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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临床研究管理的规定,不将禁止类技术应用于临床,不违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或备案,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转、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等工作。
5、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6、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按规定储存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
8、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医疗广告。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一、“医托”陷阱
在就医时要提防“医托”忽悠。“医托”通常受雇于一些小医院、小诊所,专门在就诊量大的大医院附近转悠,盯着那些从外地来看病的,尤其是拎着行李的农村患者,想尽办法将其骗到受雇的医院,再从看病费中收取提成,患者稍不留神,就可能掉进“医托”设计的陷阱。是不是“医托”,其实很好识别,可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观察:
1.地点固定。各大医院候诊大厅或者附近的车站、旅店门口是他们“钓鱼”的场所,临近中午挂不上号时是行骗高峰期。
2.主动搭讪。套近乎,攀“老乡”,博取信任,让患者以为遇到了热心人。
3.伪装患者。声称自己或自己家人有同样的病情,很在行地说如何难治。
4.推介专家。声称自己也曾病急乱投医,但最终由某位专家治好了。这位专家被称为“老军医”或者“名教授”,医术神乎其神,但实际上只是普通医生,甚至连行医资格都没有。
二、广告陷阱
对于相关医疗广告,应该注意:
1.医疗广告时是否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虚假广告往往频繁出现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药物名称等内容,应提高分辨意识。
3.虚假广告往往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字样,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如出现“根治”“攻克”“药到病除”“无效退款”“治愈率”“有效率”“临床病例”等用语,应注意提防。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如“患者”述说治愈经过,医生、“专家”出场说明有获奖内容或有义诊内容的医疗广告。
5.常见的违法医疗广告多为宣传治疗关节病、肿瘤、肝炎、性病、障碍、皮肤病、糖尿病以及减肥、美容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健康讲座”陷阱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向社会曝光了保健食品5种违规销售形式,首要的就是“健康讲座”,其他4种为免费体检、会员制、义诊、进社区宣传,这些都是目前投诉举报较多的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销售形式。
据了解,在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常被这些所谓的免费“健康讲座”所欺骗。一般这类“健康讲座”的特点为:打着健康讲座的幌子,且有小恩小惠的赠送行为;“讲课”方式极具煽动性,通常会把一种保健品的作用吹得比药还好,宣称其“包治百病”;推销的产品价格一般较为昂贵,而且疗程普遍较长,从而诱骗消费者一次多买;主讲的专家一般扮成医生的样子,其实大部分不具备行医资格,相关证件也多为假冒,等等。
因此,人们在听讲座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健食品并非药品,服用只能对人体起到调节、改善作用,不能治病;在听讲座前,还应了解该讲座是否由正规单位组织或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参加讲座时,不要购买产品,正规的保健品在商场或药店都有销售,自称“外面买不到”的产品切勿购买;老年人在购买产品前,最好先问问子女,让子女来帮忙判断是否值得购买;老年人最好定期进行体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不要轻易相信讲座中的“诊断”。
四、过度医疗陷阱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4.药品剂量不规范;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甚至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2.内部账册记录混乱,门诊记录、消毒记录乱写乱画,好的用笔记本,有的用学生演草纸五花八门,不严肃。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履行区卫生局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区基层医疗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围绕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狠抓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顿,摸清机构底数(6月15日前完成)
1.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更新,确保联网管理系统数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信息、数量的一致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的填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2.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重新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登记号码与本级卫生统计部门共同确定,规范使用22位分类代码。
3.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区卫生局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并且及时将规范化诊所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抓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考核。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综合医院要建立依法执业档案,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按时限和要求向区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3.区基层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加强处方管理和使用,规范处方书写及保存。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区卫生局指定部分点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范围,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时干预无适应证用药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行为。处方点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今年工作指标顺利完成。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制度,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区卫生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制度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6.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区卫生局的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严禁强行推广第二类疫苗,及时处置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
2.加强和规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范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诊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5.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医、游医。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
2.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下发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卫生厅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本,每月公布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机构名单以及违规医疗机构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落实违法医疗广告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法人告诫谈话、约谈和重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活动阶段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下旬)。召开启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集中整顿和整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和活动安排,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照集中整顿方案要求,结合2010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加强管理,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与处方点评、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十二项重点工作,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附件1)
2.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会下大力查找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逐一复核清理,复核清理结果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不漏项,并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数量一致。
3.监督执法检查。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本方案,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5月份,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组成检查组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每个检查组至少3人,由医政管理、监督执法、临床和疾控专家等人员组成,对本局复核清理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对重点片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检查扎实有效,不走过场。检查人员要填写《医疗机构监督(督导)检查表》留存备查。建立监管档案,一户一档,确保每次监督执法的记录规范、齐全。
4.区卫生局结合集中整顿工作,加大规范化诊所创建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批挂牌,建立和完善“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制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区卫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规范化诊所的名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区卫生局集中整顿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区卫生局将按照集中整顿方案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此次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活动,认真搞好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清理整顿、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和数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设置规划,充实监督力量。区卫生局将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整体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规划及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杜绝“不审批、乱审批”的现象。按照“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逐一复核,该整改的整改,该撤销的撤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积极参与,进行业务指导。充分依托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积极借鉴诊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管理模式,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长效机制。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一、医疗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理顺工作关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岗位责任,积极开展工作。
(二)研究建立医院评价体系
1.深入总结“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扩大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控制费用。
2.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绩效评价体系,推进医院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探索建立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
3.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与财务部门配合)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开展大型公立医院巡查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
4.开展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应用、医疗服务公平、患者权益维护、人力资源管理和综合绩效(与人事部门配合)的评价。
(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
1.建立市级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指导医疗机构围绕诊疗服务的基础环节,制定医疗质量改进方案,开展质量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探索建立区域医疗风险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开展医疗风险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3.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警戒、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范围和严重程度,分级分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的不利影响。
4.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各种媒体医疗广告的监测,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和执业行为监管,启动标准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开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督和检查。
6.系统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医患纠纷的第三方协调处理机制。加强对患者投诉处理的规范和监管工作,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开展医院运行监管
1.建立医院运行监管的制度框架。拟订医院运行监管的中长期工作规划。研究制定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级别、不同地区医院管理政策和运行机制。
2.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院运行监管工作。扩大患者就诊预约服务,推广医院运行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3.开展医院运行专项监管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和后勤服务保障情况的监管。配合财务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管。
(五)推动医疗服务信息监管
1.指导和推动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为医疗服务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平台。
2.健全评价监督信息制度。
3.配合市卫生信息中心开展医院信息化工作评估,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推动医疗机构提高信息工作水平。配合建立医院统计信息定期制度,完善信息统计内容。
(七)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卫生支农工作
1.进一步丰富支援工作的内涵,提高支援效果。
2.坚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继续通过组派医疗队、举办培训班和接收人员进修等形式,帮助提高受援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推动加强区级医院建设,不断提高区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继续做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协调组织工作,研究建立城市医疗机构长期下乡的长效机制。
二、医疗质量管理
(一)继续深化医院管理,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准入和适宜性、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制度。
(三)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指导。抓好《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在本市实施,继续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
(四)推进医政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建设。一是配合人大进行医疗纠纷处理立法有关工作;积极为上级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意见和建议。二是利用卫生日等时机和新闻媒体等宣传平台,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推动贯彻落实。三是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六)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一是继续做好艾滋病、人禽流感和其他重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二是推动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院前急救体系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
(七)加强血液管理,保证用血安全。一是全面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二是巩固无偿献血工作,注重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做好数据分析、统计工作。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开展检查评估,进一步推动临床合理用血,落实《临床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八)严格执行《护士条例》,切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理执业行为。
(九)继续做好防盲治盲和戒毒康复等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全省防盲治盲工作会议精神和《广东省防盲治盲工作规划(2009-2010)》,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二是贯彻执行《禁毒法》,规范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康复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推动唇腭裂救治和防聋治聋等公益项目工作。
三、中医药工作
(一)加强改革探索。
1.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机制、有利于中医药人员专心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分配机制和有利于中医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
2.在推进“全民医保”制度中,研究制定既能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又能引导患者选择中医药服务的相关政策。
3.进一步完善乡村、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探索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的途径和方法。
(二)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1.参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制订农村中医药工作整体规划与实施方案,制定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
2.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斗门区侨立中医院建设为市第二中医院,加强其业务用房建设、中药房建设、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医疗仪器装备。加强镇卫生院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明确村卫生站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在农村卫生服务中心配置中药柜。
3.加强农村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和执业医师纳入定向培养和镇卫生院招聘计划;继续选派人员参加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以及农村基层中医在岗人员的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试点项目。
4.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力度。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1.推进省中医院*医院扩建,切实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对重大、疑难、传染性疾病治疗、研究、评价、规范的能力与水平。
2.继续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中医执业医师岗位培训和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3.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扩大“治未病”试点到所有三级中医医院,推广“治未病”服务的方法、技术和设备,创新服务模式。
一、现有民营医院的监管框架
医疗机构具有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限长、技术含量高、质量安全要求高等特点。同时,医疗行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公共产品的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通过市场增加资源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必须对这一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制度和配套的监管机制。目前的监管主要分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个维度。
1.政府监管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督;强调技术准入标准,对特殊领域的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明确的准入要求,研究制订民营医院评价方法,保障医院质量和医疗安全;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公示、诚信评价、不良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等制度;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物价部门对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同时,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执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诊疗行为等都有约束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医疗广告进行管理。
2.行业自律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建立健全有关自律的规章制度,在行业内强化诚信意识,实现自律规范;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和质询,促进信息公开;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注重长远发展。3.社会监督部分地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对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行医、合理收费、临床治疗范围、诚信办医等方面的监督。通过媒体对部分民营医院违规行为的宣传报道,让公众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减少公众上当受骗现象的发生,使公众更好地保护好自身利益,同时也可遏制民营医院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医院评审的基本情况
1.医院评审的内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提出要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和医院评审制度。医院分级是将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三个级别;医院评审通常是指由医院之外的组织对医院进行评估,以判定医院满足质量与管理体系标准的符合程度。在国际上,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目的基本达成共识,即通过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使群众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院管理理念的转变,医院评审逐渐从重视基础设施、人员资质等结构性指标转移到突出“医疗安全与质量”的核心主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与安全为宗旨,将医院内涵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同时,多种评价方法的创新应用为医院评审工作增添了新的光彩,如“追踪方法学”、DRGs的日常监管与评价、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第三方组织实施评审评价等。在评价结果中,力求体现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理念。科学的评审标准本身对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都有指导和促进作用。
2.民营医院评审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我国对民营医院都是参照公立医院的分级标准,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同时,由于民营医院发展缓慢,对其评审工作零星进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民营医院飞速发展,不同水平、层次的民营医院数量快速增长,迫切需要一套科学体系来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一致性,部分省份将民营医院纳入统一的医疗机构评审体系和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但是,民营医院有其特殊性,与公立医院的评审标准应有所区别。例如在筹资、人事、定价、财务管理和分配等方面,民营医院的评审标准应更多体现在结果控制上———筹资结构、组织形式、人均费用,等等。又如在涉及规模、配置、技术和科研等方面,民营医院相关指标的权重应适当调整。另外,由于所有制、政府补偿形式等不同,在医院公益性方面,如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和分工协作、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等,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并不具备直接可比性。
三、对医院评审和民营医院相结合的思考
1.民营医院评审与现有的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是我国长期实践证明的、能负担广大群众医疗健康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应共同服务于满足人们群众看病就医需求这个目标,在医务人员、技术准入、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制度建设上,评审要求应保持一致。
2.分级分类,各有侧重(1)三级综合医院。侧重对医疗质量改进、病患安全保障等维度的考量,对患者看病就医全程安全保障措施的设置,制度流程的制定实施,基础、环节和终末质量的持续改进,患者满意度情况等给予更多关注。对医院规模、科研等制定适宜要求,避免民营医院重蹈公立医院重规模扩张、重论文数量而忽略效率的覆辙。对一些关键环节和指标,如围手术期管理中的手术安全核查、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监测与管理、医疗安全事件申报系统管理、超长住院患者的监测、评价和管理、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等方面重点评审。要求民营医院建立职责明确、运作高效的管理组织,充分发挥民营医院灵活的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注重社会效益和百姓口碑,以社会评价完善评审体系等。(2)基层医院。以促进基层民营医院健康发展为前提,细化评审标准,指导基层民营医院规范执业。淡化床护比、医护比等硬性规定,更加注重质量与安全。同时,关注诚信行医、打击非法医疗广告等,不能有虚假广告、虚假医疗、虚假检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以专科为特色的医院。“大专科小综合”是很多民营医院的发展战略,安全管理方面应重点突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严格第三类医疗技术和疑难重症病种治疗方法的评审,以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保证临床技术运用的安全有效为核心内容。同时在医疗安全管理中,还应把建立各种预警机制、医疗投诉机制作为评审重点。(4)将持续发展作为民营医院的评审重点。对中长期规划,特别是人才培养的规划、重点学科的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落实、参加国家级科研课题等方面予以充分重视。针对慈善团体、专业人士等创建的民营医院,在评审中应设置相应的加分指标。
3.探索建立第三方评审机制医疗行业既有信息不对称,也有地域性特征。因此,应成立相对独立的社会性、专业性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例如行业管理协会为主,人大、政协等相关机构代表参与),发挥行业协会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例如上海、厦门成立了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开展以依法、规范、诚信、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医疗机构星级评审工作,成立第三方医院评鉴中心,进一步提高了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4.完善法律法规与公立医院的直接举办不同,政府对民营医院的监管属于间接监管,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力,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依法监管的过程中,不断增加政府部门和医院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用法制来规范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
一、净化广告环境,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1、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存在,对社会和人身健康安全等造成的极端危害性,也是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一定自觉增强责任感、危机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效降低履职风险,确保履职安全。
2、净化广告环境,扎实开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一要继续坚持把“涉性广告、处方药品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督促媒体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审查把关职责,严禁刊播涉性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同时,要坚持严格监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对人身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三要严格规范“科普性医疗广告”行为,加大对不具备资格和非正规的“小医院、小诊所”等带有虚假欺骗性的违法广告行为查处力度。四要积极探索对网络等新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方式、方法,规范监管执法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五要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继续强化办案,加大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以及电视购物、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和违法广告数量多、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重点媒体的查处力度,坚持做到以查促管,不断净化广告环境。2014年广告案件要以《广告法》、《广告登记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为处罚依据,沛城分局不低于20件,大屯、龙固分局8件,其它分局不低于5件,力争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3、构建广告监管综合执法,进一步形成虚假违法广告综合整治合力。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沟通协调,实现广告监管从单一部门、单一条线、向跨条线的综合执法监管,形成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合力。
二、提升监管效能,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
要以省市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户外广告示范街”创建活动为契机,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1、强化监管,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继续推进“示范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要认真按照市局关于对深化广告示范一条街的创建要求,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检查,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示范一条街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市局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沛城主城区所有的街道、路及各分局镇驻地主要街道、路,要确保实现市局提出广告“登记率、登记标识标注率、广告内容合格率、巡查监管到位及违法户外广告查处率”4个100%的目标要求。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管台帐,做到每条街道户外广告条数、种类清,每则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