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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发展;
Abstract: the city today is the long history of sedimentary formation, is a history of changes and the process of creation. The express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 city development of modern civilization, the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city culture. City through science, application and comprehensive planning,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make overall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coordination of various contradictions, material and cultural needs to adapt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increasing.
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U-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间寻求平衡点
保护传统建筑文化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城市独特性和人文气息的关键,同时实现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与世界发展接轨也是新时代对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但并非完全对立。要实现城市建设的和谐健康发展,即要在二者中力求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且这样的平衡是动态发展的不断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环境和不同时间的时代背景。传统建筑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是我国城市发展进程中的灿烂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体现着城市独有的气息和底蕴,它是连接历史与现代社会的重要纽带。城市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不仅只是为了留住过去,而是因为现在的发展而尊重过去。
旧的建筑中存在着诸多资源在现代化城市发展中可以综合运用,城市建筑文化中的有形和无形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基础建设的成本。将现代化城市建设与传统建筑相融合在原有建筑特色的基础上开创一种新的城市结构,既符合了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又保护了传统建筑文化,彰显了城市独具一格的魅力。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护传统建筑文化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二者的平衡,并且结合城市的特点,实现城市发展的延续性和科学性,与当前弘扬的科学发展观不谋而合。
2、兼顾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两者关系
城市中保护、更新和再开发三部分是不断变化、交替进行的,也是城市基本而持续的生长活动。好的城市规划设计应该取得同一时代多样性和同一性的均衡,使城市能够协调共生,有机成长。片面鼓励新形式的开发而牺牲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或者过分强调保护旧建筑而牺牲城市的舒适性和创新性都是不应该的。
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腾飞的中国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城市记忆的保留,许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更新中把原先的历史建筑和街区完全推倒重建,造成原来具有悠久历史并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逐渐失去了记忆,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一致。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需求从物质的层面向更高的精神层面提升。人们逐渐认识到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中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城市精神和传统文化延续的物质基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但是在高速发展的城市中,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必然面临很多的困境。从过去的经验和国外成功的例子我们发现,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搞好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必须要政府、专家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的手段规范城市发展和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同时通过行政手段,以异地补偿等方式,使地方历史文化保护与更新项目达成经济上的良性运作,而专业人士应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使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得到技术上的支撑,并保证保护工作严谨、细致地完成。同时,作为城市居住的主体,公众有权参与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并且通过有效的组织手段监督政府和专家的作为,提供广泛意见。从当今的发展情况看,我们同样还要广大房地产企业的责任感,也就是说,企业应把保护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把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城市个性保持城市肌理作为判断一个项目是番成功的重要标准。只有当我们同时具备了政府的规范、专家的技术、公众的参与、开发商的责任,才能保证不因为发展中的失误而导致历史文化的缺失,在发展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
一个历史阶段城市风貌特征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科学技术水平密切相关。一些城市或地区虽然不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其产生和发展具有时代特色和风貌,从发展的观点看,这样的城市也具有历史文化保护的意义。历史文化保护也应该具有发展观,体现出不同时代的特征。比如在中国改革开放背景下诞生的深圳,虽然历史很短,但其规划理念、城市功能、空间形象和发展速度等,都体现出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新兴城市的时代特征。这样的城市在百年之后,有可能会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史上重要的代表,成为具有研究价值的历史名城。
3、城市发展的对策建议
要清醒认识城市化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问题,把握城市发展的基本方向,重点在“求好、求美、求新、求久”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求好。就是科学规划,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准确把握城市化演进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善于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先进理念和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特色的新型城市化道路,实现由扩张型规划向集约型规划、功能型规划向效益型规划、需求型规划向人文生态型规划转变。加强城乡总体规划与城市群规划、中心城镇规划和县市域规划衔接,城市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增强规划整体性、协调性和关联性。突出城市又好又快发展,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水平、人均住房、健康医疗和教育文化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求美。就是保护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市人本发展。综合整治城市市容环境,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积极构建城市节能产业体系,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垃圾、废气的处理能力。加强城市过境水系、周边湿地生态系统、绿地生态系统、城镇周边绿环建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延续城市文脉,丰富城市内涵,使城市成为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空气清新、适宜人居的地方。
(三)求新。就是改革体制,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城市创新发展。深化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扩大城市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方式,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投资领域。增强城市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开展原始创新,重点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整合、优化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形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四)求久。就是因地制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认真借鉴国内外城市发展的先进经验,同时注意全省各城市与国内外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各城市要因地制宜,不能沿袭国内外城市“先发展,后整治”的老路,而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注重经济可持续、社会可持续和环境可持续三者的和谐统一,这样才可以避免城市步入成熟期后不可持续现象的发生。
4、加快城市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统筹调控,推动城市建设顺利发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城镇规划、投融资、土地保障、产业支撑、水资源保障、生态保护、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城市、参与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二)人才保障。科技和人才是城市经济、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制定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优惠保障措施,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资源保障。资源保障措施重在资源整合。所谓资源,就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优化投资环境,合理动员利用和科学有效配置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生产要素资源,增强相互之间的关联程度,使之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动态调节,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从而达到优化配置状态,产生整体聚合能动效应的行为过程。资源配置、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是城市发展各个环节和社会进步各个方面的传统因素。要使现有和潜在的资源相互配合与协调,使之达到整体最优,促进城市建设。
(四)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财政部门应合理使用财政收入,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使之更符合城市发展的要求,满足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5、结语
城市发展与其赖以产生、存在历史及文化不可分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中对代表其历史文化问题,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灵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目前以我国的国情,全面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保证建筑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质量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中国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性不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之后,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还有一部分条款没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1.2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1.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1.4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1.5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验收,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规范。如: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切质量管理规范》(GB50430—2007),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未经规划、土管部门批准,擅自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房屋、围墙、临时设施等违章建筑予以坚决制止,并。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以达到对违章建筑行为标本兼治的目的,确保我镇城市化进程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及镇属企事业单位,应通过会议、宣传栏及永久性标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真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大家知法、守法、不违法,宣传违章建筑是影响城市发展,败坏社会风气和社会公德,导致群众生命安全无保障及财产损失等方面的危害源头;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停止违法乱搭抢建,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貌。
三、实行违章建筑属地监管,落实违章建筑监管责任制
各村负责加强对本村内的单位和群众说服教育工作,以源头上控制违章建筑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强对本村内违章建筑的监控,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村内违章建筑情况,坚决杜绝非法转让土地现象,及时制止建筑违法行为,确保本地内不再出现新的违章建筑和非法转让土地的现象。
同时在镇、村落实监管责任制,层层鉴定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由镇包村领导负责对包村违章建筑监管工作的指导,各村要专门成立违章建筑监管报告机构,明确村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分管责任人,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将违章建筑监管列为村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建立违章建筑监管巡查制度,组建专门队伍
五、工作要求
1、制止、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组成员每天早上8:30—下午6:30分别在镇综治办和东城玻纤工业小区办公室集中,实行签到制,每天上、下午各巡查1次。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状况 探讨 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目标成本管理已推行多年,但并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一是目标成本的测算方式与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组织形式相分离,设定的成本目标与施工管理的分工不一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施人和控制人身上;二是目标成本测算没有明确成本责任区域,使成本责任无法传递,成本目标无法分解,测算资料形同虚设,只能作为项目最终盈亏分析的参考资料,而无法体现目标成本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过程控制。因此,在吸取大量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构筑了现在推行的这套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在建立这个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遵循谁实施、谁受控、谁负责的原则,将设定的分项成本与施工管理的基本分工一致起来,力求实现谁组织施工,谁控制消耗,谁对受控内容的结果负责;二是遵循建立成本责任区域原则,设定了项目成本12个成本责任区域,力求做到在责任区域内,生产管理、消耗控制、成本核算三位一体,实施集成管理;三是遵循目标成本可分解原则,对构成实物量的责任区域明确测算到分部、分项、分层、分栋,便于项目部相关人员将局部控制和总体控制统一起来。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施工企业面临建筑业市场化、工程管理国际化的形势,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对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2004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满3周年了,这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保护过渡期结束,2004年12月1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资、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国民待遇”。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逐步对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支柱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强制性,因此在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严格的合同管理是这些国际工程的惯例,一般都严格使用FIDIC合同条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建筑和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空子可钻。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2)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和惯例办事的现象。
(3)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3.1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3.2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
3.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3.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4总结
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建筑业国际化的趋势,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只有合同管理规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2]韩风光,中小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关键词民用建筑 监理制度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保证施工的进度按照计划进行、 控制工程的整体费用、管理施工中的合同、信息,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各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民用建筑监理概述
现代民用建筑的发展迅速,民用建筑在建筑行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为《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建筑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建筑工程监理必须在取得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在明确了监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判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在委托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可以进行管理工作,这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监理工作内容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以及项目监理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监理工作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等。目前,我国民用建筑监理存在如下问题:
1、民用建筑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这也导致了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吸引不了高技术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工作质量。
2、民用建筑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民用建筑监理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3、民用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
监理行业应当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将企业资质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井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记录井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完善民用建筑监理工作的措施
1、监理机构的监理制度的完善
监理部门与民用建筑的施工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 当地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中的人员和施工设备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仅要注重工程的质量、工期的完成的预算的控制,也需要对安全生产做到严格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民用建筑的施工单位是保证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的关键,必须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监理机构要实行动态的全程监控,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时的反映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从建筑的原材料着手防范。在民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质量保证体系,将安全生产制度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排除在外,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将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取消施工资格,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审核,发现不合格者立即取消管理资格。引进真正的具备安全生产制度和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这样有利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有利于加强市场中施工单位的规范性的措施。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严格监理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民用建筑监理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要禁止在一个经营实体内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包括一些设计利研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井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利学、自负盐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3、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民用建筑施工监理工作的质量与监理人员有直接关系,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了解监理工作的职责和施工常识,对施工中的会遇到的施工问题,能够做到初步的解决,掌握施工中的设备操作、熟悉安全施工规定。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政府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监理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注意监理人员配备和搞好自身培训。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要改革监理取费办法,避免监理企业无法有效开展监理工。
4、加强质量管理措施
现代民用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是建立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对工程质量控制中要确保建筑过工程施工前的审批工作,抓紧建筑工程的质量,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做出专业审批,对工程进行试验测量。监理人员在工程的开工前必须认真对各项申报内容进行检查落实, 存在问题解决在开工前。对原材料的质量加强控制措施,凡是监理抽检不合格的材料,立即下发通知坚决责令其清除出场, 这样就能基本上消除了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入到施工现场的可能,为民用建筑工程排除了质量隐患。施工单位的工序报检报验关就是每道工序施工时必须报检、完工时必须报验,将施工全过程置于监理的监视之下。排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试验测量关就是每一施工段报检报验时,必须附有真实、合格的试验及测量自检资料。对于弄虚作假做假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严惩。
四、结束语
民用建筑的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安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在民用建筑施工中,无论是施工者,还是监理人都应以规范为标准,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每一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民用建筑施工的监理任务。
参考文献
[1] 郭玮, 郭始光. 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风险防范[J].海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浅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建筑工程监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就必须要结合工程监理的现状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以便工程监理能够拥有美好的明天。
1 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及任务
1.1 概念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进行项目管理。还可以理解为: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专业化以及社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及授权加以接收,按照国家所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以很好地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这些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的招投标、工期、质量以及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之中的各种关系等,旨在维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方利益。以上这一系列活动,称之为建筑工程监理。
1.2 任务
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即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期等方面加以控制;协调各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对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进行最大化地协调。②建筑工程监理应该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控制。
2 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观念比较模糊,他们只着重于施工质量、进展以及资金的控制,觉得只要施工质量达标了,进展速度提高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完成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安全监理的工作;有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连真正专业化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都没有。有的建筑公司领导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对下级职员的思想意识,形成了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等在大部分公司里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2.2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比较浅薄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素质较差,对责任意识相对浅薄,使监理人员不能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对建筑施工而言的重要性,无视国家颁布的法律及法规,也不认真地对其进行学习和了解。更有一部分监理人员并不仔细认真的审查各项安全技术的措施,在施工现场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没有及时的被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了一些隐患,没能及时的得以整改,使得最后出现了大问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对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不到位,企业领导在安全问题上对其不太重视,有的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安全监理机构,仅有几个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在人员数量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从而无法满足工作上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是否接受专业系统的培训,管理水平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工作中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安全监理人员的职业与责任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有很大影响。
2.3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市场环境以及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3.1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保护,而区域性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当紧密地结合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而对于市场的开放性而言,则是市场规律中最为重要的特征。就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看,监理行业的市场开放度远远不够,这就造成了某些地区存在着区域性的垄断保护以及对外来企业进行限制、对市场加以封锁等。
2.3.2 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3 建筑工程监理的改进措施
3.1 首先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3.2 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深入发展而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咨询、服务体系。它的主要功能是及时规范建筑市场某一时期内所存在的混乱秩序,结合行业实际对建筑工程监理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提升整体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强化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最终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工程监理咨询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唐永忠.我国监理企业现状与发展策略[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11,(05).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关键词】性能;抗震;设计
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些国家地区发生了地震灾害,虽然没有因房屋倒塌而使大量人员伤亡,但一些设备和高层建筑物,却因结构损伤和过大的变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使人们意识到,现代化充分发展的当前形势下,只注重建筑物在地震中不受严重破坏和不倒塌,是不够完善的抗震思想,已适应不了现代工程抗震的需求。这种情况下,各国学者纷纷对抗震性能的设计理念进行研究。
1 性能抗震设计及发展
抗震性能设计是以结构抗震性能研究作为基础,通过建筑物的重要性和用途及业主要求等方面进行性能目标的确定,据此提出各种抗震设防水准,使得经过设计的建筑物在未来能起到更好的抗震作用,达到预期的抗震目标。确定性能目标需要设计人员和业主的共同配合,为使结构在将来地震时所造成的损失是业主和社会的承受范围内。
自从提出性能抗震设计理论后,各国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从这方面进行研究,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995年,美国加洲工程师协会报告中有明确提出性能抗震设计的理论框架;美国联邦紧急救援署(FEMA)和国家自然基金会(NSF)资助进行了一项为期六年的计划,主要针对未来的抗震设计等方面的基础性能研究;1996年,日本政府宣布建筑法标准将根据基于性能进行修订,已达到国际一体化要求;2000年,日本建筑法规正式采用了基于性能的设计概念的能力谱法。在我国也开展了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研究,现仍处于起步阶段。
2 性能抗震设计理论的特点
在现行抗震设计理论的反思基础上产生了性能抗震设计理论,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从对比中可得出性能抗震设计的特点。
(1)多级设防目标的采用。目前现行的抗震设防水准是:“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一级设防目标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避免不了大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性能抗震设计理论中有提出多方面设计理念,既要保证生命安全,又要将经济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更注重保护非结构构件和内部设施,它们在经济损失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2)投资效益准则的引进。性能抗震设计理论的重点,逐渐向全面注重结构的功能、安全及经济等多方面的转变。按投资效益准则为依据,对费效进行分析,在可靠和经济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从而确定最佳抗震设计方案,更好地达到优化设计。
(3)具有的自由度更大。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在满足“共性”同时,更重视“个性”的设计,使业主与设计人员能很好的交流,将结构的用途与业主的特殊要求相结合,进而确定结构性能目标。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实现该性能目标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法及采取相应措施,这样既有利于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新材料的使用和开发新技术。
3 性能抗震设计工程应用
基于性能或位移抗震理念的提出,使研究和设计人员更加注重对结构中震和大震作用下地震反应分析和计算的研究。采用性能化的设计方法是下一代抗震设计方法的主要内容,已在许多重要的工程中得到了初步应用。
3.1 设定地震水准
人们对“小、中、大”3种水准抗震设防已有了一定的认识,抗震规范有了现成定义标准,经过多年的使用,在人们的心目中的概念已经很明确,可以直接套用。
第一水准,小震: 50年内超越概率为63.2%的地震烈度,其重现期为50年,比中震低1.55度。
第二水准,中震: 即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约为小震的2.8倍,50年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其重现期为475年。
第三水准,大震: 即罕遇地震,50年内超越概率为2% ~3%的地震烈度,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大约为小震的4.5~6倍,当基本烈度为6、7度时分别为7度强和8度强,当基本烈度为8、9度时分别为9度弱和9度强,其重现期为2000年。
3.2 性能水准的概念
从设计实用的观点出发,性能水准应采用设计人员能够掌控其物理量的结构工作状态来定义。表3给出了笔者建议的性能水准概念。
每个水准的构造措施是由结构耗能高低的原则来选取。根据能量观点可知,一次地震输入到结构的能量是一定的,结构是否在地震中不发生倒塌,主要取决于结构能否以各种形式耗散地震产生的能量;结构的耗能能力主要与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塑性变形能力有关,承载能力高时,塑性变形就会变小,其延性要求就会降低,承载力低时,塑性变形就会大,对其延性的要求就会较高。
3.3 性能目标的选择
在地震水准和定义好性能水准的设定后,我们需要组合多个性能目标,表4是笔者提出的一组适用于普通建筑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性能目标选择时需要确定重要部位和薄弱部位,设计人员可通过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性能目标的选择。
某在建办公楼,结构体系为框架-核心筒结构体系,7度设防,结构高度 237.7m,平面规则,沿立面高美工无突变,如图1所示。由于结构仅高度超限的特点,可对其性能目标进行确定:①小震下,基本结构无损,无需修复。证明结构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包括层间位移和全部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②中震下,结构受到中等破坏,进行简单修复即可。证明结构墙体和框架柱满足弹性设计,使连梁和框架梁等延性构件在屈服阶段。③大震下,结构明显破坏,但没造成倒塌,证明结构的非线性分析可满足大震下的位移,同时竖向构件应不出现剪切等脆性破坏。
根据上述计算步骤经过不同水准下的计算分析得出:结构框架梁和连梁按小震要求设计,框架柱及核心筒按中震弹性要求设计,并运用静力弹塑性分析和进行结构评估;结构大震作用位移为1/146,满足规范要求,结构大震不屈服作用下,核心筒主要剪力墙剪压比均小于 0.15,不发生脆性破坏,结构性能优于规范要求的大震不倒的目标。
4 结语
性能抗震设计是抗震设计发展的一种趋势,它给了业主和设计人员一定“自主选择”抗震设防标准的空间,我国在高层建筑设计中也有应用,并取得很好的进展。由于当前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还处于研究阶段,性能目标的确定、设计方法的合理选择以及复杂的弹塑性分析等因素仍制约着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的发展。抗震规范中体现出性能设计,说明它是未来抗震设计发展的方向,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谢礼立,马玉宏.现代抗震设计理论的发展过程[J].国际地震动态,2003,298(10)