但生活居住环境大为改善。暂不愿到社区建房的农户,可在原地继续居住,但不能违反规划建新房。已经到社区建房的农户,原来的房屋要拆除,宅基地收归集体,整理复垦,恢复耕地。
3.坚持不从农村挖土地,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
3.1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农民入住新型社区,仍拥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新型社区占地仅为原宅基地的1/2。节约的土地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继续留在县域用于农村建设发展。
3.2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节约的土地或用于发展高效益的种养业,或通过参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发展二、三产业,或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高于原来的收益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有效地促进农村的繁荣和农民的富裕。
3.3有效节约农村资源 全市规划建设的1050个新型农村社区,全部建成后,不仅可节省50万亩土地,而且从长远看可以节省农民建房资金。
4.坚持产业为基础,增强发展后劲
以增强中心城市功能、壮大县域经济、建设新农村“三位一体”系统工程为载体,实施城乡统筹战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紧密结合。
4.1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带动县域二、三产业发展依托中心城市、县城、集镇和原有工业基础,打破城乡和区域界限,规划建设28个产业集聚区,辐射全市1/2以上乡镇、1/3以上行政村,成为优势产业集聚的平台。
4.2推进农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迈进 新乡是粮食主产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发展较快,小麦生产全部实现机耕机播机收;机械耕作与良种良法配套,促进了粮食连续7年增产,近5年调出商品粮217亿斤。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2/3,建立的生产基地占总耕地的1/2;粮食加工能力超过生产能力,畜禽加工能力占饲养量的60%;随着现代技术设备的应用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大为减少,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摘 要 在2009年8月4日我国银监会编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在这3年内设立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很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偏离了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初衷。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的放贷表现为脱农化、大额化、短期化,这些做法违背了国家要求的支农惠农的宗旨。通过调研分析,从现象到本质,最终得出资金不足、投资回报率低、抗风险能力弱三大根源,并给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宗旨缺失 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 山寨银行 回报率 涉农贷款
一、政策背景
在中央2010年1号文件第三条中提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财政税收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而第二十条又再次提到:“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可见国家对于农村金融建设的重视。
然而,截至到2010年,全国只有 39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和农村信用社的数量相比,只占3.2%;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额仅占农业贷款需求额的0.87%。从这些微小的数字不难看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放贷数额微乎其微。而且在调研的农户当中,有78%反应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并不比以前容易。以上充分说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解决金融供求问题,前景不容乐观。
二、调查现状
在我们走访的江苏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发现了三个普遍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降低了他们对支农惠农宗旨的落实度。
1.大部分金融机构的总部以及分行建立在城市郊区附近,并没有深入农村开展事务。在我们采访的阳羡村镇银行中,负责人朱经理就透露,主要有两点影响他们的选址安排。一是,农村地区范围较广,交通不便,下乡设办事处费用太高;二是,现在“山寨银行”突起,恶性抢夺农村金融市场。在江苏省,很多县、镇、乡挂着“资金互助合作社”、“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招牌,墙上贴着存款利率红纸,承诺1年期存款利率在5.6%到6.9%,是大陆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2至3倍。贷款利率则一般在17%至22%,是银行同期贷款的3到4倍!手续简单、无需担保等“优点”促成了此类非正规机构的扩张。这类机构非法吸收存款,抢占正规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破坏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好以“退避三舍”的无奈态度去面对,不敢贸然下乡设立分行。
2.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目的是最终转制为村镇银行,因为据银监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要求包括开业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30%以上等。同时国家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的贷款业务,不能从事票据、委托贷款等其他低风险业务,利息收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的利润来源,这种单一的业务范围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长期发展下去。例如注册资本为3000万,在及时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并能充分用足贷款规模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年赢利水平在220万元左右,投资回报率仅为7.3%,风险太高收益太低!
以上种种限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放风险较高的农业贷款,同时回报率低也限制了它们发展的积极性。
3.我国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可见,国家允许它们成立的前提是履行“服务三农”的职责的。但是,涉农贷款一词却被众多机构钻了空子。在调研过程中,这词却被所有调研对象解释为:放贷给在农村地区的任何企业,都算涉农贷款。在这样的“解释”下,金融机构更愿意选择本地区优质企业,而对同样需要贷款的农户却置之不理,因为这没有违背支持三农的规定。为了减少自身的资金风险,谁愿意去贷给那些资金规模小的农村弱势群体呢?!
三、政策建议
1.对于“山寨银行”的猖狂出现,当地政府肯定得对此加强打击力度。但是,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要真正切除源头,还得从根本采取措施。“山寨银行”之所以能得到发展关键在于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实力在乡镇设立办事处,可见这些现象其实归结于一个问题:资金不足!
对于这个问题,地方政府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鼓励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定向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人民银行也可以开放对当地村镇银行的支农再贷款,缓解村镇银行可贷资金不足问题,以引导村镇银行延伸和发展针对农村和农户的金融服务。另外,还要支持村镇银行抓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良机,积极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放,提高村镇银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减消民众对“山寨银行”的依赖。
只有缓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现象,使其更好的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山寨银行”的现象才会逐渐消失。同时,金融机构才有足够的资金下乡设点,大范围开展农村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缺失的根源是因为投资回报率低的缘故。要解决这样的难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来源。只有公司运作良好,原始股东愿意不断增加投资,才能使投资者树立信心,吸引新的资金进入。央行已经放宽政策,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将股东人数限制由原先的不超过5人增至有限公司的不超过200名。
二是申请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参照孟加拉国等国的经验,指定或新设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的小额信贷批发融资基金,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从银行间市场以较低利率“批发”回资金,再“零售”给各地小额贷款公司。
三是吸收委托资金,集聚社会闲置资金。比如,2008年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协议,吸收投资15万欧元;当然也可以吸纳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或扶贫资金。
3.涉农贷款被无形曲解,其深藏根源在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低,抗风险能力弱。
现阶段,政策放开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要求,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县市设立)或100万元(乡镇设立),信用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乡镇新设立)或10万元(行政村新设立),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这样的注册规模,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力承担为农村弱势全体放贷的风险,同时,由于要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农户违约情况,所以他们如果不曲解“涉农贷款”的限制,此类金融机构也是无法生存的。
但是,只要我们建立担保公司+农户联保+信用建设三者一体联动结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分散风险可以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选择合法的担保公司,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才能加强农民的资金和人身安全,否则会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健康发展。但是,担保公司并非不盈利的,它本身也要考虑风险,因此,担保公司能分散的风险毕竟是比较小的一部分。
分散风险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农民联保,江苏汇丰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总谈到这个问题时说,这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不仅大大降低了风险,还起到了提高当地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它的操作并不普遍,毕竟选择这样一个适合办理联保的片区还是比较困难。
最后和当地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一起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因为社会信用良好,居民才会自觉主动地履行合约;金融机构才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运营下去。只有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风险才得以最小化,涉农贷款的落实度才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金融;体系;保险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新型城镇化的涵义
何谓新型城镇化?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内涵上看,可理解为由初步阶段的城镇化向更高层次的城镇化转化的过程。基础层次的城镇化指的是农村城镇化,强调农村不断向城镇转化的过程;更高层次的城镇化是指突出城市功能的城镇化阶段,既包括城市聚集的过程,也包括城市要素向农村扩散的过程。因而,新型城镇化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是一种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新型城镇化是工业化的依托,是农业现代化的支撑,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实现三者的有机融合。
二是新型城镇化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拥有量较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要与我国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形成新型城镇化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是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性。新型城镇化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要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功能,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把重点放到中小城市与城镇上来,保障新型城镇化的质量,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的困境分析
(一)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单一
基础设施建设常需要大规模、长周期的资金投入,且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主体中,除政府外一般都不愿意涉足该领域,造成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化。要解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根本无法满足;而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府不能作为贷款主体来获得信贷资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能贷款给政府部门。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技术改造等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并不针对具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依靠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中小企业在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因为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它能够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化。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有体制的缺陷,我国金融机构偏向公有制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保障措施还很少。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比较少,这必然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也影响了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三)金融支持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体系不健全,来自地方财政自筹和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是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没有将农村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信贷投资的重点;且作为市场化融资手段的市政债券还没有发展起来,民间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还没有上升到政策高度,农村保险和农民市民化所需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整体上还缺乏统一、有效的顶层设计。
(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支农的力度逐渐加大,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依然很低,不能适应农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真正能扎根在乡镇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几乎不在乡镇设点,特别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正规金融机构更少,存在着很强的“马太效应”。很多乡镇的金融机构网点数量远低于全国3.7个的平均水平。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化严重滞后,甚至有的金融网点还没有ATM自动存取款机和POS机,其业务主要限于存贷和汇兑,而适应广大农村发展特点和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开发新型产品以满足城市客户,而忽视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供给。新兴的中间业务、代收代缴、票据承兑和贴现等服务相对较少,理财咨询、外汇业务等更为鲜见,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矛盾突出。
三、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金融困境的对策
(一)扩大融资渠道,增加新型城镇化资金来源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由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系统工程,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这种特点与商业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冲突。这个冲突的解决离不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特别是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中,一是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中长期债券提供的信贷融资,二是要赋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中长期债券支持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功能,并把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融资支持作为我国今后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的主要来源。这就要求继续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解决提供中长期债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债信、监管等问题,以便更有效地支持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
其次,发行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在西方许多国家,地方政府在投资修建公路、桥梁、学校和医院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业时,一般借助发行市政债券来筹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也呈现出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趋势。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也是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筹措资金的重要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能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城市公用事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二)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民的房屋都不能成为银行的抵押资产,甚至城镇化后的住房也缺乏抵押功能。为此,必须创新金融体系。本质上,金融创新是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变革,使其产生新的金融合约。因而,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改变现有的金融合约条件
新型城镇化会使大批农业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仍保留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农村房屋,如果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农村房屋可以进行抵押,就可以解决当前农村贷款普遍面临的抵押物不足问题。
2、创造新的金融合约
新型城镇化能创造出可观的未来收入流,如人口集聚使土地升值带来的大量土地出让金、城镇化形成的农业休闲旅游收入、现代农业经济创造的各种收入。这些收入流如果能通过金融合约,将其予以折现,就能成为新型城镇化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完善农业保险,进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
农业保险可以为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活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市场价格变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能够让农民或其他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农业生产,也使金融机构的贷款没有后顾之忧。在当前我国的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应该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探索适合农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保险模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还要设立再贷款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设立了再贷款制度,但是再贷款对象范围有限,且与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庞大资金流不相适应。
在当前的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让支农再贷款制度服务于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关键是进一步改善支农再贷款制度,扩大支农再贷款对象,把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支持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再贷款的范围内,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敢于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对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放贷款,增加我国农村新型城镇化资金来源,也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动。
(四)开发与农村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新型城镇化中的农村金融困境,根源在于当前缺乏与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金融制度创新与金融产品创新。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尚没有新型城镇化贷款的操作制度,也没有开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专项贷款,更无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贷款优惠政策。通过金融创新以化解当前的农村金融困境,是顺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本身的要求。新型城镇化强调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农业与人的协调发展,需要金融机构创造更多适合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及农业转移人口素质提高的新产品、新服务,积极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邱俊杰,邱兆祥.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困境及其突破[J]. 理论探索.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