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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经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五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患者自行联系医院发生的费用自付。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与治疗。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创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内涵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水平与能力,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稳定和降低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为母亲安全和儿童优先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重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切实加强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专项技术服务行为,建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所),主要负责聘请本市产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以及有关临床质控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做好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工作。
二是着力抓好标准化建设。要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条件,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全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新申请机构的建设,从房屋、设备、科室、人员、服务职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服务范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持证人员上岗、培训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准入条件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三、活动范围及评选对象
在我区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要参加创建活动。
三、创建活动内容
参见《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星级母婴保健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内容包括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等二大类内容,具体分:机构资质、人员标准、科室设置、房屋标准、设备及药品标准、管理规范要求等10方面的内容。评定标准为:机构总分达1000分,各子项目的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分值的85%。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三星至五星级三个级别,其中分值低于700分的将不予评分;得分700-800分的,为三星级;得分在800-900分的,为四星级;得分900-1000分的,为五星级。
四、评审程序及方法
(一)准备阶段(年2月)
制定并印发《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二)实施阶段(年3月-11月)
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实施方案》和《评审标准》,在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结果,并将工作方案、自查报告和创建申请表于年8月8日前报区妇幼保健所办公室。
2、考核督导
区卫生局组织医政科、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监督所专家组,每年对照《审评标准》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评定1次。
3、情况通报
区卫生局根据督导情况,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及整改意见。
(三)总结表彰(年12月)
区卫生局对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总结,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表彰通报。
五、有关要求
创建“星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活动是我区完善提高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重点和要求,努力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品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从去年开始,网络上先后出现了许多提供代孕服务的新网站:Mvbb爱心孕育网、19292爱心代孕网等。它们都宣称“只要花几万元,就可以让别人给你生个孩子”。公司收取信息费和中介费。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代孕行为在中国法律上是禁止的。国家卫生部2001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代孕行为,并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专家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以商业为目的的“代孕”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此外代孕网提供的合同无效,法律不保护这种合同。
南京:实行医院医检互认
从1月1日开始,南京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之间开始试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然而,不少医生也表示,如何界定哪些不需要重复检查,哪些需要重复检查,在具体操作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医检互认在具体操作上的难点还有:由于不同医院的设备水平有差别,检查结果会有误差,医生很难把握;疾病治疗非常复杂,有些疾病仅仅通过一次检查很难查出来,如果沟通不好,医生和病人之间会产生矛盾等。另外,由于疾病变化多端,如按前一家医院的诊断进行治疗,万一发生医疗事故时将如何区分责任,也是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太原:社区医院乏人问津
近些年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太原市将大批二级乙等以下医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但10年过去了,社区医院仍未得到市民认可,发展陷入尴尬境地。社区医院大都门面陈旧、设备简陋,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就诊信心。据了解,社区医生应属于全科医生,可目前社区医院中,没有几个医生是全科医生。
广东:药价明显降低
广东省卫生厅透露,广东自2005年底实行药品按剂型招标措施后,2006年中央和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药品中标价格仅为政府最高零售价的55%左右。药品价格再次得到明显降低。2005年10月19日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首次在中央和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使用,其中一项关键的改进措施就是首次采用按剂型进行招标、投标和评标。同一标的中有3家或3家以上厂家投标的进入评标程序,少于3家的转入议价程序。
首钢矿山医院:保基金挨罚
首钢矿山医院将自费病人冒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市医保中心给予其黄牌警告和2万元的罚款。经调查,共发现22份病历存在冒名住院的现象。据了解,该医院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达191269.97元,市医保中心等部门已责成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并责成首钢矿业公司对首钢矿山医院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江苏:自己设计孩子长相
江苏省辅助生育技术首次为人工授精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授精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设计未来孩子的基本长相。过去不育夫妇在选择献精者时多只考虑血型与丈夫是否吻合以及质量。近年来,不育夫妇在遗传基因方面也有特别的要求,比如夫妻是南方人,也希望的籍贯是南方,丈夫是络腮胡子,也希望将来生了男孩也有大胡子。为满足不孕夫妇的需求,江苏省人民医院库最近特别提供一批有“体貌特征”的供选择。
2006年4月学术会议预报
全国妇科内镜及新进展高级研讨班
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定于2006年4月14日至4月19日在深圳举办《全国妇科内镜及新进展高级研讨班》,为期6天。颁发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1类学分证书。
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府要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为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工作,将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全面纳入“双随机”监管抽查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对“双随机”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监督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随机抽查,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立足卫生健康监督专业特点、执法队伍现状、区域实际等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职责
2021年将根据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针对国家2021年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及“市抽”设定“双随机”抽查规则及补充规则,使用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进行“双随机”工作。
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制定、统一抽取,任务发放,工作协调,工作考核工作,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双随机”检查内容的指导及国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执法科队完成辖区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玉林
副组长:国民、崔宗强、胡帅
下设双随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帅,办公室设定为宣传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55人 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 ,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2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一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一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一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一2009、《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05、《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一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7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8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9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10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3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7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1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3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4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6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8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9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0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1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2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3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4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5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6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7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8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9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次供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关键词】消毒隔离技术管理;手术室;护理观察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226-02
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直接影响着手术室护理质量,因此加强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1]。实践证明,护理观察在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的应用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能给予相应的改进措施。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在2011年――2012年我院将护理观察用于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管理中,以手术室医生和护士为观察对象,将手术室环境、无菌操作技术、手术器具消毒灭菌作为观察内容,定期对护理观察的相关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1.2方法①制定完善的制度:在手术室护理中成立质量控制观察小组,按照当前实行的手术室护理手册、消毒管理办法等内容确定护理观察的内容,制定消毒隔离工作标准,然后将制定好的材料发给观察员,让他们以此作为学习监督的参考。②制定计划。制定出10周的计划,对手术室护士长、护士、手术科主任、医生进行观察训练,以观察结果为依据来改善手术室的消毒隔离技术。首先,要选定观察人,一般选择2名,1名护士和1名医生,护士负责指出手术消毒隔离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医生负责加强与手术科室人员沟通,对手术中无菌操作技术进行明确。其次,要进行观察,主要的观察对象为手术室的护士和医生,观察医生在手术区内对主导医生的每一个动作和步骤进行观察,看他是否正确程序进行手术。观察护士在手术之前要对手术室的环境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在手术过程中对护士的配合度详细记录。观察人员在手术区内集中注意力观察0.5-1h,观察完成之后观察员要将结果反馈给护士长和手术科主任。如果需要对部分问题单独交流看法可以采取一对一的模式进行。③修订计划。在观察结束之后,在手术科室主任以及护士长的指导下,对观察到的问题集中讨论,同时修订工作计划。不同岗位的负责人应该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明确修订时间表,确定在哪些工作中能投入更多的精力,作为观察小组则需要定期对工作计划的修订进行回顾,促进观察的有效性。
1.3收集资料总结在完成整个观察训练之后,需要用护理观察的方法继续搜集资料,及时进行总结,吸取好的经验,不断提高消毒隔离技术的管理水平。
2结果
通过2011年――2012年护理观察在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的应用情况,发现在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手术室环境、无菌操作技术和手术器具消毒灭菌等三个方面。在管理中涉及到的问题有八十多个,其中部分问题反复出现,如无菌操作技术不达标、手术器具消毒不合格等。通过观察结果共修订了35项计划,对八十多个问题进行改进,实现了对整个消毒隔离操作过程的持续性控制。在2012年最后一个观察周期中,手术消毒隔离操作中的问题有了明显的下降,只占到2011年开始实施时期的五分之一。
3讨论
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对手术效果的影响较大,消毒隔离技术管理是确保手术室护理质量的前提,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不到位会引发手术感染,增加手术的风险,影响患者治疗,甚至造成患者死亡[2-3]。因为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需要控制的因素较多,所以管理难度较高,以护理实践经验来说,主要的难点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手术室工作环境。手术室工作环境质量对手术的影响较大,所以对环境的要求较高,除了保持一般意义上的洁净之外,还需要达到生物洁净标准,但是每日进出手术室的人员较多、流动性大,人员皮肤、衣、帽、鞋等物品对手术室环境的影响较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所以要定期对手术室进行清洁消毒,紫外线杀毒,每台手术完成之后,间隔1h作为清洁时间。医护人员进入手术室要穿戴无菌衣帽,做好防护措施。第二,手术器具消毒灭菌。手术中使用的器具种类较多,供应室需要的人员也比较多,很难对每一个人的清洗、打包、消毒灭菌等环节进行监控。作为手术供应室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正确步骤进行器具的清洗、打包、消毒灭菌。在手术室应用中,护士要做好配合工作,传递器具要准确,避免手术器具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第三,无菌操作技术。无菌操作技术在手术室中经常应用,但是因为每一个医疗工作者对自身要求不同,加上带教差异,因此完全按照无菌操作标准进行难度较大。医护人员要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标准,洗手工作要彻底,注重个人卫生。
在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应用护理观察是一种有效提高手术是消毒隔离技术管理水平的方式。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明确了消毒隔离技术管理的目标,确定了相关的标准,鼓励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第二,实现了信息的及时传递,能及时将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反馈,保证了管理控制的实效性。第三,护理观察标准和制度的细化,使得消毒隔离技术管理能保持客观性,对每个人的活动进行准确评价。第四,在护理观察中不仅提出了问题,而且对问题的原因、责任人进行了明确,指明了改如何改进。
综上所述,在手术室消毒隔离技术管理中应用护理观察能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能对消毒隔离技术操作中的问题及时发现,给予指导性的改正措施,提升了护理质量,保证了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1]陈玉荣,刘占芬.手术室消毒隔离的管理措施和办法[J].黑龙江医学,2010,12(10):789-790.
随着我院等级医院评审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今年医务部继续更新管理理念,加强医院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与协调能力,保证等级医院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今年上半年,并组织各部门完成了各项应急预案的更新、培训、学习,完成《医院应急预案手册》的修订。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一)执行医院的“院-科-组”三级医疗管理网络,明确科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年初就与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签订了《科主任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职能部门讨论上一年度质量考核存在问题,重新修订各临床、医技科室每个月的绩效考核指标,每个月各职能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工作记录表》反馈给各科室,进行针对性整改,达到医疗、护理质量持续整改。
(二)对临床用药规范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落实每月一次的抗菌药物、贵重药物等重点药物及一般处方的点评,对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公示和处罚。继续严格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三)为大力推行多学科协作的规范化、个体化综合治疗策略,在我院已有的肿瘤多学科规范化诊冶(MDT)协作组基础上,又成立了我院甲状腺疾病多学科规范化诊冶(MDT)协作组。肿瘤多学科MDT协作组每周三下午均对全院的恶性肿瘤首次放疗或化疗进行审定;甲状腺疾病MDT协作组则由各科室收集疑难病例,提交秘书组和医务部,进行多学科会诊,目前已经为2例甲状腺疾病病人解除了难题,患者及家属反馈良好。
三、医疗技术管理
(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5〕48号)的要求,我院今年2月份将我院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资料已经上报区卫计委。按《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公布的限制技术,区卫计委近期现将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名单予以公示。
(二)另外,各科室今年共申报《腹腔镜胃癌根治术》、《内镜下颌下腺手术的临床应用》等15项新技术,目前有10项新技术正在有序开展中。
四、庆祝医师节,弘扬正能量
为隆重庆祝第七届“6.26医师节”,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结合我院2017年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医师学习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医师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师资教学能力,医院以庆祝仪医师节为契机,开展了“优秀病历书写评比活动”、“ 教学查房展演大赛”、 “十佳医师”评比活动”、“ 优秀住院总评比活动”、“ 临床影像阅片识图大赛”、“ 最佳医技服务岗”、“ 最佳医联工作医生奖”、“ 最佳医生个人微信群管理奖”等评比活动,从而弘扬医师自尊自爱、奋发向上的精神,营造尊医、重医的氛围。
五、医疗安全管理
医疗安全是医疗管理的重点。医疗安全工作要充分利用科主任负责制,各司其职,层层把关,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继续抓好医疗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规范行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及技术准入。为使医务人员规范执业行为,医务部进行了《依法执业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解读和培训,树立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医疗安全防范
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5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5号)以及《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卫医〔2017〕10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有关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定期召开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通报医疗不良事件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对于医疗纠纷病例,医务部下到科室参与讨论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协调各科室之间流程,强调核心制度的落实,督促科室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质量管理,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贯穿到医疗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重点包括:
1.强调入院各种知情告知书、授权书、诊疗知情同意书
的规范完整书写;
2.组织科室加强对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
3.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常下到临床科室,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做到“多解释、多安慰、多理解、多温暖、多帮助”,使医院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
4.加强对诊疗计划、用药安全性的检查力度;
5.加强对重大手术、非计划再次手术的审批;
A与B是夫妻关系,但两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后经检查发现是由于女方B的子宫问题,导致无法生育,为此,夫妻十分苦恼。2006年5月,经朋友“指点”,建议他们可以出一点钱,找个女人代孕即可解决这个苦恼。A与B认为这个方法十分可行,于是经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一个24岁大学毕业才刚离婚的C小姐,C小姐人不仅长得漂亮,又是大学生,而且品行良好,各方面均比较符合A和B的要求,于是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里面明确约定:“为帮A与B夫妇代孕生子,并能让孩子报进本地户口,经与C小姐协商,彼此同意在其代孕成功后,A与B办理离婚手续,同时A男与C办理结婚手续,户口办好之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孩子出生后原则上不需C母乳喂养,孩子不论健康与否均归A与B夫妇所抚养。事成之后,A一次性支付给C补偿费十二万元人民币(日常生活费用除外)。如确需哺乳,费用另外协商。本协议十八个月以内有效,协议到期,从此相互不来往,不得打扰对方的生活。”协议签订后,A与B夫妇租了一套房子给C独立居住,并给C准备好一切待孕条件。于是医院就将A与B的和卵子提取培植成胚胎后植入了C小姐的子宫内并成功怀孕,在10个月后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后,C发现小孩十分可爱,并感觉越来越舍不得了,于是决定反悔,要将A夫妇给的代孕钱全部退回,自己要独立抚养小孩,A夫妇知道后十分火恼,当然不可能同意,于是双方就小孩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
究竟A、B夫妻与C小姐签订的代孕协议是否有效?小孩的抚养权究竟归谁?法律上对代孕各方的当事人有没有禁止性、惩罚性的规定?以下本律师从多个方面多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一、.关于代孕的概念、行为问题
1、代孕,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借腹生子”,目前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指一对夫妇的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外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由“代孕母亲”怀胎十月,并把小孩生育下来,小孩抚养权归提供与卵子的一方;另一种形式是由委托夫妻的男方与代孕者发生直接的性关系,直至代孕女方怀孕,小孩出生后归委托的夫妻,但这种形式风险比较高,男方与代孕者很容易发生感情,妻子一方一般不愿意接受。
2、代孕这种行为目前越来越受到很多人的青睐,特别是一些有钱而没有小孩的富贵人家,或者是一些思想比较前卫一方面自己想要小孩,另一方面又怕影响身材、害怕生小孩痛楚的女人,他们都会感觉找人代孕是最好的途径。如今甚至被一些网站打着“爱心”的旗帜,“明码标价”,走向半公开化的交易程度,只要你上网搜索一下相关的代孕字眼,马上可以找到具体的“交易”情况。
二、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1、我国目前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应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虽然从有关的法律或政策的表面上看,我国的生育权主体的范围看似广泛,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以及《事业的进展》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重申了我国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即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到“公民”、“个人”,貌似广泛,但相随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却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诸多的限制,如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无论是从“夫妻”一词的表述中还是“晚婚晚育”的表述中均可得出结论生育是以婚姻为前提的,且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该权利。故此,代孕的双方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母亲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是《婚姻法》与《计划生育法》所不允许的。
2、代孕行为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破坏我国的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未婚的生育,这本身就违反政策;而如果是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还有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更是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其次,“代孕”现象之后的“纳妾”现象。有的人可能借“代孕”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纳妾”的重现,他们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因重婚而触犯刑律,这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3、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规章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4、代孕产生亲属关系的混乱,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带来其他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对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生子女的母亲的认定很明确,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而代孕究竟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一方反悔怎么办?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义务、父母年迈后的赡养义务等,都会引起相当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代孕协议看似严谨,但其行为因与民事法律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相违背,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三、对于孩子的归属问题
1、对于代孕所生的孩子的归属问题,各国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种,一是生者为母,如瑞典和澳大利亚等;二是以遗传学为根据确立亲子关系,婴儿就提供卵子来源的男女所有。如英国;三是按照契约确定亲子关系,即订立合同的委托一方为代孕婴儿的父母,这以美国为代表。
2、在我国,缺乏代孕相应的法律,与此相关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复函表明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所持的态度,但对代孕所生的孩子的归属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
3、笔者认为婴儿应该属于卵子和的提供者可能比较合理。因为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身体而生育的孩子,其遗传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与委托代孕夫妻双方有着必然的血缘关系,且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另外同时还要尊重、考虑双方代孕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关于代孕行为的处理
1、按上述分析,代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引发道德、法律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有因为医学检查不严导致疾病的传染;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导致孩子监护权产生混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别有用心者通过代孕行为进行活动;还有的代孕行为产生家庭不稳定因素等等。因此,国家制定相关代孕的规定相当有社会意义!
2、虽然我国在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该办法时如何处罚,但对“代孕”的各方的处罚、子女的归属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这方面也没有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对“代孕”各方处罚、子女的归属的法律规定,依然是空白的。
3、鉴于我国目前“代孕”问题的普遍存在,本律师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对代孕行为进行规范:
1、在技术管理方面,可以采取制订技术规范、明确技术实施的对象和范围,对技术使用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制定出医疗单位被批准开展此项技术的条件,对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加强技术使用质量监测和建立技术使用资料的申报制度等。
2、还应对代孕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实质要件方面可对委托双方的条件,委托形式(代孕协议应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做详细规定,委托夫妻必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委托妻子患有不育症,委托丈夫和代母不患有法定禁婚疾病,且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有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等。形式要件方面可采用登记制(建立代孕的联网登记),以便于管理。防止一人多次代孕的情况发生。避免近亲结婚,更好的贯彻计划生育。
一、医疗设备档案在设备管理中的重要性
医疗设备管理的内容包括了设备运动全过程的管理,而设备运动的过程存在两种运动形态:一种是设备的物质运动形态,包括设备的选购、验收、建档、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二是设备的价值运动形态,包括设备的资金来源、经费预算、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对设备物质运动形态的管理叫设备的技术管理,对设备价值运动形态管理叫设备经济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种管理交替穿行,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且需通过医院设备主管部门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等四方面工作协调完成。实际上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就是为医院的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工作提供最恰当的技术装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是搞好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医疗设备档案必须详细记录设备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性能以及运转情况及质量状况,便于查询使用,为更好地使用管理设备提供第一手资料。
完整的医疗设备档案对于全面了解设备的性能,特别是使用和维护该设备具有重要意义。医疗设备档案的建立对于各项制度的落实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使用者按档案记载的操作规程操作,一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便于追究责任,从而督促使用人员加强责任心,实施规范化操作。
医疗设备档案管理是对有关资料的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及保存的过程,是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搞好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对加速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建设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档案管理系统的内容
购买资料:如购买审批文件、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标文件、商检证明、订货合同书、进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装箱清单、合格证、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资料:如设备样本、使用说明、操作手册、维修线路图等。
管理资料:如设备登记表、维修登记表、技术状况鉴定、设备流动证、检修、保养记录和报废表及声像图片资料。报废设备审批手续及技术人员鉴定记录等。
三、档案管理业务
医疗设备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提高医院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保证。规范妥善地保管资料,可最大限度地利用档案资料,为设备使用、维修、维护及更新换代提供可靠数据,最大限度发挥档案资料在设备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也为临床诊断提供可靠依据。
四、规范档案管理的措施
收集有关医疗设备发展现状、产品动态的信息。随着医疗技术飞速发展,高科技新型诊查治疗仪器日益增多,设备更新周期日益缩短,这就要求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了解,收集国内外有关医疗设备的发展现状和产品动态,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存档便于阅读,为计划引进设备及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资料。
全面、系统、规范地为每一个仪器设备建立档案。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必须充分利用多渠道获取各种资料,无论是一般性资料还是技术性资料。资料的获取要涵盖设备引进的全过程,包括引进前的论证考察阶段、定货谈判阶段、开箱验收阶段及设备使用阶段。当把每一件仪器设备的所有资料收集齐全后,应立即进行整理编排,归为一卷,然后根据设备的分类情况,建立相应的编码检索。所有资料均要集中保存并定期整理、统计、分析。
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是档案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保证。根据《档案法》及一系列有关档案工作的行政法规及医院工作的特点,建立《医院工作制度》及《医院各类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使职责范围的有关人员在岗位责任制中,有章可循。
【关键词】代孕;法律;伦理
一、前言
2011年12月,广东一富商通过代孕妈妈产下八胞胎的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八胞胎的父母是当地富商,一直没有子女,后来经过试管婴儿成功生下八胞胎,其中有三胞胎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所生,另外有五胞胎分别由两个代孕妈妈产下。这件事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同时也让代孕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代孕这一人工生育方式已经被逐渐应用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但这一技术的出现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强烈冲击着现有的伦理道德观,冲击着现有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学界对这一现象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而纵观国内外的代孕立法,我们也很难找到统一的答案。毫无疑问这些纠纷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指导,所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结合代孕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通过一些案例及理论分析来探讨上述问题,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二、代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范
(一)代孕的基本概念
关于代孕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界定。究其原因在于代孕情况复杂、种类多样,基于不同的知识背景和文化结构所得出的代孕概念不尽相同。但社会普遍认为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妇女代孕时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必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代孕的相关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对代孕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完全禁止,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何解决代孕纠纷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是空白的。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项技术的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受精卵及胚胎。代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称为孕母(也被称为代孕妈妈,代孕母亲,代母),雇佣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也称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卫生部在2001年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曾明确做出过规定,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为了避免因这一规定过于空泛而缺乏操作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卫生部2003年制定的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6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然而,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产生了约束力,并不能制止医疗机构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代孕、不能阻止公民之间订立代孕合同。因此,现行立法难以像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代孕合同的订立。自部门规章实施几年以来,代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现在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代孕机构,有关有关代孕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这些纠纷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指导,所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对不同国家、地区代孕发展情况的分析
(一)完全开放代孕法律规制国家、地区举要
“一般来说在代孕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多采取了禁止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多采取了肯定的态度”[1],这类国家的典型代表为印度,其他还有俄罗斯、美国一些州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在印度,自2002年起,商业性代孕就已经属于合法行为。2008年,印度还专门出台了一项规范代孕市场的法律。据报道,在印度政府的政策推动下,目前印度的代孕产业年收入接近3亿英镑,极为可观。此外,美国从1981年起代孕就合法化,不少州均容许代母产子(但美国目前仍有包括纽约、新泽西和密歇根在内的12个州拒绝承认代孕合法)。美国首例确认代孕协议有效的案件便出自加州,那就是“1993年Calvert诉Johnson案,该案中,Mark Calvert夫妇委托黑人妇女Anna Johnson为他们代孕生育,和卵子由Calvert夫妇提供。双方于事前签署了代孕协议,规定所生孩子归Calvert”[2]。
(二)完全禁止代孕法律规制国家、地区举要
对代孕不加区分,一概禁止,以避免伦理和法律纷争,例如法国、瑞士等。在法国,1991年最高法院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原则,颁布了禁止代孕的条例,并在1994年通过了生命伦理法律,全面禁止了代孕的做法,组织、策划代孕的协会或医生将面临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的罚款。此外,即使那些不育夫妇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寻找代孕母亲并顺利得到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出生在国外的孩子也无法获得法国国籍。在瑞士,所有形式的代孕和借腹生子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即使在国外签署了代孕协议,根据法律,瑞士官方也无权认可。此外,所有瑞士大使馆也无权为代孕母亲生的孩子发放护照及旅行证件。
(三)限制开放代孕法律规制国家地区举要
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条件时方被允许进行代孕行为,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英国的立法。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地区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影响,在代孕问题上该地区的立法也采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立场即允许非商业代孕。“2000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明确规定代孕合法,但同时规定禁止商业性代孕”[3]。早在“1982年7月英国政府成立了由Mary Warnok女士负责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研究当时倍受争议的人工生殖问题。经过两年的研究该委员会乡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即着名的《瓦诺克报告》,该报告以16:14的多数对代孕进行了否定,即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因此“1985年7月在英国通过并开始实施《代孕安排法》,该法明确禁止商业代孕,但并不禁止非商业性代孕。遗憾的是该法对代孕契约的效力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未做出规定”[4]。
四、代孕的主要争议问题分析
(一)代孕合同是否合法
1.代孕合同的涵义和性质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surrogate parenting agreement界定为代孕生子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以委托合同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提供劳务仅为手段。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由裁量决定一定事务的处理,以完成委托的目的,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代孕合同的当事人分别为求孕方和代母,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是代母与求孕方关于代孕行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约定代母和求孕方在代孕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产前检查、人工流产、代母在妊娠期间的行为以及同意在出生时放弃对孩子的亲权等条款。根据代母是否收取超过合理的补偿费用,代孕合同可分为无偿代孕合同(合理补偿代孕合同)和有偿代孕合同(高额酬金代孕合同)。
2.代孕合同是否合法之争
学说界、立法上一致反对代孕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代孕合同严重侵犯了妇女的身体权,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藐视和侮辱,完全把妇女当作生殖的机器。王泽鉴先生在其《债法原理》中说: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合同自由的实质是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合同权利义务仅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该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内容:选择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是没有限制的,区别的只是法典中对合同自由限制性规定的多少。在我国,合同自由理应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便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种合同,只能根据当事人相互间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撤销之。这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典中最早的确认。笔者的观点是,既然代孕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那么代孕合同的合法性就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法的效果意思之上。作为这种合法的效果意思的外在表现,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委托方夫妻而言,这种权利基础就应该是生育权;对于代孕母亲而言,则表现为身体权。代孕合同,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要求的,因此代孕合同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代孕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代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