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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而不是三个问题。因为,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不廉问题,不廉问题主要存在于审判业务当中,三者休戚相关,同生共长。因此,应当严防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三者之间的分立甚至对立,形成三张皮。必须紧紧扭住审判管理这个交汇点、融合处,加大不公裁判者的风险成本和心理强制,推动纪律严明、审判清明局面的形成。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审判管理一体化”新机制,作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长春实践样本,把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统一纳入到审判管理中做“一体化”考量,并在全市两级法院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评价标准、统一问责程序、统一结果运用,以案件评查为核心,以法官问责为重点,以评查结果运用为关键,使裁判不公者颜面受损、经济受罚、评优否定、提职扣分,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建立要素体系,解决管什么
实践证明,审判过程如同一架精密钟表行走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阻塞和失误对整体的冲击都是毁灭性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公裁判仍未根除,不当调解侵害权益,胡乱发改贻害巨大,久拖不决劳民伤财,消极执行损毁公信,保全、鉴定、拍卖问题丛生。笔者认为,只有对所有司法行为和节点都进行规范调整,才能有效降低司法不公产生的几率。同时,司法从来就不是一门仅仅事关推理判断的逻辑性技术,文化、信仰、传统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法官成为一个神圣的职业,导致公众对司法礼仪、审判作风等有较高的期许,一旦发生冲突,便极易引发申诉和。对法官的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进行礼性化、仪式化的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对裁判本身抱有的合理怀疑。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立案、审判、执行以及保全、鉴定、拍卖、,包括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建立审判管理的“要素体系”,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管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从而降低比犯罪危害尤烈的不公裁判的出现几率。此外,从制度设计的原理来看,过程导向与程序正义主导的制度,可以为不同的价值判断提供最为理想的对话平台,而程序正义条件下达成的共识更具理性权威。以程序性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制度中,只要程序得到法官的恰当遵守,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这既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实体裁判权的尊重,又夯实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建立责任体系,解决谁来管
谁来管理、谁来负责,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实践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形成了一条法官管理科层化即行政化的路径。也就是说审判管理主要靠行政领导。很多人对这种行政式的审判管理方式表示质疑。
笔者认为,法院具有对外和对内的二元权力结构,一个组织化和体系化的正式机构对内必然需要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内部管理。不应将管理上的行政手段妖魔化为一切审判活动皆要服从行政领导。应当清醒认识以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和审判行政化的本质区别,坚决摒弃以司法去行政化为由对审判全过程放任监管思想倾向,防止判前监督乏力、判后手忙脚乱现象的发生。也就是说,要理性面对法官管理的科层制背景和制度外因素,严格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委会、审判庭、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结构,在科层管理的大环境中来重塑法官的独立慎思,发挥科层管理的优势一面,使司法权力运行更趋科学化。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五个层级和审判管理室、审判委员会两个机构为主体,搭建审判管理的“五加二”责任体系,实现从法官自我管理到集体监管的无缝对接。院长、副院长、庭长的职责是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和法官业绩考核等,与全程插手个案、管理依靠审批的行政化模式有着本质不同。
在发挥科层管理优势一面的同时,更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地变革和完善。一方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变其偏重研究个案的倾向,强化其决策、管理与评价功能。让资深普通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突出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打破行政领导对审委会的权力垄断,在法院最高审判权力机构实现分权制约、祛除“密室政治”。另一方面,重塑审判管理办公室。改变其强统计、弱管理,甚至功能萎缩成司法统计的传统工作模式,赋予和强化评查、评价和启动问责程序的功能,在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实现平行分权与制约。同时,弥补审判管理在系统性和整体性方面的不足,对管理政策和考核标准有机整合,简化和归纳为可以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实现由分散的碎片化管理到集中的统一式管理的转变。
建立评价体系,解决怎么管
对案件审理的评价,法律规定一般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来进行,但是这种评价是针对判决而非针对法官自身的。特别是在内部评价与追责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法官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等切身利益造成直接影响。从审判管理这种内部管理的视角出发,对法官办结案件进行内部评查,开展责任追究,正是对外部评价的延伸和补充。
笔者认为,审判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案件评查,只有评价才能判断是非正误,只有真正形成裁判不公必然受处罚、司法不廉必然受处理、执行不力必然受处分的心理强制,才能使一个理性法官在衡量行为的效益和成本之后,放弃或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评查结果运用则是审判管理制度的关键,因为结果被忽略会导致全部制度体系整体失灵。据此,对经评查确认案件有问题的法官,纪律上问责、评优上否定、提职上扣分,变单纯针对案件的“线性考核”为统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立体考核”,实现对司法能力、案件质效和职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在尊重司法判决权威性和安定性的基础上,我们以提升对审判活动的整体控制能力为目标,建立了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双向评查四种评查制度。常规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执结案件的卷宗质量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特别是对上级发改、领导批办、代表关注、检察抗诉、群众上访等问题案件进行的评查;专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对已审结、执结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双向评查则具有更为独特的意义,围绕发改案件的内部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通过赋予下级法院一定的审判管理话语权,改变下级法院在管理中的消极被动地位,参与发改案件评查,从而强化管理的互动性和说理性,提升发改案件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与责任追究的正当性,确保在理论上只要出现发改案件,必有人声称对此负责,形成下级法院不能随意裁判、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发改的良性局面。通过程序意义上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一体化”公正。
【关键词】医疗欠费;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0-0034-02
医疗欠费指病人享受医疗服务,占有医护人员的劳动及消耗医疗物化劳动,而不能承付医疗费用的一种经济关系。医疗欠费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并极易导致医院的财务恶化,危及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避免和防范医疗欠费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医院必须重视和完善对医疗欠费的管理,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防止医院有限资金的流失,促进医院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以保证医院良性可持续发展。
1 医疗欠费形成的原因
1.1 突发事件紧急抢救欠费:突发事件指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水灾、民事纠纷、治安案件等。由于上述事件社会震动大,抢救活动容易引起政府及各方面关注,患者多数为无辜受害者,尤其是见义勇为者,医院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抢救、诊治。但巨额的抢救费用造成的欠费,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催缴上来,有些却成为呆账。
1.2 医疗纠纷欠费:目前,医疗纠纷报道不时见诸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这虽然对规范医院行为、保护患者这一特殊消费群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给医院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一些患者借机寻事,其目的就是想减免医疗费用,甚至以赔偿相威胁。动辄上诉法院或披露于报端。医院碍于声誉,只好忍气吞声,减收医药费用了事。
1.3 贫困性医疗欠费:贫困性医疗欠费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费用超过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而造成的医疗欠费。如我院的欠费很多是由于服务对象确实贫困造成。
2 医疗欠费管理的措施
2.1 加强内部结算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每个收费环节管理,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管理等各环节,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首先,病员入院登记时,应详细记录病员的信息和核对有效证件,并根据病情收取一定的预交金。其次,在病员的医疗账户上设定余额的限额,当病员的医疗费用接近限额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单,通知病员家属前来交纳预交金。此时,还应注意控制病员的用药治疗情况,保证病人的基本医疗,禁止使用大处方、大检查单。第三,记账人员在记账过程中应对病员的姓名、住院号、科室、金额进行“四核对”,发现不相符时,须及时查找原因;当日发生的费用应当日入账;不能在病员账户中任意删减,退费必须有根有据,错记更改,必须附情况说明;对医疗费用有疑问时,应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沟通,防止差错发生;由于记账人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欠费,首先责成其追回,确实无法追回的,应对照相关的考核条例,严格处理。
2.2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要求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法规办事,根据医保政策妥善医治医保病人。教育医护人员对症下药、合理检查,杜绝乱检查、滥用高档药品、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医护人员应服务病患,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让病人满意在岗位、满意在医院,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
2.3 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技水平:尽量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新医疗制度的出台,对执业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生对每一个医疗环节都应考虑周全,不能有稍许的疏忽。门诊病历应书写完整,住院病史书写规范,尤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都应明确告知病员家属,各种签字要完整、工整,注意做好每个细节。更重要的是,医护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尽可能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力争花最小的医疗成本为病人治好病。
2.4 制定严格的欠费审批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医疗欠费对医院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医院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防范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欠费的发生。因此,医院必须建立严格的欠费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口管理。病员提出书面申请,应要求附注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主治医生书写病情,由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务科,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其次,对没有领导批准的欠费,可实行责任到人,谁经办谁追问,谁造成处理谁,保持高度警惕,尽量减少医疗差错引起的医疗欠费。
2.5 加快医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实行全院信息一体化:HIS系统的运行,不仅仅使病人能随时了解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而且也便于病人及其家属及时筹集款项,从而保证治疗的正常运行。同时,由病区医护人员根据医嘱录入系统,各职能科室根据医嘱执行。这样,既能使各项费用及时入账,又能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6 配备专职的清欠人员:追收欠费对于逃院的病人,应与该病人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联系,请求其协助追缴医疗欠费;对于经过审批的欠费,应按照病人的还款计划定期准时追缴,确保欠费的及时收回。
2.7 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加强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合作,对恶意欠费者采取媒体曝光,司法协作的方式进行追欠,使恶意欠费者无处藏身,其不轨企图难以得逞。
2.8 提取坏账准备,核销陈年欠款:根据《医院财务制度》中“年度终了,医院应该按照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等规定,及时对医疗欠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保持会计处理的谨慎性。
3 讨论
医疗欠费,始终是困扰着医院管理者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且呈逐渐上升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院建设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制约了患者就医条件的改善,如何控制医疗欠费已成为目前及待解决的问题。
1 欠费原因分析
1.1 绿色通道欠款
为了简便、快捷的救治危重病人,近年来各医院先后建立绿色通道, 使许多危重病人重获生命,受到了社会的赞扬。但与此同时,各医院也遗留下许多医疗欠款现象。其原因是这些被抢救的病人中,有一部分是外来农民工、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和交通事故的患者,他们中绝大部分无力支付或根本不付医疗费用。
1.2 “三无”病人欠费
“三无”病人是指无姓名、亲属、单位或地址的病人。这些病人多属于交通事故、打架斗殴、意外事故,由“110”、“120”、“999”或其他社会群众直接送到医院。病人救治后往往是不辞而别,即使这些病人留下地址、单位和姓名也都是假的;病人死亡又很难追查到其家人。医院只能承担病人所欠医药费。
1.3 突发性事件欠费
突发事件指民事纠纷、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地震、水火灾、瘟疫等。由于上述事件社会震动较大,影响广泛,抢救活动容易引起政府及各方面关注,患者多数为索然无辜受害者,尤其是见义勇为者,医院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抢救、诊治。但巨额的抢救费用造成的欠费,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催缴上来,有些却成为呆账。
1.4 患者恶意欠费
病人认为医院救治中存在技术或责任缺陷或病人认为医院收费不合理,或认为使用了不必要检查、治疗和药品等而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造成欠费。有些患者借机寻事,其目的就是想减免医疗费用,甚至以赔偿相威胁。动辄上诉法院,或披露于报端。医院碍于声誉,只好妥协忍让,减收医疗费。
1.5 经济困难欠费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费用超过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而造成的医疗欠费。这类欠费是下岗工人、失业者、孤寡伤残、低收入者、无业游民、农民工和农民。由于经济拮据,无力支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1.6 医疗纠纷欠费
医疗程序不严格,引起医疗差错而造成欠费。有的医护人员技术不过关,不严格按医疗程序进行,造成医疗纠纷,使患者拒付费用。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进行检查、化验、用药、治疗等诊疗项目,由于不能及时与病人沟通或解释不清楚,使患者产生疑虑,态度生硬,作风拖拉,对病人缺乏同情心,合理服务需求的不到满足,或因费用结算出现差错,结算手续烦杂而病人对医疗过程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导致欠费的产生。这类病人的医疗欠费约占总额的1.80% [1]。
1.7 内部管理欠费
这类原因是属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没有把 “责、权、力”落实到院、科、任三级,造成责任心不强,收与不收与己无关的意识,任其发展,致使欠费收缴工作滞后,催款力度不大。最终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发展与建设。
1.8 医保拒付欠费
由于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把握不准,理解不透彻,对参保病人不合理的要求不制止,造成给病人盲目检查和开药等;另外一些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重视基础做起,不注重病种与检查、治疗、用药的关系,而是注重大型检查、高精尖设备和使用贵重的药品,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和资金的大量支出,致使医保拒付[2]。
2 避免欠费策略
2.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行业管理,规范行医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收费。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做到科学实施、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疗总费用的增长,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治疗效果,缩短患者的住院天数,减少医疗纠纷,既有利于减轻患者的负担,又有利于控制医疗欠费。
2.2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救济基金
2005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两会上,与会代表已提出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实行农民工保险制度加快农村医疗制度的改革。只有加速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才能使人民看病就医的费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欠费问题才能迎刃而解[3]。考虑目前国家在财政上的困难,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社会医疗救济基金,如“卫生发展基金”、“医疗救济基金”、“医疗商业保险”等,筹资渠道可以采用国家、社会、医院各出一点的办法。如果国家按病床数补贴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医院按住院收入比例拿出一点,由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掌握,统筹安排,用于经济确实困难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人员的救治和医疗,这样对国家及医院都能减轻些负担。
2.3 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住院、出院财务制度,经常查询分析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并及时给医疗科室和患者下达欠费通知单,做好催缴工作。树立经济管理观念,健全主管医生、护士、财务三位一体的住院费用管理机制,将反映当日患者医药费用的开支情况及预交金情况和相应的余额(一日清单),发放到患者手中。欠费一旦发生,除由特批造成的欠费外,原则上要由科室负责追回[4]。设立专门的催款小组负责催索应收账款,做好应收账款的收、欠记录,及时反映催款情况。只有加强管理,完善各个收费环节,明确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才能堵塞漏洞,防止医疗欠费的发生。
2.4 提高电脑收费联网管理,减少医疗费用欠费的发生。在收费系统内设置非正常情况报告窗口实施程序自动监控,以便对非正常操作引起的差错现象自动显示,以备及时检查纠正和监督。
参考文献
[1]甄忠利.住院病人医疗欠费形成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卫生经济杂志,2004,5(23):46.
[2]文光慧.对医保“拒付”问题的分析及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03,10(184):603.
【关键词】媒介审判行政审判形成机制传媒监督舆论监督
一、前言
上世纪90年代起,“媒介审判”一词开始频频进入新闻界和法学界学者的视野。“媒介审判”一词从西方语境中引入我国,用于表达大众媒介对于司法独立的干预。
对于“媒介审判”的思考并不总是趋同的。较强势的一方认为“媒介审判”在我国的语境下是成立的,并且认为“媒介审判”带给社会的大多是负面效应,应当有效限制大众媒介对于司法的干预,给予司法审判一个独立的环境。而另一方的力量也不容小视:以学者周泽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常年为诸多学者口诛笔伐的“媒介审判”其实并不成立,大众媒介并不是误导司法的罪魁祸首。对于学界存在的这两方观点,笔者偏向于后者。
在本文中,针对我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问题,笔者将首先从其滥觞入手,综合我国的审判制度及媒介和司法的运行环境,论证本文的核心观点:“媒介审判”并不存在,其实质是借媒介为载体的“行政审判”。其次,笔者将推导出“行政审判”的成立机制和作用过程,提出瓦解“行政审判”的关键在于:明辨“行政审判”所依托的传媒监督与公民的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最后,笔者将就如何规避“行政审判”提出几点设想。
二、“媒介审判”的滥觞与定义
“媒介审判”一词于我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就其滥觞而言,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它来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期,美国民众在大众媒介的影响下酷爱犯罪报道,尤其是暴力凶杀案件。大众媒体一窝蜂涌向法院等司法机构,大量地进行夸张和煽情的报道,给予司法公正莫大的压力,也因此招致了大量关于“媒介审判”的批评。时至今日,它仍然是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媒介审判”一词更多地适用于西方的话语体系。“西方语境中‘媒介审判’的形成机制是: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媒介生态环境及司法审判权力分立的情况下,媒介的涉案报道影响到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小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致使‘事实审’有失公正,并进而影响法官在‘法律审’中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从而导致‘媒介审判’”。在舆论高度自由、新闻自由充分得到保障和司法系统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媒介审判”一词在西方发达国家得以成立。
在中国,对于“媒介审判”没有统一的定义,知名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曾对“媒介审判”的特征进行过概括:“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这一提法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同,也成为判断“媒介审判”的一个重要的标准。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特征描述,事实上已经预设了前提:“媒介审判”在我国语境中是成立的。但事实却不尽然。
三、论证:我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实质上是“行政审判”
(一)“媒介审判”难以作用于人民陪审制
多数西方海洋法系国家采取的审判制度是陪审团制度,其中以美国的现代陪审团制度较为典型和成熟。就我国的审判制度来看,我国奉行的是人民陪审制。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多数是流于形式,并不会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如此一来,就算大众媒介在案件真正审理之前对其进行了大量定性、定罪的报道,也很难真正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因此,从“媒介审判”的成立机制而言,它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下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行政力量的介入使媒介失去主体权
笔者在上文论述西方“媒介审判”得以形成时提及了三个前提条件:舆论高度自由、新闻自由充分得到保障和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以此对应来看我国的情况:
首先,我国历来实行对报刊、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事前审查制度。大众媒体并没有充分的自由来选择自己的报道,换言之,媒体不是最终“把关人”。其次,就我国当下的媒体环境而言,传统大众媒体或多或少都渗透着政府的行政力量,更多地是在扮演“党和政府的喉舌”这一角色。我国的传统大众媒体是媒介环境不够自由前提下,被政府行政力量所支配的新闻。“媒介审判”的行为主体是大众媒介,或者说是大众媒介带动起来的舆论。从这一角度来说,“媒介审判”在我国语境下存在主体缺失的问题。与其说是大众媒介在“审判”,还不如说是政府行政力量借大众媒介的形式在“审判”。
笔者认为“媒介审判”在我国的语境下显得并不合理,也不科学。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大众媒介与司法之争,相反,传媒监督和司法审判、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在我国有着强烈的表现。其症结正是行政力量对于大众传媒和司法界的过分介入。因此,我国语境下所谓的“媒介审判”实则并不成立,真正成立的是“行政审判”。
四、“行政审判”的形成机制
“行政审判”是一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力量,它形成于大众媒介、公众和司法系统的共同作用,又以其间的行政力量为核心和主导。
笔者将“行政审判”的形成机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在审判前形成报道。“行政审判”的前提条件是案件成为报道,这就要求案件必须具有可报道的新闻价值。一般而言,这些新闻价值大的案件具备以下几个特性:时效性、接近性、新奇性、重大性。这些特性一方面使得它们拥有广泛的群众体认,另一方面又能吸引到多数的大众媒体的目光。
第二部分:报道成为经审查筛选的报道。在这一阶段中,行政力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事前审查制度和大众媒体内部审查筛选制度两个方面。此时的行政力量扮演的是“把关人”的角色,掌握的是报道的“生杀大权”。正是在这一环节中,媒介失去了“审判”的主体权,变成了一个载体或者说“傀儡”,而行政力量真正成为“审判”的主体。
第三部分:经审查筛选的报道形成舆论。经行政力量作用后的报道以大众传媒作为载体在民众间传播。在“议程设置”的作用下,民众开始普遍关注这些报道,并且从报道中获取案件信息,形成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在“沉默的螺旋”作用下,形成了占据多数的“压倒性意见”,久而久之成为舆论力量。
第四部分:舆论形成对法院行政力量的压力。舆论是对司法系统直接的、强而有力的冲击。司法机构行政力量或者说法院的行政力量首先感知到了舆论的压力,碍于司法的社会公众形象等压力,它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并且一定程度上向其妥协。
第五部分:法院行政力量干预法官的案件审理过程。法院行政力量在接受了舆论的影响后,进一步向法官等审判人员进行施压。碍于行政力量的干涉,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主观或客观地考虑到大众舆论的偏向。至此,“行政审判”形成。
在笔者建构的“行政审判”的过程中,行政力量显然是起到绝对作用的一个因素,它既是整个“审判”过程的推动者,也是主导者和主体。不够自由的新闻界和不够独立的司法系统成为这个过程的“受害方”,而民众和舆论则成为“行政审判助手”。整个“行政审判”过程事实上是将行政意见以大众传媒的姿态传播,并且经舆论壮大,伪装成为舆论监督,进而影响司法。由此可见,瓦解“行政审判”的关键在于分清“行政审判”所依托的传媒监督和公民的舆论监督。
五、明辨:“行政审判”的传媒监督与公民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历来为党和政府所倡导。学者孙旭培认为:“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事实上是肯定了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机构评论的合理性。
究其根源,舆论监督在法律上依据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这也是它权利的来源。这里的主体是公民,换言之,媒体并不享有这种舆论监督的权利。
媒体的监督是一种自发性质的传媒监督,并不具有法理性。然而,传媒监督往往可以通过舆论监督,进而影响司法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审判”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行政审判”所依托的传媒监督,在获得民众广泛响应之后转变成了舆论监督。从这一点而言,我们不仅要明辨“行政审判”的传媒监督和公民的舆论监督,更要慎重地看待它们之间的这一转变。这是瓦解“行政审判”的关键所在。
六、规避“行政审判”的几点设想
就形成机制而言,明辨行政力量下的传媒监督和公民的舆论监督是瓦解“行政审判”的关键所在。规避“行政审判”需要依靠大众传媒和司法系统两方面的力量。笔者针从这两方面出发,提出如下几点设想:
(一)大众传媒领域
首先,大众媒介应该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行政力量在大众媒介中的力量应该弱化。目前,新闻界针对我国现实的传媒环境发出了这样的呼吁:请给媒体不写假新闻的权利。无论这样的呼吁是不是具有普遍意义,是不是有失偏颇,它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力量对于大众传媒的限制和干预。行政力量的过度干涉不仅会使新闻报道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问题,更会使得媒体的报道渗透了行政的意志。相对自由的新闻环境是大众媒介对司法做出公正报道的前提。
其次,在新闻环境相对自由和大众媒介获得自的前提下,法律和媒介自身都应该有一套完善的法制报道规范。法律作为一种强制力,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对案件不同阶段的媒体报道给予限制。目前而言我国缺乏这类的法律规范,对于大众媒体自身,应该拥有一套法制报道的自律机制。
再次,媒介自律机构的建立是对行政力量的一种抗衡,同时也有利于大众媒介在法制报道上的规范。这类媒介自律机构由新闻界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受理大众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的纠纷。这将有利于大众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对行政力量产生威慑作用。
(二)司法系统
首先,司法系统内部不独立、法院行政化是审判不公的根源。司法权应当去行政化和公开化。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几个制度要件》一文中谈到司法公正的第四个要件就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他解释说这里指的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合理化、法官个人独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等,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法官个人的独立。除了去行政化之外,司法权还需要公开化。行政力量、大众媒介或者是舆论力量,都只有在信息不够公开时才会对司法系统造成中伤。公开化的司法权和司法审判将减少大众传媒和舆论对其的诟病。
其次,司法系统应当理顺司法和大众传媒之间的关系。司法与大众传媒是社会公正的两大支柱,它们本身有着共同的追求。因而,司法并不是大众传媒的对立面,而应当是通力合作的帮手。司法不能因为惧怕“行政审判”而因噎废食,拒绝大众传媒的正常的传媒监督,而是应当利用司法的力量,帮助新闻界建立起有足够新闻自由的环境,再辅之以自身的去行政化,使得“行政审判”失去其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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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___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___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物权法》、《__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伴海山庄物业服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
第2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4条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5条本物业小区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6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7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配电房等。
第8条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公共场所内的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庭院内的绿地、花木可以应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管理。
第9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11条进一步完善物业档案管理。
第12条按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小区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
第14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6.查阅本小区物业档案资料(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有关的资料除外);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8.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5.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编制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编制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
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伴海山庄管理规约》的行为;
7.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3.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定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况;
6.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18条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管理
1.小区园区、房屋幢号、户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指路牌和引导牌。
2.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进一步完善房屋档案资料,包括按幢、户立档,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保持道路畅通。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
(三)绿化及养护管理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洁设施。
2.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3.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4.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或处理。
5.发现小区内有乱搭乱建的现象及时劝阻。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的监控工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画面尽量保持清晰;无特殊情况监控资料7天有效。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七)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原则上仅对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开放。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19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依照日照市物价局的批复,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20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1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第2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双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
第29条其他约定: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