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法总则范文

建筑法总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法总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筑法总则

第1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一、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意义

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需要。自20__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继续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的行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新时期对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其行政执法队伍,成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因此,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执法人员在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确保依法行政效果得到落实的必要条件。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约束执法人员按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执法效果。让执法人员在划定的圈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政府形象,维护市场秩序。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筑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影响。建筑行业作为农民工就业的重要市场,对扩大就业、保障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建筑市场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营环境十分重要。一个秩序规范,环境宽松的市场环境能为企业创造广阔的成长舞台。建设行业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效果都直接关系到建筑业的发展。规范好建设行业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对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积极地推动。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确保《建筑法》等建设行业重要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的一道保障线。建设行业执法人员是监督《建筑法》贯彻落实的一线工作人员,他们的素质、能力水平和工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对市场主体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队伍责任更大。因此,必须抓好执法队伍的行为规范,保障严格依法行政,监督市场主体自觉贯彻落实《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构建和谐政企关系,构建和谐建筑市场的需要。建设行业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执法人员如何执法,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服务好企业,以更加文明、合法的方式监督和处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事关政府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关系。因此,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是构建和谐政企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建筑市场的需要。

二、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要以《建筑法》等实体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程序法为依据,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突出行业特色。作为规范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的管理规定,毫无疑问要全面遵守《建筑法》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以更好更有力地贯彻落实《建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还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的规定,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为规范要严格界定“行使行政执法”,始终告诫执法人员: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保证在政府执法层面上,绝不能超越到司法执法层面。

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突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作为行政执法队伍,各行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制定符合行业特点,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是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作为指导和规范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的一项具体制度,必须保证行为规范内容的可操作性,这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保证行为规范出台后发挥应有效果的前提。一个没有可操作性,粗制滥造的行为规范不仅不能提高执法效率,树立政府形象,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我们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中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地方。

要坚持约束和保护执法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出台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建筑法》等一系列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程序法得到全面有效地落实。

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我们在规范制定中,惯性的思维会使行为规范成了约束执法人员的“紧箍咒”,但是任何制度我们都必须要注意到它的两面性。我们在合理约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和执法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执法效率,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我们既要使执法人员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执法,又要让执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执法。切莫因一味的强调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框架内执法而忽略了鼓励执法人员从紧执法的积极性。

执法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社会公民。因此,我们在制定行为规范约束执法人员行为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保护执法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法规要把握好分寸,既要达到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目的,又要充分尊重执法人员的基本权利。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这违背了我们制定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保证《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得到更有力落实的初衷。

总之,我们期待《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一个积极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管理规定,促进执法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包含的内容

作为一个规范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行为的管理制度,我们上面已经谈了制定它应遵循的原则,还应对它的内容进行探讨。

一是结构体系全面完整

。也就是说,既然作为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一项制度,不能缺胳膊断腿,要对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研究制定出规范的标准和动作,就像军队的动作条令一样,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必须一目了然。再就是行为规范在结构体系上合理,要符合行为犯规的基本要求,章节条款结构清晰,表明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二是行为规范内容粗细适度。该粗的地方就一笔带过,该细的地方必须细致入微。

比如: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规定,在规范中必须要有所表现,这是对执法人员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又无法具体到该什么时候学习,该学哪些东西;但是,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很多标准动作必须进行规范要求。如:如何开展日常检查,如何进行案件调查,执法流程和着装,规范使用执法文明用语等必须动作标准,培养良好的执法习惯。

第2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政府监督 质量监督

1 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现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质量监管部门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1.1 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 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1.2 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1.3 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2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2 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2.3 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2.4 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2.5 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3 结束语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徐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4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第一条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自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5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监管人员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专业素养,通过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有效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增强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履行质量监管职能过程中,需要从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后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入手,从而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1.1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之前主要是对设计和勘察文件进行审查,严格监管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及活动结果,及时发现与相关规范要求不符的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

1.2施工中质量监督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环境等三方面的质量进行监管,通过现场监督及巡回监管在开展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及环节,需要利用科学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抽查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1.3竣工后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前,需要对其竣工后的质量进行监管。在质量监管过程中,达不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而且在将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来,避免工程项目由于装修、维修及维护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建筑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2.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高低,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作为衡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确保建筑市场能够高效、有序的运转。当前建筑工程法律体系主要以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及规范标准等三个层次为主,即国家建筑法律总则、基本法律实施细则、专业部门及学会制定的各种技术活动规范标准。

2.2贯彻落实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工程项目指明方向,有利于参与工程的各方实现资源的节约。因此在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来确立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而且在工程竣工后颁发使用许可证,确保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3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与自身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的施工设计图纸做好监测工作,有效的实现对施工材料的监管,进一步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完善。另外,还要重视监管人员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使其自身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效的提高施工捏监督管理的质量。其次,制定企业工法,以此来确保合同规范条款能够兑现。作为建筑企业,需要对合同规范进行详细了解,并制定相适应的企业工法,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来对建筑企业工法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2.4强化社会监督与监理企业的管理

(1)监理企业管理。业主通过聘请监理企业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这就需要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来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监理水平的提升,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对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通过全面强化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相较于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社会监督与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作用,因此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重视监理企业的管理与社会监督,有效的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2.5集中管理、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投资

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中,其中较大一部分都属于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这部分工程组织实施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及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另外,当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数量较少,这也是当前建筑市场混乱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对工程项目投资进行集中管理,这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6建立工程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业进行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有效管理,能够对内部人员的详细情况进行掌握,同时工作人员也能够更清楚自身的职责,从而在工作中有效约束自己,确保工作效率的提升。

2.7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制度

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要建立书面汇报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掌握质量监督的情况,而且监督记录更为规范。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够根据记录进行有效处理。而且通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制度后,能够促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勤检查及勤督促,确保做到及时记录,台账更完整,考核更全面,有利于保障工程竣工的质量。

3结束语

质量监督管理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整体水平,使其在监管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职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为建筑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陈晓英 单位:河北省迁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参考文献:

[1]武海林.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2):224.

第6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high attention and strict control of engineering 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perated-builing is the duty of all parties, and at the same time i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government quality function main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the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成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在工程质量谁核查确定及谁负责这个问题上,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对于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单位、部门,却置身事外,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状态,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也同样是工程质量的责任者。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建筑工程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不一致。

2、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行为不够规范,对其处罚力度不强

当前,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行为存在着许多问题。虽然在最近几年时间里政府职能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加大了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加大了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委托执法,没有权利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以及个人的处罚自行决定,其必须要将违法违规现象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就造成了对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的处罚手段力度不强,起不到惩戒作用。

3、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控制

建筑工程的工期长,具有多专业、多工种以及材料设备多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单一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单纯的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会使得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导致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检验、评定以及有效的控制。

4、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工程质量监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监督理论与经验都有所提高,但是当前仍然有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令、条例、章程、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认识不够充分、业务水平也相对较低。还有些监督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较弱。这些问题将会直接的影响到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与深度,从而使得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变弱。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1、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2、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5、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各尽所能, 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

的态度将建设工程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

参考文献:

[1] 冯小平. 浅谈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J]. 山西建筑, 2010,(20) .

第7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8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越南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很有勇气地贴近时代背景,产生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罗马法大全》所没有的新类型条款(主要集中在物权法部分),为环境资源保护开辟了新的私法途径。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应与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一起,回应“绿色”的历史境遇。

一、相邻关系立法宗旨之检讨

综观相邻关系立法宗旨,至少应包括两个阶段:

(一)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最小

相邻关系法的目的是为了相邻不动产的“便宜”,包括经济便宜和环境便宜。从相邻他方的角度来看,这种“便宜”实即“负担”,即经济负担和环境负担。经济负担设定的原则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较,即相邻一方因经济负担的设定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为经济负担的设定所支付的成本。环境负担是指为了环境的保全而对相邻不动产价值的实现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见的例子是:为了日照、通风、采光而对相邻方建筑行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经济利益很大。从古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是环保需求低的阶段,所以,全部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在于将相邻权尽可能多地赋予经济便宜需求,尽可能少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

(二)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

我们现在正处于环保需求较高的阶段,理应改变以往的立法宗旨,将相邻权更多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即承认在某些环境资源保护情形下,相邻一方不动产可以对相邻他方不动产享有相邻权。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时期,环境负担扩张的范围是不同的,但经济负担仍将在相邻关系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历史的将来阶段,完全可能出现“经济负担缩小、环境负担扩张”,“经济负担最小、环境负担最大”这两个较高级阶段。

二、相邻关系立法体系之重构

(一)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

公法相邻关系立法主要有环保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它们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生活环境、预防火灾、追求布局上的美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公法相邻关系将本应由私法相邻关系调整的生活事实包括进来。例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就没有将通风、眺望、日照纳入,而是由公法调整,但上述生活事实较多地涉及到单个人的私益(尤其在农村),或人数较多人的共同利益(尚难称为公益,如公寓住户),由公法来调整,在法理上缺乏根据,也损害了“私益处分主义”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人稠地少的小国或大国(如中国)来讲,私人放弃相邻环境利益可以节约土地,意义非浅。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应仔细分析不同的利益形态,环保法等公法中属于私法自治范围的应纳入民法典中,属于公益范围的应留在公法中。

(二)私法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和社区相邻关系法

私法相邻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地役权客体应不仅限于土地,尚应扩及工作物和空间,这样,在土地、工作物、空间这三个客体之间通过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多项役权。应通过诸如“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之役权”等例示规定,来引导提示民众,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就规定可在邻人屋檐上设定役权以浇灌己地花园等,这是土地对工作物的役权。第二,债权性环境保护合同应当列为有名合同,并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典型条款,以起到减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预见度、提供公平尺度等功能,为相邻环境保护提供新的交易工具。第三,社区相邻关系法的性质为自治规则,应在民法典中用专条承认其地位、制定条件及程序等。

建议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增列两条:一是规定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可以为了环保目的(环保合同)、营业目的(营业地役权)等,改变或改善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二是规定社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团体、农村的村民小组)可以为了环保目的、其他目的制定规约。这样,体系就很清晰。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本身的体系重构

是否可能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单列一节规定环保相邻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各国民法典尚无此立法例。由于技术上高度困难,笔者不赞成单列,如果民法典总则或物权法总则中没有一般环保条款,可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增设一个一般环保条款,如: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不损害或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原则。以此作为环境负担(即环境相邻权)的生长点,并统辖所有的环境相邻关系。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的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新制度的建立;其二是旧制度的功能增多;其三是旧制度的调整对象扩张。这三种方式是不动产相邻关系法自身对环保理念的回应,具体分析如下:

(二)邻地损害防免规则

可增加的新规则有:第一,对《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修改,形成新的规则。比如,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轻微的情形下,亦可要求邻地负最佳防免义务或损害赔偿等等。这是一种高水平的环保,对于我国尚无可能。第二,台湾等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种植的距离规则以及界墙规则来促进环保或防火。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就设定了这些新的规则(但《法国民法典》早有规定)。

旧规则的功能增多,表现在:第一,越界植物枝根规则最初立法意图仅是排除对土地经济价值实现的妨害,后来民众日益重视日照、通风、采光等生态价值,则此规则就同时储存了两种价值保护机能,这样的读解是从规则的历史语境出发的,并可贯彻到全部相邻规则中。第二,就《法国民法典》中的分界物规则而言,最初的意图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绝对性,并表达了对封建领主自由进入土地狩猎的厌恶心态。但实际上分界物既可促进环保(防止臭气、湿气、暗响、热气等),也可以破坏环境(过高的分界物会影响通风、采光、日照),所以其环保功能是当初立法者不可能预料得到的。

旧规则的调整对象扩张,主要是“不可量物及类似物”这两个概念内涵小外延大,将来出现的、未来民法典中列举的新类型不可量物悉可包揽无遗。

(三)邻地利用规则

目前立法通例仅承认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情形方可利用邻地。应当新增一条规则:基于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相邻一方可以利用他方不动产,但应以最小损害的方法使用之,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自然保护区等环保区域众多,与其毗邻的不动产上存在着私人权利,除了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以外,完全可能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需要利用邻地的情形。如:珍稀动物进入邻地,但又不能立即取回,需在邻地上喂养较长时间;珍稀植物生长蔓延,大片越至邻地,此时应排除越界植物枝根规则的适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鱼类等水生动物因季节性产卵,游至某设定了水权的水域,亦应限制水权的行使。管道安设规则涉及排污问题,其自始至终发挥着环保功能。

(四)水之相邻关系规则

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对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之发生了变化。如自然流水的相邻使用规则就被水权的优先权规则所取代。但在异地水域上享有水权的人仍需在邻地上设定引水权等,自然水(如雨、雪、冰)的排放规则也仍应保存,所以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既有应保存的部分,也有应舍弃的部分。

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最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与当时的经济政策是吻合的。到环保意识较强的阶段,该规则很大程度上又起到了保护土壤资源的作用,这是一个功能转换的过程。

笔者以为应增设新的规则:为防止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等紧急事情,相邻一方可以优先于他方行使水权,或者可以使用他方土地上的储水,但应以不对他方土地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为限,并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五)权利收购规则

第9篇:建筑法总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投标、管理模式、运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nagement is in line with fairness, justice and openness of the principle to fully reflect the market competition mechanism for the purpose, gradually realize international and a new,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management mode. We have to be familiar with, master, and on the basis of applied to the practice,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higher, security is more security, but also can meet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Keywords: building bidding, the mode of management, the use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投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108计价规范与03计价规范的不同之处

(1)08计价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计价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包括1条强制性条文。

(2)制定的法律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定义由“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扩大到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5)新增条款: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新增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7)新增术语:项目特征。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1.2不允许投标和废标的几种情况

熟悉投标不允许的情况和废标的内容,是保证中标的前提,只有不废标才能中标。

(1)串标现象。串标是指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弄虚作假,内定中标人一家投标,人为的制造几个投标报价,并冠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

(2)中标人将关键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或者非关键工程不经发包方同意就进行分包。

(3)投标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逾期。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5)无单位盖章或无法人代表认可的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致。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1.3投标报价的几种方法

1.3.1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既不影响总报价,又能在中标后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获取更多经济效益。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采用:

(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报以较高价,以利用资金周转;后期项目(如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可适当降低。

(2)工程量数量有误的早期项目,其单价可降低,但对于预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提高。

(3)图纸内容不明确,预计修改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

(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

(5)对于实施可能性较大的暂定项目,可定高价;实施可能性较小的则定低价。

1.3.2多方案报价法

招标文件中范围不明确,某些条款不清的工程,在满足原招标文件规定技术要示的条件下,对原方案提出报价的同时,在取得招标方的同意下还可以提出新的报价方案。为有利于中标,

新方案比原方案报价应降低。

1.3.3突然降价法

投标人在充分了解投标信息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费用消耗,在规定投标截止日之前提出降低报价方案。

1.3.4无利润法

投标人在可能中标的情况下拟采取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报价低的分包商,或对于分期投标的工程采取前段中标后段得利,或为了开拓建筑市场以扭转企业长期无标的困境时采取的策略。

2建筑工程投标实证

本文将以某工程的成功投标进行实证。

2.1投标的三个步骤

(1)针对项目招标是投标还是不投标。

(2)倘若投标,是投什么性质的标。

(3)投标中如何采用正确的策略和技巧,力争中标。

2.2投标的两个阶段

2.2.1投标的前期阶段

(1)招标公告。

(2)对招标的工程及业主情况调研和了解的程度。

(3)对参与招标的竞争对手情况调研和了解的程度。

在投标的前期阶段中,如果施工企业生产任务饱满,而招标的工程盈利水平较低,且风险较大,或者施工企业信誉、施工水平、技术等级明显不如竞争对手,可放弃投标。

2006年2月,我们大地机电安装分公司对“昆山别墅”工程进行了投标。在投标的前期阶段,我们拿到招标文件后,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在仔细看了招标文件中的工作范围,专用条款以及设计图纸和说后,对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地点进行了踏勘,并参加了投标预备会。同时,我们通过努力了解到业主的资金状况良好,后续工程款有保证。此外,我们的技术、等级、信息、施工水平都比竞争对手占优势。如果投标,则成功是不言而喻的。最终,我们决定投标。

2.2.2投标的后期阶段

投标的后期阶段主要是决策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在投标中采取的技巧问题。

(1)投标性质分为:

①风险标――如果工程承包难度大,有风险,且技术、设备、资金上都有未解决的问题,但是,企业为了开拓技术领域而决定参加投标,同时设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可投风险性质的标。

②保险标――如果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可投保险性质的标。

③盈利标――如果招标工程既是本企业的强项,又是竞争对手的弱项,或者本企业任务已经饱满,考虑让企业进一步挖潜、增效,且投标项目又利润丰厚,可投盈利性质的标。

④保本标――如果企业已经出现部分窝工,而招标的工程对本企业无优势可言,竞争对手又多,应投保本性质的标。

(2)投标技巧可分为:

①不平衡报价法――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个事项的报价,以达到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②倒计时报价法――在投标截止前几小时前往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一份补充文件,压低或提高投标价。

③联合投标报价――如果一家企业实力不足或工程风险较大,可由几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协议,由一家企业为主投标中标后,按商定方案进行施工。

在别墅”工程的投标后期阶段中,我们考虑到当时分公司正面临任务不足,存在部分窝工的情况,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决定投保本性质的标。同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保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能够早日结帐收款的项目报得高一点,以利于资金周转,对于后期工程项目适当降低,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取利润,而将工程量不一定能完成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2.2.3投标中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

(2)单价和报价计算的错误。

(3)施工过程中物价和人工费的波动。

2.2.4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

投标合同按计价方式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昆山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为了防止风险,我们进行了以下几个步骤:

(1)组织编制人员把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对出现的误差进行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是允许调整的部分,投标人通过招标单位答疑提出调整意见并提供证据,取得招标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第二种是不允许调整的,也要通过招标单位的答疑会,经招标单位同意后,采用调整分项工程总价方法解决。

(2)用“询价----报价”的方法确定工程材料价格。我们向几个供货方发出询价信函,通过对比,选择符合要求、资信好、价格合理的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确保报价的准确性。

“昆山别墅”该工程总造价近一个亿,我们在分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以认真、严谨、科学、务实的态度,从大局和细节上通盘考虑了各种利弊得失,灵活运用了投标的各种技术和方法,终于力挫众强,一举拿下了这个建设项目,为企业在关键时刻争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生存项目。

3结论

通过“昆山别墅”该工程的投标成功实证,可以看出施工企业投标管理的关键在于认真研究学习和熟悉掌握建筑的投标管理方法,在实际运用中能够准确无误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确定投标价格,采取一定的投标策略。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模式研究 胡沿 武汉理工大学 2001-11-01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前景展望 赵来方 郑州大学 200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