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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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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第1篇: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缺陷; 完善。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 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据 2010 年的统计, 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的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 经司法厅批准成立, 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 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专家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 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的调解进行赔偿。山西省医调委2006 年成立, 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山西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多年, 但一直难以推广。广东省从 2007 年左右开始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的地市成立了独立的分支机构, 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的原因在于机构本身存在不足, 与之配套依法处理的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 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报道中指出, 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 家属打伤院方 6 人, 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 院方无过错, 但是院方仍然给予 6. 7 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这样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 所以有三甲医院不买账[ 3]。广东省医调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 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实认定不清, 调解缺乏基础 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确/ 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提出纠纷解决方案0, 也就是说事实清楚、焦点明确, 才能找准问题症结, 便于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 4]。医疗纠纷的调解应该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然后就应该如何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调解。基于相同的事实认定, 通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或者诉讼解决其预期结果应该一致,或者说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该给予患者及家属多少赔偿等问题应该具备一致性。医疗纠纷发生后, 患方漫天要价动则要求赔偿上百万, 没有对事实的基本认定, 调解无法开展。广东省医调委对争议较大、涉及经济赔偿、医方购买医疗责任险的案件启动评鉴程序, 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评鉴程序的适用范围, 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1.2 评鉴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 虽然在部分案件中启动了评鉴程序, 但评鉴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评鉴会实行/ 七名五票制0, 这样的设计不够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的负担方, 在评鉴的表决环节不应该享有表决权。

原因之二是缺乏对评鉴过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 难以保证评鉴公平、公正进行。原因之三是人员的专业性难以保证。广东省医调委设立了专家库, 但是有的调解员从社会招募, 素质参差不齐, 无法保证调解的专业性。

2 德国和日本的医疗纠纷调解。

2.1 德国的仲裁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 在德国, 对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 5]。20 世纪 70年代, 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 4 个仲裁所( 调停所) 和 5 个专家鉴定委员会用来处理医疗纠纷。仲裁所只对那些医师参加了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进行仲裁, 裁定赔偿责任及损害赔偿额。而专家鉴定委员会仅对医师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委员会实行异地鉴定[ 6]。

仲裁所的设立大同小异, 仲裁中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由 1名有医师资格者担任委员长、2 至 3 名医师和 1 名法律专家组成, 专业医师必须与纠纷医师从事相同的专科。仲裁委员会有权组织医师会专家或者外聘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判断当事医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可以要求询问鉴定人, 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特点: 第一是纠纷处理效率较高。通过诉讼处理纠纷平均需要 4 年左右, 而仲裁所处理纠纷一般 10 至 12 个月可以结案。第二是仲裁所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运营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第三是纠纷处理公开。医患双方有权在任何阶段陈述意见和查阅审理记录; 仲裁所通过发行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记者招待会公布年度仲裁案件的情况。第四是裁定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不过, 90% 的案件当事人均能遵守仲裁结果[ 7]。

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程序也有差异。如北莱茵鉴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包括作为法律人士的退休法官 1 名, 内科、外科、普通医生、妇产科、眼科、病理科、麻醉科等专业的医生,共计委员 26 人。鉴定需要形成书面的鉴定意见, 内容包括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等; 法律专家负责分析所涉及的注意义务等法律问题。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最终判断,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初次鉴定意见后 1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由鉴定委员会全体人员统一认识后作出最终判断[ 8]。

德国没有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 仲裁所( 调停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其效力仅相当于劝告。但由于具备任意性、免费性, 相关医师与医师协会保持人事上的独立关系, 并且实行回避制度, 其独立性、中立性得到了肯定[ 8- 9]。

2.2 日本的 JMA 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日本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三种, 即协商, 法院调解和诉讼, 日本医学协会调解。日本医学协会(简称 JMA)是一种行业自治组织, 全国范围成立社团法人即日本医学协会, 都道府县设医学协会47个。注册医生自由选择成为都道府县医学协会的会员。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为解决医疗纠纷建立了一种类似仲裁的调解处理机制, 这一制度 1973 年在日本得到建立。日本医学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对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承担赔偿风险, 47 个都道府县的医学协会还提供一种补充责任保险。据统计, 不到一半的医生拥有 JMA 保险[ 10- 11]。

医疗损害发生后, 患方向参加保险的医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由参加保险的医生向都道府县医学协会提交处理申请, 经判断符合条件者提交纠纷委员会处理。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意见由赔偿责任审查会议审查, 每月审查一次。处理纠纷提交材料采用匿名方式(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临床医生姓名等信息) , 实行回避制度, 保证审查公正性。审查会议由医学专家 6 人和律师4 人参加, 对审查经过进行表决, 表决过半数通过。审查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查明的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责任比例, 其他医学和法律建议。对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则以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

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际是 JMA 和保险公司联合处理模式。有人认为这样的程序不够公正, 并且只有不到一半的医生拥有 JMA 保险, 赔偿程序可能由于不限制重复使用而被滥用。但是相对于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成倍的审理周期, JMA 赔偿程序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的使用率还是较高的[ 11- 13]。

3 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权威性的建议。

3.1 作好事实认定, 规范评鉴程序 医疗纠纷的调解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因此评鉴程序应该对所有案件适用, 除非医患双方已经就事实部分达成一致, 而争议的仅仅是如何赔偿的问题。对于重大案件, 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独立的医疗技术鉴定程序, 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预先垫付。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5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第38 条规定, 索赔 10 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先行鉴定。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无疑更具备专业性。同时, 应该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技术鉴定种类的选择权, 虽然司法鉴定存在设立门槛低、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情况[ 13], 但是这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问题, 不应该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选择权。

3.2 重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 从德国、日本的经验来看,委员会主要由医学、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 德国设立了首席专家。广东等地调解机构的委员会由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代表、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组成。这样的作法应该改变, 应该主要由医学、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 并且聘请深法官等人员担任首席专家, 增强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专业性。程序设计上, 可以包括两部分: 一是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医疗损害承担责任, 二是根据5侵权责任法6等法律规定拟定赔偿方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主要由医学专家完成, 法律适用主要由法律专家完成, 当然专家类别应该适当搭配,甚至增加部分社会人士, 增强监督效果。

3.3 加强对委员会组成专家的监督 其一, 引入听证程序。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 赋予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任何阶段充分发表意见、查阅资料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咨询专家意见, 专家必须一一解答。其二, 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 医学专家具备从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资格, 法律专家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其三,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评价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建立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的评价体系, 严防徇私舞弊情形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接受社会对专家的投诉, 若发生违法鉴定的情形应当依据规定予以处罚。其四, 实行回避制度、异地评鉴制度, 尽力保证评鉴程序的公正性。对当事人一般信息, 如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等予以隐蔽, 最大限度降低同行庇护的风险。其五, 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律师为患方提供无偿服务, 参与调解过程, 为患方争取利益。

3.4 建立与之配套的法治环境 其一, 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 将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家属的/ 私了0纳入规范渠道。如宁波规定这一权限为 1万元。5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第29 条第 3 款规定 , 索赔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因闹而赔情形的发生, 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向理性处置的轨道, 也才能够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到医院外部。其二, 尽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国存在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不完善, 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数据缺乏, 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学界对医疗责任险应该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强制投保等理论问题也争执不下[ 14]。但是, 医疗责任险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 应该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同步推进已经成为一个共识。

4 总结。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设置不够合理也缺乏有效监督, 与之配套的立法、医疗责任险也没有配套, 限制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目前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缺陷以及完善的讨论尚不多, 能否推论其他类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希望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与研究, 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 1] 阮友利。 论调解与医疗纠纷的解决[ J] . 中国卫生资源, 2010, 7( 4) : 171.

[ 2] 林文学。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M] . 法律出版社, 2008: 51- 60.

[ 3] 下载自人民网 htt p: / / opinion. people. com. cn/ G B/ 18186931.ht ml, 2012 年 8 月 8 日下载)[ 4] 王胜明, 郝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 M ] . 法律出版社, 2010: 72- 74.

[ 5] 陈翰丹。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J] . 医学与哲学,2011, 7( 7) : 70.

第2篇: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

有专家说过,数据分析已经渗透到全行业和生活领域,成为了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的提升和消费浪潮的到来,并且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国民健康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国际上,有些大学和科研机构已经开始在针对某个或少数的一些疾病进行有关临床大数据的研究,如美国匹兹堡医学中心设立了乳腺癌临床大数据库。但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开展大数据在临床医学领域大范围、系统性的探索和应用。

中南大学以其所属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湘雅口腔医院等医院体系的临床医疗数据为基础,开展大数据信息应用的探索,首开国内大数据在临床医学领域的应用之先河。

巨资打造“湘雅名医”工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的提升,医疗卫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促进自身发展、对接现代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重大需求,中南医疗体系的领导们感到肩上的责任很重。

2012年年初,中南大学斥资1亿元开启“湘雅名医工程”,这在当时医疗卫生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开启“湘雅名医工程”的目的是为着力培养一批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医和名师,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湘雅品牌注入坚实的专家医疗资源基础。

众所周知,湘雅是中国西医的发源地,历时百年发展,形成了赫赫有名的湘雅品牌。“湘雅名医工程”的开启与推进,为具有百年发展历史的湘雅品牌增添了动力。据了解,参评“湘雅名医”者必须具有主任医师、临床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而且是坚持在学校临床一线工作的临床医师。参评条件中,除规定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医德风尚外,对医生临床能力、学术影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也有高标准的要求。参评者应完成规定的临床医疗工作量,具有高水平的临床医疗技术、具有突出的解决疑难危重病例能力。同时,其医疗水平和成就要获得校内专家和国内同行专家认可,自受聘主任医师后,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等等。

对于获得中南大学“湘雅名医”称号的临床医师,学校资助每人100万元的研究经费,分3年下拨。这些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对名医们予以重点支持。

一所医院没有名医,就如一所大学没有名师,是不可能有强大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的。但是,目前的医院中普遍存在临床医生搞科学研究的不多、搞基础研究与临床实践脱节的现象。“一个医生如果不做研究,不对病例进行回访、跟踪调查,就没有真切翔实的数据,自身也得不到提高;如果基础研究不与临床沟通、不能应用于临床,也是没有出路的。”“我们希望,通过建设湘雅名医工程,其一,可以弘扬湘雅精神、壮大湘雅医学学科、提升湘雅医学品牌。其二,湘雅名医们作为临床一线的坚守者,应该面向社会,为大众提供一种新的服务――一种“医者仁心”与“卓越医术”融为一体的顶层服务,让广大老百姓得到实惠。” 中南大学校长张尧学表示。

大数据为“名医工程”奠基

据悉,中南大学所属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湘雅口腔医院和湘雅医学院肿瘤医院每年的门急诊量共600多万人次,总病床数1万1千多张,每年大中型手术超过15万台次,年出院病人约36万人次,如此庞大的医疗体量,每年产生的医疗数据也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不断进步和更新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临床数据,临床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许多基础数据也来自于临床,因此医院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临床大数据系统的建设意义重大。

在这样的医疗技术背景下,为引领“大数据”时代到来后医学事业的重大变革,中南大学鼓励该校广大临床医务工作者充分收集和利用好学校各附属医院的临床资源,促进临床科研、转化为医学研究,并通过临床带动基础医学的发展,学校特筹集资金专项资助“湘雅临床大数据系统建设项目”。

据了解,该校5个附属医院共申报309个项目,项目申报内容涉及了几乎所有的临床学科。学校组织临床医学、卫生统计学和流行病学、医院医疗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和软件等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公示,最终遴选出101个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的年度资助经费不低于20万元,拟连续资助五年。每个项目都将由湘雅多家医院在某一种或某一类疾病领域的专家们组成团队,共同建设临床大数据库。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党委副书记李远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湘雅名医工程”为载体,以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为核心驱动力,建立大数据电子平台,加强临床与教学、科研的有机结合。对每位“湘雅名医工程”评选出来的名医,提供高达百万的科研经费并配备专职助理。通过实时记录把医生对病人的诊疗全过程做成电子信息库。这些信息不仅仅局限于病历问诊的信息,只要医生感兴趣、认为典型的各种各样的数据,包括文字、图像、音像、视频等都可以全部收集起来,单独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库,并从其中找规律。

据悉,像湘雅医院这样建立的大数据信息库好处很多,意义深远。年轻医生可以利用电子平台来解决诊疗过程中的问题,和学习主任专家的处置办法,病人术前术后的各种综合数据,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得到。这样一个数据平台对于年轻医生的迅速成长起到了知识支撑与管理的作用。另外,主任专家们可以通过此平台做数据的梳理和整合,通过整合与升华可以归纳总结出很多科研规律来,为后续的问诊与治疗提供支持。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不同科室、门类的主任医师可以通过数据平台对交叉学科进行学习,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各学科可以查找相关学科的数据库,从而从相关的数据分析去剖析病理。对于患者个体化健康及疾病管理,移动及智慧医疗方面也有好处。比如,患者要是觉得目前就诊的医院治疗效果不理想,要去别的医院问诊,但嫌转院时流程繁琐,携带材料麻烦,可以通过手机终端通过大数据系统就可以把医院各种各样的数据拿到。

据介绍,大数据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了大部分常见和重要的疾病,也包括了医疗技术、临床药学、医疗和护理质量及安全等领域的问题。通过未来临床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中南大学将建立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的医疗相关数据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